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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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管理暂行办法

浙江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管理暂行办法

浙江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建筑市场监督管理,规范工程招标代理行为,充分发挥招标代理机构在工程建设中的作用,切实维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浙江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招标代理活动,均应遵守本暂行办法。

第三条本暂行办法所称工程招标代理,是指对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进口机电设备除外)、材料采购招标的代理。

第四条工程招标代理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从事工程招标代理业务的机构,必须依法取得建设部或者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并在其资格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接工程招标代理业务。

第六条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应为单独设立的企业法人,不得与行政机关、国家机关、招标投标监督管理部门、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也不得与被代理招标工程的所有投标人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

第七条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具备《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建设部令第79号)中规定的相应条件,按规定的程序申报资格。

第八条新设立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并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方可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资格申请手续。

初次申请资格的工程招标代理单位,应申请暂定级资格。

第九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限制或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依法组织的招标活动。

第十条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工程招标代理机构。

浙江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管理办法

浙江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管理办法

浙江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建筑市场监督管理,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行为,维护招标投标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浙江省建筑业管理条例》、《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活动,对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活动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以下简称工程招标代理),是指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以下简称招标代理机构)接受招标人的委托,以招标人的名义,进行建设工程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项目管理、工程咨询、造价咨询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进口机电设备除外)、材料采购招标的行为。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工程招标代理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工程招标代理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六条招标代理机构应为依法成立的中介组织,不得与行政机关、履行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以及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存在行政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

第七条招标代理机构必须依法取得国务院或者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并在其资格许可的业务范围和有效期内承接工程招标代理业务。

第八条招标代理机构不得超越其资格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其他招标代理机构的名义承接工程招标代理业务,不得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机构的名义承接工程招标代理业务。

第九条招标代理机构可以跨地区和部门承接工程招标代理业务。

任何地区和部门不得采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外的其他资信、许可等市场准入限制,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代理机构依法组织的招标活动。

第十条招标代理机构设立的分支机构应当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3名以上具有工程建设类执业注册资格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专职人员(其中至少包括1名在本单位注册的造价工程师)。

浙江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管理办法

浙江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管理办法

浙江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建造市场监督管理,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行为,维护招标投标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造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浙江省建造业管理条例》、《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活动,对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合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以下简称工程招标代理),是指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以下简称招标代理机构)接受招标人的委托,以招标人的名义,进行建设工程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项目管理、工程咨询、造价咨询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进口机电设备除外)、材料采购招标的行为。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工程招标代理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工程招标代理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伤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六条招标代理机构应为依法成立的中介组织,不得与行政机关、履行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以及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存在行政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

第七条招标代理机构必须依法取得国务院或者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并在其资格许可的业务范围和有效期内承接工程招标代理业务。

第八条招标代理机构不得超越其资格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者以其他招标代理机构的名义承接工程招标代理业务,不得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机构的名义承接工程招标代理业务。

第九条招标代理机构可以跨地区和部门承接工程招标代理业务。

任何地区和部门不得采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外的其他资信、许可等市场准入限制,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代理机构依法组织的招标活动。

第十条招标代理机构设立的分支机构应当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 3 名以上具有工程建设类执业注册资格或者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专职人员(其中至少包括 1 名在本单位注册的造价工程师) 。

关于严格规范国有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意见(浙政发[2009]22号文件)

关于严格规范国有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意见(浙政发[2009]22号文件)

关于严格规范国有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意见(浙政发[2009]22 号文件)关于严格规范国有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意见(浙政发[2009]22 号文件) 关于严格规范国有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意见 浙政发〔2009〕22 号 近年来,各地、各部门积极推进统一招标投标平台建设,加强对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和管理,促进了全省招标投标活动的健康发展。

但 是,在招标投标活动中挂靠投标、串标围标、低价中标高价结算等问题仍然较为突出,招标人及中介机构违规操作等现象不同程度存在, 严重影响了正常市场秩序,滋生了不少腐败现象。

