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专科医院执业校验标准
医疗机构校验现场评审标准
达不到规定要求不得分,不健全扣0.5分。
5、落实医院感染监测、诊断
检查医院感染监测年度季度计划并按规定上报
2分
无近期报告扣1分,不合格结果无整改记
和报告,落实消毒灭菌效果
监测
有具资质的检验机构的近期检验报告。
录的扣0.5分,从未监测扣1分。
抽查工作人员1-2人。一人不合格扣0.5
有相关法规规范的全院培训记录和执行记录, 随机抽查各类医务人员相关知识:消毒隔离技 术、标准预防。
检查建筑布局、人流、物流是否符合院感要求
4分
3分
4分
6分
无组织及体系扣2分,不健全扣1分,未 运行扣2分;人员配备不合要求扣2分, 不健全扣1分。
制度不健全扣2分,未开展活动扣2分,
不健全扣1分。
培训不达要求扣2分,不完善扣1分; 抽查工作人员2-4人,一人不合格扣0.5分
分)
1、医院感染管理组织机构健 全,配备院感专兼职人员
2、制定并落实医院感染管理 规章制度和工作标准
3、定期人员培训,能正确掌 握医院感染防控知识
4、医院布局、设施及流程符 合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要求
有三级医院感染管理组织及体系,工作人员配置 不低于卫生部的标准,具有实际工作能力
检查文字记录和执行记录
扣分
现场考核执行不力酌情扣分
现场考核执行不力酌情扣分
2.有健全的护理规章制度
认真执行并有监督
2分
缺项扣0.3
3.有各护理岗位职责、操作
认真执行并有考核
2分
缺项扣0.3
规程
5.病房护理人员与床位配置
有人力资源调配方案
2分
<1 : 0.39--0.39扣0.2
广西壮族自治区医院(含综合、专科医院)执业校验标准(
查医院收费公布和收费查询情况,并抽查50张以上门诊和10份住院病历的收费情况
查组织机构及设备维修文件
抽查设备购置报告、审批文件及设备档案卡、专人管理登记情况
抽查计量器具及计量部门周期检定合格证
重点查门诊部、急诊科、手术室、产科、传染病区和消毒供应室等。
查组织机构、相关文件和记录
(1)工作制度
1、医院领导干部深入科室制度;
2、会议制度;
3、院总值班制度;
4、卫生工作制度;
5、病案管理制度;
150
(10)
(20)
(30)
10
10
10
(30)
10
10
10
(30)
20
10
(30)
[20]
1
1
1
1
1
每少1张扣1分
缺1科室扣3分
每少0.1扣1分
每少0.1扣1分
缺1人扣3分
每少1m2扣1分
2、有医院感染控制方案及管理制度,并有监测记录、效果、评价及改进措施;
3、消毒供应室有验收合格证,从业人员人人持有上岗证;
4、常规器械消毒灭菌合格率100%;
5、消毒物品、物体表面、手、空气现场采样检验达到规定要求。
抽查10份以上门诊、住院病历、处方;现场检查病案科。
查防范措施、处理预案、工作差错的处理、报告,并咨询当地医学会。
缺1项扣5分,有一级甲等事故记0分,一级乙等每起扣10分,二级甲等每起扣9分,依次类推扣分
无监控制度扣3分,未开展监控扣10分,处方、病历1份不合要求扣3分。
缺1项扣5分,不做室内或室间质控不记分
感染率每超1%扣2分
医疗机构校验基本标准是怎么样的?
