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专利申请资助管理实施细则
深圳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关于印发《国库集中支付改革预算单位备用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关于印发《国库集中支付改革预算单位备用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分行•【公布日期】2010.11.22•【字号】深财法[2010]26号•【施行日期】2004.08.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正文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重新发布《关于印发〈深圳市政府采购投诉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等37件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财法〔2010〕26号)各有关单位: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2002年— 2006年市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的要求,我委对2002年— 2006年期间原深圳市财政局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做了必要修改。
现决定将《关于印发〈深圳市政府采购投诉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等37件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
本次重新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自重新发布之日起有效期为5年,到期自动失效(废止文件的决定或通知除外)。
原深圳市财政局2002年— 2006年期间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不含本部门行政许可实施办法)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此次清理的规范性文件中涉及机构名称和职责调整的,遵照《关于印发市政府工作部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深府办〔2009〕100号)有关规定执行。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十二日重新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录1.关于印发《深圳市政府采购投诉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深财购〔2003〕2号)2.关于继续开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工作的通知(深财会〔2003〕12号)3.关于严禁我市金融企业在海外设立小金库的通知(深财外〔2003〕17号)4.关于深圳市政府采购项目进出口货物预付货款问题的通知(深财库〔2003〕17号)5.关于政府采购计划管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深财购〔2003〕21号)6.关于规范银行代收教育收费的通知(深财综〔2003〕29号)7.关于印发《深圳市政府采购评标委员会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深财购〔2004〕2号)8.关于印发《深圳市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经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深财农〔2004〕6号)9.关于印发《深圳市会计师事务所审核委员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深财会〔2004〕6号)10.关于印发《深圳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深财外〔2004〕9号)11.关于印发《深圳市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深财企〔2004〕11号)12.关于印发《深圳市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的通知(深财购〔2004〕13号)13.关于规范票据使用的通知(深财综〔2004〕25号)14.关于印发《国库集中支付改革预算单位备用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深财库〔2004〕35号)15.关于印发《深圳市政府采购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的通知(深财购〔2005〕5号)16.关于印发《深圳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专家抽取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深财购〔2005〕6号)17.关于国库集中支付实行银行卡结算的通知(深财库〔2005〕6号)18.关于印发《深圳市政府采购资金财政直接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深财购〔2005〕8号)19.关于简化政府采购资金付款审核资料的通知(深财库〔2005〕24号)20.关于加强国库集中支付改革资金支付安全管理的通知(深财库〔2005〕30号)21.关于设立国库集中支付改革预算单位过渡结算账户的通知(深财库〔2005〕31号)22.关于设立国库集中支付改革预算单位过渡结算账户的补充通知(深财库〔2005〕32号)23.关于印发《深圳集成电路设计产业化基地建设专项资金使用程序》的通知(深财企〔2005〕35号)24.关于印发《深圳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深财企〔2005〕37号)25.关于印发《深圳市人民法院诉讼费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深财综〔2005〕39号)26.关于印发《深圳市产业技术进步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深财企〔2005〕40号)27.关于印发《深圳市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的通知(深财会〔2005〕54号)28.关于在政府采购领域加强对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的通知(深财购〔2006〕10号)29.关于印发《深圳市企业退休人员退管活动经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深财社〔2006〕17号)30.关于贯彻落实《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增款管理办法》的通知(深财外〔2006〕20号)31.关于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工作的补充通知(深财购〔2006〕21号)32.关于印发《深圳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深财社〔2006〕21号)33.关于调整行政事业单位因公赴港(澳)人员用汇管理办法的通知(深财外〔2006〕22号)34.关于物业管理等经常性服务政府采购项目采购计划下达与采购流程衔接问题的通知(深财购〔2006〕24号)35.关于我市企业离休干部医疗费用管理问题的通知(深财社〔2006〕25号)36.关于印发《深圳市就业再就业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深财社〔2006〕26号)37.关于印发《市本级预算单位银行卡结算公务支出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深财库〔2006〕39号)深圳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关于印发《国库集中支付改革预算单位备用金管理办法》的通知(2004年8月17日深财库〔2004〕35号)各国库改革试点单位、各代理银行:为准确、客观地反映预算执行情况,方便预算单位的小额零星用款,我们根据《深圳市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付管理办法》和《深圳市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会计核算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了《国库集中支付改革预算单位备用金管理办法》。
2024年度深圳市知识产权领军企业(单位)资助申报指南
2024度深圳市知识产权领军企业(单位)资助项目申报指南一、申报内容2024年度深圳市知识产权领军企业(单位)资助。
