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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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最终版)2013-3-12

《北京市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最终版)2013-3-12

附件2北京市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北京市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工作,防范食品安全风险,提高食品安全保障能力和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食品生产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企业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不得从事食品生产活动。

第四条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市质监局)负责全市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工作,确定市区两级分别实施许可的品种范围。

区(县)质量技术监督局、燕山分局(以下简称区县局)按照市质监局确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生产许可相关工作。

第五条食品生产许可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实施,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原则。

第二章许可范围和条件第六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列入国家和本市实施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目录的食品生产企业,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

第七条取得食品生产许可,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生产属于法律法规及市人民政府有关文件明确规定实施食品生产许可目录的食品,不包括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以及以胶囊、口服液、片剂、冲剂等形态出现的食品。

(二)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以及国家和本市制定的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通则、细则的规定。

(三)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严格执行《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北京市企业投资项目管理目录》等相关规定。

(四)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政策,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等相关规定。

(五)具备与其申请生产许可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等生产场所,生产场所设置应当符合城乡规划、商业布局和食品安全规划,并征得其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的同意。

(六)具备与申请生产许可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无害化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北京市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试行)

北京市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试行)

北京市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食品经营行政许可行为,加强食品经营监督管理,维护正常的食品经营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食品销售、餐饮服务活动,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食品经营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核决定、许可证管理以及相关的监督检查等行为,适用本办法。

食品摊贩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食品经营许可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第四条食品经营者对其经营食品的安全负责.食品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经营活动,保证食品安全,诚信自律,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鼓励食品经营者公开食品加工制作过程,接受社会监督.第五条食品经营许可实行一地一证原则,即取得主体资格的食品经营者在一个经营场所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应当取得一个食品经营许可证。

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食品生产者在其生产场所销售其生产的食品,不需要取得食品经营许可。

第六条食品经营许可按照主体业态、食品经营项目及其风险高低实施分类管理.第七条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监督指导全市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工作。

各区县局、直属分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辖区内食品经营许可的管理工作。

第八条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制定的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制定北京市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

各区县局、直属分局实施食品经营许可审查,应当遵守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和北京市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第九条本市建立食品经营许可信息公示制度.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公布食品经营许可信息。

第二章申请与受理第十条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应当先行取得营业执照等合法主体资格。

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等,以营业执照载明的主体作为申请人.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应当覆盖申请许可的食品经营项目。

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夜市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夜市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夜市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卫生局•【公布日期】2013.03.27•【字号】•【施行日期】2013.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夜市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县卫生局、燕山文化卫生分局,市卫生监督所:《北京市夜市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已于2013年3月21日经市卫生局第3次局长办公会领导集体讨论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卫生局2013年3月27日北京市夜市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夜市餐饮服务经营活动,依据《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北京市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夜市餐饮服务行政许可及其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本办法所称夜市餐饮服务是指举办者经所在地区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批准,在其指定区域内,在夜间时段仅集中经营餐饮服务的行为,但不含依托门店经营餐饮服务的行为。

第三条夜市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责任由夜市举办者承担。

按照“谁举办、谁负责”的原则,举办者负责夜市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督促入场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责任,与入场经营者签订协议保证食品安全,建立健全与夜市餐饮服务相适应的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确保夜市餐饮服务符合本市食品安全管理规定。

第四条市卫生行政部门主管本市夜市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区县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夜市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行政许可和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夜市餐饮服务举办者应当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后,方可从事夜市餐饮服务。

第六条夜市餐饮服务举办者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入场经营者已经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和餐饮服务许可证;(二)经营场所应当选择在所在地区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指定的区域内,距离污染源25米及以上,距离中小学校和托幼机构门口200米及以上的地方;(三)经营场所分为经营区与非经营区,经营区应当集中;(四)为每个入场经营者配备加工操作经营区域不小于6平方米,设置洗手设施、食品工用具的清洗设施及上下水和电力供应条件;(五)用水应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六)具有取得有效健康证明和食品安全培训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与夜市餐饮服务相适应的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北京市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北京市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北京市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北京市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完整版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食品经营行政许可行为,加强食品经营监督管理,维护正常的食品经营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 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食品销售、餐饮服务活动,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

食品经营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决定、许可证管理以及相关的监督检查等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食品经营许可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食品经营许可实行一地一证原则,即食品经营者在一个经营场所内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应当取得一个食品经营许可证。

第五条食品经营许可按照主体业态、食品经营项目及其风险高低实施分类许可。

第六条市食品药品监管局(以下简称市局)负责监督指导全市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工作。

