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人发〔2006〕4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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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安徽省集体合同审查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安徽省集体合同审查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安徽省集体合同审查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1.05.18•【字号】皖人社秘[2011]190号•【施行日期】2011.05.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合同正文安徽省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安徽省集体合同审查办法》的通知(皖人社秘〔2011〕190号)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现将《安徽省集体合同审查办法》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结合当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一、要高度重视集体合同的审查工作,进一步健全集体合同审查制度,配备工作人员,落实工作责任。

二、在集体合同审查中出现较大分歧或遇其它重大问题时,应当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组织召开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对集体合同有关条款进行研究,提出审查意见。

三、要建立集体合同签订情况定期统计报告制度。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对审查的集体合同进行登记造册,建立集体合同审查数据库,并做好集体合同签订情况统计上报工作。

二〇一一年五月十八日安徽省集体合同审查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集体合同审查,促进和保障集体合同制度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安徽省集体合同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与职工一方通过集体协商,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订立集体合同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按照各自管理权限对集体合同进行审查管理。

驻合肥的中央、省属企业集体合同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查。

第四条用人单位与职工方签订或变更集体合同后,应当自双方首席协商代表签字或盖章之日起10日内,将集体合同文本以及有关材料报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查。

签订或变更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合同的,由区域性/行业性的工会组织按照前款规定报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事厅关于在全省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事厅关于在全省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事厅关于在全省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3.01•【字号】皖政办[2006]13号•【施行日期】2006.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事厅关于在全省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皖政办〔2006〕13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省人事厅《关于在全省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六年三月一日关于在全省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省人事厅二○○六年二月二十三日)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5号)和省委、省政府《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决定〉的实施意见》(皖发〔2004〕14号)精神,结合人事部最近发布的《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人事部2005年6号令),现就在全省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提出如下意见:一、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度,是今后事业单位的基本用人制度,也是当前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重点。

各地、各部门要按照国家和省的部署及要求,依据国办发〔2002〕35号文件和人事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有关问题的解释〉的通知》(国人部发〔2003〕61号)精神,结合本地本部门的实际,积极试行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

二、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适用于全省各级各类事业单位(不含按照国家公务员制度进行人事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全体职工。

事业单位聘用人员,必须在核定的人员编制之内,依据岗位设置、按照规定程序进行。

三、全省所有事业单位除国家和省另有规定及涉密岗位外,补充工作人员都必须面向社会公开招聘,采取考试考核、竞争择优的办法,签订聘用合同,实行人员聘用制。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劳动力调查工作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劳动力调查工作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劳动力调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9.15•【字号】皖政办[2006]64号•【施行日期】2006.09.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劳动力调查工作的通知(皖政办〔2006〕64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劳动力调查制度的通知》(国办发〔2004〕72号)精神,认真做好我省劳动力调查工作,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提高对做好劳动力调查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开展劳动力调查,及时准确反映我省城乡劳动力资源和就业情况,对政府准确判断就业形势,正确制定和调整就业政策,改进宏观调控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同时,对建立健全城乡就业和失业调查统计体系,完善就业和失业统计及动态分析监测系统,也将发挥重要作用。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把劳动力调查工作抓好,抓出成效。

二、把握劳动力调查的方式和主要内容从今年11月份开始,今后每年3、5、8、11月分别开展一次劳动力调查。

调查采用抽样方式,在全省所有县(市、区)抽取一定比例的样本,组织调查员入户对16岁以上人口的就业状况进行调查。

调查的主要内容包括调查对象的年龄、性别、居住地、受教育程度、就业状况、所从事的职业和所在的行业、工作时间、收入、失业时间、失业原因、参加社会保障情况等。

三、落实调查经费和调查人员劳动力调查工作所需经费由中央和省级财政共同负担,并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为满足地方政府经济管理工作需要,各地可增加调查样本,所需调查经费由同级人民政府负担。

要依靠基层组织和社会力量,建立一支与工作任务相适应的调查队伍,保持相对稳定,确保高质量完成劳动力调查工作。

四、加强领导和组织实施劳动力调查是重要的国情国力、省情省力调查。

调查工作涉及千家万户,技术要求高,工作难度大。

安徽省工程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标准条件

安徽省工程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标准条件

安徽省工程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标准条件评审标准条件(试行)》通知皖人发〔2006〕39号各市人事局,省直有关单位:现将《安徽省工程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标准条件(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在试行过程中有何问题,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二○○六年六月五日安徽省工程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标准条件(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我省工程系列专业技术人员能力和水平,推进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培养造就一支高素质专业技术人才队伍,进一步调动广大工程专业技术人员工作积极性,营造人才辈出、人尽其才、多出成果社会环境,根据国家和我省职称制度改革有关政策规定,结合工程系列特点,制定本标准条件。