二、设定依据(一)《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市监规〔2020〕3号);(二)《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领域专项资金操作规程》(深市监规〔2024〕5号)。
三、资助标准每年认定深圳市知识产权领军企业(单位)不超过20家,每家给予一次性资助50万元。
四、申请条件申请人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属于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业、高校或者科研院所,且未被认定为深圳市知识产权优势单位(企业);(二)在深圳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在深圳市拥有稳定办公场所;(三)具有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和专职工作人员,在健全完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和人才培养方面取得成效;(四)近2年内知识产权创造或布局成果显著;(五)知识产权运用成效好,知识产权对产品或服务起到重要支撑作用,或已对外运营知识产权,或在知识产权金融领域取得运用成效;(六)已建立完善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并且采取有效措施保护知识产权;(七)上年度对知识产权工作的投入(含知识产权人力成本、知识产权教育培训、知识产权信息化建设、知识产权保护或维权、知识产权申请官费及代理费、知识产权专业咨询等相关费用)占研发投入2%以上。
申请人已通过《创新管理—知识产权管理指南(ISO56005)》国际标准国际化专业评价的,予以优先考虑。
五、不予资助的情形申请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资助:(一)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专项资金操作规程有关要求的;(二)经查询深圳市信用网,依法依规被纳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三)所申请项目已经获得市级同类资助或者奖励的;(四)申请人主体已经消亡,或者进入破产清算程序的。
六、申请材料(一)申请表在申报系统上在线填写项目申报信息。
(二)申请人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建设及人才培养成效相关材料1.提交申请人知识产权部门组织架构及本单位专职工作人员相关职业资格情况(专利代理师资格证书、法律职业资格证等)、职称情况(知识产权专业中级或高级技术职称认定文件等);2.提交建立和完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的相关材料;3.通过《创新管理—知识产权管理指南(ISO56005)》国际标准国际化专业评价的,提交有关证书扫描件或其他佐证材料。
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2021年集成电路专项资助计划项目申请指南
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2021年集成电路专项资助计划项目申请指南一、申请内容(一)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流片支持1.多项目晶圆直接流片资助;2.首次完成全掩膜工程产品流片资助。
(二)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购买IP(硅知识产权)支持对于企业购买IP开展高端芯片研发,给予IP购买费用资助。
(三)对集成电路EDA设计工具研发支持对于从事集成电路EDA设计工具研发的企业,给予EDA研发费用资助。
二、设定依据(一)《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推动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行动计划(2019-2023年)的通知》(深府〔2019〕28号);(二)《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深府办规〔2019〕4号)。
(三)《深圳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深科技创新规〔2019〕1号;(四)《深圳市科技研发资金管理办法》(深科技创新规〔2019〕2号);(五)《深圳市企业研究开发项目与高新技术企业培育项目资助管理办法》(深科技创新规〔2019〕5号)。
三、支持强度与方式支持强度:有数量限制,受科技研发资金年度总额控制。
按照审计结果确定资助额度,本批次资助资金纳入2021年市级财政预算安排。
(一)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流片支持1.对于使用多项目晶圆进行研发的企业,给予2019年多项目晶圆直接流片费用最高70%、年度总额不超过300万元的资助;2.对于首次完成全掩膜工程产品流片的企业,给予2019年首次完成全掩膜工程产品流片费用最高50%、年度总额不超过500万元的资助。
(二)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购买IP支持对于购买IP开展高端芯片研发的企业,给予2019年IP购买实际支付费用最高20%的资助,单个企业每年总额不超过500万元。
(三)对集成电路EDA设计工具研发支持对于从事集成电路EDA设计工具研发的企业,给予2019年EDA研发费用实际支出最高30%的研发资助,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支持方式:事后资助。
四、申请条件(一)基本条件:1.申请单位应当是在深圳市(含深汕特别合作区,下同)依法注册,具备法人资格的企业;2.申请单位应在深圳具备研发的场地、设施、人员等;3.申请单位未列入深圳市科研诚信异常名录;4.申请单位无逾期未办理验收的项目;5.申请单位同一项目不得向市有关部门进行多头申请和重复申请;(二)专项条件:1.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流片支持(1)申请单位应为集成电路设计企业;(2)申请单位应为流片产品的知识产权所有方;(3)未申请市发展改革委集成电路设计流片扶持计划。
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深科信[2005]34号
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正文:---------------------------------------------------------------------------------------------------------------------------------------------------- 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2005年2月17日深科信[2005]34号)为了加强对深圳市科技计划项目的管理,促进管理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提高管理水平和工作效率,根据《深圳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深府〔2004〕195号)和《深圳市科技研发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深府〔2004〕205号)的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深圳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实施细则》。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深圳市科技计划项目的管理,促进管理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提高管理水平和工作效率,根据《深圳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深府〔2004〕195号)和《深圳市科技研发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深府〔2004〕205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我市科技研发资金以无偿资助方式支持项目的管理,适用本细则。
市科技研发资金支持的其他类型的项目管理,可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三条经市科技和信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信息局)审定通过的下一年度计划项目指南和申报项目的通知在每年12月底前发布。
申报项目的通知应包括项目申报的具体要求等有关事项。
第四条市科技信息局办文窗口常年受理计划项目的申请,并负责审查申报材料是否符合形式要求。
材料审查工作应当场完成。
审查合格的项目导入项目库,并按分管类别提交市科技信息局相关处室。
对申报材料不符合形式要求的,应告知申请人项目申报的具体要求。
