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
强制检定
我国的法制检定,按照统一立法、区别管理的原则,分为强制检定和非强制检定两种。
强制检定是指对社会公用计量标准,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以及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4个方面的列入强制检定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由县级以上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指定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或者授权的计量技术机构,实行定点、定期的检定。
使用单位必须按规定申请检定,对法律规定的这种权利和义务,不允许任何人以任何方式加以变通和违反,没有什么选择的余地。
只有这样,才能有效地保护国家和公民免受不准确或不诚实的测量所带来的危害。
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必须是列入强制检定《目录》中的工作计量器具,是直接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方面的工作计量器具。
还包括涉及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4个方面执法监督使用的工作计量器具。
1987年国务院发布的《强检目录》中包括55项111种工作计量器具。
1998年11月,国务院批准授权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对《强检目录》进行调整。
1999年1月,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将电话计时计费装置,棉花水分测量仪,验光仪,验光镜片组和微波辐射与泄漏测量仪5种计量器具纳入《强检目录》。
判断一种工作计量器具是否属于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必须按上述原则进行分析,它既应是强制检定《目录》中列出的,同时又必须是直接用于4个方面或是涉及4个方面执行监督中使用的工作计量器具,两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
什么叫计量器具的强制检定 2009年03月16日08:48 中国衡器网生意社03月16日讯强制检定的范围根据《计量法》第九条的规定,实行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包括两部分,即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和强制检定的计量标准器具。
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依照国务院发布的工作计量器具强检管理办法的规定,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方面的尺、秤、水表等55项111种工作计量器具属于实行强制检定的对象。
附计量相关法律条款
附件:法律依据节选1、《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1986年7月1日起施行)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建立计量基准器具、计量标准器具,进行计量检定,制造、修理、销售、使用计量器具,必须遵守本法。
第四条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对全国计量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计量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以及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方面的列入强制检定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实行强制检定。
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实行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目录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对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计量标准器具和工作计量器具,使用单位应当自行定期检定或者送其他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具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应当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具备与所制造、修理的计量器具相适应的设施、人员和检定仪器设备,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或者《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
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的企业未取得《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或者《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办理营业执照。
第十五条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对制造、修理的计量器具进行检定,保证产品计量性能合格,并对合格产品出具产品合格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应当对制造、修理的计量器具的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使用计量器具不得破坏其准确度,损害国家和消费者的利益。
第十八条个体工商户可以制造、修理简易的计量器具。
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的个体工商户,必须经县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考核合格,发给《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或者《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后,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营业执照。
第二十三条未取得《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制造或者修理计量器具的,责令停止生产、停止营业,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实施检定的有关规定(试行)
周期检定 周期检定 周期检定 周期检定 周期检定
周期检定
(74) 放射性表面污染 周期检定 仪
-8-
用于贸易结算:用电量的测量。
用于贸易结算:作为电能表的配套设备,对用电量的 测量。 用于贸易结算:作为电能表的配套设备,对用电量的 测量。 用于安全防护:绝缘电阻值的测量。 用于安全防护:电气设备、避雷设施等接地电阻值的 测量。
装机
(30) 定量灌装机
12 轨道衡 (31) 轨道衡
周期检定 周期检定 周期检定
用于贸易结算:商品定量包装量值的测量。 用于贸易结算:商品定量包装量值的测量。 用于贸易结算:商品的称重。
13 容量器 (32) 谷物容量器 14 计量罐、 (33) 立式计量罐
计量罐 车
(34) 卧式计量罐 (35) 球形计量罐 (36) 汽车计量罐车 (37) 铁路计量罐车 (38) 船舶计量舱
(25) (26) (27) (28)
行李秤 邮政秤 计价收费专用秤 售粮机
周期检定 周期检定 周期检定 周期检定
