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代表性传承人采取的保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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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工作方案

关于进一步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工作方案

关于进一步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工作方案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优秀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历史文明绵延传承的生动见证,是推动我区文化繁荣,提高文化软实力和核心竞争力的重要基础。

保护好、传承好、利用好非物质文化遗产,对于延续历史文脉、坚定文化自信、推动文化交流互鉴、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区具有重要意义。

为进一步加强地区非物质文化遗产系统性保护水平,努力开创文化发展新局面,按照《省文化和旅游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措施〉的通知》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措施。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牢牢把握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前进方向,以解放思想为先导,以区域文化资源为依托,紧紧围绕“两山理论”的兴安实践,遵循“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基本原则,注重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真实性、整体性和传承性,坚持创造性转化、可持续性发展,弘扬其当代价值。

切实提升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能力和水平,努力开创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与经济社会建设相互促进、协调发展的新局面。

(二)基本原则。

坚持党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领导,逐步建立政府负责、部门协同、社会参与的工作格局;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着力解决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突出问题,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参与感、获得感、认同感;坚持守正创新,尊重非物质文化遗产基本内涵,秉承文化传承的理念,弘扬其当代价值;坚持民族观、文化观、历史观,体现我区特色鲜明的历史、民族、民俗记忆,讲好兴安故事,留住文化记忆、传承文化根脉、擦亮文化品牌。

(三)主要目标。

力争到2025年,我区非物质文化遗产“四级”非遗保护、传承名录体系和非遗名录档案数据库建设更加完善,代表性项目得到全面有效保护,传承活力不断提升,工作制度不断完善,传承体系不断健全,非遗文创产品不断创新,地域文化符号不断凸显。

通过在探究中保护,在展示中服务,在传承中发展,让青少年在非遗探究中寻找历史,让中老年人在非遗品鉴中寻找记忆,让游客在非遗展示中寻找文化艺术的熏陶感染,努力提升人民群众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参与感、获得感、认同感,使非物质文化遗产在服务当代、推动我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中的作用更加彰显。

内蒙古自治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内蒙古自治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内蒙古自治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7.05.26•【字号】•【施行日期】2017.07.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物及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正文内蒙古自治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2017年5月26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继承和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自治区行政区域内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调查、保存、传承、传播、利用等保护活动及相关管理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各族人民世代相传并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以及与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相关的实物和场所。

包括:(一)传统口头文学以及作为其载体的语言;(二)传统美术、书法、音乐、舞蹈、戏剧、曲艺和杂技;(三)传统技艺、医药和历法;(四)传统礼仪、节庆等民俗;(五)传统体育和游艺;(六)其他非物质文化遗产。

属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实物和场所,凡属文物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内蒙古自治区文物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方针,遵循真实性、整体性和传承性的原则。

第五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城乡规划,并将保护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六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所属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机构负责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具体工作。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相关工作。

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上一级人民政府及其文化主管部门的领导和指导下,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相关工作。

中国近些年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措施

中国近些年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措施

自2006年12月16日,第一批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公布以来,中国加大了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力度,采取了一系列措施。

1.制定法律法规。

2.指定保护单位。

中国有关部门相继将一批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列入国家级、省级、市级保护名录,向全社会传递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重要信号,强调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文化价值和重要性。

3.培育代表性传承人。

中国政府对传承人进行了认证、评选和培训,指定了一批代表性传承人,并向其提供了必要的支持和保障,让他们成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者和保护者。

4.保护技艺传承。

中国政府通过委托传承、传帮带等方式,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技艺传承的保护,保证非物质文化遗产技艺在传承过程中得到充分的保护和传承。

5.建设保护单位。

为了实现更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国建设了非物质文化遗产博物馆、展馆、保护中心等单位,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展示、传承和保护提供了专门的场所和设施。

6.宣传推广。

中国政府通过文化节庆、展览、出版等形式,向社会广泛宣传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价值和存在,并通过多种媒介手段宣传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意义和措施,引导公众爱护、支持和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传承。

