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行政许可工作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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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一般程序办事指南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一般程序办事指南
要求的司法鉴定人执业许可证,机动车补充要求中要求的机动车检验引车员应持有与检验车型相对应的有效机 动车驾驶证等)。
3、资质认定证书复印件只需提供证书的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无需提供证书附表的复印件。 4、典型报告每个类别只需提供1份。
05 办理程序
办事程序
普通事项办理程序
a、网上提交申请: 法人登录陕西政务服务网,在搜索栏直接搜索“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选择需要办理的业务。 b、受理:收到材料5个工作日内,工作人员对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规范性进行审查,材料符 合要求的出具受理通知书;材料不符合要求的,5个工作日内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电话通知机构; (受理通知书上传网办系统,机构可到个人中心查看) c、技术评审:工作人员将网办系统中的申请材料发送至评审组,评审组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 请人的技术评审,技术评审包含书面审查和现场评审,技术评审不包含在资质认定期限内; d、许可决定:资质认定管理部门收到技术评审结论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 e、发放结果:准予许可的出证,并通知申请人领取许可结果,不予许可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 理由。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一般 程序办事指南
2023.6
01 适用范围
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西安市行政区域内向社会出具具有证 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的申请和 办理。
02 办理依据
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二条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 机构,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其计量检定、测试的能力和可靠 性考核合格。
1.符合申请条件 2.现场评审通过
(三)有如下情况之一的,不予批准:
1.不符合申请条件 2.现场评审不通过 3.申请材料造假 4.评审过程中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

申请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CMA)需要符合的条件、办理流程是及后续注意事项

申请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CMA)需要符合的条件、办理流程是及后续注意事项

申请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CMA)需要符合的条件、办理流程是及后续注意事项需要满足《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163号)第九条的规定。

1、申请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依法成立并能够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二)具有与其从事检验检测活动相适应的检验检测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三)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工作环境满足检验检测要求;(四)具备从事检验检测活动所必需的检验检测设备设施;(五)具有并有效运行保证其检验检测活动独立、公正、科学、诚信的管理体系;(六)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者标准、技术规范规定的特殊要求。

简单的说就是:1.是法人单位或者法人单位授权成立的组织;2.有满足要求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3.有满足要求的固定工作场所;4.有满足要求的设备设施;5.有满足要求的管理体系;6.符合法律法规及所申请的标准要求。

2、申请材料《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申请书》1份3、办理流程(一)申请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向国家认监委提交书面申请和相关材料;(二)国家认监委对申请人提交的书面申请和相关材料进行初审,自收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三)国家认监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人的技术评审,由于申请人整改或者其它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的情况除外;(四)资质认定部门应当自收到技术评审结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书面决定。

4.收费标准及依据不收费5.申请人权利及义务(一)依据《行政许可法》等申请人享有以下权利:1、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人有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平等权利,行政机关不得歧视。

2、申请人对行政机关有关行政许可公示内容有要求解释、说明的权利。

3、申请人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享有陈述权、申辩权。

4、申请人行政机关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有权查阅。

5、申请人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6、申请人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国家认监委关于印发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配套工作程序和技术要求的通知

国家认监委关于印发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配套工作程序和技术要求的通知

国家认监委关于印发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配套工作程序和技术要求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5.07.29•【文号】国认实〔2015〕50号•【施行日期】2015.07.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正文国家认监委关于印发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配套工作程序和技术要求的通知国认实〔2015〕5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各国家资质认定(计量认证)行业评审组,认证认可中国合格评定中心:《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第163号)已于2015年4月9日公布,自2015年8月1日施行。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该办法,我委现印发《资质认定公正性和保密性要求》等15份配套工作程序和技术要求(不发纸质版,请在认监委网站下载,网址:),相关文件自发布之日起试行,试行期一年,请有关单位遵照执行,特此通知。

