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表决权优化配置探析——论表决权信托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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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引入表决权信托制度的必要性

论我国引入表决权信托制度的必要性

论我国引入表决权信托制度的必要性表决权信托制度在美国已经相当成熟,其对美国的经济发展功不可没。

其他大陆法系国家也开始渐渐发现该制度的优势并不断地修正和完善本国的立法。

那么我国是否有引入该制度的必要?笔者将结合我国的具体国情,对我国引入表决权信托制度的必要性加以深入地探讨。

一、保护小股东权益的需要到 2006 年底,中国资本市场完成了股权分置的全面改革。

这场改革基本纠正了过去扭曲的市场机制,实现了同股同权、同股同利和全流通,使得我国资本市场在基础层面上和国际市场相比较而言已经没有本质上的差别。

但随着我国股权分置改革的完成,“一股独大”的现象仍然没有改变,公司的控制权还是掌握在大股东等少数人的手中,而广大小股东拥有的股份数将越来越少。

因为股微言轻,所以小股东手中少量且分散的股份,对公司的经营管理很难起到太大的作用,这就为大股东侵害小股东权益提供了可乘之机。

以深圳证劵交易所 2000 年的一份审查报告为例,在已经披露年报的五百多家公司中,有大股东挪用上市公司资金情况存在的公司为一百七十多家,占上市公司总数的三分之一左右;有为大股东提供担保情况存在的公司为一百五十几家,约占百分之三十,合计占到公司总数的一半。

再从金额上看,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总额高达二百七十多亿元,上市公司为大股东提供的担保总额达三百一十亿元,分别占到相关上市公司净资产的百分十三和百分之六左右。

因此,如何保护小股东权益成为了我国公司法改革所面临的突出问题。

事实上,我国公司法的立法者为维护小股东的权益,一直在付出不懈的努力。

例如在 2005 年修订公司法时,立法者为限制大股东的绝对权力,增加小股东参与决策的机会而引入了累积投票制。

《公司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可以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实行累积投票制。

本法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试论股东表决权的信托合法性

试论股东表决权的信托合法性

试论股东表决权的信托合法性一、股份表决权信托的含义股份表决权信托(voting Trust),是指一个股东或数个股东根据协议将其持有股份上的法律权利,包括股份的表决权,转让给一个或者多个受托人,后者为实现一定的合法目的而在协议约定或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持有该股份并行使其表决权的一种信托。

其中,将其股份转让出去的股东成为受托人和受益人,或表决权信托证书持有人,受让股份的商事主体称为表决权受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与表决权受托人通过表决权信托合同建立信托法律关系。

股东表决权信托由两个部分组成:一是股东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股份转移到受托人名下的具有物权性质的行为。

二是受托人按照股东的授权,以自己的名义,为了股东的利益,按照信托目的行使股份上的表决权的具有债权性质的行为。

股份的转移和以行使表决权为主要目的的股份的管理,都是构成股东表决权信托所不可缺少的。

二、股份表决权信托的立法与现实信托制度在我国发展程度不如英美法系国家,但是其具有极大衡平价值,尤其在商事领域具有强大的生命力。

表决权信托制度的相关理论和实践对于我国国企改革、公司法的完善以及证券市场的规范和丰富我国新兴的信托市场等现实问题,都具有现实意义和借鉴意义。

我国现行公司制度中仅仅规定了表决权的代理制度,尽管能够起到一定的集中股东表决权的作用,但是其制度价值是极其有限的,并且其在性质上与表决权信托是完全不同的,所以表决权代理制度不能完成制度使命。

尤其在面对例如国企改革等所有权错综复杂的问题时,只有表决权信托制度能够做到化繁为简的功效,并且在保护小股东上,表决权信托制度尤其有效。

但是我国现今立法体制中并未规定表决权信托制度,这不能不说是一种缺憾。

三、股份表决权信托在现行立法中体现及分析(一)我国《信托法》中的规定及其分析我国现行《信托法》、《公司法》没有表决权信托行使的相关明文规定,笔者分析认为,这项制度应该具有合法有效性的法律依据。

受托人行使表决权的行为是在股份转让之后实施的,它与股份的转让及股份上其他权利的行使一起构成了一个完整的表决权信托行为,其法律性质属于信托行为。

股东表决权信托制度研究

股东表决权信托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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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表决权 信托制度研 究
罗 世 明
( 京理 工大 学 北 法学 院 ,北京 10 8) 0 0 1

要 :股 东表 决权信托对于股 东权益的保护和公 司治理结构 的完善起 着十分重要 的作 用。本文从股 东表决
东表决权信托制度是指: 在某一既定的期间内, “ ( 股 东 ) 股 票 的法律 上 的所有 权 和 表 决权 转 移 给 一个 将
或若 干个 受托 人 ,从 而将 分散在 全体 股 东身上 的公 司控 制权 集 中在 受托人 手 中 。I汉 密尔顿 认 为 :表 ,I ,J “ 决 权 信 托 是 通 过 一 个 正 式 的 表 决权 契 约将 股 东表 决权 授 予受 托人 ,通 常其 他诸 如股利 取得 权等 股东 权 利仍 然被 股份 受益人 享有 。 【在信 托制 度 的发源 ,z ,J 地 英 国,学 者普遍 将股 东表 决权信 托制 度定 义 为 : “旨在 集 合 股 东投票 权 的信 托 ,股 东将股 票 的拥 有 权 及表 决权 转交 受托人 一段特 定 的 时间 。设立 这种 信 托 的原 因不一 而足 ,例 如在 公司 的财务 状况 不稳 定 时 ,公 司董 事可 能会在 商业 银行 设立 一个表 决权
权信托制度 中最重要 的概念与客体 问题进行 分析并且对如何构建我 国的股 东表决权信托立法提 出自己的建议。
关键词:信托 ;股 东表决权 ;表决权信托 中图分类号:D9 0 2. 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 7 .2 X(0 20 .0 60 6 43 7 2 1 )1 1.6 0
指一群股东或全体股东根据协议将 其持有的表 决 权股 份转 让给 一个 或 多个商 事主 体 ,后者 为 了实现 定 的合 法 目的 而 在 协 议 约 定 或 法 律 确 定 的 期 限

