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马鞍山市金鼎机械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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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海峰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案(文应急案罚[2022]第2000003号)

郑海峰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案(文应急案罚[2022]第2000003号)

郑海峰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案(文应急案罚[2022]第2000003号)【主题分类】安全监管【发文案号】文应急案罚[2022]第2000003号【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修正)50151950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修正)501519525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修正)501519596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34939100000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135****0000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135515140000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135515150000【处罚日期】2022.05.31【处罚机关类型】应急管理部【处罚机关】【浙江省温州市文成县】文成县应急管理局【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执法级别】区/县级【执法地域】文成县【处罚对象】郑海峰【处罚对象分类】个人【更新时间】2022.07.28 17:44:50处罚郑海峰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案名称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文应急案罚[2022]第2000003号被处罚对象郑海峰处罚结果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单位)(文)应急罚〔2022〕2号郑海峰:当事人基本情况:郑海峰;性别:男;年龄:48;身份证号: 3*****************0;工作单位:温州高坚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职务:安全管理员;联系地址:浙江省文成县******;电话:1**********6。

案件基本情况:2021年11月30日2时30分许,温州高坚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发生一起机械伤害事故,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93万元。

经事故调查组调查认定,温州高坚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11·30”机械伤害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温州高坚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安全管理员郑海峰,未及时整改已发现的隐患,未将已制定好的操作规程上墙,对本次事故负有责任。

褚乐华未经批准驾驶车货总重超过七十五吨的货运车辆的案

褚乐华未经批准驾驶车货总重超过七十五吨的货运车辆的案

褚乐华未经批准驾驶车货总重超过七十五吨的货运车辆的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发文案号】皖马交罚〔2021〕1000305号【处罚日期】2021.09.24【处罚机关类型】交通运输部/委/厅/局【处罚机关】马鞍山市交通运输局【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执法级别】市级【执法地域】马鞍山市【处罚对象】褚乐华【处罚对象分类】个人【更新时间】2022.04.30 16:53:27皖马交罚〔2021〕1000305号褚乐华违法事实及证据:2021年09月07日09时00分左右,路警联合执法中马鞍山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吴昊、冯清春,执法证号:34006492、34008771,在海螺大道路段发现褚乐华驾驶的马鞍山市通达物流有限公司所属的车牌号为黄皖E60591的货车违法在公路上超限行驶。

吴昊、冯清春依法检查车辆,并将车辆带到天马卸载场,驾驶员未当场称重,后于9月24日到场,并对黄皖E60591进行称重检测,检测结果:该车为6轴车,车型为重型半挂牵引车,车货总限重为49.00吨,实际总重为81.34吨,超限32.34吨,超限率66.00%。

该车运载物为冷轧卷,可以解体。

检测过程中,当事人褚乐华一直在场。

该违法行为有壹份询问笔录、壹份行驶证复印件、壹份驾驶员身份证复印件、壹份从业资格证复印件、壹份处罚决定书等证实。

立案依据:《安徽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货运经营者不得从事超限超载运输,货运车辆驾驶人不得驾驶超限超载货运车辆处罚依据:《安徽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三十条第(一)项:对未经批准驾驶车货总重超过七十五吨或者车货总重超过规定标准百分之百的货运车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按照下列规定处罚:对货运车辆驾驶人处二千元罚款,对其交通违法行为记六分,吊销其从业资格证二零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北大法宝1985年创始于北京大学法学院,为法律人提供法律法规、司法案例、学术期刊等全类型法律知识服务。

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第1篇】行政处罚决定书被处罚人: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本机关依法查明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违法情况说明)。