第二条工程系列专业技术资格名称为正高级工程师、高级工程师、工程师、助理工程师、技术员。

第三条对符合本规定申报条件人员,通过评审或考试与评审相结合方式进行评价,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资格,表明其具备承担相应岗位工作理论水平和业务能力。

第四条对在工程技术岗位上做出突出贡献专业技术人员,可不受学历、资历、职称、身份等条件限制,破格申报评审相应专业技术资格。

第二章适用范围第五条本标准条件适用于全省各类企事业单位从事工程技术工作专业技术人员,以及与用人单位签订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离退休工程技术人员和在皖工作1年以上省外工程技术人员。

第六条已取得非工程系列专业技术资格人员,符合本标准条件,可根据工作需要申报评审工程系列相应专业技术资格。

第三章基本条件第七条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热爱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纪守法,团结协作,有良好职业道德;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

第八条爱岗敬业,勇于开拓,努力进取,有钻研和创新精神,在技术引进、改造和创新中做出一定成绩;任期内年度考核或任期考核达到合格以上等次。

第四章申报条件第九条学历资历条件(一)正高级工程师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取得高级工程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5年。

(二)高级工程师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获得博士学位后,取得工程师资格或相应执业资格并从事本专业工作满2年。

安徽省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厅关于民政行业特有工种技能鉴定合格人员有关工资待遇问题的复函

安徽省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厅关于民政行业特有工种技能鉴定合格人员有关工资待遇问题的复函

安徽省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厅关于民政行业特有工种技能鉴定合格人员有关工资待遇问题的复函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公布日期】2011.01.06
•【字号】皖人社函[2011]8号
•【施行日期】2011.01.0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
正文
安徽省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厅关于民政行业特有工种技能鉴定合格人员有关工资待遇问题的复函
(皖人社函〔2011〕8号)
省民政厅:
你厅《关于商请民政行业特有工种技能鉴定合格人员按相关规定兑现岗位工资等问题的函》(民人函〔2010〕425号)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根据《安徽省人事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岗位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皖人福〔1995〕54号)和《关于印发(安徽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师考核评聘试行办法)的通知》(皖人发〔2002〕94号)文件精神,凡参加技术等级岗位考核的工人,必须符合上述文件规定的申报条件,并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我厅组织考试、考核(评审),确定相应的技术等级资格。

各单位根据岗位设置有关规定和工作需要,对取得相应技术等级任职资格人员,综合其工作表现择优聘任。

按照现行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本等级考核晋升规定,对符合皖人福〔1995〕54号和皖人发〔2002〕94号文件规定的申报条件和程序,经过考试、考
核(评审),取得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资格的人员,并被单位聘任在相应岗位,才能兑现其相应工人技术等级岗位工资。

目前,国家有关部门正就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工作有关问题,调研论证,待新规定出台后,我们将认真贯彻实施。

二O一一年一月六日。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安徽省地方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的通知-皖政〔2017〕49号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安徽省地方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的通知-皖政〔2017〕49号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安徽省地方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的通知正文:----------------------------------------------------------------------------------------------------------------------------------------------------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安徽省地方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的通知皖政〔2017〕49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的通知》(国发〔2016〕72号)和《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皖发〔2016〕37号)精神,进一步加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力度,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切实转变政府投资管理职能,确立企业投资主体地位,激发市场主体扩大合理有效投资和创新创业的活力,现发布《安徽省地方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企业投资建设本目录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须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报送有关项目核准机关核准。

项目核准机关包括各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和政府行业管理部门。

本目录所称的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是指省发展改革委。

企业投资本目录以外的项目,原则上按照属地原则实行备案管理。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项目,按照本目录执行。

原油、天然气(含煤层气)开发项目由具有开采权的企业自行决定,并报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备案。

具有开采权的相关企业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坚持统筹规划,合理开发利用资源,避免资源无序开采。

二、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省制定的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总量控制目标、技术政策、准入标准、用地政策、环保政策、信贷政策以及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是企业开展项目前期工作的重要依据,是项目核准机关和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城乡规划、行业管理等部门以及金融机构对项目进行审查的依据。

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实施意见-皖发[2006]16号

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实施意见-皖发[2006]16号

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实施意见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6.08.15施行日期2006.08.15文号皖发[2006]16号主题类别企业股份制改革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正文:---------------------------------------------------------------------------------------------------------------------------------------------------- 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实施意见(皖发〔2006〕16号2006年8月15日)为加快国有经济战略性调整和国有企业战略性改组,实施工业强省战略,增强国有经济的竞争力、影响力和带动力,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深化全省国有企业改革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1“十五”以来,我省国有经济战略性调整和国有企业战略性改组成效显著,国有及国有控股大中型企业公司制改革深入推进,现代企业制度不断完善,一批骨干企业迅速壮大,中小企业放开搞活取得突破性进展,综合经济效益持续增长,有力促进了全省经济发展。

