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级机关职能和机构编制管理
国务院机构及地方政府的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
国务院机构及地⽅政府的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国务院组成部门的设⽴、撤销或者合并由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提出⽅案,经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后,由国务院总理提请全国⼈⼤决定;在全国⼈⼤闭会期间,提请全国⼈⼤常委会决定。
国务院直属机构、国务院办事机构、国务院议事协调机构和国务院组成部门管理的国家⾏政机构的设⽴、撤销或者合并由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提出⽅案,报国务院决定。
国务院办公厅、国务院组成部门、国务院直属机构、国务院办事机构设⽴司、处两级内设机构;国务院组成部门管理的国家⾏政机构根据⼯作需要可以设⽴司、处两级内设机构,也可以只设⽴处级内设机构。
国务院⾏政机构的司级内设机构的增设、撤销或者合并,经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核⽅案,报国务院批准。
国务院⾏政机构的处级内设机构的设⽴、撤销或者合并,由国务院⾏政机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决定,按年度报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备案。
组成部门中编办⽅案→国务院→全国⼈⼤/常委会决定直属机构、办事机构、议事协调机构和部门管理国家局中编办⽅案→国务院决定国务院批准批准司级内设机构中编办⽅案→国务院决定→中编办备案国务院⾏政机构决定处级内设机构国务院⾏政机构地⽅各级政府⾏政机构的设⽴、撤销、合并或者变更规格、名称,由本级政府提出⽅案,经上⼀级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核后,报上⼀级政府批准;其中,县级以上地⽅各级政府⾏政机构的设⽴、撤销或者合并,还应当依法报本级⼈⼤常委会备案。
县级以上各级政府⾏政机构不得⼲预下级⼈民政府⾏政机构的设置和编制管理⼯作,不得要求下级政府设⽴与其业务对⼝的⾏政机构。
地⽅各级政府的⾏政编制总额,由省、⾃治区、直辖市政府提出,经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核后,报国务院批准。
地⽅的事业单位机构和编制管理办法,由省、⾃治区、直辖市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拟定,报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核后,由省、⾃治区、直辖市政府发布。
地⽅政府⾏政机构本级政府⽅案→上⼀级政府批准,同级⼈⼤常委会备案地⽅政府⾏政机构的内设机构本级政府编办审批地⽅各级政府的⾏政编制总额:由省级政府提出→中编办审核→国务院批准。
行政机关机构编制管理
第三节行政机关机构编制管理一、机构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由法律规定”,省人民政府“根据工作需要和精干的原则,设立必要的工作部门”。
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初期到1983年机构改革,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机构设置方案由国务院统一制定。
1983年省级机关机构改革中,对政府机构的设置,采取由国务院统一规定限额的办法,即除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政府机构在规定的限额内报国务院审核外,行政公署、省辖市、县的机构设置,按照国务院规定的限额由地方决定。
对政府各工作部门内部机构的变动,省、自治区、直辖市各工作部门的处、科(室)一级机构,以及行政公署、省辖市、县政府各工作部门的设立、合并、撤销,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建国初期,松江、黑龙江两省省级机构设置及专署、市、县机构设置,按照当时代行全国人大职权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制订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1950年6月13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颁布的《省人民政府组织通则》,结合两省实际,在中央的总体控制下进行设置。
1953年2月19日,原松江省政府发出《关于加强掌管编制工作及严格遵守编制纪律的通知》,要求各地、各部门的机构设立、调整、变动与更名,实行事前请示与事后报告的制度。
省政府厅、局一级机构的增设、撤销、合并及名称变更,要经省政府同意,并由省政府请示东北人民政府或中央批准;省辖市、县的局与科级机构的增设、撤销、合并及名称变更,经省政府批准;省政府厅、局内部机构的增设、撤销、合并及名称变更,须事先将详细材料报省政府审查和批准。
如不履行上述程序,按违反编制纪律论处。
原黑龙江省编制委员会也明确规定,省、市、县、区级机构的设置,均由省编制委员会按照国家编制委员会的规定进行设置。
凡不经省编制委员会批准,各地、各部门均不得擅自增设或调整机构。
松江、黑龙江省合并为新的黑龙江省后,1955年2月,省编制委员会重申:凡属国家机关的机构设置,必须经省编制委员会同意,严禁任意增设机构。
江苏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管理严格控制机构编制的通知
江苏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管理严格控制机构编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1.12.25•【字号】苏办[2001]136号•【施行日期】2001.12.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江苏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管理严格控制机构编制的通知(苏办[2001]136号)各市委,各市人民政府,省委各部委,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统一部署,在省委、省政府的领导下,我省省级党政机关机构改革已全面结束,市县乡机构改革即将完成。
为加强机构编制管理,巩固机构改革成果,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控制机构编制的通知》(厅字[2001]40号)精神,现就我省严格控制机构编制问题通知如下:一、省级机关各部门必须坚决执行“三定”规定。
经省委、省政府批准的各部门的“三定”规定,具有权威性和法律效力,各部门必须严格执行。
未经批准,任何部门不得自行调整“三定”规定中关于主要职责、内设机构、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的规定;已经擅自增设机构或增加人员编制的,要立即纠正。
二、严格控制机构编制数量。
除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有明确要求外,全省各级党政机关不再增设内设机构和增加行政编制;职能调整和任务增加的部门,一般也不再增加机构编制,由部门内部调剂解决。
各部门要从加强内部管理入手,科学设置职位、改进工作方法、提高人员素质,改变凡事都要靠增加机构编制和领导职数来解决问题的做法。
三、各市要严格执行省委、省政府批复的机构改单方案。
各市的机构改革方案,是在各市上报方案基础上,经省编委审核,并报省委、省政府批准后确定的,各市必须严格执行,不得自行调整,如有调整和变更的,必须立即纠正。