为严格规范国有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从源头上遏制工程建设领域中的腐 败行为,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严格招标投标条件和程序 (一)本意见所述国有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是指《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第七条中包括的内容。

(二)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将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报项目审批部门核准。

招标事项一经核准,招标人不得随意改变。

确需 改变的,须报原核准部门批准。

项目审批部门应依法核准招标事项,并在 5 个工作日内抄送有关行政监督部门。

(三)招标人应当在发出招标文件 5 个工作日前将招标文件送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

未经备案的,招标公告、招标文件(包括招标 补充文件)、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包括资格预审补充文件)等不得作为招标、投标、评标以及资格预审的依据。

有关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负责对招标的合法性进行审查。

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招标技术方案及相关标准的合法性、合理性 进行审查。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严格对备案材料进行审查,并在受理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审查工作。

有关行政监 督部门发现招标文件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相关标准以及存在不公平条款的,应当及时告知招标人,由招标人自行改正后重新备 案。

招标人违反有关备案规定造成不良后果的,应追究招标人及有关人员的责任。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领域依法治理的意见》政策解读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领域依法治理的意见》政策解读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领域依法治理的意见》政策解读一、修订背景为进一步推进我省招投标体制机制创新,推动全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统一市场建设,促进招投标领域数字化转型,优化招投标市场营商环境,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浙政办发〔2019〕14号)要求,我们启动了对《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严格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意见》(浙政发〔2014〕39号)(以下简称浙政发〔2014〕39号文)修订工作,起草了《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领域依法治理的意见(送审稿)》(以下简称《意见》)。

修订必要性主要体现在:(一)完善我省招投标政策体系的需要。

自2014年浙政发〔2014〕39号文出台以来,招投标市场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电子招投标全面推行,EPC、PPP等新型建设模式推广应用,市场主体竞争日益激烈,对招投标监管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

现有招投标法律法规已无法完全满足市场发展需求,加之招投标法律法规修订进展不快,市场主体、监督部门对我省招投标相关政策制度修订的反映较多,修订浙政发〔2014〕39号文既符合各方期待,也是在新发展阶段推动我省招投标市场健康发展的必然要求。

(二)深化我省招投标规范创新的需要。

作为国家规范与创新招投标试点省和全国电子招投标试点省,我省在实践中积极探索,不断推进招投标规范创新工作。

近年来,以综合监管为代表的招投标管理体制机制改革不断推开,以“评定分离”试点为主的招标方式改革稳步实施,以全流程电子化为目标的招标形式不断迭代升级,有必要对改革的经验和做法进行总结完善,确保创新举措规范化运行、制度化推广、法治化发展,进一步深化招投标领域放管服改革,提升招投标效率,更好实现市场有效和政府有为的结合,助力我省忠实践行“八八战略”,奋力打造“重要窗口”,开启高水平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新征程。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领域依法治理的意见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领域依法治理的意见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领域依法治理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02.26•【字号】浙政发〔2021〕5号•【施行日期】2021.04.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领域依法治理的意见浙政发〔2021〕5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为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优化招标投标营商环境,加快打造整体智治的招标投标监管体系,建设统一、开放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市场,保证招标投标活动公开、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等,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严格招标投标程序本意见适用于全省范围内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

招标范围、方式和组织形式应由招标人在项目审批或核准时同步提出申请,并在项目审批或核准文件中一并明确,不得随意改变,确需改变的报原项目审批或核准部门批准。

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在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送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前,招标人应在交易平台或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向社会公众公示不少于3日。

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发布截止时间、递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有关公示(公告)截止时间、投诉有效期截止时间如遇国家法定休假日的,应顺延至法定休假日后第1个工作日。

二、进一步优化招标投标营商环境国家和省审批、核准、备案的省重点建设项目应进入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平台交易,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对其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具体工作由省招标投标管理中心承担;其他项目原则上进入设区市交易平台交易,各市、县(市、区)政府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分工,对其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各设区市可以结合实际探索招标投标领域监管执法权的相对集中。

完善全省招标投标规范性文件目录管理机制,全省招标投标规范性文件目录由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司法厅制定,向社会公布并实时动态更新。

