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国际货物贸易法适用的法律、惯例
国际贸易中适用的法律与惯例[1]
国际贸易中适用的法律与惯例国际贸易中适用的法律与惯例介绍随着全球化的发展,国际贸易成为许多国家的重要经济活动之一。
在进行国际贸易时,了解适用的法律与惯例是至关重要的。
本文将介绍在国际贸易中普遍适用的法律和惯例,并解释其重要性和运作方式。
1. 国际贸易法律国际贸易法律是指适用于国际贸易活动的法律体系。
国际贸易法律的主要源自于国际法和国内法。
国际贸易法律的主要目的是规范国际贸易关系,维护各方的权益,并促进贸易的公平、公正和有序进行。
1.1 国际法国际法是指在国家之间产生的法律关系和争端解决的规则。
在国际贸易中,国际法主要体现在国际贸易组织的规则和国际贸易协定中。
例如,世界贸易组织(WTO)是一个重要的国际贸易组织,其下的《关税与贸易总协定》(GATT)等协定规定了国际贸易中的基本规则和原则。
1.2 国内法国内法是指每个国家自行制定的法律体系。
在国际贸易中,国内法通过法律规定涉及到进出口的手续、关税、税收等事宜。
每个国家的国内法对国际贸易的规定可能有所不同,因此,了解并遵守目标国家的国内法是进行国际贸易的基本要求。
2. 国际贸易惯例国际贸易惯例是指在国际贸易中普遍遵循的行业规范和实践。
虽然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但国际贸易惯例在国际贸易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有助于促进贸易的顺利进行。
2.1 国际贸易合同国际贸易合同是国际贸易中一种常见的合同形式。
合同的签订和履行是国际贸易的基础。
国际贸易合同的惯例包括明确商品的规格、数量、价格和交货日期等信息,以及支付方式和货物的保险等条款。
2.2 国际支付方式国际贸易中的支付方式是国际贸易惯例中的重要内容。
常见的国际支付方式包括信用证、托收、汇票等。
各种支付方式有不同的优势和风险,根据具体情况选择适合的支付方式对于确保交易安全和顺利完成非常重要。
2.3 国际贸易保险国际贸易保险是为了对国际贸易中的风险进行保护而采取的一种措施。
国际贸易保险通常涉及货物运输的损失、被盗或灭失等风险。
国际贸易实务第二章国际贸易中的惯例和法律规定
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适用的法律
〔一〕国内法 1. 国内法的含义 是指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在本国主权管辖范围
内生效的法律.
我国对外贸易管理方面的法律 : 公司法、合同法பைடு நூலகம்海商法、票据法、担保法 等
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适用的法律
2. “法律冲突〞的标准 “法律冲突〞解决方法:在国内法中规定冲突标 准的方法. 我国的<合同法>:〞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选择 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但法律另有规定的 除外.涉外合同的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与合 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法律〞.
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适用的法律
2.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1988年1月1日正式生效的?联合国国际货物销 售合同公约?(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Contracts for the International Sale of Goods, CISG) 两点保存(1)关于公约适用范围.
• ?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那么? International Rules for the Interpretation of Trade Terms
• ?INCOTERMS 2000?(2000Revision) • ?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600…Uniform Customs
and Practice for Commercial Documentary Credits • ?托收统一规那么?URC522 Uniform Rules for
(2)合同形式.
本章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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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适用的法律
〔二〕国际贸易惯例*
1.国际贸易惯例的含义
国际贸易惯例(International Trade Practice), 或称国际商业惯例(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Practice),是指在国际贸易的长期实践中逐渐 形成的一些有较为明确和固定内容的贸易习 惯和一般做法.通常是由国际性的组织或商业 团体制定的有关国际贸易的成文的通那么,准 那么和规那么.