附件:1.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公正性和保密性要求2.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专业技术评价机构基本要求3.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员管理要求4.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标志及其使用要求5.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及其使用要求6.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检验检测专用章使用要求7.检验检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分类监管实施意见8.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工作程序9.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10.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刑事技术机构评审补充要求11.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司法鉴定机构评审补充要求12.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许可公示表13.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申请书14.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报告15.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审批表国家认监委2015年7月29日。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工作程序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工作程序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工作程序一、引言检验检测机构的资质认定评审工作是确保机构能够按照相关标准和要求进行准确、可靠的检验检测工作的重要环节。

本文将详细介绍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工作的程序。

二、背景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工作是为了保证机构在特定领域内具备一定的技术能力和管理能力,能够为社会提供准确、可靠的检验检测服务。

评审程序的严谨性和透明性对于确保机构的资质认定具有重要意义。

三、资质认定评审工作程序1. 申请阶段a. 机构向相关认定机构递交资质认定申请,包括机构基本信息、组织结构、人员配备、设备设施等相关资料。

b. 认定机构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确保申请材料的完整性和合规性。

2. 现场评审阶段a. 认定机构组织专家对申请机构进行现场评审,包括对机构的实际工作环境、设备设施、人员配备等进行检查。

b. 专家对机构的管理体系、技术能力、质量控制等方面进行评估,并填写评审报告。

c. 评审过程中,专家与机构进行沟通交流,了解机构的实际情况,以便进行准确的评估。

3. 评审报告编制a. 专家根据现场评审结果和相关标准,编制评审报告。

b. 评审报告包括对机构的优势和不足之处的详细描述,以及对机构是否符合相关标准的评估结论。

4. 决策阶段a. 认定机构根据评审报告和专家的评估意见,做出是否认定机构资质的决策。

b. 决策结果通知机构,并说明认定的有效期限。

5. 监督检查阶段a. 认定机构对已认定的机构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确保机构持续符合相关标准和要求。

b. 监督检查结果作为机构是否能够继续保持资质的重要依据。

四、注意事项1. 评审程序的公正性和透明性是评审工作的基本要求,评审机构应确保评审过程的公正性,避免利益冲突。

2. 评审过程中,机构应积极配合专家的评审工作,提供真实、准确的信息。

3. 评审报告应准确反映机构的实际情况,评估结论应基于客观的评价标准。

4. 监督检查工作应及时、有效地开展,确保机构能够持续符合相关标准和要求。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行政许可 解读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行政许可 解读
(一)申请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向国家认监委或者省级资 质认定部门(以下统称资质认定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和相关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二)资质认定部门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书面申请和相关材料进行初审,自收到之日起5个 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三)资质认定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依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基本 规范、评审准则的要求,完成对申请人的技术评审。技术评审包括书面审查和现场评审。技术评 审时间不计算在资质认定期限内,资质认定部门应当将技术评审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由于申请 人整改或者其它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的情况除外; (四)资质认定部门应当自收到技术评审结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书 面决定。准予许可的,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资质认定证书。不予许可 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资质认定条件和程序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申请条件
第九条 申请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依法成立并能够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1.其他组织包括:依法取得工商行政机关颁发的《营业执照》的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特殊普通合伙
企业、民政部门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机构。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各级监管职责
第五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主管全国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负责检验检测
机构资质认定的统一管理、组织实施、综合协调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省级资 质认定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检验检测机构的资质认定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检验检测机构的 监督管理工作。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申报流程讲解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申报流程讲解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申报流程讲解下载温馨提示:该文档是我店铺精心编制而成,希望大家下载以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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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流程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流程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流程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流程是指通过一系列的程序和标准来对检验检测机构的能力和水平进行评估和认定的过程。

在这个流程中,政府或相关机构会对检验检测机构的技术能力、设备设施、质量管理体系等进行评估,以确保其能够提供准确、可靠的检验检测结果,并达到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

下面将详细介绍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流程。

1.准备申请材料2.递交申请并缴纳费用申请机构需要将准备好的申请材料递交给资质认定机构,并缴纳相应的认定费用。

3.初步审核资质认定机构会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核,包括确保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等。