但是,从深层次看,我省国有企业长期积累的结构性矛盾和体制机制性障碍尚未得到根本解决,必须不断深化改革,继续推进国有经济战略性调整和国有企业战略性改组。

当前的工作重点是,深化产权制度改革、健全国有资本出资人制度、规范法人治理结构、深化企业三项制度改革、推进企业并购重组以及完善社会保障制度。

各地、各有关部门和企业,必须进一步解放思想、提高认识、坚定信心、大胆实践,不断把国有企业改革推向深入。

2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为方向,以产权制度改革为核心,以国有企业转换机制和依法调整劳动关系为重点环节,积极推进国有经济战略性调整和国有企业战略性改组,促进全省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人事考试考务工作规则》的通知-皖人社发[2013]2号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人事考试考务工作规则》的通知-皖人社发[2013]2号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人事考试考务工作规则》的通知正文:----------------------------------------------------------------------------------------------------------------------------------------------------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人事考试考务工作规则》的通知(皖人社发〔2013〕2号)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合肥市公务员局:现将《安徽省人事考试考务工作规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3年1月4日安徽省人事考试考务工作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省人事考试考务工作,根据《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人事部令第7号)、《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人事部令第6号)、《公务员考试录用笔试考务组织办法(试行)》(人社部发〔2011〕134号)、《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考务工作规程(试行)》(人办发〔2000〕71号)和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所称考试主管部门是指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考试相关行业主管部门。

本规则所称考试机构,是指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下设的负责人事考试考务工作的单位。

本规则所称考试工作人员,是指参与考试管理和服务工作的人员,包括命(审)题、监考、主考、巡视(巡考、督查)、评卷等人员和考试主管部门及考试机构的有关工作人员。

第三条由省级以上考试主管部门确定,并由本省考试机构组织实施的公务员录用考试、事业单位招聘人员考试、专业技术人员资格(水平)考试和其他考试的考务工作,适用本规则。

第四条考试主管部门负责制定考试政策和计划、审核应试人员报考资格、审定试题(卷)、确定考试合格标准、制发相关资格证书等,并指导、监督考试机构的考务组织工作。

第五条考试机构负责组织考试报名、考点考场设置、命题制卷、试卷(题库)管理、考试实施、阅卷及考试信息管理等考务工作。

安徽省关于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工龄计算有关问题的复函

安徽省关于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工龄计算有关问题的复函

安徽省关于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工龄计算有关问题的复函皖人复〔2005〕126号合肥市人事局:你局《关于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工龄认定中有关问题的请示》(合人发〔2004〕253号)悉。

经研究,对有关问题函复如下:一、国有企业工作人员解除劳动合同,与原单位签订了一次性安置协议,被机关、事业单位招收录(聘)用为工作人员的工龄计算问题。

1、国有企业的工作人员解除劳动合同,与原单位签订了一次性安置协议以后,被机关、事业单位招收录(聘)用为工作人员的,原在国有企业的工作时间可计算为连续工龄。

将签订安置协议时获得的一次性补偿金如数上缴录(聘)用单位的,1993年工改后至解除劳动合同前的年限可计算为正常晋升工资的考核年限;不上缴补偿金的,不计算为正常晋升工资的考核年限。

2、国有企业工作人员解除劳动合同后,经人事部门鉴证签订合同,被安排到其他单位工作的时间可计算为连续工龄和正常晋升工资的考核年限。

原在国有企业工作时间的连续工龄与正常晋升工资的考核年限计算问题按本函第1条执行。

3、国有企业工作人员解除劳动合同后,自己缴纳养老保险金,但实际没有参加工作的时间或虽被聘用但没有经人事部门鉴证签订聘用合同的工作时间,不能计算为连续工龄。

4、上述人员被招收录(聘)用到机关、事业单位后,在审核确定其工龄时,录(聘)用单位应提供:(一)本人档案;(二)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签订的一次性安置协议及上缴补偿金的凭据;(三)人事部门鉴证签订的聘用合同。

上述材料齐备后,经主管部门审核,报政府人事部门确定。

二、人事代理期间的工龄计算问题。

在各级政府人事部门人才服务机构实行人事代理的工龄计算,按省政府皖政办〔1998〕40号和省人事厅皖人发〔1997〕76号文件执行。

三、其他有关工龄计算的问题待进一步调查研究后提出相关意见。

四、过去执行与本函意见不一致的,在国家没有新的政策规定之前,暂按本函意见执行。

执行中涉及工资补发的,从本函下发之月起执行,过去的不再补发。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工伤康复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皖人社发[2010]59号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工伤康复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皖人社发[2010]59号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工伤康复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0.08.05施行日期2010.08.05文号皖人社发[2010]59号主题类别工伤保险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正文:----------------------------------------------------------------------------------------------------------------------------------------------------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工伤康复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皖人社发〔2010〕59号)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推进我省工伤康复事业健康发展,规范工伤康复管理工作,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安徽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等有关规定,省厅制定了《安徽省工伤康复管理暂行办法》。

