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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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农村村民自建房管理办法》(征

《江西省农村村民自建房管理办法》(征

江西省农村村民自建房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加强村民建房规划、用地、审批、建设、登记、使用等环节的全流程、全生命周期管理,保障农民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城镇开发边界以外的村民自建房管理;城镇开发边界以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本办法所称农村村民是指具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人员。

本办法所称村民自建房是指农村村民在集体土地上新建、改建、扩建(含加层)、翻建的住宅。

农村宅基地是指农村村民用来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集体建设用地,包括住房、附属用房和庭院等用地。

第三条【基本原则】村民建房要严格落实“一户一宅、户有所居”要求,遵循村庄发展规律,坚持规划先行、节约用地、因地制宜、保障安全的原则,体现当地历史文化、地域特色、传统民居和乡村风貌。

第四条【政府职责】建立省市指导、县级主导、乡镇主责、村级主体的管理机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村民自建住房管理的组织领导,落实牵头部门,并将所需经费纳入部门财政预算。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农村宅基地审批和村民自建住房管理,对农房质量安全管理负属地责任。

应明确具体管理机构(加挂农村村民建房管理办公室,简称“农房办”)和具体责任人员,负责宅基地审批、规划管理、质量安全监管等工作,接受县级自然资源、农业农村、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的业务指导。

建立完善村级协管员制度。

.第五条【部门职能】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安排农村宅基地用地规模和布局,满足合理的宅基地需求;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办理规划许可、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登记等相关手续;加强村庄风貌管控。

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农村宅基地管理有关工作。

指导建立健全宅基地分配、使用、流转、纠纷调解、监督管理等制度;完善用地标准和宅基地合理布局、规范管理程序、加强日常监管;指导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利用;监督乡镇人民政府查处宅基地违法违规行为。

河南农村盖房申请书

河南农村盖房申请书

您好!我是我国河南省某村村民,现居住在我村某组。

根据我国相关政策规定,我特向村委会提出盖房申请,现将有关事项陈述如下:一、申请理由1. 住房现状:我现有住房始建于上世纪八十年代,房屋结构老化,安全隐患较大,无法满足家庭成员的基本生活需求。

2. 家庭成员:我家庭共有5口人,包括我夫妇二人及3名子女。

随着子女的成长,住房空间日益紧张,亟待改善居住条件。

3. 政策支持:根据《河南省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等政策,我有资格申请宅基地,新建住房。

二、申请事项1. 宅基地面积:我申请宅基地面积为180平方米,符合当地政府规定的宅基地占地面积标准。

2. 建房标准:我计划新建一层住房,建筑面积约为180平方米,建筑层数和高度符合当地政府规定。

3. 选址要求:我计划在我村某组空闲地上新建住房,该地块交通便利,周边环境良好,符合村庄规划要求。

三、承诺事项1. 我承诺在新建住房过程中,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尊重周边邻居权益,不损害公共设施。

2. 我承诺在新建住房过程中,自觉接受村委会的监督和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3. 我承诺在新建住房过程中,积极配合相关部门的勘测、审核等工作,确保工程顺利进行。

四、申请流程1. 我将以户为单位向所在村民小组提出宅基地和建房书面申请,并填写《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申请表》《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

2. 小组长组收到申请后,将提交村民小组会议讨论,讨论通过后,将村民申请、村民小组会议记录等材料提交村级组织审查。

3. 村级组织审查申请材料是否真实有效,将村民申请理由、拟用地位置和面积、建房标准、相邻权利人意见等提交村民会议讨论。

4. 村民会议讨论通过后,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

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村级组织签署意见,与相关材料一并报乡镇政府。

敬请村委会领导予以审批,并给予大力支持。

感谢!申请人:XXX联系电话:XXXXXXXXXXX申请日期:XXXX年XX月XX日。

【优质】河南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推荐word版 (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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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村宅基地用地是指农村居民个人取得合法手续用以建造住宅的土地,包括房屋、厨房和院落用地。

第三条河南省土地管理局主管全省农村宅基地用地的管理工作,省辖市、县(市、区)土地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农村宅基地用地的具体管理工作。

第四条农村宅基地属于集体所有。

农村居民对宅基地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

宅基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它形式非法转让。

第五条农村宅基地的使用应遵循节约和合理利用每寸土地,切实保护耕地的原则,尽量利用荒废地、岗坡劣地和村内空闲地。

村内有旧宅基地和空闲地的,不得占用耕地、林地和人工牧草地等。

基本农田保护区、商品粮基地、蔬菜基地、名特优农产品基地等一般不得安排宅基地。

第六条农村居民建造住宅,应严格按照乡(镇)村建设规划进行。

严禁擅自占用自留地、自留山建造住宅。

第七条农村居民建造住宅,以户为单位,每户宅基地的用地标准,应严格按照《河南省〈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执行。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突破用地标准。