以上事实有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为证。

你(单位)违反了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的规定。

现依据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的规定,决定予以你(单位)____________的行政处罚。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xx日内缴至______________银行,地址____________。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________委员会或______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______县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机关(盖章)____年____月____日【第2篇】行政处罚决定书被处罚单位:xxxxxx有色金属集团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注册号:4304xx0001xx3组织机构代码:750xx279-0法定代表人:吴xx地址:xx省xx市xx镇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根据20xx年国控重点污染源监督监测数据显示,xx水口山有色金属集团有限公司第四冶炼厂废气总排口二氧化硫污染因子实测浓度从1月份至12月份,全年度阶段性超标排放xx2次,其中3月27日二氧化硫实测浓度最高值为2354.27mg/m3,(标准值为400mg/m??3),超标4.8倍。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证:1、询问笔录,检查笔录;2、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常环责改字〔20xx〕10号);3、20xx年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平台数据(20xx年1月1日至11月30日在线监控数据日报表)。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表彰荣获省著名商标企业的通报(2010)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表彰荣获省著名商标企业的通报(2010)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表彰荣获省著名商标企业的通报(2010)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7.21•【字号】马政秘[2010]57号•【施行日期】2010.07.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商管理综合规定正文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表彰荣获省著名商标企业的通报(马政秘〔2010〕57号)当涂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有关单位:马鞍山市中亚机床制造有限公司的“众意及图”等15家企业的商标经省工商局认定,被评为安徽省2009年度著名商标。

为鼓励先进,激励企业在争创名牌工作中取得更大成绩,市政府决定,对马鞍山市中亚机床制造有限公司等15家企业予以通报表彰。

希望受表彰的企业珍惜荣誉、再接再厉,充分发挥著名商标的品牌效应,进一步提高产品质量和市场竞争力。

全市所有企业要以受表彰企业为榜样,强化品牌意识,推进自主创新,积极争创中国驰名商标、省著名商标。

县区政府、各部门和各单位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深入推进品牌战略和商标工作,为推动全市经济社会更高更大更快发展作出新的贡献。

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一日附件:2009年荣获省著名商标企业及商标名称1、马鞍山市中亚机床制造有限公司的“众意及图”2、安徽华天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的“华天”3、马鞍山市安民农副产品贸易有限公司的图形商标4、安徽东海机床制造有限公司的“裕祥及图”5、安徽省华夏机床制造有限公司的图形商标6、当涂县甜润米业有限公司的“甜润及图”7、马鞍山市鑫绿水处理药剂有限责任公司的“鑫绿及图”8、马鞍山锐生工贸有限公司的“联农及图”9、安徽中德机床股份有限公司的“中德”10、马鞍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的“马钢及图”11、安徽泰尔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的“泰尔及图”12、马鞍山市采石矶食品有限公司的“采石矶及图”13、马鞍山海狮织造有限公司的“海狮及图”14、安徽省安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安工及图”15、安徽华菱西厨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的“锋利华及图”。

安徽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吊销、注销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通知

安徽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吊销、注销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通知

安徽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吊销、注销非煤矿山安全生产
许可证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安徽省应急管理厅
•【公布日期】2006.09.04
•【字号】皖安监一函〔2006〕110号
•【施行日期】2006.09.0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安徽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吊销、注销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
的通知
巢湖市、马鞍山市、池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根据《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局令第9号),依据有关管理规定,决定注销、吊销10家非煤矿山生产单位(名单见附件)安全生产许可证。

对马鞍山市弯坳选矿厂安全生产许可证予以吊销,现委托马鞍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按法定程序办理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有关手续,并收缴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对安徽东方钙业有限公司棠溪石灰石矿二工区安全生产许可证予以吊销,其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已经下发,现委托池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按法定程序办理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后续手续,并收缴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对巢湖市凤凰山石料加工厂等8家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予以注销,并委托巢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收缴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附件:注销、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非煤矿山单位名单
二〇〇六年九月四日。

鞍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鞍发改罚决字〔2022〕第(1)号

鞍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鞍发改罚决字〔2022〕第(1)号

鞍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正文:---------------------------------------------------------------------------------------------------------------------------------------------------- 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舒丹阳、曹宁宁、康健、陈立伟、郭勇本机关于2022年3月1日对鞍山市粮食储备运营集团和辽宁裕泰招投标代理有限公司关于鞍山市应急物资储备库项目设备招标采购(重新招标)项目评标专家存在问题的投诉立案调查。

