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规定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工作的通知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教育部•【公布日期】2024.03.26•【文号】教高厅〔2024〕1号•【施行日期】2024.03.2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高等教育正文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工作的通知教高厅〔2024〕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部属各高等学校、部省合建各高等学校,教育部高等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深化新时代高等教育学科专业体系改革的决策部署,动态调整优化普通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校)本科专业设置,有的放矢培养国家战略人才和急需紧缺人才,提升教育对高质量发展的支撑力、贡献力,推动形成新质生产力,更好服务中国式现代化建设,根据《普通高等教育学科专业设置调整优化改革方案》(教高〔2023〕1号)和《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管理规定》(教高〔2012〕9号)要求,现就进一步做好高校本科专业设置工作通知如下。
一、实施本科专业目录年度更新发布机制。
《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以下简称《专业目录》)每年更新。
新列入和不再列入《专业目录》的专业,与当年专业备案和审批结果一并公布。
高校本科招生专业按照更新公布的《专业目录》执行。
二、完善本科专业类的设置与调整机制。
增设、更名专业类,或调整专业类下设专业,原则上由教育部高等学校相关专业(类)教学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专业类教指委)提出调整方案,并广泛征求意见,教育部高等学校专业设置与教学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专业设置教指委)进行审议。
三、动态调整国家控制布点专业和特设专业。
根据经济社会科技发展变化,动态调整国家控制布点专业范围。
国家控制布点专业调整一般由专业类教指委提出、专业设置教指委审议。
特设专业转为基本专业,按上述程序调整。
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管理规定

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管理规定教育部年月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管理规定60 / 48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普通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校)本科专业(以下简称专业)的设置与管理,落实和扩大高校专业设置自主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高校的专业设置和调整,以及相关的备案与审批等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高校设置和调整专业,应主动适应国家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适应知识创新、科技进步以及学科发展需要,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接受高质量高等教育需求;应遵循高等教育规律和人才成长规律,符合学校办学定位和办学条件,优化学科专业结构,促进学校办出特色,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第二章专业目录第四条教育部制定和发布《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以下简称《专业目录》)。
《专业目录》规定专业划分、名称及所属门类,是设置和调整专业、实施人才培养、安排招生、授予学位、指导就业,进行教育统计和人才需求预测等工作的重要依据。
第五条《专业目录》分为学科门类、专业类和专业三级,其代61 / 48码分别用两位、四位和六位数字表示。
第六条《专业目录》包含基本专业和特设专业。
基本专业一般是指学科基础比较成熟、社会需求相对稳定、布点数量相对较多、继承性较好的专业。
特设专业是满足经济社会发展特殊需求所设置的专业,在专业代码后加“”表示。
第七条《专业目录》中涉及国家安全、特殊行业等专业由国家控制布点,称为国家控制布点专业,在专业代码后加“”表示。
第八条《专业目录》实行分类管理。
《专业目录》十年修订一次;基本专业五年调整一次,特设专业每年动态调整。
第三章专业设置第九条高校设置专业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符合学校办学定位和发展规划;(二)有相关学科专业为依托;(三)有稳定的社会人才需求;(四)有科学、规范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五)有完成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所必需的专职教师队伍及教学辅助人员;(六)具备开办专业所必需的经费、教学用房、图书资料、仪器设备、实习基地等办学条件,有保障专业可持续发展的相关制度。
普通本科院校设置规定

《普通本科学校设置暂行规定》(摘要)(教育部教发[2006]18号)一、办学规模:主要实施本科及本科以上教育学院:全日制在校生5000人以上;大学:全日制在校生8000人以上,在校研究生不低于全日制在校生总数的5%。
二、学科与专业:(一)主要学科(门类)在人文学科(哲学、文学、历史学)、社会学科(经济学、法学、教育学)、理学、工学、农学、医学、管理学等学科门类中:学院:拥有1个以上学科门类作为主要学科大学:拥有3个以上学科门类作为主要学科(二)专业(普通本科)学院:其主要学科门类中能覆盖该学科门类3个以上的专业大学:每个学科门类中的普通本科专业能覆盖该学科门类3个以上的一级学科,每个主要学科门类的全日制本科以上在校生均不低于学校全日制本科以上在校生总数的15%,而且至少有2个硕士学位授予点,学校的普通本科专业数至少在20个以上。
三、师资队伍学院:建校初期专任教师总数不少于280人。
专任教师中具有研究生学历的教师数占专任教师总数的比例应不低于30%。
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以上的专任教师数一般应不低于专任教师总数的30%等。
