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麻醉药品最新版精神药品管理制度
医院精神_麻醉药管理制度
一、目的与依据为了规范医院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管理,确保医疗安全,保障患者权益,依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二、管理组织与职责1. 成立医院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小组,由分管院领导担任组长,医务部、药学部、护理部、安保部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
2. 管理小组的主要职责:(1)审核、制定和修订医院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制度,确保制度的合法性和有效性;(2)监督、检查医院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采购、验收、储存、保管、发放、调配、使用、销毁等环节的落实情况;(3)指导和监督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安全、合理使用;(4)组织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相关知识培训、考核,以及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审核、授权;(5)定期组织专项检查,确保药品安全及合理用药。
三、采购与验收1. 采购:医院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采购需凭《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从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的定点批发企业购进。
2. 验收:药品到达后,由采购员和库管员共同检查验收药品至最小包装,并核验购药票据凭证无误后,办理入库手续。
四、储存与保管1. 储存:药库贮存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必须使用专用保险柜,专人负责。
2. 保管:药库与各调剂部门,各调剂部门与临床用药科室实行基数管理,基数卡注明所用药品名称、规格、数量,由双方麻醉药品管理人员及负责人签字,人员变更时,须办理变更手续。
五、调配与使用1. 调配:药学部负责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调配工作,严格按照处方要求进行调配。
2. 使用:临床科室使用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时,需严格按照医嘱执行,并做好药品使用记录。
六、销毁与报损1. 销毁: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销毁需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确保药品销毁过程安全、环保。
2. 报损:药品出现损坏、过期等情况,需及时报损,并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处理。
七、培训和考核1. 定期组织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相关知识培训,提高医务人员对药品管理的认识。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毒性药品管理制度文档
药品、毒、麻、精神药品管理制度
一、一般药品管理制度
1.临床各病区根据病种配备一定数量的药品基数,便于临床应急使用,工作人员不得擅自取用。
2.备用药应指定专人或专班次管理。
根据药品种类与性质,如针剂、内服、外用、剧毒药分别定位,不得将不同规格的药品同放一盒、一瓶内,编号排列放置,每班查对交班,有登记。
3.定期检查药品质量,防止积压变质。
如发生沉淀、变色、过期药、瓶签与药品不符,标签模糊或经涂改者,不得使用。
保持药柜整洁、干燥、通风、特殊药品避光保存。
4.凡抢救药品必须固定放置在抢救车上,做到“五定一及时”,每班严格交接查对,保证应急使用。
5.贵重药品应有登记签收上锁保管制度。
二、毒、麻、精神药品管理制度
1.毒、麻、精神药品及毒性中药的品种范围应根据《中国药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国家药政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2.临床科室储备的毒、麻、精神药品,仅限该科室常用和急救用的品种,并建卡建册,实行“四专”:即专人保管、专柜加锁、专用处方、专册登记管理。
每班交接,交接班时
帐物相符。
用后凭处方、安瓿和登记本向药房领取。
剩余药液须经两人查看弃去,共同签名。
3.毒麻、精神药品用量必须严格按处方限量执行。
4.外出执行临时任务,确需携带毒、麻、精神药品时,需经医务部(处)同意,可预领一定基数,严格掌握使用管理,并填写登记清楚。
完成任务后,凭处方、安瓿报销。
5.此类药品标签有明显标记,在标签显著位置上分别注明“毒”或“麻”的字样,定期检查以防失效、过期。
医院麻醉精神药品管理制度
医院麻醉精神药品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医院麻醉精神药品的管理,确保医院药品使用安全有效,保障患者的用药权益,保障医院的用药安全,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医院麻醉精神药品管理坚持合法合规、科学规范的原则,坚持优质服务、安全用药的宗旨,加强监督管理、追究责任的管理措施。
第三条医院麻醉精神药品管理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执行,遵守国家药品管理法规。
第四条医院麻醉精神药品管理实行分级管理原则,分层管理和分级授权,健全完善的管理责任体系。
第二章麻醉精神药品的管理第五条医院麻醉精神药品分门诊和住院两部分,分门诊管理和住院管理。
第六条门诊部门需存放常用的麻醉精神药品,严格按照规定使用和存放,保障患者用药安全。
第七条住院部门需存放常用的麻醉精神药品,严格按照规定使用和存放,保障患者用药安全。
第三章管理措施第八条麻醉精神药品库房需设置专门的管理人员,对进出的麻醉精神药品进行清点、登记,确保药品的安全使用。
第九条麻醉精神药品的管理人员应严格遵循用药规定,严禁私自滥用麻醉精神药品。
第十条针对医院麻醉精神药品使用管理,需制定详细的文件和规章,明确工作程序和责任分工。