各市在审批所辖县(市、区)机构改革方案时,要严格执行省委、省政府下发的《江苏省市县乡机构改革指导意见》(苏发[2000]30号)。
机构编制工作制度
机构编制工作制度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机构编制工作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机构编制工作是指对党和国家机构设置、职能配置、人员编制、领导职数等进行管理的工作。
第三条机构编制工作应当坚持党的全面领导,遵循法治原则、优化配置、精简高效、激励约束、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四条机构编制工作应当服从和服务于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大局,适应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
第五条机构编制管理机关负责全国机构编制工作的统一管理,指导、协调和监督各地区、各部门的机构编制工作。
二、机构设置第六条党和国家机构的设置应当根据国家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遵循职能明确、分工合理、精简高效的原则。
第七条党和国家机构的设置和调整,应当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报批。
第八条禁止擅自设立或者调整党和国家机构,禁止擅自设置或者变相设置事业单位。
三、职能配置第九条党和国家机构的职能配置应当根据国家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遵循职能明确、分工合理、高效运转的原则。
第十条党和国家机构的职能配置和调整,应当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报批。
第十一条禁止擅自调整党和国家机构的职能配置,禁止擅自设置或者变相设置具有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
四、人员编制第十二条人员编制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人员数额、结构和领导职数。
第十三条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人员编制,应当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审批。
第十四条人员编制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竞争、择优的原则。
第十五条禁止擅自增加人员编制,禁止擅自提高领导职数。
五、领导职数第十六条领导职数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领导职务数额。
第十七条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领导职数,应当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报批。
第十八条领导职数管理应当遵循精简、高效、合理的原则。
第十九条禁止擅自增加领导职数,禁止擅自提高职务层次。
六、监督检查第二十条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加强对各地区、各部门机构编制工作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省级机关事务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省级机关事务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2.15•【字号】苏政办发[2009]161号•【施行日期】2009.12.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省级机关事务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苏政办发〔2009〕161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江苏省省级机关事务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九年十二月十五日江苏省省级机关事务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9〕21号)和《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委〔2009〕252号),设立省级机关事务管理局,为省政府直属机构。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负责省级行政机关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的管理工作的职责。
(二)取消负责省政府各部门和民主党派机关等单位日常经费预、决算管理的职责。
(三)增加负责省级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和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省公共机构节能工作职责。
(四)加强省级机关事务的管理、保障和服务职责。
二、主要职责(一)负责省级机关事务的管理、保障、服务工作。
拟订省级机关事务管理工作的政策、规划和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指导全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工作。
(二)按规定负责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负责省级机关公务用车的编制、配备、更新、处置工作。
(三)协助有关部门制定省级机关行政经费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提出加强行政运行经费、机关服务经费、住房改革支出经费管理的建议。
按规定指导省级机关会计事务工作。
(四)负责省级机关房地产管理工作,制定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辽宁省机构和编制管理条例
辽宁省机构和编制管理条例第一条为了科学配置机构职责,推进机构编制科学化、规范化,规范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各级行政机构和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配置、编制核定以及对机构编制工作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行政机构,是指省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部门管理机构,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综合办事机构,以及省、市、县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
本条例所称事业单位,是指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本省国家机关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由机构编制委员会及其办公室(以下统称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核定机构编制,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