如果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申请机构需要进行补充或修改。

4.现场评审通过初步审核后,资质认定机构会组织专家进行现场评审。

评审的内容包括检验检测机构的技术能力、设备设施、人员素质、管理体系等方面。

评审专家将对机构的各项条件进行考核和评估,并填写评审报告。

5.评审结果公示评审结束后,资质认定机构将对评审结果进行公示。

申请机构可以对评审结果提出异议,如果申请机构对评审结果有异议,资质认定机构将组织专家重新评审。

6.资质认定在评审结果公示没有异议的情况下,资质认定机构将对申请机构进行资质认定,并颁发相应的资质证书。

资质认定机构还会将认定结果公示,并定期进行复核和监督。

7.资质证书有效期续签资质认定证书通常有一定的有效期,一般为三年或五年。

在资质证书即将到期之前,申请机构需要进行续签申请。

续签申请流程和初次申请类似,需要递交相应的申请材料并缴纳费用。

上述是一个基本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流程。

具体的流程可能会因各地法规和标准不同而有所差异,但总体流程大致相同。

通过资质认定,政府或相关机构能够对检验检测机构的能力和水平进行有效监督和管理,保证检验检测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维护公共利益和消费者权益。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工作程序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工作程序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工作程序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工作程序一般包括以下步骤:
1. 提交申请:检验检测机构向相关认定机构提交资质认定申请,包括填写申请
表格和提供相关材料。

2. 材料审查:认定机构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确认是否符合资质认定要求,包
括机构的法定资质、实验室设备和人员的资质等。

3. 现场评审:认定机构组织现场评审,对机构的实验室设备、实验室管理体系、人员素质等进行检查和评估。

评审人员可能会进行设备检查、文件审核、访谈等方式来评估机构的能力和符合性。

4. 报告编制:认定机构根据现场评审的结果,编制评审报告,包括评审结论和
建议。

5. 复核和决策:认定机构内部进行复核和决策,根据评审报告和评审结果,决
定是否给予机构资质认定。

6. 发布认定结果:认定机构向申请机构发布资质认定结果,包括认定的有效期、认定范围等信息。

7. 监督检查:认定机构对已认定的机构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确保机
构持续符合认定要求。

需要注意的是,不同的国家和地区可能会有不同的具体程序和要求,上述步骤
仅供参考。

检查机构资质认定 审批流程

检查机构资质认定 审批流程

检查机构资质认定审批流程1.期限许可工作为20日,不包括技术能力评审期限。

具体为:5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完整性审查;5日内将符合条件的申请材料送技术评审机构;收到技术评审材料后5日内完成对材料的审查;做出行政许可决定后10日内通知申请机构领取资质认定证书及附表;2、审批主体审批主体为:国家认监委执行部门为:实验室与检测监管部机构管理处3、申请申请单位向国家认监委提出资质认定申请。

报送申请书(一式三份),并提供所要求的材料(1套)。

申请书可从认监委网站上下载。

4、受理4.1审查申请材料认监委实验室部机构管理处接到申请材料后,5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完整性的审查,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口头或者书面方式一次告知申请单位进行补充。

4.2受理申请符合受理条件的,受理申请,出具《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并在5日内将相关材料送技术评审机构并获取送达回证。

4.3 不受理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受理申请,出具《行政许可不予以受理决定书》并说明理由。

5、技术评审5.1 安排评审承担技术评审的机构在接到认监委对申请机构的技术评审要求后2个月内安排现场评审。

5.2 评审结果的上报技术评审完成后(包括整改),评审机构于5个工作日内向认监委实验室部评审管理处报告技术评审结果。

6、审批6.1 审核评审材料机构管理处接到评审报告后,对评审材料进行审核,在5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报实验室部主任。

6.2起草验收文件机构管理处根据部主任意见,5日内起草检查机构资质认定文件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审查不同意的需说明理由。

6.3 履行审批手续实验室部将资质认定文件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交认监委领导审批,。

资质认定文件寄送有关单位,并按委文件管理要求进行存档。

6.4发放证书机构管理处负责打印资质认定证书及附表,自决定许可之日起10日内通知申请单位领取。

6.5材料存档机构管理处负责将申请、受理、审批的所有材料整理存档。

7、公布获得资质认定的机构名称、地址、资质认定证书编号、资质认定项目、资质认定有效期等信息将通过认监委网站行政审批专栏对社会公布。

浙江省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行政许可工作程序

浙江省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行政许可工作程序

- -省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行政许可工作程序1.目的为进一步规全省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行政许可工作,保证其规、有序运行,依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方法?、?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管理方法?、?省检验机构管理条例?、?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那么?、?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那么?、?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司法鉴定机构评审补充要求?,结合我省工作实际,编制本工作程序。