表决权信托

表决权信托

性质功能
现在,“双重财产权”说依然盛行于英美法系各国。信托制度在大陆法系原本是不存在的,日本 最早引进该制度。但是,该制度与大陆法系的财产法传统理论存在许多不相容的地方由于两大法 系的法律环境是不同的,由此形成的整套法律体系和法律概念也是不同的。所以,用英美法系固 有的理论与概念来解释比较妥当。表决权信托作为信托形式之一种,既具有一般信托的一般特点, 也有其自身的特殊性:
发展历史
一个非常明显的例子是,1910年佛吉尼亚州ityLifeInsuranceCo.一案中,表决权信托被无条件 承认。法院判决:“表决权信托……会使公司的业务执行更有效率、使经济更加稳定……而且, 从股票的受益所有权中分离出表决权,丝毫不违法。”需要补充的是,各州对表决权信托目的的 违法性判定有不同标准。不过,从另一个方面来讲,除目的限制之外,表决权信托得到承认已没 有其他法律上的障碍了。
成立生效
在美国,法律一致承认,可以对表决权进行信托,法院态度也很宽容了,虽然对表决权信托的态 度有了根本性的转变,虽然允许表决权成为信托的客体,但是,就某一表决权信托的成立,应当 符合以下要求:
(一)采取书面形式
对于表决权信托,一般法律规定必须采取书面文件形式。例如,美国《示范公司法修正本》第 7.30条(a)项,《特拉华州公司法》第218条(a)项和《纽约州公司法》第621条(a)项都要 求表决权信托必须采用书面形式。这是为什么呢?主要是:其一,表决权信托内容比较复杂,要 求有确定性。就一般的信托而言,英美法系国家的信托明确要求信托行为的内容具有确定性。同 样,在表决权信托中也是如此。其二,表决权信托合同往往是股东单方面转让表决权,并不要求 受托人支付对价。这就要求当事人对订立合同有一个明确的认识,法律要求采用书面形式有利于 当事人对订立合同采取更为慎重的态度。

论我国公司股东表决权制度

论我国公司股东表决权制度


在整个公司 内部 的权利体 系中股东 的表决权居于核心地位 。有种 观点是股东表决权 “ 即股东参 与对股 东大会 的方案参 与进行表 决 的意见 , 最终根据大会决 议行使公 司的意思表示的权利” 。还有一 种观点 认为股东 表决权 , 就是股东对 于股东大会 的决 议可 以参 加 到决议之 中的一种权利 , 换句话说 , 股东表决权是对股东大会 的决 议事项 进行是或 否的表决 的一种 意思表示 , 最终 汇聚成公 司意思 的一种权利 。此外 , 还有学者认为 , 股东表决权可 以成为股东议 决 权, 指的是股 东凭借他 的股东权利进 而拥有 的针对 股东大会 的决 议进行某种程度 的意思表示权利 。 ( 二) 股 东表决权的性质 不难发现 , 股东表决权具有以下几种性质: 1 、 表决权 为一种单独权 根据是否须 以一定份额股份为基础行使股东权可分为单 独权
份股票具有一份表决权 的原则 。 ” 2 、 确立 累积投票制度 累积投票制是指 当股 东大会选举 两名 以上 的董事或 监事 时 , 股东所 持的每一股 有与 当选董 事或监 事总人数相 等的投票权 , 股 东可 以将全部投票权集 中投票选举一人 , 也可 以投票选举数个 人 , 根据票数多少依次决定董 事或监事 入选 的表决权制度。该制度 的
论 我国公司股东表决权制 度
3 2 0 )
【 摘 要】 我国理论界对公司股 东表决权制度的研究重视 不够, 在公 司 立 法 中也 没有得 到 充分重视 , 该 制度 的作 用实 际上没有 真正得 到发 挥 。 因此 , 丰富表 决权 理论, 建 立一 个 具有 社会 主义 市 场经 济 特 色的 表 决权

与共 同权 。单独权是指股东单独一人就可 以行使 的权 利。共 同权 是指只赋予持有一定 比例股份或相对多数 的股东为实现他们 的共 同利益而行使才有效 的权 利。

论我国表决权信托制度

论我国表决权信托制度

论我国表决权信托制度作者:杨扬来源:《青年文学家》2011年第02期摘要:表决权信托是股东根据信托合同,在一定的期间内以不能撤回的方式,将具有表决权的股份转让给受托人,由受托人为实现公司的控制权或一定的合法目的而集中行使表决权。

本文通过介绍表决权信托的概念、功能和局限性,阐述了如何完善表决权信托相关的法律制度。

关键词:表决权信托表决权信托一、表决权信托的概念表决权信托,是指一个股东或数个股东根据协议将其持有股份的法律上权利,主要是股份上的表决权,转让给一个或多个受托人,后者为实现一定的合法目的而在协议约定或法律确定的期限内持有该股份并行使其表决权的一种信托。

将其表决权转让出去的股东称为委托股东,受让表决权的主体为表决权信托受托人,委托股东与受托人达成的契约称为表决权信托契约,委托股东从受托人处取得载有信托条款和期限等证明其权利的法律文件为表决权信托证书。

委托人持有并可自由转让表决权信托证书。

二、表决权信托制度的功能第一,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资本多数决”是公司表决制度的一个基本原则。

由于大股东具有资本优势,其所享有的表决权越多,意志也就总处于支配地位,大股东为了自己的利益,有可能会损害到公司的利益和中小股东的利益。

有研究表明,“全球大企业中最重要的代理问题已经转为如何限制控股股东剥削小股东利益的问题。

在世界上大多数大企业中主要的代理问题是控股股东掠夺小股东而不是职业经理侵害外部股东利益。

”即大股东通常利用对企业的控制权掌控损害公司利益而牟取私利。

[1]对于众多的中小股东而言,单个股东股份拥有的数额甚微,个人行使股权的力量分散,多数中小股东缺乏参加与管理公司事务的积极性,往往存在“搭便车”的心理,这种理性冷漠使得股东会会议流于形式,加大了董事会的代理成本。