第五条市科技专家委员会负责在全市范围内选聘学术、技术水平高、责任心强、办事公正、具有综合分析判断能力并在一线工作的人员组成咨询专家库。
全国各省市专利补贴及奖励政策(一)
下面简单列举全国部分省市的一些专利补贴资助及奖励政策。
如果您想了解更多详情,还请咨询当地有关部门或上官方网站查询,以最新公布的政策为准。
1、北京《北京市专利资助金管理办法》授权发明专利:单位每件资助1500元,个人每件资助1000元。
授权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每件资助150元。
本市国内发明专利的代理服务费,授权后每件资助1000元。
择优资助国内发明专利第七、八年年费,每件每年不超过500元。
《北京市发明专利奖励办法》特别奖:100万元一等奖:20万元二等奖:10万元三等奖:5万元2、天津《天津市专利资助管理办法》发明专利:每件最高补贴1000元实用新型专利:每件最高补贴500元外观设计专利:每件最高补贴400元中国专利金奖:每件10万元天津市专利奖:每件3万元优秀奖:每件1万元创新创业奖:每件1万元3、辽宁《辽宁省发明专利申请费用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获得首件授权发明专利的单位:每件补助2500元通过PCT途径向国外申请发明专利,进入国家阶段的单位或个人:每件补助5000元企业发明专利维持到第7年的年费:每件补助1000元,同一家企业每年不超过1万元4、浙江《浙江省专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国内发明专利:每件3000元国外发明专利:每件30000元《浙江省知识产权保护与管理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国内授权发明专利:每件3000元新评上的国家专利、外观设计专利奖金奖:50万元,优秀奖:10万元;新评上的省专利、外观设计专利奖金奖:10万元,优秀奖:5万元5、江苏《江苏省知识产权创造与运用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资助奖励资金主要包括以下两个方面:专利资助资金和知识产权管理标准化资金。
项目引导资金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企业知识产权战略推进计划项目资金,高价值专利培育项目资金,知识产权强省建设区域示范项目资金。
资助奖励资金采用后补助方式管理,由省财政厅按照资助及贯标奖励标准一次性下达。
项目引导资金一般实行申报制管理。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市场监管局•【公布日期】2011.09.22•【字号】深财行规[2011]9号•【施行日期】2011.09.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知识产权综合规定,专项资金管理正文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深财行规〔2011〕9号)各有关单位:为更好地发挥知识产权专项资金对我市知识产权事业的促进和引领作用,积极推进国家创新型城市建设,加快“深圳速度”向“深圳质量”转变,根据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区域创新体系推动高新技术产业持续快速发展的决定》(深发〔2004〕1号)和《关于贯彻落实<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设科技强省的决定>的实施意见》(深发〔2004〕7号)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我们联合制定了《深圳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二日深圳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更好地发挥知识产权专项资金对我市知识产权事业的促进和引领作用,积极推进国家创新型城市建设,加快“深圳速度”向“深圳质量”转变,根据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区域创新体系推动高新技术产业持续快速发展的决定》(深发〔2004〕1号)和《关于贯彻落实〈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设科技强省的决定〉的实施意见》(深发〔2004〕7号)的要求。
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知识产权专项资金,是指市政府每年从市财政预算中安排用于加强我市知识产权(仅含专利、商标、版权,下同)工作发展的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自愿申报、专家评审、社会公示、科学决策、绩效评价”的管理模式。
第二章管理职责及分工第四条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是专项资金的业务主管部门,其职责如下:(一)向市财政部门提出年度专项资金预算;(二)编制专项资金年度决算;(三)受理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以下简称申请人)专项资金申请,并组织考察、评审、审核,对资助项目实施跟踪管理;(四)会同市财政部门下达专项资金计划,负责专项资金的日常管理;(五)负责组织项目验收,并对资助项目的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六)会同市财政部门制定与本办法配套的操作规程。
关于印发《深圳市科技研发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深圳市科技研发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关于印发《深圳市科技研发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深财科〔xx〕168号各有关单位:为加强市科技研发资金管理,提高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深圳经济特区科技创新促进条例》.《深圳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深圳市科技研发资金管理办法》,并经深圳市人民政府五届六九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二〇一二年一月二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市科技研发资金管理,提高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广东省和我市有关规定,结合市科技研发资金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市科技研发资金是在市级财政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的,专项用于基础研究.前沿技术研究.社会公益研究.重大共性关键技术研究开发等公共科技活动,以及促进高新技术产业技术创新和技术转移的资金。
第三条市财政部门和市科技部门是市科技研发资金的主管部门,分别履行相应管理职责,资金使用单位负责按规定实施资金项目。
其中:市财政部门是市科技研发资金的资金监管部门,其职责是:(一)审核报批市科技研发资金年度预算.决算.年度支出结构计划。
(二)对资金项目安排意见进行合规性审核。
与市科技部门联合下达资金资助计划。
(三)按要求拨付资金。
必要时委托商业银行按照资金使用合同要求对项目资金使用进行监管。
(四)监督检查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对资金整体使用绩效评估。
市科技部门是市科技研发资金的业务主管部门,其职责是:(一)提出年度市科技研发资金预算.决算,编制年度市科技研发资金支出结构计划。
(二)组织资金项目预算申报和评审,提出项目资金安排意见,送财政部门审核。
(三)会同市财政部门下达资金计划,必要时与资金项目单位签订资金监管合同。
(四)负责资金项目管理,监督项目实施,组织资金项目验收以及项目的绩效评估。
(五)负责组织资金回收,以及对违反资金使用合同的项目承担单位进行处理。
深圳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15年版)
深圳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日期:2014-12-18 字号【大中小】颜色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更好地发挥知识产权专项资金对我市知识产权事业的促进和引领作用,积极推进国家创新型城市建设,加快“深圳速度”向“深圳质量”转变,根据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区域创新体系推动高新技术产业持续快速发展的决定》(深发〔2 004〕1号)和《关于贯彻落实〈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设科技强省的决定〉的实施意见》(深发〔2004〕7号)的要求。
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知识产权专项资金,是指市政府每年从市财政预算中安排用于加强我市知识产权(仅含专利、商标、版权,下同)工作发展的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自愿申报、专家评审、社会公示、科学决策、绩效评价”的管理模式。