福建省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现状分析与保护对策

福建省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现状分析与保护对策

� �代表性传承人基本情况 我省首批省级 "非遗" 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共计 232 人 (含国家级 55 人) , 涉及 10 大类� 126 项� 项目中传统戏剧 (75 人)与民间工艺 (69 人, 包括民间美术� 手工技艺)人数 最多 , 各设区 市中泉 州� 福 州较为 集中 , 分别有 62 人和 42 人, 南平� 莆田较少, 各有 7 人与 10 人� 从年龄结构上看: 最高年龄为 90 岁, 最低年龄为 24 岁, 平均 年龄 59 岁� 其中 40 岁以 下的有 19 人 ,约占 总数 的 8% ; 41�60 岁的有 104 人, 约占总数的 45% ; 61 岁以上的有 109 人, 约占总数的 47%� 从生活保障上 看:年收入在 1 万 元以下的约占总数 的 34.5%, 在 1�3 万元的约占总数的 44.5% , 在 3 �5 万元的约 占总数的 12.7%,在 5 �10 万元的约 占总数的 5.6%,在 10 万元以上的约占总数的 2.7%�44.5%的人没有 社保, 28% 的 人没有医保� � �"非遗 " 项目传承现状 省级 "非遗" 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及其所属项目的传承发 展情况不尽相同, 据调查分析, 大体上可分为以下三种类型: 一是拓展型, 约占 10%�这部分传承人既有艺术基础又 善于经营, 有适度的市场规 模, 已探 索出一条适应市场规 律 的经营机制, 实现新型的传 承发展�如厦门的 漆线雕, 近几 年来经过艺人们的不断创新与市场开拓, 表现形式比以往更 加丰富 时尚, 形成了 一个年产 35 万件左 右� 产值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的漆线雕产业, 并且市场 规模还在不断扩大� 二是局限型, 约占 55% �这部分 "非遗" 项目只能 基本 解决眼下生存的问题, 受到体制� 资金� 传统经营模式等因素 的限制, 市场狭小, 难以发展�如东山宋金枣张振成� 张振顺 兄弟以家庭作坊形 式进行生产, 销售途径单一, 面临较大 困 难�漳州八宝印泥久 负盛名, 然而因原材料不 断涨价, 加上 体制� 资金� 人员等问题, 传承发展也面临着困境� 三是濒危型, 约占 35% �这部分 "非遗" 项目的问 题十 分典型 , 由 于市场严 重萎缩, 老 艺人相 继去世 , 人 才青黄 不

苏州非遗传承人知识产权保护存在问题及建议

苏州非遗传承人知识产权保护存在问题及建议

苏州非遗传承人知识产权保护存在问题及建议苏州作为中国历史文化名城,拥有丰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非遗)。

这些非遗项目代表着苏州的独特文化和传统技艺,是苏州人民的宝贵遗产。

然而,苏州非遗传承人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仍面临一些问题,这可能对苏州非遗的持续传承和发展构成威胁。

首先,苏州非遗传承人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相对较低。

传承人大多是老一代艺人,他们更注重技艺的传承和发展,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识不够明确。

这导致了许多非遗项目的技艺和技术细节缺乏有效的保护,容易受到模仿和抄袭。

第二,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建设还不够完善。

目前,尽管有相关法律法规的支持,但苏州非遗项目的知识产权保护仍然存在一些困难。

缺乏有效的制度保障、不完善的知识产权保护机构和服务体系,以及执法力度不足等问题,影响了苏州非遗传承人的知识产权保护。

针对上述问题,我认为可以提出以下建议:首先,加强非遗传承人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通过开展相关培训和宣传活动,提高非遗传承人对知识产权的认知,帮助他们了解知识产权的重要性,并指导他们如何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

其次,完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

建立健全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对非遗项目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建设,提供更便利的申请和保护手续,并加大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

同时,建立专门的非遗知识产权保护机构,提供更多全方位的支持和服务。

此外,增加非遗项目的宣传和推广力度。

通过举办展览、演出、发布介绍文化遗产的书籍和音像资料等方式,加强对苏州非遗项目的宣传和推广,提高其知名度和价值,为保护非遗项目的知识产权打下坚实基础。

总而言之,苏州非遗传承人知识产权保护存在一些问题,但通过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完善保护体系以及加大宣传力度等措施,我们可以更好地保护苏州非遗项目的知识产权,促进其持续传承和发展。

这将有助于继承和传承苏州独特的文化遗产,为苏州的文化建设做出更大贡献。

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管理办法

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管理办法

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传承发展**市优秀传统文化,支持和鼓励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承活动,加强动态管理,根据**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是指经市级文化主管部门认定,承担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传承、传播、弘扬、振兴等责任,在特定领域和行政区域内被公认具有代表性和影响力的传承人。

第三条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的认定与管理,应当立足完善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体系,增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存续力,尊重传承人的主体地位和权利,增强社区和群体的认同感,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