现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八月五日安徽省工伤康复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我省工伤康复事业健康发展,规范工伤康复管理工作,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安徽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工伤康复应坚持“医疗与康复并重”、“先康复治疗,后鉴定补偿”的原则。

第三条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认定或视同工伤,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工伤康复对象(以下简称康复对象),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本办法所指的工伤康复包括医疗康复和职业康复。

第五条用人单位、工伤康复机构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组织和配合对康复对象实施工伤康复。

第六条成立省工伤康复专家咨询委员会,咨询委员会由医疗卫生专家组成。

省工伤康复专家咨询委员会主要为全省工伤康复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决策咨询和康复医疗机构评估。

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康复对象确认、工伤康复期确认以及康复效果评估。

第二章康复对象与确认第七条康复对象是指因工伤(含职业病,下同)致残或造成身心功能障碍、经统筹地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具有康复价值、需要进行工伤康复的工伤职工。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民工工作的通知(皖政〔2006〕52号)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民工工作的通知(皖政〔2006〕52号)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民工工作的通知(皖政〔2006〕52号)第一篇: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民工工作的通知(皖政〔2006〕52号)【发布单位】安徽省【发布文号】皖政〔2006〕52号【发布日期】2006-07-10 【生效日期】2006-07-10 【失效日期】【所属类别】政策参考【文件来源】安徽省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民工工作的通知(皖政〔2006〕52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以下简称《若干意见》)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做好农民工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农民工工作(一)充分认识做好农民工工作的重大意义。

农民工是我国改革开放和工业化、城镇化进程中涌现的一支新型产业大军。

我省有近千万农民进城务工或就近就地转移就业,为城市创造了财富,为农村增加了收入,为城乡发展注入了活力,同时也为改变城乡二元结构、解决“三农”问题闯出了一条新路。

进一步做好新时期农民工工作,事关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和实现我省奋力崛起目标,意义十分重大。

(二)高度重视农民工权益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

近年来,全省各地、各有关部门在保障农民工权益、改善农民工进城就业环境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

但农民工面临的问题仍然十分突出,如工资偏低、被拖欠和克扣现象严重;劳动时间长,安全条件差;缺乏社会保障,职业病和工伤事故多;在技能培训、子女入学、生活居住等方面也存在诸多困难,享受不到应有的平等待遇。

这些问题的存在,直接影响到社会的公平正义与和谐稳定,必须切实加以解决。

二、努力做好农民工就业服务和培训工作(三)建立健全农民转移就业管理服务组织体系。

各地要按照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劳务输出工作的通知》(皖办发〔2003〕18号)和省编办《关于乡镇劳动保障机构编制问题的通知》(皖编办〔2003〕118号)精神,加快乡镇劳动保障服务机构建设。

安徽省关于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皖职改字[1986]49号

安徽省关于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皖职改字[1986]49号

安徽省关于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正文:---------------------------------------------------------------------------------------------------------------------------------------------------- 安徽省关于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1986年9月26日皖职改字〔1986〕49号)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的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具体情况,现对有关问题暂作如下规定:第一条专业技术职务系列的选用问题各部门、各单位根据专业技术职务系列的适用范围和本部门、本单位专业技术工作的性质、特点和需要,选用有关专业技术职务系列。

专业技术人员根据本单位选用的专业技术职务系列,结合本职工作的性质,申请相应系列的职务。

兼做两种专业技术工作的,以主要从事的一种工作确定职务。

科研机构(设计)的科研人员(含自然、社会科学研究人员)和实验人员,原则上应按照科研和实验职务系列条例聘任专业技术职务,也可根据工作性质和特点靠用有关职务系列;如自然科学研究和实验职务系列可靠用工程、农业、卫生等系列;社会科学研究职务系列可靠用经济、财会等职务系列。

各级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做好有关职务系列间的协调工作。

经中央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在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时,审计人员靠用会计人员专业职务系列;法医技术人员靠用卫生技术职务系列;计量检定技术人员靠用工程技术人员职务系列;群众文化专业人员靠用图书、博物馆职务系列;水产技术人员执行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等。

第二条对学历要求问题担任各级专业技术职务一般应具备各职务系列的条例规定的相应学历。

凡不具备规定学历的,应通过国家承认的电大、夜大等学校的学习或自学考试委员会组织的考试等途径取得规定的学历。

对长期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并于一九八三年九月以前取得职称,现仍在技术岗位上实际起骨干作用者,在评审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时,对学历要求可适当放宽。

安徽省人事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人事考试工作规则》的通知

安徽省人事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人事考试工作规则》的通知

安徽省人事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人事考试工作规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人事厅•【公布日期】2002.10.22•【字号】皖人发[2002]78号•【施行日期】2002.11.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正文安徽省人事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人事考试工作规则》的通知(皖人发[2002]78号)各市、县人事局,省直及中直驻皖各单位:现将《安徽省人事考试工作规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二年十月二十二日安徽省人事考试工作规则第一条为保障人事考试工作的正常、有序进行,维护考生的合法权益,实现人事考试的科学化、规范化,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人事考试坚持客观、公正、科学、规范的基本原则。