禁止随意套用地域类别。

第八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宅基用地: (一)农村居民户无宅基地的; (二)农村居民户除身边留一子女外,其他成年子女确需另立门户而已有的宅基地低于分户标准的; (三)集体经济组织招聘的技术人员要求在当地落户的; (四)回乡落户的离休、退休、退职的干部、职工、复退军人和回乡定居的华侨、侨眷、港澳台同胞,需要建房而又无宅基地的; (五)原宅基地影响规划,需要收回而又无宅基地的。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2023年)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2023年)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2023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3.11.30•【字号】河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4号•【施行日期】2024.01.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河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4号《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已经河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于2023年11月30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3年11月30日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2023年11月30日河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国土空间规划第三章耕地保护第四章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第五章建设用地管理第六章监督检查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土地管理,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土地的保护、开发、利用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贯彻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加强对土地管理工作的领导,全面规划,严格管理,依据国土空间规划实施土地用途管制,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制止非法占用土地和破坏土地资源的行为。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落实最严格的节约集约用地制度,坚持框定总量、限定容量、盘活存量、做优增量、提高质量,严格执行国家用地控制标准,依法制定地方用地控制标准,开展节约集约用地评价,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统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管理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宅基地管理和监督等相关工作。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豫政〔2021〕4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豫政〔2021〕4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省辖市人民政府、济源示范区管委会、各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现将《河南省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南省人民政府2021年1月29日河南省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农村宅基地和农村村民新建、改建、扩建、翻建住房(以下统称自建住房)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农村宅基地管理和村民自建住房及其管理。

第三条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宅基地分配、使用、流转、违法用地查处等制度,完善宅基地用地标准,指导宅基地布局、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利用;编制年度宅基地用地计划并通报同级自然资源部门;参与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

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计划和规划许可等工作,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安排农村宅基地用地规模和布局,满足合理的宅基地需求,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和规划许可等相关手续;加强村民自建住房风貌规划;办理农村宅基地和房屋不动产登记。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依法履行村民自建住房建设质量安全行业管理工作,指导乡镇政府对村民自建住房建设质量安全进行监管,负责引导村民住房建筑风貌,组织编制村民自建住房设计图册,组织建筑工匠培训和管理。

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管理工作的思考与建议

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管理工作的思考与建议

河南农业2021年第16期
南省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依据此办法,对加强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管理工作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一)做好顶层设计,完善政策方案
出台相关政策和文件,解决农村宅基地遗留问题多、违规占地建房、退出难等现实问题及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审批难、建设布局乱等问题,从源头上立规矩、定原则,形成一套较为完善的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规范管理体系。

(二)实现安居乐业,绘好建房图集
依据村庄规划,从建筑风貌、户型设计、功能布局、结构施工等方面,绘制一套适合当地特色的建房图集,使村民可“按图索骥”完成自建住房。

造成的部分宅基地空置荒废现状,要因地制宜开展“空心村”和闲置宅基地、空置住宅、“一户多宅”的调查清理工作,积极稳妥开展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盘活利用。

对“一户多宅”和闲置住宅,制定激励措施,鼓励农民腾退多余宅基地。

(八)整理归档材料,留好相关档案
对于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审批管理台账及相关档案资料,设立专柜专人负责,有关资料归档留存。

一处宅基地就意味着一个家,家是归宿,是社会的基本单元,宅基地管理关系民生、关系农村社会稳定和新农村建设。

因此,搞好农村宅基地管理,对节约集体用地和保护耕地,推动城乡和谐建设,为广大农村群众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和生活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农业纵横。

河南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河南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河南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推进新型城镇化进程,促进“三化”协调科学发展,服务中原经济区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村镇,包括建制镇、乡和村庄(新型农村社区),不含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

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村镇规划,进行房屋和公共设施、基础设施、生产设施、公益事业等建设,管理村镇房屋等建筑物和构筑物,村镇规划建设队伍管理,改善村镇人居生态环境,应当遵守本条例。

村镇规划建设实行规划和建设许可制度。

村镇建筑工程、公共设施、基础设施、生产设施和公益事业等建设进行前款活动的,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应当按照分类指导、科学规划、群众自愿、就业为本、因地制宜、量力而行的原则。

充分考虑资源环境承载能力,节约和综合利用资源与能源,保护生态环境,符合防灾减灾和公共卫生、公共安全要求,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保护历史文化和特色景观,保持农村特色、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和自然与传统风貌。

第五条河南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的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受城市人民政府委托,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明确专门机构,配备村镇建设管理员,实施具体管理。