经查,2021年12月22日招标人组织原评标专家对评标结果进行复核,根据招标人提供的《鞍山市应急物资储备库项目设备招标采购(重新招标)项目评标复核报告》证实一次评标分数确有错误,二次复核对技术分进行修正,五名评标专家均签字确认,证据确凿。

该行为存在不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的行为,导致评标评分错误,造成该项目在公示期被投标企业质疑,二次复核结果仍被质疑,从11月5日至今仍未完成招标,严重延误工期。

该项目用于建设抗疫应急储备物质库,延误工期将造成严重后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决定对舒丹阳、曹宁宁、康健作出禁止参加依法必须招标项目评标6个月的行政处罚;对陈立伟、郭勇作出禁止参加依法必须招标项目评标3个月的行政处罚。

本决定自送达当事人时发生法律效力。

你五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辽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或鞍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海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鞍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2年3月24日——结束——。

常州金鼎机械装备有限公司介绍企业发展分析报告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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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nterprise Development专业品质权威Analysis Report企业发展分析报告常州金鼎机械装备有限公司免责声明:本报告通过对该企业公开数据进行分析生成,并不完全代表我方对该企业的意见,如有错误请及时联系;本报告出于对企业发展研究目的产生,仅供参考,在任何情况下,使用本报告所引起的一切后果,我方不承担任何责任:本报告不得用于一切商业用途,如需引用或合作,请与我方联系:常州金鼎机械装备有限公司1企业发展分析结果1.1 企业发展指数得分企业发展指数得分常州金鼎机械装备有限公司综合得分说明:企业发展指数根据企业规模、企业创新、企业风险、企业活力四个维度对企业发展情况进行评价。

该企业的综合评价得分需要您得到该公司授权后,我们将协助您分析给出。

1.2 企业画像类别内容行业空资质空产品服务、电动工具及配件、电子元件、电机、充电器的1.3 发展历程2工商2.1工商信息2.2工商变更2.3股东结构2.4主要人员2.5分支机构2.6对外投资2.7企业年报2.8股权出质2.9动产抵押2.10司法协助2.11清算2.12注销3投融资3.1融资历史3.2投资事件3.3核心团队3.4企业业务4企业信用4.1企业信用4.2行政许可-工商局4.3行政处罚-信用中国4.4行政处罚-工商局4.5税务评级4.6税务处罚4.7经营异常4.8经营异常-工商局4.9采购不良行为4.10产品抽查4.11产品抽查-工商局4.12欠税公告4.13环保处罚4.14被执行人5司法文书5.1法律诉讼(当事人)5.2法律诉讼(相关人)5.3开庭公告5.4被执行人5.5法院公告5.6破产暂无破产数据6企业资质6.1资质许可6.2人员资质6.3产品许可6.4特殊许可7知识产权7.1商标7.2专利7.3软件著作权7.4作品著作权7.5网站备案7.6应用APP7.7微信公众号8招标中标8.1政府招标8.2政府中标8.3央企招标8.4央企中标9标准9.1国家标准9.2行业标准9.3团体标准9.4地方标准10成果奖励10.1国家奖励10.2省部奖励10.3社会奖励10.4科技成果11土地11.1大块土地出让11.2出让公告11.3土地抵押11.4地块公示11.5大企业购地11.6土地出租11.7土地结果11.8土地转让12基金12.1国家自然基金12.2国家自然基金成果12.3国家社科基金13招聘13.1招聘信息感谢阅读:感谢您耐心地阅读这份企业调查分析报告。

处罚决定书缴费

处罚决定书缴费

处罚决定书缴费篇一:交通违法罚款缴款方式(附件下载)企业网上银行缴款方式1、持有工行卡并已开通网银功能工行的用户,在登陆工商银行网上银行后,处罚决定书编号或车辆曝光监控编号,由网银自动扣款完成交通违法罚款缴纳和车辆曝光该卡处理,如需获取财政罚款申请表(或处罚决定书),可持行车证、缴款人的身份证件到各曝光台补打。