第二章管理职责及分工第四条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是专项资金的业务主管部门,职责如下:(一)向市财政部门提出年度专项资金预算,编制专项资金年度决算;(二)受理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以下简称申请人)专项资金申请,并组织考察、评审、审核,对资助项目实施跟踪管理;(三)会同市财政部门下达专项资金计划,负责专项资金的日常管理;(四)负责组织项目验收,进行绩效评价;(五)会同市财政部门制定与本办法配套的操作规程和申报指南。
第五条市财政部门是专项资金的管理部门,职责如下:(一)审核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审查专项资金年度决算;(二)会同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下达专项资金计划,办理资金拨款;(三)监督检查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负责对专项资金整体使用绩效进行评价;(四)参与制定与本办法配套的操作规程和申报指南。
第六条项目承担单位的责任:(一)编制项目预算;(二)负责项目实施;(三)对项目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四)接受专项资金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五)按要求提供项目预算执行的有关情况,并对资料数据的真实性负责。
专利管理实施细则
专利管理实施细则文件编号:根据XXX集团《专利工作管理制度》以及《关于印发专利申报与奖励办法的通知》的相关规定,现制定专利管理实施流程。
具体的专利管理实施流程由两个部分组成:专利申请流程和专利奖励流程。
一、专利申请工作及相关参与者1.从专利申请到授权过程中进行的工作。
(1)每一个专利申请的流程分成:专利挖掘、专利申请、专利授权三个步骤而完成。
(2)专利挖掘即是从研发或生产线中找到可以申请的创新点;专利申请即是将创新点形成技术交底书,经过检索、沟通、撰写、审核,最终递交国家知识产权局,并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的过程;专利授权即是专利受理后,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审查以及申请人有针对性的答辩,最终被授予专利权的过程。
(3)专利挖掘和专利申请分为工作职责内和工作职责外。
工作职责内发明是指执行本岗位的任务,含调动工作后1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公司承担的本岗位工作或者分配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
工作职责外发明是指与其在公司承担的本岗位工作或者分配任务无关的,但与公司产业方向一致的有关的发明创造。
2.专利申请的参与者在专利申请的流程中,需要有一定的人员参与。
(1)专利发明人(研发人员);(2)专利工程师注(兼职小组);(3)专利管理专员;(4)专利律师。
注:首批专利工程师:由各部门主管推荐,经培训合格后直接聘任为专利工程师,无需经过实习期。
除首批专利工程师外的专利工程师,由部门主管或向专利管理专员自我推荐,公司认可后成为实习专利工程师。
一年实习期内,在专利工程师带领下参与完成至少1项发明专利或3项实用新型专利或3项外观设计专利的申请工作。
实习期满,经公司对其参与的专利申请数量和质量进行综合考评合格后,聘任为专利工程师。
二、专利申请流程步骤:1.第一阶段(1)创新点的产生,创新点可能来自:a.生产中已经投入实际使用的技术;b.已经进行试验阶段的技术;c.已经形成完整构思,还未实践的技术。
(2)专利发明人和专利工程师共同完成初步的发明发掘和专利交底工作。
2024深圳专利代理人补贴
2024深圳专利代理人补贴
近日,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公开征求《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领域专项资金操作规程(修订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告。
为落实国家知识产权局有关文件关于“在2023年底前全面取消对专利授权的各类财政资助”的工作要求,取消《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领域专项资金操作规程》(深市监规〔2022〕10号)第六条(国内发明专利授权资助)、第七条(国外发明专利授权资助)。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领域专项资金操作规程》修订征求意见稿部分内容:
获评中国专利奖的,金奖一次性配套奖励200万元,银奖一次性配套奖励50万元,优秀奖一次性配套奖励20万元。
第二十七条实施知识产权专业人才培养奖励。
奖励条件和标准为:
(一)申请人属于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事业单位、高校院所、科研机构或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在深圳开展知识产权专业人才培养工作;
(二)申请人的工作人员在2021年1月1日之后取得专利代理师资格,已在申请人单位连续服务1年以上,申请本项奖励时仍在职的,对所在企业或机构按照每人一次性5万元的标准给予奖励;在此基础上,拥有法律资格证的,对所在企业或机构按照每人一次性3万元的标准给予额外奖励;
(三)申请人的工作人员取得专利代理师资格后,在取得该资格
时所在的企业或机构已连续服务5年以上,申请本项规定的奖励时仍在职的,对所在企业或机构按照每人一次性5万元的标准给予奖励;
(四)申请人的工作人员在2021年1月1日之后取得知识产权专业中级或高级技术职称,已在申请人单位连续服务1年以上,申请本项规定的奖励时仍在职的,对所在企业或机构按照中级职称每人一次性3万元、高级职称每人一次性5万元的标准给予奖励,所称的高级职称包括正高级和副高级;。
深圳市人事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机关事业单位普通雇员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2010重新发布)
深圳市人事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机关事业单位普通雇员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2010重新发布)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事局•【公布日期】2010.01.27•【字号】深人社规[2010]2号•【施行日期】2005.01.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我市院校和本市生源的普通高等中等院校毕业生档案管理问题的通知》等42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深人社规〔2010〕2号)各有关单位: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2002年-2006年市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的要求,我局对原深圳市人事局、原深圳市劳动局、原深圳市社会保险管理局、原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2002年-2006年期间制定发布及会同其他部门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做了必要修改。
现决定将《关于我市院校和本市生源的普通高等中等院校毕业生档案管理问题的通知》等42件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
本次重新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自重新发布之日起有效期为5年,到期自动失效。