经省人民政府确定,规模较大镇的人民政府可以核发本条例所规定各项许可。

村民委员会组织实施村庄规划,监督规划的实施,组织村民参与村庄公共设施建设和维护,保持村容村貌整洁,推进村庄人居环境改善。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村镇规划编制和建设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设立专项资金支持村镇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帮助困难群众改善居住条件。

住房城乡建设部等5部门关于加强农村房屋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

住房城乡建设部等5部门关于加强农村房屋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

住房城乡建设部等5部门关于加强农村房屋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应急管理部,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日期】2024.04.12•【文号】建村规〔2024〕4号•【施行日期】2024.04.1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正文住房城乡建设部等5部门关于加强农村房屋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建村规〔2024〕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推进乡村全面振兴,提升乡村建设水平,着力加强农村房屋(以下简称农房)质量安全管理,切实保障农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推进建立农房建设管理长效机制,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统筹发展和安全,强化系统观念和底线思维,建立健全农房建设管理制度体系,保障农房质量安全,提升农民群众居住品质,建设宜居宜业和美乡村,不断满足农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需要。

——坚守底线,安全第一。

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有力保障农房选址安全、设计安全、建造安全和使用安全,将农房质量安全监管贯穿农房建设管理使用各环节,强化风险管控,坚决防范农房安全事故发生。

——远近结合,标本兼治。

常态化开展既有农房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及时消除存量安全隐患;加强新建农房建设管理,严控增量安全风险。

——强化协同,系统施策。

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加强部门统筹协调,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将行政审批和安全监管有效衔接,建立农房用地、规划、建设、使用全过程管理制度。

——村民主体,多方参与。

强化村民作为农房建设使用责任主体的安全意识,充分发挥村民自治组织作用,将农房建设行为规范纳入村规民约,鼓励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形成多元共治合力。

到2025年,基本建立适应农村特点的农房建设管理体制机制,实现农房质量安全的全过程闭环监管,农房建设行为规范有序,农房安全风险得到有效管控,农房质量安全水平普遍提升。

农村宅基地改革与管理有关问题解答(一)

农村宅基地改革与管理有关问题解答(一)

农村宅基地改革与管理有关问题解答(一)作者:来源:《河南农业·综合版》2022年第01期〔编者按〕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工作是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也是党中央赋予农业农村部门的重要职责。

2019年,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对农村宅基地管理作出了明确规定。

2021年,河南省政府先后出台了《河南省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管理办法》《河南省农村自建住房规划和用地管理办法》《河南省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房屋建筑管理办法》,构成了河南省农村宅基地管理体系的“四梁八柱”,为各级各部门开展宅基地管理提供了重要依据。

为更好地宣传农村宅基地改革与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使广大群众了解农村宅基地方面的相关知识,本刊特开设“宅基地改革与管理”栏目,请河南省农业农村厅宅基地管理处对群众关注度较高的问题进行解答。

一、我国现行农村宅基地制度的基本特征是什么宅基地制度是中国特色土地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核心是维护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和保障农民基本居住权利。

新中国成立以来,历经演变,我国农村宅基地制度框架已基本形成,其基本特征是:集体所有、成员使用,一户一宅、限定面积,无偿取得、长期占有,规划管控、内部流转。

这种制度安排体现了农民集体拥有宅基地所有权、符合条件的农户具有分配宅基地的资格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拥有宅基地使用权,在保障农村“户有所居、民不失所”等方面发挥了极为重要的作用,促进了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二、什么是“一户一宅”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三、河南省农村宅基地的面积和层高的标准是什么《河南省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管理办法》(豫政〔2021〕4号)第七条对面积和层高的标准作出了明确规定:“一户村民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

农村宅基地违法行为联合执法查处制度(征求意见稿)

农村宅基地违法行为联合执法查处制度(征求意见稿)

农村宅基地违法行为联合执法查处制度(征求意见稿)xxx农村宅基地违法行为联合执法查处制度(征求意见稿)为进一步加强我县宅基地管理工作,切实提高乡镇宅基地综合管理效能,现制定xxx农村宅基地违法行为联合执法制度,如下: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导,以转变政府职能为核心,以加强农村宅基地行政执法为抓手,推进执法力量下移,夯实基层农业农村管理基础。

着力解决权责不明、监管不力、执法缺位等问题,化解“看得见的管不着”“管得着的看不见”“有责任、无权力”“执法主体不明晰”等现实问题,切实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和公共服务水平,加快实现向法治型、服务型政府转变。

二、基本原则(一)合法性原则。

依照《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要求,县农业农村、自然资源、住建、林业、乡镇人民政府按照法定权限依法行使行政职责,乡镇人民政府配合各执法部门依法开展农村宅基地行政执法工作。