第四条机构和编制管理应当按照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要求,适应全面正确履行职能的需要,遵循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统筹考虑使用各类机构设置和编制资源,科学配置机构及其内设机构权力,探索职能相近的机构合并设立或者合署办公,做到职责明确、分工合理,坚持政企分开、政事分开、事企分开、管办分离,实行分级管理、动态调整。
第五条省、市、县机构编制委员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工作。
省、市、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具体负责本级机构编制的日常管理工作,并对下级机构编制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
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审计等部门以及监察机关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机构编制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机构编制事项由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办理。
除专项机构编制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外,其他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不得规定机构设置、编制核定的具体事项。
第七条省、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机构编制、人员工资与财政预算相互制约的机制,在设置机构、核定编制时应当充分考虑财政供养能力,机构实有人员不得突破规定的编制。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0.07.13•【字号】皖政办[2000]42号•【施行日期】2000.07.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皖政办[2000]42号)各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安徽省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0年七月十三日安徽省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徽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中委[2000]63号),设置安徽省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
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是省人民政府主管省直机关事务工作的直属机构。
一、职能调整(一)按住房制度改革的精神,负责管理省直单位机关职工住房经费补贴工作。
(二)承担原省国有资产管理局管理的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界定、清查登记等工作。
(三)加强省直机关后勤体制改革的组织实施工作,建立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机关后勤服务机制,实现管理科学化、服务社会化的目标。
二、主要职责经过以上职能调整,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的主要职责是:(一)根据党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结合我省实际,研究制定省直机关事务工作的具体规定和办法,并监督实施。
(二)依据有关政策和规定对省直各部门机关后勤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调控;统一制度和标准,规范机关后勤行政管理工作,提高后勤管理科学化水平。
(三)研究拟定并组织实施省直机关后勤体制改革的政策和办法;对全省机关后勤体制改革进行指导,推动全省机关后勤服务单位的改革和发展。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机关事务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机关事务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0.08.16•【字号】浙政办发[2000]146号•【施行日期】2000.08.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机关事务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浙政办发[2000]146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浙江省省级机关事务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0年八月十六日浙江省省级机关事务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浙江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中委[2000]38号),设置浙江省省级机关事务管理局。
省级机关事务管理局是省政府主管省级机关行政事务工作的直属机构。
一、职能调整(一)划入的职能将原省计经委用于安排省级机关行政用房等建设的财政预算内资金划给省级机关事务管理局集中管理。
相应建设项目的立项和前期工作计划、年度投资计划仍由省计委下达。
(二)划出的职能1.将省政府序列单位公务用车的购置职能交给省财政厅。
2.将局机关承担的省级机关房屋基建工程实施、物业管理等服务性工作,交给局属企事业单位。
二、主要职责根据以上职能调整,省级机关事务管理局的主要职责是:(一)研究制订省级机关行政事务工作的具体政策和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并组织实施省级机关后勤体制改革的政策和办法,对省级机关后勤服务单位进行宏观管理和业务指导,推动机关后勤服务单位的改革和发展。
(二)负责省政府序列部分单位的行政财务管理,制订有关财务制度并监督执行。
(三)负责省级机关房地产综合管理,制定并组织实施房地产管理规章制度;负责省级机关行政用房等建设的财政预算内资金的管理和基建工作;负责省级机关房产产权、产籍以及房屋修缮管理;在省国土资源厅的指导下,对省级机关土地使用权实行归口管理;负责省直属单位住房制度改革的组织实施。
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机构编制管理的通知
