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布《内蒙古自治区汽车运价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内交财发 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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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厅关于试点实施高速公路差异化收费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厅关于试点实施高速公路差异化收费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厅关于试点实施高速公路差异化收费的通知正文:----------------------------------------------------------------------------------------------------------------------------------------------------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厅关于试点实施高速公路差异化收费的通知各盟市、计划单列市交通运输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局,自治区公路局、交通运输管理局、自治区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总队,各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根据《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全面推广高速公路差异化收费实施方案〉的通知》(交公路函〔2021〕228号)要求,进一步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提升高速公路网通行效率,降低高速公路出行成本,促进物流业降本增效,结合我区实际,对区内部分高速公路路段的货车通行费收费标准实施差异化收费试点。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差异化政策(一)我区高速公路收费标准差异化收费是以现行收费标准为基础,差异化下浮的原则研究制定。

(二)设定G55二广高速公路赛罕塔拉至白音查干段为试点,以门架通行数据为准,对通行该路段使用ETC的合法营运货车在ETC9.5折的基础上,予以通行费6折优惠。

(三)设定G1013海张高速公路锡林浩特至三号地段为试点,以门架通行数据为准,对通行该路段使用ETC的3至5型合法营运货车在9.5折的基础上,予以通行费6折优惠;对使用ETC总重小于等于20吨的6型合法营运货车在9.5折的基础上,予以通行费5折优惠。

(四)使用ETC通行的车辆OBU内车型与通行时实际车型不符的车辆,不享受任何通行费优惠政策。

二、试行时间高速公路差异化收费试点试行期限为2021年10月1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止。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车用汽、柴油升级加价有关事宜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车用汽、柴油升级加价有关事宜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车用汽、柴油升级加价
有关事宜的通知
【法规类别】价格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内发改价字[2016]1272号
【发布部门】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6.10.27
【实施日期】2016.10.2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车用汽、柴油升级加价有关事宜的通知
(内发改价字[2016]1272号)
各盟市发展改革委,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发展改革委,各成品油经营企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安部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商务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能源局关于进一步推进成品油质量升级及加强市场管理的通知》(发改能源[2016]349号)精神,确保全区于2017年1月1日起全面供应符合国Ⅴ标准的车用汽、柴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加价标准
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

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厅关于进一步优化调整全区高速公路收费标准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厅关于进一步优化调整全区高速公路收费标准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厅关于进一步优化调整全区高速公路收费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20.11.10•【字号】•【施行日期】2020.11.16•【效力等级】•【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厅关于进一步优化调整全区高速公路收费标准的通知各盟市、计划单列市交通运输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局,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总队,各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根据交通运输部要求,为进一步加大货车通行费优惠力度、促进物流降本增效、简化收费标准体系,我区整合并进一步优化、降低部分车型收费标准,调整结果如下。

一、车型收费标准及认定方式(一)高速公路车型分类及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按照《内蒙古自治区高速公路车型分类及通行费收费标准》(附件l)执行。

(二)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按车型和实际行驶里程以及对应的费率标准计收,ETC车辆通行费计算精确到分,分以下四舍五入;人工收费计算精确到元,元以下四舍五入。

(三)鉴于包头至东胜段高速公路改扩建工程仍在进行中,包头至东胜段高速公路及辅道和桥隧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仍按照内发改费字〔2017〕816号文件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即:耳字壕高速公路收站的基本费率为4元/吨·车次;耳字壕辅道收费站和达拉特旗绕城收费站的基本费率为2元/吨·车次:黄河大桥收费站的基本费率为1.5元/吨·车次。

待改扩建工程结束后,包头至东胜段高速公路通行费收费标准按照《内蒙古自治区高速公路车型分类及通行费收费标准》(附件1)执行。

(四)准兴重载高速公路,从和林南收费站至团结收费站段按照《内蒙古自治区高速公路车型分类及通行费收费标准》(附件l)执行;从黄河至和林南收费站段(即前房子收费站至和林南收费站、大陆东收费站至和林南收费站、黄河北收费站至和林南收费站)按照《准兴重载高速公路从黄河至和林南收费站段车型分类和通行费收费标准》(附件2)执行,准兴重载高速公路运营单位可根据运营情况该段公路货车收费标准自行下调至附件1标准执行。

关于发布《内蒙古自治区汽车运价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内交财发[1992]第336号

关于发布《内蒙古自治区汽车运价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内交财发[1992]第336号