(二)便民高效原则。

农村宅基地执法应当依法高效、便于监管,最大程度地方便群众,做到便民、利民、为民。

(三)权责一致原则。

实行“谁审批、谁监管”和“谁执法、谁负责”的工作机制,明确各行政职能部门和各乡镇的责任分工,做到权责统一。

三、联合执法范围按照《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针对农村村民违法建设住宅行为联合执法,主要包括以下几类:(1)农村村民未经批准、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行为;(2)农村村民建住宅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多占土地的行为;(3)农村村民建住宅用地,违反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行为;(4)农村村民擅自在耕地上建房的行为;(5)农村村民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建房的行为。

(6)其他有必要采取联合执法的宅基地违法行为。

四、联合执法流程由县农业农村局牵头,成立由农业农村局、自然资源局、住房建设局、林业园林局相关行政执法人员与乡镇人民政府相关人员组成的联合执法队伍,依法对违法行为开展调查,并按各自行政职能依法予以处置。

河南省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用心整理精品资料】

河南省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用心整理精品资料】

河南省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我省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引导农村村民住宅合理建设,改善农村人居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我省乡镇、村区域(不含城区、镇区、开发区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乡镇、村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村民新建、改建、扩建住宅(以下统称村民建房)及其管理。

第三条(基本原则)村民建房应当符合村庄规划,坚持安全、经济、适用和美观的原则。

村庄规划要注重村民参与,尊重村民意愿,符合农村生产、生活习惯,体现乡村特色。

第四条(村民建房的方式)村民建房包括个人建房和集体建房.个人建房是指单户村民建设住宅的活动;集体建房是指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或两户以上村民集中建设住宅的活动。

鼓励集体建房,引导村民向中心村、集镇或小城镇集中居住. 第五条(历史文化保护)历史文化名村、传统村落内村民建房,应符合相关规划保持和延续传统格局和风貌,体现中原地域文化特色。

第六条(职责)县级以上规划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审核发放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并负责安全质量监管。

县级以上房屋登记机构负责本辖区内村民住宅确权登记.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审查发放本辖区内使用原有宅基地或者村内空闲地个人建房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并负责安全质量监管。

其中村民建房三层(含三层)以上、以及投资额在30万以上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的(以下简称限额以上住宅),由县级以上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安全质量监管.村民委员会负责审查本村范围内村民建房申请,排查村民建房安全隐患,制止违法建设行为,配合做好房屋确权登记等工作.第七条 (技术服务)县级以上规划建设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建筑工匠培训,提供技术指导服务,向村民宣传村庄规划、建房技术标准、质量安全要求、减灾防灾、生态环境保护和配套设施建设等有关知识。

第二章个人建房第八条(申请资格)村民个人建房应当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河南省农村宅基地新政策

河南省农村宅基地新政策

河南省农村宅基地新政策河南省农村宅基地新政策1、户口迁出的农户,其宅基地将被集体收回现如今,农民的经济条件好了,一部分农民到城里买房住了,户口也迁到了城里。

然而,殊不知,宅基地的使用权只能是集体的成员,不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是不可以享有集体的宅基地的。

换句话说,只要是集体经济的成员,在享有宅基地的情况下是可以到城市居住的,但是如果不是这个村集体的人,就不能享受村集体的任何权益,包括宅基地。

所以,一旦户口迁出,随着而来,宅基地也将会被集体收回。

2、闲置两年及以上的宅基地也将被收回据了解,导致宅基地闲置的原因有很多,比如房屋倒塌、搬迁等等。

如果房屋倒塌,需要尽快对房屋进行修缮或者重建,当然了,在翻修或者重建之前需要取得相关部门的许可。

如果闲置超过两年,很有可能将会被集体收回,用以发放给其他更有需要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3、依法征地,宅基地将会被收回目前,农村城镇化的发展步伐是挺快的,不少地区的农户都面临着拆迁的情况。

不过,咱农民遇到拆迁也不要担心,因为拆迁是需要经过你本人同意的。

拆迁之后,农户获得一定的经济赔偿,有宅基地需求的可以再次向集体提出宅基地申请。

河南省宅基地确权新政策河南六部门联合出台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意见11月11日,省国土资源厅等六部门联合下发意见,指导我省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对超面积、权属****证明不齐全的宅基地如何确权提出了具体处理办法。

为推进和规范全省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落实农民财产权利,保障宅基地用益物权,省国土资源厅、省委农办、省财政厅、省住建厅、省农业厅、省民政厅等6部门11月8日联合签发了《关于河南省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宅基地使用权应确认给谁《意见》提出,应依法确认给本农民集体成员;非本农民集体的农民,因地质灾害防治、新农村建设(新型农村社区建设)、易地扶贫搬迁、移民安置等集中迁建,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相关规划的前提下,经本农民集体大多数成员或村民代表同意并经有关机关批准易地建房的,可按规定确权登记发证。