各区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区县局)、市局直属分局(以下简称直属分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辖区内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工作。

第七条市局应当加快信息化建设,在市局的网站上公布经营许可事项,方便申请人采取数据电文等方式提出经营许可申请,提高办事效率。

第二章申请与受理第八条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应当先行取得营业执照等合法主体资格。

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等,以营业执照载明的主体作为申请人。

申请经营许可的食品经营项目应当符合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

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等申办单位食堂,以机关或者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社会团体登记证或者营业执照等载明的主体作为申请人。

第九条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应当按照主体业态和经营项目分类提出。

食品经营主体业态分为食品销售经营者、餐饮服务经营者、单位食堂。

第十条食品经营项目分为预包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散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特殊食品销售(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其他类食品销售。

北京市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北京市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北京市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一、总则1. 本制度旨在加强食品安全管理,确保食品质量,保障消费者健康。

2. 本制度适用于北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食品生产、加工、销售及餐饮服务单位。

二、食品安全责任1. 食品生产经营者是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必须遵守国家和北京市有关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

2.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建立食品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或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三、食品生产与加工1. 食品生产加工场所应保持清洁卫生,防止食品污染。

2. 食品原料应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不得使用过期、变质或来源不明的原料。

3. 生产加工过程中应遵守良好生产规范(GMP),确保产品质量。

四、食品储存与运输1. 食品储存应分类、分架存放,避免交叉污染。

2. 食品运输工具应保持清洁,防止食品在运输过程中受到污染。

五、食品销售1. 销售的食品必须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不得销售假冒伪劣食品。

2. 食品销售者应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过期食品。

六、餐饮服务1. 餐饮服务单位应持有有效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并在显著位置公示。

2. 餐饮服务人员应持有健康证明,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

七、食品安全事故处理1.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建立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一旦发现食品安全问题,应立即采取措施,并报告相关部门。

2. 对于食品安全事故,应迅速开展调查,查明原因,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扩大。

八、监督检查1.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定期对食品生产经营者进行监督检查。

2.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配合监督检查,不得拒绝、阻挠。

九、法律责任1. 违反本制度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2.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2. 本制度如与国家新颁布的法律法规相抵触,按国家法律法规执行。

请注意,这是一个简化的模板,具体内容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和法律法规进行调整和完善。

北京市食品全条例(草案)

北京市食品全条例(草案)

xx食品安全条例(草案)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食品安全标准第三章食品生产经营第四章食品安全风险预防和控制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食品安全,维护公众健康,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食品生产经营和食品安全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食品卫生、农产品质量安全、产品质量等有关法律、法规对食品安全有规定的,按照其规定执行。

第三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对食品安全负责,其生产经营的食品不得损害公众健康。

第四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安全工作,将食品安全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组织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乡、镇人民政府和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做好本辖区内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设立食品安全管理机构,负责食品安全综合监督管理、组织协调工作。

农业、林业、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卫生、商务、药品监督、公安等负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的部门(以下简称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和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教育、建设、旅游等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行业或者领域的食品安全管理工作。

第六条本市食品安全工作遵循科学管理、风险分析、市场准入原则,建立食品安全风险分析体系,对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中的风险和危害实施全过程预防和控制。

鼓励开展与食品安全有关的基础研究及应用研究。

第七条本市食品行业组织应当制定行业自律规范,指导、督促会员依法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做好食品安全工作。

第八条食品安全信息应当向社会公开。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食品安全知识和食品安全法律的宣传、普及工作,倡导健康的饮食方式,增强公民的食品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鼓励学校、新闻媒体、社会团体、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开展食品安全知识和食品安全法律的宣传、普及工作。

北京市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试行)资料

北京市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试行)资料

北京市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食品经营行政许可行为,加强食品经营监督管理,维护正常的食品经营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 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食品销售、餐饮服务活动,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

食品经营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核决定、许可证管理以及相关的监督检查等行为,适用本办法。

食品摊贩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食品经营许可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食品经营者对其经营食品的安全负责。

食品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经营活动,保证食品安全,诚信自律,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鼓励食品经营者公开食品加工制作过程,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条食品经营许可实行一地一证原则,即取得主体资格的食品经营者在一个经营场所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应当取得一个食品经营许可证。

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食品生产者在其生产场所销售其生产的食品,不需要取得食品经营许可。

第六条食品经营许可按照主体业态、食品经营项目及其风险高低实施分类管理。

第七条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监督指导全市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工作。