第四条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应当锤炼忠诚、执着、朴实的品格,增强使命和担当意识,提高传承实践能力,在开展传承、传播等活动时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坚持正确的历史观、国家观、民族观、文化观,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不得以歪曲、贬损等方式使用非物质文化遗产。

第五条市级文化主管部门根据全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实际,组织开展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管理、评估等工作。

第六条认定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履行申请、审核、评审、公示、公布等程序。

第七条符合下列条件的公民可以申请或被推荐为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一)遵纪守法,爱国敬业,德艺双馨;(二)居住或长期工作在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流布地区;(三)熟练掌握其传承的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知识和核心技艺,在项目所在领域和行政区域内公认具有代表性和影响力;(四)在该项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实践中具有核心、带头、示范作用,积极开展传承活动,培养后继人才。

仅从事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料搜集、整理和研究的人员不得认定为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

第八条公民提出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申请的,应当向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申报地文化主管部门提出。

上海市文化和旅游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和传承人认定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文化和旅游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和传承人认定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文化和旅游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和传承人认定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文化和旅游局•【公布日期】2023.05.01•【字号】沪文旅规〔2023〕2号•【施行日期】2023.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化正文上海市文化和旅游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和传承人认定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文化旅游局、相关单位:为有效地保护上海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和传承人,加强对本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和传承人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管理暂行办法》《上海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上海市文化和旅游局制定了《上海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和传承人认定保护管理办法》,现印发各单位,请遵照执行。

联系人:杨莉189****1183上海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和传承人认定保护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效保护和管理上海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和传承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上海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上海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是指列入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的上海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中的项目。

上海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是指经上海市文化和旅游局认定的传承人。

第三条上海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及其代表性传承人(以下分别简称“市级代表性项目”“市级代表性传承人”)的认定、保护和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认定第四条市级代表性项目、市级代表性传承人的认定工作由市文化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实施。

认定市级代表性项目、市级代表性传承人,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对非遗文化的传承和发展的建议

对非遗文化的传承和发展的建议

对非遗文化的传承和发展的建议非遗文化是指中国传统文化中具有独特价值和代表性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如传统音乐、舞蹈、戏曲、手工艺等。

保护和传承非遗文化对于维护民族文化的多样性和传统的延续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实现非遗文化的传承和发展,以下是一些建议:1. 加强非遗文化的宣传。

通过举办展览、演出、座谈会等活动,向公众介绍非遗文化的价值和魅力,增强公众对非遗文化的认识和关注度。

2. 建立非遗文化传承的机制。

成立专门的机构或组织,负责非遗文化的传承和培训工作,并提供相关资源和支持,为传承人提供更好的条件和环境。

3. 加强非遗文化的教育。

将非遗文化纳入学校的教育体系中,开设非遗文化相关的课程,培养学生对非遗文化的兴趣和理解,为非遗文化的传承和发展培养更多的人才。

4. 加强非遗文化的研究和保护。

加强对非遗文化的研究,收集和整理非遗文化的相关资料和信息,为非遗文化的保护和传承提供理论和实践的支持。

5. 注重非遗文化的创新和发展。

传承非遗文化的同时,也要注重对非遗文化的创新和发展,使其与现代社会相适应,吸引更多的年轻人参与其中。

6. 加强非遗文化与旅游业的结合。

非遗文化具有独特的地域特色和文化内涵,可以成为旅游业的重要资源,通过旅游的方式向更多的人宣传和展示非遗文化。

7. 推动非遗文化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通过国际交流与合作,将非遗文化介绍给世界各地的人们,增进各国之间的文化交流和理解。

8. 加强非遗文化的法律保护。

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明确非遗文化的保护责任和权益,加强对非遗文化的法律保护。

9. 激发非遗文化传承人的热情和责任感。

通过表彰和奖励优秀的非遗文化传承人,激发他们的热情和责任感,使他们更加积极地参与到非遗文化的传承和发展中。

10. 加强非遗文化的市场推广。

通过市场化的方式,推广非遗文化的产品和服务,增加非遗文化的影响力和市场竞争力。

保护和传承非遗文化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

只有通过多方合作和综合措施,才能实现非遗文化的传承和发展,使其在现代社会中焕发新的生机和活力。

非遗保护措施

非遗保护措施

非遗保护措施
1、收集保存
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众多,在进行保护工作的时候可能出现遗漏现象,应广泛进行非遗普查工作,然后用文字、影像等方式进行收集保存,这是最直接的保护方式。

2、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四级名录体系
建立国家、省、市、县级四级名录,形成从上到下的一个保护体系,国家的政策措施可以有效传达到下级部门,并且有效实施,从而真正达到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目的。