关于发布《内蒙古自治区汽车运价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内交财发[1992]第336号各盟市商物价、交通处(局)、阿盟经济处、二连浩特工商物价、交通局:《内蒙古自治区汽车运价管理实施细则》报经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策同意发布,自文到之日起执行。

一九九二年七月八日内蒙古自治区汽车运价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正确执行国家价格政策,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汽车运价规则》与《公路运价管理暂行规定》、加强运输市场管理、协调我区各盟市之间汽车运价、促进我区道路运输价格基本上要与运输价值相适应的原则,特制定《内蒙古自治区汽车运价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第二条汽车运价是国家计划价格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都分,其运价形式,按照运价对国计民生影响的大水和汽车运输形式的不同特点,实施国家定价和国家指导价格。

本细则是我区道路汽车运价、费收计算的依据。

凡在自治区境内从事营业性道路运输发生运费和其他费收结算关系者,一体遵照执行。

第三章货物运价第一节计价标准第七条货物运输计费重量一、重量单位1、整车货物运输以吨为单位,吨以下计至10千克,尾数不足10千克时,进为10千克。

2、零担货物运输以千克为单位,起码计费重量为10千克,超过10千克时按实际重量计费,尾数不足1千克时,进为1千克。

二、重量确定1、一般货物:无论整车或零担货物,其计费重量均按毛重计算。

2、轻浮货物:指每立方米重量不足333千克的货物。

整车运输轻浮货物,装载重量不足车辆标准吨位时,按车辆标记吨位计重,零担运输轻浮货物,以货物的包装最长、最宽、高部分尺寸计算体积。

按3立方分米折算1千克或每立方米折算333千克计重。

3、多点装缺货物:整车货物多点装卸,按全程合计最大载重计重。

最大载重量不足车辆标记载重量计算。

三、重量计算1、货物重量以起运地过磅为准,起运地不能或不便过磅的货物,由承托运双方协商确定计费重量。

2、成包成件规格统一的同种货物,以一标准件(包)标记重量换算全部货物重量。

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关于执行交通运输部2018年第86号公告的通知-内交发〔2019〕338号

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关于执行交通运输部2018年第86号公告的通知-内交发〔2019〕338号

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关于执行交通运输部2018年第86号公告的通知
正文:
----------------------------------------------------------------------------------------------------------------------------------------------------
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关于执行交通运输部2018年第86号公告的通知
内交发〔2019〕338
各盟市交通运输局、厅直有关单位:
根据交通运输部2018年第86号公告发布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投资估算编制办法》(JTG3820—2018)、《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JTG3830—2018)、《公路工程估算指标》(JTG/T3821—2018)、《公路工程概算定额》(JTG/T3831—2018)、《公路工程预算定额》(JTG/T3832—2018)、《公路工程机械台班费用定额》(JTG/T3833—2018)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关于执行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投资估算、概算预算编制办法>的补充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凡在2019年5月1日后审批的项目,按新计价标准规定执行。

原发布的《内蒙古自治区关于执行交通部<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的补充规定》(内交发〔2009〕42号)同时废止。

附件: 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关于执行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投资估算、概算预算编制办法》的补充规定
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2019年5月13日
——结束——。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关于锡林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关于锡林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关于锡林浩特至宝昌高速公路通行费收费标准通知
【法规类别】交通运输价格管理
【发文字号】内发改费字[2014]50号
【发布部门】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发布日期】2014.01.08
【实施日期】2014.01.0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关于锡林浩特至宝昌高速公
路通行费收费标准通知
(内发改费字[2014]50号)
锡林郭勒盟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自治区收费公路监督管理局锡林郭勒分局: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锡林浩特至张家口高速公路锡林浩特至宝昌段设立收费站的批复》(内政字〔2013〕269号),该段高速公路是自治区交通运输厅统贷统还建设项目,由自治区收费公路监督管理局负责收费管理。

现就有关计重收费标准等事宜通知如下:
一、收费标准
(一)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交通厅、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扩大高等级收费公
路载货类汽车计重收费范围的通知》(内交发〔2009〕645号)的要求,载货类汽车按计重收费模式执,载货类汽车按计重收费方式计费,即:0.07元/吨.公里。