河南省农村宅基地用地管理办法

河南省农村宅基地用地管理办法

河南省农村宅基地用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河南省农村宅基地用地管理,合理利用土地资源,保护农民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河南省行政区域内农村宅基地的规划、审批、使用、流转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农村宅基地用地管理应遵循节约集约、规划先行、合理布局、保障权益的原则。

第二章规划与审批第四条农村宅基地的规划应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庄规划,与农村经济发展和村庄建设相协调。

第五条农村村民建房用地申请,应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经村民委员会审核后,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批。

第六条乡镇人民政府在审批宅基地用地申请时,应考虑土地利用、环境保护、防灾减灾等因素,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

第三章使用与管理第七条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人应按照批准的用途和范围使用土地,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或非法转让。

第八条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人应当按照规定缴纳相关费用,并承担土地复垦、环境保护等义务。

第九条乡镇人民政府应建立宅基地用地档案,定期对宅基地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章流转与退出第十条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可以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之间流转,流转应遵循自愿、公平、合法的原则。

第十一条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人自愿退出宅基地的,应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按照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占用、非法转让宅基地或者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的,由乡镇人民政府依法处理。

第十三条乡镇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在宅基地用地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河南省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省以往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请注意,以上内容是一个虚构的示例,实际的管理办法应由相关政府部门根据法律法规和实际情况制定。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用地管理的通知-豫政[1995]31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用地管理的通知-豫政[1995]31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用地管理的通知正文:----------------------------------------------------------------------------------------------------------------------------------------------------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用地管理的通知(豫政[1995]31号一九九五年五月二日)为了正确引导广大农民,特别是农村基层干部节约建房用地,控制占用耕地和超标准用地,有效地稳定现有耕地面积,强化农业基础地位,特通知如下:一、要广泛深入地开展土地国情、国策和土地管理法规的宣传教育。

要充分利用今年“六·二五”土地日“土地与法律”这一主题,大张旗鼓地宣传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普及土地国情、国策和法制教育,增强人民群众,特别是基层干部学法、懂法、守法和珍惜土地、保护耕地的意识,提高依法用地、合理用地和节约用地的自觉性。

二、实行用地计划指标管理,严格控制占用耕地和超标准用地。

各市、县应将上级下达的农民个人建房用地年度计划指标及时分配到乡镇,由乡镇根据各行政村上报的所需用地计划数进行综合平衡后落实到户,并实行用地指标、申请条件和审批结果三公开制度。

在落实宅基地用地时,凡村内有空闲地、村外有荒地和坡地的不得安排占用耕地,也不得违反《河南省<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的规定,超占建房用地标准。

三、严格宅基地审批制度,强化用地许可证管理。

要建立严格的申请、审核、批准和验收制度。

对符合建房条件又列入年度用地计划的农户,可以提出用地申请,经村民委员会同意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对占用耕地的还要报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经批准的宅基地,由批准机关发给宅基地用地许可证,建成后凭用地许可证换发土地使用证。

未取得用地许可证擅自占地建房的,不得发给土地使用证,其占用土地不受法律保护。

农业农村部关于《农村宅基地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农业农村部关于《农村宅基地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农业农村部关于《农村宅基地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农业农村部,农业农村部,农业农村部•【公布日期】2022.11.28•【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农业农村部关于《农村宅基地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为了规范农村宅基地管理,促进宅基地节约集约利用,保护农村村民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我部研究起草了《农村宅基地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1.登陆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进入首页“立法意见征集”栏目提出意见。

2.登陆农业农村部网站(网址:),进入上方“互动”栏目中的“征求意见”,点击“农业农村部关于《农村宅基地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提出意见。

3.通信地址:农业农村部农村合作经济指导司(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农展南里11号,邮编:100125)。

请在信封上注明“农村宅基地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字样。

4.电子邮箱:fgslfc 。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2年12月28日。

农业农村部2022年11月28日农村宅基地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村宅基地管理,改善农村村民居住条件,促进宅基地节约集约利用,保护农村村民合法权益,助力乡村振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宅基地是指农村村民用于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集体建设用地,包括住宅、附属用房和生活庭院等用地。

本办法所称农村村民是指具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人员。

第三条宅基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依法依规无偿分配给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户为单位占有使用。

宅基地不得买卖。

第四条宅基地的布局、用地标准、申请、审批、使用、出租、转让、退出、收回和监督管理等适用本办法。

河南宅基地面积标准

河南宅基地面积标准

河南宅基地面积标准河南省是我国人口大省之一,宅基地政策一直备受关注。

宅基地是指农村集体所有制土地上的农民住房用地,是农民的居住基地。

关于河南宅基地面积标准,一直是大家关心的问题。

根据《河南省宅基地管理办法》规定,河南省宅基地面积标准如下:首先,对于自住建房的宅基地,一般情况下,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800平方米。

