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成犯、状态犯、继续犯的理论界分和评价
犯罪构成都有哪些相关的种类
犯罪构成都有哪些相关的种类在生活中,有关于犯罪的案件几乎每天都可以看到,而对于犯罪的构成,也不同的种类的。
以下是由店铺为大家整理的犯罪构成的种类,希望能帮到你们。
犯罪构成的种类(一)基本的犯罪构成与修正的犯罪构成这是以犯罪构成的形态为标准所作的区分。
所谓基本的犯罪构成,指刑法条文就某一犯罪的既遂状态所规定的犯罪构成。
所谓修正的犯罪构成,指以基本的犯罪构成为前提,适应犯罪过程中的停止形态或共同犯罪的形式而分别予以修改变更的犯罪构成。
例如刑法第22条至24条规定的犯罪预备、犯罪未遂和犯罪中止,第26条至29条规定的主犯、从犯、胁从犯和教唆犯,就是两类修正的犯罪构成。
(二)以独立的犯罪构成中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为标准所作的区分。
所谓独立的犯罪构成或称普通的犯罪构成,指刑法条文对具有通常社会危害程度的行为所规定的犯罪构成,相对于危害严重或危害较轻的犯罪构成,它是犯罪构成的基本形态。
例如刑法第134条第1款规定的故意伤害罪,相对于第2款“犯前款罪,致人重伤”规定,就是普通的故意伤害罪的构成。
(三)叙述的犯罪构成与空白的犯罪构成这是以法律条文对犯罪构成要件表述的情况为标准所作的区分。
法律教育网所谓叙述的犯罪构成,指刑法条文对犯罪构成的要件予以详细或简单叙述的犯罪构成。
例如刑法第229条规定“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详细叙述了中介组织人员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的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就是叙述的犯罪构成。
又如刑法第232条规定“故意杀人的”,简单叙述了故意杀人罪的要件,也是叙述的犯罪构成。
(四)简单的犯罪构成与复杂的犯罪构成这是以犯罪构成内部的结构状况为标准所作的区分。
所谓简单的犯罪构成,指刑法条文规定的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构成就是一例。
本条规定的是一个客体——他人的生命权利,一种行为——致人死亡,一种罪过形式——过失。
犯罪的基本特征犯罪是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即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2020法考】刑法学习笔记专题四、犯罪概说
感谢聆听
1、重罪、轻罪 2、自然犯、法定犯 3、隔隙犯、非隔隙犯 4、即成犯、状态犯、继续犯
(一)理论分类
2、自然犯、法定犯
自然犯:在侵害或威胁法益的同时明显违法伦理 道德的传统型言,自然犯由自然 人构成。
法定犯:侵害或威胁法益但没有明显违反伦理道 德的现代性犯罪,主要是违反了统治秩序(如非 法出租枪支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擅自设立 金融机构罪、非法经营罪等)
通犯罪
02 2、自然人犯罪、
03 3、身份犯、非身
单位犯罪
份犯
04 4、亲告罪、非亲
05 5、基本犯、加重
告罪
犯、减轻犯
(二)法 定分类
1、国事犯罪、普通犯 罪
1
国事犯罪:危害国家安全罪
2
普通犯罪:上述之外的其他犯罪
(二)法定分类
2、自然人犯罪、 单位犯罪
3、身份犯、非身份犯
身份犯:是特殊身份作为客观构成要件要素的犯罪
刑法:专题四、犯罪概说
演讲人
2021-05-08
目录
01. 一、犯罪分类 02. 二、犯罪构成要件要素
01 一、犯罪分类
一、犯罪分类
(一)理论分类 (二)法定分类
一、犯罪分 类
(一)理论分类
1、重罪、 轻罪
3、隔隙犯、 非隔隙犯
2、自然犯、 法定犯
4、即成犯、 状态犯、继 续犯
(一)理 论分类
(一)理论分 类
3、隔隙犯、非隔隙犯
隔隙犯:在实行行为与
01
犯罪结果之间存在时间 的、场所的间隔的犯罪。
分:隔时犯、隔地犯
02
非隔隙犯:---没有--的犯罪
(一)理论分类 4、即成犯、状态犯、继续犯
律师文集——精选推荐
律师⽂集继续犯也叫持续犯,是指⾏为从着⼿实⾏到由于某种原因终⽌以前⼀直处于持续状态的犯罪。
⾏为从着⼿实⾏到终⽌以前,⼀直处于持续状态的犯罪。
1、继续犯的特点:①⾏为、不法状态⼀直持续;②犯罪⾏为必须在⼀定时间内不间断地持续存在,并不是瞬间性的存在;③继续犯仅侵害了⼀个法益;④主观上出于⼀个罪过。
2、继续犯与状态犯的区别:继续犯中犯罪⾏为与犯罪状态⼀直处于持续状态。
例:⾮法拘禁罪。
状态犯中,犯罪⾏为⼀经既遂(完成),犯罪⾏为所造成的后果⼀直处于持续状态,例1:盗窃罪中,犯罪既遂后,被害⼈的财产损失⼀直处于持续状态,但盗窃⾏为已经结束了。
例2:故意伤害罪中,⾏为⼈造成被害⼈伤害后,被害⼈受伤的状态会持续⼀段时间。
3、继续犯所引起的相关效果。
(1)追诉时效:从犯罪⾏为终了之⽇起计算,不是从犯罪成⽴时起计算。
继续犯跨越新旧法时,适⽤新法。
例:⾮法拘禁过程中,哪天放⼈,哪天开始计算追诉时效。
(2)犯罪既遂后,犯罪⾏为与不法状态仍在继续,所以,可以对之进⾏正当防卫。
(3)继续期间,虽然犯罪已达既遂,只要⾏为仍然在继续,加⼊进来的⼈成⽴共同犯罪。
【常见的继续犯】侵犯⾃由的犯罪:拐卖妇⼥、⼉童罪,拐骗⼉童罪,重婚罪,绑架罪。
不作为犯罪:遗弃罪,拒不执⾏判决,裁定罪,拒绝提供间谍犯罪证据罪,丢失枪⽀不报罪,不解救被拐卖妇⼥、⼉童罪。
持有型犯罪:持有假币罪、⾮法持有毒品罪、⾮法持有毒品原植物罪。
窝藏类的犯罪:窝藏毒品、毒赃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洗钱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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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连续犯和继续犯