大学:专任教师中具有研究生学位的人员比例一般应达到50%以上,其中具有博士学位的专任教师占专任教师总数的比例一般应达到20%以上;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任教师数一般应不低于400人,其中具有正教授职务的专任教师一般应不低于100人。
四、教学与科研水平(一)教学水平大学:在教育部组织的教学水平评估中,评估结论应达到“良好”以上。
近两届教学成果评选中,至少有2个以上项目获得过国家级一、二等奖或省级一等奖。
(二)科研水平大学:以人文、社会学科为主的学校,近5年年均科研经费至少应达到500万元。
近5年来科研成果获得省部级以上(含省部级)奖励20项,其中至少应有2个国家级奖励。
至少设有省部级以上(含省部级)重点实验室2个和重点学科2个。
一般至少应具有10个硕士点,并且有5届以上硕士毕业生。
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规定-教高[1993]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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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规定正文:---------------------------------------------------------------------------------------------------------------------------------------------------- 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规定(教高[1993]13号1993年7月16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推动高等教育事业的改革和发展,扩大高等学校的办学自主权和地方、中央部委的管理权限,转变政府职能,加强对高等学校本科专业(以下简称“专业”)的宏观管理,增强普通高等学校主动适应经济、科技和社会发展需要的能力和活力,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普通高等学校的专业设置及其调整,应当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同时又要遵循教育自身的规律,正确处理好需要与可能、数量与质量、当前与长远、特殊与一般的关系。
第三条普通高等学校的专业设置及其调整,应考虑投资效益和社会效益,避免不必要的重复设置,形成合理的专业结构和布局。
通过现有专业扩大招生或拓宽专业服务方向等办法可以基本满足人才需求的,不应再新增设专业。
第四条普通高等学校的专业设置及其调整,应符合国家教育委员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及其有关要求。
设置专业目录外的专业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二章专业设置的条件第五条普通高等学校新设专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经学校主管部门批准的学校发展规划,有稳定人才需求的预测报告,招生规模一般以每年60人为宜,不低于30人;(二)应有符合专业培养目标的教学计划和其他必需的教学文件;(三)应与学校已设专业之间有相互支持关系,能完成该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教学任务(包括各项实践性教学环节),能有比较稳定的专业基础课程(工学类专业含技术基础课程)、专业课程教师队伍及实验技术人员;(四)具备该专业必需的开办经费和办学基本条件,包括教室、实验室及仪器设备、图书馆及图书资料、实习场所、体育设施和学生宿舍、食堂等必备的条件。
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附件3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管理规定教育部2012年9月-59--60 -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普通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校)本科专业(以下简称专业)的设置与管理,落实和扩大高校专业设置自主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高校的专业设置和调整,以及相关的备案与审批等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高校设置和调整专业,应主动适应国家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适应知识创新、科技进步以及学科发展需要,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接受高质量高等教育需求;应遵循高等教育规律和人才成长规律,符合学校办学定位和办学条件,优化学科专业结构,促进学校办出特色,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第二章专业目录第四条教育部制定和发布《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以下简称《专业目录》)。
《专业目录》规定专业划分、名称及所属门类,是设置和调整专业、实施人才培养、安排招生、授予学位、指导就业,进行教育统计和人才需求预测等工作的重要依据。
-61 -第五条《专业目录》分为学科门类、专业类和专业三级,其代码分别用两位、四位和六位数字表示。
第六条《专业目录》包含基本专业和特设专业。
基本专业一般是指学科基础比较成熟、社会需求相对稳定、布点数量相对较多、继承性较好的专业。
特设专业是满足经济社会发展特殊需求所设置的专业,在专业代码后加“T”表示。
第七条《专业目录》中涉及国家安全、特殊行业等专业由国家控制布点,称为国家控制布点专业,在专业代码后加“K”表示。
第八条《专业目录》实行分类管理。
《专业目录》十年修订一次;基本专业五年调整一次,特设专业每年动态调整。
第三章专业设置第九条高校设置专业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符合学校办学定位和发展规划;(二)有相关学科专业为依托;(三)有稳定的社会人才需求;(四)有科学、规范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五)有完成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所必需的专职教师队伍及教学辅助人员;(六)具备开办专业所必需的经费、教学用房、图书资料、仪器设备、实习基地等办学条件,有保障专业可持续发展的相关制度。
教育部发布本科专业设置规定