原深圳市人事局、原深圳市劳动局、原深圳市社会保险管理局、原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2002年-2006年期间制定发布及会同其他部门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不含行政许可实施办法)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此次清理的规范性文件中涉及机构名称和职责调整的,遵照《关于印发市政府工作部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深府办〔2009〕100号)有关规定执行。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七日重新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录1.关于我市院校和本市生源的普通高等中等院校毕业生档案管理问题的通知(深人发〔2002〕40号)2.关于为外国籍高层次人才和投资者提供入境及居留便利的实施办法(深人发〔2002〕70号)3.关于印发《深圳市人才中介职业资格证书管理办法》的通知(深人发〔2002〕80号)4.关于印发《深圳市人才市场管理处罚实施办法》的通知(深人发〔2002〕84号)5.关于印发《深圳市人才交流会管理办法》的通知(深人发〔2002〕85号)6.关于转发广东省人事厅关于对考取专业技术资格人员实行聘任若干问题的通知(深人发〔2002〕87号)7.关于转发《广东省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人员公示管理办法》的通知(深人发〔2002〕90号)8.关于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的通知(深人发〔2002〕92号)9.关于补发换发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有关问题的通知(深人发〔2003〕5号)10.关于加强人才中介机构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深人发〔2003〕22号)11.关于贯彻实施深军转〔2002〕1号文件有关问题的通知(深人发〔2003〕34号)12.关于通过BFT考试的人员可免予职称外语等级考试的通知(深人发〔2003〕40号)13.关于组建深圳市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有关问题的通知(深人发〔2003〕49号)14.关于开展定期发布人才市场供求信息工作的通知(深人发〔2003〕53号)15.关于为机关事业单位退休、退职人员发放《退休证》、《退职证》有关问题的通知(深人发〔2003〕50号)16.关于调整我市部分职称政策的通知(深人发〔2003〕67号)17.关于撤销深圳市各级职称管理办公室有关问题的通知(深人发〔2004〕37号)18.关于发放企业军转干部生活困难补助金有关问题的通知(深人发〔2004〕83号)19.关于印发《深圳市机关事业单位高级雇员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深人发〔2005〕3号)20.关于印发《深圳市机关事业单位普通雇员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深人发〔2005〕5号)21.印发《关于加强事业单位人事争议调解与协调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深人发〔2005〕14号)22.关于印发《深圳市专业技术资格结构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深人发〔2005〕42号)23.关于印发深圳市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专家评审规则的通知(深人发〔2005〕87号)24.关于深圳市专家体检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深人发〔2006〕4号)25.关于印发《深圳市博士后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深人发〔2006〕10号)26.关于印发《深圳市卫生系统医疗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深人发〔2006〕50号)27.关于印发《深圳市人才引进目录编制发布办法》的通知(深人发〔2006〕59号)28.关于印发《深圳市人才市场信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深人发〔2006〕68号)29.转发《关于规范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审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和《关于企业职工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条件问题的复函》的通知(深社保发〔2002〕91号)30.关于参保企业员工退休有关问题如何处理的通知(深社保发〔2002〕92号)31.关于印发《深圳市电工、制冷设备维修工、电梯安装维修工技师和高级技师模块化考核办法》的通知(深劳〔2003〕68号)32.关于取消企业工资总额使用手册有关问题的通知(深劳〔2003〕81号)33.关于废止《深圳市劳动年审实施办法》的通知(深劳〔2003〕155号)34.关于印发深圳市再就业基地认定办法的通知(深劳〔2004〕19号)35.关于印发《深圳市钟表装配工职业规范》的通知(深劳社〔2004〕3号)36.关于台港澳人员在深就业参加社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深劳社〔2005〕165号)37.关于印发《深圳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管理规范》的通知(深劳社〔2006〕11号)38.印发《关于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配偶随军未就业期间社会保险问题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深劳社〔2006〕38号)39.关于印发《深圳市职业技能鉴定成绩核查办法》的通知(深劳社〔2006〕41号)40.关于印发《深圳市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暂行办法》的通知(深劳社〔2006〕75号)41.转发省劳动保障厅等二十个部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通知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深劳社〔2006〕110号)42.关于印发《深圳市失业人员创业培训和创业服务实施办法》的通知(深劳社〔2006〕140号)深圳市人事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机关事业单位普通雇员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2005年1月6日深人发〔2005〕5号)为规范机关事业单位普通雇员的雇用与管理,根据《深圳市机关事业单位雇员管理试行办法》(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33号)的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深圳市机关事业单位普通雇员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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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地点和联系方式
受理地点:福田区深南大道7010号工商物 价大厦907(运营机构)、911(发明专利、 高端服务机构)、912室(贯标)、1102 室(涉外维权、监测)。 咨询电话:83070159(发明专利)、 83070260(高端服务机构)、83070462 (贯标)、83070146(运营机构)、 83070105(涉外维权、监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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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材料
6、最近6个月开展知识产权培训、大型知识产权论坛、 研讨会等,提供活动通知或邀请函、照片等证明材料 等;开展的知识产权交易业务,提供交易合同和备案 文件等相关证明;开展的知识产权融资服务,提供融 资成功的证明;已开展的知识产权诉讼案件清单及情 况介绍; 7、在申请日之前2年内未因知识产权违法行为受到处罚、 未因侵犯他人知识产权被行政机关处理,在申请日之 前2年内未发生虚报、冒领资助情形的承诺书; 8、其它必要的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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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材料
(二)境外发明专利的奖励,申请的单位应向市知识产 权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1、《深圳市境外发明专利奖励申请表》(附表2,盖公 章) 2、营业执照复印件(盖公章); 3、外国专利局授权专利证书复印件(验原件)和中文翻 译件,或包含专利权人、授权公告日、发明名称等信息 的授权专利说明书扉页复印件和中文翻译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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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材料