非遗保护的五种方法
3、认定和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
非物质文化是一种发展的文化形式,其载体是人,因此要加强其代表性传承人的保护。

4、建设生态保护区
非物质文化遗产和周围的生态环境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为了尽可能本真性的进行传承,就要建设生态保护区,实现文化生态的整体保护。

5、宣传展示
让非遗传承在公共场合以合理合法的形式表现,例如非遗音乐传承人登台演出、非遗技艺人现场表演制作过程等,使更多的人认识到非物质文化遗产。

尽量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代表性传承人发展成为团体的形式,这样可以增大文化的传承性和影响力。

非物质遗产保护法

非物质遗产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2011年2月2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调查第三章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第四章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与传播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各族人民世代相传并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以及与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相关的实物和场所。

包括:(一)传统口头文学以及作为其载体的语言;(二)传统美术、书法、音乐、舞蹈、戏剧、曲艺和杂技;(三)传统技艺、医药和历法;(四)传统礼仪、节庆等民俗;(五)传统体育和游艺;(六)其他非物质文化遗产。

属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实物和场所,凡属文物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国家对非物质文化遗产采取认定、记录、建档等措施予以保存,对体现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具有历史、文学、艺术、科学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采取传承、传播等措施予以保护。

第四条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应当注重其真实性、整体性和传承性,有利于增强中华民族的文化认同,有利于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有利于促进社会和谐和可持续发展。

第五条使用非物质文化遗产,应当尊重其形式和内涵。

禁止以歪曲、贬损等方式使用非物质文化遗产。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保护、保存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国家扶持民族地区、边远地区、贫困地区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

第七条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负责全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保存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保存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保存工作。

保护文化遗产的法律规定(3篇)

保护文化遗产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文化遗产的保护,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促进社会主义文化繁荣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文化遗产,包括物质文化遗产和非物质文化遗产。

物质文化遗产,是指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不可移动文物,包括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石刻、壁画、近代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等。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在历史、文学、艺术、科学、技术、民俗等方面具有独特价值,反映民族历史记忆、文化认同和民族精神,由人类口头传统、表演艺术、社会实践、节庆活动、有关自然和宇宙的知识和实践以及传统手工艺等构成。

第三条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二)坚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前进方向,弘扬民族优秀文化;(三)科学规划、合理布局,突出重点、分步实施;(四)加强宣传、提高公众文化遗产保护意识。

第四条国家建立健全文化遗产保护制度,制定文化遗产保护规划,采取措施加强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第五条国家对文化遗产实行分级保护制度,按照文化遗产的历史、艺术、科学价值,分为国家级、省级、市级和县级保护单位。

第六条国家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文化遗产保护,对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第七条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管理工作。

第八条国家对具有代表性的重要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石刻、壁画等,实行重点保护。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损毁、擅自迁移、拆除或者非法转让、买卖下列物质文化遗产:(一)列入世界文化遗产名录的物质文化遗产;(二)列入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名录的物质文化遗产;(三)列入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名录的物质文化遗产;(四)列入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名录的物质文化遗产;(五)列入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名录的物质文化遗产。

第十条对具有重要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物质文化遗产,应当采取以下措施进行保护:(一)制定保护规划;(二)设立专门的保护机构;(三)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包括修缮、加固、修复、重建等;(四)加强日常管理,确保文化遗产的安全;(五)开展科学研究,提高文化遗产的保护水平。

传承中华文化的措施和方法

传承中华文化的措施和方法

传承中华文化的措施和方法一、保护和传承文化遗产1. 对古建筑、古文物、传统手工艺等文化遗产进行保护和修复,防止人为破坏和自然侵蚀。

2. 加强对文化遗产的传承和教育,通过培训、传承人传帮带等方式,使传统手工艺等文化遗产得以延续和发扬。

二、推广和普及中华传统文化1. 通过教育系统,特别是中小学和大学教育,加强对中华传统文化的教育和普及,提高人们对传统文化的认知和理解。

2. 通过媒体,如电视、广播、网络等渠道,加强对中华传统文化的宣传和推广,增强人们的文化自信和文化认同。

3. 通过各种文化活动,如文化节、文化展览、传统手工艺展示等,使更多人了解和参与中华传统文化的传承和发展。

三、建立文化交流平台1. 加强与世界各国的文化交流与合作,通过文化展览、文艺演出、学术交流等方式,促进中华文化走向世界。

2. 建立多种文化交流平台,如文化中心、文化交流网站等,为国内外文化交流提供便利和机会。

四、发掘和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1. 对传统音乐、舞蹈、戏剧等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发掘和保护,防止其消失和失传。