教育部于12月4日举行视频发布会,颁布实施新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2012年)》和《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管理规定》。
规定从2013年起,普通高等学校的招生计划和招生工作将按新目录执行。
此次专业目录修订是我国改革开放以来的第四次。
新目录的学科门类由原来的11个增加到12个,新增了艺术学门类;专业类由原来的73个增加到92个;专业由原来的635种(目录内专业249种、目录外专业386种)调减到506种。
新的专业目录体系分两大块:基本专业和特设专业。
其中基本专业352种、特设专业154种。
与原目录相比,新目录具有三方面特点:一是主动适应。
新目录保留了一批学科基础比较成熟、社会需求相对稳定、布点数量相对较多、继承性较好的专业,调整了一批内涵不够清晰、名称不够规范、区分度较小的专业,增设了一批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和改善民生急需以及应用性强、行业针对性强的新专业。
二是科学规范。
通过整合、合并、更名、拆分、撤销等方式,使新目录的专业更加科学、规范、合理,学科内涵更加清晰,较好地反映了人才培养规格和就业面向。
学科门类与2011年《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中的学科门类相一致,专业类与其一级学科基本对应,较好地实现了本科教育与研究生教育在学科专业上的有机衔接。
三是动态开放。
新目录既统一稳定又相对开放,改变了原专业目录存在的专业管理类型名目繁多的状况。
基本专业每5年调整一次,特设专业每年向社会公布,既保证了专业目录的完整统一,又有利于专业的动态调整,增强适应性。
此次,教育部在落实与扩大高校专业设置自主权上迈出了重大步伐。
新规定主要有四方面变化:一是管理范围的变化,二是专业设置权限的变化,三是管理方式与手段的变化,四是专业管理监督机制的变化。
呈现出“一扩二减三加强”特点。
“一扩”:落实和扩大高校本科专业设置自主权。
新规实施后,高校可以在除国家控制布点专业之外的专业目录内自主设置本科专业,专业设置权限直接下放到高校。
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管理规定教高﹝2012﹞9号

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管理规定教高﹝2012﹞9号本规定为《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2012年)><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管理规定>等文件的通知》(教高﹝2012﹞9号)的附件3。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普通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校)本科专业(以下简称专业)的设置与管理,落实和扩大高校专业设置自主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高校的专业设置和调整,以及相关的备案与审批等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高校设置和调整专业,应主动适应国家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适应知识创新、科技进步以及学科发展需要,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接受高质量高等教育需求;应遵循高等教育规律和人才成长规律,符合学校办学定位和办学条件,优化学科专业结构,促进学校办出特色,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第二章专业目录第四条教育部制定和发布《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以下简称《专业目录》)。
《专业目录》规定专业划分、名称及所属门类,是设置和调整专业、实施人才培养、安排招生、授予学位、指导就业,进行教育统计和人才需求预测等工作的重要依据。
第五条《专业目录》分为学科门类、专业类和专业三级,其代码分别用两位、四位和六位数字表示。
第六条《专业目录》包含基本专业和特设专业。
基本专业一般是指学科基础比较成熟、社会需求相对稳定、布点数量相对较多、继承性较好的专业。
特设专业是满足经济社会发展特殊需求所设置的专业,在专业代码后加“T”表示。
第七条《专业目录》中涉及国家安全、特殊行业等专业由国家控制布点,称为国家控制布点专业,在专业代码后加“K”表示。
第八条《专业目录》实行分类管理。
《专业目录》十年修订一次;基本专业五年调整一次,特设专业每年动态调整。
第三章专业设置第九条高校设置专业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符合学校办学定位和发展规划;(二)有相关学科专业为依托;(三)有稳定的社会人才需求;(四)有科学、规范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五)有完成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所必需的专职教师队伍及教学辅助人员;(六)具备开办专业所必需的经费、教学用房、图书资料、仪器设备、实习基地等办学条件,有保障专业可持续发展的相关制度。
上海市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管理实施细则

上海市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管理实施细则引言上海市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是教育部门对高等教育发展的重要领域之一、为了推动本市的高等教育发展,提高教育质量和培养出符合社会需求的专业人才,上海市教育部门制定了本科专业设置管理实施细则。
本文将对该细则内容进行详细阐述。
一、专业设置原则1.1适应市场需求和经济社会发展趋势,选取适合本市实际的专业方向和领域。
1.2培养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强调学科交叉和综合素质培养。
1.3突出学术研究和学科建设,建立专业评估和调整机制。
二、专业设置程序2.1招生计划编制:各高校根据市场需求和学校定位,组织相关专业部门进行招生需求调研和分析,提出招生计划。
2.2学科评估:对已有专业进行评估,判断是否需要继续设置,并对新专业进行评估,确保专业设置符合市场需求和专业发展方向。
2.3专业申报:高校向本市教育部门递交专业设置申报,包括专业名称、人才培养目标、课程设置和教学资源等内容。
2.4专业审批:本市教育部门对高校的申报进行审查,确保专业设置符合规定和政策,并同意专业的设置和招生计划。
三、专业设置要求3.1专业名称:专业名称应直观明确,与人才培养目标相符合,不得涉及任何违法、违纪和违背社会伦理的内容。