这个面积标准是根据农村居民的实际需求和土地资源的情况来制定的,既考虑到了居民的居住需求,又兼顾了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

800平方米的宅基地面积,足够建设一栋两层楼的农村住宅,同时还能留有一定的院落空间,满足了农民居住和生活的需要。

其次,对于集体建房的宅基地,宅基地面积标准也有所不同。

根据《河南省宅基地管理办法》,集体建房的宅基地面积由村民大会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但不得超过1500平方米。

这样的规定,一方面保障了农民的居住权益,另一方面也避免了过度占用土地资源,符合可持续发展的要求。

另外,对于特殊情况下的宅基地,如农村低保户、五保户等,宅基地面积标准还可以有所调整。

根据《河南省宅基地管理办法》,对于低保户、五保户等特殊困难群体,可以适当增加其宅基地面积,以满足其基本居住需求。

总的来说,河南宅基地面积标准的制定,充分考虑了农民的实际需求和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既保障了农民的居住权益,又促进了农村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可持续发展。

这些规定的出台,对于推动农村建设和促进农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具有积极的意义。

总之,河南宅基地面积标准的规定,是在充分调研和论证的基础上制定的,是符合实际情况和发展需要的。

这些规定的贯彻执行,将有助于促进农村建设和农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推动农村经济社会的全面发展。

希望相关部门能够严格执行这些规定,确保宅基地政策的落实,让农民能够真正受益,实现美好生活。

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

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

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洛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11.02•【字号】洛政[2008]126号•【施行日期】2008.11.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洛政[2008]12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规范和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严格控制农民建住宅占用耕地,正确引导农村居民集约节约用地、依法合理利用土地,遏制违法占用宅基地行为,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重要意义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是事关农村社会稳定、人民安居乐业的一项重要工作,是当前农村工作的热点和难点之一,也是加强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一个重要环节。

农村宅基地管理不好,不但会出现村庄建设严重侵占农田,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庄建设规划,扰乱土地管理和村庄建设秩序等问题,而且也容易产生宅基纠纷和资源浪费,引发社会矛盾和不安定因素,给农村社会稳定带来不利影响。

搞好农村宅基地管理,对于有效地节约和保护土地,保持耕地总量动态平衡,促进农村社会稳定和经济可持续发展有重大意义。

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把农村宅基地管理作为关系农村社会经济发展大局的大事,切实抓紧抓好。

二、认真实施农村规划管理各地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及《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以县域规划、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依据,结合乡镇建制调整和新农村建设工作,抓紧编制、修订、完善村庄建设规划,并严格监督实施规划。

村庄建设不得突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地范围和用地面积,严禁擅自占用基本农田。

要充分挖掘现有村庄用地潜力,充分利用闲置宅基地和空闲地进行旧村改造。

河南省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2005年修正)

河南省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2005年修正)

河南省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2005年修正)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05.01.14•【字号】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6号•【施行日期】1996.10.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村镇建设正文河南省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1996年5月20日河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根据2005年1月14日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河南省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改善村庄和集镇生产、生活环境,促进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国务院《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村庄和集镇(以下简称村镇)规划,以及在村镇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必须遵守国务院《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和本条例。

国家征用集体所有的土地进行的建设除外。

城市规划区内村镇的规划和实施,国家《城市规划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对本条例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

乡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其具体工作由乡级村镇建设管理机构负责。

第四条村镇规划建设,应当以现有村镇为基础,坚持合理布局、节约用地的原则,全面规划,正确引导,依靠群众,自力更生,因地制宜,量力而行,逐步建设,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的统一。

第五条鼓励村镇规划建设管理的科学研究,支持在村镇建设中推广先进技术,采用新工艺、新材料、新结构。

第二章村镇规划的制定第六条村镇建设必须编制村镇规划。

乡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集镇规划的编制;组织各村民委员会编制村庄建设规划。

第七条村镇规划的编制,应当以县域规划和县域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依据,并与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江河流域规划等专业规划相协调,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村镇规划的技术标准。

河南省城乡规划法实施办法城乡规划法河南省实施办法征求意见

河南省城乡规划法实施办法城乡规划法河南省实施办法征求意见

河南省城乡规划法实施办法城乡规划法河南省实施办法征求意见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 __城乡规划法》办法(征求意见稿)浏览次数:51 发布时间:xx-6-9 11:10:0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全省城乡规划管理,统筹城乡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 __城乡规划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在城市、镇、乡、村规划区内进行各项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和 __指定区域的城乡空间布局规划。