(一)国内发明专利的年费奖励,专利权人可在授权 后的第七个年度或之后(以专利授权公告日起算)提 交奖励申请,申请奖励的单位应向市知识产权主管部 门提交下列材料: 1、《深圳市国内有效发明专利年费奖励申报表》(附 表1,盖公章); 2、营业执照复印件(盖公章); 3、发明专利授权证书复印件(验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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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知识产权大数据监测资助——
专利奖励报酬制度
专利奖励报酬制度专利奖励报酬制度1898年清光绪皇帝颁布《振兴工艺给奖章程》,它是我国历史上第一个由中央政府发布的保护和奖励科学发明创造的条例。
《章程》宣布,对于能用超过西方各国现有水平的新技术,制造出各种船舶、机械、枪炮等者,或能用新工艺兴办工程,而有利于国计民生的人,授以官职,并使之获专利权三十年;对于能成功地仿造各式机械的人,授以官职,并使之获专利权十年;对于有新观点的著作,发明专门技术并切实可用于实际的人,授以官职,其著作、技术享有专售权二十年。
除给予专利权(经济上的利益)还授予官职,清朝的对发明的奖励到目前为止,恐怕很少有那个政府能够做到,反映了清朝对知识产权的重视其实远远超过我们政府目前的重视程度。
对职务发明者个人的奖励一、我国法律规定我国1989年12月10日《中国专利局、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局关于职务发明创造专利的发明人、设计人奖酬提取办法的规定》规定了对职务发明人的奖励,一项发明专利的奖金最少不低于200元,一项实用新型专利或者外观设计专利最少不低于50元。
“实施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后,每年应从该项专利实施后的所得税后留利中提取0.5%~2%,外观设计专利提取0.05%~0.2%,作为报酬发给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专利权持有单位,许可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实施其专利的,应当从收取的使用费中纳税后提取5%~10%作为报酬发给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2002年修改的《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七十四条规定:“被授予专利权的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应当自专利权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发给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奖金。
一项发明专利的奖金最低不少于2000元;一项实用新型专利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的奖金最低不少于500元。
”第七十五条规定:“被授予专利权的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在专利权有效期限内,实施发明创造专利后,每年应当从实施该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所得利润纳税后提取不低于2%或者从实施该项外观设计专利所得利润纳税后提取不低于0.2%,作为报酬支付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或者参照上述比例,发给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一次性报酬。
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2023年度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资助申请指南
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2023年度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资助申请指南一、申请内容为引导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增强自主创新能力,促进本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和发展,对本市符合《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开展研究开发活动的企业,针对其2021年度研究开发费用(以下简称研发费用)情况,予以事后资助。
支持强度:结合当年度申请企业数量和预算规模,以阶梯式形式确定具体资助金额。
单个申请企业年度内资助资金最低不少于10万元,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支持方式:事后资助。
四、申请条件申请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资助的企业,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在深圳(含深汕特别合作区)依法注册、具有法人资格的高新技术企业(发证时间为2019-2021年)和2021年度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入库企业(2021年度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入库企业名单详见附件7);(二)企业2021年度符合加计扣除口径的研发费用不低于100万元或规模以上企业2021年度符合加计扣除口径的研发费用不低于50万元;(三)企业应当完成税务部门关于2021年度加计扣除的申报;(四)国家统计法规要求填报科技统计报表的企业应当完成2021年度科技统计报表填报;(五)申请企业未列入深圳市科研诚信异常名录。
五、申请材料(一)使用“广东省统一身份认证平台”账号进行登录在线填报申请书(二)2021年度研发费用专项审计报告或鉴证报告(模板详见附件2、3)应符合以下要求:1.由具备独立执业资格,2019年7月以前成立,2019年1月1日至今无不良记录的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出具,经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深圳市注册税务师协会备案;2.研究开发项目应符合《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研发费用归集范围和计算比例按照《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等政策文件的规定执行。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关于规范市财政科技研发资金管理的通知-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关于规范市财政科技研发资金管理的通知正文:----------------------------------------------------------------------------------------------------------------------------------------------------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关于规范市财政科技研发资金管理的通知各有关单位:根据《关于调整国家科技计划和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若干规定的通知》、《深圳市科技研发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对市科技计划项目预算编制和执行中有关事项进一步明确规范如下:一、明确预算编制格式和支出范围市科技研发资金中事前资助的无偿资助类项目和奖励类项目,应按《深圳市科技研发资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编制项目预算,并在资金使用合同中列明。
项目预算格式见附件1。
项目预算应同时编制支出预算和来源预算,支出预算包括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两部分,其中:(一)直接费用。
直接费用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包括:1.设备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
2.材料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3.测试化验加工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包括项目承担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
4.燃料动力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等。
5.差旅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市内交通费用等。