用于环境监测:环境样品的称重。 用于贸易结算:包裹、行李的秤重。 用于贸易结算:信函、包裹的秤重。 用于贸易结算:商品、包裹、行李的称重。 用于贸易结算:粮食的称重。
11 定 量 包 (29) 定量包装机
(3) 钢卷尺
周期检定
用于贸易结算:商品长度的测量。
用于安全防护:安全距离的测量。
(4) 带锤钢卷尺
周期检定
用于贸易结算:计算罐中液体介质高度的测量。
(5) 铁路轨距尺
周期检定
用于安全防护:铁路轨距水平、垂直距离安全参数的
测量。
2 面积计 (6) 皮革面积计
周期检定
用于贸易结算:皮革面积的测量。
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实施检定的有关规定
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实施检定的有关规定(试行)【颁布单位】国家技术监督局【颁布日期】 19910806【实施日期】 19910806【章名】全文一、凡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目录》并直接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方面的工作计量器具,以及涉及上述四个方面用于执法监督的工作计量器具必须实行强制检定。
二、根据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结构特点和使用状况,强制检定采取以下二种形式:1.只作首次强制检定。
按实施方式分为二类:(1)只作首次强制检定,失准报废;(2)只作首次强制检定,限期使用,到期轮换。
2.进行周期检定。
三、竹木直尺、(玻璃)体温计、液体量提只作首次强制检定,失准报废;直接与供气、供水、供电部门进行结算用的生活用煤气表、水表和电能表只作首次强制检定,限期使用,到期轮换。
四、竹木直尺、(玻璃)体温计、液体量提,由制造厂所在地县(市)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所属或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在计量器具出厂前实施全数量的首次强制检定;也可授权制造厂实施首次强制检定。
当地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必须加强监督。
使用中的竹木直尺、(玻璃)体温计、液体量提,使用单位要严格加强管理,当地县(市)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必须加强监督检查。
五、第三项中规定的生活用煤气表、水表和电能表,制造厂所在地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必须加强对其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其首次强制检定由供气、供水、供电的管理部门或用户在使用前向当地县(市)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所属或者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提出申请。
合格的计量器具上应注明使用期限。
六、除本规定第三项规定的计量器具外,其它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均实施周期检定。
其中对非固定摊位流动商贩间断使用的杆秤,使用时必须具有有效期内的合格证,未经检定合格的杆秤,不准使用。
七、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检定周期,由相应的检定规程确定。
凡计量检定规程规定的检定周期作了修订的,应以修订后的检定规程为准。
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第一条为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维护国家和消费者的利益,保护人民健康和生命、财产的安全,加强对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强制检定是指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所属或者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对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方面,并列入本办法所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目录》的计量器具实行定点定期检定。
进行强制检定工作及使用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强制检定工作统一实施监督管理,并按照经济合理、就地就近的原则,指定所属或者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执行强制检定任务。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所属计量检定机构,为实施国家强制检定所需要的计量标准和检定设施由当地人民政府负责配备。
第五条使用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单位或者个人,必须按照规定将其使用的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登记造册,报当地县(市)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备案,并向其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
当地不能检定的,向上一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
第六条强制检定的周期,由执行强制检定的计量检定机构根据计量检定规程确定。
第七条属于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未按照本办法规定申请检定或者经检定下合格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使用。
第八条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应当对各种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作出检定期限的规定。
执行强制检定工作的机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按时完成检定。
第九条执行强制检定的机构对检定合格的计量器具,发给国家统一规定的检定证书、检定合格证或者在计量器具上加盖检定合格印;对检定不合格的,发给检定结果通知书或者注销原检定合格印、证。
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按照有利于管理、方便生产和使用的原则,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可以授权有关单位的计量检定机构在规定的范围内执行强制检定工作。
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
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一、总则。
为了规范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保证检定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维护社会公平交易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检定管理工作。
三、检定机构的选择。
1. 检定机构应当具有国家认可的计量检定资质,经过国家认监委认定的计量检定机构才有资格进行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检定工作。
2. 检定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保证检定过程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3. 检定机构应当具备完善的检定设备和条件,确保能够完成各类工作计量器具的检定任务。