其他事项按内交发〔2009〕645号文件相关规定执行。

(二)客车仍按车辆类型计费,具体收费标准见下表。

(三)对载货类汽车均按车货总质量计重收费,如果计重设备发生重大故障时,可按车型收费方式收费。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共汽车交通规费征管工作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共汽车交通规费征管工作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共汽车交通规费征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10.15•【字号】内政办字[2003]364号•【施行日期】2003.10.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共汽车交通规费征管工作的通知(2003年10月15日内政办字[2003]364号)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近年来,由于部分城市的国有城市公共汽车运输公司改变了原来的公益性质,因此,其所属车辆应按国家规定足额缴纳各项交通规费,但是由于区别车辆性质的界线不清,导致大量逃费抗费事件的发生,严重扰乱了运输市场的经济秩序,引发许多社会矛盾。

为确保国家公路交通规费征收政策的严肃性,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加强“公共汽车”交通规费征管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免征、减征交通规费范围:(一)单位性质由各级人民政府财政拨款并享有财政补贴、税收减免政策的国有城市公共汽车运输公司。

(二)车辆属性、用途1.公益性质,不以盈利为目的,主要为城市人民生产、生活提供服务。

2.公共汽车运输公司固定资产帐上生产性车辆。

3.由公共汽车运输公司统一管理,严格按照政府有关部门核准的固定线路、停靠站台、发车时间运营。

4.乘车票价须得到价格部门的核准,并能办理各类月票。

5.由公共汽车运输公司统一进行财务核算,运营收入全部上缴公司,不参加社会营运性运输。

符合上述条件的运输单位、运输车辆公路养路费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规定实施细则》有关规定执行,公路客运附加费比照《内蒙古自治区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规定实施细则》有关规定执行。

二、凡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各类运输单位、运输车辆,均须按章足额缴纳各项交通规费。

三、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交通规费征管工作的领导,支持交通征稽部门的工作。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10件交通规费相关文件的通知-内政发[2009]29号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10件交通规费相关文件的通知-内政发[2009]29号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10件交通规费相关文件的通知正文:----------------------------------------------------------------------------------------------------------------------------------------------------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10件交通规费相关文件的通知(内政发[2009]29号2009年4月12日)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根据国家现行有关政策和《关于废止8件交通规章的决定》(交通运输部令2009年第2号)的规定,现就废止自治区人民政府和政府办公厅下发的交通规费相关文件通知如下。

一、废止《内蒙古自治区征收公路客运附加费实施办法》等10件交通规费相关文件。

二、自治区人民政府和政府办公厅下发的其他文件中涉及交通规费的有关内容不再执行。

三、各地区、各部门要于2009年4月底前完成本地区、本部门交通规费相关文件的清理废止工作,并将清理废止情况报送自治区人民政府。

同时要按照《内蒙古自治区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审查办法》的有关规定,将清理废止交通规费相关文件的公文报送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查。

附件:废止的10件交通规费相关文件目录序号发布机关文件名称发布文号发布时间1自治区人民政府内蒙古自治区征收公路客运附加费实施办法内政发〔1987〕151号1987年11月17日2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公路养路费征收稽查工作的通告内政发〔1988〕19号1988年1月18日3自治区人民政府内蒙古自治区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内政发〔1992〕4号1992年1月7日4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区公路养路费费额征收标准的通知内政发〔1993〕181号1993年12月29日5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交通规费征收工作的通知内政字〔1998〕248号1998年12月16日6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养路费等交通规费征收工作的通知内政办字〔2000〕277号2000年12月20日7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养路费等交通规费征收工作的通知内政办字〔2003〕90号2003年3月31日8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共汽车交通规费征管工作的通知内政办字〔2003〕364号2003年10月15日9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内政办发〔2007〕41号2007年4月13日10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部分养路费和客运附加费征收管理规定有关事宜的通知内政办发〔2007〕82号2007年7月6日——结束——。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机动车交易市场收费问题的复函-内计办复字[2000]131号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机动车交易市场收费问题的复函-内计办复字[2000]131号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机动车交易市场收费问题的复函
正文:
----------------------------------------------------------------------------------------------------------------------------------------------------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
关于机动车交易市场收费问题的复函
(内计办复字[2000]131号二000年十一月十七日)
自治区工商局:
你局《关于申请确定机动车交易市场收费问题的函》(内工商函字[2000]214号)收悉。

现就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一、对经自治区批准设在各级工商部门的机动车交易所(中介机构),其收费办法、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按照《内蒙古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车辆交易所收费办法)的通知》(内价费发[1996]54号)及《内蒙古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关于降低部分收费标准的通知》(内价费发[1998]81号)执行。

二、鉴于工商行政管理系统的行政性收费实行中央一级管理,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取消第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财综字[1997]170号)已将工商部分执收的汽车交易市场管理费予以取消,故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得收取汽车交易市场管理费。

此复。

——结束——。

内蒙古自治区交通厅关于转发交通部2007年第33号公告的...