第四章监督检查第十一条医院麻醉精神药品的管理须定期对库房进行检查,确保库存的药品应有尽有,保证患者的用药需求。
第十二条对医院麻醉精神药品使用管理,需要有专门的监督人员进行检查,确保药品的合理使用,并对怀疑私自滥用的人员进行查处。
第十三条定期对医院麻醉精神药品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包括门诊和住院部门,弄清楚用药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第五章处罚规定第十四条对私自滥用麻醉精神药品,将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第十五条对于监督人员不履行职责,导致药品管理混乱,对其进行相应处罚。
第十六条对于医院麻醉精神药品管理制度的违规现象,将从严处理。
第十七条对于麻醉精神药品管理不严格,导致患者用药不当,医院将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十八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并不时进行修订完善。
医疗机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制度
医疗机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医疗机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管理,确保临床用药安全、合理、有效,防止滥用和流入非法渠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医疗机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采购、储存、调配、使用、监督管理等各个环节。
第三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管理组织体系,明确各级职责,确保各项管理制度的执行。
第二章采购管理第四条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具备相应资质的企业采购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并签订采购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五条采购计划应当根据临床需要和库存情况合理制定,避免积压和浪费。
第六条采购人员应当严格审核供货单位的资质和产品质量,确保采购的药品符合质量标准。
第七条医疗机构应当设立专用仓库或专柜储存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实行双人双锁管理。
第八条储存场所应当符合防火、防盗、防潮、防霉等安全要求,并配备必要的监控设备和报警装置。
第九条药品应当按品种、规格、剂型分类摆放,并有明显的标识和标签。
第十条定期对库存药品进行盘点和检查,确保账物相符,防止药品过期、变质或流失。
第四章调配与使用管理第十一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调配和使用管理制度,确保药品的合理使用。
第十二条医师应当按照诊疗规范开具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处方,并严格掌握适应症和用法用量。
第十三条药师应当严格审核处方,对不符合规定的处方应当拒绝调配。
调配药品时应当认真核对患者身份和药品信息,确保准确无误。
第十四条医疗机构应当对使用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患者进行登记管理,建立档案,并定期进行随访和评估。
第十五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监督管理,定期进行检查和评估,确保各项管理制度的有效执行。
第十六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监督机制,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采购、储存、调配、使用等环节进行监督和检查。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制度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储存和养护管理制度一、引言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以下简称“麻精药品”)是特殊药品,其储存和养护管理对于保障医疗安全、防止药品质量问题至关重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医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组织机构和职责1. 成立麻精药品管理领导小组,由医院主要负责人担任组长,药品采购、药剂科、护理部、保卫部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
领导小组负责制定麻精药品储存和养护管理制度,监督制度的执行,协调解决储存和养护管理中的问题。
2. 药剂科负责麻精药品的采购、储存、养护、调配等工作,设立专门的麻精药品库房,指定专人负责麻精药品的储存和养护。
3. 护理部负责临床科室麻精药品的使用、回收、报损等工作,与药剂科密切配合,确保麻精药品的合理使用和安全管理。
4. 保卫部负责麻精药品库房的消防安全、防盗等工作,保障麻精药品的安全储存。
三、储存和养护管理1. 储存条件(1)库房应设置在干燥、通风、避光、防潮、防虫、防鼠、防盗的环境中。
(2)库房温度应控制在10-30℃,相对湿度应控制在45%-75%。
(3)库房应配备必要的储存设备,如药品柜、冰箱、温湿度计等。
(4)库房应配备消防设施,如灭火器、消防栓等。
2. 储存管理(1)麻精药品应分类存放,标签清晰,易于识别。
(2)麻精药品应按批号、有效期等顺序存放,确保先进先出。
(3)麻精药品的储存应实行双人签字制度,一人负责入库,一人负责出库。
(4)麻精药品的储存应实行双人核对制度,一人负责药品数量,一人负责药品批号。
(5)麻精药品的储存应实行双人签字制度,一人负责入库,一人负责出库。
3. 养护管理(1)定期对麻精药品库房进行清洁、消毒,保持库房卫生。
(2)定期检查麻精药品的储存条件,如温度、湿度等,确保储存条件符合要求。
(3)定期检查麻精药品的包装,如瓶盖、标签等,确保包装完好无损。
(4)定期检查麻精药品的有效期,及时清理过期药品,确保药品质量。
医疗机构内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使用及管理制度
