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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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2009)-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202号

吉林省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2009)-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202号

吉林省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2009)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9.02.04施行日期2008.01.01文号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202号主题类别耕地占用税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正文:---------------------------------------------------------------------------------------------------------------------------------------------------- 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202号)《吉林省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已经2009年1月4日省政府第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实施。

省长韩长赋二○○九年二月四日吉林省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第一条为了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加强土地管理,保护耕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耕地是指种植农作物的土地,包括熟地,新开发、复垦、整理地,休闲地(含轮歇地、轮作地);以种植农作物(含蔬菜)为主,间有零星果树、桑树或其他树木的土地;平均每年能保证收获一季的已垦滩地。

耕地中包括宽度小于20米固定的沟、渠、路和田埂,种植药材、草皮、花卉、苗木等的耕地,以及其他临时改变用途的耕地。

第三条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的单位或者个人,为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国家相关规定及本办法缴纳耕地占用税。

本办法所称建房,包括建设建筑物和构筑物。

本办法所称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部队以及其他单位;所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

第四条经申请批准占用耕地的,纳税人为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中标明的建设用地人;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中未标明建设用地人的,纳税人为用地申请人。

未经批准占用耕地的,纳税人为实际用地人。

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

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

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88.07.21•【字号】•【施行日期】1988.09.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1988年7月21日吉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土地管理,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珍惜和合理利用每寸土地,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

全面规划,加强管理,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制止乱占耕地、滥用土地,是全省各级人民政府的职责。

一切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均须节约用地、合理利用土地。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全省行政区域内一切土地的管理。

凡属土地的所有权、使用权的确认和变更,土地的调查、登记和统计,土地的规划、利用和保护,土地的征用和拨用,土地的开发和有偿使用,土地的监督检查和权属争议的处理,均须按本条例办理。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土地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土地、城乡地政的统一管理工作。

乡级人民政府设土地管理人员负责土地管理工作。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二)负责土地调查、统计、评价和登记、发证,建立地籍管理档案;(三)组织有关部门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定土地开发利用计划和保护措施;(四)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征(拨)用土地的审查、报批,管理土地征用和划拨工作;(五)负责办理本行政区域内土地有偿使用和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事务;(六)负责土地使用的监督、检查和协调;(七)会同有关部门解决土地纠纷;(八)负责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行为的行政处罚。

第二章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第六条下列土地属于国家所有:(一)城市土地(依法确认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除外);(二)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拨给集体、个人使用的国有土地和未拨用的林地、草地、荒山、荒地、水域等;(三)国家拨给机关、团体、部队和国营企业、事业单位使用的土地;(四)国家依法征收、没收的土地;(五)国家建设依法征用的土地;(六)依法确认属于集体所有以外的其他土地。

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土地管理局关于耕地占用税实行预征办法的通知

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土地管理局关于耕地占用税实行预征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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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土地管理局关于耕地占用税实行预征办法
的通知
【标 签】耕地占用税预征办法
【颁布单位】
【文 号】吉财农税联字﹝1989﹞108号
【发文日期】1989-03-27
【实施时间】1989-03-27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耕地占用税
为了进一步加强耕地占用税的征收管理,更好地发挥耕地占用税控制乱占滥用耕地的作用,根据国务院国发[1989]15号文件精神,决定从一九八九年一月一日起,全省耕地占用税一律实行预征办法,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凡申请征(拨)用国家和集体土地的单位、个人,在申报占用土地时,必须先到所在地财政机关预交耕地占用税,并持财政部门开具的预交耕地占用税凭证,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征(拨)用地手续,未预交税款的,土地管理部门一律不予办理报批手续。

二、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征(拨)用土地后,要及时通知财政部门。

财政部门依据实际批准的征(拨)用土地面积,对用地单位预交税款进行结算,实行多退少补。

各地财政部门对预征的耕地占用税款,要严格管理,及时办理结算,严禁擅自截留挪用,否则,按违反财经纪律
查处。

三、各级财政、土地管理部门要密切配合,通力协作,加强调查核实工作,在上报占用耕地数量时,当地土地、财政部门要共同核实,做到数字统一,内容完整。

各地可结合实际情况,研究制定本地的具体办法,并报上级财政、土地管理部门备案。

四、耕地占用税实行预征办法后,吉财农税联字[1988]274号文件同时废止。

吉林省财政厅
吉林省土地管理局
一九八九年三月二十七日。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吉林省耕地占用税契税减免管理办法的通知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吉林省耕地占用税契税减免管理办法的通知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吉林省耕地占用税契税减免管理办法的通知【标 签】税收减免管理办法【颁布单位】吉林省地方税务局【文 号】吉地税发﹝2004﹞112号【发文日期】2004-11-10【实施时间】2004-10-01【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耕地占用税 第一条 为了严格耕地占用税、契税减免政策,简化减免管理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耕地占用税契税减免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4〕99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依法应予减免的耕地占用税、契税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耕地占用税、契税的减免,实行申报管理制度。

申报耕地占用税减免的纳税人应在用地申请获得批准后的30日内,向与批准其占用耕地的土地管理机关同级的征收管理机关提出减免申报。

经国务院或国土资源部批准占用耕地的,由省级征收管理机关办理减免手续。

申报契税减免的纳税人应在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征收管理机关提出减免申报。

计税金额在 10 000万元(含10 000万元)以上的,由省级征收管理机关办理减免手续。

第四条 各级征收管理机关应指定专人受理、审核减免申报事项,并向纳税人公示办理减免手续的业务程序和减免税所需的相关资料(详见附件3、4)。

负责受理、审核的人员的职责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相互制约。

第五条 受理人应要求申报人如实填写减免申报表(见附件1、2)并提供相关资料,告知申报人未在申报期内申报、申报不实及虚假申报而应负的法律责任。

受理人一般应在受理当日内将减免申报表和相关资料移交审核人。

申报人没有按照规定提供资料或提供的资料不够全面的,受理人应一次性告知申报人补正的资料。

第六条 审核人应对申报人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

对于符合减免规定的,审核人应于审核的当日办理减免手续。

吉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

吉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

吉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中英文对照)吉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Measures of Jilin Province to I(1990年7月17日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34号发布,根据2002年10月29日《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吉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的决定》修订)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征收范围:一、大城市行政区划所辖的区域和其他城市的市区。