我国对于医疗机构有着严格的管理制度,需要医疗机构依法遵守,在医疗机构进行校验执业登记时需要按照规定办理手续,那末医疗机构校验基本标准是怎么样的呢?这方面的知识不少人都不太了解,接下来由我为您整理的医疗机构校验基本标准是怎么样的的相关内容,希翼对您有匡助。
1、关于应当校验的医疗机构。
根据卫生部《实施细则》第三十五的规定,床位在一百张以上的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专科医院、疗养院、康复医院、妇幼保健院、急救中心、临床检验中心、专科疾病防治机构,均应校验,校验期为三年;其他医疗机构也应当校验,校验期是一年。
2、医疗机构应当于校验期满前三个月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校验手续,并应当交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和下列材料: (1) 《医疗机构校验申请书》;(2)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 (3)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3、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受理校验申请后三十日内完成校验;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关可以根据情况,赋予一至六个月的暂缓校验期: (1)不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2)限期改正期间;(3) 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其他情形。
不设床位的医疗机构在暂缓校验期内不患上执业。
暂缓校验期满仍不能通过校验的,由登记机关注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住手其从事医疗活动。
4、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于每年二月底前,将上年度本行政区域内的医疗机构名册逐级上报至卫生部,其中中医、中西医结合和民族医医疗机构名册逐级上报至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5、医疗机构开业、迁移、更名、改变诊疗科目以及停业、歇业和校验结果,由登记机关予以公告。
(一) 《医疗机构校验申请书》 1 份;(二)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三)校验申请报告,包括以下内容:1、本校验期执业总结,包括医疗机构管理、医疗质量、医疗安全、执业人员聘用、变动及考核情况、医疗广告发布、医疗服务信息公开、业务开展情况及按核定的经营性质执业运营(含财税审计报告) 情况;2、执业登记项目变更的事项;3、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特殊医疗技术项目开展情况及大型医疗设备配置许可情况;4、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受到卫生、计生等行政部门奖励、处罚及整改情况;5、医疗事故及重大医疗安全事件的上报及处理情况;6、依法履行法定义务、开展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布置的各项活动以及完成政府指令性任务等情况。
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
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疗机构监督管理,规范医疗机构执业行为,保障医疗服务质量和医疗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试行)》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校验,是指卫生行政部门依法对医疗机构的基本条件和执业状况进行检查、评估、审核,并依法做出相应结论的过程。
第三条医疗机构的校验,由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以下简称“登记机关”)或指定、组建的医疗校验机构(以下简称校验机构)按照本办法具体负责。
第四条医疗机构校验坚持“谁审批谁校验”的管理原则,并实施动态评审,评审结果可与医院等级和医疗机构综合目标责任制挂钩。
第五条建立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制度,对医疗机构的不良执业行为进行记录和评分,记录和评分结果作为医疗机构校验的依据。
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以一年为一个周期。
第二章校验申请和受理第六条达到校验期的医疗机构应当主动提出校验申请。
医疗机构的校验期为:(一)床位在100张以上的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以及专科医院、疗养院、康复医院、妇幼保健院、急救中心、临床检验中心和专科疾病防治机构校验期为3年;(二)其他医疗机构校验期为1年;(三)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校验期为1年;(四)暂缓校验后再次校验合格医疗机构的校验期为1年。
第七条医疗机构应当于校验期满前3个月向登记机关申请校验,并提交下列材料(以下称校验申请材料):(一)《医疗机构校验申请书》;(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其副本;(三)各年度工作总结;(四)诊疗科目、床位(牙椅)等执业登记项目以及卫生技术人员、业务科室和大型医用设备变更情况;(五)校验期内接受卫生行政部门检查、指导结果及整改情况;(六)校验期内发生的医疗民事赔偿(补偿)情况(包括医疗事故)以及卫生技术人员违法违规执业及其处理情况;(七)特殊医疗技术项目开展情况;(八)依法履行法定义务、开展卫生行政部门布置的各项活动以及完成政府指令性任务等情况;(九)卫生监管部门对医疗机构不良行为的积分记录。
医疗机构校验现场审查基本标准