第四十一条 医疗机 构应当对麻醉药品和 精神药品处方进行专 册登记,加强管理。 麻醉药品处方至少保 存3年,精神药品处 方至少保存2年。
第四十二条 医疗机构抢救病人急需麻醉 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而本医疗机构无法 提供时,可以从其他医疗机构或者定点批 发企业紧急借用;抢救工作结束后,应当 及时将借用情况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药品 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十三条 对临床需要而市场无供应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持有医 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和印鉴卡的医疗机构需要配制制剂的,应当经所在地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医疗机构配制的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制剂只能在本医疗机构使用,不得对外销售。 第四十四条 因治疗疾病需要,个人凭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诊断书、本 人身份证明,可以携带单张处方最大用量以内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 药品;携带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出入境的,由海关根据自用、合 理的原则放行。 医务人员为了医疗需要携带少量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出入境的,应当持 有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放的携带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证明。海关凭携带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证明放行。
卫生部于2005年11月14日(卫医发〔2005〕436号)印 发了《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管理规定》的通知。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管理规定
具有处方权的医师在为患者首次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时,应当亲自诊查患者, 为其建立相应的病历,留存患者身份证明复印件,要求其签署《知情同意书》(附后)。病历 由医疗机构保管。
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使用专用处方。
为加强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开具、使用、保存管理,保证正常医疗需要,防止流入非法渠 道,根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和《处方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规定。
医院麻醉精神药品管理制度
医院麻醉精神药品管理制度一、许可与执业要求医院从事麻醉精神药品的管理、使用、调配人员,必须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并经过专业培训,熟悉麻醉精神药品的相关法律法规和管理制度。
医院须依法取得麻醉精神药品的管理和使用许可证,并严格在许可范围内进行药品的管理和使用。
二、分类与监管措施麻醉精神药品应根据其药理作用、成瘾性、毒性等因素,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分类管理。
针对不同类别的麻醉精神药品,制定相应的监管措施,确保药品的安全、有效使用。
三、库存管理规范麻醉精神药品的库存量应根据医院的实际需求和使用量进行合理规划,确保药品的供应稳定。
库存药品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储存,确保药品的质量和安全。
四、双人验收制度麻醉精神药品的验收工作应由两名具备相应资质的人员共同完成,确保验收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验收过程中应核对药品的品名、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有效期等信息,确保药品的合法性和质量。
五、专柜加锁储存麻醉精神药品应存放在专柜中,专柜应具备良好的防盗、防火、防潮等功能。
专柜应设置加锁装置,确保药品的安全储存。
六、定期盘点制度医院应定期对麻醉精神药品进行盘点,确保药品的账物相符。
盘点过程中如发现药品丢失、损坏等情况,应立即采取措施,确保药品的安全。
七、出入库登记管理麻醉精神药品的出入库应建立详细的登记制度,记录药品的品名、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有效期等信息。
登记信息应准确、完整,确保药品的流向清晰可追溯。
八、处方与配方管理麻醉精神药品的处方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医生开具,处方内容应清晰、完整。
药品的配方应严格按照处方进行,确保药品的准确发放。
处方和配方记录应妥善保存,以备查验。
本管理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如有违反,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医院各部门应严格执行本制度,确保麻醉精神药品的安全、有效管理。
新医院麻精药品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我院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以下简称麻精药品)的管理,确保麻精药品的合法、安全、合理使用,防止麻精药品滥用和流入非法渠道,根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组织机构与职责1. 成立医院麻精药品管理领导小组,由院长担任组长,医务部、药学部、护理部、保卫处等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
