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提高公民的法律素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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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提高公民的法律素质

[摘要]公民的法律素质对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起着极大的促进作用,提高公民的法律素质不仅需要树立法律的权威,政府严格依法行政,实现司法公正,提高普法的质量,还要营造良好的社会法治氛围。

[关键词]法律素质法律权威依法行政司法公正

法律素质是指公民所具有的法律意识、法律知识以及运用法律的基本能力和技能的综合因素条件,它不仅包含知法、守法、用法等法律意识,还包括把法律意识转化为自觉的依法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法律行为,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能力。法律素质的形成是主观条件和客观环境相互作用的产物。从其形成来看,只有外部社会向人们提出具有法律素质并为人的法律素质的形成和发展提供必要条件的情况下,人的法律素质才有可能形成和发展。人民作为依法治国的主体,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这一使命必然要求人民必须具备相应的法制观念和法律素质。而提高公民法律素质是一个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需要全社会各方面的参与,本文拟对此进行粗浅的探讨。

一、树立法律的权威

法律权威的基本含义,就是指法律在整个社会调整机制和全部社会规范体系中居于主导地位,一切国家及社会行为均须以法律为依据,法是唯一的权威。具体说来,首先,法律必须在整个社会调制机制和全部社会规范体系中居于主导地位,不得以政策、道德、习俗等调整手段或其它社会规范冲击或代替法律。其次,社会主体的一切行为都要以法律为最高权威。它不但要求国家机关和公职人员严格依法办事,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更要求执政党的行为必须依据法律,而不允许凌驾于法律之上。对于社会公众来说,要自觉地认同和崇尚法律,并外化为积极主动的实际行为。

如果说执法者缺乏法律权威观念会导致法治大厦的倾斜,那么,公众缺乏法律权威观念则能从根本上摧毁这座大厦。公众具有良好的法律权威观念就会孕育积极的权利意识,主动监督执法与司法行为,使倾斜的法治大厦重展风采。然而当前公众对法权威的认同与信奉程度却令人沮丧,“法律是人民自由的圣经”对于公众而言,仍是一个美丽的肥皂泡。在公众看来,法律只是统治的工具,如果不服从法律,就会招致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制裁与惩罚。这种法律工具主义的

观念使得民众从内心情感上自发地排斥法律,视法为自己生活中的障碍。真正的法律权威只能来自于人们自觉自愿的认同和推崇。当公众将法律规则和制度内化为一种内心的观念时,公众对法的认识就注入了理性的角色和力量,积极肯定法的意义,自觉认同和尊重法律的权威。这就促使公众自主意识的觉醒,以强烈的主人翁意识参与法治事业,自觉提高自身的法律素质。

二、政府依法行政

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的核心这已成人们的共识。依法行政,是指国家各级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权限,在法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对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科技等各项社会事务,依法进行有效管理活动。它要求一切国家行政机关和工作人员都必须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充分行使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行政职能,作到既不失职,又不越权,更不能非法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依法行政的范围,包括行政立法、行政执法、行政司法都要依法进行,其核心是行政执法。因为行政执法,是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国家公共权力,按照法律、法规赋予的职权,对管理相对人采取直接影响其权利义务的行为,或者对管理相对人的权利义务的行使和履行情况直接进行监督检查并作出处理结果的行为,最容易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实现依法行政,不但要强化行政机关的守法观念,更要强化法制监督和权力制约,充分发挥法律监督、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的作用,健全和完善重大决策的各种规章制度,防止出现法律真空地带,法外用权。建立起完整的法律监督体系,促使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有权力就必须有监督。要使行政机关和工作人员依法行政,就必须把行政执法活动置于严格的监督之下。我国目前已建立起一套有效的法律监督机制:有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国家专门行政机关的监督、国家司法机关的监督和社会团体、人民群众、社会舆论的监督。这些监督从不同的渠道保证了行政机关对行政法律规范的正确实施,对于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法律监督工作仍然不够有力,迫切需要进一步加强。

三、实现司法公正

提高公民法律素质,还在于让公民正确感知法律以及公正,这种感知往往不是通过若干次普法教育、不是通过阅读法律文本建立起来的,而是通过发生在公民身上或者生活周围的鲜活具体的案件让他们逐渐得以感知。英国著名政治哲学家培根曾经说过:一次不公正的司法审判,其危害超过十次严重犯罪;因为前者

污染的是水源,而后者污染的仅仅是水流。按照法治社会的政体设计,司法是解决纠纷、保障公民权利、实现社会公正的最后一道制度防线。在我国普遍缺乏法律诉讼传统的文化背景下,公民迫不得已走上法庭、对簿公堂时,法官和其他司法人员的一举一动,都会给公民留下刻骨铭心的印象,法律的神圣、司法的公正、法治的尊严等抽象的原则和价值,对于每一个诉讼当事人而言,此时此刻都变成为如此具体和现实的东西。因此,公正司法对于培养和教化公民,使之具备应有的法律素质,作用巨大。可以说,每一个公正裁判的案件,势必波及其亲朋好友,以及家庭、家族、社区、单位等,使人们对法律的公正性和权威性形成具体的正面的影响和看法。

四、提高普法活动的质量

我国全民普法已经走过了20多年的不平凡历程,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基本实现了从法律知识的启蒙教育向提高以领导干部为重点的全民法律意识的转变,从单一普法向全面推进依法治理实践的转变,在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进程中发挥了基础性作用。在普法的方法手段上,应当从原来浓重的行政指令式、群众运动式、统一答卷式的做法向深入社会化、启发自愿化、手段多样化、机制制度化的方向转变。改变原有那种“上面发动一阵,下面运作一时”的普法模式,应进一步努力使普法逐步走向一种常规化、制度化的可持续健康发展的轨道。

另外,在继续普及法律知识的同时,应强化公民法律意识和综合法律素质的提高。以往我们普法的重心和关注点可以说主要是如何向公民普及法律知识,而没有突出强调法律意识和综合法律素质的培养与提高。应当说,在普法的初始阶段普及知识甚或普及常识都是必不可少的。但是普法在经历了四个五年后的今天,相比之下应当说,关注意识观念和法律素质要比普及知识本身更加重要。因为知识的多少并不能完全等同于意识和素质,相反有了好的意识和素质却可以促使其去获取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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