这种处理方式无需急忙当事人前去银行,但必须要拥有电脑、网络等硬件条件。

1、交通违法处罚决定书指明缴款银行为中国工商银行的工行罚款缴纳;2、电子监控技术设备(电子警察)拍摄的车辆非现场交通违法行为(高速公路除外)的罚款缴纳。

注:16位电子监控编号可通过“交管在线”曝光查询、各系统交警大队多媒体液晶查询系统查询获知。

短信缴款方式1、交通违法处罚决定书指明缴款银行为中国工商银行的缴纳罚款;2、电子监控先进设备(电子警察)拍摄的车辆非会场交通违法行为(高速公路除外)的罚款缴纳。

注:1、在高速公路上的非现场交通违法行为短信缴费方式即将由江苏省警高速支队和江苏省农业银行联合推出, 详情请咨询 025-********2、大型车是 1,小型车是 2 .自助终端缴款方式1、在工行网点自助终端上为,当事人输入民警开具的处罚决定书编号或车辆曝光监控鉴定书编号,通过工行的银行卡需要进行沃迈斯交款,自助终端缴费提供打印交易双方单,这种处理方式仍需要人员到银行缴纳,但避免了排队。

1、交通违法处罚起诉书指明缴款银行为重罚中国工商银行的罚款缴纳;2、电子监控技术设备(电子警察)拍摄的车辆非后台交通违法行为(高速公路除外)的罚款缴纳。

注:16位威盛监控编号可通过“交管在线”曝光查询、各交警大队多媒体触摸屏消防大队查询系统查询获知。

柜面缴款方式1、当事人委托人拿到处罚决定书之后,商业银行去银行柜面缴纳交通违规行为罚款,这是传统检视的处理交通违法方式,交警方式需要持这种现场开出的处罚决定书或者去曝光台处理后打印处罚决定书,然后又能够去银行柜面进行处理,需要违法人员往返交管接驳与银行消除。

关于公司处罚决定书【五篇】

关于公司处罚决定书【五篇】

关于公司处罚决定书【五篇】公司处罚决定书篇1____年__月_日,公司__制造部发生蒸镀掉锅事故,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

经查,此次事故系人为失误所导致。

为了规范员工生产行为,提高员工作业责任意识,根据公司《奖惩管理制度》,现决定对以下人员进行处罚,以赔偿公司所遭受的损失。

此次事故责任人及赔偿金额如下:1.事故直接责任人___,200元;2.事故间接责任人___、___,各100元;3.__经理、__副经理对事故负有领导管理责任,各50元。

望各位同事引以为戒,特此通知。

_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公司处罚决定书篇2________先生/女士:鉴于您在担任本公司业务部________(写明职务)期间,违反公司____规定,私自截留收入款元,严重损害了公司利益(根据实际原因注明),根据我国相关法律并结合本公司的《劳动管理办法》第____条的规定,决定予以除名。

请您于____年____月____日前办理业务及离职交接手续。

本公司保留追究你的一切法律责任的权利。

特此通知。

________有限公司20__年__月__日公司处罚决定书篇3对于20__-11-15发生的木方掉落伤人事故,经过项目部对所发生该事故前面调查,责任明确,对以下班主做出相应的处罚决定。

一、对木工班组:于当日下午3点在该楼清理六楼多余木料,往下面料场调运时,因采用独根钢丝吊运长短木方,钢丝未被完全系紧,在刚刚起吊时其中一根短木方突然掉落,掉到三楼把正在施工的__头部砸伤。

事故发生之前,现场管理人员多次劝阻无效,该班组施工人员忽视安全的重要性,处于侥幸心理施工,不尊重其他工友生命、身体健康,视其情节相当严重,故此:本项目部对于当事人及木工班组处500的罚款,以此作为教训,还望你班组加大对工人的安全教育,不要忽视安全工作的开展。

如再有下次,定要重罚二、对于瓦工班:当事人__虽是受害者,但是她在施工过程中并未戴安全帽,一致伤其头部,同样也存有侥幸心理,忽视安全,对知己的生命,身体健康不负责任,视其情况对当事人同样处200元的罚款,误工费用由本人承担,以此为教训,下不为例。

马鞍山天宇船舶制造有限公司陈家分公司、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政府二审行政裁定书

马鞍山天宇船舶制造有限公司陈家分公司、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政府二审行政裁定书