浙江:修订招投标条例,扩大招标人定标自主权

浙江:修订招投标条例,扩大招标人定标自主权

中国招标/ 2023年第7期2标投标等18个方面的重点工作作出部署。

政府采购方面,要重点制定政府采购交易电子化管理办法,完善在线交易系统,实现采购、合同签署、支付等环节全流程电子化。

推动电子证照、信用信息在采购项目全生命周期中的共享运用。

加强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压实评审专家履职责任,完善监督评价机制,推进评审专家、代理机构互评,强化评价结果共享运用。

开展政府采购领域逾期签订合同、拖欠支付款项、设定不合理条件限制供应商等专项整治。

落实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扶持政策,提高中小企业参与度,促进各类企业公平参与政府采购等。

招标投标方面,重点加快智慧监管平台建设,升级改造招标投标电子交易系统、公共服务系统和监督系统。

完善远程异地评标工作机制,推动川渝地区优质评标专家资源共享。

完善施工、总承包、勘察设计等12类标准招标文件,完善招标投标交易担保制度,鼓励对重庆市工程建设领域招标投标“红名单”企业减免投标保证金。

开展招标投标领域优化营商环境专项整治,消除招标投标过程中的各类不合理限制和壁垒等。

浙江修订招投标条例,扩大招标人定标自主权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对《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部分条款进行修正并发布《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开征求〈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修正草案)〉意见的通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完善招投标监管体制。

结合浙江省监管体制基本情况,明确了公共资源交易管理部门的综合指导协调职责和对全省招投标一体化、数字化工作的牵头推进职能,删除了省发展改革委对省重点建设项目的具体监管职责。

强化招标人主体责任。

针对当前招标人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评标委员会定标权过大等问题,明确招标人对招标过程和结果负总责,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数量推荐中标候选人,原则上不进行排序,招标人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定标方法确定中标人,扩大招标人定标自主权。

全面推广电子招投标。

针对现行法规对电子招投标缺乏规定,明确要求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原则上应当采用电子招投标方式,并提出了全省一体化系统建设要求,并对电子招投标过程中串通投标的表现形式进行细化,完善执法依据。

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范本一:【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促进建设工程市场的健康发展,保障投标人合法权益,根据《招标投标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浙江省范围内的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

第三条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法实行资格审查和招标投标程序,并采取合理的招标方式。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地上的或者陆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投标人是指参加招标投标活动,负责执行招标程序,参与投标的单位或者个人。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招标人是指依法组织或者委托组织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

第七条本办法所称招标代理机构是指由招标人委托为其组织和实施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活动的机构。

第八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施工监理是指按照合同要求,对建设工程施工进行监督检查,确保施工质量、安全、工期等的管理活动。

第九条本办法所称招标文件是指招标人制作或者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制作的供投标人参考的文件。

第十条本办法所称投标文件是指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编制提交的文件。

第十一条本办法所称开标是指按照招标文件和招标投标程序的要求,公开拆开投标文件、宣读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名称和投标报价。

第十二条招标投标活动应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基本要求,遵循诚实守信、公平竞争、互利互惠的原则。

第二章招标人的资格和条件第十三条招标人应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有相应的资质证书和执业人员资格;(二)具备从事相应建设工程施工的专业技术和管理能力;(三)拥有良好的信誉和经济实力;(四)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和条件第十四条招标代理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一)依法具备从事建设工程施工招标代理活动的资质;(二)拥有相应的专业技术和管理能力;(三)具备良好的信誉和经济实力;(四)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2014年修正)

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2014年修正)

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2014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4.05.28•【字号】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7号•【施行日期】2006.04.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2005年12月23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根据2014年5月28日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7号《关于修改〈浙江省松材线虫病防治条例〉等七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招标投标活动和对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省发展改革行政部门负责指导、综合协调和监督全省招标投标工作,会同省有关行政部门拟定招标投标法律、法规的配套制度,组织实施本条例。