国际贸易中适用的法律与惯例-无删减范文
国际贸易中适用的法律与惯例国际贸易中适用的法律与惯例引言在全球化的背景下,国际贸易不断发展壮大。
国际贸易涉及多个国家之间的交易,因此需要遵守一系列适用的法律与惯例。
这些法律与惯例旨在维护各方的权益、规范市场行为,建立公平公正的国际贸易环境。
本文将介绍国际贸易中常见的法律与惯例,以及它们的主要内容和作用。
1. 世界贸易组织(WTO)1.1 简介世界贸易组织(World Trade Organization,简称WTO)是国际贸易领域最重要的组织之一。
其宗旨是促进全球贸易自由化和公平竞争,确保各成员国在贸易领域享有平等权利。
1.2 主要内容与作用WTO的主要内容包括贸易谈判、规则制定与争端解决。
其规则遵循非歧视、最惠国待遇、国民待遇等基本原则。
WTO规定争端解决机制,成员国可以通过争端解决机制解决贸易纠纷,维护自身权益。
WTO的作用在于促进贸易自由化,降低贸易壁垒,加强贸易规则的遵守和执行,维护全球贸易秩序的稳定。
2. 国际商会(ICC)2.1 简介国际商会(International Chamber of Commerce,简称ICC)是全球最大的商会组织。
其成立于1919年,总部位于法国巴黎。
ICC代表全球企业界的利益,致力于促进和规范国际贸易。
2.2 主要内容与作用ICC的主要内容包括制定国际商业惯例、发表国际商事观点和建议、提供国际商事仲裁服务等。
其制定的国际商业惯例被广泛应用于国际贸易合同中,如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国际运输合同等。
ICC的作用在于标准化国际商事行为,提供仲裁和调解服务,解决跨国商事争端,保护商业主体的权益。
3. 国际货物销售协定(CISG)3.1 简介国际货物销售协定(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Contracts for the International Sale of Goods,简称CISG)是一项重要的国际贸易法律文件。
该协定于1980年通过,并被多个国家广泛采纳。
第二章国际货物买卖法之CISG(2)案例
(3)产品责任不受公约管辖。 但这并未排除买方据公约向卖方提出补偿的主张。这种 补偿是基于买方对人身受损害或死亡的第三方即真正的 买家的责任引起的。因为买方所受到的损失实际上是金 钱上的损失,因而仍然可根据公约向卖方提出违约责任 的救济。 第5 条没有排除因货物不符合同而对财产造成损害的主 张。 (4)当事人的行为能力、欺诈和胁迫等问题。
第三节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Contracts for the International Sale of Goods ,CISG)概述 一、产生背景 早在20世纪20年代国际统一私法协会就致力于制 定国际货物销售统一法。随后由海牙国际私法会 议在1964年制定出了两个过渡性质的国际货物销 售法公约,即《国际货物销售统一法公约》和 《国际货物销售合同成立统一法公约》。最后, 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合并了这两个公约,并 加以改善,最终于1980年在维也纳外交会议上通 过了CISG。公约获得76个国家承认(2010年9月) 。
例外:如果卖方在订立合同前任何时候或订立 合同时不知道而且没有理由知道这些货物是购 供任何这种使用的,则公约仍然可能适用。 案例:一个德国的律师向法国的一家家具厂订 购一张办公椅。该律师发出订单的时候使用的 信笺是其所在律所的公用信笺,有律所的字样 作抬头。这种情况下,即使该律师买办公椅的 目的是为了家用,但由于家具厂在订立合同时 没有理由知道或不应知道,所以合同仍然可适 用公约。
(b)以拍卖方式进行的买卖 (c)根据法律执行令状或其他令状的买卖 这两种成交方式与一般的买卖不同,应 受各国专门性或强制性法律支配。但商 品交易所的销售不在这一排除范围,它 们只是构成订立合同的一种特殊方式。
27579 国际贸易法课程考试说明
27579 国际贸易法课程考试说明一、本课程使用的教材、大纲国际贸易法课程指定使用的教材为《国际贸易法》,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郭寿康、韩立余主编,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
二、本课程的试卷题型及试题难易程度1.试卷题型结构表2.试卷分别针对识记、领会、简单应用、综合应用四个认知及能力层次命制试题,四个层次在试卷中所占的比例大致为识记占20%,领会占30%,简单应用占30%,综合应用占20%。
3.试卷难易度大致可分为容易、中等偏易、中等偏难、难四个等级,试卷中不同难易度试题所占的分数比例,大致为容易占20%,中等偏易占30%,中等偏难占30%,难占20%。
三、各章内容分数的大致分布根据自学考试大纲的要求,试卷在命题内容的分布上,兼顾考核的覆盖面和课程重点,力求点面结合。
教材具体各章所占分值情况如下:四、考核重点及难点第一章国际贸易法概论(1)国际贸易法的概念;(2)国际贸易法的渊源和体系;(3)国际贸易法的主体。
第二章国际货物买卖法适用的法律、惯例(1)《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适用特点;(2)《国际商事合同通则》的作用。
第三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1)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成立;(2)要约;(3)承诺;(4)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主要条款。
第四章买卖双方的义务及违约救济(1)《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违约的形式;(3)损害赔偿;(4)违约免责;(5)货物所有权和风险的转移。
第五章国际货物运输与保险(1)提单的概念和性质;(2)《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和《汉堡规则》;(3)承运人、托运人的权利与义务;(4)租船合同;(5)国际货物运输保险。