论连续犯和继续犯一.本文简要:继续犯和连续犯的关系很难界定,继续犯是一罪中的实质的一罪,而连续犯是一罪中的处断的一罪,论两者的概念和成立条件、特征和区别关键术语:连续犯继续犯状态犯二.先看事例:被告人王某,男,33岁,工人,因一只价值2800元的金表遗失,怀疑是家中保姆所为,一日上午被告人王某私自将保姆捆在家里的椅子上,殴打被害人候并逼问手表下落.候表示真的不知道,自己也没有拿,王某威胁说不讲出手表的下落就别想出他的家门,并让候细细想想,便独自出门会朋友,下午,被告喝完酒回来又逼问候,候仍表示不知道,王某于是在次殴打被害人.后王妻回家将被害人放开,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多处皮下淤血,软组织挫伤,属于轻伤.案发后王某认罪态度很好.三.问题:对于王某长时间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又多次实施殴打行为,如何定性?如果是继续犯,就应当定非法拘禁罪,如果是连续犯就应当定故意伤害罪,下面就两者谈谈四、继续犯(一)继续犯的概念:指行为人出于同一罪过,针对同一犯罪构成的客体进行的犯罪行为,该行为与该行为引起的不法状态在一定时间内处于继续状态的犯罪. 我国《刑法》中的非法拘禁罪、窝藏、包庇罪、窝赃罪等属于该种犯罪状态。
(二)继续犯的认定:我国刑法虽未作明文规定,但原刑法第78条,现刑法第89条在追述时效问题上规定了追述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三)成立的条件:1.必须是行为与不法状态同时继续,尤其是行为,如果仅为状态的继续,则只为状态犯。
(如:行为人前天偷张三家的钱,昨天偷李四家的电视机,今天偷王五家的耕牛,这时行为人在主观上的故意内容和行为性质虽然相同,但是行为不属于继续状态,所以属于连续的犯罪状态,应构成连续犯)2.行为在一定时间内不间断的持续,如果间断则为状态犯。
(如:行为人将受害人张三非法拘禁起来,时间长达一个月,但是由于只拘禁可张三一个人,所以是一个拘禁行为,构成一个犯罪)3.行为必须是出于一个故意,故意内容也为一个。
07.罪数形态类型比较
类型
概念
特征
举例
罪数确定
追诉时效
一、实质的一罪
1.继续犯
(持续犯)
指犯罪行为从着手实行到终止以前一直处于持续状态的犯罪形态。
(1)是一个行为,且不法行为和不法状态同时持续(与状态犯区别:如盗窃罪,不法行为终了后,不法状态仍继续);
(2)二者始终处于不间断状态(与连续犯区别);
(3)犯罪行为一经实施即为既遂,其继续状态存在于既遂之后;
1)为诈骗财物而伪造国家机关公文;
2)为湮灭盗掘古墓葬的罪迹炸毁古墓,结果毁坏了墓中部分文物;
3)为抢劫枪支而聚众冲击军事禁区,得手后又非法私藏枪支。
(1)一般采取从一重罪处断;(目的行为与方法行为或结果行为法定刑相同的,按目的行为定罪处罚。如伪造金融票证进行票据诈骗。)
(2)刑法有明文规定的,按法律规定数罪并罚或从一重罪处断。
属于实质的一罪。
按基本罪的罪名定罪,按加重条款处罚。
二、单纯的一罪
法条竞合犯
指由于刑法本身的复杂性,使一个犯罪行为的发生,同时符合多个法条规定的犯罪构成的情况。
法条竞合的根本原因在于,法条之间形成普通法条包容特别法条内容的关系,只要行为人实施被包容行为,就必然同时出现该行为既符合被包容行为的犯罪构成,又符合包容行为的犯罪构成。
一个基本犯罪行为,引起了刑法条文规定的严重后果,一次符合一个犯罪构成。
[(1)前提:实施了基本犯罪行为;
(2)基本犯罪行为造成了法律规定的加重结果;
(3)基本犯罪与加重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4)行为人对加重结果主观上有罪过。(刑法学P.49)]
刑法234条,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故意伤害是基本行为,致人死亡是加重结果。
继续犯与状态犯冲突吗
继续犯与状态犯冲突吗一、与状态犯矛盾吗继续犯与状态犯,虽然都有不法状态的继续,但两者有显然的区分:继续犯的不法状态从犯罪采取时就已产生,而状态犯的不法状态产生于犯罪行为采取终了;继续犯是犯罪行为与犯罪不法状态同时处在继续状态中,状态犯仅仅是犯罪的不法状态的继续。
二、继续犯的含义及其特征所谓继续犯,也称持续犯,是指作用于同一对象的一个犯罪行为从着手采取到行为终了,犯罪行为与不法状态在一定时光内同时处于不间断的持续状态的犯罪。
刑法第89条第一款规定;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有延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如、窝藏罪等。
继续犯有以下几个特征:第一,行为人出于一个有意,实施一个犯罪行为。
也就是说,从主观上看,继续犯是基于一个犯罪有意;从客观上看,继续犯只实施一个犯罪行为,而且这一犯罪行为所针对的对象是同一的。
假如行为人在一定的时光内针对不同的对象实施相同的行为,则不是继续犯。
其次,犯罪行为必需持续一定的时光。
继续犯的犯罪行为必需在一定时光内处于持续的状态。
例如,非法拘禁罪,行为人实施的犯罪行为不是一拘禁就释放的,其非法拘禁的行为需要持续一段时光。
不过,各种犯罪构成继续犯的时光长度,要从该犯罪的详细状况而定。
第三,犯罪行为与犯罪造成的不法状态(犯罪行为使犯罪客体遭遇侵犯的状态)同时继续。
这是继续犯重要的特征。
继续犯实施的犯罪行为往往一经实施,犯罪造成的不法状态即犯罪客体遭遇侵犯的状态已经形成。
犯罪行为的继续,也就意味着犯罪不法状态的继续。
可以说,两者同时发生,而什么时侯犯罪行为结束了,不法状态也就结束了,因此,也是同时结束。
三、状态犯的含义及其特征所谓状态犯,是指犯罪行为已经实施完毕,但犯罪行为所造成的不法状态仍在继续。
状态犯的典型特征是:属于构成要件的犯罪行为先行结束、不法状态单独继续着。
例如,盗窃犯将他人的财物窃回家,盗窃行为已经结束,但盗窃行为所造成的非法占有他人的财物的不法状态在该财物返回受害人前,始终处于继续状态中。
刑法中几个比较模糊的“续犯”
刑法中几个比较模糊的“续犯”1、继续犯:又称持续犯,是指行为从着手实行到由于某种原因中止前,一直处于持续状态的犯罪。
如非法拘禁、绑架、非法持有毒品等。
不用再强调法益受侵害的不法状态持续了,行为在持续违法,不法状态肯定也在持续。