6.会议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为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布实施《东莞市专利奖励与资助资金管理办法》及其三个配套实施细则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布实施《东莞市专利奖励与资助资金管理办法》及其三个配套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东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03.02•【字号】东府[2005]36号•【施行日期】2005.03.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利正文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布实施《东莞市专利奖励与资助资金管理办法》及其三个配套实施细则的通知东府[2005]36号各镇人民政府(区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现将《东莞市专利奖励与资助资金管理办法》及《东莞市专利申请资助细则》、《东莞市专利奖与工业设计奖评奖细则》、《东莞市专利计划项目实施细则》等三个配套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二〇〇五年三月二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资助标准第三章受理与下达第四章资金的来源与管理第五章附则东莞市专利奖励与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培育和扶持我市的自主技术企业,根据《中共东莞市委、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培育发展自有品牌自主技术企业的意见》,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从2005年起,市财政每年拨款1000万元设立东莞市专利奖励与资助资金,用于有关专利的奖励与资助。
第三条专利奖励与资助资金由市科技局(知识产权局)和市财政局共同管理。
市科技局(知识产权局):编制并发布专利计划项目指引,会同市财政局组织项目评审、编制、下达项目,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并组织验收。
市财政局:负责资金预算管理,会审下达资金使用计划,办理资金拨付手续,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
第四条专利奖励与资助资金的使用范围:(一)资助国内专利、国外专利的申请和按照专利合作条约提出的专利国际申请。
(二)配套奖励获得国家、省专利金奖、专利优秀奖项目;奖励获市专利金奖、专利优秀奖项目。
(三)奖励获市工业设计奖项目。
(四)资助专利计划项目。
第五条专利申请资助按《东莞市专利申请资助细则》(附件一)实施;专利奖励和工业设计奖励按《东莞市专利奖及工业设计奖评奖细则》(附件二)实施;专利计划项目资助按《东莞市专利计划项目实施细则》(附件三)实施。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院士(专家)工作站管理与资助办法(试行)的通知-深府规〔2017〕1号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院士(专家)工作站管理与资助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院士(专家)工作站管理与资助办法(试行)的通知深府规〔2017〕1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现将《深圳市院士(专家)工作站管理与资助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深圳市人民政府2017年7月31日深圳市院士(专家)工作站管理与资助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深圳市院士(专家)工作站的建设、管理和服务工作,充分发挥院士、专家的技术引领作用,帮助企业培育科技创新团队,集聚创新资源,突破关键技术制约,推动产学研紧密合作,根据《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促进人才优先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深发〔2016〕9号)等要求,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本试行办法所称院士、专家是指符合深圳市杰出人才认定标准的人才。
第三条本试行办法所称深圳市院士(专家)工作站(以下简称工作站),是以深圳的企业、产业园区为建站单位,以产业发展的技术需求为导向,以科研与技术合作项目为载体,与院士、专家及其团队在深圳市共同建立的技术创新工作平台。
第四条市科学技术协会(以下简称市科协)负责工作站的评审及管理工作。
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负责人才认定工作。
市财政部门负责经费保障工作。
建站单位是工作站的建设与管理主体。
第二章主要任务第五条工作站的主要任务包括:(一)开展战略咨询和技术指导。
(二)围绕建站单位或产业发展需要,联合实施科技攻关和产业化项目,研发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新品种等,提高核心竞争力。
(三)引进院士、专家及其团队的科研成果和先进技术,促进成果开发转化,强化技术推广应用,加强产学研资合作。
2023深圳研发培育资助申请指南
2023深圳研发培育资助申请指南引言:深圳作为中国科技创新中心之一,一直以来都非常重视科技研发和创新能力的培养。
为了进一步推动深圳的科技创新发展,深圳市政府决定在2023年开展研发培育资助计划。
本文将详细介绍2023深圳研发培育资助申请指南。
一、申请资格1. 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科研机构、高等学校等科技创新主体均可申请。
2. 申请单位需在深圳市注册并具备相关科技研发能力。
3. 申请单位需具备良好的研发项目管理和财务管理能力。
二、申请流程1. 申请单位需登录深圳市科技创新管理平台,填写《2023深圳研发培育资助申请表》。
2. 申请表包括基本信息、项目概况、研发内容、预期成果、经费预算等内容。
3. 申请单位需按照要求上传相关附件,包括企业营业执照、项目计划书、财务报表等。
4. 申请截止日期为指定日期,逾期将不予受理。
三、评审标准1. 申请项目的科技含量和创新性。
2. 申请项目的市场前景和经济效益。
3. 申请单位的科技研发能力和管理水平。
4. 申请项目的可行性和实施计划。
四、资金资助范围1. 2023年度深圳研发培育资助计划总额为5000万元人民币。
2. 资助金额根据项目的科技含量、创新性和市场前景等因素进行评估确定。
3. 资助金额一般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50%。
4. 资助资金主要用于项目研发费用、设备购置、人员培训等方面。
五、申请注意事项1. 申请单位需准确填写申请表格,提供真实有效的项目信息。
2. 申请单位需充分说明项目的科技创新性和市场前景。
3. 申请单位需合理预算项目经费,避免出现资金浪费或不足的情况。
4. 申请单位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知识产权证书、科技成果证书等。
5. 申请单位需保证所申请项目的独立性和真实性。
六、申请结果与资金管理1. 申请结果将通过深圳市科技创新管理平台通知申请单位。
2. 获得资助的项目需按照申请表中的预算进行资金使用。
3. 资金使用期限为项目立项后的两年内。
4. 资金使用过程中需按照规定进行财务报账和绩效评估。
X年度广东省专利申请资助及奖励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
X年度广东省专利申请资助及奖励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总108页)-CAL-FENGHAI.-(YICAI)-Company One1-CAL-本页仅作为文档封面,使用请直接删除附件12015年度广东省专利申请资助及奖励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专题一、企事业专利申请促进工作。
(一)广东省小微企业运用专利信息促进专利申请项目1.项目目标开发适合小微企业的专利信息产品,构建科学畅通的小微企业专利信息促进服务渠道,帮助我省小微企业低成本获得专业服务机构提供专业专利信息服务,降低小微企业获取和运用专利信息成本,提高小微企业专利信息运用能力,有效提高小微企业专利申请数质量。
2.项目名称及数量(1)项目名称。
广东省小微企业运用专利信息促进专利申请项目。
(2)数量。
本项目拟立项不超过10个。
3.申报条件(1)申报主体。
广东省内专利代理机构、专利信息服务机构。
(2)基本条件。
广东省境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固定经营场所,专业从事专利代理或专利信息服务人员在10人以上,有稳定的服务对象,有较独立、完善的专利信息服务体系,具有较强的专利信息服务与利用能力,拥有企业专利信息服务成功案例。
4.申报材料(1)《广东省小微企业运用专利信息促进专利申请项目申报书》;(2)机构法人资格证书或营业执照加盖公章的复印件;(3)近两年的财务报表;(4)开展专利信息服务有关证明材料;(5)人员资格证明;(6)机构所获荣誉证明;(7)其他证明符合申报条件的材料。