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机构编制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民政府,中共湖南省委•【公布日期】2007.12.28•【字号】湘发[2007]27号•【施行日期】2007.12.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机构编制管理的通知(湘发〔2007〕27号)各市州、县市区委,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直机关各单位: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省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严格控制机构编制,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机构编制管理严格控制机构编制的通知》(厅字〔2007〕2号)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86号)等法规和政策,结合我省实际,现通知如下:一、明确机构编制管理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机构编制管理是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国家政权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新形势下,机构编制管理工作要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和加快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适应全面履行职能的需要,通过调整职能配置、理顺职责关系、合理设置机构、核定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等,进一步促进政府职能转变,进一步强化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为逐步形成权责一致、分工合理、决策科学、执行顺畅、监督有力的行政管理体制,完善基础优先、服务公平、区域均衡、门类齐全的公共服务体系创造条件,为我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体制机制保障。
机构编制管理遵循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
在设置机构、核定编制时,应当充分考虑财政的供养能力,建立机构编制、人员工资与财政预算协调配合和相互制约的机制。
机构编制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体制,坚持依法行政。
要着眼于规范机构编制管理的基本秩序,严格执行规定的限额、标准和使用范围,严格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审批,做到严格管理、规范管理、依法管理、科学管理。
青海省人民政府令第十六号——青海省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办法
青海省人民政府令第十六号——青海省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0.10.30•【字号】青海省人民政府令第十六号•【施行日期】2000.10.30•【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青海省人民政府令第十六号《青海省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办法》经2000年10月25日省人民政府第1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颁布施行。
省长赵乐际二000年十月三十日青海省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机构设置,加强编制管理,提高行政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
第三条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应适应本地区政治、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遵循精简、统一、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和人员编制总数,按照经济发展水平、财政收入、辖区人口、面积等因素综合评定,进行分类后,由省人民政府批准下达。
依法批准的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具有法定效力。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调整或变动。
第五条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按照统一管理原则,由各级人民政府依法行使本级行政机构编制管理职权。
各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具体负责本级政府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工作。
第六条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实行集体审议制度。
依照审批权限,由人民政府或者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有关会议审议。
第二章机构设置管理第七条本省各级行政机构根据职能分为:(一)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二)自治州、西宁市、县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派出机关及所属行政机构;(四)政府组成部门或者工作部门管理的行政机构、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
第八条行政机构设置应以职能的科学配置为基础,坚持政企分开、政事分开、政社分开和权责一致的原则,加强经济调节、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机关事务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机关事务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09.21•【字号】赣府厅发[2016]57号•【施行日期】2016.09.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机关事务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赣府厅发[2016]57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江西省机关事务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2016年9月21日江西省机关事务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省委、省政府决定,组建江西省机关事务管理局,为省政府直属正厅级事业单位。
一、职责调整将省委、省人大常委会、省政府、省政协机关事务管理局职责整合,划入省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统一管理党政群机关事务,不再保留上述四家机关事务管理局。
二、主要职责(一)指导、监督、检查全省机关事务管理工作,拟订全省机关事务工作的政策、规划、标准和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指导、监督、检查全省机关后勤体制改革工作,拟订全省机关后勤体制改革政策、制度并监督实施,确定机关后勤服务项目和标准。
(三)统筹、指导、监督全省公务用车管理工作;负责省本级公务用车管理工作。
(四)指导、协调、推进、监督、考核评价全省公共机构节能工作,承担省本级公共机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五)按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负责省直机关土地和房产的使用、调配等工作。