第三条省政府人事部门是人事考试的主管部门。

全省人事考试工作在省人事厅统一领导下进行。

必要时,经批准也可委托设区的市人事部门或省直有关单位按本规则组织实施。

特殊情况按有关规定执行。

省人事考试中心为省人事考试机构,负责全省各项人事考试工作,以及社会化考试、人才测评等业务;负责指导、协调各市、县人事考试工作。

市、县人事考试机构分别承担市、县人事考试的组织实施工作。

第四条人事考试包括: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专业技术人员执(职)业资格考试以及其他与职称评聘有关的专项考试;录(聘)用国家机关公务员(工作人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试;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考核;其他人事考试。

第五条人事考试的主要环节包括:发布考试信息、报名与审查资格、收费、办理准考证、命题制卷、实施考试、阅卷登分、公布成绩、发放证书、管理考试信息等。

第六条人事考试纪律按安徽省人事厅、监察厅、教育厅《安徽省人事考试违纪处理规定》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人事考试保密工作遵守和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人事部、国家保密局联合发布的《人事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和《人事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补充规定》。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事业单位聘任制人员退休问题的批复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事业单位聘任制人员退休问题的批复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事业单位聘任制人
员退休问题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公布日期】2016.06.07
•【字号】
•【施行日期】2016.06.0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离退休人员管理
正文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事业单位聘任制人员退休
问题的批复
广德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你局《关于事业单位聘任制人员许立美同志退休问题的请示》(广人社〔2016〕21号)收悉。

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原省人事厅《关于事业单位聘任制人员退休问题的通知》(皖人发〔1998〕87号)规定,事业单位工人身份的人员,因工作需要,经组织批准聘任为行政管理干部,按中组部、人事部人法发〔1991〕5号文件精神,只要受聘满十年,并在聘任岗位上达到退休年龄的,可以按聘任的干部职务办理退休手续,并享受所聘职务的退休待遇。

根据人法发〔1991〕5号文件规定,事业单位聘任制干部在聘期内应享受所聘职务的工资保险福利待遇。

皖人发〔1998〕87号文件同时规定,事业单位工人身份的人员,经组织批准聘任为专业技术职务,同时享受所聘专业技术职务工资待遇满十年以上,并在聘期岗位上达到退休年龄的,可以按所聘专业技术职务办理退休手续,并享受相应职务的退休待遇。

事业单位聘任制干部,无论聘任为管理人员还是专业技术人员,在政策的执行上是统一的,除了办理聘任手续外,同时还需享受所聘管理或专业技术职务工资待遇满十年以上,方可按聘任的职务办理退休手续,并享受所聘职务的退休待遇。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6年6月7日。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皖政[2006]59号_2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皖政[2006]59号_2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正文:----------------------------------------------------------------------------------------------------------------------------------------------------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皖政[2006]59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精神,适应人口老龄化、就业方式多样化和城镇化的发展趋势,现就完善全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作出如下决定:一、指导思想和主要任务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安徽的要求,结合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坚持覆盖广泛、水平适当、结构合理、基金平衡的原则,完善政策,健全机制,加强管理,实现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可持续发展。

主要任务是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完善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制度,逐步做实个人账户;不断扩大养老保险覆盖范围;改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建立参保缴费的激励约束机制;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各方面承受能力,合理确定和逐步提高基本养老金水平;积极发展企业年金,形成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加强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征缴和监管,增加对养老保险的投入,完善多渠道筹资机制;在全面实施市级统筹的基础上,实现省级统筹;进一步做好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不断提高服务水平。

二、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健全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确保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不得发生新的拖欠。

对过去拖欠的基本养老金,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补发拖欠基本养老金和企业调整工资工作的通知》(中办发电[1999]62号)要求,按照“谁拖欠、谁负责”的原则,结合实际予以解决。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6年度省政府推进依法行政工作安排的通知-皖政办[2006]20号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6年度省政府推进依法行政工作安排的通知-皖政办[2006]20号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6年度省政府推进依法行政工作安排的通知正文:----------------------------------------------------------------------------------------------------------------------------------------------------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6年度省政府推进依法行政工作安排的通知(皖政办〔2006〕20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进一步贯彻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将我省依法行政工作不断推向深入,省政府2006年度推进依法行政安排7个方面29项重点工作,并明确了各项重点工作的责任单位。

现将《2006年度省政府推进依法行政工作安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各责任单位要按照省政府的工作安排和目标要求,制定具体方案,认真组织落实。