表决权信托机制能有效地将分散的、对控制权不感兴趣的、无长期投资意识和管理意识的小股东集中起来,使中小股东从“用脚投票”转变到“用手投票”。

第二,有利于公司的稳定与持续。

表决权信托制度研究

表决权信托制度研究

表决权信托制度研究在当代公司治理结构中,表决权信托是一种重要的法律制度,它赋予了信托受益人对公司事务的表决权。

这一制度起源于美国,逐渐在其他国家得到采纳和实施。

本文将对表决权信托制度的定义、发展历程、运作机制、利弊分析以及我国的相关立法现状和改进建议进行探讨。

一、表决权信托的定义和发展表决权信托是一种为公司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设计的法律协议,根据该协议,股东将他们的表决权委托给受托人,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这些表决权。

受托人通常是信托公司或律师事务所等第三方机构,他们以最大限度地提高公司价值和保护股东利益为目标。

表决权信托制度最早出现在美国,主要为了解决家族企业中股东表决权的问题。

家族企业的股东可能因为人数众多、意见分歧等原因无法有效行使表决权,通过表决权信托,可以将这些表决权集中起来,形成有效的决策。

二、表决权信托的运作机制1、设立阶段:股东与受托人签订信托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受托人负责行使表决权,并向股东提供相关信息和建议。

2、委托阶段: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受托人按照信托协议中的规定,将表决权委托给受托人。

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参加股东大会,并对各项议案进行表决。

3、行使阶段:受托人在股东大会上行使表决权,以最大限度地提高公司价值和保护股东利益为目标。

受托人还要向股东提供有关公司经营和决策的信息和建议。

4、终止阶段:当信托协议到期或提前终止时,受托人的权利和义务将终止,表决权将归还给股东。

三、表决权信托的利弊分析1、优点:a.集中决策:通过将表决权集中于受托人,可以避免股东之间的分歧和矛盾,使公司决策更加高效和集中。

b.提高公司价值:受托人通常具有丰富的经验和专业知识,能够更好地管理公司的表决权,提高公司的经营绩效和价值。

c.保护小股东利益:小股东往往因为缺乏信息和经验而无法有效地行使表决权,通过表决权信托,可以将这些表决权集中起来,形成有效的决策。

2、缺点:a.信息不对称:受托人可能拥有更多的信息和经验,而股东可能无法获取足够的信息和意见,导致信息不对称。

论表决权信托

论表决权信托

信托产品 论表决权信托——以小股东利益保护为背景展开的研究【摘要】公司控制权的存在,使控制股东可获得大于其股权比例的收益,转移、减少其相应的风险,实现其利益的最大化。

表决权是争夺控制权的基本工具,中小股东的表决权往往只是一种抽象的存在,在控制权争夺中其表决权的作用不能充分实现,其利益容易受到损害。

表决权信托通过对表决权的重新安排,为中小股东利益保护提供了一个较好的外部机制。

保护中小股东利益是我国证券法和公司法实践中受到普遍关注的问题,但实际效果却一直难如人意,需要有更多有效的制度安排。

契约的不完全性、股东和管理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以及管理者的道德风险都会对中小股东利益产生影响,因此,可以依赖一些组织和市场机制来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比如在公司内部设置权力制衡的组织结构、设立股票期权等报酬激励机制等。

表决权是实现股东控制的法定权利,在我国立法中引入表决权信托,通过对表决权的重新安排,可以为中小股东利益保护提供一个较好的外部控制手段。

一、控制权:实现股东利益最大化的最佳手段公司控制权问题不仅是现代企业治理结构中的一个核心问题,也是资本市场研究中的重要课题。

早在18世纪,亚当·斯密就注意到了股份制公司中由于经营者和所有者利益不一致而导致的公司控制问题。

20世纪30年代,美国学者Berle和Means揭示出了所谓的“经理革命”现象,即公司治理中所有权和控制权分离的存在。

此后,在此基础上的研究导致了控制权市场理论的出现。

美国1933年《证券法》和1934年《证券交易法》将控制定义为:“直接或间接具有指挥或引导某人的管理或和政策方面的权力,而不论是通过具有表决权的证券所有、合同或其他方式。

”美国1940年的《投资公司法》则将公司控制权定义为,对一个公司的经营管理或方针政策具有决定性影响的力量或权力,直接或间接拥有一个公司超过25%的投票权,就应该被认为控制了该公司。

詹森和鲁巴克(Jensen and Ruback)从动态角度提出了公司控制权争夺的思想:“我们将公司控制权市场(通常也被称为收购市场)看成是一个由各个不同管理团队在其中争夺公司资源管理权的市场(The market for corporate control)。

构建我国股东表决权信托制度的初探

构建我国股东表决权信托制度的初探

构建我国股东表决权信托制度的初探摘要:在市场经济发展越来越快的背景下,股东表决权信托在我国运用已经出现,但我国现行法律没有明确规定。

本文从股东表决权信托的内涵入手,分析该制度在我国建立的必要性,构建我国股东表决权信托制度的立法构想,完善我国中小股东利益保护制度,最终促进我国公司立法与实践的进步。

关键字:股东表决权信托必要性构建一、股东表决权信托的内涵股东表决权信托(voting trust ) , 是一种将信托原理运用到股份公司股东表决权行使领域的法律制度和法律手段。

[1]其具体含义是指股东通过信托协议把自己的股份表决权信托给一个或几个受托人,受托人具有股东的表决权,股东或股东指定的人享有收益权。

受托人通过信托协议,独立获得了股东的表决权,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受托人获得了对公司的一定控制权。

表决权信托并非仅以表决权为标的物所设立的信托,而是以转移股份为手段, 统一行使表决权为目的而设立的信托。

[2]二、构建股东表决权信托制度的必要性(一)加强对中小股东利益的法律保护在现在的市场经济下,公司特别是大型公司对股权十分分散,掌握大部分股权的往往是少数人,众多人数的小股东股份很少,单个小股东的表决权对公司的决定起不到实质性的影响,中小股东的表决权形同虚设,利益也难以得到保护。