即:实行行为+不法状态,同时持续。
2、状态犯:与继续犯本质区别就在这里,状态犯是指,法益侵害结果发生,犯罪行为终了,但法益受侵犯的不法状态仍然在继续的状态。
如盗窃犯。
即:行为终了+不法状态持续。
3、连续犯:基于或者概括的故意,连续实施性质相同的数个行为,触犯同一罪名的罪犯。
如多次诈骗,这里每次犯罪行为和法益侵害的状态都单独结束了,但数次行为性质相同或基本相似。
4、徐行犯:是连续犯的一种,即每次单独的行为都不构成犯罪,但总和成立犯罪。
如每次小额诈骗,诈骗金额累计达到入刑金额,是要被刑法处罚的。
字面意思就是不着急,慢慢来,但干的是违法犯罪的事。
这里涉及到一个继续和连续的区别问题,说实话,我对这两个词的区别不是很清晰,仔细查了资料(小学三年级的讲课视频)比对如下:连续,中间不停;继续,中间停;持续,保持一段时间;陆续,一个接一个。
还是还是举例吧:运动员们陆续进入体育场,男子运动员连续打了10几个回合后,女子运动员继续接着打,比赛很精彩,赢得了观众们持续的掌声。
好在教材里的继续犯特别说明也称持续犯,否则我真的要被这个概念弄迷糊了,难道是刑罚学者也和我一样没有仔细研究过这几个“续”,总感觉好像有点脱节。
继续和持续这里是一个意思了?我理解这个就应该统一叫持续犯。
教材里的连续犯我自己感觉好像也不咋连续,有的诈骗犯可以隔很久啊,那是不是应该称呼为继续犯?我理解这个叫应该叫继续犯,可教材不这么叫啊,当然得按教材的说法为准。
这几个概念考验了我的小学语文基本功不扎实,完全靠死记硬背,到现在也不敢说理解记忆,都是用到的时候再看书、再对号,好在概念的区别对实际影响不大!。
张明楷《刑法学》第4版章节题库(罪数)【圣才出品】
张明楷《刑法学》第4版章节题库第九章罪数一、概念题1.继续犯与状态犯(武大2004年研)相关试题:(1)继续犯(北京航空航天大学2014年研;河北大学2014年研;浙江工商大学2014年研;南开大学2011年研;人大2004年研)(2)状态犯(中山大学2011年研)答:继续犯又称持续犯,是指违法行为着手实施后,在停止之前持续地侵害同一客体的犯罪。
状态犯,是指犯罪既遂后,其实行行为所造成的不法状态处于持续之中的犯罪形态。
就不法状态处于持续之中来看,状态犯与继续犯主要区别有:①继续犯的不法状态从犯罪实行即发生,一直存在于犯罪行为终止的整个犯罪过程中。
状态犯的不法状态则发生于犯罪行为终止之后,而不存在于整个犯罪过程中。
②继续犯是犯罪行为与不法状态同时继续;状态犯则只是不法状态的继续,而不存在犯罪行为的继续。
例如盗窃罪,盗窃犯占有赃物,只是不法状态的继续,而盗窃行为已经结束,这是状态犯,而不是继续犯。
2.想象竞合犯(北京航空航天大学2013年研;东财2011年研;南开大学2010年研)答:想象竞合犯,又称想象的数罪、观念的竞合,是指一个行为触犯数个罪名的犯罪形态。
想象竞合犯的要件有:①行为人只实施了一个行为。
一个行为,指在社会生活的意义上被评价为一个的行为。
这里所说的行为不只是狭义的行为,也指包括结果在内的广义的行为。
②一个行为触犯了数个罪名。
一个行为触犯数个罪名,就是一个行为在形式上或外观上同时符合刑法规定的数个犯罪构成。
3.(刑法中)法条(规)竞合(南师大2006年研)答:法规竞合,又称法条竞合,是指行为人实施一个犯罪行为同时触犯数个在犯罪构成上具有包容关系的刑法规范,只适用其中一个刑法规范的情况。
实施一个犯罪行为,指基于一个罪过实施一个危害社会的行为。
数个刑法规范可能表现为不同法律中规定的刑法规范,或者表现为同一法律中不同条款规定的刑法规范。
4.结果加重犯(东北财经大学2015年研;中国人民公安大学2015年研;西南科技大学2014年研;杭州师范大学2014年研;武大2011年研;人大2008年研;南开大学2006年研;西北政法2004年研)相关试题:结果犯与结果加重犯(河南财经政法大学2014年研)答:结果加重犯,是指行为人的一个犯罪行为在已经满足一个基本犯罪的全部构成要件的基础上,又发生了更为严重的结果,因而法律规定加重其刑罚的犯罪形态。
2021自学考试法学类刑法学笔记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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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罪数的分类
罪数问题主要分为两种:一是定一罪的情形;二是定数罪的情形。
1.定一罪的情形
按照行为数量,可以分为一个行为的一罪和数个行为的一罪。
(1)一个行为的二罪:
①单纯的一罪,就是一个人实施一个行为定一个罪。
这种情形没有认定上的困难。
②本色的一罪,是指貌似触犯了数罪,本色上仍只触犯了一个罪,只定一罪;主要包罗继续犯、想象竞合犯、法条竞合。
(2)数个行为的一罪:
①法定的一罪,是指有数个行为触犯了数个罪名,但法律规定按一罪处理;主要包罗结合犯、集合犯。
②处断的一罪,是指数个行为触犯了数个罪名,法.官审判时按一罪处理;主要包罗连续犯、吸收犯、牵连犯。
2.定数罪的情形,分为同种数罪和异种数罪。
注意:数罪常常被考生忽视,但是司法考试经常考查,所以后文一并阐述。
二、本色的一罪
(一)继续犯
1.概念:也称持续犯,是指犯罪行为与不法状态在必然时间内一直处于继续状态的犯罪。
例如,不法拘禁罪、窝藏罪。
2.特征:
(1)一个犯意,一个行为,侵害一个法益。
(2)犯罪行为和不法状态同时持续。
(3)时间的持续性。
如果行为只有瞬间,不构成继续犯。
3.处理:只定一罪。
4.继续犯与状态犯的区别:状态犯;是指一旦发生危害结果,犯罪便同时终了,但是不法状态仍然在持续。
例如,盗窃罪,窃取了财物后,犯罪便终了,但财物一直被行为人不法古有着。
而不法拘禁罪,拘禁行为与不法状态同时持续,拘禁行为一结束,不法状态便结束。
继续犯、状态犯、即成犯和接续犯几种犯罪形态
●(一)继续犯●作用于同一对象的一个犯罪行为从着手实行到行为终了,犯罪行为与不法状态在一定时间内同时处于继续状态的犯罪形态。
这种不法状态不是很快即告消失,而是在时间上处于继续存在的状态中。
如非法拘禁罪是典型的继续犯。
●1、须是一个犯罪行为●2、须是持续地作用于同一对象●3、须是犯罪行为与不法状态同时持续●4、须在一定的时间内持续●(二)即成犯(即时犯):犯罪行为实行终了,犯罪即告完成的犯罪形态。
犯罪结果发生以后对犯罪客体的侵害即结束,犯罪客体没有处于继续侵害之中。