2. 通过传承人传帮带、培训等方式,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和发展,使其得以延续和发扬。

五、弘扬中华传统美德1. 加强对孝道、礼仪、诚信等传统美德的宣传和教育,引导人们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和道德观。

2. 通过各种途径,如文艺作品、影视作品等,宣传和弘扬中华传统美德,使其在现代社会中得以传承和发展。

六、推动中华文化创新1. 通过文艺创作、影视制作等方式,推动中华文化的创新和发展,使其更具有时代特征和现代气息。

2. 鼓励和支持新兴文化产业的发展,如动漫、电竞、网络文化等,为中华文化的创新提供更多的机会和平台。

七、开展中华文化旅游1. 通过文化旅游、节庆活动等方式,推广中华传统文化,增加人们对传统文化的了解和认同。

2. 打造具有代表性的中华文化旅游景点和线路,提高旅游的文化内涵和质量,使人们在旅游中感受中华文化的魅力和价值。

非遗保护传承的经验做法

非遗保护传承的经验做法

非遗保护传承的经验做法非遗(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由人们创造、发展和传承的具有代表性、独特性和传承性的文化实践和表现形式。

为了保护非遗,许多地方和组织采用了各种经验做法,以确保其传承和发展。

以下是一些非遗保护传承的经验做法。

首先,意识和认识非遗的价值至关重要。

许多在非遗保护方面取得成功的组织和社区都意识到非遗的重要性,并将其视为文化传承和社区认同的重要组成部分。

这种认识有助于激发人们对非遗的保护和传承的热情。

其次,制定合适的保护政策和措施。

为了确保非遗的传承,政府和相关机构应该制定具体的政策和措施来推动非遗的保护和发展。

这些政策和措施可以包括资金支持、法律保护和监管措施等。

同时要建立非遗名录和清单,以便于管理和推广。

第三,加强非遗传承人的培养和传授。

传承人是非遗保护的核心,他们拥有传承非遗技艺和知识的重要角色。

因此,培养和传授新一代传承人是非遗保护的关键。

可以通过设立培训机构、举办比赛和展览以及提供奖学金等方式来鼓励和支持年轻人学习和传承非遗。

第四,加强社区参与和意识提高。

社区参与非遗保护是非常重要的,因为非遗是社区文化的一部分。

通过开展非遗展览、庆祝活动和培训班等,可以增强社区成员对非遗的认同和参与。

这种参与可以促进非遗的传承和保护,并且使社区更加团结和活跃。

最后,加强国际合作和交流。

非遗是世界文化的宝贵财富,各国应该加强合作,共同保护和传承非遗。

通过国际合作项目、交流活动和经验分享,可以加强不同国家之间的合作,促进非遗在国际上的保护和传播。

总体而言,非遗保护传承的经验做法包括:提高意识、制定政策、培养传承人、加强社区参与和加强国际合作。

这些经验做法可以为非遗的保护和传承提供有力的支持,确保非遗的独特价值得以传承和发展。

文化部关于非遗保护与传承的实施细则

文化部关于非遗保护与传承的实施细则

文化部关于非遗保护与传承的实施细则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时代的变迁,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传承显得尤为重要。

作为一个国家的精神财富和文化瑰宝,非遗代表着历史的传承和文化的保护。

为了更好地保护和传承非遗,文化部制定了一系列实施细则,以确保非遗的长期传承和可持续发展。

一、宣传与推广文化部将加大对非遗项目的宣传和推广力度。

通过各种媒体渠道,包括电视、广播、互联网等,向公众介绍非遗的价值和意义。

同时,鼓励各地开展非遗展览、演出、座谈会等活动,吸引更多人关注和参与非遗的保护与传承工作。

二、保护和鉴定为了确保非遗的真实性和原汁原味性,文化部将组织专家进行非遗项目的保护和鉴定工作。

对于具有代表性和历史独特性的非遗项目,将采取相关措施确保其传承和保护。

此外,还将加强非遗传统工艺的保护和复兴工作,以确保非遗技艺得到有效传承。

三、人才培养与传承文化部将着力培养非遗传承人和专业人才。

通过建立非遗传承人培训中心和专业学校,提供系统的培训和教育,传授非遗技艺和知识。

鼓励有传承意愿的年轻人参与非遗项目的学习和传承,推动非遗技艺的青年传承。

四、产业化与市场推广为了促进非遗的可持续发展,文化部将鼓励非遗项目的产业化和市场推广。

通过与相关产业的合作,将非遗产品打造成具有市场竞争力的文化产品。

同时,还将加强对非遗项目的品牌建设和知识产权保护,确保非遗技艺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五、国际交流与合作文化部将积极推动非遗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与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文化部门、机构开展合作,促进非遗项目的国际传播和交流。