四、检定人员的要求。
1. 参与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工作的人员应当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和经验,经过国家认监委认定的计量检定员资格认定。
2. 检定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检定规程,按照标准操作程序进行检定工作,确保检定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3. 检定人员应当保持良好的职业操守,不得参与与检定工作无关的活动,不得接受与检定工作相关的利益。
五、检定程序。
1. 接受委托,检定机构应当接受委托方的委托,确保能够按时完成检定任务。
2. 检定准备,检定机构应当对待检工作计量器具进行检定前的准备工作,包括检定设备的校准、环境条件的调节等。
3. 检定操作,检定人员应当按照标准操作程序进行检定操作,确保检定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4. 检定记录,检定机构应当对检定过程进行详细记录,包括检定设备的使用情况、环境条件、检定结果等。
六、检定报告。
1. 检定机构应当及时向委托方提交检定报告,报告内容应当真实、准确,确保委托方能够了解检定结果。
2. 检定报告应当包括检定结果、检定依据、检定过程等内容,确保委托方能够对检定结果进行评估。
七、检定结果的处理。
1. 对于符合检定要求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机构应当出具检定合格证书,确保其合法合规使用。
2. 对于不符合检定要求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机构应当向委托方说明原因,并提出相应的处理建议。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的若干规定-京政发〔1987〕140号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的若干规定正文:----------------------------------------------------------------------------------------------------------------------------------------------------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的若干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1987年11月7日京政发〔1987〕140号文件批转)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特作以下规定。
一、本市行政区域内凡用于贸易结算、医疗卫生、环境监测、安全防护方面,并列入《北京市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管理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以下简称计量器具)的检定工作,均按本规定管理。
《北京市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管理目录》由市标准计量局公布。
二、市标准计量局对全市的强制检定工作统一实施监督管理;指定所属或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执行强制检定任务。
区、县政府计量管理部门对本区、县的强制检定工作统一实施监督管理;指定所属或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执行强制检定任务。
三、被授权执行强制检定任务的计量检定机构(以下简称强制检定机构)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经计量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并获得《北京市计量检定员证》的计量检定人员。
(二)具有经计量管理部门检定合格,并发给合格证书的计量标准器具。
(三)具有与其承担的强制检定任务相适应的环境条件、检定设备和技术力量。
(四)具有完善的管理制度。
四、执行跨区、县以及全市专业性强制检定任务的计量检定机构,由市标准计量局考核和授权。
执行区、县或部门、单位内部强制检定的任务的计量检定机构,由区、县政府计量管理部门考核和授权。
区、县政府计量管理部门考核有困难的项目,由市标准计量局考核。
五、计量管理部门授权强制检定机构,应给予授权证书,无授权证书的,不得执行强制检定任务。
国家计量强检规定
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实施检定的有关规定(试行)【颁布单位】国家技术监督局【颁布日期】 19910806【实施日期】 19910806【章名】全文一、凡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目录》并直接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方面的工作计量器具,以及涉及上述四个方面用于执法监督的工作计量器具必须实行强制检定。
二、根据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结构特点和使用状况,强制检定采取以下二种形式:1.只作首次强制检定。
按实施方式分为二类:(1)只作首次强制检定,失准报废;(2)只作首次强制检定,限期使用,到期轮换。
2.进行周期检定。
三、竹木直尺、(玻璃)体温计、液体量提只作首次强制检定,失准报废;直接与供气、供水、供电部门进行结算用的生活用煤气表、水表和电能表只作首次强制检定,限期使用,到期轮换。
四、竹木直尺、(玻璃)体温计、液体量提,由制造厂所在地县(市)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所属或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在计量器具出厂前实施全数量的首次强制检定;也可授权制造厂实施首次强制检定。
当地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必须加强监督。
使用中的竹木直尺、(玻璃)体温计、液体量提,使用单位要严格加强管理,当地县(市)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必须加强监督检查。
五、第三项中规定的生活用煤气表、水表和电能表,制造厂所在地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必须加强对其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其首次强制检定由供气、供水、供电的管理部门或用户在使用前向当地县(市)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所属或者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提出申请。
合格的计量器具上应注明使用期限。
六、除本规定第三项规定的计量器具外,其它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均实施周期检定。
其中对非固定摊位流动商贩间断使用的杆秤,使用时必须具有有效期内的合格证,未经检定合格的杆秤,不准使用。
七、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检定周期,由相应的检定规程确定。
凡计量检定规程规定的检定周期作了修订的,应以修订后的检定规程为准。
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实施检定的有关规定(试行)
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实施检定的有关规定(试行)【颁布单位】国家技术监督局【颁布日期】19910806【实施日期】19910806【章名】全文一、凡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目录》并直接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方面的工作计量器具,以及涉及上述四个方面用于执法监督的工作计量器具必须实行强制检定。