3.2人才培养目标:专业设置应明确人才培养目标,包括专业知识和技能的培养、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的培养,以及应对经济社会需求的能力。
3.3课程设置:专业课程设置应科学合理,覆盖专业核心知识和技能,确保学生能够获得必要的专业基础。
同时,还应兼顾通识教育和人文素质培养课程。
3.4教学资源:高校应具备完善的教学资源,包括教师队伍、实验室设施和实习基地等,以保证专业教学的质量和有效性。
四、专业评估和调整机制4.1专业评估:高校应定期对已有专业进行评估,包括毕业生就业情况、课程设置和教学质量等方面,了解专业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并提出改进措施。
4.2专业调整:根据专业评估结果和市场需求的变化,高校可以对专业进行调整,包括调整招生计划、调整课程设置和调整师资队伍等。
大学本科专业设置管理规定

大学本科专业设置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校本科专业设置与管理,保证新设专业的办学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根据《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管理规定》,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本科专业新设应在学校专业结构布局与远期规划范围内有序开展,不仅要呼应国家经济社会发展之需要,而且须具备一定前瞻性。
第三条本科专业建设要紧密依托优势或特色学科,充分体现学校“工程型、创新性、国际化”的人才培养定位。
第二章专业设置条件第四条本科专业均应以行政学院(系)的现有学科为建设基础,严格控制专业数量增长。
第五条新设专业必须具备《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管理规定》及《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管理实施细则》的基本要求,同时满足下列条件:1.符合学校办学定位和发展规划;2.应具有完整的专业(依托学科)发展规划,有人才需求的论证报告;3.应有与学校办学定位一致、培养目标明确的“专业培养计划”和其他必要的教学管理规范;4.应有支撑新设专业持续发展的相关学科和科研实力,能配备完成新专业培养计划所必需的专职教师队伍及实验技术人员;5.基本具备新专业必需的实验室、图书资料、实习场所等办学条件;6.对于跨学院设置新专业,相关学院应已经协商落实所必需的师资、实验室及仪器设备、图书资料、实习场所等办学基本条件;7.有保障专业可持续发展的规划、评价和监控等相关制度;8.申请设置第二专业、第二专业学士学位的学院,需具有常规本科专业的办学条件。
第六条申请由原有专业改设新专业,要求及程序与设置新专业相同。
第七条各学院每年新设专业不超过1个,学校每年新设专业不超过3个;除学校统筹的中外合作类专业外,校内一个专业名称只能用于一个学院内,不得重复设置。
第三章新设审批程序及要求第八条新设专业审批(含第二专业)每年集中进行一次。
第九条各学院申请设置或调整专业,应在每年4月30日前向学校教务处提交以下书面材料:1.新设专业申请表,按教育部统一制定的格式据实详细填写;2.申请报告,简要说明设置或调整专业的主要理由、具备条件及专业特色;3.新设专业建设规划、与培养目标相适应的培养计划和课程设置方案;4.新设专业的社会人才需求论证报告;5.相关行业专家论证及学院审批意见;6.其它补充说明材料。
高等学校设置规定(本科、高职)

参考资料一普通本科学校设置暂行规定为做好高等学校设置工作,保证普通本科学校设置的质量,现就普通本科学校(独立设置的学院和大学)的设置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设置标准(一)办学规模普通本科学校主要实施本科及本科以上教育。
称为学院的,全日制在校生规模应在5000人以上。
称为大学的,全日制在校生规模应在8000人以上,在校研究生数不低于全日制在校生总数的5%。
艺术、体育及其他特殊科类或有特殊需要的学院,经教育部批准,办学规模可以不受此限。
(二)学科与专业1.在人文学科(哲学、文学、历史学)、社会学科(经济学、法学、教育学)、理学、工学、农学、医学、管理学等学科门类中,称为学院的应拥有1个以上学科门类作为主要学科,称为大学的应拥有3个以上学科门类作为主要学科。
2.称为学院的其主要学科门类中应能覆盖该学科门类3个以上的专业;称为大学的其每个主要学科门类中的普通本科专业应能覆盖该学科门类3个以上的一级学科,每个主要学科门类的全日制本科以上在校生均不低于学校全日制本科以上在校生总数的15%,且至少有2个硕士学位授予点,学校的普通本科专业总数至少在20个以上。
(三)师资队伍1.普通本科学校应具有较强的教学、科研力量,专任教师总数一般应使生师比不高于18∶1;兼任教师人数应当不超过本校专任教师总数的1/4。
2.称为学院的在建校初期专任教师总数不少于280人。
专任教师中具有研究生学历的教师数占专任教师总数的比例应不低于30%,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以上的专任教师人数一般应不低于专任教师总数的30%,其中具有正教授职务的专任教师应不少于10人。
各门公共必修课程和专业基础必修课程,至少应当分别配备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以上的专任教师2人;各门专业必修课程,至少应当分别配备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以上的专任教师1人;每个专业至少配备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任教师1人。
3.称为大学的专任教师中具有研究生学位的人员比例一般应达到50%以上,其中具有博士学位的专任教师占专任教师总数的比例一般应达到20%以上;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任教师数一般应不低于400人,其中具有正教授职务的专任教师一般应不低于100人。
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2012年)和《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管理规定》

梵语巴利语
050212
印度尼西亚语
050213
印地语
050214
柬埔寨语
050215
老挝语
050216
缅甸语
050217
马来语
050218
蒙古语
050219
僧伽罗语
050220
泰语
050221
乌尔都语
050222
希伯来语
050223
越南语
050224
豪萨语
050225
斯瓦希里语
050226
060103
考古学
060104
文物与博物馆学
07
学科门类:理学
0701
数学类
070101
数学与应用数学
070102
信息与计算科学
0702
物理学类
070201
物理学
070202
应用物理学
070203
核物理
0703
化学类
070301
化学
070302