马鞍山天宇船舶制造有限公司陈家分公司、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政府二审行政裁定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强制【审理法院】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6.22【案件字号】(2020)皖行终414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汪结平朱达远姜明【审理法官】汪结平朱达远姜明【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马鞍山天宇船舶制造有限公司陈家分公司;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政府【当事人】马鞍山天宇船舶制造有限公司陈家分公司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政府【当事人-公司】马鞍山天宇船舶制造有限公司陈家分公司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政府【代理律师/律所】郝希罕安徽铭心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郝希罕安徽铭心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郝希罕【代理律所】安徽铭心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改判【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马鞍山天宇船舶制造有限公司陈家分公司【被告】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政府【本院观点】开展长江岸线环境整治,是提高长江岸线资源利用效率、保障长江航运和生态安全的重要举措。

【权责关键词】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许可合法违法行政赔偿合法性审查拒绝履行(不履行)原告诉讼主体资格合法性驳回起诉改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2017年5月9日,雨山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作出《关于限期提供建(构)物建设合法手续的通知》【马雨城管(规划)限提[2017]第KW019】,通知载明:经查,你单位因擅自在陈家村建设面积为1200平方米的厂房,建设行为涉嫌违法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规定,限你单位于三日内向我局提供上述所建建(构)物的建设规划许可证等相关建设合法手续,逾期未提供视为违法建设,将依法查处。

天宇船舶陈家分公司在指定期限内没有提供。

2017年5月14日,原雨山区环境保护局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雨环改﹝2017﹞39号),决定书载明:你单位虽然办理了船舶制造加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但是未依法履行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手续,未配套建设污染防治设施,擅自投入生产经营,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之规定,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船舶制造加工项目生产作业。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五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五市监罚字〔2016〕290号当事人:李胜周男汉族住:安徽省************* 身份证号码*****************X联系电话:139*************2016年5月3日,我局市场监管稽查大队执法人员根据《五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16年度农业生产资料类商品质量监测计划》,对我县辖区内当事人李胜洲(后查明为李胜周)销售的“志诚”牌氧乐果和“一草不留”乙草胺进行监督抽样,2016年7月25日,当事人接到阜阳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2016阜检HG字第060126、060127号《检验报告》,两份报告结果显示,当事人销售的“志诚”牌氧乐果和“一草不留”乙草胺均被判定为不合格。

为了进一步查明事实,于2016年7月18日上报县局批准立案调查,县局指派薛杰、李辉负责调查。

经查:当事人于2016年4月中旬,以每瓶6.5元的价格购进“志诚”牌氧乐果5件,每件20瓶,以每瓶8元的价格对外销售。

以每瓶7.5元的价格购进“一草不留”乙草胺10件,每件20瓶,以10元/瓶的价格对外销售,总货值2800元,无进货发票。

2016年5月3日,我局市场监管稽查大队执法人员根据《五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16年度农业生产资料类商品质量监测计划》,对我县辖区内当事人李胜洲(后查明为李胜周)销售的“志诚”牌氧乐果和“一草不留”乙草胺进行监督抽样,2016年7月25日,当事人接到阜阳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2016阜检HG字第060126、060127号《检验报告》,两份报告结果显示,当事人销售的“志诚”牌氧乐果检验结果是:乐果含量(%)8.7%(技术要求≧38.0)。

“一草不留”乙草胺检验结果是:乙草胺含量(%)23.7%(技术要求50±2.0-1.0)均被判定为不合格。

2016年7月25日,我局将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并将检验报告邮寄送达给标称生产企业。

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认可检验结果,未提出复检申请。

安徽弘名机械有限公司、郭令华等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安徽弘名机械有限公司、郭令华等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安徽弘名机械有限公司、郭令华等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审理法院】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9.30【案件字号】(2021)皖18民终1459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司含江朱亚敏汪令璋【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安徽弘名机械有限公司;郭令华;卢秀廷【当事人】安徽弘名机械有限公司郭令华卢秀廷【当事人-个人】郭令华卢秀廷【当事人-公司】安徽弘名机械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向世敏安徽渊源律师事务所;周章安徽渊源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向世敏安徽渊源律师事务所周章安徽渊源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向世敏周章【代理律所】安徽渊源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安徽弘名机械有限公司【被告】郭令华;卢秀廷【本院观点】本案纠纷系因郭令华与弘名公司员工协同拆卸皮带盘过程中遭受人身损害而引发。