各区县局、直属分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辖区内食品经营许可的管理工作。

第八条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制定的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制定北京市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

各区县局、直属分局实施食品经营许可审查,应当遵守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和北京市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

第九条本市建立食品经营许可信息公示制度。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公布食品经营许可信息。

第二章申请与受理第十条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应当先行取得营业执照等合法主体资格。

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等,以营业执照载明的主体作为申请人。

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应当覆盖申请许可的食品经营项目。

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发布《北京市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告

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发布《北京市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告

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发布《北京市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卫生局•【公布日期】2013.03.25•【字号】•【施行日期】2013.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发布《北京市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告为规范北京市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工作,北京市卫生局现发布《北京市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办法(试行)》。

自2013年4月1日施行。

特此通告。

北京市卫生局2013年3月25日北京市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北京市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卫生部《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管理办法》和《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立项、起草、征求意见、审查、批准、发布、备案、复审、修订、废止及跟踪评价等工作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应当以保障公众健康为宗旨,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为依据,充分考虑本市食品特点和饮食习惯,参考和借鉴国内外相关标准规定,做到科学合理、公开透明、安全可靠。

第四条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市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工作,组织开展本市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制(修)订、解释、跟踪评价等工作。

市卫生行政部门组织成立北京市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审评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评委员会),由相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专家组成。

审评委员会可设专业分委员会。

审评委员会秘书处设在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承担审评委员会的日常管理工作。

审评委员会职责是:(一)审评食品安全地方标准;(二)审查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立项建议;(三)对食品安全标准工作提供咨询;(四)承担食品安全标准的其他工作。

审评委员会具体职责由《北京市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审评委员会章程》规定第五条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但需要在本市范围内统一实施的,可以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5.10.27•【字号】•【施行日期】2015.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许可正文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各区县局,局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分局,各直属事业单位:《北京市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暂行)》已经市局2015年第40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自2015年11月1日起实施,请结合以下要求一并遵照执行。

一、关于旧版食品生产许可证变更及延续持有旧版食品生产许可证的生产者申请变更或者延续许可,应当向市局提出申请,经审查符合要求的,一律换发新版食品生产许可证。

持有多张旧版食品生产许可证的,按照“一企一证”的原则,可以一并申请,换发一张新版食品生产许可证;也可以分别申请,其生产的食品类别在已换发的新版食品生产许可证副本上予以变更。

换发新证后,持有的原许可证予以注销。

新证书副本上应当一一标注原生产许可证编号。

二、关于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标注及“QS”标志(一)新获证及换证食品生产者,应当在食品包装或者标签上标注新的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不再标注“QS”标志。

食品生产者存有的带有“QS”标志的包装和标签,可以继续使用完为止。

2018年10月1日起,食品生产者生产的食品不得再使用原包装、标签和“QS”标志。

(二)使用原包装、标签、标志的食品,在保质期内可以继续销售。

各单位在本办法暂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市局。

附件:1.北京市食品生产许可核查人员管理规范2.《食品生产许可证》填写说明3.北京市食品生产许可工作标准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5年10月27日北京市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市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活动,加强食品生产监督管理,保障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和《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6号)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将施行

《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将施行
部 继 续 在全 国 3 O个 省 ( 区 、市 )组 织 开 展 了饲 料
的假劣 农 资典 型案件 7起 .其 中包括 兽 用疫 苗案 2
起 ,农 药案件 3起 ,种子 和肥料 案件 各 l 起 ,分别 是: ( 1 )广 东 省珠 海 市 国茂 生 物科 技 有 限公 司生产
销 售假疫 苗案 。( 2 )广东 省广 州市联 杰兴 畜牧 用 品 有 限公 司销售 假疫 苗案 。 ( 3 )湖南 省衡 阳市李 波波 生产 销售假 冒肥料 案 。 ( 4 )河北省 灵寿 县刘 国生 经
变养 殖业 发展方 式
重 庆 市 以五 项 措施 确 保
农 产 品 质量 安全
从 重 庆 市农 委 获 悉 .2 0 1 2年 重 庆 市 以 5项 措
施确 保农 产 品质 量安 全 。( 1 )深 入开 展农 产 品质量
2 0 1 2年 全 国生 鲜 乳违 禁 添 加 物 监 测 合格 率 1 0 0 %
兽 药残 留监 控工作 .确保 “ 两节 ”期 间畜禽 产 品质
量安全 和有 效供应 ( 1 )认善监 管工 作体 系。 ( 3 )建立 健全 责
任制 。( 4 )深 入开 展专项 整治 。( 5 )加 强行业 自律 。 ( 6 )做 好 教育引 导工作 。 ( 7 )强化 应急 管理 。 ( 8 )转
站 .建设 完成率达 9 5 . 9 % ,配备专 职监 管人 员2 0 4 9
人 .强化 了基层 监 管工作 ( 3 )严 把主要 农 产 品进
出关 加 大检 验 检 查力 度 ,严 格 执行 准 出入 制度 ,
物 2 0 1 2年农 业 部 在继 续 重 视 生 鲜 乳违 禁 添加 物 检 测 的 同时 .检 测范 围扩 大到 生 物毒 素 、污 染 物 、 重 金属 等指 标 .重点 加大 黄 曲霉毒 素 M 1的抽 检力