领导小组负责制定、修订麻精药品管理制度,监督、检查麻精药品管理工作,协调解决麻精药品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2. 医院药学部负责麻精药品的采购、储存、调剂、供应、回收、销毁等工作,并建立健全麻精药品管理制度。
3. 医院各科室、病房指定专人负责麻精药品的使用和管理,确保麻精药品的合法、安全、合理使用。
三、麻精药品的管理要求1. 麻精药品实行“五专管理”,即专人负责、专柜加锁、专用帐册、专用处方、专册登记。
2. 麻精药品入库、出库、调剂、使用、销毁等环节,必须严格执行批号管理制度,确保药品来源可追溯。
3. 麻精药品的采购、储存、调剂、供应、回收、销毁等环节,必须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确保药品质量和安全。
4. 医院对麻精药品的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发现违规使用、滥用等问题,及时予以纠正。
5. 医院对麻精药品的销毁,必须按照规定程序进行,确保销毁过程中的安全和环保。
四、麻精药品的使用管理1. 医师开具麻精药品处方,必须严格按照《处方管理办法》执行,并经审核、批准后方可使用。
2. 医师开具麻精药品处方,应充分考虑患者的病情、用药史、过敏史等因素,合理选择药品品种、剂量和疗程。
3. 医师开具麻精药品处方,应向患者或家属说明药品的适应症、禁忌症、不良反应、用法用量等,确保患者合理用药。
4. 医师不得开具空白麻精药品处方,不得为患者提供虚假诊断或病情证明。
五、麻精药品的宣传教育1. 医院定期开展麻精药品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医务人员和患者的麻精药品安全意识。
医院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制度[合集5篇]
医院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制度[合集5篇]第一篇:医院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制度医院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制度1.根据国务院颁发《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和卫生部颁发《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并结合《处方管理办法(试行)》及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2. 采购:医疗机构应当根据本单位医疗需要,按照有关规定购进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保持合理库存。
《印鉴卡》有效期3年,项目发生变更时,及时到卫生局办理变更手续。
购买药品应由药品经营企业送货至医疗机构,付款应当采取银行转帐方式。
3.验收: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入库验收必须货到即验,由配送负责人、采购员及仓管员三人开箱验收,清点验收到最小包装,验收专册记录双人签字。
在验收中发现短少、破损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应当由配送负责人带回更换,我院出具证明。
4.保管:储存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实行专人负责、专库(柜)加锁。
门、急诊药房、住院药房、手术室等可设立周转柜,每天结算。
对进出专库(柜)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建立专用帐册,进出逐笔记录。
执行双人双锁、专柜、专帐、专用处方、专册登记,做到帐、物、批号相符。
储存各环节应当指定专人负责,明确责任,交接班有记录。
5.处方:凡从事临床医疗工作的执业医师进行正确使用有关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相关知识培训及考核合格,授予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后,方可在本医疗机构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
具有处方权的医师在为患者首次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时,应当亲自诊查患者,为其建立相应的专用病历,留存患者身份证明复印件,要求其签署《知情同意书》。
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应使用专用处方。
医师应当按照“三阶梯止痛原则”合理用药,不得徇私舞弊,对滥开麻醉药品而致成瘾者要追究责任。
医师不得为自己开具该种处方。
6.门诊专用病历:麻醉药品非注射剂型和第一类精神药品需要带出医疗机构外使用时,具有处方权的医师凭门诊麻精药品专用病历就诊开药。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制度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管理,保证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合法、合理使用,防止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滥用和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采购、储存、配送、使用、管理和监督等活动。
第三条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管理应遵循合法、合规、科学、安全、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医疗机构应当设立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小组,负责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日常管理工作。
管理小组应当由医疗机构负责人、药学部门负责人、医疗管理部门负责人、护理部门负责人、保卫部门负责人等组成。
第五条医疗机构应当配备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人员,负责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采购、储存、配送、使用、管理和监督等工作。