【权责关键词】合同过错自认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一、二审证据,二审对一审查明的案件事实予以确认。

另查明:郭令华受伤住院期间,于2020年12月9日与弘名公司电工江某进行了通话(时长20分钟有余),期间郭令华对双方通话内容予以了全程录音。

双方谈话过程中,江某多次提及郭令华系为弘名公司帮忙拆卸皮带盘以及卢秀廷多次催促和要求拆卸皮带盘,并称拆卸皮带盘过程中郭令华就皮带盘容易破提出了预警,但卢秀廷仍要求继续拆卸皮带盘。

一审庭审中,江某到庭作证称:事发当天其为公司生产需要与郭令华电话联系,要求郭令华将旧电机上的皮带盘拆卸安装在弘名公司新购电机上,拆卸过程中郭令华提及“皮带盘容易破,卢秀廷说‘搞一下’这样子”,并称:“当时电机烧掉了,郭令华是来下皮带盘的,不是维修电机的,我认为下皮带盘也属维修电机的范围。

六安瑞普数控装备有限公司、黄士云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六安瑞普数控装备有限公司、黄士云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六安瑞普数控装备有限公司、黄士云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7.31【案件字号】(2020)皖15民终1325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顾德明丁志欢卢文乐【审理法官】顾德明丁志欢卢文乐【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六安瑞普数控装备有限公司;黄士云【当事人】六安瑞普数控装备有限公司黄士云【当事人-个人】黄士云【当事人-公司】六安瑞普数控装备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张梦安徽徽安律师事务所;陈锐安徽中皋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张梦安徽徽安律师事务所陈锐安徽中皋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张梦陈锐【代理律所】安徽徽安律师事务所安徽中皋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六安瑞普数控装备有限公司【被告】黄士云【本院观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一审送达程序是否违法。

【权责关键词】撤销合同自认新证据关联性质证举证通知拘留诉讼请求中止审理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执行和解执行标的扣押【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一审送达程序是否违法。

二、瑞普公司应否偿还涉案债务。

关于焦点一。

一审法院根据瑞普公司的注册地址向瑞普公司邮寄送达开庭传票等相关法律文书,系瑞普公司的门卫吴华庭签收。

判决后一审法院也是采取同样的方式向瑞普公司送达民事判决书,也是由吴华庭签收后交给瑞普公司法定代表人。

现瑞普公司仅认可收到民事判决书未收到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不符合常理,本院不予采信。

关于焦点二。

涉案三方协议所载债务产生过程已经生效法律文书予以查明,且该三方协议经瑞普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名并加盖公章,瑞普公司也认可事后有还款行为,因此一审法院判决瑞普公司偿还该协议记载的欠款并无不当。

瑞普公司称该债务系张红军恶意转移公司资产的理由,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本院不予采纳。

马鞍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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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克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案(温龙应急罚[2022]第2000042号)

陈克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案(温龙应急罚[2022]第2000042号)

陈克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案(温龙应急罚[2022]第2000042号)【主题分类】安全监管【发文案号】温龙应急罚[2022]第2000042号【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修正)50151950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修正)501519521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修正)5015195210130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修正)501519594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修正)5015195940100【处罚日期】2022.05.26【处罚机关类型】应急管理部【处罚机关】【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温州龙湾区应急管理局【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执法级别】区/县级【执法地域】龙湾区【处罚对象】陈克【处罚对象分类】个人【更新时间】2022.07.28 17:46:04处罚陈克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案名称行政温龙应急罚[2022]第2000042号处罚决定书文号被处罚对象陈克处罚结果被处罚人:陈克,所在单位:温州市陆鼎法兰管件有限公司;职务:总经理。