牵头责任单位要切实担负起统筹协调的责任,主动与相关责任单位协商、研究重大问题;相关责任单位要认真履行职责,主动配合,共同完成承担的任务。

各地要对照省政府确定的各项任务,完善工作措施,认真组织、扎实推进本地依法行政工作。

省政府法制办要及时研究新情况、新问题,加强综合协调、情况交流和经常性的督促检查,促进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请各地、各部门于2006年12月31日前向省政府专题报告本地、本部门推进依法行政工作情况。

年终,省政府将把本工作安排确定的各项任务纳入依法行政工作目标考核。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六年三月二十四日2006年度省政府推进依法行政工作安排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以下简称《纲要》),有计划、分步骤地推进依法行政,省政府2006年度推进依法行政安排7个方面29项重点工作。

具体如下:一、提高制度建设质量,促进跨越式发展1、按照推进跨越式发展的总体要求,加强经济调节、市场监管方面立法,重视社会管理、公共服务方面立法,完善科学发展及和谐社会的法制基础。

安徽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劳动用工登记管理暂行办

安徽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劳动用工登记管理暂行办

安徽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劳动用工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劳动工会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劳社[2006]47号【发布部门】安徽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发布日期】2006.06.23【实施日期】2006.06.2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安徽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劳动用工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劳社〔2006〕47号)各市劳动保障局:为切实推进劳动合同制度,加强劳动合同管理,规范用人单位用工行为,根据《安徽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安徽省劳动合同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了《安徽省劳动用工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充分认识建立劳动用工登记制度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建立劳动用工登记制度,是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部门转变职能、对用人单位劳动用工进行宏观管理的重要措施,是规范劳动用工行为,全面推进劳动合同制度,加强劳动合同管理,维护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

通过建立劳动用工登记制度,有利于及时掌握劳动合同的履行情况,进一步增强劳动关系调整工作的前瞻性、主动性、针对性和有效性,对实现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重大意义。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充分认识建立劳动用工登记制度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推动这项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切实加强领导,推动劳动用工登记制度的顺利实施。

劳动用工登记制度是一项全新的工作,也是一项长期任务。

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将此项工作作为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成立由主要领导负责、劳动关系、就业、失业、劳动保障监察等相关部门组成的劳动用工登记工作小组。

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做好用工登记与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的相互衔接,提高工作效率,实现资源共享。

要根据工作需要增加必要的资金投入,配备相应人员及必要的设备,为建立劳动用工登记制度创造条件,确保劳动用工登记制度的顺利实施。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关于职称工作有关问题统一口径的通知-皖人社秘〔2019〕112号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关于职称工作有关问题统一口径的通知-皖人社秘〔2019〕112号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关于职称工作有关问题统一口径的通知正文:----------------------------------------------------------------------------------------------------------------------------------------------------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关于职称工作有关问题统一口径的通知各市、省直管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单位,省属有关企业:《安徽省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皖办发〔2017〕59号)印发以来,各地、各有关单位严格按照文件要求,坚持正确的选人用人导向,积极创新职称评价机制,不断完善职称评价标准,全面加强职称工作管理,有力促进了人才评价、培养和使用的有机融合,为实施人才强省战略提供了智力支持和人才支撑。

同时也发现在实际工作中遇到一些新情况、新问题,需要研究解决。

经认真调研、深入讨论和广泛征求意见,现将《职称工作有关问题的统一口径》印发给你们,供参考。

2019年4月17职称工作有关问题统一口径一、职称申报1.企事业单位管理岗位人员能否参加职称评审?答:应当依据工作性质区别对待。

对于单纯从事管理岗位工作的,不可以参加职称评审;对于从事管理工作又兼职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可以参加职称评审。

2.专业技术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当年,能否申报职称评审?答:在其所属系列(专业)职称申报截止日期之前未办理退休手续的,可以申报;否则,不可以申报。

3.现役军人能否参加地方职称评审及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答:可以(国家或部队有特殊规定的除外,如卫生、会计等系列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但须由部队团级以上单位出具其从事专业技术岗位工作的证明。

4.专业技术人员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当年不得申报职称。

这一规定在实际工作中如何把握?答:以印发考核结果的文件为准,发文当年如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不得申报职称.如:2017年度的考核结果文件于2018年印发,对其中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2018年度不得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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皖人发〔2006〕49号关于组织开展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基层从事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工作的通知各市、县(市、区)党委组织部,政府人事局、教育局、财政局、农业局、卫生局、扶贫办,团委,各高等院校: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意见》(中办发〔2005〕18号)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实施意见》(皖办发〔2006〕20号),根据中组部、人事部等八部委《关于组织开展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基层从事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工作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16号)和《关于印发<2006年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国人厅发〔2006〕38号)的总体部署及要求,现结合我省实际,现就组织开展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基层从事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工作(简称“三支一扶”计划)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指导思想实施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中央和省委关于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一系列精神和部署,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经受锻炼、健康成长,为农村基层教育、农业、卫生、扶贫等社会事业的发展、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做出贡献。