应用化学(注:可授理学或工学学士学位)
0704
天文学类
070401
天文学
0705
地理科学类
070501
地理科学
070502
自然地理与资源环境(注:可授理学或管理学学士学位)
070503
人文地理与城乡规划(注:可授理学或管理学学士学位)
070504
地理信息科学
0706
大气科学类
070601
大气科学
070602
应用气象学
0707
海洋科学类
070701
海洋科学
070702
江苏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江苏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13.05.29•【字号】苏教规[2013]2号•【施行日期】2013.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高等教育正文江苏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苏教规〔2013〕2号)有关本科高等学校: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管理规定》要求,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普通高等学校(含独立学院)本科专业的设置与管理,我厅制定了《江苏省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江苏省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管理实施细则江苏省教育厅2013年5月29日附件江苏省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管理实施细则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普通高等学校(含独立学院,以下简称高校)本科专业(以下简称专业)的设置与管理,落实和扩大高校专业设置自主权,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管理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全省地方高校的本科专业设置和调整,以及相关的申报、审核、备案和审批等管理工作,适用本实施细则。
基本要求第三条高校设置和调整专业,应主动适应国家和江苏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适应知识创新、科技进步以及学科发展需要,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接受高质量高等教育需求;应遵循高等教育规律和人才成长规律,符合学校办学定位和办学条件,优化学科专业结构,促进学校科学定位、错位发展、强化特色,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第四条高校设置专业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符合学校办学定位和发展规划;(二)有稳定的社会人才需求;(三)有相关学科专业为依托;(四)有科学、规范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五)有完成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所必需的专职教师队伍及教学辅助人员;(六)具备开办专业所必需的经费、教学用房、图书资料、仪器设备、实习基地等办学条件,有保障专业可持续发展的相关制度。
学院本科专业设置管理规定

学院本科专业设置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学校本科专业设置管理,使专业设置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管理规定》的精神,结合我校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科专业设置与调整的原则:(一)适应地区及国家经济、社会、政治、文化和科技发展的需要;(二)符合学校的办学目标和定位,促进学校教育规模、结构、质量、效益的协调发展;(三)依托学校办学传统,注重发挥学科专业优势和品牌特色;(四)立足**,面向未来,积极发展新兴、交叉和边缘学科专业,促进学校多学科专业协调发展。
第二章专业设置条件第三条二级学院(部)独立或跨学院(部)联合新设置本科专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学校办学定位和发展规划;(二)有相关学科专业为依托;(三)有稳定的社会人才需求;(四)有科学、规范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五)有完成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所必需的专职教师队伍及教学辅助人员;(六)具备开办专业所需的办学条件(经费、教学用房、图书资料、仪器设备、实习基地等),有保障专业可持续发展的相关制度和规划。
第三章专业申报与审批程序第四条专业申报与审批每年集中进行一次。
二级学院(部)申请设置、调整专业,应在每年4月30日前向教务处提交以下书面材料:(-)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申请表;(二)专业论证报告,详细论证专业设置或调整的主要理由(必要性、可行性、专业特色),调研论证情况,目前具备的条件;(三)二级学院(部)教学工作委员会审批意见。
第五条教务处对二级学院(部)新设(或调整)专业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并组织专家组进行答辩评审。
评审专家须具有相关学科背景和专业建设经验,了解国内外相应专业的情况,校外专家原则上不少于2名。
经专家组评审通过的新设(或调整)专业申请,应提交学校专业设置评议委员会评议。
第六条学校成立专业设置评议委员会,负责学校本科专业设置的咨询、审议。
专业设置评议委员会每年召开一次全体会议,根据社会人才的需求、学校总体发展规划、现有专业布局、申报专业办学条件等情况,对新设专业和专业调整进行评议。
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管理规定

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管理规定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管理规定一、总则为规范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提高教育质量和培养目标的实现,特制定本规定。
二、专业设置目的和原则1. 专业设置的目的是为学生提供系统的学科知识和技能培训,并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实践能力和综合素质的高素质人才。
