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宅基地建房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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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农村村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宅基地:

(一)因子女结婚等原因确需分户,缺少宅基地的;

(二)外来人口落户,成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没有宅基地的;

(三)因发生或者防御自然灾害、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以及进行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搬迁的。

农村村民需要使用宅基地的,应当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由村民委员会公布并提交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经讨论同意并公布后,逐级报乡(镇)土地管理机构、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和县(市)人民政府审批。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村民委员会应当公布批准使用的宅基地。

二、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农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宅基地建房:

居住拥挤,宅基地面积少于规定限额标准。

确实要分居分家的农户,分家后无宅基地的。

规划新村、镇后需要安排宅基地的。

批准回乡定居的职工、离退休干部、复员退伍军人,以及回乡定居的华侨、侨眷、港澳台同胞等非农业户口人员,需要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建住宅的。

原有宅基地被依法征用的。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一、建房用地条件

1、农民建造住宅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镇(建制镇)总体规划和村庄建设规划,严格控制村庄和集镇的建设用地规模,严禁在基本农田上建造住宅。

2、可用于建房的农村土地有以下几种:

①村内老宅基地和其他空闲建设用地;

②已经办理农转用审批手续的待置换用地和计划指标用地。

3、以下人员可以申请建房用地:

①年满18周岁已婚的本村村民,且人均住房占地面积在14平方米以下的;

②回乡落户的离退休干部、职工、军人等;

③回乡定居的华侨、台湾和港澳同胞、外籍华人;

④因国家建设和新农村建设需要拆除房屋的拆迁户。

二、建房用地标准

1、小户:即三人以下,申请建房面积不得超过75平方米;

2、中户:即四至五人,申请建房面积不得超过110平方米;

3、大户:即六人以上,申请建房面积不得超过125平方米。

三、报批程序

向户口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到国土所填写《三门县私人建房用地呈报表》村两委集体讨论通过,予以公布国土所踏勘、审查乡(镇)人民政府审查县人民政府批准批准结果张榜公布。

四、报批需提供的资料

1、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2、近期户口簿复印件1份(有独生子女的要附上独生子女证复印件1份);

3、建设规划许可证和规划定点图复印件1份;

4、原土地证复印件1份;

5、申请建房报告;

6、公告照片。

▲申请人必须在公告期满7天后把上述资料提供给国土所经办人员。

五、违法用地规定

农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擅自用地建造住宅的,都属非法占地行为,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三门县违法用地违法建设处罚指导性意见》有关规定作以下处理:

①对于不符合建房条件,也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城镇(建制镇)总体规划和村庄建设规划的,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房屋;破坏耕地的,要恢复耕种条件。逾期不拆除的,可以报请当地政府予以强制拆除。

②对于符合建房条件,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镇(建制镇)总体规划和村庄建设规划未批先建的,必须在处罚到位后补办用地手续:违法占用耕地建房的(即已农转用的待置换用地),按照每间不低于2000元标准处罚;在老宅基地或者村内空闲建设用地上违法建设的,则每间按照不低于1000元的标准处罚。

③对于不符合建房条件,但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建设规划的,正在建设的责令限期拆除;已经建好的房屋,依法予以没收拍卖。

④非法占地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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