如强奸罪。
●1、即成犯在犯罪构成要件上没有时间要求,如故意伤害罪,可能一枪致人重伤;也可能将被告害人殴打数小时造成重任,时间长短不是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
●2、即成犯中犯罪客体所受到的侵害因犯罪行为的停止而停止,不再持续。
如故意杀人罪,杀人行为结果,人的生命权利受到侵犯的状态就同时结束了,这种状态不在持续中。
●对于结果犯来说,一旦发生法益侵害结果,犯罪便同时终了,犯罪既遂,犯罪一终了法益就同时消灭的情况。
故意杀人罪便是如此。
●(三)状态犯:犯罪完成以后,犯罪既遂,虽然行为已经终了,但是其不法状态仍在持续中的称为状态犯。
如盗窃后的财物被非法占有状态。
●状态犯其由本罪行为与不法状态两部分构成。
因有不法状态的持续而有别于即成犯。
即成犯中犯罪客体所受到的侵害因犯罪行为的停止而停止,又因本罪行为与不法状态并非相伴始终而不同于继续犯。
●1、状态犯的不法状态发生于犯罪行为终止之后,不存在于整个犯罪过程中;●2、状态犯只是不法状态的继续,而盗窃行为已经结束。
●(四)接续犯:行为人在同一机会以性质相同的数个举动接连不断地完成一个犯罪行为的形态。
●1、在同一机会实施,即在相接近的时间或场所内侵害同一犯罪的直接客体;●2、接连不断地实施性质相同的数个举动。
这要求必须是数个举动,且数个举动必须性质相同并接连不断地实施。
如,行为人意图杀死被害人,每次下少量毒药,经多次下毒后致被害人死亡。
罪数形态的三大类分别是什么
遇到刑事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罪数形态的三大类分别是什么罪数以犯罪构成理论为划分标准,分为一罪和数罪。
想象竞合犯、牵连犯和吸收犯作为一罪中类型化的犯罪形态,理论界和实务界对其从概念、界限到处罚原则争议尤多。
那么,罪数形态的三大类分别是什么呢?今天,赢了网小编为您提供相关介绍,供您参考。
罪数形态,是表征各种类型化犯罪的概念。
犯罪有单复或个数的区别,罪数也有一罪和数罪之分。
罪数形态理论在一罪和数罪的体系下,通常重点探讨一罪的类型。
罪数形态是一个看似简单,实际上却相当复杂的问题,因为它的核心在于“行为竞合”。
罪数形态在其理论问题,立法、司法中的实践问题上,历来存在很多争议。
争议点集中在罪数的划分标准、罪数的分类和各种类型化犯罪的概念、界限和处罚原则上。
我国以犯罪构成要件标准为依据,将罪数分为一罪和数罪。
一罪有单纯的一罪、实质的一罪(包括结果加重犯、想像竞合犯)、法定的一罪(包括惯犯和结合犯)和处断的一罪(包括连续犯、吸收犯和牵连犯)之分。
一、罪数形态的具体分类如下:吸收犯所谓吸收犯,是指行为人实施了数个犯罪行为,但其中的一个犯罪行为能够将其他犯罪行为吸收,最终只按吸收行为所构成的罪定罪处刑的情形。
吸收犯具有以下特征:1、行为人事实上实施了数个犯罪行为。
这是构成吸收犯的前提。
该特征表明,只有一个行为或者虽有数个行为,但其中只有一个行为构成犯罪的,都不成立吸收犯。
2、数个行为须触犯不同罪名。
如果数行为触犯的是相同罪名,不成立吸收犯。
3、数行为之间具有吸收关系。
这是成立吸收犯的关键。
所谓吸收关系,是指数行为之间依附与被依附的关系,即事实上哪一个行为都不能独立于其他行为而存在。
如甲入室盗窃了乙的5万元钱,这里甲既有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行为,又有盗窃的行为,而两行为之间就具有吸收关系,因为“入室”是为了盗窃,而盗窃事实上也是通过“入室”实现的。
对于吸收犯,不能数罪并罚,而只能按照吸收之罪定罪处罚。
继续犯的概念和特征
继续犯的概念和特征
继续犯,也称持续犯,是指行为从着手实行到右玉某种原因终止以前,一直处于持续状态的犯罪。
非法拘禁罪,被认为是典型的继续犯,即行为人从着手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到恢复他人人身自由为止,其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一直处于持续状态中。
继续犯具有以下特征:
1.继续犯必须是犯罪行为与不法状态同时继续,而不仅仅是不法状态的继续。
这是继续犯与状态犯的主要区别。
状态犯是指犯罪行为结束后,其造成的不法状态仍然在持续的情形。
例如,行为人窃取他人财物后,盗窃行为已经结束,但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状态一直在持续,这便是状态犯。
而继续犯是犯罪行为本身的持续,行为的持续也导致不法状态的持续,但不仅仅是不法状态的持续。
2.继续犯必须是犯罪行为在一定时间内不间断地持续存在。
一方面,继续犯罪的犯罪行为必须具有实践时间上的持续性,即在一定时间内持续,持续的时间长短不影响继续犯罪的成立,但瞬间性的行为不可能构成继续犯。
另一方面,犯罪行为必须没有间断,即从开始到结束一直没有间断。
3.继续犯必须是一个行为为侵犯同一具体的客体,即犯罪行为自始至终都针对同一对象,侵犯同一客体。
如果数行为侵犯同一客体,或者一行为侵犯数种客体,则不是继续犯。
4.继续犯必须出于一个罪过。
一般来说,继续犯是处于一个故意,出于数个故意的行为不可能成立继续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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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刑法 犯罪的分类
司法考试刑法犯罪的分类司法考试刑法:犯罪的分类司法考试刑法:犯罪的分类司法考试刑法:犯罪的分类。
犯罪的分类是司法考试刑法的必考点,且考试内容比较集中,下面就让我们一起来复习一下犯罪的分类的知识,为2021年顺利通过司法考试而努力吧。
司法考试刑法之犯罪的概念司法考试刑法之刑法的时间效力司法考试刑法之罪刑相适应原则司法考试刑法之刑法概述一、自然犯与法定犯自然犯,又称刑事犯,指明显违背社会伦理道德规范的传统性犯罪。
法定犯,又称行政犯,指没有明显违反伦理道德规范的现代型犯罪。
随着社会发展,自然犯与行政犯的区分具有相对性,可能存在相互转化的情形。