市、县(市、区,下同)发展改革行政部门负责指导、综合协调和监督本行政区域招标投标工作。

第五条省、市、县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以下统称行政监督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分工,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受理投诉,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一)建设行政部门监督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配套线路、管道、设备安装项目以及市政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二)经贸行政部门监督企业技术改造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三)国土资源行政部门监督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招标投标活动;(四)水利、交通、农业、林业、海洋与渔业、环保、科技、信息产业等行政部门监督相应行业的招标投标活动。

省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由省发展改革行政部门实施监督。

第六条建立和完善招标投标行业自律机制,加强行业自律。

浙江省建筑业管理条例(2014年修正)

浙江省建筑业管理条例(2014年修正)

浙江省建筑业管理条例(2014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4.11.28•【字号】•【施行日期】2014.11.28•【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浙江省建筑业管理条例(1994年10月29日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根据2001年12月28日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浙江省建筑业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9年11月27日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浙江省建筑业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4年11月28日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浙江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等六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筑业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的正常秩序,促进建筑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业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的建筑业活动,是指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和施工及其承发包、中介服务等活动。

第四条从事建筑业活动应遵循公正、公平竞争、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建筑业行政主管部门,下同)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建筑业管理工作。

交通、水利、电力等部门按国家规定负责本专业建设工程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建筑业行业协会根据章程维护建筑业企事业单位的合法权益,督促建筑业企事业单位遵守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

第二章业主第七条本条例所称的业主是指发包建设工程并承担工程价款支付责任的单位和个人。

第八条业主发包建设工程采取招标或协议的方式。

国有和集体所有制单位投资或参与投资的建设工程的发包,除国家和省另有规定外,一律实行招标。

业主发包建设工程,应当按规定选择资质符合工程要求的承包商。

国有资金投资或参与投资的建设工程实行工程总承包的,应当在总承包招标文件或合同中明确可分包的范围、内容和分包商的资质条件、选择方式及程序。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严格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意见-浙政发[2014]39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严格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意见-浙政发[2014]39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严格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意见正文:----------------------------------------------------------------------------------------------------------------------------------------------------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严格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意见(浙政发〔2014〕39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进一步规范全省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加强对招标投标活动的管理和监督,切实解决低价中标高价结算、诚信缺失、地方保护等突出问题,从源头上遏制工程建设领域中的腐败行为,维护招标投标市场秩序,促进招标投标活动公开、公平、公正进行,提高招标投标效率,现提出以下意见:一、严格招标投标程序(一)本意见适用于全省范围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规定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其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应报项目审批或核准部门批准。

一经批准,招标人不得随意改变。

确需改变的,须重新报原项目审批或核准部门批准。

项目审批或核准部门应依法审批、核准项目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并在5个工作日内通报有关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以下简称行政监督部门)。

(二)招标人应当在发出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5个工作日前将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送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

未经备案的,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资格预审文件(包括资格预审补充文件)、招标文件(包括招标补充文件)等不得作为招标、投标、评标以及资格预审的依据。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按照《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的职责分工,做好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审查。

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全文(全文可看)

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全文(全文可看)

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全文(全文可看)一: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招标投标行为,保障公平竞争,提高招标投标活动的透明度和效率,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条例。

招标投标活动包括政府采购、工程建设、货物和服务采购等领域。

第三条浙江省人民政府对招标投标活动实行监督管理,维护招标投标秩序,保障合法权益。

第四条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重视科技创新,鼓励利用信息技术手段提高招标投标效率。

第五条招标投标活动应当依法履行公告、报名、投标、评标、定标、合同签订、履约等程序。

第二章招标投标的主体第六条招标人是指依法组织招标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

第七条投标人是指依法参加招标的单位或者个人。

第八条招标代理机构是指由招标人委托承担招标活动的机构。

第九条设计师是指在工程项目中提供设计服务的机构或者个人。

……附件:1. 浙江省招标投标责任书范本2. 浙江省招标投标评标办法法律名词及注释:1. 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是规范招标投标活动的法律法规。