二、招募对象和条件按照公开招募、自愿报名、组织选拔、统一派遣的方式,从2006年开始连续5年,全省每年招募700左右高校毕业生,主要安排到乡镇从事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工作,服务期限为2年(从事支医工作的高校毕业生,按照省卫生厅招募卫生类专业毕业生到乡镇卫生院工作的有关要求,服务期限不低于5年)。

招募对象主要为本省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并注意招募一定比例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招募对象须具备以下条件:(1)政治素质好,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党的基本路线和方针政策;(2)学习成绩合格,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3)具有敬业奉献精神,遵纪守法,作风正派;(4)身体健康。

三、组织招募(一)岗位征集每年4月20日前,县“三支一扶”协调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三支一扶”办)根据事业单位编制空缺情况,收集、汇总本地区乡镇一级教育、农业、卫生、扶贫等基层岗位需求信息,并将需求按照规定的格式(见附件1)上报省、市“三支一扶”办。

4月底前省“三支一扶”办根据各地需求情况制定当年计划,上报全国“三支一扶”办。

省“三支一扶”办根据国家下达招募毕业生计划,适时向社会公开招募岗位和数量。

(二)宣传动员按照统一的宣传提纲、形象标志、宣传口号,张贴海报开展宣传(有关材料另发)。

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各类媒体,发布招募信息,组织多种形式向社会宣传“三支一扶”计划,并公布省、市、县级“三支一扶”办地址、报名电话,确保毕业生及时了解相关情况。

同时突出重点,围绕招募活动,动员高校充分利用广播台、校园网、公告栏等途径在校内广泛发布招募信息,做好各项宣传组织工作。

(三)招募程序1、报名。

每年5月20日前,各市“三支一扶”办根据各县需求情况,通过现场、网络等方式组织高校毕业生报名,5月底前各市将报名情况汇总报省“三支一扶”办。

在专业上以农村基层急需的农业、林业、水利、医学、师范、经济类为重点,突出招募较高学历的毕业生。

2、考试考核。

6月10日左右,省“三支一扶”办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统一组织考试。

各市对考试合格的毕业生进行考核,确定初步名单。

3、体检。

6月20日前,对考试考核合格进入初步名单的高校毕业生,由市“三支一扶”办按照全国“三支一扶”办制定的体检标准组织体检,体检合格者方能参加“三支一扶”计划。

4、审批。

6月底前,体检合格的高校毕业生,由各市“三支一扶”办按照计划、根据条件进行审核,确定名单。

经审核确认参加“三支一扶”计划的大学生填写《大学生“三支一扶”计划登记表》(附件2),由各市统一上报省“三支一扶”办。

登记表可从安徽省人事编制网()下载。

(四)培训上岗对已签约参加“三支一扶”计划的大学生,由市统一组织上岗前培训。

培训内容主要为党和国家有关基层工作特别是农业、农村工作的方针政策、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主要精神,《安徽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一五”规划纲要》有关内容,省情县情介绍,基层工作方法,乡镇共青团工作业务,拟服务单位和岗位的基本情况,当地的民情、民风、民俗等。

每年7月底前,参加“三支一扶”计划的大学生到服务单位报到,各市、县“三支一扶”办要对各接收单位做好毕业生生活、工作安排提出要求。

今年因时间延后,招募相关工作另行具体安排。

四、服务期间管理各地及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积极制定和完善有关政策规定,切实做好“三支一扶”大学生的管理服务工作。

1、户档管理。

服务期间,“三支一扶”大学生户口统一由县级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服务中心管理,也可根据本人意愿将户口转回入学前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应按规定为其办理落户手续。

服务期满后,凡落实接收单位的,接收单位所在地应准予落户,人事档案、党团组织关系转至接收单位。

对服务期间积极要求入党的,由乡镇一级党组织按规定程序办理。

2、日常管理。

服务单位要负责为“三支一扶”大学生安排工作岗位,提供必要的生活条件,承担起日常管理工作,并根据工作需要积极为其提供业务培训机会。

团县委要在接收的“三支一扶”大学生中择优选拔条件适合的大学生兼任乡镇团委副书记,并负责协调落实相关任职程序。

各地“三支一扶”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及协调办公室要引导并教育“三支一扶”大学生遵纪守法,服从分配,虚心学习,联系群众,自觉遵守服务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接受服务单位的管理,充分运用掌握的知识和技能为基层群众服务。

3、考核管理。

县级以上政府人事部门负责“三支一扶”大学生年度考核和服务期满考核工作,凡兼任乡镇团委副书记的大学生,由团县委会同乡镇党委负责考核其担任团干部期间的工作情况,并将其考核材料汇总报送县级政府人事部门,考核情况存入本人档案,并报各市“三支一扶”办备案。

各市每年对“三支一扶”工作进行总结,形成文字报告报省“三支一扶”办。

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颁发由人事部统一印制的《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基层服务证书》,作为服务期满后享受相关就业优惠政策的依据。