二、根据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结构特点和使用状况,强制检定采取以下二种形式:1.只作首次强制检定。
按实施方式分为二类:(1)只作首次强制检定,失准报废;(2)只作首次强制检定,限期使用,到期轮换。
2.进行周期检定。
三、竹木直尺、(玻璃)体温计、液体量提只作首次强制检定,失准报废;直接与供气、供水、供电部门进行结算用的生活用煤气表、水表和电能表只作首次强制检定,限期使用,到期轮换。
四、竹木直尺、(玻璃)体温计、液体量提,由制造厂所在地县(市)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所属或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在计量器具出厂前实施全数量的首次强制检定;也可授权制造厂实施首次强制检定。
当地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必须加强监督。
使用中的竹木直尺、(玻璃)体温计、液体量提,使用单位要严格加强管理,当地县(市)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必须加强监督检查。
五、第三项中规定的生活用煤气表、水表和电能表,制造厂所在地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必须加强对其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其首次强制检定由供气、供水、供电的管理部门或用户在使用前向当地县(市)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所属或者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提出申请。
合格的计量器具上应注明使用期限。
六、除本规定第三项规定的计量器具外,其它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均实施周期检定。
其中对非固定摊位流动商贩间断使用的杆秤,使用时必须具有有效期内的合格证,未经检定合格的杆秤,不准使用。
七、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检定周期,由相应的检定规程确定。
凡计量检定规程规定的检定周期作了修订的,应以修订后的检定规程为准。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的通知(1987年7月6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已于一九八七年七月一日起施行。
为了在我省贯彻实施这一办法,加强对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监督管理,维护国家和消费者的利益,保护人民健康和生命财产的安全,特作如下通知:一、对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目录》的计量器具,我省将根据实施能力,逐步实行分期分批强制检定。
县级以上计量局(或标准计量局,以下同),对列入本通知所附《陕西省第一批实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明细目录》的计量器具,应即实行定点定期检定。
二、县级以上计量局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强制检定工作统一实施监督管理,并按照经济合理、就地就近的原则,指定所属或者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执行强制检定任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计量授权按省计量局制定的《陕西省计量授权管理办法》(试行)办理。
三、县级以上计量局所属计量检定机构必须配备实施强制检定所需要的计量标准和检定设施。
配备此项设施所需经费,由各级人民政府列入财政预算。
四、使用本省实行强制检定目录所列的工作计量器具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将其所用的计量器具登记造册,于一九八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以前报当地县(市、区)计量局备案,并向其指定的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
当地不能检定的,向上一级计量局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
需要实行全省统一定点检定的强制检定项目,由省计量局确定并指定检定机构。
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实施检定的有关规定(试行)
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实施检定的有关规定(试行)【颁布单位】国家技术监督局【颁布日期】19910806【实施日期】19910806【章名】全文一、凡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目录》并直接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方面的工作计量器具,以及涉及上述四个方面用于执法监督的工作计量器具必须实行强制检定。
二、根据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结构特点和使用状况,强制检定采取以下二种形式:1.只作首次强制检定。
按实施方式分为二类:(1)只作首次强制检定,失准报废;(2)只作首次强制检定,限期使用,到期轮换。
2.进行周期检定。
三、竹木直尺、(玻璃)体温计、液体量提只作首次强制检定,失准报废;直接与供气、供水、供电部门进行结算用的生活用煤气表、水表和电能表只作首次强制检定,限期使用,到期轮换。
四、竹木直尺、(玻璃)体温计、液体量提,由制造厂所在地县(市)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所属或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在计量器具出厂前实施全数量的首次强制检定;也可授权制造厂实施首次强制检定。
当地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必须加强监督。
使用中的竹木直尺、(玻璃)体温计、液体量提,使用单位要严格加强管理,当地县(市)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必须加强监督检查。
五、第三项中规定的生活用煤气表、水表和电能表,制造厂所在地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必须加强对其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其首次强制检定由供气、供水、供电的管理部门或用户在使用前向当地县(市)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所属或者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提出申请。
合格的计量器具上应注明使用期限。
六、除本规定第三项规定的计量器具外,其它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均实施周期检定。
其中对非固定摊位流动商贩间断使用的杆秤,使用时必须具有有效期内的合格证,未经检定合格的杆秤,不准使用。
七、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检定周期,由相应的检定规程确定。
凡计量检定规程规定的检定周期作了修订的,应以修订后的检定规程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 文档