内蒙古自治区交通厅关于转发交通部2007年第33号公告的...

内蒙古自治区交通厅关于转发交通部2007年第33号公告的通知各盟市交通局、厅直有关单位现将交通部《关于公布〈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JTG B06-2007)、〈公路工程概算定额〉(JTG/T B06-01-2007)、〈公路工程预算定额〉(JTG/T B06-02-2007)、〈公路工程机械台班费用定额〉(JTG/T B06-03-2007)的公告》(2007年第33号)转发给你们,根据交通部《关于<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执行时间的通知》交公便字【2008】42号,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凡在2008年7月1日前已经批准初步设计的项目,仍执行原定额,不再进行调整。

凡在2008年7月1日后审批的项目,按新定额执行;工可研估算在部颁新《估算指标》未出台之前仍执行旧的“估算指标、编制办法和规定”。

二、按照《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规定,在执行部颁新定额的同时,结合我区的实际情况,研究制定了《关于执行交通部〈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的补充规定》(见附件),请一并执行。

附件:内蒙古自治区关于执行交通部《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的补充规定为了认真贯彻执行交通部2007年第33号《关于公布〈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JTGB06-200)…的公告》(以下简称“新办法”)。

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补充规定(以下简称“新规定”)。

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

一、人工费人工费单价的计算按“新办法”执行。

在编制概算、预算时应按附表所列人工单价执行。

如一条路线跨越二个以上不同人工单价的地区时,按各地通过的里程,用加权平均法计算全线的人工单价。

内蒙古自治区各盟市人工费工日单价二、材料费材料费按“新办法”执行。

主要材料原价按自治区公路工程定额站每季度发布的信息价格,作为建设项目控制投资编制估算、概算、预算的依据;其它材料按实计算。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内蒙古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公布自治区第一批取消的收费项目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内蒙古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公布自治区第一批取消的收费项目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内蒙古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公布自治区第一批取消的收费项目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内蒙古自治区物价局•【公布日期】1993.10.25•【字号】内财综字[1993]第960号•【施行日期】1993.10.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内蒙古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公布自治区第一批取消的收费项目的通知(内财综字[1993]第960号)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二连市、满洲里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局: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反腐败斗争近期抓好几项工作的决定》和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转发自治区财政厅、物价局〈关于贯彻中办发[1993]18号文件精神,进一步治理乱收费的意见〉的通知》,我们对自治部分部门的收费进行了清理。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将未经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审核批准的收费项目和虽经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批准但由于情况变化,现在看来不尽合理的收费项目予以取消。

现将自治区第一批取消的收费项目公布如下:一、法院系统1、缓刑、假释案件考察费,减刑案件工本费;2、代写诉状费;3、律师阅卷费;4、诉讼公文印刷费。

二、检察院系统5、免诉考察费;6、不捕不诉帮教费;7、保外就医保证金;8、监外执行帮教费;9、申诉案件受理费;10、追诉费。

三、司法部门11、劳动教养所外就医保证金;12、犯人请假保证金;13、办理解除劳教手续费。

四、公安部门14、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持枪证办证费;15、居民身份证套工本费;16、居民身份证快证费;17、出租汽车治安管理费;18、交通安全宣传费;19、各种交通管理表格费;20、严重违章驾驶员复试费;21、驾驶员报考费;22、机动车辆核发牌证、年度检审时与其他部门的合作收费及为其他部门代收费;23、由非公安干部组成的地方性治安队、交通队实施的罚款;24、强行推销国家交通法规规定以外的车辆附加装置从中取费;25、只收费不培训的驾驶员培训班及快班、"速成班";26、机动车安全带安装费价外加价;27、边境地区出入境通行证费和交通运输工具标志费超标准部分;28、灭火器外观检察费;29、灭火器容积测定费;30、灭火原因金相分析鉴定费;31、消防器材生产许可证管理费;32、出入境人员登记卡费;33、在押人员取保候审、保外就医保证金;34、在押人员伙食费;35、在押人员亲属探视费;36、城镇个体工商户治安管理费;37、农村治安联防费;38、作为任务给公安机关下达的各类罚款指标;39、除旅店业外的特种行业治安管理费;40、治安巡逻费;41、自行车管理费。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公路客运价格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公路客运价格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公路客运价格管理
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
•【公布日期】2001.12.21
•【字号】内计费字[2001]1904号
•【施行日期】2001.12.2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价格
正文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
关于公路客运价格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内计费字[2001]1904号二00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各盟市物价局,二连、满洲里市物价局:
鉴于公路客运价格审批权限已下放到各盟市,又逢2002年春运将至,为避免现行的客运价格较大的波动,正确履行政府价格职能,提高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价格决策科学性和透明度,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盟市在制定本地区公路客运价格办法时,应注意与原自治区制定的公路客运价格的有关政策相衔接,同时搞好毗邻地区包括跨省区市的价格衔接,合理制定公路客运价格和各种差别运价的加成和减成以及浮动幅度,避免大起大落。