(六)按规定承担省直单位办公用房和办公区的规划编制、项目审核、维修改造、工程监管工作,承担省直单位办公用房的清理整改督促检查工作。
(七)负责省直单位住房制度改革工作,拟订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和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八)负责省直单位和市、县人民政府驻外办事机构的清理规范工作,承担市、县人民政府驻昌办事处的管理和协调工作。
中共江西省委、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机构编制管理严格控制机构编制的通知
中共江西省委、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机构编制管理严格控制机构编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7.04•【字号】赣字[2007]26号•【施行日期】2007.07.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中共江西省委、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机构编制管理严格控制机构编制的通知(赣字[2007]26号2007年7月4日)各市、县(区)党委和人民政府,省委各部门,省直各单位,各人民团体:加强和完善机构编制管理,是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国家政权建设的重要基础性工作。
党的十六大以来,全省各地按照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采取多种措施加强和完善机构编制管理,做了大量工作。
但是,目前一些地方和部门仍然存在着擅自增设机构、在机关使用事业编制、超编制配备人员、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等问题,上级业务部门干预下级机构编制的情况也时有发生。
这些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党政机关自身建设,影响了党和政府的形象,不利于加快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
为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机构编制管理,严格控制机构编制,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机构编制管理严格控制机构编制的通知》(厅字[2007]2号),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进一步严格行政机构编制管理严格执行中央核定的行政编制行政编制的审批权限在中央,地方各级行政编制总额是由中央机构编制部门审核确定的,各级不得在上级下达的行政编制总额外越权审批行政编制或自行设定其他类别的编制用于党政机关,现有的自定编制要一律撤销,超编人员5年内逐步消化。
同级各部门之间可根据工作需要调整行政编制,但必须在本级的总额内进行;设区市、县(市、区)、乡(镇)不同层级之间行政编制原则上不能相互调剂,由于行政区划调整或其他特殊原因需要调整的,由设区市机构编制部门报省机构编制部门审核后,报中央机构编制部门审批。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3.28•【字号】豫政办[2004]28号•【施行日期】2004.03.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豫政办[2004]28号)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河南省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四年三月二十八日河南省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豫文[2003]131号),设置河南省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
河南省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是主管省直机关事务工作的省政府直属机构。
一、主要职责(一)研究拟订省直机关事务工作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制订省直机关后勤改革的规划、政策和办法并组织实施;指导省直机关后勤管理和服务工作。
(三)制订省直机关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对省直机关和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行使所有者代表的管理职能,实施归口管理。
(四)拟订省直机关房产、地产管理办法,负责省直机关地产和公有房产的管理;负责省直机关统建项目的建设及资金的监督管理;负责省直机关公有房屋基本建设项目的审核工作;负责省直机关行政用房的规划和调剂;负责省直机关公有住房的规划和出售的审批;指导省直单位物业管理工作。
(五)负责省直机关和事业单位政府采购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
(六)负责省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的编制、计划、配备、购置、处置和资金管理工作;制订车辆管理办法并监督执行。
(七)拟订省直机关住房制度改革政策和办法并组织实施;管理省直机关住房公积金、售房款、房屋维修基金等住房资金。
黑龙江省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规定
黑龙江省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规定【发文字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4号]【发布部门】黑龙江省政府【公布日期】2000.03.07【实施日期】2000.03.0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4号)《黑龙江省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规定》业经省人民政府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宋法棠二000年三月七日黑龙江省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机构的设置,加强编制管理,提高行政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以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行政机构包括:各级人民政府办公厅(室)、组成部门及其所管理的行政机构、直属机构和议事协调机构。
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内容包括:职能确定、机构设置、人员编制配备、领导职数管理和行政管理体制改革。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以下简称行政机构)。
第四条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应当适当本辖区政治、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遵循政企分开和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依法行使本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职权。