较好的方式就是把中小股东的表决权集中起来通过信托统一选择受托人,当然受托人必须是具有专业知识,能够充分发挥专业的理财优势,形成可与大股东抗衡的股东表决权联合来集中行使股东表决权,这样大股东在有关中小股东利益的决议事项上就不得不从公司的整体利益出发,进而维护中小股东利益。

(二)维护公司的整体利益股东表决权信托有助于保持公司经营的稳定,提升公司的决策效率。

为了避免股份的频繁转让, 以稳定公司的股权结构和经营政策, 通过股东表决权信托, 使广大分散的股份集中到受托人一人手中, 由其统一行使股东表决权, 保证股东表决信托期间的股权结构稳定。

另外,把中小股东的表决权信托给专业人士,可以避免花大量时间和成本召集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行使表决权,而且中小股东大多数都没有仔细了解公司的决策,也很有可能不会做出明智的表决权。

表决权信托研究(1)

表决权信托研究(1)

表决权信托研究摘要表决权信托是信托制度在公司领域的拓展和延伸,是以股东权为客体的信托。

.表决权信托的功能十分广泛,具体体现在优化公司治理,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确保公司管理的稳定与持续;保证原有股东对公司的控制;能够对抗敌意收购;保障债权人贷款的偿还,从而协助公司重整。

其本质是对公司控制权的一种优化。

我国法律上没有明确的规定表决权信托制度,具体制度的设计是对通过对国外经验考察得来的。

表决权信托起源于美国,美国法院对表决权信托的态度经历了反对到限制再到承认的过程,这个过程值得我们思考。

在美国,表决权信托的成立,首先必须要求具有合法的目的,遵照一定的程序,而且当事人之间应该订立书面的表决权信托契约。

表决权信托应当进行登记和公示。

在表决权信托中,表决权信托证书(委托人)持有人享有信托事务的知情权、收益权、表决权信托证书转让权、一定条件下表决权信托撤销权、损害赔偿请求权等。

委托人负有不得随意干涉信托事务的义务;受托人享有自主表决权、获取报酬的权利,负有谨慎、忠诚的义务。

表决权信托对我国有着重要的借鉴意义。

我国的股份有限公司普遍存在着股权分散的情况,大股侵害小股东利益现象十分严重。

通过引入表决权信托,可以唤醒中小股东对公司的控制意识;可以保持公司经营的相对稳定;同时,设立表决权信托可以使陷入财务危机中的公司取得债务人的信任,有利于公司的融资。

另外,表决权信托作为一种信托产品可以成为我国信托业的特色业务。

在我国,表决权信托已具有法律基础,而且具有其他相关制度所不可替代的优势,并且在我国实践中已有过运用,因此我国有引入表决权信托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表决权信托制度也有自己的缺点,但综合考虑表决权信托适合我国的国情,我国应引入表决权信托制度。

关键词:股东表决权信托表决权信托AbstractV oting trust is development and innovation of the trust system in the corport domain and is the carrier trust the shareholder power as.The function of voting trust is very widespared,which manifests specifically in:maintaining minority shareholder‟s rights an interests;guaranteeing the company polycy to continue stable;safeguarding creditor‟s benefit;enhancing policy-making efficiency and the quality;preventing hostiliy purchase etc.Its essence is the tool of gaining company domination.In the USA ,regulationg of voting trust is relatively completed.The establishment of voting trust first requests it to have the legitimate goal.Moreever it requests to agreement between the main basis of the trust ligitant to be at the essential position in the voting trust.For the sake of all shareholders,the trust certificate holders ,and thirdman …s benefit. voting trust agreement should registered and showed in public.The system of voting trust has the important model sinificance in our country. The phenomena of “insider countorl”and “sole shareholder”are common in list companies. Introducing the system of voting trust may awaken the consciousness to contorl the company of minority of our country. Meanwhile ,realize the marketstability of state assert, maintain the relative of the company‟s the shareholder‟s structure . Morever, as a trust product,the voting trust may become a kind of characteristic service of trust company in our country. The voting trust has the legal foundationg in our country, menawhile it has the superiority which correlation system does not have,and has had the application in the practice in our country. The introduction of voting trust is feasible in our country.Keywords: voting rights of shareholder;trust;voting trust目录引言 (4)一、表决权信托概述 (4)(一)表决权信托的涵义 (4)(二)表决权信托的客体 (5)(三)表决权信托的本质—控制权优化 (5)(四)表决权信托的功能 (6)二、美国法上的表决权信托 (7)(一)美国法院对表决权信托态度的转变 (8)(二)美国表决权信托的制度设计 (8)三、表决权信托制度对我国的借鉴意义 (10)(一)我国引入表决权信托的必要性 (10)(二)我国引入表决权信托的可行性 (12)(三)对反对意见的评价 (13)结语 (13)注释 (14)参考文献 (15)引论“信托”顾名思义就是“信任托付”,“受人之托,代人理财”的意思。

论股东表决权信托概念-特征

论股东表决权信托概念-特征

论股东表决权信托的概念\特征摘要:股东表决权信托是将表决权的间接行使机制与传统信托制度相结合,在实践中显示出了优化公司治理结构、平衡股东利益、便利公司融资、公司控制权的获取或保有等方面上显示出独特的制度优势,广泛应用于商事领域。

本文在分析中外对表决权信托不同定义的基础上,着重论述表决权信托的特征。

关键词:股东表决权;信托制度;表决权信托证书;表决权信托功能;信托作为一种财产管理制度,是由英国的衡平法创立和发展起来的,以其灵活性和巨大的弹性空间,不断更新人们对财产的支配和管理方式。

股东表决权信托则是美国人将信托制度在商事领域的新应用,在实践中显示出了优化公司治理结构、平衡股东利益、便利公司融资、公司控制权的获取或保有等方面上显示出独特的制度优势,广泛应用于商事领域,成为美国的重要制度之一。

今年来,股东表决权信托在我国的应用案例近年来逐渐增多,为防止防止其被误用、滥用,规范其操作,有必要明确表决权信托的概念、特征。

一.表决权信托的概念股东表决权信托(以下简称表决权信托),是公司法上表决权间接行使机制和信托制度的融合,是将信托广泛应用于商事领域的例证。

采取”结果导向”立法模式的英美法系国家,强调表决权信托的结果,并不注重表决权信托的构成要件,因而对表决权信托的概念有很多种表述;采取“要件导向”立法模式大陆法系国家严格界定表决权信托的构成要件,而对表决权信托的客体的争议,使得我国至今对表决权信托没有一个统一的定义。