二、凡拟在春运期间实行公路客运票价上浮政策的盟市,在浮动价格政策出台前,应按《价格法》和《政府价格决策听证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组织召开听证会。

三、各盟市要将价格管理权限下放后制定的公路客运价格管理办法及调定价
方案报我委备案。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收费公路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收费公路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收费公路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0.04.30•【字号】内政发[2000]45号•【施行日期】2000.04.30•【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收费公路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内政发〔2000〕45号2000年4月30日)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金融机构,各大企业、事业单位:现将《内蒙古自治区收费公路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收费公路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加强收费公路及收费站的管理,维护收费公路投资者、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自治区公路交通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结合自治区实际,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符合国务院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技术等级和规模的下列公路,可以依法收取车辆通行费:(一)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利用贷款或向企业、个人集资建成的还贷收费公路;(二)国内外经济组织依法有偿受让前款公路收费权或依法投资建成的特许经营收费公路。

第三条凡自治区境内利用贷款或集资新建、改建公路和特许经营公路、大型桥梁、隧道的收费管理,适用于本规定。

第四条自治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授权的车辆通行费管理机构按照“统一规划、集中管理、规模控制”的原则,对全区公路收费工作实施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自治区鼓励国内外经济组织依法投资建设、经营公路,投资者依法享有收费权、受益权。

第六条收费公路受国家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损坏、非法占用收费公路及其用地、附属设施,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收费公路非法设卡、收费、罚款和拦截通行车辆。

第七条自治区境内新建、改建的收费公路,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全区公路总体规划,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后,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履行报批手段,由自治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汽车运价规则》和《道路运输价格管理规定》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汽车运价规则》和《道路运输价格管理规定》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汽车运价规则》和《道路运输价格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09.06.19•【文号】交运发[2009]275号•【施行日期】2009.09.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汽车运价规则》和《道路运输价格管理规定》的通知交运发【2009】27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厅(委)、发展改革委、物价局:为进一步规范道路运输价格管理,促进道路运输健康发展,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制定了《汽车运价规则》和《道路运输价格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九年六月十九日汽车运价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国道路运输价格计算办法,维护旅客、货主和道路运输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道路运输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是计算汽车运费的依据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参与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道路运输经营者和旅客、货主,应当遵守本规则。

第三条本规则规定的汽车运价包括汽车旅客运价和汽车货物运价。

第四条制定汽车运价应当反映运输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关系,根据不同运输条件实行差别运价,合理确定汽车运输的比价关系。

第二章旅客运价第一节计价标准第五条运价单位:(一)计程运价:元/人千米、(二)计时运价:元/座位小时(三)行包运价:元/千克千米(四)国际道路旅客运输涉及其它货币时,在无法折算为人民币的情况下,可使用其它自由兑换货币为运价单位。

第六条计费里程(一)里程单位:旅客运输计费里程以千米为单位,尾数不足1千米的,四舍五入。

(二)里程确定:1、营运线路公路里程按交通运输部核定颁发的《中国公路营运里程图集》确定。

《中国公路营运里程图集》应当每三至五年修订一次。

《中国公路营运里程图集》中未标明的,由当地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实际里程确定。

四子王旗矿区运煤专线线二级公路设计说明书

四子王旗矿区运煤专线线二级公路设计说明书

说明书一、概述四子王旗矿区运煤专线二级公路是为四子王旗煤田开发和利用所修建的专用线路,是矿区通往省道101线并将煤炭运往赛汉塔拉的唯一通道,因此本项目的实施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

本项目主线全长22.009公里,支线长3.054公里,本项目外业勘察及施工图设计方案及标准如下:1.任务依据及测设经过:四子王旗矿区运煤专线二级公路勘察设计工作,受乌兰察布市交通局委托,由乌兰察布市震舆公路勘察设计有限责任公司具体实施完成。