各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以下简称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本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的具体工作。
本辖区内实行省级行政机构垂直管理体制的,由省机构编制管理机关负责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
第六条市(行署)、县(市)、乡(镇)的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标准,按照其经济发展水平、财政收入、辖区人口、行政区划和面积等指标进行分类确定。
第七条机构设置和编制实行统一管理,机构编制管理机关负责承办机构设置和编制有关事宜,由有审批权的人民政府审批,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制发文件。
任何单位不得擅自调整变动机构设置和编制。
上一级行政机构不得干预下一级行政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配备;不得要求下一级人民政府设立与其业务对口的行政机构。
四川省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办法
四川省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12.09•【字号】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186号•【施行日期】2005.01.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186号)《四川省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办法》已经2004年8月19日四川省人民政府第4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省长张中伟二00四年十二月九日四川省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设置,加强编制管理,提高行政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的设置和编制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按照政企分开、政事分开、政社分开和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行使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职权。
县级以上机构编制管理机关负责本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职能配置、内设机构、人员编制的日常管理工作,对下一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省实行垂直管理的行政机构的设置和编制管理工作,由省机构编制管理机关负责。
财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做好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工作。
第二章机构设置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结合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实际,在国家规定的限额内设置必要的行政机构。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机构的设立、撤销、合并和变更规格、名称,由同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提出方案,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
其中,省政府组成部门、市(州)及县(市、区)工作部门须同时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由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山西省机构编制管理规定
山西省机构编制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机构、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保障行政机构、事业单位合法权益,根据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臵和编制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行政机构、事业单位的机构设臵,职责配臵,编制、领导职数和编制结构核定以及对机构编制工作的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法律、法规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规定所称行政机构,是指全省各级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工作部门及其派出机构等。
本规定所称事业单位,是指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全省各级使用行政、事业编制的国家机关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
第三条行政机构、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管理,应当按照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要求,适应全面履行职责的需要,遵循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科学配臵职责,合理设臵机构,优化编制结构,提高行政效能和公益服务水平。
第四条各级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是本级行政机构、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管理机关。
第五条行政机构、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体制。
第六条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履行管理职责,并对下级机构编制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
下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每年向上一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报告工作。
第七条依照国家和省规定的程序设臵的机构,核定的编制、领导职数和编制结构,是录用、聘用、调配人员,配备领导和核拨经费等的依据。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机构编制、人员工资与财政预算相互制约的机制,在设臵机构、核定编制时,应当充分考虑财政的供养能力。
机构实有人员不得突破核定的编制。
禁止擅自设臵机构和增加编制。
对擅自设臵的机构和增加的编制以及超编人员,不得核拨财政资金或者挪用其他资金安排其经费。
全省财政供养人员占总人口的比例、财政供养编制占总人口的比例原则上不得高于全国地方平均比例;各市、县财政供养人员占总人口的比例,财政供养编制占总人口的比例原则上不得高于全省市、县平均比例。
