钓鱼比赛规则及场地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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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规则适用于淡水放养水域的正式钓鱼比赛,其它钓鱼比赛参照执行。
第二条 比赛鱼种,一般为鲫鱼、鲤鱼、草鱼、鳊鱼、鲂鱼、青鱼、罗非鱼、鲶鱼、鲢鱼、鳙鱼等。
第二章 比赛场地
第三条 钓鱼比赛场地要求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中国钓鱼比赛组织》,对裁判工作提出规范要求与工作准则,特制定本裁判法。
第二条 本裁判法主要适用于中国境内举办的正式钓鱼比赛,其它钓鱼比赛参照执行。
第二章 赛前准备
第三条 组织裁判人员学习中国钓鱼协会制定的钓鱼比赛组织办法、规则、裁判法以及竞赛规程,明确任务和要求,布置工作计划。
第四条 对比赛的有关情况进行全面了解。
第五条 制订比赛所需器材、物品计划,对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第六条 在赛前会议上,介绍竞赛工作准备的落实情况。
第三章 裁判人员
第七条 裁判人员与参赛运动员的比例,不得少于20%。
第八条 裁判人员包括:
(一)总裁判长、副总裁判长。
(二)编排记录长、分区裁判长。
(三)裁判员。
第四章 总裁判长职责
第九条 组织和领导比赛的全部裁判工作,根据竞赛规程处理比赛中出现的问题,掌握全场比赛动态和进程。
第十条 组织裁判员学习,分配裁判员工作。在比赛中可根据情况,调整裁判员的任务,撤换不称职的裁判员。
第十一条 比赛中发生意外,决定更换比赛场地,直至向组委会提出暂停、延期或终止比赛。
第十二条 审核、签发成绩册,宣布比赛成绩。
第十三条 组织裁判人员总结工作,填写裁判工作记录。
第十四条 副总裁判长协助总裁判长处理一切有关事宜,完成总裁判长指定的工作。在总裁判长缺席时,代行总裁判长职责。
第五章 编排记录长、分区裁判长与裁判员职责
第十五条 编排记录长、分区裁判长分管一个方面或一个赛区的比赛工作,遇重大问题应及时报告总裁判长处理。
(一)编排记录长职责:
1、依据整个比赛分赛区、分场次的情况,提出运动员分区组合、抽签换位意见,报总裁判长核准后,准备签号,及时交给各分区裁判长实施抽签、登记。
2、制作竞赛成绩记录单、分场成绩表及总成绩表等。
3、及时分发、收回运动员每场比赛成绩记录单,计算其成绩。
4、分赛区公布每场成绩表,对运动员提出的疑问及时查清解决。
5、分赛区、分场次整理比赛成绩记录单,交组委会竞赛部门
备查。
6、准确及时提供总裁判长宣布获奖运动员名单、成绩,编制成绩册。
(二)分区裁判长职责:
1、带领本赛区裁判员按时到达赛场,分发裁判用具,检查准备情况。
2、按裁判员职责明确分工,提示各阶段工作重点,督促落实。
3、收齐运动员成绩记录单,及时送交编排记录长。
4、组织运动员抽签、换位、登记,维持好本赛区秩序。
5、适时处理本赛区比赛中问题。
6、考察了解裁判员工作情况,组织赛后小结,提出奖罚意见。
第十六条 裁判员职责:
(一)巡检
1、现场指挥运动员队伍,检查运动员佩带的比赛证件,带领运动员进入赛场。
2、检查运动员的钓具、鱼饵并有权对钓具、鱼饵封样。
3、及时制止运动员犯规行为,如实填写判罚记录单。
4、比赛现场勤于巡视,保持联系。
(二)计量
1、赛前仔细检查并妥善保管计量器材。
2、准确计量、唱数。
(三)记录
1、记录成绩字迹清楚,复诵数据准确。
2、要求本位和邻位运动员履行签字手续,及时分送成绩记录单。
第六章 抽签办法
第十七条 钓鱼比赛一般应在比赛现场进行抽签确定钓位。运动员按钓位号向所在赛区报到,由裁判员带入赛场,对号就位。
第十八条 若在赛前会上抽签,必须有赛场平面图标明钓位、方位。
第十九条 抽签时必须将抽签程序向参赛人员说明清楚,由运动员代表协助监督,当众将符号卡片点数、打乱,按报名顺序点名抽签。抽签后及时登记。
第七章 图表制作