第六章国际支付(1)支付工具;(2)汇付;(3)托收;(4)信用证的概念、特点、基本原则;(5)保理。
第七章国际贸易融资与担保(1)备用信用证;(2)见索即付保函;(3)出口信用保险。
第八章国际技术贸易(1)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的发展;(2)国际技术许可合同的分类和主要条款。
第二章国际货物买卖适用的法律、惯例
(二)《国际货物销售时效公约》 (三)《国际货物销售代理公约》(CAISG) (四)(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CIS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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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国际货物销售的统一法 公约》、《关于国际货物销售合
同成立的统一法公约》
ULIS主要规定了合同双方的基本义务,如货物的交付、 货物与合同规定相符、价款的支付、不履行的免责、 违约救济和损失风险,等等。该公约于1972年 8月 18 日生效,批准或参加国有 9个,但是,意大利、联邦 德国、荷兰、比利时、卢森堡 5国相继退出了该公约 ,实际上只剩下英国、圣马力诺、以色列、冈比亚 4 国。
ULF主要规定了要约和承诺、要约的撤销、反要约等有 关问题,于1972年 8月生效,批准或参加国与 UL1S相 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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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国际货物销售时效公约》
该公约于1974年在纽约签订,于 1980年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 合同公约》以议定书的形式修订。截至 2004年 8月,1974年文本 有成员国 25个,1980年文本有成员国 38个。我国没有加人该公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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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公约未涉及的法律问题
公约并没有对所有涉及国际货物销售的法律问题 均进行了规定,公约的规定仅限于因合同而产 生的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问题,下列几个方面 的问题,均由于各国法律的规定分歧较大,很 难统一,因此,公约没有涉及的法律问题主要 有:
1.公约不涉及有关销售合同的效力或惯例的效力 问题。
2.公约不涉及销售合同对所售出的货物的所有权 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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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国际货物销售合同适用法律 公约》
1985年 11月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和 海牙国际私法会议联合召开的外交会议 通过了《国际货物销售合同适用法律公 约》(未生效)。 该公约所指的适用法律,是某一个国家的 现行实体法,不包括该国的国际私法规 范。 该公约规定了适用法的确定原则。
国际货物贸易适用的法律与惯例
国际货物贸易适用的法律与惯例国际货物贸易适用的法律与惯例引言国际货物贸易是指不同国家之间的商品交流和交易活动。
由于涉及到不同国家之间的权利和义务,需要依据一定的法律和惯例进行规范和处理。
本文将介绍国际货物贸易适用的法律和惯例,包括国际贸易法律、国际公约、国际商会的惯例等。
国际贸易法律国际贸易法律是指适用于国际货物贸易的法律体系。
其中最重要的国际贸易法律是《国际贸易合同法》。
该法律涵盖了国际贸易合同的签订、履行、违约等方面的规定。
除此之外,还有一些特定的国际贸易法律,如《海关法》、《运输法》等,用于规范国际货物的进出口、运输和清关手续。
国际公约国际公约是各国之间为了规范国际货物贸易而签署的共同协议。
最著名的国际公约是《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CISG)。
该公约适用于跨国买卖合同,规定了买卖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合同解决争议的方法。
除了CISG,还有一些其他的国际公约,如《联合国国际货物运输法公约》、《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协定》等,都对国际货物贸易具有重要意义。
国际商会的惯例国际商会(ICC)是由各国商业机构组成的国际性商会组织。
ICC制定了一系列的商业惯例,用于规范国际货物贸易中的各种操作和纠纷解决方式。
其中《国际货物买卖惯例》(INCOTERMS)。
INCOTERMS规定了国际货物贸易中买卖双方的责任和风险转移时机,对于确保交易的顺利进行具有重要意义。
,ICC还制定了一些其他惯例,如《国际贸易中的商业文档惯例》、《仲裁规则》等,都为国际货物贸易提供了标准化的操作规范。
区别国际法和国际惯例国际法和国际惯例都是适用于国际货物贸易的规范体系,但两者有一些区别。
国际法具有强制性,是由各国共同通过法律形式确立的规则,国际货物贸易当事人必须遵守。
而国际惯例是长期实践形成的一种行为规范,是由国际商业界共同遵循的一种惯常做法,具有一定的自愿性。
国际法和国际惯例共同构成了国际货物贸易的规则体系,相互补充和协调。
结论国际货物贸易适用的法律与惯例是为了确保交易的公平、公正进行而制定的。
国际贸易中的惯例和法律规定
(Ex Dock)。随着《通则》的广泛使用,目 前只有美洲和拉美一些国家的商人使用。