二、县城(县人民政府所在的城镇)。

三、建制镇(镇人民政府所在的城镇)。

四、工矿区(符合国务院规定的建制镇标准,但尚未设立镇建制的大中型工矿企业所在地)。

开征土地使用税的工矿区及其征税范围授权市、州人民政府确定。

第三条土地使用税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缴纳。

拥有土地使用权的纳税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人或实际使用人纳税;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由实际使用人纳税。

第四条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的税额征收。

第五条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土地年税额如下:一、大城市(长春、吉林)0.5元至8元;二、中等城市(市州级)0.4元至6元;三、小城市(县级市)0.3元至4元;四、县城0.2元至2元;五、建制镇、工矿区0.2元至1元。

第六条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市政建设情况、经济繁荣程度等条件,将土地划分为若干等级,在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幅度内,制定相应的适用税额标准,报省政府批准执行。

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经济落后地区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额标准可以降低,但降低额不得超过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最低税额的30%。

第七条土地使用税的减免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八条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季缴纳。

缴纳期限为每季度最后一个月份的10日前。

第九条土地使用税由土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

第十条纳税人使用的土地发生数量变化的,应自变动之日起30日内,向土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办理变更纳税申报。

吉林省征地补偿最新标准是什么

吉林省征地补偿最新标准是什么

Only people who are full of self-confidence can immerse themselves in life with confidence everywhere andrealize their will.(页眉可删)吉林省征地补偿最新标准是什么吉林省征地补偿最新标准是征收耕地补偿标准:旱田平均每亩补偿5.3万元,水田平均每亩补偿9万元,菜田平均每亩补偿15万元;征收基本农田补偿标准:旱田平均每亩补偿5.8万元,水田平均每亩补偿9.9万元,菜田平均每亩补偿15.6万元;征收林地及其他农用地平均每亩补偿13.8万元。

吉林省征地补偿最新标准是什么?吉林省征地补偿最新标准是征收耕地补偿标准:旱田平均每亩补偿5.3万元,水田平均每亩补偿9万元,菜田平均每亩补偿15万元;征收基本农田补偿标准:旱田平均每亩补偿5.8万元,水田平均每亩补偿9.9万元,菜田平均每亩补偿15.6万元;征收林地及其他农用地平均每亩补偿13.8万元。

征收工矿建设用地、村民住宅、道路等集体建设用地平均每亩补偿13.6万元。

征收空闲地、荒山、荒地、荒滩、荒沟和未利用地平均每亩补偿2.1万元。

其他税费:1、耕地占用税,按每平方米2元计算。

2、商品菜地开发建设基金,按每亩1万元计算。

3、征地管理费,按征地总费用的3%计算。

由国土资源部门严格按有关规定使用。

4、耕地占补平衡造地费,平均每亩4000元,统筹调剂使用,省国土资源厅负责监督验收。

征地工作程序:1、告知征地情况。

2、确认征地调查结果。

3、组织征地听证。

4、签订征地补偿协议。

5、公开征地批准事项!6、支付征地补偿安置费。

房屋地上物补偿标准:1、房屋补偿标准楼房(二层以上)每平方米补偿3300元。

捣(预)制砖砼结构房屋每平方米补偿2800元。

砖瓦房每平方米补偿2400元。

平(草)房每平方米补偿1900元。

2、其他地上(下)附着物补偿标准仓房每平方米补偿920元。

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吉林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税额和范围的通知-吉市政办发[2007]29号

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吉林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税额和范围的通知-吉市政办发[2007]29号

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吉林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税额和范围的通知正文:---------------------------------------------------------------------------------------------------------------------------------------------------- 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吉林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税额和范围的通知(吉市政办发〔2007〕2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吉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吉林省人民政府令[2007]第189号)及《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吉林市等15个市县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及年税标准的批复》(吉政函[2007]116号),现将调整后的吉林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税额标准和等级范围通知如下:一、调整后的土地等级和年税额标准一等24元/㎡,二等18元/㎡,三等12元/㎡,四等10元/㎡,五等5元/㎡,六等3元/㎡。

二、调整后的土地等级范围土地使用税各等级范围参照2006年吉林市国土资源管理局编制确定的《吉林市城区工业用地基准地价图》和《吉林市城区商业用地基准地价图》执行。

吉林市区工业用地共分五个等级,商业用地共分六个等级。

六等土地除吉林市区内的商业用地外还包括:旺起镇、孤店子镇、左家镇以及永吉县行政区划后并入吉林市的镇。

三、行业划分(一)按照《吉林市城区工业用地基准地价图》确定土地等级的行业包括:采掘业、制造业、电力、煤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地质勘查业、水利管理业、交通运输、仓储及邮电通信业。

(二)除上述行业之外的其他行业,一律按照《吉林市城区商业用地基准地价图》确定土地等级。

四、纳税期限土地使用税原则上按年计算,分季缴纳,缴纳期限分别为每个季度最后一个月份的10日前。

年税额在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的,按月缴纳土地使用税,期限为每月终了后10日内;定期定额纳税人也可按月缴纳税款。