2. 政府采购:指政府及其职能部门为了满足政府活动和公共服务而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

3. 评标:指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确定中标候选人或中标人。

——结尾——---end---二: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全文第一章招标投标的目的和原则第一条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的目的是为了规范招标投标行为,保障公平竞争,促进经济发展。

第二条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三条招标投标活动应当注重高质量、高效率、高效益的原则。

第四条招标投标活动应当加强监督管理,保障合法权益。

第五条招标投标活动应当注重科技创新,提高招标投标效率。

第二章招标投标的程序和要求第六条招标人应当依法履行招标公告、报名、投标、评标、定标、合同签订、履约等程序。

第七条投标人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交投标文件。

浙江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2001年修正)-省九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60号

浙江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2001年修正)-省九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60号

浙江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2001年修正)
正文:
---------------------------------------------------------------------------------------------------------------------------------------------------- 浙江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
(1995年4月29日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01年12月28日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改)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宗旨
为加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的正常秩序,保护招标投标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项目总承包、勘察、设计、施工、设备供应、建设监理等招标投标活动。

第三条招标投标范围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和省的其他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必须进行招标。

第四条招标投标基本原则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结束——。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住房与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4.10.08•【字号】浙建〔2024〕8号•【施行日期】2024.11.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浙建〔2024〕8号各市、县(市、区)建委(建设局)、招投标管理部门,杭州市园文局,各有关单位: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公平竞争审查条例》等法律法规,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创新完善体制机制推动招标投标市场规范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4〕21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构建规范有序招标投标市场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24〕17号)等文件精神,现就加强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房建市政工程”)招标投标监管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完善招投标监管体制(一)理顺招投标监管体制。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以下简称“省建设厅”)负责指导督促全省房建市政工程招标投标工作,各市、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承担房建市政工程招标投标监管综合机构(以下统称“招投标管理部门”)对本区域依法必须招标的房建市政工程的招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处理投诉和举报,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原省发展改革委负责的房建市政领域重大建设项目招投标监管职责,由项目属地设区市招投标管理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各设区市招投标管理部门可根据实际,将省重大建设项目招投标监管职责下放至县(市、区)招投标管理部门负责;涉及跨县(市、区)的省重大建设项目由各设区市招投标管理部门统筹协调,涉及跨设区市的省重大建设项目由省建设厅统筹协调。

(二)统一信用评价体系。

省建设厅负责建立健全全省房建市政工程招投标活动各方主体和从业人员的信用评价体系,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全过程监管机制。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文件计价条款的指导意见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文件计价条款的指导意见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文件计价条款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16.01.27•【字号】浙建〔2016〕2号•【施行日期】2016.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招标投标正文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文件计价条款的指导意见浙建〔2016〕2号各市建委(建设局),宁波市发改委,宁波市城市管理局,绍兴市建管局:为规范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行为,维护发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确保招标投标活动的“公开、公平、公正”,根据《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第16号令)、《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及我省造价政策的有关要求,现就进一步规范我省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文件计价条款提出如下意见:一、强化国标清单强制性约束,促进招投标公平公正1.合理分担计价风险。

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施工发承包应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签订单价合同。

单价合同的工程量计量风险应由发包人承担,工程量按照承包人完成合同工程应予计量的工程量确定,不应出现“结算时实际完成工程量与招标清单工程量偏差达到多少幅度方能调整”等类似表述。

招标人应根据各地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招标风险警戒值,在招标文件中设置专门条款明确招标风险警戒值,防止投标人恶性竞争、低价抢标,确保中标价格的合理性。

招标文件不应使用无限风险、所有风险或类似表述将应由招标人承担的计价风险转嫁给投标人。

2.明确清单编制责任。

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其准确性和完整性应由招标人负责。

在编制工程量清单时,招标人应对项目特征进行准确和全面的描述,不应出现“清单中虽未描述但在设计图纸中已明确的工程内容视作已包含在投标人相应的综合单价内”等类似表述。