陕西出台省级机关事业单位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暂行办法
作者: 陕西省编办
作者机构: 不详
出版物刊名: 中国机构改革与管理
页码: 45-45页
年卷期: 2016年 第8期
主题词: 省级机关事业单位 管理内容 机构编制 实名制 陕西省 直属事业单位 领导职数 管理职责
摘要:近日,陕西省印发了《陕西省省级机关事业单位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暂行办法》,对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的范围对象、管理内容、管理职责、管理程序和监督检查等做出了规定.一是管理范围对象,实现了省级机关单位全覆盖.明确所有省级机关、直属事业单位、省以下垂直管理机构和所属事业单位均为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的对象.二是管理内容.明确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机构、编制、职数(领导职数和非领导职数)及实有人员信息.。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省级机关职能和机构编制管理体制机构职能编制管理与机构改革今天,我要和大家探讨的题目是:体制机构、职能编制管理与机构改革。
主要有以下三方面内容:体制机构概述;职能编制管理情况;政府机构改革回顾和展望。
一、体制机构概述机构的涵义:机构编制管理中的“机构”,是指为行使公共权力所建立的,由人、财、物和信息等若干要素有序联结起来的单位。
机构是职能的载体。
按照机构的性质、特点及其在社会活动中的地位和作用,通常将机构分为党派机构、国家机构、群众团体机构、事业单位、企业组织等。
由于党派机构、国家机构、群众团体机构的重要性,现代社会中经常称之为机关(机关原指整个机械的关键部分)。
1、国家机构:我国《宪法》规定,我国国家机构设置以下7大类。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
它的常设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立法权。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给我们的第一概念就是特指担任主席的人,但《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本身是一个重要的国家机关。
这就好比全国人大常委会(全国人大的常设机构)。
不同的是:全国人大常委会由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委员若干人组成,而国家主席这一机关仅由主席和副主席组成。
(3)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
国务院由总理、副总理若干人、国务委员若干人、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组成。
(4)中央军事委员会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全国武装力量。
中央军事委员会由主席、副主席若干人,委员若干人组成。
(5)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省、市、县、乡四级设立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组成由法律规定。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
(6)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是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
(7)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是最高审判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是最高检察机关。
2、党派机构和群团机构各党派机构和群团机构依据各自的《章程》设置。
3、事业单位和企业组织依法设立(一)省级机构设置现状省级机构现设有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民主党派、群众团体以及省委、省政府直属事业单位。
1、中共安徽省委员会(党委)共设置13个工作机构。
1)纪律检查委员会机关2)办公厅3)组织部4)宣传部5)统一战线工作部6)政法委员会7)政策研究室8)台湾工作办公室9)直属机关工作委员会10)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11)保密委员会办公室12)信访局13)老干部局说明:安徽省委设置工作部门10个。
省监察厅与纪律检查委员会机关合署办公;省委对外宣传办公室(省政府新闻办公室)由宣传部管理;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与政法委员会合署办公;台湾工作办公室挂省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牌子;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为省机构编制委员会的常设办事机构,列入省委工作机构序列。
此外,设置部门管理机构3个:保密委员会办公室(省国家保密局)由办公厅管理;省委、省政府信访局由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管理,以省政府办公厅管理为主;老干部局由组织部管理。
2、省人民代表大会(省人大)设有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常设机关)和各专门委员会。
省人大常委会设置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综合办事机构)和省人大常委员研究室、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省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3个工作机构[组织法第53条规定:常务委员会根据需要,设立办事机构和其他工作机构]。
省人民代表大会现设有人大常委会和8个专门委员会,即法制、财政经济、内务司法、人事代表选举、城乡建设环境与资源保护、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农业与农村、民族宗教侨务外事委员会[组织法第30条规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需要,可以设法制(政法)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