第二节 关于货款支付的国际公约与 惯例
一、《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
(一)《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的产生
《统一惯例》是国际商会为统一各国对跟单 信用证条款的解释和做法,明确各有关当事 人的权利、义务,减少因解释不同而引起的 争端,调和各有关当事人之间的矛盾而制定 的一个重要的国际贸易惯例。
二、《托收统一规则》
是国际商会为规范托收业务的做法,调和各有 关当事人之间的矛盾,以利于商业和金融活 动的开展而制定的一个重要惯例。该规则是
对国际惯例的总结,具有国际惯例的效力, 即只在当事人自愿采用或没有明示排出时才 对当事人有约束力。该规则产生于1958年, 最新版本为《URC522》,1996年1月1日生 效。
2、《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成立统一法公约》: 主要规定了要约与承诺、要约的撤销、反 要约等有关问题。
但由于许多国家认为上述两公约内容繁琐, 有的概念晦涩难懂。因此参加两公约的国 家不多。因此未能达到统一各国买卖法的 预期目的。
(二)主要内容
《公约》除序言外,主要包括适用范围、合 同的成立、货物销售、最后条款四个组成 部分,全文共101条。
1、承运人义务。使船舶适航;管理货物。
2、承运人的免责。该规则第四条第二款以列 举的方式,明确了承运人的17项免责事项。
3、索赔与诉讼。按照第三条第六款,收货人 除非在提货前或提货时向承运人提交货损的 书面通知,否则,这个提货本身就构成承运 人已按提单内容交付货物的初步证据。诉讼 时间自货物交付或应当交付之日起1年为有效 期。
(6)银行对单据的真实性和当事人的诚信、 能力、信誉等概不负责。
(7)当汇票遭到拒付时,提示银行应尽力查 找原因;超过规定天数后可将单据退回发出 托收指示的银行。
国际贸易法律法规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外贸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成立于2005年,主要从事各类电子产品的进出口业务。
公司产品主要出口至欧洲、美洲和亚洲等国家和地区。
2019年,公司计划向欧洲某国出口一批价值100万美元的电子产品。
然而,在准备出口过程中,公司突然接到欧洲某国政府的通知,称该公司出口的电子产品涉嫌违反该国环保法规,需缴纳高额环保税,否则将禁止进口。
二、案例经过1. 初步调查:公司接到通知后,立即组织人员进行初步调查。
经查,公司出口的电子产品在设计和生产过程中,已符合国际环保标准,且所有原材料均来自环保认证供应商。
然而,欧洲某国政府却以“未达到该国环保法规要求”为由,要求公司缴纳高额环保税。
2. 沟通协调:公司立即与欧洲某国政府进行沟通,说明公司产品的环保合规性,并提供了相关证明材料。
然而,欧洲某国政府仍然坚持原判,要求公司缴纳环保税。
3. 法律咨询:面对困境,公司决定寻求专业法律机构的帮助。
经咨询,律师建议公司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收集证据:进一步收集公司产品环保合规性的证据,包括产品环保认证、原材料供应商环保认证等。
- 了解法规:深入研究欧洲某国环保法规,了解其具体要求和适用范围。
- 寻求支持:向行业协会、商会等组织寻求支持,争取集体维权。
4. 谈判协商:在律师的协助下,公司与欧洲某国政府进行了多次谈判。
经过艰苦的努力,双方最终达成一致,公司同意缴纳一定数额的环保税,但得到了该产品在今后一段时间内的进口许可。
三、案例分析1. 贸易壁垒:本案中,欧洲某国政府以环保税为由,对某外贸公司出口的电子产品实施贸易壁垒。
这种行为违反了国际贸易规则,损害了我国企业的合法权益。
2. 法律法规适用:在处理此类国际贸易纠纷时,企业应充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确保自身权益。
本案中,公司及时收集证据、寻求专业法律帮助,最终成功维权。
3. 应对策略:企业应采取以下措施应对贸易壁垒:- 加强合规管理:确保产品符合国际环保标准,避免因环保问题引发贸易纠纷。
国际贸易实务-第2章 国际贸易惯例
通常是指国际组织根据国际贸易实践中逐渐形成的一 般习惯做法制定成文的规则
且这些规则,根据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被国际上 普遍接受和广泛使用,而成为公认的国际贸易惯例。
<一>国际贸易适用的法律和惯例
国际贸易惯例
通常是指国际组织根据国际贸易实践中逐渐形成的一 般习惯做法制定成文的规则
若买卖双方没有在进出口合同中约定解决合同争议所适用的 法律,则由受理合同争议的法院或仲裁机构,依据与合同有最 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来处理合同项下的争议。考虑到本案合 同的签约地、标的物和仲裁地都在都在中国,根据最密切联系 的原则,可以裁定本案应按中国国内有关法律来裁决。
<一>国际贸易适用的法律和惯例
但是,在本案中,由于双方营业地都在中国香港,所以不 满足“营业地分处于不同缔约国”这个条件,由此看出,本案 不适用《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案例分析
2、我国《合同法》第26条规定:“涉外合同当事人可以选择处 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涉外合同 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于合同有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
➢ 国际货物买卖《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我国核准时,对其适用范围提出了保留)
应仅限于营业地分处于不同缔约国的当事人之间所订立 的货物买卖合同,才适用此公约。
<一>国际贸易适用的法律和惯例
如果A国/B国的国内法与A国B国之间所签署的双 边协定产生了矛盾,应该优先遵循?