3.严格执行计算规则。

工程量清单计价时,其工程量的计算规则应按工程量计算国家、地方标准及本省指导性计价依据执行。

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

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

《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释义(四)第二十二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

投标文件应当注明正本与副本,并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密封送达投标地点。

在一个招标项目中,一个投标人只能向招标人报送一个有效投标文件。

【释义】本条是关于投标文件编制依据及投标文件送达的规定。

1、关于投标文件的编制。

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投标人要到指定的地点购买招标文件,并准备投标文件。

在招标文件中,通常包括投标须知,合同的一般条款、合同特殊条款,价格条款、技术规范以及附件等。

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必须按照招标文件的这些要求编写投标文件。

投标人应认真研究、正确理解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并按要求编制招标文件。

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实质性要求和条件”是指招标文件中有关招标项目的价格、项目的计划、技术规范、合同的主要条款等,投标文件必须对这些条款作出响应。

这就要求投标人必须严格按照招标文件填报,不得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不得遗漏或者回避招标文件中的问题,更不能提出任何附带条件。

投标文件通常可分为:(1)商务文件。

这类文件是用以证明投标人履行了合法手续及招标人了解投标人商业资信、合法性的文件。

一般包括投标保函、投标人的授权书及证明文件、联合体投标人提供的联合协议、投标人所代表的公司的资信证明等,如有分包商,还应出具资信文件供招标人审查。

(2)技术文件。

如果是建设项目,则包括全部施工组织设计内容,用以评价投标人的技术实力和经验。

技术复杂的项目对技术文件的编写内容及格式均有详细要求,投标人应当认真按照规定填写。

(3)价格文件。

这是投标文件的核心,全部价格文件必须完全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编制,不允许有任何改动,如有漏填,则视为其已经包含在其他价格报价中。

2、投标文件的送达。

投标人必须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地点,在规定的时间内送达投标文件。

投递投标书的方式最好是直接送达或委托代理人送达,以便获得招标机构已收到投标书的回执。

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

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

从法律上规范招投标机制的公开、公平、公正。如《工程建设项目
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工 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 行规定》、《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工程建设 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等等。 • 浙江省出台了《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浙江省重大建设项 目承发包管理办法》 、《浙江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浙江 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等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
路漫漫其修远兮, 吾将上下而求索

• 5、招投标事业与信息时代的发展紧密联系在一起
• △招投标是市场经济的产物,同时也是信息时代的产物

• △招投标机制可以促使交易双方沟通信息,并有效缩短
沟通的过程,最有效的利用资源。
• △招标信息通过英特网以最快的速度,最广的范围向全
世界发布。公开性、广泛性、市场化程度到了淋漓尽致的地步
路漫漫其修远兮, 吾将上下而求索

2、招投标事业将在增强经济的国际竞争力方面 ,发挥更大的作用
△WTO的《政府采购协议》所规定的国际竞争性招标原 则,要求为所有潜在投标人提供均等机会。鼓励发展借款国 的制造业和承包业。
△加入WTO,为我省的产业与企业进入国际市场,参与 国际竞争提供了机遇。通过国际竞争,将改变产业结构、部 门结构、产品结构,打破地区、行业、部门封锁,创造较好 的对外贸易平等竞争机会与环境。
路漫漫其修远兮, 吾将上下而求索

• 1、招投标事业将具更宽泛的发展内涵
• △基本建设领域:设计、勘察、施工、材料(城乡统筹、

基础设施建设) • △货物(设备)领域:企业技术改造周期缩短(引进先进 设备和出口货物并举) • △服务领域:服务业将进入一个快速增长期(中介、项目 选择、咨询、技术、法人选择等) • △政府采购领域:政府采购与公共采购的区别 • △国有资产转让 • △土地招标出让。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标投标行政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标投标行政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标投标行政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住房与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4.09.23•【字号】浙建[2014]9号•【施行日期】2014.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标投标行政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浙建〔2014〕9号)各市建委(建设局),宁波市城市管理局,绍兴市建管局,义乌市建设局:为进一步加强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以下简称“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规范各方主体的行为,确保招标投标活动的“公开、公平、公正”,促进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建筑法》、《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推进建筑业发展和改革的若干意见》(建市〔2014〕92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建市〔2012〕6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全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行政监督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落实法定责任,依法履行职责(一)切实落实建设工程招投标的法定监管责任。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投标活动的法定行政监管部门。