医疗机构校验现场审查基本标准执业情况核查1.核查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登记内容与实际情况是否符合规定,如有变动是否办理变更手续。
2.核查医疗机构及专科名称是否符合规范要求,未经批准不得冠名“中心”等。
3.核查实际开放床位数是否与执业许可证登记内容一致,如有超范围或未及时变更扣分。
4.发现无资格、非卫技人员执业、医师超范围执业或无注册证书等情况扣分。
分值为30分。
三、医疗质量安全管理情况核查1.核查医疗机构是否建立健全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制度,是否落实医疗质量安全管理责任。
2.核查医疗机构是否按照规定建立医疗事件报告、处理、反馈机制,是否及时处理医疗事故。
3.核查医疗机构是否按照规定开展医疗质量安全评价和持续改进工作。
4.发现医疗事故未及时报告、处理或未按规定落实医疗质量安全管理责任等情况扣分。
分值为30分。
四、医疗收费管理情况核查1.核查医疗机构是否按照规定公示医疗服务收费标准。
2.核查医疗机构是否按照规定开具、明细清单和收费凭证等。
3.核查医疗机构是否按照规定执行医疗服务价格政策,是否存在乱收费、超范围收费等情况。
4.发现医疗服务收费不公示、不规范,或存在乱收费、超范围收费等情况扣分。
分值为20分。
五、医疗纠纷处理情况核查1.核查医疗机构是否建立健全医疗纠纷处理机制,是否及时、公正、妥善处理医疗纠纷。
2.核查医疗机构是否按照规定开展医疗纠纷调解和仲裁工作,是否与相关部门建立联动机制。
3.发现医疗纠纷处理不及时、不公正、不妥善或未按规定开展医疗纠纷调解和仲裁等情况扣分。
分值为20分。
六、医疗科研管理情况核查1.核查医疗机构是否建立健全医疗科研管理制度,是否有专门的科研机构或人员负责科研工作。
2.核查医疗机构是否按照规定开展医疗科研工作,是否存在伪造、篡改、抄袭等违规行为。
3.核查医疗机构是否按照规定开展科研成果转化和知识产权保护工作。
4.发现医疗机构存在科研违规行为或未按规定开展科研成果转化和知识产权保护等情况扣分。
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
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卫生部关于印发《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卫医政发〔2009〕5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为加强医疗机构监督管理,规医疗机构执业行为,保障医疗服务质量和医疗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我部在总结各地医疗机构校验管理经验的基础上,组织制定了《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六月十五日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试行)中文名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文号卫医政发〔2009〕57号发布时间二○○九年六月十五日发布单位卫生部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疗机构监督管理,规医疗机构执业行为,保障医疗服务质量和医疗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校验是指卫生行政部门依法对医疗机构的基本条件和执业状况进行检查、评估、审核,并依法作出相应结论的过程。
第三条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其校验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卫生部主管全国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以下简称“登记机关”)负责其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校验工作。
第五条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建立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制度,对医疗机构的不良执业行为进行记录和评分,记录和评分结果作为医疗机构校验的依据。
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以一年为一个周期。
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的具体办法和记分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二章校验申请和受理第六条达到校验期的医疗机构应当申请校验。
医疗机构的校验期为:(一)床位在100以上的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以及专科医院、疗养院、康复医院、妇幼保健院、急救中心、临床检验中心和专科疾病防治机构校验期为3年;(二)其他医疗机构校验期为1年;(三)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校验期为1年;(四)暂缓校验后再次校验合格医疗机构的校验期为1年。
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机构执业校验办法试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机构执业校验办法(试行)【字号:大中小】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医疗机构的执业监督管理,确保医疗机构依法行医,规范执业,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医疗机构执业校验。
第三条医疗机构的校验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登记机关)按照本办法和自治区卫生厅制定的执业校验标准组织实施。
第二章申请第四条设床位在100张以上的医疗机构的校验期为三年;不设床位和设床位不满100张的医疗机构的校验期为一年。