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全文)

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全文)

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全文)《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经2007年11月30日北京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40次会议通过,2012年12月27日北京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37次会议修订,2012年12月27日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8号公布。

该《条例》分总则、市场准入、食品生产经营、食用农产品、食品安全保障、法律责任、附则7章76条,自2013年4月1日起施行。

1996年5月30日北京市十届人大常委会第27次会议通过的《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办法》予以废止。

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本市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以下简称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经营、安全管理活动;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管理依照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本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市食品安全工作以安全标准为基础,以市场准入为核心,以防控食品安全输入性风险和系统性风险为重点,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健全政府监管体制,严格责任追究;建设安全食品供应体系和食品安全保障体系,构建政府、企业、行业组织、社会公众、新闻媒体等共同参与的食品安全工作格局;实行产地要准出、销地要准入、质量可溯源、风险可控制的全过程管理。

第四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以及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采取有效措施,保证食品安全,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五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构建严密、清晰的责任体系,制定和实施食品安全规划和计划,将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并将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列入政府绩效管理评价考核体系。

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明确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的食品安全管理机构和管理职责,督促、指导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做好食品安全日常工作。

北京餐饮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北京餐饮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北京市餐饮食品安全监管,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饮食安全,预防和控制食源性疾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北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从事餐饮服务的单位,包括餐馆、快餐店、小吃店、食堂、食品摊贩等。

三、管理目标1. 实现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责任全覆盖;2. 确保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质量达到国家标准;3. 预防和控制食源性疾病的发生;4. 保障人民群众饮食安全。

四、管理职责(一)餐饮服务单位1. 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明确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职责;2. 严格执行食品采购、加工、储存、销售等环节的食品安全操作规程;3. 定期对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进行培训,提高食品安全管理水平;4. 配备必要的食品安全检测设备,定期开展食品安全检测;5. 及时处理食品安全事故,并按规定报告相关部门。

(二)食品安全监管部门1. 加强对餐饮服务单位的监督检查,督促其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2. 定期对餐饮服务单位进行食品安全抽检,确保食品安全;3. 及时查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维护食品安全市场秩序;4. 对食品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处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5. 加强食品安全宣传教育,提高公众食品安全意识。

五、管理制度(一)食品采购1. 采购原料、食品添加剂等,应当选用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合格产品;2. 采购肉类、水产品等易腐食品,应当索取检验检疫合格证明;3. 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商资质,确保食品来源合法。

(二)食品加工1. 食品加工操作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操作规程,防止交叉污染;2. 食品加工场所应当保持清洁卫生,定期进行消毒;3. 食品加工过程中,不得使用过期、变质、有毒有害的食品原料。

(三)食品储存1. 食品储存应当符合食品安全要求,避免食品污染和变质;2. 冷藏、冷冻食品应当分类存放,保持温度适宜;3. 食品储存场所应当保持清洁卫生,定期进行消毒。

北京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关于《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修订草案)》的说明

北京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关于《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修订草案)》的说明

北京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关于《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修订草案)》的说明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北京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2.09.26•【分类】草案修改稿及其说明正文北京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关于《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修订草案)》的说明——2012年9月26日在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上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我受市人民政府的委托,现就提请本次会议审议的《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条例(修订草案)》),作如下说明:一、修订背景和必要性近年,我市食品安全状况总体平稳,未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2007年,我市率先出台了《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通过立法建立了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一系列制度和措施,为加强本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特别是对首都做好奥运和国庆六十周年的食品安全工作起到重要的保障作用,也为全国食品安全立法工作积累了有益的经验。

200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颁布实施,对既有食品卫生制度和监管体制作了较大调整。