“三支一扶”大学生应按照规定期限完成服务工作,由于身体状况等特殊原因不能继续服务的,须经省级“三支一扶”办批准,并履行有关手续。

未完成服务期的大学生不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4、生活保障。

参加“三支一扶”计划的大学生在服务期间,给予一定的生活、交通补贴。

生活补助每月600元/人,每年7200元/人。

交通补贴每年200元/人。

同时,由省“三支一扶”办指定保险公司统一为毕业生办理住院医疗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以上所需资金由省财政承担。

为落实毕业生有关经费保障,省“三支一扶”办将指定银行为毕业生办理银行卡,将生活、交通补贴费全额划拨到毕业生个人银行卡。

从事支医工作的高校毕业生的生活补贴标准,按省卫生厅皖卫人〔2004〕23号文件规定执行。

5、其他经费。

对招募的“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集中进行培训和体检,体检费100元/人,所需资金由省财政承担。

相关培训经费及项目管理费按照分级负担的原则,由相关市财政每年按人均600元给予定额安排,并由市“三支一扶”办按实际人数划拨至县“三支一扶”办,以保证“三支一扶”工作的顺利实施。

五、政策保障参加“三支一扶”计划的大学生,享受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中办发〔2005〕18号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皖办发〔2006〕20号及中组部、人事部等八部门国人部发〔2006〕16号文件所规定的优惠政策。

(一)各级人事、教育、财政、农业、卫生、扶贫、共青团等部门要积极制定优惠政策措施,鼓励服务期满的“三支一扶”大学生扎根基层。

对服务期满后自愿到乡镇基层事业单位工作的毕业生,经考核合格可直接将其人事关系转入该单位。

积极支持和鼓励毕业生领办、创办经济实体和企业,其人事档案、组织关系可转到当地政府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服务机构,提供人事代理服务,解除他们的后顾之忧。

县以上各类事业单位,有职位空缺需补充人员时,也应拿出一定职位专门吸纳这部分大学生。

服务期满自主创业的,可享受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小额贷款担保和贴息等有关政策。

(二)参加“三支一扶”期满的大学生报考公务员,持有人事部统一印制的《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基层服务证书》,按规定程序审核后,每门成绩合成前增加2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

今后在选拔县处级以上党政领导干部时,要注意从有基层工作经历的高校毕业生中选拔。

参加“三支一扶”期满的大学生经考核合格者,可直接安排聘用到事业单位工作。

(三)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三支一扶”大学生,服务期满后3年内报考硕士研究生的,初试总分加10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对于已被录取为研究生的应届高校毕业生参加“三支一扶”计划的,学校应为其保留学籍2年。

(四)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三支一扶”大学生,进入国有企事业单位的,其服务期限,计算为工龄,由接收单位按照所任职务比照同等条件人员确定其职务工资标准;在今后晋升中高级职称时,同等条件下优先评定。

(五)各级组织、人事、教育、财政、农业、卫生、扶贫、共青团等部门要积极争取有关党政部门的支持,积极研究制定有利于“三支一扶”大学生去基层工作的新政策,为“三支一扶”大学生工作创造更为有利的环境和条件。

六、组织领导与工作要求各级组织、人事、教育、财政、农业、卫生、扶贫、团委等部门要加强协调,密切配合,精心组织,狠抓落实,切实有效地实施“三支一扶”计划。

1、为加强工作领导,按照中组部、人事部等八部门的统一要求,由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农委、省卫生厅、省政府扶贫办、团省委联合成立全省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工作协调管理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人事厅(附件3)。

省“三支一扶”办负责制定全省“三支一扶”计划的有关政策,制定招募计划,组织协调、监督检查实施情况;市级“三支一扶”工作机构负责制定本市落实“三支一扶”计划的具体政策措施,并具体落实招募毕业生的相关工作;县级“三支一扶”工作机构负责本县“三支一扶”岗位需求信息的征集并上报,指导、监督和检查服务单位对高校毕业生的日常考核管理和服务,并负责其档案管理和服务期满的考核工作。

各市7月底前将“三支一扶”工作领导机构和协调工作机构组成情况和联系方式报省“三支一扶”办。

2、为保证“三支一扶”计划的实施,及时解决实施中的有关问题,“三支一扶”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互相支持、积极配合,按照职能分工,认真抓好有关工作。

我省“三支一扶”工作应统一计划指标,统一工作要求,统一管理。

省人事厅负责指导、督促“三支一扶”计划的实施,统一组织全省考试考核工作;教育厅负责高校的宣传、动员工作;财政厅负责各项经费落实工作;团省委负责遴选兼任乡镇团委副书记人选和落实相关任职程序的工作;教育、卫生、农业、扶贫等部门负责指导、督促、检查本系统落实“三支一扶”计划及相关政策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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