第五条申请医疗机构校验应于校验期满前三个月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校验手续,并提交下列材料:(一)《医疗机构校验申请书》;(二)医疗机构执业情况报告;(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
开展静脉用药业务的,同时递交《医疗机构静脉用药证》副本。
第六条登记机关在受理申请后,向申请人发放《医疗机构申请校验受理通知》,受理时间从收到完整的申报材料之日算起。
第三章审查第七条登记机关在受理申请后的二十日内,必须组织审查工作小组按照相应的执业校验标准对医疗机构进行现场审查。
三级医疗机构(含综合、专科医院)和区直医疗机构,由自治区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审查;设床位在100张以上但不属于三级医疗机构的,由自治区卫生行政部门委托医疗机构所在地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审查,并将审查结果报自治区卫生厅办理校验。
不设床位和设床位不满100张的医疗机构,由原登记机关负责组织审查。
第八条现场审查采取听取汇报、现场检查、病案与文件抽查、理论与技术操作考核和咨询有关主管部门等方式。
现场审查所涉及的有关文件、病案和材料应当真实,严禁弄虚作假。
如在审查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应取消本次审查结果。
在现场审查中发现医疗质量、医疗安全等方面存在重大缺陷,应对审查结论实行单项否决。
第九条审查工作小组应在现场审查结束后,10日内登记机关提交审查工作报告。
审查工作报告内容应包括:(一)审查工作概况;(二)被审查医疗机构的执业活动与执业校验标准的符合情况;(三)被审查医疗机构的得分情况(附标准评分表);(四)被审查医疗机构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意见;(五)应当说明的其他问题;(六)审查小组组长及各成员签字。
广西壮族自治区医院(含综合、专科医院)执业校验标准
广西壮族自治区医院(含综合、专科医院)执业校验标准(1000分)
广西壮族自治区医院(含综合、专科医院)执业校验标准(1000分)
广西壮族自治区医院(含综合、专科医院)执业校验标准(1000分)
广西壮族自治区医院(含综合、专科医院)执业校验标准(1000分)
广西壮族自治区医院(含综合、专科医院)执业校验标准(1000分)
广西壮族自治区医院(含综合、专科医院)执业校验标准(1000分)
广西壮族自治区医院(含综合、专科医院)执业校验标准(1000分)
广西壮族自治区医院(含综合、专科医院)执业校验标准(1000分)
广西壮族自治区医院(含综合、专科医院)执业校验标准(1000分)
广西壮族自治区医院(含综合、专科医院)执业校验标准(1000分)
广西壮族自治区医院(含综合、专科医院)执业校验标准(1000分)。
1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校验流程图
核查项目及内容
查当地电视、广播和报刊;查青卫医〔2001〕60号和青卫医〔2003〕94号文件落实情况以及《医疗广告管理办法》
核实《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和相应的名称批文
依照《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24号)和《加强医疗机构聘用社会医务人员执业管理的通知》(卫医发〔1998〕第26号)现场核查
发现1人无证扣3分
核查项目及内容
核查要点
分值
评分办法
得分
(八)严格遵守有关医疗广告的法律法规,不刊登、播放、张贴非法医疗广告;规范医疗广告发布行为;
(九)开设科目符合执业注册范围,医疗机构的名称及各专科名称命名符合法规要求,未经省卫生厅审批,不得以“中心”等冠名;
(十)聘用外省、国外医务人员执业符合要
〔10〕
2
2
2
2
2
350
(10)
(10)
(20)
(20)
(10)
(40)
(20)
缺一项扣1分;无成册可用者不记分
无批准不得分并查处
无证不得分并查处
无记录或不完整不得分并查处
发现聘用非卫生技术人员执业不得分;未取得相应证书而执业,每人扣5分并查处
未集中处理不得分
1项不合格扣5分,未记录或缺1次扣1分
1项不合格扣2分,
(五)医疗废物管理符合相关规定
(六)对医务人员开展院内培训、积极参加市卫生计生委每月例会;
(七)从事放射、消毒供应、产科、高压氧等岗位人员有岗位培训合格证;
(2)工作人员岗位职责
1、院长和各副院长职责
2、各行政后勤科长职责
3、各业务科主任、护士长职责
4、各科医师、护士职责
二级综合医院校验标准
二级综合医院校验标准第一项是服务范围,要求以本区域为主,承担一定数量的周边区域诊疗任务。
第二项是医院功能,要求承担常见病和多发病的诊疗任务,并具一定的急危重症和疑难疾病的诊疗能力,兼顾预防、保健和康复服务。
第三项是规模与设置,要求符合《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2009版)》所要求的二级综合医院标准。
第四项医院公益性,提出8项要求:①一是执行国家基本药品制度,按国家有关规定优先使用基本药物,全面实现药品零加成。
②二是参加医疗紧急救治体系,完成突发公共事件的紧急医疗救援任务。
③三是承担区级及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公共卫生任务。
④四是积极参与落实分级诊疗政策,参与医联体建设。
⑤五是执行政府指令,承担东西部扶贫协作、对口支援及援外医疗或国际紧急医疗救治任务。
⑥六是积极落实各项控费措施,严格控制医药费用不合理增长。
⑦七是在国家医疗保险制度框架内,实施双向转诊。
⑧八是在社会评价随机抽样中获得较高满意度,上一年度第三方评估的患者满意度≥85%。
第五项是依法执业,也提出八项要求:①一是年度校验合格,无暂缓校验情况,无公立医院绩效考核不合格情况。
②二是向社会提供服务的诊疗科目与执业许可证相一致,无对外出租、承包科室或仪器设备等情况。
③三是无卫生技术人员执业、大型医疗设备配置与使用或医疗技术应用等方面的重大违规情况;无虚假医疗广告情况;无属于组织行为的出具虚假医疗文书情况。
④四是无重大违规收费情况。
⑤五是无利用职务之便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财物或牟取其他不当利益等不正之风事件,并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行为。