同时,本市食品安全工作也面临着新形势、新问题。

一是由于外埠食品供应占我市供应量的85%,源头控制难度较大,市场准入门槛普遍偏低,给食品安全带来较大风险,防控输入型风险的措施需要进一步加强;二是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体制和机制需要进一步完善,部门监管和属地管理需要进一步明确和加强,基层组织网络体系有待进一步健全;三是根据上位法授权,对小作坊、小摊贩的管理思路和措施需要进一步明确;四是对风险较高的食品生产经营业态或环节的监管有待进一步加强,针对部分经营者食品生产经营行为违法违规的行为,如非法生产、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滥用食品添加剂、虚假标注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等,要进一步加大规范管理和治理力度;五是首都食品安全的现代化管理水平有待进一步提高,风险监测、风险评估、风险预警等方面技术手段的应用尚待进一步完善;六是对食品生产经营违法行为的惩戒力度需要进一步加大。

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主要内容说明

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主要内容说明

《条例》主要内容的说明《条例》分七章共七十六条,包括总则、市场准入、食品生产经营、食用农产品、食品安全保障、法律责任和附则。

其中,大部分内容是对《食品安全法》的进一步细化,还有一些条款是结合首都实际创设的新内容。

(一)明确了首都食品安全的指导思想和战略目标。

《条例》进一步明确了未来首都食品安全工作的总体思路:确定预防为主和源头控制的理念,严格市场准入,加大食品安全保障控制力度,同时,积极推进安全食品供给体系的建设,更好地提升首都食品安全总体水平:一是严格市场准入,强化主体责任。

提出以安全标准为基础,以市场准入为核心,以防控食品安全输入性风险和系统性风险为重点,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健全政府监管体制,严格责任追究;二是构建“两大体系”。

即安全食品供给体系和食品安全保障体系;三是建设政府、企业、行业组织、社会公众、新闻媒体共同参与的食品安全“五位一体”的工作格局;四是实行“产地要准出、销地要准入、质量可溯源、风险可控制、责任可追究的全过程管理”。

将过去以“监管控制”为主的工作思路转变为“建设和监管控制”并重的管理思维。

(二)加强和完善了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体系。

明确了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及食品安全协调机构和有关食品安全管理部门的职责。

要求市和区、县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并将监督管理工作列入政府绩效管理评价考核体系。

其中,根据国务院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首次明确界定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承担食品安全隐患排查、信息报告、协助执法和宣传教育和组织综合治理等5项职责。

同时规定了发现辖区内食品违法生产经营行为,应当予以制止并及时报告的具体措施要求。

(三)实施严格的食品市场准入制度。

1、按照业态类别对许可事项进行管理,严格食品生产经营许可制度。

新修订的《条例》针对特大型消费城市的特点,借鉴香港等地按行业类别发放食品牌照的经验,将食品生产经营细化为食品生产、食品生产加工作坊、食品集中交易市场、食杂店、食品贸易商、无店铺食品经营者、商场超市、便利店、食品物流配送、餐馆、快餐店、小吃店、饮品店(甜品店)、食堂、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中央厨房、乡村民俗旅游户、夜市餐饮服务、餐饮具清洗消毒服务等19种具体业态类别,按不同业态类别分别提出不同的许可要求,施行严格的市场准入。

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北京市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北京市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北京市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卫生局•【公布日期】2012.05.30•【字号】京卫法监字[2012]63号•【施行日期】2012.05.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北京市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京卫法监字〔2012〕63号)各区县卫生局,市卫生监督所: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实施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国食药监食〔2012〕5号)及《关于加快推进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工作的通知》(国食药监食〔2012〕38号)和2012年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加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工作的总体部署,为规范和加强我市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工作,提高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水平和效能,促进餐饮服务提供者加强食品安全自身管理,提高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整体水平,我局制定了《北京市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二年五月三十日北京市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工作实施方案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大力践行科学监管理念,全面落实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责任,以诚信经营和规范操作为重点,坚持日常监管与量化分级相结合,动态考评与年度考评相结合,统一要求与因地制宜相结合,全面加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努力提高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管理水平。

二、实施原则坚持“依法行政、全面覆盖、公开透明、量化评价、动态监管、鼓励进步”的原则,积极推进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管理;严格依照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等要求,对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的各类餐饮服务单位开展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建立科学规范的评定标准和程序,及时向社会公示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情况,接受社会监督,确保公开、公平和公正;鼓励餐饮服务单位加强食品安全管理,提高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等级,鼓励监管部门合理配置监管资源,努力提高监管效能和水平。

《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讲座朝阳区农业综合执法大队办公室主.