第六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明确各部门和人员的职责和权限,制定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采购、储存、配送、使用、管理和监督等操作规程。
第二章采购和储存第七条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采购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供应商,并签订合法、合规的采购合同。
第八条医疗机构应当根据临床需求和药品特点,合理采购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并建立采购记录,记录内容包括药品名称、规格、剂型、生产厂家、采购数量、采购日期、供应商等信息。
第九条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储存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实行专库、专柜、专用账册管理,并安装报警装置和安全防护设施。
第十条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储存应当遵循先进先出、近期先用、易变先用、特殊保存等原则,确保药品质量和安全。
第十一条医疗机构应当定期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进行质量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做好记录。
第三章配送和使用第十二条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配送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配送企业,并签订合法、合规的配送合同。
第十三条医疗机构应当根据临床需求和药品特点,合理配送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并建立配送记录,记录内容包括药品名称、规格、剂型、生产厂家、配送数量、配送日期、配送企业等信息。
医院麻醉精神药品管理制度
医院麻醉精神药品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医院麻醉精神药品的管理工作,保障患者安全,提高医疗质量,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医院内所有麻醉和精神药品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管理要求:医院应建立并不断完善麻醉和精神药品的管理制度,加强对用药方式、配药环节、使用流程的管理,提高用药安全性。
第四条管理机构:医院设立麻醉精神药品管理委员会,负责监督麻醉精神药品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管理原则:严格遵循国家有关法规和医疗卫生标准,严格执行药品的使用、配送、存储、销毁等环节的管理要求。
第二章麻醉药品管理第六条麻醉药品的管理范围:本院应设立专门的麻醉药品库房,负责对麻醉药品的管理。
第七条麻醉药品的配送:医院应设立专门的麻醉药品配送中心,负责对麻醉药品的配送工作。
第八条麻醉药品的使用和记录:医院应明确规定麻醉药品的使用方法和用量,对每次使用都要做好详细的记录。
第九条麻醉药品的存储:医院应设立专门的麻醉药品存储间,确保药品的储存温度和湿度符合要求。
第十条麻醉药品的更新和淘汰:医院应每年对麻醉药品进行检查和更新,对已过期或者失效的药品进行及时淘汰。
第三章精神药品管理第十一条精神药品的管理范围:本院应设立专门的精神药品管理中心,负责对精神药品进行管理。
第十二条精神药品的配送:医院应设立专门的精神药品配送中心,负责对精神药品的配送工作。
第十三条精神药品的使用和记录:医院应明确规定精神药品的使用方法和用量,对每次使用都要做好详细的记录。
第十四条精神药品的存储:医院应设立专门的精神药品存储间,确保药品的储存温度和湿度符合要求。
第十五条精神药品的更新和淘汰:医院应每年对精神药品进行检查和更新,对已过期或者失效的药品进行及时淘汰。
第四章药品管理第十六条药品采购管理:医院应根据需求量合理定购麻醉和精神药品,确保药品的供应充足。
第十七条药品使用管理:医院应建立药品使用台账,对每次使用药品进行详细记录。
第十八条药品库房管理:医院应建立药品库房管理制度,确保药品的存储环境符合要求。
医院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制度
医院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医院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管理,保障医疗安全,维护患者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院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采购、储存、调配、使用、回收、销毁等全过程。
第三条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遵循安全、有效、规范、科学的原则,确保药品质量,保障患者用药安全。
第四条医院成立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监督药品管理工作。
第五条医院设立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机构,负责药品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医院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熟悉药品管理法律法规。
第二章采购管理第七条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采购应当遵循合法、合规、合理的原则,确保药品来源合法、质量合格。
第八条采购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应当由医院药品采购部门负责,按照医院药品采购规定执行。
第九条采购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应当建立采购记录,记录采购药品的名称、规格、数量、批号、生产厂家、供货商等信息。
第三章储存管理第十条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应当储存于专用仓库,实行双人双锁管理。
第十一条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储存应当符合药品储存条件,确保药品质量。