第二十条 钓鱼比赛所需的各种图表,包括赛场平面图、指示牌、运动员登记表、抽签登记表、比赛成绩记录单、违规记录单、总成绩册等,制作要规范,填写要准确。(各种图表式样附后)
第八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一条 裁判人员应自觉遵守纪律,执行有关规定。对工作认真负责、表现突出的裁判人员、给予奖励;对工作不负责任;有失公正者,给予必要的处罚。
第九章 附 则
本裁判法自修订公布之日起施行,解释权属中国钓鱼协会。
(一)比赛场地以长方形或正方形为宜,钓位等距,标志明显。钓位空间和水域不得有影响垂钓的障碍物。
(二)比赛场地的水域应不受污染。
(三)比赛水域补充鱼量的投放时间距比赛时间不得少于5天。
(四)比赛水域应按规定时间封闭。赛前可统一组织运动员熟悉场地。
第四条 手竿比赛场地
(一)运动员钓位间距不少于1.5米,相向距离不少于20米。
(二)水
深2米左右
(三)鱼的密度每亩不少于300千克。
(四)水面距岸高不大于1米。
第五条 抛竿比赛场地
(一)运动员钓位间距不少于3米;相向距离120米以上,若钓位单边排列,正前方不少于60米。
(二)水深不少于2米。
(三)鱼的密度每亩不少于200千克。
(四)水面距岸不大于1米。
第三章 比赛项目
第六条 手竿比赛可从下列项目中选定:
(一)“总尾数”
(二)“总重量”
(三)“单尾重量”
(四)“单品种总尾数”
(五)“单品种总重量”
(六)“规定数量”
第七条 抛竿比赛可从下列项目中选定:
(一)“总尾数”
(二)“总重量”
(三)“单尾重量”
(四)“规定数量”
第四章 比赛程序与要求
第八条 运动员报名后如需更换,应经组委会同意,不得冒名顶替。运动员资格由组委会审查。
第九条 运动员到达赛场后,不得擅自进入赛区,应及时向检录处报到,准备抽签;抽签后由裁判员统一带入赛区,进入钓位。
第十条 运动员进入钓位做赛前准备,由裁判员核对参赛证及钓位,对钓具进行检查。
第十一条 比赛开始信号发出前,运动员使用的钓具不准入水。
第十二条 运动员的钓位不得擅自更换,在比赛期间如需离开钓位,须经裁判员同意。
第十三条 运动员的钓具、鱼饵一律自备。不准使用连体钩、锚钩和有毒鱼饵。
第十四条 运动员的垂钓区是钓位号正前方的规定范围。如钓上大鱼,运动员也不许越位。
第十五条 运动员一律自钓自取,独立操作。
第十六条 比赛结束信号发出时,运动员应立即收竿,此时未入护的鱼一律不计成绩,鱼护一律不得移动或提出水面,在原地等候裁判员计量成绩。
第五章 手竿比赛
第十七条 竿长、线长按竞赛规程统一规定,线的一端必须固定在竿尖上,鱼钩不超过2只,严禁使用有倒刺钩。
第十八条 鱼饵必须挂在鱼钩上。
第十九条 比赛规定一竿、一线入水。
第二十条 比赛不准抛投诱饵。
第二十一条 比赛不得扰乱和妨碍他人。
第六章 抛竿比赛
第二十二条 竿长、竿数按竞赛规程统一规定,鱼钩每竿不得超过8只,原则上使用无倒刺钩。
第二十三条 不得以送投方式使钩线饵入水。若落点超越本钓位时,应主动收回重抛。
第二十四条 比赛中严格禁止挂铃及其他发出声响的装置。
第七章 成绩计算
第二十五条 钓鱼比赛的成绩以运动员在各赛区的分场成绩相加得
出。分场成绩计算,第一名得1分,第二名得2分,依次类推。在分场中成绩相同,则以并列运动员所得名次分之和除以并列运动员数为每人得分。未上鱼者,以本赛区实际参赛人数加1为其得分。总成绩相同,获分场最好名次分多者列前,或按竞赛规程确定的副本分决定名次。
第二十六条 比赛可设个人手竿赛成绩、个人抛竿赛成绩、个人总成绩、团体成绩。个人总成绩以各项名次分相加得出。团体成绩以每队运动员各项名次分相加得出。
第八章 犯规与处罚
第二十七条 对违反规则的行为,分别采取下列处罚:
(一)扣分:运动员犯规对他人比赛成绩造成轻微影响者。
(二)取消该场比赛成绩:运动员有意犯规并对他人比赛成绩造成严重影响者。
(三)取消比赛资格:运动员作弊、冒名顶替、弄虚作假、故意干扰他人比赛、不服从裁判、无理取闹者。
第九章 申诉与仲裁
第二十八条 运动员对裁判员的判决有异议时,可在规定时间内写出书面申诉,交仲裁委员会复审。
第二十九条 仲裁委员会对申诉所作的决定为最终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