同时,也将鼓励海外华人华侨参与非遗的保护与传承工作,实现非遗文化的全球传播。

六、监督与评估文化部将建立非遗保护与传承的监督与评估机制。

通过定期评估和考核,对非遗项目的保护与传承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对于表现突出的非遗项目和个人,将予以表彰和奖励,以激励更多的人参与非遗的保护与传承。

总结:文化部关于非遗保护与传承的实施细则为非遗的保护与传承提供了明确的指导和方向。

非遗代表性传承人的工作报告

非遗代表性传承人的工作报告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非遗代表性传承人的工作报告篇一:20XX年度代表性传承人自查报告20XX年度代表性传承人自查报告我叫梁忠民、男、现年70岁,是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项目“烟花爆竹制作技艺、架花烟花爆竹技艺”代表性传承人和陕西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洋县架花焰火技艺”的代表性传承人,现将今年项目传承活动开展情况进行自查和汇报如下:一、传承补助经费下发使用情况:今年的传承活动资助经费已于20XX年4月20日收到4000元,本传承经费除部份用于本人检查身体和医疗外、其余大部份用于本项目传承保护工作。

主要用于项目的技艺培训活动、传承带徒工作和项目技艺的操作技能训练、创新、展演培训等传承活动工作。

二、20XX年传承活动的开展情况汇报20XX4年我在烟花爆竹制作技艺、架花焰火爆竹制作,燃放技艺的传承保护工作中、不断创新思路、拓展视野、改进方法、有效的开展了下列项目传承保护活动:1、继续加强对非遗项目传承保护工作重要性的思想认识教育,对项目的骨干性传承人,新带徒弟、掌握项目核心技艺人员先后两次组织培训,通过学习“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法”、“陕西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等法规规定、提高传承人对项目传承保护的文化价值、科学价值及历史价值的认识、激发传承保护的积极性、克服保守思想和狭隘的门派观念、坚持“保护为主、传承发展”的方针,促进我国文化产业大发展、大繁荣。

决心把“烟花爆竹、架花焰火技艺”这一与老百姓精神文化生活息息相关的文化产业做强、做大、做安全,为满足市场文化需求做出贡献。

2、扩大传承保护队伍、有组织的对项目传承活动进行传承培训,今年我新带女儿梁芳芳、女婿李春荣为重点徒弟、利用项目传习所现有设施、工具、材料等、对杆架花焰火的核心技艺、制作安装、燃放等技术进行二个月的教学培训、二人均能熟练操作。

使项目核心技艺得到牢固掌握和进展。

为各场次展演都取得圆满成功。

3、利用高温停产期间,组织所有项目传承人36人集中进行传承培训和工艺制做、累计单人传习时间8天64小时、制作项目工艺造型260余件、为春节、元宵节燃放展演活动打下良好基础。

非遗保护单位措施

非遗保护单位措施

非遗保护单位措施
非遗保护单位是指国家级、省级及自治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经认定并具有代表性的传承单位,为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和发展,非遗保护单位需要采取一系列措施。

1.立法保护:国家在法律层面为非遗保护单位提供了保护,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明确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范围和保护措施,为非遗保护单位提供了法律依据。

2.保护规划:非遗保护单位需要制定保护规划,明确传承目标,规划传承路径,设定传承责任人,确保非遗项目的传承和发展。

3.传承人培养:非遗保护单位应当重视培养和选拔传承人,对有传承潜力的人才进行培训和指导,确保非遗技艺的传承。

4.项目保护措施:为了保护非遗项目的实际传承,非遗保护单位需要采取相应的措施。

例如,制定保护标准,确保非遗项目的原汁原味传承;建立传承档案,记录非遗项目的传承经历和技艺要点;设立传承工作室,提供传承环境和便利条件。

5.媒体宣传:非遗保护单位可以利用各种媒体渠道,通过宣传报道、纪录片、网络直播等方式,提高非遗项目的知名度和认同感,推动非遗传承事业的发展。

6.社会参与:非遗保护单位需要积极与社会各界开展合作,组织非遗展览、非遗传习活动,鼓励社会公众参与到非遗传承中来,共同保护和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