《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讲座朝阳区农业综合执法大队办公室主.

第四十八条 (第二款)食品安全监督 管理部门应当为举报人保密;对举报属实、 为查处食品安全违法案件提供线索和证据的 举报人给予奖励。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三条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因食品生 产经营违法行为被吊销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的, 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自被 吊销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年内不得担 任任何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和负责 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终身不得担任任 何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和负责人。 依照前款规定作出行政决定的部门,应 当将决定在网站和媒体上公布。
没收违法所得和未售出的蔬菜、水产品、 活禽、牲畜,并可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 款
第十九条 列入本市重点监督管理食品名 录的预包装食品应当附有商品条码、电子标 签等信息储存介质,记载可追溯食品来源的 相关信息。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1万元 以下罚款。
食品经营者购进预包装食品时,应当查验 信息储存介质的证明文件。不得购进、销售 使用未经核准注册、假冒或者伪造信息储存 介质的预包装食品。
第五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设立食品安 全监督协调机构,负责食品安全综合监督管理、 组织协调工作。 农业、林业、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 理、卫生、商务、药品监督、公安等负有食品 安全监督管理责任的部门和出入境检验检疫机 构(以下统称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按照 各自职责依法实施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并做好 食品安全指导工作。
食品集中交易市场应当具备必要的经营设 施和条件,并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监控本 市场的食品安全状况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000元 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 食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食品经 营柜台出租者和食品展销会的举办者应当遵守下 列规定: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关于《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修订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关于《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修订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关于《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修订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卜世成【期刊名称】《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公报》【年(卷),期】2012(000)007【摘要】——2012年11月29日在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上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2012年9月26日,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了《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修订草案)》,有21位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两位列席代表发表了意见。

大家认为,2007年颁布的《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对加强本市食品安全管理、提升首都食品安全总体水平,特别是做好北京奥运会期间的食品安全工作发挥了重要作用。

【总页数】4页(P59-62)【作者】卜世成【作者单位】[1]北京市人大法制委员会【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624【相关文献】1.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关于《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修改意见的报告 [J], 卜世成;2.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关于《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审议结果的报告——2019年3月28日在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上 [J], 王荣梅;3.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关于《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修订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2013年3月29日在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上 [J], 李小娟4.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关于《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的决定(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2020年6月5日在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上 [J], 邹维萍5.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关于《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守则(修订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2020年12月25日在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上 [J], 王荣梅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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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绿色食品标签
绿色食品标签
第一条为了确保本市的食品安全并确保公众的健康和生命安全,本条例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以下简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并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经营和安全管理;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管理应当依照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本规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市食品安全工作要以安全标准为基础,以市场准入为核心,以预防和控制食品安全的进口和系统性风险为重点,履行企业的主要职责,完善政府监督体系,严格执行。

调查责任;构建安全食品供应体系和食品安全保障体系,构建政府,企业,行业组织,公众,新闻媒体等共同参与的食品安全工作模式,实行源头应为的全过程管理允许外出,应承认销售地点,可以追溯质量,并且可以控制风险。

第四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采取有效措施确保食品安全,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责任。

第五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领导,组织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建立严格,明确的责任制度,制定和执行
食品安全计划和计划,包括必要的经费。

将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纳入财政预算,并将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纳入政府绩效管理评估体系。

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明确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的食品安全管理组织和职责,监督指导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做好食品安全日常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本地区食品安全风险调查,信息报告,执法协助和宣传教育,并组织协调有关监督管理部门派出的执法机构开展工作。

在执法方面做得很好。

区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探索建立食品安全监督员,明确其工作范围和职责,做好食品安全相关工作。

第六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统一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安全工作,协调解决食品安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促进食品安全工作长效机制的建设。

食品安全。

市,区,县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协调办公室(以下简称食品办公室)承担食品安全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对食品安全监督,组织协调工作进行全面调查和对重大事故的处罚,由市,区,县人民政府确定。

第七条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卫生行政,药品监督管理,农业,园林绿化,商业,城市管理等行政执法部门和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沟通和密切配合,并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实施食品安全。

视野。

教育,经济信息化,住房和城乡建设,旅游,环境保护,市政,公安等行政管理部门要根据各自行业做好食品安全管理和指导工作
责任。

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需要确定或调整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第八条与食品有关的行业组织应当承担行业自律的责任,根据组织章程,指导,规范和监督食品生产经营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提供信息,技术,营销,培训和服务。

为会员提供其他服务,参与食品安全标准的制定和修订,并向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有关政府部门应加强支持和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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