二、国事犯罪与普通犯罪国事犯罪是指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
普通犯罪是指除危害国家安全犯罪之外的其他犯罪。
三、亲告罪与非亲告罪第九十八条本法所称告诉才处理,是指被害人告诉才处理。
如果被害人因受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人民检察院和被害人的近亲属也可以告诉。
亲告罪,指告诉才处理的犯罪。
包括:法律敎育网1.侮辱罪(侮辱行为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2.诽谤罪(诽谤行为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3.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该暴力行为导致被害人死亡的除外);4.虐待罪(虐待行为致被害人重伤、死亡的除外);如果被害人因受强制、威吓无法告诉,人民检察院和被害人的近亲属也可以告诉(表明亲告罪并非是绝对亲自告诉才处理)。
四、基本犯、结果加重犯(略)五、即成犯、状态犯和继续犯即成犯,指法益侵害结果发生的同时,犯罪行为完成或者终了的情形。
如故意杀人罪。
状态犯,指法益侵害发生时,犯罪行为终了但法益侵害状态继续存在的情形。
如盗窃罪。
继续犯,指法益侵害持续存在期间,犯罪行为也持续存在的情形。
如非法拘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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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士兵提干考试分析推理之定义判断:继续犯
2018年士兵提干考试分析推理之定义判断:继续犯关键词:士兵提干士兵提干考试张为臻分析推理定义判断继续犯【定义分析】继续犯也叫持续犯,是指作用于同一对象的一个犯罪行为从着手实行到行为终了犯罪行为与不法状态在一定时间内同时处于继续状态的犯罪。
继续犯的特征:1.必须是基于一个犯罪故意实施一个危害行为的犯罪。
2.是持续地侵犯同一客体或相同客体的犯罪。
3.是犯罪行为及其所引发的不法状态同时处于持续过程中的犯罪。
继续犯的这一最为显著的特征,是它与即成犯、状态犯、连续犯等犯罪形态相区别的主要标志所在。
4.犯罪行为必须持续一定时间或以一定时间的持续性为成立条件。
这是继续犯最显著的特征之一,也是它区别于其他犯罪形态的重要标志之一。
【定义专题】继续犯:又称持续犯,指犯罪行为与该行为引起的不法状态在一定时间内处于继续状态的犯罪。
根据上述定义,下列行为属于继续犯的是( )。
A.孙某与有夫之妇张某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被张某丈夫发现后,张某与孙某断绝了关系,孙某怀恨在心。
两天之内先后将张某与其丈夫杀害B.李某举报某派出所所长王某徇私舞弊,王某为报复李某,借执法之名,将李某非法拘禁3日C.张某非法行医三年多,导致1人死亡,2人身体残疾D.王某在走私毒品的过程中,遇到边防人员的检查,王某以暴力方法抗拒检查【答案】B。
【准维解析】解题的关键在于“犯罪行为及其不法状态持续”。
A项孙某杀人罪行不持续;C项中非法行医引起的不法结果是1死2残疾,但并非继续状态。
D项暴力抗法是犯罪行为,选项中未表述该行为是否延续。
B项中王某将李某非法拘禁的3日内其犯罪行为引起的不法状态都是在继续的,是一种继续犯。
所以选择B选项。
区分即成犯、状态犯与继续犯的再审视
存在 期待可 能性等方面 。例如 ,盗窃之后窝藏赃物 ,
的儿童罪( 定最 高刑 为三年) 法 与拐 骗儿童 罪( 法定最高 刑为十年 是继续犯 ,则意味着 只要被拐卖 、拐骗的儿
童不被解救 , 则追诉时效就 一直不 能开始起算 。 相反 , 若认 为重婚罪 、收买被拐卖 的妇女 、儿童罪、拐骗儿 童罪是状态犯或者 即成犯 , 则追诉 时效从重婚 、 收买 、 拐骗之 日起开始计算 。因此 ,犯罪形态 的确定对于追
认为 ,状态犯完成 后,在 法益侵 害状态持续期 间,只 要是在该构成要件 已经完 全评价的范围 内,不另外构 成犯罪 。例如 ,盗窃财物 后加以毁坏 、抛弃的 ,不在
收 稿 日期 :2 1— 2 2 ;修 回 日期 :2 1— 3 1 02 0 — 2 02 0 — 6 基 金项 目:江 苏高 校优 势学 科建 设 工程 资助 项 目 作 者 简介 :陈 洪兵 (90 ) 17一 ,男 ,湖北 荆 门人 ,法学 博 士 ,南京 师范 大学 法 学院 副教 授 ,主要 研究 方 向:刑 法解 释学 研 究
法持有伪造 的发票是犯罪 ,但没有消除非法持有状态
的可 能性 ,根据 责任主义原则 ,还是没有适用新法 的
可 能性 。因此,所 谓继续犯可能适用新法 ,其实不过
是可 以根据 刑法评 价新法生效之后的符合犯罪构成 的
行为 ,并非 能够 以新法评 价生效之前的行为 。【 】 (
第二 ,涉及 不可罚的事后行为 问题 。理论上通常
非法 拘禁罪 。相 反,若认 为拐骗 儿童罪 是状态 犯,则
因为拐骗者实施 了新的行 为,侵 害了新 的法益 ,应 当 以非法拘禁罪与拐 骗儿童 罪数罪 并罚。再如,若认为
绑 架 罪 是 继 续 犯 , 则绑 架 之后 继 续 非法 剥夺 自 由的 ,
区分即成犯、状态犯与继续犯的再审视
区分即成犯、状态犯与继续犯的再审视
陈洪兵
【期刊名称】《中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年(卷),期】2012(018)003
【摘要】属于何种犯罪形态,主要关系到共犯、罪数的认定与追诉时效起算时间的确定.区分即成犯与状态犯仅具有观念上的意义,而区分状态犯与继续犯则具有重要
的现实意义.属于何种犯罪形态,背后的规范性考量还是法益的保护.值得持续地肯定构成要件符合性的,属于继续犯,否则属于状态犯或即成犯.典型继续犯有非法拘禁罪、不真正不作为犯、持有型犯罪、危险驾驶罪、非法侵入住宅罪.重婚罪、绑架罪、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拐骗儿童罪属于状态犯而不是继续犯,拐卖妇女、儿
童罪不属于继续犯而是即成犯.窝藏罪、赃物犯罪属于何种犯罪形态应根据行为表
现具体确定.