外业测设前,院领导织所有参与勘察及设计人员对本项目进行了认真的研究,并编写了《勘察设计事先指导书》对各专业组针对该项目提出了具体工作内容及要求。

在认真组织充分准备的基础上我公司于二○一一年四月十二日至二○一一年四月十九日期间组织技术力量对该段公路进行了路线选线及外业勘察。

测设里程主线22.009公里,支线3.054公里。

2.设计标准:①全线采用一般二级公路标准;②设计行车速度为80公里/小时;③路基宽度为12米,路面宽为9米,两侧土路肩各1.5米;④全线均为新建路基,小桥涵与路基同宽。

二、沿线自然地理概况四子王旗矿区运煤专线二级公路主线(K0+000-K22+009.081),该路起点位于省道101线K205+500处,终点止于四子王旗矿区东侧,全长22.009公里。

路线走向为由东向西。

支线(K0+000-K3+054.479),该路起点位于主线K20+900处,终点止于矿区生活区,全长3.054公里,路线走向为由南向北。

本段路线处阴山以北乌兰察布市草原,地形起伏不大,属于平原微丘区、地形起伏不大,多为草原,大部分地段布线不受限制。

全线地质情况较差,地表土质多为粉土质砂,偶夹砾,地表土0.5米以下多为粘土,路线所经地区地下水位较深,地表排水良好,土壤干燥,路经聚水冲沟,沟槽均为季节性河流,平时无水,雨季时发生聚水。

本线所经四子王旗由于地处内陆地区而远离海洋,所以气候特征属典型大陆性气候,气候干燥,风天较多且风沙大,降雨量少,且集中为7-9月份,暴雨多,蒸发量大,湿度小,季节温差、日温差大。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保留和废止部分政策性文件的通知-内发改价字[2016]1314号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保留和废止部分政策性文件的通知-内发改价字[2016]1314号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保留和废止部分政策性文件的通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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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保留和废止部分政策性文件的通知
内发改价字[2016]1314号
各盟市发展改革委,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发展改革委: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自治区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精神,加快我委法制机关建设,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内政办发[2010]43号)及《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政策性文件全面清理工作的通知》(内政办字[2016]163号)要求,我委对2015年以前价格、收费方面的政策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此次清理共涉及2001件,其中保留继续有效的政策性文件765件,废止的政策性文件1236件,现予以公布。