7.经济支持:非遗保护单位需要获得相应的经费支持,用于保护和发展非遗项目。

国家、地方政府可以提供专项经费,非遗保护单位也可以通过商业开发、文化产品销售等方式进行自筹资金。

总之,非遗保护单位在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方面需要采取多种措施,包括法律保护、规划制定、传承人培养、项目保护、媒体宣传、社会参与和经济支持等,以确保非遗项目的传承和发展。

“非遗”保护与传承的现存问题及对策思考

“非遗”保护与传承的现存问题及对策思考

“非遗”保护与传承的现存问题及对策思考非物质文化遗产,简称“非遗”,是指以传统手工技艺、表演艺术、社会实践、传统音乐、传统舞蹈、传统戏剧、传统体育等为代表的人类文化传统。

随着全球化和现代化的推进,非遗面临着消失和衰败的威胁。

如何有效保护和传承非遗,成为了当今社会亟需解决的问题。

本文将探讨非遗保护与传承的现存问题,并提出对策思考。

问题一:非遗传承困难非遗传承困难是当前面临的主要问题之一。

随着时代的变迁和人口结构的变化,许多传统手工艺人年龄老化,年轻一代对非遗文化的兴趣逐渐减少,导致非遗传承面临困境。

许多非遗项目传承人的数量渐少,少数传承人之间的交流也不够充分,造成了非遗传承的中断和漏洞。

解决对策:建立非遗传承基地为了解决非遗传承困难的问题,可以建立非遗传承基地。

这些基地可以为传统手工艺人提供场所和资源,使他们可以通过展示、交流和传授技艺,吸引更多的年轻人加入到非遗保护和传承的行列中。

基地也可以成为传承人之间交流的平台,促进不同地区、不同传统手工艺的传承和发展。

问题二:非遗商业化和变味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一些非遗项目开始商业化,失去了原本的纯粹性和传统性,呈现出一些变味的现象。

一些商家为了迎合市场需求,改变了非遗项目的原本特色,造成了非遗的失真和混淆。

解决对策:加强非遗认证和监管为了解决非遗商业化和变味的问题,可以加强对非遗项目的认证和监管。

通过设立权威机构对非遗项目进行认证,确保非遗项目的原汁原味,避免商业化和变味。

建立监管机制,严格管理非遗项目的生产和销售,杜绝非遗项目的商业化行为和失真现象。

非遗项目传承人的培养是非遗传承和保护的关键,但是目前非遗传承人的培养存在不足的问题。

一方面,许多非遗项目传承人未能找到合适的接班人,无法将技艺传承下去;由于传统手工艺的要求比较高,培养非遗传承人需要时间和资源投入,但目前社会对此重视不足。

解决对策:加大对非遗传承人培养的支持和投入为了解决非遗传承人培养不足的问题,可以加大对非遗传承人培养的支持和投入。

可以采取哪些措施支持非遗传承人开展传播活动

可以采取哪些措施支持非遗传承人开展传播活动

可以采取哪些措施⽀持⾮遗传承⼈开展传播活动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我国对⾮物质⽂化遗产的⽀持⼒度是⾮常⼤的,不仅⽴法进⾏⽀持,还通过各种途径传播⾮物质⽂化遗产,那么可以采取什么措施⽀持⾮遗传承⼈开展传播活动?下⾯由店铺⼩编为读者进⾏相关知识的解答。

可以采取哪些措施⽀持⾮遗传承⼈开展传播活动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持国家级⾮物质⽂化遗产代表性传承⼈开展传承、传播等活动的措施包括提供必要的传承场所、提供必要的经费资助其开展授徒、传艺、交流等活动等。

《国家级⾮物质⽂化遗产代表性传承⼈认定与管理办法》(2020年3⽉1⽇起施⾏)第⼗七条⽂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根据需要采取下列措施,⽀持国家级⾮物质⽂化遗产代表性传承⼈开展传承、传播等活动:(⼀)提供必要的传承场所;(⼆)提供必要的经费资助其开展授徒、传艺、交流等活动;(三)指导、⽀持其开展⾮物质⽂化遗产记录、整理、建档、研究、出版、展览展⽰展演等活动;(四)⽀持其参加学习、培训;(五)⽀持其参与社会公益性活动;(六)⽀持其开展传承、传播等活动的其他措施。

对⽆经济收⼊来源、⽣活确有困难的国家级⾮物质⽂化遗产代表性传承⼈,所在地⽂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协调有关部门积极创造条件,并⿎励社会组织和个⼈提供资助,保障其基本⽣活需求。