《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第一条为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维护国家和消费者的利益,保护人民健康和生命财产的安全,加强对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强制检定是指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所属或者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对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方面,并列入本办法所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目录》的计量器具执行点定期检定。
进行强制检定工作及使用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强制检定工作统一实施监督管理,并按照经济合理.就地就近的原则,指定所属或者授权的主题机构执行检定任务。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所属计量检定机构,为实施国家强制检定所需要的计量标准和检定设施由当地人民政府负责配备。
第五条使用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单位或者个人,必须按照规定将其使用的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登记造册,报当地县(市)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备案,并身其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
当地不能检定的,向上一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指定的计量检定审请周期检定。
第六条强制检定的周期,由执行强制检定的计量检定规程规定。
第七条属于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未按照本办法规定申请或者经检定不合格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使用。
第八条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应当对各种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作出检定期限的规定。
执行强制检定工作的机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按时完成检定。
第九条执行强制检定的机构对检定合格的计量器具,发给国家统一规定的检定证书.检定合格证或者在计量器具上加盖检定合格印;对检定不合格的,发给检定结果通知书或者注销原检定合格印.证。
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按照有利于管理.方便生产和使用的原则,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可以授权有关单位的计量检定机构在规定的范围内执行强制检工作。
强制检测计量器具管理制度
强制检测计量器具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贯彻落实《计量法》和相关法律法规,保障计量器具的准确性和公正性,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等使用计量器具的组织和个人,以及从事计量器具检定、计量标准器等计量技术服务活动的组织和个人。
三、计量器具管理要求1、计量器具的购置所有需要使用计量器具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政府指定的计量器具生产企业或销售机构购置合格的计量器具。
在购置计量器具之前,必须对计量器具的准确性和稳定性进行评估,并选择合适的计量器具型号。
2、计量器具的使用使用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计量器具的使用说明书使用计量器具,并进行定期的维护和校准,确保计量器具的准确性和稳定性。
在使用过程中,严禁私自拆卸或改变计量器具的结构和零部件。
3、计量器具的保管使用单位和个人必须建立健全计量器具档案,对计量器具进行登记和编号,并做好计量器具的保管工作。
计量器具的保管地点必须符合防潮、防尘、防震等要求,确保计量器具不受损坏。
4、计量器具的检定使用单位和个人必须定期将计量器具送往政府指定的计量器具检定机构进行检定。
检定频次根据计量器具的用途和工作环境的特点确定,但最长不得超过3年。
通过检定的计量器具必须在规定的时间范围内贴上检定标识。
5、计量器具的追溯对于需要进行追溯的计量器具,使用单位和个人必须建立计量器具的追溯档案,并按照相关要求进行追溯工作。
追溯必须保证计量器具的测量结果可靠,并能够提供相关的证据和资料。
6、计量器具的报废到达使用寿命或发现计量器具无法继续使用的情况下,使用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计量器具的报废工作。
报废的计量器具必须进行标识,并按照环保要求进行处理。
四、计量器具检定机构管理要求1、检定机构的资质所有从事计量器具检定工作的机构必须取得相关的资质和认证,并按照相关规定开展计量器具检定工作。
对于未取得相关资质和认证的机构,不得从事计量器具检定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颁布单位】国务院【颁布日期】 19870415【实施日期】 19870707【内容分类】标准计量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全文第一条为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维护国家和消费者的利益,保护人民健康和生命、财产的安全,加强对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强制检定是指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所属或者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对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方面,并列入本办法所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目录》的计量器具实行定点定期检定。
进行强制检定工作及使用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强制检定工作统一实施监督管理,并按照经济合理、就地就近的原则,指定所属或者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执行强制检定任务。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所属计量检定机构,为实施国家强制检定所需要的计量标准和检定设施由当地人民政府负责配备。
第五条使用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单位或者个人,必须按照规定将其使用的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登记造册,报当地县(市)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备案,并向其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
当地不能检定的,向上一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
第六条强制检定的周期,由执行强制检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确定。
第七条属于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未按照本办法规定申请检定或者经检定不合格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使用。