【总页数】7页(P75-81)
【作者】陈洪兵
【作者单位】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江苏南京,210046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14
【相关文献】
1.论即成犯与状态犯 [J], 张欣;喻伟
2.即成犯、状态犯、继续犯的理论界分和评价 [J], 杜文俊;陈洪兵
3.作为犯与不作为犯的区分——以交通肇事逃逸为例 [J], 陈洪兵
4.作为犯与不作为犯区分的实益与量度 [J], 陈文昊
5.区分未遂犯与不能犯之要素重构——以“危险”的内涵为核心 [J], 宋雅婷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即成犯、状态犯、继续犯的理论界分和评价
即成犯、状态犯、继续犯的理论界分和评价杜文俊陈洪兵【摘要】区分即成犯、状态犯与继续犯,对于共犯认定、追诉期限的起算、正当防卫的认定、新法的适用、共罚的事后行为的处理以及罪数的认定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继续犯的显著特点在于,构成要件符合性能被持续性地肯定。
伤害罪属于状态犯,但在被害人伤情恶化时有救助的义务,他人教唆不救助的,构成不作为犯罪的教唆犯;重婚罪属状态犯;拐卖妇女、儿童罪是即成犯,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是状态犯,拐骗儿童罪是继续犯;挪用公款罪是继续犯;窝藏犯罪基本上属于继续犯,但中途知情后维持现状的,由于行为人没有作为的义务,不构成犯罪;持有型犯罪是继续犯,中途知情而继续持有的,构成犯罪,同住的人发现对方持有违禁品不予阻止的,不构成共犯。
【关键词】即成犯;状态犯;继续犯;共犯;追诉期限的起算一、问题意识杀人后的碎尸行为是应作为故意杀人罪的加重情节进行评价,还是应该单独评价为侮辱尸体罪并与故意杀人罪数罪并罚?教唆伤害犯不救助被害人致被害人死亡的,教唆者能否被评价为不作为故意杀人罪的教唆犯?鼓励他人继续重婚的,能否构成重婚罪的帮助犯?鼓励行为人继续持有毒品的,是否构成持有毒品罪的帮助犯?偶然发现在家里吃住的朋友系涉嫌犯罪的人而继续留其吃住,或者中途发现受委托保管的财物系犯罪所得而继续保管的,是否构成窝藏罪、窝藏犯罪所得罪?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拐骗儿童罪以及挪用公款罪的追诉时效从何时起算?这些问题都与相关罪名是属于即成犯、状态犯还是继续犯的界定有关。
笔者拟从即成犯、状态犯与继续犯概念的界定、区分的意义以及典型罪名的归类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概念的界定及区分的意义依犯罪结果的发生与犯罪终了之间的关系,将犯罪分为即成犯、状态犯与继续犯(仅就犯罪既遂而言),是国内外刑法理论普遍承认的一种理论分类。
之所以普遍承认这种分类,无非是因为这种分类有利于具体问题的类型化的妥当解决。
为证明这种理论的有效性,至少需要回答三个问题:一是概念如何界定即分类的基准;二是分类的意义;三是如何具体贯彻、体现这种分类基准。
刑法复习思考题
刑法复习思考题第一章刑法概说一.如何理解刑法?刑法主要有哪些分类?刑法是统治阶级为了维护本阶级政治上的统治和经济上的利益,根据自己的意志,规定哪些行为是犯罪和应负刑事责任,并给犯罪人以何种刑罚处罚的法律。
刑法的分类:1.广义刑法和狭义刑法广义刑法是指一切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狭义刑法是指系统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刑法典。
2、形式刑法与实质刑法形式刑法可以从名称上看出来如刑法典、单行刑法实质刑法不可以从名称上看出来如附属刑法(在我国不是非常典型,必须能在刑法典中找到依据才能有效)3、普通刑法与特别刑法普通刑法是指具有普遍适用效力的刑法,实质上即指刑法典(也包含有特别刑法的分类)特别刑法是指仅适用于特定的人、时、地、事(犯罪)的刑法4、完备刑法与空白刑法空白刑法:在刑法典中,没有对这一犯罪类型作出详细规定,须参阅其他法条规定。
二、如何理解刑法的阶级性质和法律性质?阶级性质:是统治阶级根据自己的意志和利益制定的,是统治阶级对被统治阶级实行专政的工具。
法律性质:1、调整内容的特定性2、调整范围的广泛性3、强制手段的严厉性4、部门法律的补充性三、我国刑法的任务是什么?1、惩罚的任务(用刑罚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2、保卫的任务【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保护社会主义的经济基础】【保护公民的人生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维护社会秩序】四、如何理解我国邢法的制定根据?1、刑法的法律根据:制定我国刑法的法律根据是宪法2、刑法的实践根据:我国同犯罪作斗争的具体经验和实际情况,是刑法制定的实践根据。
五、如何理解我国刑法的体系?广义的刑法体系:指刑法的各种渊源及相互关系。
狭义的刑法体系:指刑法典的组成和结构。