5.申报程序(1)申报推荐。
符合条件的专利代理机构、专利信息服务机构向所在地市知识产权局提出申请,各地市知识产权局通过资格审查后择优向我局推荐。
(2)受理审查。
省知识产权局对各地市知识产权局推荐的项目进行受理审查,认为符合申报指南要求的,进入评审阶段。
(3)评审立项。
省知识产权局按照相关程序和要求进行评审。
经资格审查、专家评审及公示后的专利代理机构、专利信息服务机构,由省知识产权局批准成为本项目承担单位,项目期为1年。
深圳市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知识产权优势企业资助操作规程的通知-
深圳市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知识产权优势企业资助操作规程的通知正文:---------------------------------------------------------------------------------------------------------------------------------------------------- 深圳市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知识产权优势企业资助操作规程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更好地发挥知识产权专项资金对我市知识产权事业的促进和引领作用,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更好地为深圳产业升级发展服务,根据《深圳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财行规〔2011〕9号)的有关要求,制定了《深圳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知识产权优势企业资助操作规程》。
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深圳市知识产权局二○一二年三月九日深圳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知识产权优势企业资助操作规程第一条为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发挥市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的示范和带动作用,促进我市企业知识产权工作的开展,根据《深圳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财行规〔2011〕9号),特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市知识产权优势企业资助条件:(一)具有专门的知识产权管理机构和专职工作人员,已建立较为健全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二)企业的知识产权宣传培训工作已经制度化,企业管理层及研发人员的培训率达到80% 以上,员工的培训率达到60% 以上;(三)企业已建立科技开发专利检索制度,主要研发人员会使用专利信息系统,会查阅和分析专利文献;(四)企业知识产权申请的数量和质量逐年提高,其中发明专利申请量的年增幅高于全市平均增幅10%以上或专利申请量居全市同行前10名;(五)企业对知识产权工作的投入(指对知识产权管理、保护和运用的投入)占企业研发投入5%以上;(六)从事知识产权服务的有关企业,其发明专利代理量、商标代理量和纳税额均居全市同行业前列,且制度健全,管理规范;(七)企业无恶意侵犯他人知识产权行为,知识产权服务企业无违反相关行业管理规定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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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专利申请资助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鼓励我市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及个人积极从事发明创造,促进我市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根据《深圳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和《深圳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项目管理操作规程》,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下列单位和个人申请国内外发明专利和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提交PCT国际
专利申请的,可向市知识产权局申请专利申请资助:
(一)在我市注册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
(二)具有我市常住人口户籍并在我市工作、学习的个人;
(三)在我市工作、持有《深圳市人才居住证》或者《出国留学人员来深工作证》的个人;
(四)在我市全日制大专院校学习的学生;
(五)在内地全日制大专院校学习的深圳籍学生。
第三条申请资助的单位或个人应向市知识产权局提交下列材料:
(一)《深圳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项目申报书》(资助类);
(二)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发出的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实审通知书的复印件(验原件)、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首页;
(三)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开具的发明专利申请及审查费收据复印;
(四)发明专利证书复印件(验原件);
(五)深圳市单位提供工商营业执照或相关资格证明复印件(验原件),个人提供有关身份和工作(学习)证件复印件(验原件);
(六)申请国外发明专利的,应提交外国专利局授权专利证书复印件(验原件);
(七)专利申请权权属保证书;
(八)申请PCT国际专利申请资助的,应提交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出的《PCT国际申请号和国际申请日通知书》(105表)复印件(验原件)和《收到检索本的通知书》(202表)复印件。
第四条发明专利申请资助可以在实质性审查阶段并在缴纳审查费6个月内或在取得专
利证书6个月内分别提出,也可以在取得专利证书6个月内一并提出。
(以实审通知书发文日或授权公告日为准)
PCT申请资助应在取得《收到检索本的通知书》(202表)后6个月内提出。
(以发文日为准)
第五条申请国内发明专利的资助标准:
(一)在申请人请求实质性审查并缴纳有关费用后,每件给予资助人民币2200元(但对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批准费用减缓的,在资助标助额度内,专利申请费和审查费按实际支出给予资助);
(二)取得专利证书后,每件给予资助人民币2000元,委托深圳专利代理服务机构代理的,每件增加资助人民币1800元。
申请人在取得专利证书后一并申请资助的,由市知识产权局按以上资助标准一次性给付。
第六条申请国外发明专利在取得专利证书后按不同的国家分两个档次给予一次性资助(每件最多资助二个国家):
(一)在美国、欧盟、日本等国家取得的发明专利每件资助50000元;
(二)设有专利审批机构的其他国家或地区每件资助30000元。
(三)在香港和台湾地区申请发明专利的,按照国内申请发明专利资助标准办理。
(四)PCT申请资助:依照PCT规则提交国际专利申请的专利项目,经审查符合资助条件的,单位申请的每件最高补贴10000元,个人申请的每件最高补贴6000元。
第七条市知识产权局收到申请报告及相关资料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
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市知识产权局在收到市财政局拨款后,通知申请人领取专利资助经费或根据申请人提供的方式直接拨付申请人。
第八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受理:
(一)不符合申请条件;
(二)不属于资助范围;
(三)未按规定填写申报表;
(四)提供的材料不齐全。
第九条市财政局对专利申请资助资金的使用实施监督检查。
申请资助资金的单位和个人如弄虚作假骗取资助资金的,一经发现,将责令其将资助的费用全部上缴市财政,并按《深圳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本办法所指的专利代理机构应是依法在深圳市注册设立的代理机构。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市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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