各地应积极、认真地解决好工程招投标监督管理机构的编制、人员和经费等问题,为建设工程招投标行政监督提供保障。

(二)进一步理顺建设工程招投标行政监管体制。

科学合理、运行有效的管理体制是有效实施建设工程招投标行政监管的重要基础和体制保障。

各地要根据《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4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明确各行政监督部门对建设工程招投标的监管职责,理顺建设工程招投标行政监管体制,建立分工明确、职权清晰、运行高效的建设工程招投标监管体系。

浙江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浙江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浙江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管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水利部《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和浙江省人大《浙江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结合我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以及与水利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采购等的招标投标活动。

第三条符合下列范围并达到规模标准之一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必须进行招标。

(一)范围:1、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防洪、排涝、灌溉、水力发电、引(供)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资源保护等水利工程建设项目;2、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3、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

(二)规模标准: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招标,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4、项目总投资额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但分标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1、2目规定标准的项目,原则上都必须招标。

第四条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建设项目的招标工作由招标人负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第五条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是全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与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二)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的有关规定和办法;(三)受理省内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四)对全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活动进行监督;(五)组建并管理省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库;(六)负责省立项或上级委托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的监督与管理.第六条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与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二)受理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三)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活动进行监督;(四)组建并管理市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库;(五)负责市及以下立项、或受上级委托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的监督与管理.第七条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进行行政监督与管理的内容:(一)核准招标人自行招标的条件和项目招标的条件;(二)接受招标人招标前提交备案的招标报告及招标文件;(三)可派员监督开标、评标、定标等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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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污染防治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浙江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发布部门: 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发布文号: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0号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浙江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的决定,已于2001年12月28日经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02年1月14日浙江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1995年4月29日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01年12月28日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浙江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宗旨为加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的正常秩序,保护招标投标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项目总承包、勘察、设计、施工、设备供应、建设监理等招标投标活动。

第三条招标投标范围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和省的其他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必须进行招标。

第四条招标投标基本原则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建筑业行政主管部门,下同)是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主管部门。

交通、水利、电力等部门按国家规定和本条例负责本专业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管理工作。

国家和省重点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管理工作以及设备供应的招标投标管理工作,由省计划与经济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第二章招标第六条招标方式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第七条招标人实施招标的建设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招标工程相适应的经济、技术管理人员;(二)有编制招标文件的能力;(三)有组织开标、评标、定标的能力。

不具备前款规定条件的,应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

第八条招标工程的条件施工招标应具备下列条件:(一)已按规定领取投资许可证,办理报建手续;(二)具备招标所需要的有关资料、图纸;(三)建设资金已按规定验证落实;(四)已办理规划、用地手续,并符合工程建设的要求。

勘察、设计、设备供应、建设监理招标的条件,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计划与经济行政主管部门按各自职责另行规定。

第九条招标程序建设工程招标,一般应按下列程序进行:(一)提出招标申请书,由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对招标人和招标工程的条件进行审核;(二)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招标邀请书;(三)编制招标文件;(四)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并将审查结果通知各投标人;(五)向合格的投标人分发招标文件和有关资料;(六)组织投标人踏勘现场,并对有关问题作介绍和说明;(七)组建评标委员会;(八)组织开标、评标、定标;(九)发出中标通知书;(十)签订合同;(十一)按规定向招标投标管理机构提交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

第十条招标文件的内容招标文件应详细说明招标程序和办法、建设工程的内容及其各项要求、投标人须填写的内容及合同的主要条件。

招标文件的内容对招标投标双方具有约束力。

第十一条标底招标人设有标底的,应当根据国家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及招标文件规定的计价方法和要求编制标底。