第八条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应当对各种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作出检定期限的规定。
执行强制检定工作的机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按时完成检定。
第九条执行强制检定的机构对检定合格的计量器具,发给国家统一规定的检定证书、检定合格证或者在计量器具上加盖检定合格印;对检定不合格的,发给检定结果通知书或者注销原检定合格印、证。
二级注册计量师计量法律法规及综合知识模拟题2020年(9)_真题无答案
二级注册计量师计量法律法规及综合知识模拟题2020年(9)(总分100, 做题时间150分钟)一、单项选择题1.以下哪个内容不属于计量法调整的范围?___________。
SSS_SINGLE_SELA建立计量基准、计量标准B制造、修理计量器具C进行计量检定D使用教学用计量器具2.统一全国量值的最高依据是_________。
SSS_SINGLE_SELA计量基准B社会公用计量标准C部门最高计量标准D工作计量标准3.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的对象是以销售为目的,在一定量限范围内具有统一的________标注等标识内容的预包装商品。
SSS_SINGLE_SELA质量、体积、长度B面积C计数D以上全部4.在计量法规体系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属于___________。
SSS_SINGLE_SELA计量法律B计量行政法规C计量规章D规范性文件5.对计量违法行为的处理,部门和企事业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可实施___________。
SSS_SINGLE_SELA没收计量器具B没收违法所得C行政处分D行政处罚6.作为统一本地区量值的依据是__________。
SSS_SINGLE_SELA计量基准B社会公用计量标准C部门最高计量标准D工作计量标准7.__________根据本部门的特殊需要,可以建立本部门使用的计量标准器具。
SSS_SINGLE_SELA省级及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B市级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C县级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D各级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8.企业、事业单位制造标准物质新产品,应进行_________,并经评审取得标准物质___________。
SSS_SINGLE_SELA型式评价,型式批准证书B定级鉴定,定级证书C检定,检定证书D成果鉴定,成果鉴定证书9.计量器具的检定是为评定计量器具的计量性能是否符合_________要求,确定其是否合格所进行的全部工作。
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实施检定的有关规定(试行)..
关于颁发《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实施检定的有关规定》(试行)的通知附件: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实施检定的有关规定(试行)一、凡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目录》并直接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方面的工作计量器具,以及涉及上述四个方面用于执法监督的工作计量器具必须实行强制检定。
二、根据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结构特点和使用状况,强制检定采取以下二种形式:1.只作首次强制检定。
按实施方式分为二类:(1)只作首次强制检定,失准报废;(2)只作首次强制检定,限期使用,到期轮换。
2.进行周期检定。
三、竹木直尺、(玻璃)体温计、液体量提只作首次强制检定,失准报废;直接与供气、供水、供电部门进行结算用的生活用煤气表、水表和电能表只作首次强制检定,限期使用,到期轮换。
四、竹木直尺、(玻璃)体温计、液体量提,由制造厂所在地县(市)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所属或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在计量器具出厂前实施全数量的首次强制检定;也可授权制造厂实施首次强制检定。
当地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必须加强监督。
使用中的竹木直尺、(玻璃)体温计、液体量提,使用单位要严格加强管理,当地县(市)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必须加强监督检查。
五、第三项中规定的生活用煤气表、水表和电能表,制造厂所在地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必须加强对其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其首次强制检定由供气、供水、供电的管理部门或用户在使用前向当地县(市)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所属或者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提出申请。
合格的计量器具上应注明使用期限。
六、除本规定第三项规定的计量器具外,其它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均实施周期检定。
其中对非固定摊位流动商贩间断使用的杆秤,使用时必须具有有效期内的合格证,未经检定合格的杆秤,不准使用。
七、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检定周期,由相应的检定规程确定。
凡计量检定规程规定的检定周期作了修订的,应以修订后的检定规程为准。
八、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强检形式、强检适用范围见《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强检形式及强检适用范围表》。
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管理制度(5篇)
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管理制度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工厂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的管理办法。
本标准适用于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的检定。
2、管理内容与要求2.1强制检定是指由省、市计量局或者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目录》的计量器具实行定点定期检定。
2.2本广使用的强制检定工作计量器具应按规运登记造册,报省、市计量局备案,并向其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
2.3强制检定的周期,由执行强制检定的计量检运机构根据国家计最检定规程确定。
2.4属于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经检定不合格的,全厂任何部门或者个人都不得使用。
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管理制度(2)是为了确保计量器具的准确性和可靠性,以保证计量结果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管理制度通常包括以下内容:1. 计量器具的强制检定:所有涉及到计量的仪器、设备都必须经过强制检定,包括生产、销售和使用的计量器具。