吉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

吉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吉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标 签】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颁布单位】【文 号】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34号【发文日期】1990-07-17【实施时间】1990-07-17【 有效性 】条款失效【税 种】城镇土地使用税废止内容1.第六条废止依据:根据《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吉地税发[2007]94号)的附件《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废止或失效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中的第226点的规定,本文废止内容自2007年8月2日起废止。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征收范围: 一、城市的市区和郊区设有居民委员会的区域; 二、县城(县人民政府所在的城镇); 三、建制镇(镇人民政府所在的城镇); 四、工矿区(符合国务院规定的建制镇标准,但尚未设立建制镇的大中型工矿企业所在地)。

开征土地使用税的工矿区及其征税范围授权市、州人民政府和行署确定。

第三条、土地使用税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缴纳。

拥有土地使用权的纳税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人或实际使用人纳税;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由实际使用人纳税。

第四条、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的税额征收。

第五条、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土地年税额如下: 一、大城市五角至四元; 二、中等城市四角至三元; 三、小城市三角至二元; 四、县城二角至一元; 五、建制镇、工矿区二角至八角。

(第六条、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市政建设状况,经济繁荣程度等条件,将土地划分为若干等级,在本办法 第五条规定的幅度内,制定相应的适用税额标准,报省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经济落后地区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额标准可以适当降低,但降低额不得超过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最低税额的30%。

)(此条已废止)1 第七条、土地使用税的减免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办理。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各市县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及年税额标准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各市县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及年税额标准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各市县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及年税额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04.04•【字号】吉政办发[2003]18号•【施行日期】2003.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各市县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及年税额标准的通知(吉政办发[2003]18号)各市州、县(市)人民政府,省财政厅、国土资源厅、地税局:根据《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吉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的决定》(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143号),按照修订后的《吉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第六条的规定,本着发展经济、公平税赋的原则,对各地上报的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及年税额标准进行了综合平衡和适当调整。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各市州、县(市)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土地等级及年税额标准印发给你们,自2003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