本文在分析和考证学术界关于表决权信托各种说法基础上,对表决权信托做如下定义:所谓表决权信托,是指一个或多个享有表决权的股东在一定期限内以不可撤回的方式,将其表决权及相关权利信托给一个或数个受托人,并将股权转让给受托人,后者按照委托股东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特定目的合法行使表决权,股东或表决权信托证书持有人享有受益权的一种法律制度。

其中,表决权受托人又称登陆股东,委托股东与受托人达成的协议成为表决权信托协议,委托股东从受托人取得载有信托条款和期限等证明其权利的文件称表决权信托证书。

论表决权信托

论表决权信托

[摘要]表决权信托作为获取公司控制权的一种重要手段,是美国公司法上比较活跃的制度。

但是,它的命运经历了从否定到争议再到肯定的过程。

表决权信托的成立要符合三个要件,即采取书面形式、不能超期并进行登记、公示。

通过对表决权信托证书持有人及受托人权利和义务的分析,对表决权信托的构造进行了深入研究,并首重分析了事实上的虚假表决权信托。

针对表决权信托的特性,我国应通过适当立法途径建立起相应的表决权信托制度。

[关键词]表决权信托,控制权争夺,事实上的信托表决权信托是把股份的表决权转让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持有该股份并行使其表决权。

在表决权信托中,受托人持有的表决权与受益人所享有的股份所有权互相分离。

受托表决权具有独立性,受托人在受托期间行使表决权不受原股东的干预,信托制度给予了受托人极大的权力空间。

这使表决权信托成为获取公司控制权的重要法律手段。

这种在美国法上产生的特殊制度,正在被大陆法系的一些国家(如日本)和地区(如我国台湾)认可和引进。

我国法律没有这方面的规定,本文试图对此进行探讨。

一、表决权信托的性质与功能(一)表决权信托的性质与法律特征表决权信托(voting trust)是指一个股东或数个股东根据协议将其持有股份的法律上权利,主要是股份的表决权,转让给一个或多个受托人,后者为实现一定的合法目的而在协议约定或法律确定的期限内持有该股份并行使其表决权的一种信托。

信托作为一种转移与管理财产的制度,起源于英美衡平法。

英美法学者基于信托历史沿革的法理,主张信托的实质在于分割财产权,即信托财产上的权利一分为二,法律上的所有权(legal title)属于受托人,衡平法上的所有权(equitable title)属于受益人。

换言之,受托人是信托财产法律上的所有人(legal owner),受益人则是信托财产衡平法上的所有人(equitable owner),受托人和受益人都享有信托财产所有权。

现在,“双重财产权”说依然盛行于英美法系各国。

论股东表决权信托在公司科学化管理中的应用

论股东表决权信托在公司科学化管理中的应用

经 营者 和 监督 者 之 间通 过 公 司权 力 机
关 ( 东大 会 ) 股 、经 营决 策与 执行机 关
行 使 .公 司治 理 结 构就 会 有 效 运 作 、
分 权 制衡 、有 序发 展 。然而 ,基 于 资
( 董事会、经理) 、监督机关 ( 监事会)
而 形成 权 贵 明确 、相互 制约 、协调 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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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渤海经济J 奎 2 1 年第 5理
担 保 债 权 的 实 现 .便 利 公 司 融 资
1担保债权 的 实现 .便 于项 目融资 .
又满 足了 投资 者 的个人 需求
3担 保 债 权 的 实现 .避 免 公 司破 产 .
表决 权 信 托 担 保 功 能 的发 挥 还 可
以促 进 债 权 人帮 助 困 难 企业 解 决 财 务
2 0 年9 0 2 月8日 .上 海 国际 信 托 投 资有 限 公 司 推 出 了磁 悬浮 交通 项 目股 权 信 托 受 益权 投 资 计 划 :上海 国际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以 “ 权 信 托 ” 的方 式 . 股 将 其 拥 有 的 上海 磁 悬 浮 交通 发 展 有 限 公 司2 元 的股权 委托 给 上海 国际信 托 亿 投 资有 限 公 司管 理 和 处 置 .同时 由上
关键 词 :信托 制度 公 司控制权 股 东表 决权 公 司治理 结构
股 东 表 决权 信 托 ( 下简 称 表 决 以 权 信托 ) .是公 司法 上表决 权 间接行 使
得 载 有信 托 条款 和 期 限等 证 明 其权 利 的文件 称 表 决权 信 托 证书 表 决权 信 托 被 广 泛 应 用 于 现 代 公 司 科 学 化 管 理 。其 优势 和价 值 主 要体 现 在 以 下 几 个方 面 :

股东表决权信托制度对我国的启示

股东表决权信托制度对我国的启示

股东表决权信托制度对我国的启示作者:王帆来源:《知识文库》2016年第04期一、股东表决权信托的概念所谓股东表决权,是由于公司股东的身份而使其具备的一种固有权利。

依据该权利,股东可以在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上对所提出的决议进行意思表示,也是“一股一票”与“资本多数决”原则的必然要求,充分体现了民主公平和对股东的尊重。

信托制度,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或财产权转移至受托人,由受托人进行管理或处分,并由受益人享有对于财产或财产权的受益请求权的一种制度。

对于这一制度的定义,学界主要有两种观点:其一,主张该种信托的内容为基于股东身份而产生的所有权利,其中包括表决权和其他参与公司管理的权利;另一种观点认为信托的标的仅为表决权,其他的由股东身份衍生的权利仍然由股东本人持有。

本文作者的观点是,所谓表决权信托,指一个或几个股东,主要为实现公司控制权的集中,与受托人签订契约,将其所持有的股东表决权转移给受托人,并且根据契约规定,受托人在较长一段时期内,行使表决权的一种法律制度。