3、省人民政府(省政府)共设置48(41+7)个工作机构(不含省监察厅)(1)省政府办公厅(2)组成部门(24个)1)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 教育厅3) 科学技术厅4) 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5)民族事务委员会(宗教事务局)6)公安厅7)国家安全厅监察厅8)民政厅9)司法厅10)财政厅11)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12)国土资源厅13) 环境保护厅14)住房和城乡建设厅15)交通运输厅16)农业委员会17)水利厅18)林业厅19)商务厅20)文化厅21)卫生厅22)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3)审计厅24)外事办公室(侨务办公室、港澳事务办公室)(3)特设机构(1个)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4)直属机构(15个)1)地方税务局2)广播电影电视局3)体育局4)统计局5)工商行政管理局6)新闻出版局7)质量技术监督局8)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9)旅游局10)粮食局11)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12)法制办公室13)金融工作办公室14)政策研究室15)人民防空办公室(5)部门管理机构(7个)1)物价局2)能源局3)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办公室4)监狱管理局5)公务员局6)外国专家局7)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说明:安徽省人民政府设置工作部门41个。
其中,办公厅和组成部门25个,直属特设机构1个,直属机构15个;监察厅与省纪律检查委员会机关合署办公,列入省政府工作部门序列,不计政府机构个数;教育厅与省委教育工作委员会合署办公;办公厅挂参事室牌子;民族事务委员会挂宗教事务局牌子;外事办公室挂侨务办公室、港澳事务办公室牌子;新闻出版局挂版权局牌子;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挂省委省政府接待办公室牌子。
此外,设置部门管理机构7个:物价局、能源局由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管理;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办公室由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管理;监狱管理局由司法厅管理;公务员局、外国专家局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由卫生厅管理。
按照机构所承担职责任务的性质,可将48个机构分为:综合经济部门:主要包括发改委、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财政厅等部门。
专业经济部门:主要包括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部门。
执法监督部门:主要包括工商局、地税局等部门。
社会管理和政务部门:教育厅、科技厅、公安厅等部门。
从机构的地位、作用和隶属关系上分:办公厅为省政府办事机构;发改委、经信委、教育厅、科技厅等24个部门为省政府组成部门(主要负责人需省人大票决通过,参加省政府常务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为省政府直属的特设机构;地税局、环保局等15个机构为省政府直属机构。
物价局、能源局等7个机构为部门管理机构。
其中:工商、地税、质监实行省以下垂直管理。
省政府各机构的大致分工情况是:1)省政府办公厅:协助省政府领导协调处理省政府的日常工作。
2)省发改委:主管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和改革工作。
3)省教育厅:主管全省教育工作。
4)省科技厅:主管全省科技工作。
5)省经信委:主管全省经济运行、信息化和无线电管理的综合经济部门。
6)省民委(宗教局):主管全省民族事务和宗教事务工作。
7)省监察厅:负责履行政府的行政监察职能。
8)省民政厅:主管全省的社会行政事务。
9)省司法厅:主管司法行政工作。
10)省财政厅:主管财政收支,财税政策和国有资金基础管理工作。
11)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主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
12)省国土厅:主管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的规划、管理。
保护与合理利用及测绘行政管理。
13)省环保厅:主管环境保护工作14)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主管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管理。
15)省交通运输厅:主管公路和水路交通运输工作。
16)省农委:主管农业和农村经济工作。
17)省水利厅:主管水行政管理工作。
18)省林业厅:主管林业工作。
19)省商务厅:主管国内外贸易与国际经济合作工作。
20)省文化厅:主管文化艺术事业工作。
21)省卫生厅:主管卫生行政工作。
22)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管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
23) 省审计厅:主管审计工作。
24) 省外事办公室(侨务办公室、港澳事务办公室):主管外事(侨务、港澳事务)工作。
公安、安全工作为涉密职能。
4、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分别为省级国家审判机关和省级国家法律监督机关。
5、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安徽省委员会(省政协)设有省政协常务委员会和各专门委员会。
(依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设置)。
省政协常委会设置省政协办公厅、省政协研究室。
省政协设置提案、经济、教科文卫体、社会和法制、民族和宗教、文史资料、港澳台侨和外事、人口资源环境8个专门委员会(总体机构设置及其功能与省人大相类似)。
6、民主党派:共设有7个民主党派机关。
具体是:中国国民党革命委员会安徽省委员会机关(民革安徽省委机关) 、中国民主同盟安徽省委员会机关(民盟安徽省委员会机关) 、中国民主建国会安徽省委员会机关(民建安徽省委机关) 、中国民主促进会安徽省委员会机关(民进安徽省委员会机关) 、中国农工民主党安徽省委员会机关(农工民主党安徽省委机关) 、九三学社安徽省委员会机关(九三学社安徽省机关) 、中国致公党安徽省委机关(致公党安徽省委机关)。
[民主党派机关的机构设置和相关职能按照各民主党派的章程规定明确]。
7、群众团体共设有8个:省总工会、共青团安徽省委员会、省妇女联合会、省科学技术协会、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省归国华侨联合会、省工商业联合会。
8、省委、省政府直属事业单位13个。
其中:省委直属6个、省政府直属7个、具体机构设置是:省委直属事业单位 (6个)1)中共安徽省委党校2)中共安徽省委党史研究室3)安徽省档案局(安徽省档案馆)4)安徽日报社5)安徽省社会主义学院6)安徽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省政府直属单位(7个)1)安徽省人民政府发展研究中心2)安徽省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办公室3)安徽省社会科学院4)安徽省农业科学院5)安徽行政学院(安徽经济管理学院)6)中国国际贸易促进会安徽分会7)安徽省残疾人联合会各部门承担的主要职能,内部机构设置,准予使用的人员编制限额、配备的厅、处级领导职数等均以本部门的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简称“三定”)的书面文件予以明确。
省政府各部门以及部门内部各处室都要依照“三定”规定中赋予的职能履行职责。
各位走进机关单位的第一课,有必要熟悉本单位、本处室的职能任务情况,以便为今后履行职责、协调工作关系提供引导帮助。
假如你进入省发改委,你应对发改委12项主要职能,23个内部机构设置及其职责任务分工情况有个先入为主的了解,当然编制和领导职数的情况也要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