六、刑法的解释是如何分类的?1、刑法解释概述:是对刑法规定的含义的阐明2、根据解释效力强弱区别的解释(1)、立法解释:狭义的立法机关颁布的以解释为名称的法律文件(2)、司法解释:不应当违背法律和立法解释,但实际上司法解释效力高于立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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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成犯、状态犯、继续犯的理论界分和评价杜文俊陈洪兵【摘要】区分即成犯、状态犯与继续犯,对于共犯认定、追诉期限的起算、正当防卫的认定、新法的适用、共罚的事后行为的处理以及罪数的认定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继续犯的显著特点在于,构成要件符合性能被持续性地肯定。
伤害罪属于状态犯,但在被害人伤情恶化时有救助的义务,他人教唆不救助的,构成不作为犯罪的教唆犯;重婚罪属状态犯;拐卖妇女、儿童罪是即成犯,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是状态犯,拐骗儿童罪是继续犯;挪用公款罪是继续犯;窝藏犯罪基本上属于继续犯,但中途知情后维持现状的,由于行为人没有作为的义务,不构成犯罪;持有型犯罪是继续犯,中途知情而继续持有的,构成犯罪,同住的人发现对方持有违禁品不予阻止的,不构成共犯。
【关键词】即成犯;状态犯;继续犯;共犯;追诉期限的起算一、问题意识杀人后的碎尸行为是应作为故意杀人罪的加重情节进行评价,还是应该单独评价为侮辱尸体罪并与故意杀人罪数罪并罚?教唆伤害犯不救助被害人致被害人死亡的,教唆者能否被评价为不作为故意杀人罪的教唆犯?鼓励他人继续重婚的,能否构成重婚罪的帮助犯?鼓励行为人继续持有毒品的,是否构成持有毒品罪的帮助犯?偶然发现在家里吃住的朋友系涉嫌犯罪的人而继续留其吃住,或者中途发现受委托保管的财物系犯罪所得而继续保管的,是否构成窝藏罪、窝藏犯罪所得罪?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拐骗儿童罪以及挪用公款罪的追诉时效从何时起算?这些问题都与相关罪名是属于即成犯、状态犯还是继续犯的界定有关。
笔者拟从即成犯、状态犯与继续犯概念的界定、区分的意义以及典型罪名的归类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概念的界定及区分的意义依犯罪结果的发生与犯罪终了之间的关系,将犯罪分为即成犯、状态犯与继续犯(仅就犯罪既遂而言),是国内外刑法理论普遍承认的一种理论分类。
之所以普遍承认这种分类,无非是因为这种分类有利于具体问题的类型化的妥当解决。
为证明这种理论的有效性,至少需要回答三个问题:一是概念如何界定即分类的基准;二是分类的意义;三是如何具体贯彻、体现这种分类基准。
关于即成犯,第一种观点认为,是指在法益侵害后果发生的同时,犯罪行为完成或者终了的情形。
故意杀人罪是即成犯的典型例证。
{1}第二种观点认为,是指随着构成要件结果的发生,出现法益侵害或者危险,犯罪也告既遂。
之后,该侵害法益状态与行为人无关地继续存在的情形,杀人罪、放火罪就属于这种情况。
{2}第三种观点认为,是指因法益侵害等结果发生而使犯罪成立的同时,犯罪也终了,而且法益也随之消灭,如杀人罪。
{3} 笔者认为,第一种观点的问题在于无法据此区分即成犯与状态犯。
如后所述,盗窃罪是公认的状态犯,但盗窃罪也可谓“法益侵害后果发生的同时,犯罪行为完成或者终了”。
第二种观点的问题在于:一是像杀人罪这种典型的即成犯,“人死如灯灭”,难说法益侵害状态还继续存在;二是放火罪的既遂标准,国内外通说主张独立燃烧说,但要说一旦形成独立燃烧的状态,犯罪行为即告完成、犯罪即告终了,他人不可能参与进来“添上一把火”而形成放火罪的共犯,难言妥当。
笔者认为最后一种观点基本妥当。
即成犯相对于状态犯、继续犯而言,特点在于:法益侵害结果一发生,犯罪既遂成立,犯罪行为完成,犯罪终了,构成要件符合性终结,法益消灭。
如故意杀人罪,死亡结果一发生,故意杀人罪的既遂成立,故意杀人行为完成,故意杀人罪终了,他人的生命法益消失。
既然犯罪终了并且法益消灭,杀人后的碎尸行为就不应作为故意杀人罪的加重情节进行评价,而应单独评价为侮辱尸体罪,并与故意杀人罪数罪并罚。
司法实践中,杀人行为本身没有达到应当判处死刑的程度,但因为存在杀人后“碎尸”这种被认为极端残忍的情节,致使行为人被宣判死刑。
应该说,这是无法律根据的、不合理的,是隐形的量刑观点事实上不当地起着重大作用的体现。
{4} 关于状态犯,第一种观点认为,是指犯罪既遂后,其实行行为所造成的不法状态处于持续之中的犯罪形态。
{5}第二种观点认为,是指一旦发生法益侵害的结果,犯罪便同时终了,但法益受侵害的状态仍然在持续的情况。
如盗窃罪,行为人窃取他人财物后,犯罪便终了,但行为人非法占有他人财物或者他人丧失对财物的控制的状态仍然在持续。
{6}第三种观点认为,是指“因一定的法益侵害的发生而使得犯罪终了,之后,不构成犯罪事实的法益侵害状态继续的犯罪形态。
盗窃罪是代表例。
在这种场合,犯罪终了后的侵害状态已经被以前的犯罪评价完毕,因而不再作为另外的罪进行处罚。
例如,损坏所盗窃的财物不作为毁坏财物罪进行处罚,这属于不可罚的事后行为”{7}。
笔者认为,第一种观点未能界定清楚,即便是非法拘禁罪之类典型的继续犯,也可谓“犯罪既遂后,其实行行为所造成的不法状态处于持续之中”。
笔者基本赞成第二、三种观点。
状态犯相对于即成犯而言,虽然犯罪既遂的同时犯罪也终了,但法益受侵害的状态还在持续即法益并没有消灭。
如盗窃罪,虽然盗窃既遂后盗窃犯罪便终了,但盗窃行为所造成他人财产法益受侵害的状态还在持续,他人的财产法益并没有因此而消灭,事后通过追缴等程序还可能将财产法益恢复到合法状态。
故意毁坏他人财物后,事后不可能通过追缴等程序回复,因为财产法益已经彻底消灭,故而故意毁坏财物罪是即成犯,而盗窃罪是状态犯。