2. 专业设置应以市场需求和国家发展战略为导向,根据劳动力市场需求和学生兴趣爱好,合理分布不同专业的招生名额。
3. 专业设置应充分考虑教育资源的合理配置和高校实际能力,确保专业教学工作的有效开展。
三、专业设置的原则1. 客观性原则:专业设置应以调查研究、市场调查和学科前沿动态为基础,客观分析就业市场的需求和专业发展的前景。
2. 差异性原则:专业设置应做到差异化、特色化,避免重复和重叠,发挥每个专业的独特性,并形成错位发展,提高专业竞争力。
3. 连续性原则:专业设置应与高校办学定位和办学特色相结合,形成专业设置的连续性,确保高校的办学特色和教学质量的持续发展。
4. 稳定性原则:专业设置应按需求的长期稳定性原则制定,避免过度开发新专业和频繁调整专业设置。
四、专业设置流程1. 专业设立:高校根据教育部门要求和市场需求,向相关教育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批后可以设立新专业。
2. 专业调整:高校根据市场需求和教育发展需要,可以调整专业设置,增设、调整或停办某一专业。
3. 专业评估:定期对专业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作为调整和优化专业设置的依据。
五、专业设置质量监控与评估1. 高校应定期对本科专业进行评估,评估内容包括教育质量、就业率、学生满意度等指标。
2. 对于教育质量较差或就业困难的专业,高校应采取相应措施予以改进或调整。
3. 相关教育主管部门应组织专业设置质量评估,及时发现和引导高校改进专业设置工作。
六、专业设置与高校办学特色1. 高校应结合自身优势和特色,合理规划和调整专业设置,形成自己的办学特色。
2. 具有相关专业特色的高校应鼓励开设相关专业,并加强研究和人才培养的力度。
河南省普通高等学校专业设置管理规定

河南省普通高等学校专业设置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高等学校专业设置的宏观管理,扩大高等学校依法办学的自主权,加快学科、专业结构的调整步伐,增强高等学校主动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能力,促进高等教育规模、结构、质量、效益的协调发展,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第二条专业设置的指导方针新增设和调整专业,要面向我省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实际,服从全省高等教育整体发展的要求,要有利于优化专业结构,提高总体效益,确保教育质量;要有利于培养人才走向基层,有利于发挥本校优势,形成特色;有利于增强高等学校适应我省经济建设的能力和自我发展的活力,推动高等教育的各项改革;第三条专业设置的原则一按需设置坚持高等教育必须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的方针,新增专业应当根据我省实际需要确定;已设置的专业,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的需要,进行必要的调整,优化专业结构;无论新设或调整专业,都要本着“基础宽厚、专业稳定、方向灵活”的精神,拓宽专业口径,既能适应面向行业和科技发展的广泛需要,又能根据人才需求的变化及时调整培养方向;二量力而行高等学校新设或调整专业,要遵循高等教育自身的规律,实事求是,量力而行;要正确处理好需要与可能、数量与质量、局部与整体、当前与长远、特殊与一般的关系;新设专业要符合学校发展规划,应与学校已设专业有相互支持的关系;三注重效益1、凡通过已设专业扩大招生,拓宽专业方向等办法基本可以满足人才需求的,不应再新增专业;2、省属高校已设专业培养能力基本能满足人才需求的,一般不再设置新的专业;3、专业数的增加应基本与学校规模的发展相适应,省教育厅将按照年均每专业招生至少不低于60人的要求特殊专业除外核定各高校专业总数;第二章专业设置的基本条件第四条高等学校设置和调整专业必须具备以下基本要求:1、有学校发展规划,具有相对稳定的人才需求量;新设或调整专业时,对本专业能否在全省高等教育中较长时间地稳定发展,要进行充分论证;凡新增加调整专业,须认真搞好人才需求预测;2、有专业建设规划、符合专业培养目标的教学计划和其它必需要的教学文件;3、能配备完成该专业教学计划所必需的教师队伍及教学辅助人员,一般应有已设相关专业为依托;设置本科专业时,各门专业基础课和主干专业课均需配备具有副教授职务以上的专任教师一人;设置专科专业时,专业基础课和主干专业课的专任教师中具有副教授以上职务的应达到6名以上其中专业课不少于4名;4、具备该专业必需的实验室及仪器设备、图书资料、实习场所、开办经费和教室等办学基本条件;设置文学、经济学、法学等本科专业时,其适用于本专业的图书资料不少于八万册,有专业所必需的电子类图书,学校自筹开办经费不少于四十万元;理、工、农、医类不少于四万册,有专业所必需的电子类图书,自筹开办经费不少于六十万元;设置专科专业时,其适用的图书资料及自筹开办经费应达到本科专业的2/3以上;第五条高等学校的专业实行总量控制,在省教育厅核定的专业数内,学校年度增设专业数一般不超过3个;第六条高等学校原则上按其属性分类设置专业,以形成优势和特色,根据需要与可能,也可适量设置学校分类属性外的专业;第七条高等师范院校增设非师范专业系指不以中等及中等以下学校教师为培养目标的专业,应依据所在地区现设专业及人才供求状况统筹考虑;第八条基本办学条件未达到国家规定标准或本科教学工作合格评估未通过的高等学校,不得增设新专业;第三章设置权限第九条专业设置的审批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由高等学校、省教育厅和教育部分别负责审批;1、高等学校设置本科专业,应依据教育部公布的本科专业目录,在省教育厅核定的专业设置数和学科门类内自主设置、调整专业,报省教育厅审核,并报教育部备案;2、高等专科学校设置专科专业,一般应依据教育部公布的专科专业目录,或参照本科专业目录确定合适的专业名称,在省教育厅核定的专业设置数和学科门类内自主设置、调整专业,并报省教育厅备案;本科院校一般不设专科专业,特殊情况需报省教育厅核准后方可招生;3、高等学校设置、调整自主设置学科门类范围外的专业,由省教育厅审批,本科专业需要报教育部备案;第十条高等学校设置、调整国家控制布点的本科专业,或设置本科专业目录外的专业,由省教育厅审核,报教育部审批;国家控制布点的专业由教育部确定并公布;第十一条高等学校专业设置和自主审定专业的学科门类,由省教育厅审核,报教育部备案后实施;第十二条专科层次的高等学校不得设置本科专业;第四章设置程序第十三条专业审核每年集中进行一次;由各高等学校自主审定的专业,各校应于每年9月30日前将审定结果连同核定数执行情况表报省教育厅备案;省教育厅审核后报教育部备案;第十四条1、由省教育厅审批核的专业,学校应提交以下书面材料:①学校发展规划;②申请报告简要说明设置或调整专业的主要理由和其它情况;③填写河南省普通高等学校增设专业申请表、河南省普通高等学校专业设置办学条件登记表含自主审定备案专业;④其他补充说明材料;2、高等学校自主审定、报省教育厅备案的专业,学校需提交:①备案专业的报告;②备案专业论证材料;③校专业设置委员会、评审意见;第十五条各校专业申请或备案材料,