案例分析
2017年1月2日,营业地均在香港的交易双方在中国 内地签订买卖2万公吨锰矿的合同,合同在签署时没有约 定处理合同争议的准据法,后在履约中发生争议。卖方提 请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申请人认为,本案 不适用《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而被申请人则 主张本案应该优先使用该《公约》,你认为,本案应该适 用什么法律?并说明理由。
国际贸易中适用的法律与惯例
国际货物贸易的条约 (集中于三个领域)
3.国际支付领域 《统一汇票本票法公约》
《统一支票法公约》 《国际汇票与国际本票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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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进出口贸易的基本业务程序
国际货物买卖的基本流程
交易前的准备 出口商: 通过市场调查、刊登广告、参加展览会、交易会、网上发 布供货信息、机构推荐、客户介绍等多种途径寻找国外买 家信息,主动与其联系以建立业务联系。 进口商: 通过市场调查、接受客户委托等途径明确国内买家;通过 浏览供货信息、参加展览会/交易会、网上发布求购信息、 机构推荐、客户介绍等多种途径寻找国外卖家信息,主动 与国外卖家建立联系或在收到国外卖家来函后积极回应。
1.国际货物贸易合同领域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UN Convention on Contracts for the International Sale of Goods,19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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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货物贸易的条约 (集中于三个领域)
2、国际货物运输领域
《统一提单的若干法律规定的国际公约》亦称《海牙规 则》、《维斯比规则》、《联合国海上货物运输公约》 亦称《汉堡规则》、《华沙公约》、《国际货协》、 《国际货约》、《联合国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等。
绪论
第一节
国际贸易中适用的法律与惯例
国际贸易惯例
《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INCOTERMS) 最早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是国际商会 (International Chamber of Commerce, ICC)于1936年公布 的。 ■ 分 别于 1953 年 、 1967 年 、 1976 年 、 1980 年 、 1990 年 和 2000年对《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进行了修订和补充。 ■ 现行INCOTERMS是从2000年年1月1日起生效的《2000年国 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INCOTERMS 2000)。
国际货物贸易适用的法律与惯例
国际货物贸易适用的法律与惯例国际货物贸易适用的法律与惯例概述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CISG)CISG是国际货物贸易中最重要的法律文书之一。
它于1980年由联合国通过,并已被160多个国家采纳。
CISG适用于涉及国际买卖双方都位于合约公约国的货物销售合同。
该公约规定了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包括货物的质量、交付、支付、风险转移等方面。
国际商会国际商法惯例(INCOTERMS)INCOTERMS是由国际商会制定的国际贸易惯例,用于明确买卖双方的责任和义务。
INCOTERMS规定了货物的交付责任、风险转移、运输方式和费用承担等方面的规则。
常见的INCOTERMS条款有FOB (船上交货)、CIF(成本、保险和运费)等。
船舶国际运输的海牙规则和汉堡规则对于海上货物运输,海牙规则和汉堡规则是两个重要的国际公约。
海牙规则适用于国际货物运输合同中的海上段,而汉堡规则则适用于整个运输链。
这些规则规定了船东和承运人对货物损失、延误和损坏的责任和赔偿。
国际商会信用证惯例(UCP)UCP是国际商会发布的管理国际贸易中信用证支付的惯例。
UCP 的主要目的是确保信用证的使用和操作符合国际标准,减少不必要的纠纷和风险。
UCP规定了信用证的格式、操作流程、文件提交和索赔等方面的规则。
海关与贸易合作委员会(WCO)的哈蒙尼化系统哈蒙尼化系统是WCO开发的分类和编码系统,用于标识和描述国际贸易中的货物。
该系统可以帮助各国海关进行货物的申报、统计和监管。
哈蒙尼化编码也被用作贸易统计、关税计算和非关税措施等方面。
国际争议解决机构在国际货物贸易中,可能会发生争议和纠纷。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一些国际争议解决机构被设立。
例如,国际商会的国际仲裁院(ICC)、联合国国际贸易法院(ITLOS)和国际商事仲裁中心(ICSID)等。
这些机构提供仲裁和调解服务,帮助各方解决争端。
国际货物贸易涉及许多法律和惯例,这些法律和惯例的存在和适用确保了交易的顺利进行。
国际货物贸易适用的法律与惯例
国际货物贸易适用的法律与惯例引言国际货物贸易是不同国家之间进行的贸易活动,涉及到货物的购买、销售、运输和交付等各个环节。