第十二条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储存应当建立库存记录,记录药品的名称、规格、数量、批号、生产厂家等信息。
第十三条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储存应当定期进行盘点,确保账物相符。
第四章调配管理第十四条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调配应当遵循医疗需求、合理用药的原则。
第十五条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调配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医师和药师负责。
第十六条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调配应当建立调配记录,记录药品的名称、规格、数量、患者信息、调配时间等信息。
第十七条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调配应当实行处方管理制度,患者需凭处方领取药品。
第五章使用管理疗需求、合理用药的原则。
第十九条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使用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医师负责。
麻醉药品、精神类药品管理制度
麻醉药品、精神类药品管理制度
1、我院所有麻醉药、精一类药、精二类药目录应以药剂科提供为主。
2、麻醉药、精一类药品管理:
(1)病区根据需要合理贮存药品基数。
(2)做到专柜双人双锁管理。
(3)指定专人负责日常管理,做到账物相符。
(4)严格交接班,每班两名护士清点、双签字。
(5)应在医生开具医嘱及麻醉处方后方可执行、使用;使用后如有余液,应在两人核对空安瓶后再送往药房进行交接登记。
(6)对发现有骗取麻醉药及第一类精神药品的现象或倾向应及时向医务科、保卫科汇报。
3、第二类精神药品管理
(1)专人专柜加锁存放、管理。
柜外有明确标识。
如“第二类精神药品专柜”。
(2)每日进行交接登记;用后及时补充。
医院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使用管理制度
医院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使用管理制度为确保临床合理使用麻醉、精神和毒性药品,防止滥用或非法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和《处方管理办法》等有关规章要求,特制订本制度。
第一条麻醉、精神和毒性药品管理责任制(一)建立由主管院长负责,医务、药学、护理、麻醉科和保卫科等部门相关人员参加的麻醉、精神药品管理组织。
其职责为:1制订和落实医院麻醉、精神和毒性药品的相关管理制度,并及时更新、完善。
2 .编制医院麻醉、精神和毒性药品品种及品规目录,根据临床实际需要提出变更或新增品种及品规,提交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审批。
3 .定期听取医院具体负责部门对有关麻醉、精神和毒性药品用量的监测、合理应用点评及质量、安全、管理问题的分析报告,必要时提出整改意见并落实到具体部门或人员。
4 .组织麻醉、精神和毒性药品管理及合理应用的培训和宣教。
5 •定期组织小组成员抽查麻醉、精神和毒性药品相关管理制度的落实情况。
6.及时处理麻醉、精神和毒性药品应用的其他相关事宜。
(二)药学部负责麻醉、精神和毒性药品管理的日常工作。
具体工作包括:1 .制定麻醉、精神和毒性药品的相关管理制度、流程,并及时提出修订建议。
2 .健全三级管理机制,结合实际需求,确认药库、药房、病区或诊室麻醉、精神药品的品规目录和基数,并按需及时调整。
3 .定期逐级检查各部门基数及账目相符情况并及时记录。
4 .定期撰写麻醉、精神和毒性药品用量监测、合理应用点评及质量、安全、管理问题持续改进的分析报告。
5,负责举办麻醉、精神和毒性药品相关会议及培训工作,并做好记录。
第二条人员资质和培训管理制度(一)医师和药师按有关规定参加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和医疗用毒性药品使用知识和规范化管理的培训,经考核合格后取得合格证书或证明,方可在本机构范围内获取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和医疗用毒性药品的处方权,但不得为自己开具该类药品处方。
医院麻醉精神药物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院麻醉精神药物的管理,确保麻醉精神药物的安全、合理、合法使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院所有涉及麻醉精神药物的管理、使用、储存、调配等各个环节。
第三条医院麻醉精神药物管理工作遵循“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安全第一”的原则。
第二章组织与管理第四条成立医院麻醉精神药物管理领导小组,由分管院长担任组长,医务科、药剂科、护理部、保卫处等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负责医院麻醉精神药物管理工作的全面领导和协调。
第五条医院设立麻醉精神药物管理办公室,负责日常管理工作,具体职责如下:(一)负责麻醉精神药物的采购、验收、储存、调配、使用等工作;(二)负责制定和完善麻醉精神药物管理制度,组织实施并监督执行;(三)负责麻醉精神药物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定期组织专项检查;(四)负责麻醉精神药物管理人员的培训、考核和奖惩;(五)负责处理麻醉精神药物管理过程中的各类问题。
第三章采购与验收第六条麻醉精神药物采购应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和医院要求进行,确保药品质量。
第七条药剂科根据临床需求,制定麻醉精神药物采购计划,经麻醉精神药物管理领导小组批准后实施。
第八条采购的麻醉精神药物必须具备合法的药品批准文号、生产批号、质量检验报告等,并由采购员和库管员共同验收。
第四章储存与保管第九条麻醉精神药物应储存在专用保险柜中,并由专人负责管理。
第十条保险柜应设置在通风、干燥、防火、防盗的场所。
第十一条储存的麻醉精神药物应分类存放,明确标识,定期检查,确保药品质量。
第五章调配与使用第十二条麻醉精神药物调配应严格按照处方进行,由具有处方权的医务人员负责。
第十三条调配人员应严格执行“双核对”制度,确保药品准确无误。
第十四条麻醉精神药物使用应遵循临床需要,合理用药,避免滥用。