⾮物质⽂化遗产申报要求是什么(⼀)具有展现中华民族⽂化创造⼒的杰出价值;(⼆)扎根于相关社区的⽂化传统,世代相传,具有鲜明的地⽅特⾊;(三)具有促进中华民族⽂化认同、增强社会凝聚⼒、增进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的作⽤,是⽂化交流的重要纽带;(四)出⾊地运⽤传统⼯艺和技能,体现出⾼超的⽔平;(五)具有见证中华民族活的⽂化传统的独特价值;(六)对维系中华民族的⽂化传承具有重要意义,同时因社会变⾰或缺乏保护措施⽽⾯临消失的危险。

以上知识就是⼩编对相关法律问题进⾏的解答,⽀持国家级⾮物质⽂化遗产代表性传承⼈开展传承、传播等活动的措施包括提供必要的传承场所、提供必要的经费资助其开展授徒、传艺、交流等活动等。

四川省川剧保护传承条例

四川省川剧保护传承条例

四川省川剧保护传承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07.29•【字号】四川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1号•【施行日期】2024.09.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文物及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正文四川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1号《四川省川剧保护传承条例》已由四川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24年7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9月1日起施行。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4年7月29日四川省川剧保护传承条例(2024年7月29日四川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了继承和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保护传承川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川剧的保护传承以及相关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川剧的保护传承,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坚持守正创新,坚持政府主导、部门负责、社会参与的原则,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方针。

第四条川剧保护传承的对象,包括下列具有历史、文学、艺术、美学价值的川剧传统文化表现形式以及相关的实物、场所等:(一)川剧的代表性剧目、音乐、表演技艺、唱腔以及民俗、方言等;(二)与川剧相关的乐器、服饰、化妆、道具等实物及其制作、使用技艺;(三)与川剧相关的历史建筑、文献档案、影音资料等;(四)川西坝、资阳河、下川东、川北河等川剧河道艺术;(五)其他需要保护传承的对象。

法律、法规对川剧保护传承对象中属于文物、档案、历史建筑、数据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省和川剧流传分布的市(州)、县(市、区)(以下称相关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川剧保护传承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川剧保护传承工作协调机制,研究解决川剧保护传承中的重大事项,将川剧保护传承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中国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措施

中国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措施

中国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措施
中国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采取了多种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
1. 立法保护:中国制定了一系列相关法律和法规,例如2005
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明确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定义、保护和管理制度,强调保护传统文化的重要性。

2. 申遗保护:中国积极参与“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的申报工作,将具有代表性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申请列入该名录,从而获得国际认可和保护。

3. 保护基地建设:中国设立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基地,旨在保护、传承和开发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

这些基地提供培训、研究、展示等功能,帮助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传承技艺。

4. 传承人培训:中国组织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培训班和工作坊,培养和选拔新一代传承人,传承和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

5. 文化遗产展示和推广:中国通过组织举办文化遗产展览、文化交流活动等方式,向公众展示和推广非物质文化遗产,增强人们的保护意识。

6. 社区参与和社会各界支持:中国鼓励社区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组织社区活动和项目,使非物质文化遗产成为社区文化的一部分。

同时,社会各界也积极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
和传承,提供资金、技术和专业支持。

综上所述,中国通过立法保护、申遗保护、保护基地建设、传承人培训、展示推广以及社区参与等多种措施,致力于保护和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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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庄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保护措施
1、成立各种非遗项目学会。

自2006年以来,先后成立了“剪纸学会”、“柳编学会”、“唢呐学会”等民间学会,会长由代表性传承人担任,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进行传承活动提供了有利条件,调动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的工作积极性。

2、利用传统节日举办的各类展览。

展览邀请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亲临现场进行传授技艺,传承人的作品给予适当展览空间进行展示,并对传承人作品进行评奖,对优秀作品给予奖励。

3、鼓励传承人参加全国各地的展演活动。

利用媒体对传承人的技艺进行宣传推广,通过参加展演活动,大大提升传承人的社会知名度,从而更好地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

4、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传承保护基地。

由代表性传承人进行管理或直接参与,对非遗项目进行保护和传承人,定期举办技艺培训班,吸引更多人参加非遗项目培训,不断壮大传承人队伍。

5、积极协调社会各界力量筹措资金。

对传承人给予一定的生活补助,对在传承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优秀传承人进行表彰和奖励。

枣庄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
2010年7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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