附件:吉林省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及年税额表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三年四月四日附件:吉林省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及年税额表单位:(元/平方米)┌───────┬────┬────┬────┬────┬────┬────┐│税等││││││││市额级│一级│二级│三级│四级│五级│六级││县│││││││├───────┼────┼────┼────┼────┼────┼────┤│长春市│ 8.00│ 6.00│ 4.00│ 2.00│ 1.00│ 0.50│├───────┼────┼────┼────┼────┼────┼────┤│榆树市│ 4.00│ 3.00│ 2.00│ 1.00│ 0.30││├───────┼────┼────┼────┼────┼────┼────┤│德惠市│ 4.00│ 3.00│ 2.00│ 1.00│ 0.30││├───────┼────┼────┼────┼────┼────┼────┤│九台市│ 4.00│ 3.00│ 2.00│ 1.00│ 0.30││├───────┼────┼────┼────┼────┼────┼────┤│农安县│ 2.00│ 1.50│ 1.00│ 0.50│ 0.20││├───────┼────┼────┼────┼────┼────┼────┤│吉林市│ 8.00│ 6.00│ 4.00│ 2.00│ 1.00│ 0.50│├───────┼────┼────┼────┼────┼────┼────┤│蛟河市│ 4.00│ 3.00│ 2.00│ 1.00│ 0.30││├───────┼────┼────┼────┼────┼────┼────┤│桦甸市│ 4.00│ 3.00│ 2.00│ 1.00│ 0.30││├───────┼────┼────┼────┼────┼────┼────┤│舒兰市│ 4.00│ 3.00│ 2.00│ 1.00│ 0.30││├───────┼────┼────┼────┼────┼────┼────┤│磐石市│ 4.00│ 3.00│ 2.00│ 1.00│ 0.30││├───────┼────┼────┼────┼────┼────┼────┤│永吉县│ 2.00│ 1.50│ 1.00│ 0.50│ 0.20││├───────┼────┼────┼────┼────┼────┼────┤│四平市│ 6.00│ 4.50│ 3.00│ 1.50│ 0.80│ 0.40│├───────┼────┼────┼────┼────┼────┼────┤│公主岭市│ 4.00│ 3.00│ 2.00│ 1.00│ 0.30││├───────┼────┼────┼────┼────┼────┼────┤│双辽市│ 4.00│ 3.00│ 2.00│ 1.00│ 0.30││├───────┼────┼────┼────┼────┼────┼────┤│梨树县│ 2.00│ 1.50│ 1.00│ 0.50│ 0.20││├───────┼────┼────┼────┼────┼────┼────┤│伊通县│ 2.00│ 1.50│ 1.00│ 0.50│ 0.20││├───────┼────┼────┼────┼────┼────┼────┤│辽源市│ 6.00│ 4.50│ 3.00│ 1.50│ 0.80│ 0.40│├───────┼────┼────┼────┼────┼────┼────┤│东丰县│ 2.00│ 1.50│ 1.00│ 0.50│ 0.20││├───────┼────┼────┼────┼────┼────┼────┤│东辽县│ 2.00│ 1.50│ 1.00│ 0.50│ 0.20││├───────┼────┼────┼────┼────┼────┼────┤│通化市│ 6.00│ 4.50│ 3.00│ 1.50│ 0.80│ 0.40│├───────┼────┼────┼────┼────┼────┼────┤│梅河口市│ 4.00│ 3.00│ 2.00│ 1.00│ 0.30││├───────┼────┼────┼────┼────┼────┼────┤│集安市│ 4.00│ 3.00│ 2.00│ 1.00│ 0.30││├───────┼────┼────┼────┼────┼────┼────┤│通化县│ 2.00│ 1.50│ 1.00│ 0.50│ 0.20││├───────┼────┼────┼────┼────┼────┼────┤│柳河县│ 2.00│ 1.50│ 1.00│ 0.50│ 0.20││├───────┼────┼────┼────┼────┼────┼────┤│辉南县│ 2.00│ 1.50│ 1.00│ 0.50│ 0.20││├───────┼────┼────┼────┼────┼────┼────┤│白山市│ 6.00│ 4.50│ 3.00│ 1.50│ 0.80│ 0.40│├───────┼────┼────┼────┼────┼────┼────┤│临江市│ 4.00│ 3.00│ 2.00│ 1.00│ 0.30││├───────┼────┼────┼────┼────┼────┼────┤│抚松县│ 2.00│ 1.50│ 1.00│ 0.50│ 0.20││├───────┼────┼────┼────┼────┼────┼────┤│靖宇县│ 2.00│ 1.50│ 1.00│ 0.50│ 0.20││├───────┼────┼────┼────┼────┼────┼────┤│长白县│ 2.00│ 1.50│ 1.00│ 0.50│ 0.20││├───────┼────┼────┼────┼────┼────┼────┤│江源县│ 2.00│ 1.50│ 1.00│ 0.50│ 0.20││├───────┼────┼────┼────┼────┼────┼────┤│白城市│ 6.00│ 4.50│ 3.00│ 1.50│ 0.80│ 0.40│├───────┼────┼────┼────┼────┼────┼────┤│洮南市│ 4.00│ 3.00│ 2.00│ 1.00│ 0.30││├───────┼────┼────┼────┼────┼────┼────┤│大安市│ 4.00│ 3.00│ 2.00│ 1.00│ 0.30││├───────┼────┼────┼────┼────┼────┼────┤│镇赉县│ 2.00│ 1.50│ 1.00│ 0.50│ 0.20││├───────┼────┼────┼────┼────┼────┼────┤│通榆县│ 2.00│ 1.50│ 1.00│ 0.50│ 0.20││├───────┼────┼────┼────┼────┼────┼────┤│延吉市│ 6.00│ 4.50│ 3.00│ 1.50│ 0.80│ 0.40│├───────┼────┼────┼────┼────┼────┼────┤│图们市│ 4.00│ 3.00│ 2.00│ 1.00│ 0.30││├───────┼────┼────┼────┼────┼────┼────┤│敦化市│ 4.00│ 3.00│ 2.00│ 1.00│ 0.30││├───────┼────┼────┼────┼────┼────┼────┤│龙井市│ 4.00│ 3.00│ 2.00│ 1.00│ 0.30││├───────┼────┼────┼────┼────┼────┼────┤│珲春市│ 4.00│ 3.00│ 2.00│ 1.00│ 0.30││├───────┼────┼────┼────┼────┼────┼────┤│和龙市│ 4.00│ 3.00│ 2.00│ 1.00│ 0.30││├───────┼────┼────┼────┼────┼────┼────┤│汪清县│ 2.00│ 1.50│ 1.00│ 0.50│ 0.20││├───────┼────┼────┼────┼────┼────┼────┤│安图县│ 2.00│ 1.50│ 1.00│ 0.50│ 0.20││├───────┼────┼────┼────┼────┼────┼────┤│松原市│ 6.00│ 4.50│ 3.00│ 1.50│ 0.80│ 0.40│├───────┼────┼────┼────┼────┼────┼────┤│前郭县│ 6.00│ 4.50│ 3.00│ 1.50│ 0.80│ 0.40│├───────┼────┼────┼────┼────┼────┼────┤│长岭县│ 2.00│ 1.50│ 1.00│ 0.50│ 0.20││├───────┼────┼────┼────┼────┼────┼────┤│乾安县│ 2.00│ 1.50│ 1.00│ 0.50│ 0.20││├───────┼────┼────┼────┼────┼────┼────┤│扶余县│ 2.00│ 1.50│ 1.00│ 0.50│ 0.20││└───────┴────┴────┴────┴────┴────┴────┘注:工矿区、建制镇在每平方米土地0.20—1.00元之间由当地政府划定土地等级和各等级的年税额标准,全省不作统一安排。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理顺和完善全省乡镇农业税征收管理体制有关问题的通知-吉政办发[2003]7号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理顺和完善全省乡镇农业税征收管理体制有关问题的通知-吉政办发[2003]7号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理顺和完善全省乡镇农业税征收管理体制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理顺和完善全省乡镇农业税征收管理体制有关问题的通知(吉政办发[2003]7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为适应农村税费改革后农业税收工作的需要,省政府决定,理顺并完善全省乡镇农业税收管理体制。

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中央关于农村税费改革和国家关于深化农村税收征管体制改革的要求,以依法治税、强化征管为目标,理顺农业税征收管理体制,健全乡镇地税机构,推进税收征管法制化、规范化、信息化建设,逐步建立起规范、有序、优质、高效的税收征管运行机制。

二、基本原则(一)适应农村税费改革体制的需要。

通过理顺农业税征收管理体制,明确执法主体,规范征收行为,促进税费改革政策贯彻落实,巩固税费改革成果。

(二)确保农业税收征收任务的完成。

设置机构和确定人员编制要从税费改革后的工作实际出发,充分考虑各地税收结构、税收任务、纳税户数变化等因素,在保质保量完成原工商税收的前提下,实现农业税的应收尽收。

(三)尽量节约税收成本。

在满足实际工作需要的基础上力求最大限度地减少机构,压缩人员。

(四)保持乡镇社会稳定。

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制定切实可行的配套政策,及时做好深入细致的思想工作,保证人心不散,工作不断,国有资产不流失。