⑥六是无因违反规定被市医疗保障部门中止定点医院医保结算关系或取消医保定点资格的情况。
⑦七是实施患者安全目标,无火灾、放射源泄漏、医院感染等被通报或处罚的重大安全事故。
⑧八是无一级甲等完全责任医疗事故或瞒报、漏报重大医疗过失事件的行为。
综合性医院评审标准
综合性医院评审标准综合性医院作为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的今天,其医疗水平、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的要求也越来越高。
为了确保综合性医院的正常运作和持续发展,评审标准成为了必不可少的工具。
下面将从医疗水平、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三个方面介绍综合性医院评审标准。
一、医疗水平医疗水平是综合性医院最基本的评价标准之一。
评审医院的医疗水平需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1.医疗设备:评审时需要考虑医院的医疗设备是否齐全、先进,并且保持良好运行状态。
2.专业技术人员:评审标准中需要对医院的医生、护士等专业从业人员进行评价,包括其专业水平、持续教育情况等。
3.医疗质量:医疗质量是评价综合性医院医疗水平的重要指标。
评审标准需要考虑医疗质量管理制度的健全性,医疗质量监控情况等。
二、服务质量服务质量是综合性医院吸引患者的重要因素之一。
因此,在评审标准中,服务质量应该是一个重要考核点。
1.服务态度:医务人员的服务态度是评审服务质量的重要指标。
他们应该以礼貌、耐心、细心的态度对待患者,为患者提供优质的服务。
2.服务设施:服务设施的舒适度、整洁度也是评审标准中需要考虑的因素之一。
医院应该确保环境整洁,设施完善,方便患者就诊。
3.服务项目:服务项目的丰富度和覆盖范围也是评审服务质量的一个重要方面。
医院应该根据患者的需求提供多样化的医疗服务项目。
三、管理水平管理水平是综合性医院运作顺利和可持续发展的基础。
评审标准应该考虑以下几个方面:1.管理制度:各项管理制度的完善程度是评审管理水平的一个重要指标。
医院应该建立科学、规范的管理制度,确保医院正常运行。
2.人力资源管理:人力资源是医院最宝贵的资源之一。
评审标准应该对医院的人力资源管理情况进行评价,包括员工培训、激励机制等。
3.财务管理:财务管理对医院的可持续发展至关重要。
医院应该建立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确保资金的合理利用。
综合性医院评审标准是医院运作和管理的重要工具。
医疗机构设置审批、执业登记和校验
医疗机构设置审批、执业登记和校验一、许可依据和程序(一)设置许可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九条:单位或者个人设置医疗机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并取得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方可向有关部门办理其他手续。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十一条:单位或者个人设置医疗机构,应当按照以下规定提出设置申请:(一)不设床位或者床位不满100张的医疗机构,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第八条:开办中医医疗机构,应当符合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中医医疗机构设置标准和当地区域卫生规划,并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方可从事中医医疗活动。
(二)执业许可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医疗机构执业,必须进行登记,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十七条:医疗机构的执业登记,由批准其设置的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
(三)执业校验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床位不满100张的医疗机构,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每年校验1次;床位在100张以上的医疗机构,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每3年校验1次。
校验由原登记机关办理。
(四)受理对象在南宁市辖区范围内不设床位或者床位不满100张的医疗机构的设置和执业许可和校验,执行卫生监督分级管理的规定。
市卫生局受理范围:1、市区各街道办事处行政区域范围内医疗卫生机构;2、市区乡镇行政区域范围内三个诊疗科目以上(含三个科目)的诊所、门诊部、医院(乡镇卫生院除外),以及申请设置产科、医疗美容科、精神卫生科、皮肤科、医学影像科、医学检验科等特殊诊疗科目的医疗机构;3、市区范围内社区卫生服务机构。
注:南宁市范围内的乡镇卫生院、未设街道办事处的乡镇行政区域2个科目以下的医疗机构设置、执业许可和校验到相应城区卫生局申请办理。
(五)办理地点:南宁市科园大道东五路6号市政务服务中心三楼卫生局窗口,咨询电话:3221278、3221250。
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试行)
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疗机构监督管理,规范医疗机构执业行为,保障医疗服务质量和医疗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校验是指卫生行政部门依法对医疗机构的基本条件和执业状况进行检查、评估、审核,并依法作出相应结论的过程。
第三条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其校验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卫生部主管全国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以下简称“登记机关”)负责其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校验工作。