2022年4月22日,我局执法人员对温州市陆鼎法兰管件有限公司进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发现该单位主要负责人陈克未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的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当场发放《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一份,责令限期完成整改。

经初步调查,该单位主要负责人陈克涉嫌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违法行为。

2022年4月24日,经批准予以立案调查,由王文聪(执法证号:1**********5)、张精益(执法证号:1**********2),负责对本案进行调查。

经查明:温州市陆鼎法兰管件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陈克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组织制定2022年度培训计划。

上述行为由下列证据证明:1、温州市陆鼎法兰管件有限公司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该单位基本情况及主体适格;2、《现场检查记录》、《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明该单位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不符合规定的事实;3、总经理陈克身份证复印件;4、安全管理员李娜身份证复印件。

马鞍山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马环罚〔2022〕20号)

马鞍山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马环罚〔2022〕20号)

马鞍山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马环罚〔2022〕20号)【主题分类】环保【发文案号】马环罚〔2022〕20号【处罚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2017修订)299093150000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2017修订)29909323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修订)35183167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修订)351831720000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1915270000 【处罚日期】2022.04.12【处罚机关类型】生态环境部/厅/局【处罚机关】马鞍山市生态环境局【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执法级别】市级【执法地域】马鞍山市【处罚对象】朱*贵【处罚对象分类】个人【更新时间】2022.06.21 11:30:43马环罚〔2022〕2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朱*贵:身份证号码:3204************32职务:安徽盘景水泥有限公司总经理联系地址: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石杨镇金城村安徽盘景水泥有限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立案调查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事实和证据(一)违法事实认定情况你目前任职安徽盘景水泥有限公司总经理,全权负责该公司日常管理工作。

2022年3月22日,我局对你所在单位安徽盘景水泥有限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该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建设项目未经验收即投入生产使用。

该公司生产线配套的2个烘干炉建设项目(共2套烘干炉)分别于2012年、2015年建成并投入使用,均未履行环评审批手续(超过二年),仅配建2套袋式除尘设施,未配建其它废气污染防治设施,至今仍未完成建设项目“三同时"验收。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1.2022年3月22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和调查询问笔录,证明该公司建设的2套烘干炉项目建成时间已超过2年,未履行相关环保审批、“三同时"验收手续,并已投产的事实;2.2022年3月22日现场照片,证明该公司共建设2个烘干炉项目,仅配套了布袋除尘设施,未配套其他污染防治设施的事实;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及送达回证,证明我局对该公司相关违法行为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安徽盘景水泥有限公司营业执照、相关文件证明材料、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你是该公司总经理,全权负责该公司日常管理工作的身份;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证明执法人员具备执法资格。

马鞍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李核从事无照经营)

马鞍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李核从事无照经营)

马鞍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李核从事无照经营)【主题分类】市场监管【发文案号】马市监处罚〔2022〕9号【处罚依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30076320000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30076313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修订)351831720000【处罚日期】2022.01.06【处罚机关类型】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局【处罚机关】马鞍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执法级别】市级【执法地域】马鞍山市【处罚对象】李核【处罚对象分类】个人【更新时间】2022.04.30 17:00:36当事人名称:李核住所(住址):马鞍山市雨山区六村31栋204号2021年11月22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位于马鞍山市采秣小学南门生化新村10栋底108号门口有“博乐棋校"字样,执法人员对现场进行了检查,该场所张贴有“学校简介"、“课程表"、“收费标准"字样,学校负责人无法提供营业执照。

为进一步查明事实,2021年11月23日,我局对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该场所自2021年9月起从事棋类教学,室内有棋桌、棋盘、棋子及用于教学的电视机,至案发一直未办理营业执照。

经询问,该房屋为当事人租用,自2021年8月20日起租赁,房租600元/月。

收取学生费用为495元/学期/人,收据加盖其解放路教学点公章,该教学点未聘请老师,由当事人教学。

根据当事人提供的学生收费票据显示,其经营额为1385元,执法人员认定本案当事人涉嫌从事无照经营,经营时间为3个月,本案违法所得为1385元。

我局于2021年12月28日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马市监罚告[2021]1241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