二、股东表决权信托的特征从根本上说,股东表决权信托是信托的一种,是控制公司管理的工具。

信托的标的为财产或财产权,相对于其他种类而言,表决权信托存在一定的特殊之处,即其特征有以下几方面:(一)表决权信托主体具有特殊性。

表决权信托的委托人作为公司股东持有表决权,且往往受益人也是其本人,而受托人则一般是具备专业资本运作知识的专业人士。

(二)该信托制度是为了集中表决权。

表决权信托企图通过聚集表决权,以及受托人行使该权利,来得到对于公司决策一定程度的掌控,以达到使公司管理人员结构稳定、确保债权人利益、保障中小股东权益等目的。

(三)该信托制度的标的是股东的表决权。

对于表决权作为该信托关系的标的,学界主要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表决权本身可以成为该信托制度的内容;另一种观点认为,表决权本身不能作为信托标的,而应当将对该权利的行使作为该信托关系的对象。

论我国表决权信托制度的构建

论我国表决权信托制度的构建

论我国表决权信托制度的构建作者:宋巍来源:《消费导刊·理论版》2009年第11期[摘要]表决权信托是一项具有多种功能的法律制度。

尤其可以有效保护公司中小股东利益,从而确保公司经营管理的安全与持续,促进我国公司制度的完善。

因此,在我国提出表决权信托制度的构建就显得尤为重要。

[关键词]表决权信托中小股东利益构建近几年来,大股东侵害上市公司及众多小股东利益的现象大量存在,小股东很容易受到大股东的欺诈、排挤和压制。

保护小股东权益是世界各国家和地区公司法的重要内容。

表决权信托,是解决这一难题的一个较好的途径。

股东分散、股权分散造成的一系列问题可以通过表决权信托来解决。

建立在信托法律关系基础上的表决权信托则通过依程序在股东大会上集中行使表决权解决了这一问题。

一、表决权信托的概念和特征1982年,美国律师T.C.多德很好的将股东表决权和信托制度相结合,创建了股东用信托的形式行使表决权的制度,称之为表决权信托制度。

其具体含义是指公司两个以上股东在一定的期间内以不能撤回的方式将其所持有的股份及其法律上的权利(包括表决权)转移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持有并集中行使股份上的表决权,股东则取得载有信托期间条款的信托证书,以证明股东对该股份享有受益权、股息红利请求权和信托终止时股票返还请求权[5]。

(一)表决权信托的当事人具有特定性。

表决权信托是围绕着表决权的信托,因而它的当事人与信托法律关系的当事人有所不同。

表决权信托的成立目的,是将股份有限公司的部分股东或全部股东所持股份的表决权让与受托人行使,只有持有有效股份的股东作为委托人,将自己持有股份委托转让与受托人,受托人取得股份持有人的地位才能行使表决权。

因此,设立表决权信托中的委托人必须是拥有一定股份,享有表决权的股东。

表决权信托中的受托人一般为专业的信托机构。

因为只有专业的理财机构,才能具有更好的管理才能、管理经验以及驾驭市场的能力,也才能更好的掌握、加工和运用经济信息,对宏观经济进行准确的判断,也才能较好的保护小股东的权益,实现表决权信托设立的目的。

我国股东表决权信托制度面临的问题及对策

我国股东表决权信托制度面临的问题及对策

我国股东表决权信托制度面临的问题及对策关键词: 表决权信托股东权益保护内容提要: 中小股东“股微言轻”,导致其权益具有天然易损性。

表决权信托通过将分散的表决权予以集中,实现了与大股东的抗衡,同时信托的弹性设计可以为委托股东的权益保护提供充分空间。

构建我国表决权信托制度,应当将信托目的、信托合同形式、信托期限、信托登记与公示作为立法重点。

表决权信托是国外公司法上一项重要的保护中小股东权益的制度安排。

美国《示范公司法修正本》第7130 条、德国《股份法》第135 条都对此作出规定,但我国立法对此却是一片空白。

这是立法的有意安排,还是失误? 表决权信托的功能是否可以为我国已有制度替代? 本文试图对我国中小股东权益保护面临的困惑进行分析,同时认为,表决权信托是保护中小股东权益的重要制度设计,并在此基础上探讨了构建我国表决权信托制度的路径。

一、中小股东权益保护面临的困惑和现有制度的缺失(一) 中小股东权益保护面临的困惑股东将资产投入公司后就丧失对所投资产的所有权,换来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股东的这些权利主要通过在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上行使表决权实现。

表决权对维护股东利益非常重要,通过表决权的行使可以使公司最终所有者(the ultimate corporate owner) 很方便地强制剥夺个别董事和高管的职权,进而保持对公司的控制权。

一般来说,股东对公司控制力的大小通过其持有表决权的数量体现出来,股东在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上遵循“一股一票”的原则进行表决。

“一股一票”原则充分考虑了公司资合的性质,是股东平等原则重要的表现形式。

但是,随着公司股份越来越分散,中小股东拥有的股份数越来越少。

这些少量的股份根本无法对股东大会决议产生实质性影响。

如果公司章程再通过持股数限制参加股东大会的股东资格,单个股东甚至可能没有资格参加股东大会。

而且,由于中小股东进行表决实际上是在从事集体行为,其监督行为会使所有股东受益而全部风险由自己承担,于是作为理性经济人的中小股东会自然选择“理性冷漠”和“搭便车”,主观上缺乏参加股东会或股东大会的意愿。

股东表决权信托法律问题研究

股东表决权信托法律问题研究

股东表决权信托法律问题研究股东表决权是指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为形成公司意思,而对在股东会议上根据股权份额对特定事项进行提案、表决的权利。

股东表决权本质上属于财产权。

表决权信托是公司股东为实现特定目的,根据信托协议将其股份上的表决权信托给受托人,并约定双方权利义务关系,受托人依此行使表决权,参与公司管理的法律制度。

表决权控制理论、财产信托理论、权利证券化理论等是表决权信托的理论基础。

表决权信托制度具有获取公司控制权、保护中小股东利益、优化公司决策管理、解决公司融资问题等制度功能。

不论是在社会现实层面,还是在法律制度层面,表决权信托制度在我国的构建具有必要性与可行性。

尽管还存在一定的立法障碍,但其属于操作性问题,可以在制度构建中有效防范。

表决权信托应在《公司法》中进行规定。

信托目的正当、短期信托是其立法原则。

表决权信托的设立包括表决权信托的成立和表决权信托的生效,并各自有其特定要件。

表决权信托的终止可分为法定终止和约定终止。

表决权信托制度也伴有一定风险,主要有股东利益冲突,公司管理不稳;受托人经营管理公司消极怠慢,信托目的落空;受托人集中公司控制权,非法实施垄断,甚至恶意控制公司,损害公司利益。