第五条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建立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制度,对医疗机构的不良执业行为进行记录和评分,记录和评分结果作为医疗机构校验的依据。
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以一年为一个周期。
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的具体办法和记分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二章校验申请和受理第六条达到校验期的医疗机构应当申请校验。
医疗机构的校验期为:(一)床位在100张以上的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以及专科医院、疗养院、康复医院、妇幼保健院、急救中心、临床检验中心和专科疾病防治机构校验期为3年;(二)其他医疗机构校验期为1年;(三)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校验期为1年;(四)暂缓校验后再次校验合格医疗机构的校验期为1年。
第七条医疗机构应当于校验期满前3个月向登记机关申请校验,并提交下列材料(以下称校验申请材料):(一)《医疗机构校验申请书》;(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其副本;(三)各年度工作总结;(四)诊疗科目、床位(牙椅)等执业登记项目以及卫生技术人员、业务科室和大型医用设备变更情况;(五)校验期内接受卫生行政部门检查、指导结果及整改情况;(六)校验期内发生的医疗民事赔偿(补偿)情况(包括医疗事故)以及卫生技术人员违法违规执业及其处理情况;(七)特殊医疗技术项目开展情况;(八)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试行)》
《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试行)》(卫医政发〔2009〕57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疗机构监督管理,规范医疗机构执业行为,保障医疗服务质量和医疗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校验是指卫生行政部门依法对医疗机构的基本条件和执业状况进行检查、评估、审核,并依法作出相应结论的过程。
第三条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其校验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卫生部主管全国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以下简称“登记机关”)负责其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校验工作。
第五条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建立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制度,对医疗机构的不良执业行为进行记录和评分,记录和评分结果作为医疗机构校验的依据。
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以一年为一个周期。
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的具体办法和记分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二章校验申请和受理第六条达到校验期的医疗机构应当申请校验。
医疗机构的校验期为:(一)床位在100张以上的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以及专科医院、疗养院、康复医院、妇幼保健院、急救中心、临床检验中心和专科疾病防治机构校验期为3年;(二)其他医疗机构校验期为1年;(三)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校验期为1年;(四)暂缓校验后再次校验合格医疗机构的校验期为1年。
第七条医疗机构应当于校验期满前3个月向登记机关申请校验,并提交下列材料(以下称校验申请材料):(一)《医疗机构校验申请书》;(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其副本;(三)各年度工作总结;(四)诊疗科目、床位(牙椅)等执业登记项目以及卫生技术人员、业务科室和大型医用设备变更情况;(五)校验期内接受卫生行政部门检查、指导结果及整改情况;(六)校验期内发生的医疗民事赔偿(补偿)情况(包括医疗事故)以及卫生技术人员违法违规执业及其处理情况;(七)特殊医疗技术项目开展情况;(八)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管理-制度】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
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疗机构监督管理,规范医疗机构执业行为,保障医疗服务质量和医疗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校验是指卫生行政部门依法对医疗机构的基本条件和执业状况进行检查、评估、审核,并依法作出相应结论的过程。
第三条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其校验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卫生部主管全国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以下简称“登记机关”)负责其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校验工作。
第五条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建立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制度,对医疗机构的不良执业行为进行记录和评分,记录和评分结果作为医疗机构校验的依据。