一个招标项目只能编制一个标底。

第三章投标第十二条投标人依法设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供应单位及建设监理机构,均可参加与其资质和经营范围相适应的建设工程的投标。

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联合投标的,应当签订合作承包合同,确定代表人,由其代表合作单位参加投标。

第十三条投标人资格审查投标人申请参加投标时,应向招标人提供营业执照、资质和资信等级证书等文件,由招标人进行资格审查。

第十四条招标文件的领取和归还投标人资格审查合格后,向招标人领取招标文件;未中标的,应在确定中标人后按招标人的要求归还招标文件。

售出的招标文件不予退还。

第十五条投标书投标人应按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书,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密封送达招标人。

未中标单位的投标书应在确定中标人后七日内退还。

第十六条投标书的变更投标人需要更正、补充已提交的投标书,必须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向招标人提交正式的更正、补充文件。

第十七条分包投标人需要将建设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应在投标书中注明需要分包的工程内容和分包单位名称等有关情况。

第十八条投标保证金投标人领取招标文件时,应按规定向招标人交纳投标保证金。

投标人未中标的,其投标保证金应于确定中标人后七日内退还;已中标的,其投标保证金应于签订合同后七日内退还。

投标人参加投标后,无正当理由撤回投标的,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

第四章开标评标定标第十九条开标评标定标活动的主持开标、评标、定标活动,由招标人主持进行。

第二十条开标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

第二十一条无效标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投标书无效:(一)未密封的;(二)未加盖单位印章和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印章的;(三)未按招标文件要求编制或字迹模糊、辨认不清的;(四)逾期送达的;(五)投标人递交两份或两份以上内容不同的投标书,未声明哪一份有效的;(六)投标人未参加开标会议的。

第二十二条评标委员会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以外的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评标委员会的具体组成与确定,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三条评标、定标的依据评标、定标的依据:(一)项目总承包,以勘察设计方案合理,技术和工艺水平先进,建设工期及质量有保证,承包造价合理,技术力量和管理水平符合要求以及投标单位的相应资质、资信等为依据;(二)设计,以方案合理,具有特色,工艺和技术水平先进,社会、经济、环境效益好,设计进度能满足工程需要,收费合理以及投标单位的相应资质、资信等为依据;(三)施工,以报价合理,建设工期质量有保证,主要建筑材料用量适当,施工方案可行,技术力量和管理水平符合要求以及投标单位的相应资质、资信等为依据;(四)设备供应,以设备先进,各种技术参数符合设计要求,价格合理,售后服务完善以及投标单位的相应资质、资信等为依据;(五)建设监理,以技术和经济管理力量符合工程监理要求,监理方法科学,措施可靠,收费合理以及投标单位的相应资质、资信等为依据。

第二十四条评标评标可以采用综合评估法、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评标方法。

具体方式和程序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五条定标招标人根据评标、定标的依据,在评标委员会的优选方案范围内确定中标人。

开标到定标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十日。

第二十六条中标通知招标人应在确定中标人后七日内发出中标通知书,并抄送未中标单位。

第二十七条签订合同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三十日内,中标人和招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投标书的内容和国家有关规定签订书面合同,并将合同副本报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备案。

中标人应严格履行合同,严禁将承包的建设工程倒手转包。

第二十八条拒签合同的责任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中标人拒绝签订合同的,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回;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由中标人负责赔偿;招标人重新组织招标的,所需费用由原中标人承担。

招标人拒绝签订合同的,向中标人退还双倍的投标保证金,并赔偿由此给中标人造成的损失。

第二十九条监督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应加强对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发现招标、投标、开标、评标、定标活动中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条例规定行为的,应及时纠正,依法查处。

第三十条招标投标管理费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和中标人应按规定向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缴纳招标投标管理费。

招标投标管理费的具体标准,由省物价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制定。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一条处罚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行政法规有处罚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二条对招标不报告行为的处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未向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三条行政处分和刑事责任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和其他有关部门、单位的工作人员,在招标投标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泄露秘密、徇私舞弊、索贿受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章附则第三十四条生效日期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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