三、机构设置设置乡镇地方税征收管理机构,要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不搞“一刀切”。

将现有乡镇按税收规模划分为“较大乡镇”与“一般乡镇”两种类型,并区别不同情况设置乡镇地税机构。

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2001年修订版。实施日期2001年1月12日

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2001年修订版。实施日期2001年1月12日

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二次修正)(1994年1月15日吉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根据1997年9月26日发布《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根据2001年1月12日发布的《吉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6号》进行第二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第三章土地的利用和保护第四章使用国有土地的管理第五章使用集体土地的管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土地资源和资产的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充分发挥土地资源和资产在经济建设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全省行政区域内土地的使用和管理,均应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必须贯彻执行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每寸土地,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

坚持统一规划、统一征用、统一开发、统一管理、统一出让土地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在开发、利用、保护和管理土地资源和资产以及进行土地科学研究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的产权代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和城乡地政的统一管理工作。

乡级人民政府设土地管理人员,负责土地管理工作。

第六条实行土地有偿、有限期使用,逐步培育、完善、规范土地市场。

第二章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第七条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八条下列土地属于国家所有:(一)城市土地(依法确认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除外);(二)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拨给集体、个人使用的国有土地和未拨用的林地、草地、水域等;(三)国家拨给机关、团体、部队和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使用的土地;(四)国家依法征收、没收的土地;(五)国家建设依法征用的土地;(六)依法确认属于集体所有以外的其他土地。

第九条下列土地属于集体所有:(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据国家和省人民政府有关文件的规定,已确定给农业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二)农村的宅基地、自留山、自留地、自留塘;(三)依法确认属于集体所有的其他土地。

吉林省农业税征收暂行实施办法-吉政办发[2002]42号

吉林省农业税征收暂行实施办法-吉政办发[2002]42号

吉林省农业税征收暂行实施办法正文:---------------------------------------------------------------------------------------------------------------------------------------------------- 吉林省农业税征收暂行实施办法(吉政办发[2002]42号二00二年八月二十九日)第一条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中发[2000]7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1]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和《吉林省农村税费改革试点方案》(吉发[2002]7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吉林省境内从事农业生产、有农业收入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农业税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农业税。

第三条各级地税部门是农业税及附加的征收机关。

第四条对下列农业收入征收农业税:(一)粮食作物收入;(二)豆类和薯类作物收入;(三)棉花、油料、烟叶、糖料、麻类、蔬菜、果用瓜等农作物收入;(四)国务院、省人民政府规定或者批准征收农业税的其他农业收入。

第五条农业税计税土地为实际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

农民承包从事农业生产的土地,计税面积为二轮承包耕地面积。

二轮承包耕地面积与实际面积不符的,经市、县(市)级人民政府批准,可本着整体稳定,个别调整的原则,据实核定计税面积。

村组机动地,其它单位和个人从事农业生产的土地,计税面积为实际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面积。

新增耕地或因征(占)用、自然灾害等减少的耕地,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第六条农作物常年产量确定以玉米为主粮,计税的各种农作物产量一律折算为主粮,单位为公斤。

折算比率由省人民政府统一确定。

第七条农业收入按照下列标准计算:(一)种植粮食作物的收入,按照粮食作物的常年产量计算;(二)种植豆类和薯类作物的收入,按照同等土地种植粮食作物的常年产量计算;(三)种植棉花、油料、烟叶、糖料、麻类、蔬菜、果用瓜等农作物的收入,比照同等土地种植粮食作物的常年产量计算。

吉林省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

吉林省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

5.方茴说:“那时候我们不说爱,爱是多么遥远、多么沉重的字眼啊。

我们只说喜欢,就算喜欢也是偷偷摸摸的。

”6.方茴说:“我觉得之所以说相见不如怀念,是因为相见只能让人在现实面前无奈地哀悼伤痛,而怀念却可以把已经注定的谎言变成童话。

”7.在村头有一截巨大的雷击木,直径十几米,此时主干上唯一的柳条已经在朝霞中掩去了莹光,变得普普通通了。

8.这些孩子都很活泼与好动,即便吃饭时也都不太老实,不少人抱着陶碗从自家出来,凑到了一起。

9.石村周围草木丰茂,猛兽众多,可守着大山,村人的食物相对来说却算不上丰盛,只是一些粗麦饼、野果以及孩子们碗中少量的肉食。

吉林省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2009)(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202号)【颁布时间】2009-02-04【实施时间】2008-01-01吉林省耕地占用税平均税额表1.“噢,居然有土龙肉,给我一块!”2.老人们都笑了,自巨石上起身。

而那些身材健壮如虎的成年人则是一阵笑骂,数落着自己的孩子,拎着骨棒与阔剑也快步向自家中走去。

5.方茴说:“那时候我们不说爱,爱是多么遥远、多么沉重的字眼啊。

我们只说喜欢,就算喜欢也是偷偷摸摸的。

”6.方茴说:“我觉得之所以说相见不如怀念,是因为相见只能让人在现实面前无奈地哀悼伤痛,而怀念却可以把已经注定的谎言变成童话。

”7.在村头有一截巨大的雷击木,直径十几米,此时主干上唯一的柳条已经在朝霞中掩去了莹光,变得普普通通了。

8.这些孩子都很活泼与好动,即便吃饭时也都不太老实,不少人抱着陶碗从自家出来,凑到了一起。

9.石村周围草木丰茂,猛兽众多,可守着大山,村人的食物相对来说却算不上丰盛,只是一些粗麦饼、野果以及孩子们碗中少量的肉食。

吉林省物价局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土地管理局文件吉林省价房涉字[1997]3号关于公布土地系统管理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各市、州、县(市、区)物价局、财政局、土地管理局:按照省政府关于清理整顿乱收费的精神和国家有关土地管理收费政策,我省对土地系统收费进行了清理整顿,经请示省政府同意,现将清理整顿后的土地系统管理收费项目、标准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征地管理费征地管理费(或称土地管理费)系指县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受用地单位委托,采用包干方式统一负责组织,办理各类建设项目征用土地的有关事宜,由用地单位在征地费总额的基础上按一定比例支付的管理费用。