其中申请新增专业的报告及有关材料一式五份,备案专业的报告及有关材料一式三份,务于该专业招生前一年的9月30日前报省教育厅高教处,逾期将不予受理;未经有关教育行政部门备案或核准、审批的专业,不得列入招生计划;第五章专业设置和管理第十六条根据工作需要,省教育厅设立“河南省普通高等学校专业设置评议委员会”,由若干专家、学者组成;委员由省教育厅聘任;第十七条专业设置评议委员会是省教育厅的咨询、审议机构,其主要职责是:接受省教育厅的委托,按本办法的要求,对省属普通高等学校申报设置的专业进行评议、实地考察;对各高等学校专业建设和管理工作开展评议具体办法另定;第十八条高等学校要加强专业设置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高度重视教师队伍建设,改善办学条件,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对已开始招生的新设或调整专业,省教育厅将适时进行抽查、评估;第十九条高等学校的校级专业设置评议组织,由学校行政领导和有关专家组成,负责审议本校专业建设规划、新增专业以及专业建设和管理工作;高等学校自主评审的新增专业,须经不少于5人的专家组论证,其中校外具有教授职务的同行专家应不少于2人;各校新专业论证时应提前10天将论证时间报告省教育厅;必要时,省教育厅将派有关专家观察论证评审过程;第二十条省教育厅将加大对高等学校所设专业的检查评估力度,通过检查或评估,对个别管理混乱、教学条件不能满足教学要求、教育质量无法保证的专业,省教育厅将区别不同情况,限期整顿,暂停招生,或撤销该专业;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一条本办法适用于河南省内普通高等学校;第二十二条河南省普通高等学校专业设置审批和备案工作,由省教育厅高等教育处归口管理;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河南省教育厅负责解释和修改;。
我国高等学校本科教育专业设置按

我国高等学校本科教育专业设置按“学科门——专业类(一级学科)——专业(二级学科)”三个层次来设置。
包括哲学、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理学、工学、农学、医学、管理学、艺术学和军事学13个学科门类,其中前12个门类中92个专业类,506种专业。
文科专业集中的8个学科门看起来很多,但具体到一级学科(专业类)、二级学科(专业),差别就相当大了,因为500多种专业大多分布在理、工、农、医等门类下面,所以,文科所能报考的专业比理科要少。
哲学类包括哲学、逻辑学、宗教学、伦理学等4个专业,哲学一般都认为是纯文科专业,但也有个别院校招收理科生。
经济学包括经济学类、财政学类、金融学类、经济与贸易类四大类,17种专业。
经济类中文理兼收的专业比较多,具体如金融学、财政学、国际经济与贸易、经济学等。
法学类包括法学类、政治学类、社会学类、民族学等六大类,共32个专业。
法学近年来报考比较火爆,而其中,法学、社会学、公安学类中有很多专业是文理兼收的。
教育学包括教育类、体育两大类共16种专业。
其中也有一些文理兼收的专业。
文学是文科生招生的大户,包括中国语言文学类、外国语言文学类、新闻传播学类三大类,共76种专业。
大家熟知的汉语言文学、小语种、新闻、广播电视、广告、传播学等专业都属于这一门类。
历史学包括一个大类,历史、考古学、文物保护技术等6个专业。
管理学门类下设工商管理类、公共管理类、旅游管理类等9个大类,46种专业。
同时也是文理兼收的招生大户,院校开设管理类的专业比较多,文理兼收的专业主要有:会计学、工商管理、市场营销、财务管理、公共管理、人力资源管理等等。
艺术学门类包括美术学、设计学、戏剧与影视学类等5大类,共33个专业。
艺术类大多数专业都在艺术类专业目录中查找。
但也有部分院校的艺术类专业会在普通批次招生,如戏剧影视文学、广播电视编导、动画等等。
下面简单列表,希望能够让考生和家长们更加明了。
如果只按照《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的分类,文科生可选择的专业约有230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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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规定
(1998年7月6日教育部发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促进高等教育规模、结构、质量、效益的协调发展,加强对高等学校本科专业(以下简称“专业”)的宏观管理,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普通高等学校的专业设置及其调整,应适应国家经济建设、科技进步和社会发展的需要,遵循教育规律,正确处理需要与可能,数量与质量,当前与长远,局部与整体,特殊与一般的关系。
第三条普通高等学校的专业设置及其调整,应有利于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形成合理的专业结构和布局,避免不必要的重复设置。
通过现有专业扩大招生,拓宽专业服务方向或共建、合作办学等途径,能基本满足人才需求的不应再新增设专业。
第四条普通高等学校的专业设置及其调整,应符合教育部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及有关要求,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二章专业设置条件
第五条普通高等学校新设置专业必须具备下列要求:
(一)符合经学校上级部门批准的学校发展规划,有稳定的人才需求的论证报告,招生规模一般为每年60人(个别特殊专业如艺术类专业执行具体规定);
(二)应有符合专业培养目标的教学计划和其他必需的教学文件;
(三)应有学校已设相关专业为依托,能配备完成该专业教学计划所必需的教师队伍及实验技术人员;
(四)具备该专业必需的开办经费和教室、实验室及仪器设备、图书馆及图书资料、实习场所等办学基本条件。
第六条普通高等学校申请由原有专业改设新专业者,应符合新专业设置所需条件。
第七条普通高等学校的专业设置实行总量控制,在学校主管部门核定的专业数内,学校年度增设专业数一般不超过3个。
第八条普通高等学校原则上按其分类属性设置专业,以形成优势和特色,设置学校分类属性以外的专业数一般不超过本校设置专业总数的30%。
第九条高等师范院校增设非师范专业(系指不以中等及中等以下学校教师为培养目标的专业),应依据本部门和所在地区的人才供求状况及学校所在地区的相关专业设置情况统筹考虑。
凡学校所在地区义务教育任务重,中等学校教师数量尚供不应求的原则上不增设非师范专业。
第十条未达国家规定标准或本科教学工作未达标准的普通高等学校,不得增设新专业。
第三章审批权限
第十一条普通高等学校专业设置,由学校、学校主管部门(指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学校所属的国务院有关部门,下同)和教育部分工负责审定、审批和备案。