第十五条医师在开具麻醉精神药物处方时,应严格按照药品说明书和临床指南进行。
医院麻精药品的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医院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以下简称麻精药品)的管理,保障患者用药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管理组织与职责1. 成立医院麻精药品管理领导小组,由院长担任组长,分管副院长、医务部、药学部、护理部、保卫处等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
领导小组负责制定麻精药品管理制度,监督、检查和指导全院麻精药品管理工作。
2. 医院设立麻精药品管理办公室,负责麻精药品的日常管理工作,包括药品采购、储存、使用、销毁等环节。
3. 药学部负责麻精药品的采购、储存、调剂、配送等工作,确保药品质量。
4. 临床科室负责麻精药品的使用,严格按照规定开具处方,确保患者用药安全。
三、麻精药品采购与储存1. 麻精药品采购应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和医院实际情况,选择具有合法资质的供应商。
2. 麻精药品入库前,应核对药品名称、规格、批号、有效期等信息,确保药品质量。
3. 麻精药品应储存在专用库房,库房应具备通风、干燥、避光等条件,并配备防盗、防火、防潮等设施。
4. 库房管理人员应定期对麻精药品进行盘点,确保账实相符。
四、麻精药品使用与管理1. 医师开具麻精药品处方时,应严格按照临床需要和患者病情,确保合理用药。
2. 处方应由专人核对,确保处方内容准确无误。
3. 药师调剂麻精药品时,应核对处方内容、患者信息、药品名称、规格、剂量等,确保调剂准确。
4. 临床科室使用麻精药品时,应严格执行“双签名”制度,确保用药安全。
5. 医院定期对麻精药品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五、麻精药品销毁与报损1. 麻精药品因过期、损坏等原因无法继续使用的,应按规定程序进行销毁。
2. 销毁前,应登记药品名称、规格、批号、数量、销毁原因等信息,并报医院领导批准。
3. 销毁过程中,应有专人监督,确保销毁彻底。
4. 麻精药品发生报损时,应及时报告医院领导,并按规定程序进行处理。
医院麻醉精神药品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医院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管理,确保药品安全、合理使用,依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管理组织1. 成立医院麻醉精神药品管理领导小组,由分管院长、医务科、药剂科、护理部、保卫科等部门负责人组成,负责全院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管理工作。
2. 药剂科设立麻醉精神药品管理办公室,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三、管理制度1. 药品采购与验收(1)药剂科根据临床需求,制定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采购计划,经批准后,向指定药品经营单位采购。
(2)药品到达后,由采购员和库管员共同检查验收,确保药品质量合格。
2. 储存与保管(1)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必须使用专用保险柜储存,专人负责管理。
(2)药库与各调剂部门,各调剂部门与临床用药科室实行基数管理,基数卡注明所用药品名称、规格、数量,由双方管理人员及负责人签字。
3. 调剂与使用(1)具有处方权的医师在为患者开具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处方时,应严格掌握适应症、剂量、疗程等,确保合理用药。
(2)处方医师应亲自诊查患者,为其建立相应的病历,留存患者身份证明复印件,要求其签署《知情同意书》。
4. 安全管理制度(1)医院应定期组织专项检查,确保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安全使用。
(2)建立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使用专项检查制度,每月由医务科、药剂科组织相关检查,做好检查记录,及时纠正存在的问题和隐患。
5. 培训与考核(1)定期对涉及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管理、药学、医护人员进行有关法律法规、专业知识、职业道德的教育及培训。
(2)考核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人员、药学、医护人员对相关知识的掌握程度,确保其具备相应的业务能力。
四、责任追究1. 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一经查实,将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
2. 对因管理不善,导致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流失、滥用等问题的,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五、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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丢失、被盗。麻醉、精神药品入库验收是货到即验,双人开箱验收,清点验收到最小包装,验收记录两人签字。入库验收有专薄记录,内容包括:日期、凭证号、品名、剂型、规格、单位、数量、批号、有效期、生产单位、供货单位、质量情况、验收结论、验收和保管人员签字。
医院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规定
根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和有关加强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的规定,对本院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采购、使用、保管,特制定以下管理办法:
一、为严格管理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以下简称麻醉、精神药品),保证医疗的安全使