在这个复杂的过程中,需要依赖法律与惯例来规范各方的行为,保障贸易的顺利进行和各方的权益。
本文将介绍国际货物贸易适用的法律和惯例,并对其重要性进行探讨。
国际贸易法国际贸易法是指规范国际货物贸易的法律体系。
其中《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CISG),这是一个由联合国制定的国际公约,适用于国际货物销售合同。
CISG具有普遍适用性,即使当事人没有明示选择适用法律,也可以默认适用CISG。
CISG规定了货物销售合同的许多关键问题,如合同的成立、合同的履行、风险的转移、违约责任等。
它的适用能够提高合同的可预见性和可执行性,有助于减少合同争议和纠纷。
除了CISG之外,还有其他一些国际贸易法规,如《国际货物运输提单公约》(Hague Rules)和《国际航空货物运输公约》(Montreal Convention)。
这些法规主要涉及货物运输的规定,包括运输公司的责任、货物的损失和损坏的赔偿等。
国际贸易惯例除了法律,国际货物贸易还依赖于一些惯例或行业规定。
这些惯例主要是由于货物贸易的实践和经验积累而形成的,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
例如,国际商会(ICC)发布的国际商用术语(INCOTERMS),它规定了买卖双方在货物交付方面的责任和义务。
INCOTERMS将货物交付的各个阶段分为不同的术语,如FOB、CIF等,帮助双方确定交货方式和责任承担。
,国际货物贸易还依赖于一些行业组织和协会的规定和标准。
例如,国际海事组织(IMO)发布了关于海上货物运输的一系列规定,如《国际海洋货物运输规则》(IMDG ),这些规定主要涉及到货物的包装、标记和存放等问题。
法律与惯例的重要性法律和惯例在国际货物贸易中的作用非常重要。
它们为各方提供了明确的权利和义务,帮助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共同遵守规则,减少不必要的争议和纠纷。
国际经济法之第二篇国际贸易法律制度之国际货物贸易法第一节
两个海牙公约的简单比较
公约名称 ULIS
ULF
生效时间 1972年8月18日
1972年8月23 日
主要内容 主要规定了买卖双方 主要规定了合同
的权利义务关系
成立的有关问题
参加或核准 比利时、冈比亚、联 比利时、冈比亚、
运费、保险费付至 (指定目的地)
DAF Delivered at Frontier…named place 边境交货(指定地点)
D组
DES
Delivered Ex Ship…named port of destination
目的港船上交货(指 定目的港)
5
DEQ
Delivered Ex Quay…named port of destination
(1)公约的适用首先须依双方当事人的合同 约定。 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明确约定: 适用公约;或 只就合同部分内容选择适用公约;或 排除适用公约(须以书面形式作出);或 修改公约的条款或改变其效力等(须以书 面形式作出。
(2)在双方当事人未于合同中就适用法律作出选择的情况 下,如何判断公约是否可以适用?(如图所示)
分类 (组别)
各组 术语 个数
英文 缩写
E组 1 EXW
FAS
英文全称
Ex works …named place Free along-side Ship …named port of shipment
中文含义
工厂交货(指 定地点)
船边交货(指 定装运港)
F组
3
FOB
Free on Board …named port of shipment
国际贸易中适用的法律与惯例
国际贸易中适用的法律与惯例国际贸易中适用的法律与惯例一、国际贸易法律国际贸易法律是各国政府为了规范国际贸易活动而制定的法律体系。
以下是国际贸易中常见的法律:1. 世界贸易组织(WTO)法律:WTO是全球范围内协调和规范国际贸易的组织。
它设立了一系列的规则,如减少贸易壁垒、非歧视待遇等,以促进自由和公平的国际贸易。
2. 国际商法:国际商法是指适用于交叉国家商业合同的法律规定。
包括国际销售合同、运输合同、知识产权等方面的法律。
3. 国际货物运输法:涵盖国际海运、航空运输和陆路运输等方面的法律。
其中最为重要的是联合国海洋法公约(UNCLOS),它规定了海洋领土的界限、船舶和货物的权益等。
二、国际贸易惯例国际贸易惯例是国际贸易各参与方在交易中普遍遵循的行为准则,虽然它们没有法律约束力,但对于国际贸易的稳定和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以下是国际贸易中常见的惯例:1. 国际商会(ICC)惯例:国际商会发布了一系列的国际商业惯例,如国际商业术语解释规则(INCOTERMS),用于定义买卖方在交货、费用和风险方面的责任。
2. 国际贸易支付惯例:国际贸易支付涉及到各类支付方式,如信用证、托收等。
国际商会发布了相应的国际贸易支付惯例,旨在为双方提供安全和可靠的支付方式。
3. 国际仲裁惯例:在国际贸易中,当合同纠纷发生时,经常采用仲裁解决争议。
国际仲裁惯例主要由国际商会和联合国国际商事仲裁委员会等组织制定,为各方提供公正、高效的争端解决机制。
对于参与国际贸易的各方来说,了解和遵守国际贸易法律和惯例是至关重要的。
它们不仅可以保护自身权益,还能提高交易的安全性和可预测性,促进国际贸易的健康和可持续发展。
,国际贸易中适用的法律与惯例包括国际贸易法律和国际贸易惯例。
国际贸易法律是由各国政府制定的法律,以规范国际贸易行为;国际贸易惯例是各参与方在交易中普遍遵循的行为准则,虽然没有法律约束力,但对于国际贸易的稳定和发展十分重要。
通过了解和遵守这些法律与惯例,可以有效保护自身权益,促进国际贸易的顺利进行。
国际贸易中适用的法律与惯例
国际贸易中适用的法律与惯例引言国际贸易作为全球经济发展的重要推动力之一,涉及到各国之间的商品和服务交易。