第十二条普通高等学校在专业目录所列的本门类所属的二级类范围内(如:理学门类的数学类内,工学门类的地矿类内)对原设专业进行调整,经本校学术委员会或其它相应组织讨论通过,由学校自主审定,学校主管部门核报教育部备案。
第十三条国家重点建设的普通高等学校除可按第十二条规定自主调整专业外,设置、调整专业目录内的其他专业,按学校的分类属性,在学校主管部门核定的专业数和相关学科门类内,经本校教学指导委员会或其他相应组织讨论通过,由学校自主审定,学校主管部门核报教育部备案。
本条所述相关门类专业的范围包括:
综合大学设置、调整哲学、经济学、法学、历史学、文学、理学门类专业的;
理工院校设置、调整理学、工学门类专业的;
农林院校设置、调整农学门类专业的;
医药院校设置、调整医学门类专业的;
师范院校设置、调整教育学门类专业或其他师范性质专业的;
外语院校设置、调整外国语言文学类专业的;
财经院校设置、调整经济学门类专业的;
政法院校设置、调整法学门类专业的;
体育院校设置、调整体育学类专业的;
艺术院校设置、调整艺术类专业的。
第十四条普通高等学校设置、调整不属于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的专业,由学校主管部门审批并报教育部备案。
第十五条中央部委所属普通高等学校设置、调整专业,须考虑所在地区人才需求和现有专业设置情况,学校向主管部门申报设置或调整专业时,须将申报的专业名称同时抄报学校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
第十六条普通高等学校设置、调整专业目录外的专业,由学校主管部门按规定程序组织专家论证后报教育部审批。
第十七条普通高等学校设置、调整国家控制设置的专业,由学校主管部门审定后报教育部审批。
第十八条普通高等学校设置、调整专业,其修业年限应严格按国家规定执行,涉及需由教育部确定的,由学校主管部门报教育部审批。
第十九条普通高等学校根据社会特殊需要及自身优势和特点,可在完成基础课教学后,在现设专业范围内自主审定专业方向。
第二十条由学校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的专业,须经本地区(部门)设置的高等学校专业设置评议委员会(以下简称专业设置评议委员会)评议。
第二十一条高等专科学校和高等职业学校不得设置本科专业,个别特殊情况确需设置的,由学校主管部门报教育部审批。
第四章审批程序
第二十二条专业审批每年集中进行一次。
学校申请设置或调整专业,应按规定日期向学校主管部门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一)学校发展规划;
(二)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核定数执行情况表;
(三)申请报告,简要说明设置或调整专业的主要理由和其他情况;
(四)申请表,按照教育部统一制定的格式据实详细填写;
(五)拟设专业的教学计划;
(六)其他补充说明材料。
第二十三条凡由高等学校自主审定的专业,各校应于每年9月30日前将审定结果连同有关材料报学校主管部门;由学校主管部门按照统一表格于10月31日前核报教育部备案。
第二十四条凡由学校主管部门审批的专业,学校申报时间及审批时间由学校主管部门本着及时处理的精神自行确定,但学校主管部门应于每年10月31日前将审批结果按照统一表格报教育部备案。
第二十五条凡由教育部审批的专业,申报期限按第二十四条规定执行,学校主管部门向教育部申报时,须提交专门报告并附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书面材料。
第二十六条教育部于每年12月31日前统一进行备案和审批,并批复学校主管部门或有关高等学校。
第五章专业设置评议委员会
第二十七条专业设置评议委员会系学校主管部门的咨询、审议机构,接受学校主管部门委托,根据国家、部门和地方的人才需求、现有专业布点情况、申报专业的设置条件,对本地区(部门)所属普通高等学校申报设置的专业进行评议,为学校主管部门提供决策咨询意见。
第二十八条专业设置评议委员会由本地区(部门)高等学校、教育行政部门、计划部门、人事部门及其他有关单位的专家、学者组成。
委员由学校主管部门聘任,任期4年。
第二十九条专业设置评议委员会对普通高等学校申请设置的专业进行评议,可采取会议评议方式,也可采取通讯评议方式。
第三十条各地区(部门)专业设置评议委员会应根据本规定,制定工作细则,其工作细则、组成人员名单及变动情况须抄报教育部。
第六章专业目录外专业的论证
第三十一条申请设置专业目录外专业须经专家论证。
第三十二条专业目录外专业的论证由学校主管部门邀请教育、科技、人事部门及有关单位专家、学者组成论证小组进行。
论证小组的人数,一般为7至9人,其中申请设置该专业学校的专家、学者不得超过2人。
第三十三条对专业目录外专业的论证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对拟设专业人才需求的分析;
(二)拟设专业与国内外相关和相近专业的比较分析;
(三)拟设专业的培养目标、业务范围(主要指知识、能力结构 、主干学科 或主要学科基础)、基本课程、授予学位;
(四)拟设专业的教学计划;
(五)拟设专业的办学条件分析;
(六)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和情况。
通过论证须着重说明设置该专业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第三十四条论证小组对拟设专业进行论证后须向学校主管部门提交论证报告和专业介绍。
第三十五条学校主管部门审定的专业目录外专业报教育部审批时,须附专业论证报告、参加论证的专家名单、专业介绍、教学计划、地区(部门)专业设置评议委员会评议情况及其他说明材料。
第七章监督、检查
第三十六条教育部对学校主管部门及其所属普通高等学校的专业设置实行指导、检查、监督。
学校主管部门应指导督促其所属普通高等学校加强专业建设,适时对新增设专业进行检查、评估。
第三十七条对违反本规定擅自设置和调整专业的,教育部和学校主管部门可视具体情况,令其限期整顿、调整直至撤销该专业。
第三十八条对专业设置管理混乱,且领导不力的学校或学校主管部门,教育部将视具体情况予以通报批评或停止其按规定负责审批专业的权限。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普通高等学校专业设置审批和备案工作,由教育部高等教育司归口管理。
第四十条普通高等学校举办的函授、夜大学和脱产班以及实施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民办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的设置及调整,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本规定由教育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四十三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原国家教委1993年颁布的规定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