2. 检定机构的资质认定:对于进行计量器具的强制检定的机构,需要经过国家或地方质量监督部门的资质认定,确保其具备相应的技术能力和设备条件。
3. 检定周期和有效期:计量器具需要定期进行检定,并在检定合格后获得有效期限。
检定周期和有效期根据不同的计量器具和使用环境而定,以确保其准确性和可靠性。
4. 《计量器具强制检定标志管理办法》的实施:对于检定合格的计量器具,需要粘贴国家规定的强制检定标志,以示合格。
对于没有经过强制检定或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禁止使用或销售。
5. 违法行为的处理:对于违反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管理制度的行为,将依法进行处理,包括罚款、责令停产停业等,以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管理制度的实施,对于保障计量结果的准确性和公正性具有重要意义,不仅有利于推动质量监督体制改革,提升社会信用水平,也有助于保护消费者权益,促进经济发展。
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管理制度(3)是指国家或地方政府通过法律、法规等形式,对计量器具进行强制检定并进行管理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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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
国发[1987]31号
第一条为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维护国家和消费者的利益,保护人民健康和生命、财产的安全,加强对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强制检定是指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所属或者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对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方面,并列入本办法所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目录》的计量器具实行定点定期检定。
进行强制检定工作及使用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强制检定工作统一实施监督管理,并按照经济合理、就地就近的原则,指定所属或者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执行强制检定任务。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所属计量检定机构,为实施国家强制检定所需要的计量标准和检定设施由当地人民政府负责配备。
第五条使用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单位或者个人,必须按照规定将其使用的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登记造册,报当地县(市)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备案,并向其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
当地不能检定的,向上一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
第六条强制检定的周期,由执行强制检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确定。
第七条属于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未按照本办法规定申请检定或者经检定不合格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使用。
第八条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应当对各种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作出检定期限的规定。
执行强制检定工作的机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按时完成检定。
第九条执行强制检定的机构对检定合格的计量器具,发给国家统一规定的检定证书、检定合格证或者在计量器具上加盖检定合格印;对检定不合格的,发给检定结果通知书或者注销原检定合格印、证。
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按照有利于管理、方便生产和使用的原则,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可以授权有关单位的计量检定机构在规定的范围内执行强制检定工作。
第十一条被授权执行强制检定任务的机构,其相应的计量标准,应当接受计量基准或者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的检定;执行强制检定的人员,必须经授权单位考核合格;授权单位应当对其检定工作进行监督。
第十二条被授权执行强制检定任务的机构成为计量纠纷中当事人一方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对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使用加强管理,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保证按照周期进行检定。
第十四条使用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计量监督、管理人员和执行强制检定工作的计量检定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执行强制检定工作的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拖延检定期限的,应当按照送检单位的要求,及时安排检定,并免收检定费。
第十六条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目录》,制定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明细目录。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1987年7月7日起施行。
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目录
下列工作计量器具,凡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的,实行强制检定:
1、尺 29、出租汽车里程计价表
2、面积计 30、测速仪
3、玻璃液体温度计 31、测振仪
4、体温计 32、电度表
5、石油闪点温度计 33、测量互感器
6、谷物水分测定仪 34、绝缘电阻、接地电阻测量仪
7、热量计 35、场强计
8、砝码 36、心、脑电图仪
9、天平 37、照射量计(含医用辐射源)
10、秤 38、电离辐射防护仪
11、定量包装机 39、活度计
12、轨道衡 40、激光能量、功率计(含医用
13、容重器激光源)
14、计量罐、计量罐车 41、超声功率计(含医用超声源)
15、燃油加油机 42、声级计
16、游体量提 43、听力计
17、食用油售油器 44、有害气体分析仪
18、酒精计 45、酸度计
19、密度计 46、瓦斯计
20、糖量计 47、测汞仪
21、乳汁计 48、火焰光度计
22、煤气表 49、分光光度计
23、水表 50、比色计
24、流量计 51、烟尘、粉尘测量仪
25、压力表 52、水质污染监测仪
26、血压计 53、呼出气体酒清含量探测器
27、眼压计 54、血球计数器
28、汽车里程表 55、屈光度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