在国际贸易活动中,为了保障交易各方的利益和权益,确保交易的有效进行,涉及到一系列的法律和惯例。
本文将探讨国际贸易中适用的法律与惯例,包括国际贸易法、国际商事仲裁、国际货物贸易惯例等。
国际贸易法1. 《国际贸易合同通则》《国际贸易合同通则》是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于1980年通过的一项重要法律文件。
该文件规定了国际贸易合同的一般原则,包括合同的形成、履行、违约责任等方面的规定。
2. 世界贸易组织(WTO)的法律框架世界贸易组织是全球贸易规则的主要制定机构,其下设有一系列的协议和规则。
其中最为重要的协议是《关于关税与贸易总协定》(GATT)和《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
这些协定和规则的制定,旨在促进全球贸易自由化和公平竞争。
3. 国际货物销售合同(CISG)国际货物销售合同(CISG)是一项由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于1980年通过的涉及国际货物销售合同的国际公约。
CISG的适用范围广泛,几乎适用于全球绝大多数国家的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其目的是为了简化和统一国际贸易合同的规则。
国际商事仲裁国际商事仲裁是指在国际贸易争议中,各方通过仲裁机构进行争端解决的方式。
与传统的诉讼方式相比,商事仲裁具有快速、灵活和保密等优势。
常见的国际商事仲裁机构包括国际商会国际仲裁院(ICC)、伦敦国际仲裁中心(LCIA)等。
国际货物贸易惯例1. 国际商会国际货物贸易术语(Incoterms)国际商会国际货物贸易术语(Incoterms)是国际贸易中常用的一套条款,规定了各方在货物交割和贸易中的权利和义务。
Incoterms主要包括交货方式、运输责任和费用承担等内容。
2. 国际海事法和海商法(UNCLOS)国际海事法和海商法(UNCLOS)是国际上关于海洋事务的主要法律框架。
UNCLOS规定了海洋领土划分、航行自由、海洋资源开发等方面的原则和规则,在国际货物贸易中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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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国际货物贸易法适用的法律、惯例第一节调整国际货物买卖的法律
国际货物贸易(买卖)是国际贸易的最古老形式,与国内货物买卖相比,具有下述特点:
第一,当事人位于不同的国家,彼此不是很了解,缺乏信任;
第二,当事人所处国家的法律制度不同,由此导致当事人权利、义务不同,争议解决方法,争议解决的时间长、难度大;
第三,国际货物买卖一般需要经过长距离运输,货物较长时间处于第三人控制中,风险大;
第四,货物和与货物有关的单据是分别处理的,具有不同的法律效力,甚至有时交付单据即可获得偿付;
第五,货款交付一般很少即时清结,通过需要通过某种付款安排;
第六,货物的交付很少是双方直接交接,通过需要经过第三人转交,转交时货物的质量可能发生变化。
一、国际货物买卖法律适用的特点
1调整国际货物买卖的主要是合同法,而合同法的最重要特点是契约自由。
各国均奉行这一规则。
当事人可以选择适用公约、国内法还是国际惯例。
只有在当事人没有约定的情况下,法院或仲裁机构才会按照合同最密切联系原则确定合同适用的法律,即当事人约定优先。
如中国《合同法》规定,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争议所适用的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涉外合同当事人没有约定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
2当事人选择的适用法律一般是实体法,而不包括国际私法规则,以避免产生适用法律的不确定性,违反当事人的意思表示。
我国最高人民法院曾对涉外经济合同中处理争议所适用的法律,明确指出指的是实体法,而不包括冲突法规范和程序法。
3我国在加入《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时对该公约第1条第2款的私法原则作出了保留。
美国对此也作出了保留。
据加拿大法律,合同的准据法也仅指某法律制度中的实体法,而不包括国际私法规范。
4合同当事人选择的用于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规范,可以是国际公约、某一国内法,也可以是国际惯例。
二、各国关于货物买卖的立法概况
1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一般都离不开国内法的调整,在选择某一国内法作为买卖合同的适用法律时更是如此。
我国没有单独的买卖法,买卖合同适用〈合同法〉2在普通法系和大陆法系国家,调整国际货物买卖的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并不相同,在普通法系国家,既有成文的货物买卖法,又有法官创造的判例法;在具体适用时,判例法往往比成文法具有更强的适用性,脱离了判例法是不能适用成文法。
三、调整货物买卖的国际公约
统一调整国际货物买卖的法律规范一直是世界各国、各国贸易团体追求的目标。
国际社会在这方面作出不懈的努力。
有代表性的是国际统一私法协会制定的〈关于国际货物销售的统一法公约〉(ULIS)、〈关于国际货物销售合同成立的统一法公约〉(ULF),联合同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制定的〈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CISG)。