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

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第三条城市、镇、乡和村庄应当依照本办法制定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

城市、镇、乡、村庄规划区内的建设活动应当符合规划要求。

第四条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循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用地、集约发展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改善生态环境,促进资源、能源节约集约利用,保护耕地等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持地方特色和传统风貌,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并符合区域人口发展、国防建设、防灾减灾和公共卫生、公共安全的需要。

第五条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的编制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

第六条城乡规划实行集中统一管理。

城市、镇规划区内的村庄,分别纳入城市规划、镇规划实行统一规划管理。

各类城镇新区、产业集聚区、开发区、园区应当纳入城市、镇总体规划统一管理。

第七条城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城乡规划管理机构,镇、乡应配备专职城乡规划管理人员。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城乡规划的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八条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是城乡建设和规划管理的依据,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

第九条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及时公布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内容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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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2014年9月2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加强农村村民住宅规划建设管理,引导村民住宅合理建设,确保质量安全,改善农村人居环境,保障村民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城市、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以外,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上村民新建、改建、扩建住宅(以下统称村民建房)及其管理。

第三条(基本原则)村民建房应坚持安全、经济、适用和美观的原则,符合规划,倡导绿色、环保、节能、节地,鼓励使用新型墙体材料。

第四条(村民建房的方式)村民建房按照建房主体分为个人建房和集体建房。

个人建房是指单户村民自行建造自住住宅的活动;集体建房是指村民委员会集中建设村民自住住宅的活动。

村民建房按照规模分为限额以上住宅和限额以下住宅。

三层(含三层)以上、以及投资额在30万以上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的为限额以上住宅,其余为限额以下住宅。

第五条(历史文化保护)历史文化名村、传统村落内村民建房,应符合相关规划,保持和延续传统格局和风貌,体现地域文化特色。

第六条(管理部门职责)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指导全省村民建房规划建设管理工作;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村民建房的规划管理,依权限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城市、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村民建房建设管理工作,依权限发放施工许可和实施质量安全监管。

省国土资源厅负责指导全省村民建房用地管理工作;城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村民建房的用地管理。

城市、县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农业、环保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城市、县人民政府房屋登记机构负责本辖区内村民住宅房屋登记。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的村民建房管理,依权限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履行限额以下村民建房的质量安全监管职责。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依法将其职权范围内的村民建房行政许可事项委托乡、镇人民政府。

第七条(村委会职责)村民委员会负责审查本村范围内村民建房申请,排查村民建房安全隐患,制止违法建设行为,配合做好房屋确权登记等工作。

第八条(村民建房选址)村民建房应当充分利用原有宅基地、空闲地和其它未利用地,严格控制使用耕地和生态公益林地。

第九条(宅基地使用)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

农村村民在原有宅基地之外申请新建住宅,其原有宅基地由村委会收回,并结合村庄土地整理,重新规划后统一安排使用。

第十条(禁止规定)农村村民将原有住房出售、赠与他人,或者将原有住房改为经营场所,或者已参加集体建房,再申请建房的,一律不予批准。

第十一条(技术服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建筑工匠培训,提供村民建房技术指导和服务,组织宣传村民建房技术标准、质量安全、减灾防灾、生态环境保护和配套设施建设等有关知识。

第二章个人建房第十二条(基本要求)村民建房应当遵从先规划、后建设的时序,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并严格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的要求建房。

村民一般不应在没有乡、村庄规划的地方建房,确需建设的要限定在原址翻建,并严格控制层数和面积,其具体管理办法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制定。

村民个人建房一般只能建设限额以下住宅,确需建设限额以上住宅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管理部门批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并适用国家和我省有关建筑市场和质量安全管理的规定,依法申请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管申报、竣工验收备案手续等。

第十三条(申请规划许可程序)村民使用原有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建房,应符合乡、村庄规划。

由村民提出申请,经村民委员会同意,报乡、镇人民政府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

村民利用其它土地建房,须依法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手续。

由村民提出申请,经村民委员会同意,向乡、镇人民政府报送申请,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

第十四条(村委会审查程序)村民委员会接到个人建房申请后,应当在本村或者该户村民所在的村民小组张榜公布。

公布期间无异议的,村民委员会出具同意申请人建房的书面意见;公布期间有异议的,村民委员会应当召集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五条(申请规划许可材料)村民建房申请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应提交以下材料:(一)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申请表;(二)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及户口簿家庭成员的身份证明材料;(三)拟建房屋四邻书面意见;(四)村民委员会书面意见;(五)使用原有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建房,应提交宅基地使用权证或村委会出具的同意村民利用空闲地建设住宅的书面意见。