二十八、积极推行癌症三阶梯止痛指导原则,推介使用口服吗啡制剂。盐酸哌替啶制剂不宜用于癌症疼痛和其他慢性疼痛治疗。
二十九、麻醉、精神药品库配备保险柜,门窗都应有防盗设施,并安装红外线自动报警装置。门诊、住院药房配备贮存麻醉、精神药品的保险柜,调配窗口也需配备必要的防盗设施。麻醉、精神药品储存各个环节指定专人负责,明确责任,交接班有记录。
六、建立并严格执行麻醉、精神药品的采购、运输、验收、储存、保管、发放、调配、使用、报残损、销毁、丢失及被盗案件报告,值班巡查等制度,制定各岗位人员职责。
七、分管麻醉、精神药品的负责人掌握与麻醉、精神药品相关的法规和政策,熟悉麻醉、精神药品使用和安全管理工作。
八、配备工作责任心强、业务熟悉的药学、医护人员负责麻醉、精神药品的采购运输、储存保管、调配使用及管理工作,人员保持相对稳定。
二十五、医疗机构应当根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处方开具情况专册登记。专册登记内容包括: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病历号、疾病名称、药品名称、规格、数量、处方医师、处方编号、处方日期、发药人、复核人。
二十六、麻醉、精神药品逐日消耗统计,处方单独存放,按月汇总,至少保存3年备查。
二十七、购买的麻醉、精神药品只限于在本单位临床使用,不得转让或借用。特殊情况下经所在地县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可在本辖区内调剂。
三十、对麻醉、精神药品的购入、储存、发放、调配、使用实行批号管理和追踪,必要时能及时查找或追回。
三十一、使用的麻醉药品空白专用处方统一编号,计数管理,建立完善的保管、领取、使用、退回、销毁管理制度。
四、麻醉药品非注射剂型和第一类精神药品需要带出医疗机构外使用时,具有处方权的医师在患者或者其代办人出示下列材料后方可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
⑴二级以上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
⑵患者户籍簿、身份证或者其他相关身份证明;
⑶代办人员身份证明。
医疗机构应当在患者门诊病历中留存代办人员身份证明复印件。
五、建立由主管院长负责,医务、药剂、护理、保卫等部门参加的麻醉、精神药品管理机构或指定专(兼)职人员负责,加强医院麻醉、精神药品管理机构或指定专(兼)职人员负责,加强医院麻醉、精神药品的管理,日常工作由药剂科承担。把麻醉、精神药品管理列入单位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建立麻醉、精神药品使用专项检查制度,并每月底组织开展检查,及时纠正存在的问题和隐患。
十六、执业医师经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麻醉药品处方资格后,方可在医疗机构开具麻醉药品处方。
十七、开具麻醉药品专用处方,颜色为粉红色。开具处方应书写完整、字迹清晰,写明患者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病历号、疾病名称、药品名称、规格、数量、用法用量、医师签名。
十八、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处方为一次用量;其他剂型处方不得超过3日用量;控缓释制剂处方不得超过7日用量。哌醋甲酯用于治疗儿童多动症时,每张处方不得超过15日常用量。
十九、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一般不得超过7日用量;对于某些特殊情况,处方用量可适当延长,但医师应当注明理由。
二十、为癌痛、慢性中、重度非癌痛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处方不得超过3日用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15日常用量;其他剂型处方不得超过7日用量。
二十一、对于需要特别加强管制的麻醉药品、盐酸二氢埃托啡处方为一次常用量,药品仅限于二级以上医院内使用;盐酸哌替啶处方为一次常用量,药品仅限于医疗机构内使用。
二十二、为住院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应当逐日开具,每张处方为1日常用量。
二十三、医疗机构应当要求长期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门(急)诊癌症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每3个月复诊或者随诊一次。
二十四、处方的调配人,核对人应当仔细核对麻醉处方,签署姓名,并进行登记;对不符合规定的麻醉药品处方,处方的调配人、核对人应当拒绝发药。
九、定期对涉及麻醉、精神药品工作的管理、药学、医护人员进行有关法律、法规、专业知识、职业道德的教育和培训。
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采购必须按规定手续办理“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印鉴卡”,根据本单位医疗需要,在每年年初填写“年度麻醉药品使用数量申购单”报市药监局核定批准后,每季度从麻醉药品指定的经营单位巢湖市医药公司按临床需求量凭“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购用印签卡”和“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申购单”购买,保持合理库存。购买药品付款是采取银行转帐方式。
二、有处方权的医师在为患者首次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时,应当亲自诊查患者,为其建立相应的病历,留存患者身份证明复印件,要求其签署《知情同意书》。病历由医疗机构保管。
三、除需长期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外,麻醉药品注射剂仅限于医疗机构内使用。
十二、在验收中发现缺少、破损的麻醉、精神药品是实现双人清点登记,报药剂科领导批准并加盖公章后向供货单位查询、处理。
十三、储存麻醉、精神药品是实行专人负责、专库(柜)加锁。并有防盗、防火安全措施。
十四、销毁麻醉、精神药品,是在巢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下进行,并对销毁情况进行登记。
十五、在门诊、住院药房设置麻醉药品保险柜和精神药品储藏柜,按规定的数量库存。门诊、住院药房发药窗口麻醉、精神药品调配基数不得超过医院规定的数量。门诊药房有固定发药窗口,有明显标识,并由专人负责麻醉、精神药品调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