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马鞍山市金鼎机械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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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马鞍山市金鼎机械有限公司)

我分局于 2019年11月4日对你单位非法占地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单位于2008年5月未经批准,擅自在博望镇东城村胡家自然村非法占用土地新建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涉案人员询问笔录

2.现场勘测笔录

3.现场图片

4.土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

我分局已于2019年11月25日和2019年11月28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你单位未提出进行陈述、申辩、听证申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及安徽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1. 责令你单位15日内退还非法占用的13993.96平方米土地,将土地使用权交于原土地使用者。

2. 没收你单位在非法占用的1399

3.96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1015

4.5平方米的建筑物和2620平方米其他设施。

3. 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建设用地(13993.96平方米)按5.00元∕平方米处以罚款,合计罚款人民币陆万玖仟玖佰陆拾玖元捌角(¥69969.8)。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第三款之规定,你单位应当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马鞍山市博望区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开户行:农村商业银行博望支行,账(略)****)。

本决定送达你单位,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马鞍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直接向博望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分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附:相关法律条款规定

2019年12月4日

附:相关法律条款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外。

第七十六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第四十二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30元以下。

(非正式文本,仅供参考。若下载后打开异常,可用记事本打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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