状态犯相对于继续犯而言,虽然法益受侵害的状态同样在持续,但不能认为盗窃犯还在持续地“盗窃”他人财产,不能认为被害人的财产还在持续性地被“盗窃”,也不能认为盗窃罪的构成要件符合性还在持续。
关于继续犯,第一种观点认为:“是指作用于同一对象的一个犯罪行为从着手实行到行为终了犯罪行为与不法状态在一定时间内同时处于继续状态的犯罪。
非法拘禁罪通常被认为是典型的继续犯,此外,窝藏罪、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等也都是典型的继续犯。
”{8}第二种观点认为:“继续犯,是指该当构成要件的行为继续的情形。
因此,只要行为不终了,犯罪也不终了。
典型例是监禁罪。
将人关闭在一定的场所,只要不释放,该当构成要件的行为就没有终了。
只要不终了,公诉时效就不开始。
同时,在监禁状态期间,他人参与进行,就参与之后的行为也能成立监禁罪的共犯。
这样,公诉时效的起算点及共犯成立的可能性是区分状态犯与继续犯的实益之所在。
因而,继续犯可谓在法益侵害的同时该当构成要件的实行行为也在继续的场合。
”{9}第三种观点认为:“继续犯是指并不因为构成要件的实现而终了,而是通过行为人持续的犯罪意志维持犯罪的持续,并且其创设的不法状态仍然持续的犯罪。
例如,侵害住宅安宁罪(德国刑法第123条)就是一个继续犯:随着行为人的闯入就存在一个完成了的构成要件行为。
但是,只要这个行为人还停留在那个受到保护的领域内,这个行为就还持续着。
同样的道理也适用于剥夺他人自由罪(德国刑法第239条),这种犯罪就一直存续到被害人得到释放为止。
还有酒后驾车罪(德国刑法第316条),它随着行驶开始就作为完成的犯罪而应当受到刑事处罚,但是只要酒后驾车持续着,这种犯罪就没有结束。
”{10}第四种观点认为:“继续犯是指法益侵害等结果持续的同时犯罪成立也在继续,作为构成要件要素的法益侵害等结果的引起持续地被肯定,构成要件符合性也持续性地被肯定(即构成要件符合型的继续或者持续性地更新)。
但是,行为本身未必持续(行为本身的持续仅仅是拟制而已。
从与构成要件的结果相区别的行为的效果的继续来看,认为行为本身在继续不过是一种误解)。
换言之,如果将行为的持续性作为继续犯的要件,那么,过失将他人关闭在某房间的行为人,只要意识到自己将被害人关闭在房间,即使在不可能释放被害人的场合,也成立监禁罪。
如果不将行为的持续性作为继续犯的要件,那么,在上述情况下,就必须通过考虑释放(法所期待的作为)的可能性等,判断监禁罪的成立与否。
与此相反,在状态犯的场合,犯罪并不继续,尽管因法益侵害等结果的发生而成立犯罪,但以后的法益侵害状态的持续并不能肯定构成要件的符合性,即构成要件的符合性不能持续地得到肯定。
”{11}笔者认为,第一种观点的问题在于:一是肯定不法行为还在继续存在疑问,如行为人将他人锁在房间后即酣然入睡,这时难以认为不法行为还在继续,只能说先前不法行为的效果还在持续,尽管盗窃罪等状态犯也可能认为盗窃不法行为的效果还在持续,但无论如何也不能肯定盗窃罪的构成要件符合性还在持续;二是认为窝藏罪完全属于继续犯也不符合我国刑法的规定,根据我国刑法第310条的规定,除为犯罪者提供隐藏处所可以认为窝藏罪的构成要件符合性在持续外,为他人逃匿提供财物或者指引逃匿的方向,则无论如何难以肯定构成要件符合性还在持续。
否则,犯罪的人一天不归案,行为人窝藏犯罪的追诉时效就不能开始计算,这会导致被窝藏的人有追诉时效而窝藏人无追诉时效的结果。
第二种观点也将行为的继续作为继续犯成立的条件,因而也与第一种观点存在同样的疑问。
第三种观点强调行为的持续意志也存在疑问。
如上述行为人将他人锁在房间后便快乐地进入梦乡,认为其还存在持续的犯罪意志恐怕也显得牵强。
本文赞同第四种观点。
继续犯不同于状态犯与即成犯的显著特点在于:继续犯的构成要件符合性持续性地得到肯定。
以上对即成犯、状态犯与继续犯的概念进行了分析界定,接着需要思考:作这种区分的意义何在?第一,有助于共犯的认定。
在即成犯的场合,由于犯罪既遂的同时法益消灭,他人不可能在犯罪既遂后参与进来成立原来犯罪的共犯。
如事前没有通谋,在他人杀人后帮助碎尸的,不可能构成故意杀人罪的共犯,只可能是侮辱尸体罪的共犯。
在状态犯的场合,如盗窃罪,既遂后只是财产不法状态的维持,他人参与进来搬运、销售赃物的,对于本犯而言,因为缺乏期待性,不构成赃物犯罪的主体,故不可能与参与搬运、销售的人成立赃物犯罪的共犯,结局是参与人单独构成转移、销售犯罪所得罪。
但对于继续犯而言,情况则完全不同。
如非法拘禁罪,在行为人拘禁他人后,他人加入进来帮忙看管被害人的,由于非法拘禁罪的构成要件符合性在持续性地被肯定,因而参与人能与行为人构成非法拘禁罪的共犯。
第二,对确定追诉期限的起算时间至关重要。
对于即成犯,如杀人罪,追诉期限从故意杀人罪成立之时开始计算。
状态犯如盗窃罪,追诉时效从盗窃罪成立之时开始计算,与盗窃后的财产不法状态的持续时间无关。
而继续犯,因为构成要件符合性被持续性肯定,如非法拘禁罪的追诉期限应从被害人结束被拘禁的状态,即重获自由之时开始计算。
第三,有助于新法适用效力的确定。
由于即成犯与状态犯是在犯罪成立之时构成要件符合性就不再继续,因而犯罪既遂之后颁布的新法除非适用从旧兼从轻原则而可能适用新法外,新法原则上没有适用的效力,但在继续犯的场合,由于构成要件符合性在持续,故在持续期间颁布生效的新法具有适用效力。
1998年12月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对跨越修订刑法施行日期的继续犯罪、连续犯罪以及其他同种数罪应如何具体适用刑法问题的批复》事实上肯定了新法对继续犯具有适用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