附件:
1.保留的价格、收费政策性文件目录;
2.废止的部分价格、收费政策性文件目录。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6年11月3日
——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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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货物计程运价价目及比差 货物长短途运输实行货物分等、分路况、整车、零担差别运价。 第十一条 长途运价 货物运输里程在 26 公里及以远为长途。长途运输执行长途运价。 第十二条 短途运价 货物运输里程在 25 公里及以近为短途。短途运输执行短途运价。短途运价执行递远递减的原则。
第十三条 整车运价 整车运价是指一次托运货物计费重量 4 吨及以上的运价整车运输两等类以上货物时,按不同等类运价 率累加计算。 第十四条 零担运价 零担运价,是指一次托运货物不足 4 吨或应托运人要求需要进行零担运输的货物运价。 货物零担运输分为普通货物、特种货物、省际运输和区内运输。货物零担基本运价;省际普通货物零 担运价每吨公里为 0.38 元、特种货物运价每吨公里为 0.50 元;区内普通货物零担运价每吨公里为 0.44 元,特种货物运价每吨公里为 0.56 元。零担快件运价在省际、区内零担货物运价的基础上分别加成 10%。 第十五条 普通货物运价 普通货物运输实行分等计价。普通货物分为三等,以一等货物运价为基数,二等货物运价提高 10%, 三等货物运价提高 20%。 第十六条 特种货物运价 特种货物分长大笨重、危险、贵重、鲜活货物四类。特种货物运输实行分类计价,以货物运输基本运 价为基数,长大、笨重一级货物运价提高 41%,二级货物运价提高 55%,三级货物运价提高 69%;危险、 贵重货物运价不分级,均比基价提高 72%;鲜活一级货物运价提高 86%,鲜活二、三级货物运价提高 93%, 鲜活四级货物运价提高 1000%。 在特种货物运输过程中,因排除故障、拆除建筑、加固桥涵、整修道路、随车护路。道路超限使用等 所发生的费用,应由托运方支付。 第十七条 特种车辆运价 各种罐车、冷藏车、散装水泥车以及其它专用货物时,按特种车辆运价计费。特种车辆货物运价按同 类货物、同等路况运价的 135%计价。 第十八条 大型车辆运价 20 吨及以上大型汽车和挂车运输货物时,一般按计时运价计费,也可计程运价计费。计程运输普通货 物时,在普通货物运价的基础上减成; 一、20 吨汽车运价减成 10% 二、20 吨至 30 吨汽车运价减成 15% 三、30 吨及以上汽车运价减成 20% 第十九条 四吨以下汽车运价 应货主要求和因道路、装卸条件限制,需要使用 1 吨以上 4 吨以下汽车运输货物时,按 4 吨位以下汽 车运价计费。4 吨以下汽车运价按同类货物、同等路况运价的 180%计费。 第二十一条 路况分等运价 由于在不同道路条件的运输消耗各不相同,因此,货物运输应实行分路况计价。以黑色路面的货物运 价为基数,砂石路面运价提高 12.5%,土路和自然路运价提高 25%。货物运输行经几个不同路况路线时, 应按不同路况运价行驶里程分段计算。 第二十二条 区域运价 根据地理、经济区域和自然条件的特点,内蒙古自治区呼盟岭北地区执行区域运价。其货物运输基本 运价不得高于自治区货物运输基本运价的 15%。货物运输跨越不同运价区域时,应按不同运价区域,里 程分段计算。 第二十三条 跨省货物运价 跨省货物运输,应按毗邻省的不同运价率和运输里程分段计算。也可按与毗邻省交通主管部从当日 20 时至次日凌晨 5 时的全程运输,可加成 5%--10%。
第二十八条 货物运价的减成
凡符合下列条件的货物运输,应在分类运价的基础上减成
一、
托运方在托运货物的同时,提供回程货源的运输,可减成 15—20%;
二、
托运方在托运货物的同时,提供回程包装物、容器、货物的支撑辅助材料的运输,可减成
第一条 为了正确执行国家价格政策,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汽车 运价规则》与《公路运价管理暂行规定》、加强运输市场管理、协调我区各盟市之间 汽车运价、促进我区道路运输价格基本上要与运输价值相适应的原则,特制定《内 蒙古自治区汽车运价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 汽车运价是国家计划价格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都 分,其运价形式,按 照运价对国计民生影响的大水和汽车运输形式的不同特点,实施国家定价和国家指 导价格。
第三十五条 道路通行费
车辆经过收费公路、渡口、桥梁、隧道以及货物过渡倒装等费用,均由托运方负担。道路通行费由承 运方按当地有关部门规定标准代收代付。
第三十六条 货物运输杂费 一、保管费:凡在车站(货场)由收货人自取的货物,从通知到达收货人或收货单位的第三日起核收 保管费。 二、手续费:托运方办理变理或取消货物托运手续时,应核收手续费。由变更运输、承运方已支出或 尚需支出的其它费用,应由托运方负担。 三、货物运输费费率由盟市交通、物价主管部门制定。
10—15%;
三、
货物运输批量在 50 吨以上,运距在 150 公里以远的运输和运量在 100 吨以上,运输路线
相对稳定,承、托运双方签订运输合同或协议的运输,可减成 5%--10%;
四、
符合本条第三项规定,同时提供回程货物的运输,在第三荐减成运价的基础上减成 10%;
托运单程集装箱货物,其回空或去空按重箱运价养成 80%。
1、 货物重量以起运地过磅为准,起运地不能或不便过磅的货物,由承托运双方
协商确定计费重量。
2、 成包成件规格统一的同种货物,以一标准件(包)标记重量换算全部货物重
量。
3、 散装货物:按体积和自治区制定的统一重量换算标准计重。 4、 接运其他运输工具运载的货物,无过磅条件时,比照前列运输工具货票中的计费重量计重,如 承托运双方对此有异议时,可通过协商重新确定 第八条 货物运输的计费里程 一、 里程单位
应托运方要求日包车时,每日按 8 小时计算。用时间超过 8 小时,按实际使用时间计算。
第二十六条 计时包车运价计算
计时包车运价按实际包车计费时间、包用车辆的标记载重量和包用车型的吨位小时运价率计算。
第四节 货物运价的加、减成
第二十七条 货物运价的加成
凡符合下列条件的货物运输,应在分类运价的基础上加成;
内蒙古自治区交通厅 内蒙古自治区物价局 附件一
汽车货物运价表
线路等级
货物
黑色
砂石
路面
路面

