第八 十一章 案例分析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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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答:我方不应赔偿。在本案中,B公司来电两次,要求将货物数量增至600公吨,价格降至230美元/公吨,已构成了还盘,还盘一经作出,原发盘即告失效,合同没有成立。既然合同没有成立,也就不涉及擅自撤约的问题。所以,我方不应赔偿对方的损失。
2、答:我方拒绝开证有理。因为我方最后所发传真中列有“以签订确认书为准”;事后外商提交书面合同草稿,我方尚未答复,再次说明合同成立的条件并不具备;合同既未成立,外商催我方开证,理应拒绝。
3、答:(1)双方的交易已经达成。因为根据我国的《合同法》规定,我国与国外当事人订立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必须采用书面的形式,书面形式包括电报和电传。此案中,我方与国外客户之间的交易是经过双方多次的函电往来达成的,尽管双方未签订正式的书面合同,但双方函电往来的内容已构成了合同的内容,所以,双方的交易已经达成。
(2)在本案中,我方应责成对方履行合同,按双方约定尽快向我方提供技术贸易出口,另外,我方仍保留索赔的权利。
4、答:我方的接受不能使合同成立。因为我方在8月20日曾向对方复电:“若价格能降至56美元/件,我方可以接受。”该复电已构成还盘。该还盘一经作出,原发盘即告失效。所以,当我方8月21日得知国际市场行情有变,向对方表示的接受已不具有效力。因此,我方的接受不能使合同成立。
5、答:我方的接受可使合同成立。根据《公约》规定,受盘人对货物的价格、付款、品质、数量、交货时间与地点、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的赔偿责任范围或解决争端的方法等条件提出的添加或更改,均视作实质性变更发盘条件。受盘人在接受中的添加或更改,如果在实质上变更了发盘条件,就构成了对原发盘的拒绝,其法律后果是否定了原发盘,原发盘即告失效,原发盘人就不再受其约束。而本案中,我方在接受通知中,表示对包装条件的添加,并不构成实质性变更发盘条件,除非发盘人在合理的时间内及时地表示不同意受盘人的添加,否则,该接受仍具有效力。因此,我方的接受可使合同成立。
6、答:双方合同已经成立。因为在国际货物买卖中,买卖双方之间订立的长期贸易协议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在本案中,双方订立的长期协议规定:“卖方必须在收到买方订单后15天内答复,若未答复则视为已接受订单。”而卖方于11月1日收到了买方订购2000件服装的订单,但直到12月25日卖方才通知买方不能供应2000件服装,其答复已超过了双方长期协议中规定的收到订单后15天,其行为可视作已接受订单。所以,双方的合同已经成立。
7、答:我方不应发货。因为我方7月24日用电传表示的接受,已超过了发盘规定的有效期,不具有接受的效力,仅相当于一项新的发盘,买卖双方之间无合同关系,所以,我方不应发货。因该商品的市场行情上涨,我方应寻找出价较高的买方将货物销售出去。
8、答:对方的要求不合理。根据《公约》规定,构成一项接受应具备的条件是:①接受由特定的受盘人作出;②接受的内容必须与发盘相符;③必须在有效期内表示接受;④接受方式必须符合发盘的要求。在本案中,我方发盘中特定的受盘人是香港某中间商A,其发出的接受通知才具有接受的效力。12月我方收到美国B商人开来的信用证可视作一项发盘,该发盘必须得到我方的接受,合同才成立。在合同未成立的情况下,B方就要求我方发货是不合理的。
9、答:可能有两种情况:①如果交单议付时,议付行不要求提交订单,则单证相符,我方可顺利结汇。②如果交单议付时,议付行要求提交订单,则我方不可顺利交单结汇。从本案中看出,对方的接受对我方发盘的内容进行了修改,已构成了还盘,但我方对来电未作处理,导致对方开来的信用证与我方的发盘内容不符,而我方却按原发盘的内容出运货物,此举势必造成单证不符,我方无法顺利结汇。
一、答:美国公司无这种权利。独家代理是指在指定地区和期限内,委托人给予代理人独家代理某项商品权利的方式。委托人在指定地区内,不得委托其他代理人。委托人在特定地区和一定期限内享有代销指定商品的专营权。本案中,美国公司经改进后的商品与指定商品仍为同类商品,所以,美国公司应将该商品的经营权给予香港A公司,而无权将该商品的经营权给予A公司以外的另一家公司。
二、答:在寄售方式下,商品寄售前的有关费用应由寄售人承担。寄售方式的特点是:①寄售是凭实物进行买卖的现货交易;②寄售是一种先出运后成交的贸易方式;③寄售人与委托人之间应属于委托代售关系;④货物出售以前的所有风险,由寄售人承担。因而,寄售费用应由我方承担。
三、答:该公司应作卖期保值交易。套期保值的基本做法是期货交易者在购进(出售)现货的同时,在期货市场上出售(购进)同等数量的期货。卖期保值是指卖期保值者根据现货交易情况,先在期货市场上卖出期货合同,然后再以多头进行平仓的做法。本案中某食品进出口公司于1997年8月以225美元/公吨的价格收购200公吨小麦,并存入仓库随时准备出售,根据套期保值的基本做法,该公司应做卖期保值才可以避免商品价格变动的风险。
四、答:拍卖行的拒绝是无道理的。一般来说,在拍卖业务中,拍卖后,对于用通常的查验手段即可发现的货物缺陷,拍卖行市不负责任的,但对于凭借一般查验手段不能发现的质量问题,拍卖行还是允许买主提出索赔的。本案中,竞买得主在将竞得商品----精美瓷器通过公司所属商行销售时,发现有部分瓷器有网纹,这些网纹在拍卖时,竞买者是无法用一般查验手段发现的,因而,拍卖行不能拒绝理赔。
另附:上次我们讲到租船运输时,关于货币贬值附加费计算。我与朱老师讨论过之后,认为两种计算方法都是正确的,但是在实务当中,应该是以货代朱老师讲解为正确,请大家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