吉林省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吉政发[1987]98号

吉林省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吉政发[1987]98号

吉林省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正文:---------------------------------------------------------------------------------------------------------------------------------------------------- 吉林省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1987年8月18日吉政发〔1987〕98号)第一条为了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加强土地管理,保护农用耕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耕地是指用于种植农作物的土地,包括菜地、苇田、鱼塘、人工草场、园地(苗圃、花圃、药圃、果园、桑园和其他种植经济林木的土地)。

占用前三年内曾用于种植农作物的土地,亦视为占用耕地。

第三条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都是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均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

第四条耕地占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计税,按照规定税额一次性征收。

第五条耕地占用税的计征标准,以县(市、区)为单位,按人均占有耕地面积,参照经济发展情况,核定每平方米平均税额如下:(一)长春、四平、辽源、通化、延吉市城区为七元;(二)白城、图们市城区和吉林市郊区为六元;(三)长春市郊区、浑江市城区、梅河口市、公主岭市为四元五角;(四)榆树、德惠、农安、九台、双阳、永吉、磐石、舒兰、通化、集安、柳河、辉南、抚松、靖宇、长白、东丰、东辽、前郭、扶余、伊通、梨树、龙井县和吉林市左家特区为三元七角;(五)蛟河、桦甸、和龙、安图、双辽、长岭、乾安县和敦化市为二元五角;(六)珲春、汪清、大安、镇赉、通榆县和洮南县为二元。

各市、县适用税额,由当地人民政府在不低于省核定平均税额的前提下,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具体核定,并报省财政厅备案。

第六条下列经批准征用的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一)部队(包括武警部队,下同)军事设施用地,包括省以上指挥防护工程,配置武器、装备的作战(情报)阵地,尖端武器作战、试验基地,军用机场,港口(码头),设防工程,军事通信台站、线路、导航设施,军用仓库,输油管线,靶场、训练场,营区、师(含师级)以下军事机关办公用房,专用修械所和通往军事设施的铁路、公路支线用地;(二)铁路线路以及按规定两侧留地和沿线的车站、装卸用货场、仓库用地;(三)民用机场飞机跑道、停机坪、机场内必要的空地以及候机楼、指挥塔、雷达设施用地;(四)国家物资储备部门炸药专用库房以及为保证安全所必须的用地;(五)全日制大、中、小学校(包括部门、企业办的学校)的教学用房、实验室、操场、图书馆、办公室及师生员工食堂、宿舍用地;(六)幼儿园、敬老院、殡仪馆、火葬场用地;(七)医院,包括部队和部门、企业职工医院、卫生院、医疗站、诊所用地;(八)水库移民、灾民、难民建住宅用地;(九)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农田水利设施用地。

吉林省财政厅关于耕地占用税有关问题的复函

吉林省财政厅关于耕地占用税有关问题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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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财政厅关于耕地占用税有关问题的复函
【标 签】耕地占用税有关问题
【颁布单位】
【文 号】吉财农税函字﹝1988﹞79号
【发文日期】1988-12-22
【实施时间】1988-12-22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耕地占用税
敦化市、永吉县财政局:
你局永财[1988]101号文《关于占用耕地修鱼塘和种植经济林木征收耕地占用税的请
示》和敦财发[1988]30号《关于延吉监狱扩建硅炭厂是否免征耕地占用税的报告》收悉,
经研究并请示财政部同意,现批复如下:
一、《条例》规定“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都是耕地占
用税的纳税义务人”。

《条例》所指的非农业建设,是指改变了耕地的使用性质,搞非种植
业以外的建设。

用耕地挖鱼塘,改变了耕地种植的性质,应缴纳耕地占用税;占用耕地栽种
经济林木,未改变耕地的种植性质,不征耕地占用税。

二、国家司法机关及其所属企事业单位包括监狱,不属耕地占用税的免税对象,应依法
缴纳耕地占用税。

吉林省财政厅
一九八八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吉林省国土资源厅 关于印发《吉林省以地控税 以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吉林省国土资源厅 关于印发《吉林省以地控税 以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吉林省国土资源厅 关于印发《吉林省以地控税 以税节地 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标 签】以地控税以税节地【颁布单位】吉林省地方税务局【文 号】吉地税发﹝2013﹞56号【发文日期】2013-06-13【实施时间】2013-06-13【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征收管理各市(州)、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国土资源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国土资源部关于深化部门配合联合开展以地控税以税节地试点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3〕59号)的有关要求,为进一步深化地税部门与国土资源部门的合作,共同做好“以地控税、以税节地”工作,现将《吉林省以地控税 以税节地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3年6月21日吉林省以地控税 以税节地工作实施方案为进一步提高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控管水平,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按照《国家税务总局 国土资源部关于深化部门配合联合开展以地控税以税节地试点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3〕59号)的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组织领导省地税局、省国土资源厅联合成立开展以地控税、以税节地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协调部门关系、审定工作方案、对实施工作进行指导、检查和验收。

组 长:付文玉 省地税局副局长副组长:韩宇光 省国土资源厅副厅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制定工作方案、配备人力资源、制订工作规程、组织具体工作实施。