针对表决权信托制度上述风险,可从以下几个方面制定措施进行防范,包括严格限定信托目的,防止非法信托建立;限制信托股东的范围,原则上禁止大股东设立信托;明确当事人权利与责任,对受托人行为严格监管;完善信息披露制度,加强对公司的监督等。

应该赋予股东信托合同的加入权,使其能够在合适的时间加入信托合同。

表决权信托费用的负担应遵循“谁收益,谁负担”的原则。

信托财产的独立性使表决权受益证书具有了很强的财产性和流通性,为表决权信托资产证券化打下了基础。

资产证券化也必须突破一定的理论和现实障碍,包括信托受益证书的有效性问题、产品信用评级问题以及二级市场与流动性问题。

修改《信托法》、《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制度,制定并推行集合类信托产品的标准化工作,以及建立和完善表决权信托产品的信息披露机制和信用评级体系等措施可以有效解决上述问题与障碍。

表决权信托:控制权优化配置机制

表决权信托:控制权优化配置机制

表决权信托:控制权优化配置机制覃有土陈雪萍关键词: 表决权信托/控制权/功利内容提要: 表决权信托是围绕公司控制权的配置而展开的制度,其物质基础应为股权而非表决权。

表决权信托具有使各方当事人功利最大化的功能。

我国应借鉴美国公司法的成功经验,优化配置控制权,构建我国的表决权信托法律制度。

表决权信托(Voting Trust)是指股东根据表决权信托协议将其股份(Shares)(含表决权)的法定所有权(Legal Title)转让给一个或几个受托人,从而成为股份的“利益所有人”所成立的信托。

在表决权信托中,受托人持有的表决权与受益人所享有的股份所有权相分离。

受托人通过股份所有权的转让,获得了独立行使从股份所有权中分离出来的表决权,这使受托人在受托期间行使表决权不受原股份所有权人的干预,受托人因之而获取对公司的控制权。

表决权信托产生于美国公司法,并为大陆法系的一些国家和地区所借鉴。

表决权信托中股权所包含的权利——受益权和控制权分离,分别由股东和受托人行使,这种制度安排有利于享有受益权的股东与获得公司经营管理控制权的受托人的功利最大化。

我国法律尚无此种规定,本文拟对此制度作一探讨,以期对我国公司法的修改和完善有所助益。

一、表决权信托的载体:股份的法定所有权表决权信托是信托的一种形式。

在表决权信托中,股东通过股份(股票)的法定所有权的转让而获得代表他们可受益的表决权信托证书。

据此,股东可以获得公司经营中产生的股息和红利,但股东不再享有表决权,表决权由受托人根据表决权协议规定的目的来行使。

关于表决权信托之载体,有“股权说”和“表决权说”。

“表决权说”认为:“股东表决权作为财产权利(股东权)中的一个重要内容,可以作为信托财产设立信托。

”①“股权说”认为:“所谓的表决权信托,并非仅以表决权为标的物所设立的信托,而是以移转股份为手段所设立的信托,其目的则在于统一行使表决权。

”②表决权信托之载体究竟为股权抑或为表决权?此问题的解决关乎表决权信托兴存与否。

股东表决权信托制度研究的开题报告

股东表决权信托制度研究的开题报告

股东表决权信托制度研究的开题报告一、选题背景及意义随着我国经济飞速发展和市场经济的不断深化,股东表决权信托制度作为一种重要的公司治理机制逐渐引起人们的关注。

股东表决权是公司治理中最核心的一环,它代表着股东的利益和权益,对于公司的经营和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在此背景下,股东表决权信托制度的研究显得尤为重要。

信托制度是指在法律框架下,将财产等一定权益交付给信托人管理,并按照委托人的意愿进行管理和处置的一种制度。

通过信托制度,公司股东可以将自己的表决权委托给信托受益人,以期实现自身的利益最大化。

但是,信托制度在实践中也面临着一些问题和挑战,例如信托机构分布不均、信托人的运作能力等方面存在问题。

因此,对股东表决权信托制度进行深入的研究,既有利于更好地理解和掌握信托制度的运作规律和特点,也能够为我国公司治理的不断完善和提高提供参考依据,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研究内容和方法本文将围绕股东表决权信托制度展开深入的研究,主要研究内容包括:1.股东表决权信托制度的概念和相关法律法规分析。

2.股东表决权信托制度在实践中的应用情况和存在的问题。

3.国外股东表决权信托制度的比较研究。

4.我国股东表决权信托制度的改革与完善方案。

本文将主要采用文献资料法、案例分析法、实证调查法等研究方法,通过查阅相关文献和资料、搜集相关案例和数据,结合实际情况进行分析和总结。

三、预期成果及意义本研究旨在深入剖析我国股东表决权信托制度的特点和问题,为进一步推进公司治理体系的改革和完善提供建议和参考。

预期在以下几个方面得出合理的结论:1.发现和总结我国股东表决权信托制度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2.对比国外股东表决权信托制度的特点和优缺点,分析我国股东表决权信托制度改革的可行性和必要性。

3.提出改进我国股东表决权信托制度的政策建议和完善方案,为进一步推进公司治理体系的改革和完善提供参考依据。

本研究的成果将对我国公司治理的不断完善和提高具有参考和借鉴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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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不断改进和完善用人机制 , 从而做 到用人公 平公道 。要 根 并 被 广 泛 借 鉴 。
据 组 织 部 门 自身 特 点 , 分 发 挥 好 职 能 作 用 , 完 善 干 部 管 充 从 理制度人手 , 断疏通 、 宽监督 渠道 , 立 多层次 、 方 位 、 不 拓 建 全