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以一年为一个周期。
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的具体办法和记分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二章校验申请和受理第六条达到校验期的医疗机构应当申请校验。
医疗机构的校验期为:(一)床位在100张以上的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以及专科医院、疗养院、康复医院、妇幼保健院、急救中心、临床检验中心和专科疾病防治机构校验期为3年;(二)其他医疗机构校验期为1年;(三)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校验期为1年;(四)暂缓校验后再次校验合格医疗机构的校验期为1年。
第七条医疗机构应当于校验期满前3个月向登记机关申请校验,并提交下列材料(以下称校验申请材料):(一)《医疗机构校验申请书》;(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其副本;(三)各年度工作总结;(四)诊疗科目、床位(牙椅)等执业登记项目以及卫生技术人员、业务科室和大型医用设备变更情况;(五)校验期内接受卫生行政部门检查、指导结果及整改情况;(六)校验期内发生的医疗民事赔偿(补偿)情况(包括医疗事故)以及卫生技术人员违法违规执业及其处理情况;(七)特殊医疗技术项目开展情况;(八)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青海省卫生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医疗机构校验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青海省卫生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医疗机构校验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卫生厅•【公布日期】2004.12.10•【字号】青卫医[2004]84号•【施行日期】2004.12.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青海省卫生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医疗机构校验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青卫医〔2004〕84号)西宁市、海东地区、各自治州卫生局,省属各医疗机构,省卫生厅卫生监督所:为加强医疗机构监督管理,规范医疗机构执业行为,维护医疗秩序,确保其依法行医,保证医疗安全,促进医疗卫生事业发展,保障公民健康,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我厅制定了《青海省医疗机构校验工作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1、青海省医疗机构校验标准(综合医院及专科医院部分)(略)2、青海省医疗机构校验标准(乡镇卫生院部分)(略)3、青海省医疗机构校验标准(门诊部、诊所、卫生室〔所〕、医务室部分)(略)4、青海省医疗机构校验标准(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部分)(略)5、青海省医疗机构校验标准(社区卫生服务站部分)(略)青海省卫生厅二○○四年十二月十日青海省医疗机构校验工作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确保其依法行医、规范执业,根据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卫生部《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和《青海省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实施办法(暂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各级各类医疗机构。
第三条医疗机构校验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办法和《青海省医疗机构校验标准》组织实施。
第二章申请第四条床位在100张以上的医疗机构,其校验期为三年;不设床位和床位不满100张的医疗机构,其校验期为一年。
第五条医疗机构应当于校验期满前三个月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校验手续。
第六条办理校验应当交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提交下列文件:(一)《医疗机构校验申请书》;(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三)校验期内医疗机构执业情况报告;(四)校验期内卫生行政部门对医疗机构的奖罚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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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检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医院(含综合、专科医院)执业校验标准(100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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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审组别:____________ 扣—分得 __________ 分评审专家(签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