主 任:潘中人 省地税局财产和行为税管理处处长副主任:王国臣 省国土资源厅地籍管理处处长成 员:尹殿奎 省国土资源厅执法监察处处长马 强 省国土资源厅地籍管理处主任科员相振刚 省地税局财产和行为税管理处副处长李继伟 省电子税务管理中心副主任陈维荣 省地方税务局财产和行为税管理处主任科员韩 威 省地方税务局财产和行为税管理处主任科员二、工作范围全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开征范围内的所有土地。

三、实施步骤和方法(一)准备阶段(2013年6月—;8月)1、参加国家税务总局组织开展的业务培训。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吉林省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有关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吉林省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有关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吉林省耕地占用税实施办
法》有关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耕地占用税
【发文字号】吉地税发[2009]41号
【发布部门】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发布日期】2009.03.06
【实施日期】2009.03.0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吉林省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有关工作的通知
(吉地税发[2009]41号)
各市州、县(市、区)地方税务局:
2009年2月4日吉林省政府颁布了重新修订的《吉林省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实施。

为贯彻落实好《办法》相关规定,现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抓好《办法》贯彻实施工作
这次耕地占用税政策调整使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人、纳税范围、适用税额等都发生了重大变化,这对加强土地宏观调控、统一税制和公平税负具有重大意义。

各地要把贯彻落实《办法》作为当前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充分认识实施新《办法》,是运用税收政
策严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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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吉林省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2009)(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202号)【颁布时间】2009-02-04【实施时间】2008-01-01吉林省耕地占用税平均税额表每平方米平均适用税额单位35元长春市30元吉林市、四平市、通化市、辽源市、延吉市22.5元松原市、白山市、白城市、公主岭市、梅河口市、临江市、前郭县18.5元榆树市、德惠市、农安县、九台市、舒兰市、永吉县、磐石市、梨树县、伊通县、通化县柳河县、辉南县、集安市、东丰县、东辽县、靖宇县、长白县、抚松县、扶余县、乾安县12.5元蛟河市、桦甸市、双辽市、长岭县、敦化市、龙井市、和龙市、图们市、长白山开发区10元洮南市、大安市、镇赉县、通榆县、安图县、珲春市、汪清县吉林省物价局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土地管理局文件吉林省价房涉字[1997]3号关于公布土地系统管理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各市、州、县(市、区)物价局、财政局、土地管理局:按照省政府关于清理整顿乱收费的精神和国家有关土地管理收费政策,我省对土地系统收费进行了清理整顿,经请示省政府同意,现将清理整顿后的土地系统管理收费项目、标准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征地管理费征地管理费(或称土地管理费)系指县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受用地单位委托,采用包干方式统一负责组织,办理各类建设项目征用土地的有关事宜,由用地单位在征地费总额的基础上按一定比例支付的管理费用。

征地管理费收费标准按《吉林省征地管理费实施细则》(吉省价房涉字[1995]4号)规定执行。

对划拨的国有荒山、荒地进行农业开发项目的土地管理费标准,各地可在每平方米不超过0.015元的范围内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

具体标准由市、州土地管理部门提出意见,经物价局会同财政部门审定后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并报省物价局、财政厅备案。

二、用地管理费用地管理费是土地管理部门为有效地加强土地管理,在批准城乡非农建设用地时,向土地使用者一次性收取的管理费用。

(一)城镇国有土地用地管理费收取范围及标准1、临时用地和居民自建住宅用地,每平方米收费标准为:土地一等城市(长春市市区)为0.50元;土地二等城市(吉林市市区、延吉市)为0.80元;土地三等以下城镇为1.00元。

2、其他城市建设用地每平方米标准为:土地一等城市(长春市市区)1.00元;土地二等城市(吉林市市区、延吉市)1.50元;土地三等以下城镇2.00元。

土地三等以下城镇包括长春市双阳区、吉林市左家镇。

(二)农村集体土地用地管理费收取范围及标准1、农村新建房屋(含扩建)占用的宅基地、收费标准:占用菜田的每平方米收取0.30元;占用其它耕地的每平方米收取0.25元;占用非耕地的每平方米收取0.23元。

2、其他非农建设用地(含采挖和非本村民住宅部分以及临时用地)在批准用地时按占地面积每平方米收取0.60元。

3、集体福利、公益事业用地免收农村用地管理费。

4、对历史遗留超占面积的宅基地或当地农民生产、生活必需的临时性用地收费标准,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及农民承受能力,按不超过其他建设用地收费标准的20%比例掌握(建设预留地未占用耕地的,可少收或不收),具体标准由各市、州物价局会同财政部门提出意见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并报省物价局、财政厅备案。

凡征用集体土地划拨给用地单位的,即由用地单位所承担征地费用的,按集体土地用地管理费标准执行。

三、土地登记费土地登记费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依照法定程序,对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所有权和集体土地非农建设用地使用权,以及对由此所产生的相关权利进行确认(包括土地权属调查、地籍测绘、土地注册、发放证书),向土地使用者收取的费用。

(一)初始登记费,收费办法和标准仍按国土籍字[1996]93号文件执行。

(二)变更登记费。

对土地使用权发生转移的变更登记,由土地管理部门向土地使用权转让者或受让者按每平方米收取变更登记费0.50元(房地产开发过程中只准收取一次土地变更登记费);对继承土地使用权的变更和非使用权变更的他项变更按初始登记费标准执行。

已收取变更登记费的,不得同时再收取初始登记费。

房改售房发生的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收费方法由省物价局、财玫厅另行制定。

(三)农村(包括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国有农场)农用土地免收土地登记费。

四、建设用地批准书工本费,按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3]价费字139号文件执行,即每份“建设用地批准书工本费”收费最高不超过8元。