本局认为:当事人从事无照经营的行为违反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的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的规定,从事无证无照经营。

马鞍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熊先根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

马鞍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熊先根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

马鞍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熊先根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主题分类】市场监管【发文案号】马市监处罚〔2022〕401号【处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62260250120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5012732650000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62260500200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50127321240100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修订)35183134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50127321260100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50127321260400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修订)351831510000 【处罚日期】2022.05.19【处罚机关类型】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局【处罚机关】马鞍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处罚种类】警告、通报批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执法级别】市级【执法地域】马鞍山市【处罚对象】熊先根【处罚对象分类】个人【更新时间】2022.07.19 14:53:36当事人:熊先根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340506MA2PME9840住所(住址):马鞍山市博望区博望镇三杨市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熊先根2022年3月30日,我局收到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交办的不合格检验报告(NO:ZQJY-2022-W0306258)和抽样单(编号为NCP22340506342036464),报告显示:熊先根经营的缸豆(购进日期2022年3月11日)经抽检,倍硫磷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标准指标:≤0.05mg/kg,实测值0.25mg/kg),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大石桥金鼎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企业信用报告-天眼查

大石桥金鼎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企业信用报告-天眼查

大石桥金鼎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企业信用报告

本报告生成时间为 2018 年 10 月 26 日 15:24:57, 您所看到的报告内容为截至该时间点该公司的天眼查数据快照。
目录
一.企业背景:工商信息、分支机构、变更记录、主要人员 二.股东信息 三.对外投资信息 四.企业发展:融资历史、投资事件、核心团队、企业业务、竞品信息 五.风险信息:失信信息、被执行人、法律诉讼、法院公告、行政处罚、严重违法、股权出质、
5

四、企业发展
4.1 融资历史
截止 2018 年 10 月 26 日,根据国内相关网站检索及天眼查数据库分析,未查询到相关信息。不排除因信 息公开来源尚未公开、公开形式存在差异等情况导致的信息与客观事实不完全一致的情形。仅供客户参 考。
4.2 投资事件
截止 2018 年 10 月 26 日,根据国内相关网站检索及天眼查数据库分析,未查询到相关信息。不排除因信 息公开来源尚未公开、公开形式存在差异等情况导致的信息与客观事实不完全一致的情形。仅供客户参 考。
考。
1.3 变更记录
序号
1 2 3
4 5 6
7
变更项目
变更前内容
变更后内容
变更日期
地址变更(住 所地址、经营 场所、驻在地 址等变更) 高级管理人员 备案(董事、 监事、经理 等) 负责人变更 (法定代表 人、负责人、 首席代表、合 伙事务执行人 等变更) 高级管理人员 备案(董事、 监事、经理 等) 高级管理人员 备案(董事、 监事、经理 等) 投资人变更 (包括出资 额、出资方 式、出资日 期、投资人名 称等) 高级管理人员
登记机关:
大石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核准日期:
2017-0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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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马鞍山市金鼎机械有限公司)
我分局于 2019年11月4日对你单位非法占地一案立案调查。

经查,你单位于2008年5月未经批准,擅自在博望镇东城村胡家自然村非法占用土地新建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涉案人员询问笔录
2.现场勘测笔录
3.现场图片
4.土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
我分局已于2019年11月25日和2019年11月28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你单位未提出进行陈述、申辩、听证申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及安徽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1. 责令你单位15日内退还非法占用的13993.96平方米土地,将土地使用权交于原土地使用者。

2. 没收你单位在非法占用的1399
3.96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1015
4.5平方米的建筑物和2620平方米其他设施。

3. 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建设用地(13993.96平方米)按5.00元∕平方米处以罚款,合计罚款人民币陆万玖仟玖佰陆拾玖元捌角(¥69969.8)。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第三款之规定,你单位应当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马鞍山市博望区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开户行:农村商业银行博望支行,账(略)****)。

本决定送达你单位,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马鞍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直接向博望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分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附:相关法律条款规定
2019年12月4日
附:相关法律条款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外。

第七十六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第四十二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30元以下。

(非正式文本,仅供参考。

若下载后打开异常,可用记事本打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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