股 东表 决权 信 托 制度 安 排
表决权信托是信托制度在公 司治理领 域的有效运用 , 是
立体式的监督 网络 , 减少和避免用人 上的失察 、 失误 。
指公司股东为有效实现对公 司的控制 , 根据信托协议将其所 ( ) 明 纪 律 , 谐 建 部 。构 建 和 谐 组 织 人 事 部 门就 是 持 有 的 公 司 股 权 转 让 给 受 托 人 , 托 人 以实 现 股 东 利 益 最 大 四 严 和 受
一Hale Waihona Puke — —论表决权信托制度
口 刘 永锋
点一滴做起 , 在脚踏实地 的实际行 动中不断取得进步 。
立 法 空 白。 本 文 拟 在 深 入 分 析 股 东 表 决 权 信 托 制 度 的 内涵 、
( ) 持 原 则 , 正识 人 。组 织 人 事 干 部 要 公 道 正 派 , j 坚 公 严 意 义 、 行 性 基 础 上 , 我 国表 决 权 信 托 制 度 的 构 建 和 完 善 可 就 格依法办事 , 实事 求 是 , 党 和 人 民 的 利益 出 发 , 企 业 和 职 提 出政策建议。 从 从 ] 群 众 的 利 益 出发 , 持任 人 唯 贤 , 观公 正 地 对 待 干 部 , 二 坚 客 绝 不 能 掺 杂 个 人 感 情 , 着 有 色 眼 镜 看 人 ; 能 看 背 景 、 来 戴 不 看 关键 词 : 决 权 表 信托 股 东 权 益
FzA ・ EHzN HN AH NX SUoG EG U
的业 务水平 , 努力 掌握有 关专业知识 和政策规 定 , 把握其 工
作 规 律 , 通 业 务 , 适 应 新 形 势 下 组 织 人 事 工 作 发 展 变 化 精 以
学 术 纵 横
的需要 。 要不 断提高知人 、 识人 、 选人 、 用人 的本领 , 不断提高
变 的 思 想 防线 , 自重 、 “ 自醒 、 白警 、 自励 ”增 强对 腐 朽 生 活 方 置 而由英美法 系国家创设 的, , 实践证 明它是 实现 中小股东表 式 侵 蚀 的 免疫 力 。要 从 锤 炼 自己 的 人格 人 手 , 小 事 做 起 , 决权 、 从 从 维护其 合法权 益的有效制度安排 , 我国对此却存在 但
路, 丧失原 则 ; 不能求 全 责备 , 求干 部成 为没 有缺点 的 也 要
股 东对公 司的控制权和对 投入资本 的收益权共 同构成
“ 完人” 要 严格按照《 。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 用工作条例》 规定 股 东所 享有 的完 整股权 ,控 制权是实现收益权 的基础 和手
的程 序 全 面考 察 、 析 和评 价 干部 。 要 注 意 在 工 作 和 生 活 条 段 。 分 如何 对 股东 表决 权 进 行 优 化 配 置 从 而 有 效 维 护 中小 股 东 件 艰 苦 的 地 方 发 现 人 才 , 那 些 不 计 名 利 得 失 、 贯 埋 头 苦 合法权益 ,经济学界和法学界进行 了长期而广泛的探索 , 在 一 其 干、 默默奉献 、 不跑门子 、 不爱张扬的干部 中发现人才。同时 , 中英美法系 国家刨设的表决权信托制度受到各国普遍青睐 ,

要嗣绕“ 纪律严 明 、 干事创业 、 公平 公正 、 团结 和谐 ” 的要求 , 化为 目的 , 自己的名义行使股 东表决权 , 以 信托收益 则 山受 开 展 和 谐 部 室 创 建 活 动 。在 部 内实 施 人 文 管 理 , 感 情 凝 聚 益人享有的行 为。表决 权信托具有如下特征 : 以 一是信托后 的 人, 不定期组织 团体 活动 , 着力营造有利 于个人 全面发展 、 同 股权存 在 “ 双重所 有权 ” ,即所有权主体与利益主体相互分 事问协作进取 、 内民主和谐 的工作氛围 。在 组织人 事干部 离 , 托人可 以 自己的名义独立行使 股东表决权 , 为公 司 部 受 成 中强化作风建 设 , 要求组织 人事干 部树立起 公道正 派 、 洁 名 义上 的股东 , 廉 享有 股份所有权 , 但股份 收益权却 由指定 受 自律的形象 , 严守 工作机密 , 言慎行 , 口如瓶 , 谨 守 绝不 能跑 益人 ( 一般为原股东 ) 享有 , 与大陆法 “ 这 一物一权制度 ” 是不 风漏气 ; 强表率 意识 , 增 转变工作 作风 , 确保 高标准 、 高质 量 相 符 的 。 是 表 决 权 信 托 中 的受 托 人 一 般 应 为 专 业 信 托公 司 二 地完成组织工作 各项 任务 。同时 , 还要受得住艰苦 , 耐得住寂 或商业 银行等机构 , 因其 具有较高 的专业 水准 , 能够较好地 寞, 忍得住诱惑 , 到“ 做 心不贪 , 不懒 , 身 手不伸 , 嘴不馋 ” 自 行使表决权 , 大限度地维护原股东利益 。三是信托财产应 , 最 觉 接 受 职 工 群众 的监 督 。 当是股权而非表决权 。 其合法财产权利必须是可以转让且 可
自己 见 微 知 著 的 预 见 力 , 表 及 里 的 洞 察 力 , 中选 优 的 鉴 由 好
赏力 , 去伪存真 的辨别力 。 ( ) 二 加强修养 , 廉洁从业 。组织人事 干部一定要增强政 治责任感 , 正确对待权 力 , 用权力 , 使 把党和人 民赋予 的权力 用来 为职工服务 , 决不能用来谋取私利 。要 经常反省 自己的 行为 , 检点 自己 的作 风 , 持真理 , 正错 误 , 自己的行 动 坚 修 使 符合党 的要求和职工群众 的期望 。要 筑牢保持清廉 、 拒腐 防 摘 要 : 决权 信托 制度 是针对股 东对 公司控制权的配 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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