对已收取用地管理费的,不再另行收取工本费。

五、土地评估费,按吉林省物价局、省土地管理局吉省价房涉字[1995]第17号文件规定的标准执行。

六、土地系统其他收费项目及标准:除上述国家计委、财政部和省政府以及省物价局、财政厅规定的收费项目及标准以外,其他各类法规和政策规定的收费项目标准经审验后公布如下:(一)土地复垦保证金。

按1994年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的《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执行。

(二)土地荒芜费。

按1994年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的《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执行(三)新菜田开发建设基土。

按1994年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的《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规定执行。

(四)土地闲置费。

按1995年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的《吉林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四条执行。

(五)造地费。

按1995年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的《吉林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一条执行。

(六)外商投资企业场地使用费,按1992年省政府65号令第十三条执行。

七、征地管理费(土地管理费)和用地管理费、建设用地批准书工本费、新菜田开发建设基金纳入财政预算管理。

具体管理事宜按吉政办发[1993]19号文件执行。

其他收费项目收入纳入同级财政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土地管理收费单位应向物价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

八、过去有关规定凡与本通知不符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九、本通知自文到之日起执行。

一九九七年一月一日吉林省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第一条为了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加强土地管理,保护耕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耕地是指种植农作物的土地,包括熟地,新开发、复垦、整理地,休闲地(含轮歇地、轮作地);以种植农作物(含蔬菜)为主,间有零星果树、桑树或其他树木的土地;平均每年能保证收获一季的已垦滩地。

耕地中包括宽度小于20米固定的沟、渠、路和田埂,种植药材、草皮、花卉、苗木等的耕地,以及其他临时改变用途的耕地。

第三条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的单位或者个人,为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国家相关规定及本办法缴纳耕地占用税。

本办法所称建房,包括建设建筑物和构筑物。

本办法所称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部队以及其他单位;所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

第四条经申请批准占用耕地的,纳税人为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中标明的建设用地人;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中未标明建设用地人的,纳税人为用地申请人。

未经批准占用耕地的,纳税人为实际用地人。

第五条耕地占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照规定的适用税额一次性征收。

前款所称纳税人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包括经批准占用的耕地面积和未经批准占用的耕地面积。

第六条占用园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视同占用耕地征收耕地占用税。

前款所称园地是指依据《土地利用现状分类》划定的园地。

第七条各市(州)、县(市)耕地占用税的平均税额,按照本办法所附《吉林省耕地占用税平均税额表》执行。

各市(州)、县(市)的适用税额,由当地人民政府在不低于省核定平均税额的前提下,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具体核定,并报省地方税务机关备案。

第八条省级以上各类开发区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应当按所在行政区适用税额提高20%。

第九条占用基本农田的适用税额,应当在所在行政区或开发区适用税额的基础上提高50%。

前款所称基本农田,是指依据《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划定的基本农田保护区范围内的耕地。

第十条下列情形占用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

(一)军事设施占用耕地,具体范围包括:1、地上、地下的军事指挥、作战工程;2、军用机场、港口、码头;3、营区、训练场、试验场;4、军用洞库、仓库;5、军用通信、侦察、导航、观测台站和测量、导航、助航标志;6、军用公路、铁路专用线,军用通讯、输电线路,军用输油、输水管道;7、其他直接用于军事用途的设施。

(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成立的大学、中学、小学、学历性职业教育学校以及特殊教育学校专门用于教学的场所。

具体范围包括:教学用房、实验楼(室)、运动场(馆)、图书馆、办公室及师生员工食堂、学生宿舍用地。

(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登记注册或者备案的幼儿园内专门用于幼儿保育、教育的场所。

(四)经批准设立的养老院内专门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顾的场所。

(五)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医院内专门用于提供医护服务的场所及其配套设施。

(六)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农田水利设施用地。

前款中(二)、(三)、(四)、(五)项所规定的场所中建设经营性场所及职工住房占用耕地的,按照当地适用税额缴纳耕地占用税。

第十一条以下情形占用耕地,减征耕地占用税,按每平方米2元的税额征收:(一)铁路线路,具体范围限于铁路路基、桥梁、涵洞、隧道及其按照规定两侧留地(专用铁路和铁路专用线占用耕地的除外)。

(二)公路线路,具体范围限于经批准建设的国道、省道、县道、乡道和属于农村公路的村道的主体工程以及两侧边沟或者截水沟(专用公路和城区内机动车道占用耕地的除外)。

(三)飞机场跑道、停机坪,具体范围限于经批准建设的民用机场专门用于民用航空器起降、滑行、停放的场所。

(四)港口,具体范围限于经批准建设的港口内供船舶进出、停靠以及旅客上下、货物装卸的场所。

(五)航道,具体范围限于在江、河、湖泊、港湾等水域内供船舶安全航行的通道。

第十二条农村居民经批准在户口所在地按规定标准占用耕地建设自用住宅,按规定适用税额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

农村居民经批准搬迁,原宅基地恢复耕种,凡新建住宅占用耕地不超过原宅基地面积的,不征收耕地占用税;超过原宅基地面积的,在规定标准范围内的超过部分,按照当地适用税额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在规定标准范围外的超过部分,按照当地适用税额全额征收耕地占用税。

农村烈士家属(包括农村烈士的父母、配偶和子女)、残疾军人、鳏寡孤独以及革命老根据地、少数民族聚居区和边远贫困山区生活困难的农村居民,在规定用地标准以内新建住宅缴纳耕地占用税确有困难的,由纳税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免征或者减征耕地占用税。

第十三条依照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免征或者减征耕地占用税后,纳税人改变原占地用途,不再属于免征或者减征耕地占用税情形的,应自改变用途之日起30日内按改变用途的实际占用耕地面积和当地适用税额补缴耕地占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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