村民利用其它土地建房,应提交城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六)房屋用地四至图及房屋设计方案或简要设计说明;(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六条(受理和审核)乡、镇人民政府对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申请,出具接收凭证,并在20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查决定。

符合条件的,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属于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发放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的,乡、镇人民政府在收到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10个工作日内,报送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乡、镇人民政府报送的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审批,符合条件的,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七条(勘察设计)村民个人建房,允许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或具有相应注册执业资格的个人设计,或者使用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推荐的通用图纸,鼓励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和专业技术人员参与村民个人建房工程勘察设计和相关专业技术工作。

第十八条(施工许可及放线)村民个人建房,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经村民委员会组织放线后,即可开工建设。

村民个人建房应选用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队伍或经培训合格的建筑工匠。

第十九条(开工和延期)建房申请人应当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之日起一年内实施建设。

确需延期的,可以向原核发机关依法申请延期。

第二十条(验收和备案)村民应当严格按照用地批准文件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规定进行施工。

房屋竣工后,建房人应当告知乡村建设规划许可核发机关进行规划复核,乡村建设规划许可核发机关应当在接到申请后的10个工作日内,到现场进行复核验收和办理备案手续。

第三章集体建房第二十一条(集体建房的情形)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经批准的村镇规划,结合实际有序实施集体建房计划。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提倡统一规划集中建设:(一)国家、集体建设征地需拆迁安置;(二)灾后重建;(三)地质灾害搬迁;(四)扶贫搬迁;(五)依据乡、村庄规划需要进行村民住宅集中建设;(六)其它建设需要。

第二十二条(规划许可)实施集体建房的村民委员会应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的书面申请,申请材料包括:(一)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申请表;(二)乡村集体建设用地的使用权证明或国土资源部门核发的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三)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意见;(四)住房配售初步方案(含住房分配销售对象情况、配售面积、按规定应当退还的原宅基地情况等);(五)房屋用地四至图及房屋设计方案或简要设计说明;(六)拟建房屋四邻书面意见;(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三条(受理和审核)乡、镇人民政府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接收凭证,并在10个工作日内,报送城市、县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

城市、县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乡、镇人民政府报送的申报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审批,符合条件的,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四条(集体建房工程建设管理)集体建房适用国家和河南省有关建筑市场和质量安全管理的规定。

集体建房项目应当按照规定,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申请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管申报、竣工验收备案手续等。

第二十五条(集体建房的分配销售)集体建房的住房配售方案,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实施集体建房的村民委员会只能向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符合条件的村民配售住房。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对集体建房的配售情况进行监督核查,核查结果报城市、县房屋登记机构备案。

村民委员会应当向村民公布集体建房的成本构成和分配销售等情况,接受村民监督。

第二十六条(环卫设施配建要求)集体建房应当按规定同时配建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和设施,并建造集中收集粪便的管道和处理设施。

第二十七条(相关标准和规范)实施集体建房,应当符合有关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住宅设计标准和配套设施设置规范。

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二十八条(许可公示)村民委员会应当将村民建房乡村建设规划审批结果在村务公开栏进行公示,接受村民监督。

第二十九条(变更许可)村民建房应当严格按照规划许可的内容进行建设,不得擅自变更。

确需变更的,经村民委员会同意,报原发证机关批准,并办理变更手续。

第三十条(规划监督检查)城市、县人民政府及其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的监督检查。

违反本办法规定作出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的,上级政府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发证机关撤销或者直接撤销该行政许可。

因撤销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给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第三十一条(质量安全监管)城市、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村民建房质量安全的管理监管,健全机构、确保经费、配置人员,建立质量安全监控体系。

第三十二条(收费)村民建房按乡、村庄规划建设的,只收取土地证书和房屋产权证书工本费,不得收取规划许可证书工本费、建筑施工许可证书工本费、征地管理费、基础设施配套费、耕地开垦费和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

第三十三条(社会监督)村民委员会、村民发现违法建设行为,应当及时劝告、制止,并向乡、镇人民政府报告。

第五章房屋登记第三十四条(申请登记)依照本办法建设的农村村民住宅,可以依法申请房屋产权登记。

法律、法规对集体土地范围内房屋登记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五条(登记单元)个人建房住宅,以宅基地上独立建筑为基本单元进行登记;集体建房住宅,以套、间等有固定界限的部分为基本单元进行登记。

第三十六条(申请登记材料)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登记申请书;(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三)申请人属于房屋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证明;(四)宅基地使用权证明或者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五)申请登记房屋符合城乡规划的证明;(六)房屋测绘报告或者村民住房平面图;(七)其他必要材料。

村委会集体建房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的,还应当提交经村民会议同意或者由村民会议授权经村民代表会议同意的证明材料、集体建房配售方案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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