1(一)〈关于国际货物销售的统一法公约〉、《关于国际货物销售合同成立的统一法公约》
2(二)《国际货物销售时效公约》
3(三)《国际货物销售代理公约》
4(四)《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公约适用于营业地位于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订立的货物销售合同,如果这些国家是缔约国,或如果国际私法规则导致适用某一缔约国的法律。
否则双
方当事人可以不适用公约,或减损该公约的任何规定或改变其效力。
如果当事人有一个以上的营业地,则以与合同及合同的履行关系最密切的营业地为其营业地。
如果没有营业地,则以惯常居住为准。
公约不适用于以下销售:
购供私人、家人或家庭使用的货物的销售,除非卖方在订合前任何时候或订立合同时不知道而且没有理由知道这些货物是购供这种使用;经由拍卖的销售;执行法律执行令状或其他令状的销售;
公债、股票、投资证券、流通票据或货币的销售;
船舶、船只、气垫船或飞机的销售;
电力的销售。
公约并非适用于国际货物销售合同的所有方面,而只适用于销售合同的订立和卖方与买方因此种合同而产生的权利、义务。
第二节国际贸易惯例
一、概述
国际贸易惯例,是指在国际贸易的长期实践中,在某一地区或某一行业逐渐形成的为该地区或该行业所普遍认知、适用的商业做法或贸易习惯,作为当事人权利、义务的规则对适用的当事人有约束力。
构成国际惯例必须具有三个条件:第一,该规则具有确定的内容,即具体包含了确定参加国际商业活动的当事人权利和义务规则;第二,它已成为各国长期商事活动中反复使用的习惯;第三,它是各国普遍承认具有约束力的惯例。
国际贸易惯例具有以下三个明显特征:
第一,是在长期的实践中形成的;
第二,是由国际组织编篡成文并已成为大多数国家或地区所认可;
第三,不具有法律的普遍约束力。
与法律相比,国际贸易惯例具有可选择性、变更性,但如果当事人加以适用,就其适用的部分即对当事人产生约束力,其解释按该惯例通常的含义进行。
国际贸易惯例可以补充现有法律规定的不足,明确合同条款具有的含义,更好地确定当事人的意图和权利义务。
国际贸易惯例,涉及不同种类和方面。
有国际商会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1932年华沙-牛津规则》和《美国1941年对外贸易定义修订》;结算方面有《托收统一规则》、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在国际货物运输方面,有国际上广泛使的提单文本、租船合同;等等。
二、国际商事合同通则
《通则》是国际私法协会于1994年制定,通过,2004年4月对其作出修订和增补。
该通则不是国际公约,不具有强制性,由合同当事人自愿选择适用。
旨在为国际商事合同确定一般规则,用于解释或补充国际统一法律文件,也可用做国家或国际立法的范本。
三、国际贸易术语
国际贸易术语属于国际贸易惯例,表现为一组字母和简短概念的组合,用于划分买卖合同当事人之间的责任、风险、费用,并反映价格构成、交货条件。
因此,贸易术语又被称为“价格术语”或“交货条件”。
历史有关国际贸易术语的惯例有三个,即《1932年华沙-牛津规则》、《美国1941年对外贸易定义修订》和《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前两个惯例规范的贸易术语不多。
目前国际上广泛使用的是国际商会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无论哪种规则,都属于国际贸易惯例,都具有选择性、非强制约束性特点;同时某些具体术语在不同的规则中具有不同的含义。
因此,在使用某一具体术语时,应注明选出择的是哪一规则。
第三节当事人约定与法律、惯例的关系等
在合同法方面,在国际货物买卖方面,世界各国都承认应该遵重当事人的约定。
这也是由合同法性质决定。
合同法中,强制性规范少。
这类规范主要是合同效力、当事人资格以及违反公共利益等方面的规定。
其余多是指导性或选择性的规范。
《联合同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规定,双方当事人可以不适用该公约,可以减损该公约的任何规定或改变其效力。
《美国统一商法典》的规定是在“当事人没有另有规定”的情况下才发挥作用。
一般地讲,无论是公约、国内法或惯例,只有当事人约定采用该公约、国内法或惯例,当事人约定的事项不明确或没有约定时,才适用该公约、国内法或惯例的规定。
如在《公约》的情况下,如果当事人没有约定适用该公约,同时又没有约定适用的法律,则在当事人所在国都是公约的缔约国时,公约对该合同当事人自动适用。
当然,非缔约国当事人可以选择公约作为其合同的适用法律。
如果在某一问题上法院地所在国存在国内法的规定,则在当事人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情况下,往往适用法院地所在国的法律,如《美国统一商法典》中的规定、判例法国家中的判例法。
如果当事人在同一事项上同时选择了多种标准,国内法或公约的效力并不比惯例的效力优先,国内法的效力也并不比公约优先。
相反,惯例、公约和国内法的效力依次递减。
因为,无论国内法,还是公约都承认契约自由、当事人约定优先原则。
在公约和国内法的关系上,各国规定并不致。
但在商事合同方面,一般都承认公约的效力优先。
如美国把公约或国际协定分为可自动执行的和不可自动执行的两种,《公约》被视为是自动执行的。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中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与中国的民事法律有不同规范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中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