土、自然路

一 等别
0.29
0.33
0.36
普类通货物
二等
0.32
0.36
0.40
三等
0.35
0.39
0.44
一级
0.41
0.46
0.51
长大
笨重货物
二级
0.45
0.51
0.56
三级
0.49
0.55
0.61
一级
第八章 附则 第七十条 本《细则》解释权属于内蒙古自治区交通厅、物价局。 本《细则》自文到之日起施行。原自治区交通局一九七七年十一月一日颁发的《内蒙古自治区公路运 价计算办法》、自治区物价局与交通局一九七八年《关于审定、整顿专营路线的通知》、自治区交通厅一 九七九年七月六日《关于公路运价若于问题的补充说明》 交通厅内交[88]财审字 320 通知同时废止。 附件一:汽车货物运价表 附件二:汽车短途货物运价表 附件五:货物分等表 附件九:计时包车运价表 附件十:散装货物换算重量表
一、凡在矿区、森林区、蔬菜区、基建工地等难行路段影响车速和载重量的专项货物运输。可加成 5%--10%(呼盟岭北地区执行区域运价,不执行此款);
二、托运方要求当时要车、立即起运或日夜兼程限期到达的运输,可加成 5%--10%;
三、计程运输,应托运人要求,车速限制在 20 公里及以下的货物运输,可加成 10%--15%;
第二十九条 货物运价加减成的并存计算。
运输一批或一项货物,同时具备两种以上加成或减成条件时,应将不同的加成或减成率相加计算,但 累计加成率不得超过分类运价的 20%。
第二节 货运其它费收
第三十四条 装卸费
货物装卸费由托运方负担。装卸费率由盟市交通、物价主管部门制定。报内蒙古自治区交通厅、物价 局备案。
本细则是我区道路汽车运价、费收计算的依据。凡在自治区境内从事营业性道 路运输发生运费和其他费收结算关系者,一体遵照执行。
第三章 货物运价 第一节 计价标准 第七条 货物运输计费重量 一、 重量单位 1、 整车货物运输以吨为单位,吨以下计至 10 千克,尾数不足 10 千克时,进为 10 千克。 2、 零担货物运输以千克为单位,起码计费重量为 10 千克,超过 10 千克时按实 际重量计费,尾数不足 1 千克时,进为 1 千克。 二、 重量确定 1、 一般货物:无论整车或零担货物,其计费重量均按毛重计算。 2、 轻浮货物:指每立方米重量不足 333 千克的货物。整车运输轻浮货物,装载 重量不足车辆标准吨位时,按车辆标记吨位计重,零担运输轻浮货物,以货物的包 装最长、最宽、高部分尺寸计算体积。按 3 立方分米折算 1 千克或每立方米折算 333 千克计重。 3、 多点装缺货物:整车货物多点装卸,按全程合计最大载重计重。最大载重量 不足车辆标记载重量计算。 三、 重量计算
货物运输计费里程以公里为单位,尾数不足一公里时,进为一公里。 二、 里程确定 货物运输的营运里程,按内蒙古交通厅印发的《内蒙古自治区公路营运路线里程图表》执行。未经核 定的营运里程按车辆实际运行里程确定或由承托运双方协商查定。对于有争议的营运里程,应报当地交 通主管部门裁定。 三、 里程计算 货物运输计费里程,包括运输里程和装卸里程。 1、 运输里程:按装货至卸货地点的实际载货里程计算。多点装卸时,以第一个装车点起至最后一 个卸车点止的载货里程计算。进入城市运输,起运时无法确定市内行驶里程或成批货物多点装卸运输的, 可采取加计市内平均中心运输里程。 2、 装卸里程:是指车辆由所在站(库)至装货点加卸货后至收车所在站(库)的实际空驶总里程。 计程和计时运价的装卸里程按 50%计费。 第九条 运价单位 一、 计程运价:整车运输以元/吨公里为单位,零担运输以元/千克公里为单位;集装箱运输以元/ 箱公里为单位。 二、 计时运价:以元/吨位小时为单位,集装箱以元/箱吨位时为单位。 三、 运费以元为单位。起码计费为一元,超过一元时,其尾数不足一角的,四舍五入。 第十条 货物基本运价 货物运输的基本运价,是指 4 吨位及以上中型吨位的普通车辆,整车装载普通一等货物,以黑色路面 上从事长途运输的每吨公里运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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