2.围本工作程序适用于全省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行政许可工作的全过程,即申请、受理、技术评审、审批发证和获证后的变更、扩项及复评审。

3.工作职责3.1省局负责全省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行政许可的业务指导和监视检查。

3.2各市局负责属地围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含首次申请、复评审、扩项、变更〕的受理、审核、组织技术评审、审批发证。

3.3评审组负责申请材料审查、评审方案制定、现场技术评审、5.申请申请人申请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行政许可的,通过省政务效劳网〔./〕向所属市质监局填写上报以下申请材料:5.1检验检测机构根本情况;5.2申请书〔word版本,涉及签字盖章的页用扫描插页〕;5.3质量手册和程序文件;5.4法人明;5.5新增审查认可工程批准文件〔需要时〕;5.6申请工程的典型检测报告、机构比对报告或能力验证报告清单;5.7检验检测人员岗位资质证书(适用于法律法规、规章必须持证上岗的情况);5.8 关键岗位人员〔质量主管、技术负责人、授权签字人〕职称、学历、经历证明材料;5.9人员聘用劳动合同或事业编制等相关证明材料(劳动合同证明适用于聘用制、合同制人员);5.10审员证书;5.11提供最近一次的部审核报告和管理评审报告〔首次申请的,管理体系运行6个月以上〕。

6.受理6.1市局行政办事大厅窗口工作人员〔以下简称:窗口工作人员〕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展完整性审查。

符合受理要求的,即时受理,申请材料进入市局处室;不符合受理要求的,即时告知申请人对材料进展补正。

资质认定工作流程图

资质认定工作流程图

分管局领导审批
分管局领导审批(5 个工作日)审批人:赵泰 初
办 证 大 厅
5 个 工 作 日
证件打印及发放 办证大厅制作并发放检验检测机构资质 认定证书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5 个工作 日)负责人:A(A1、A2)岗。
钟 蔚 恒
经 办 机 构
时 限
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数据和结果的检验检测机构 资质认定工作流程图
办理时限: 35 个工作日(不包括技术评审时间)
申请人提出申请 补正告知书 办证大厅向申请人 发放《行政许可不 予受理决定书》, 并送达。 办证大厅向申请人 发放 《行政许可受理 决定书》,并送达。
负 责 人
办 证 大 厅
2 个 工 作 日 申请受理 办证大厅接收并审查材料, 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2 工作日)。责任人:A(A1、A2)岗。 不合格 合 格 组织现场评审 评审中心(专业技术评价机构)派遣评审组对检 验检测机构进行技术评审(资料和现场审查)。 评审组汇总评审材料(包括整改材料)及审查结 论报送评审中心(专业技术评价机构)(8 个工 作日)。负责人:B(B1、B2)岗。(审查人员 在审查中发现不符合法定要求的, 告知申请 人限期完成整改纠正.专家评审和不符合项 目整改纠正时间不计入行政许可办理时限)
材料汇总上报 评审中心(专业技术评价机构) 完成上报的核 查材料汇总,并报认证处,(5 个工作日)。 负责人:B(B1、B2)岗。
认证处材料审查
认证处完成材料审查并报批(7 个工作日) 。 责任人:A 赖振胜、B 宋建群 15 认 证 处 个 工 作 日
材料不合格 材料合格
周 元 根
认证处处长审核 (周元根 3 个工作日)
钟 蔚 恒
评 审 中 心

浙江省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告知承诺管理办法

浙江省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告知承诺管理办法

浙江省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告知承诺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优化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以下简称计量认证)行政审批程序,完善监管方式,提高行政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浙江省检验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的通知》(国发〔2019〕25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浙政发〔2019〕27号)及《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改革工作的意见》(国市监检测〔2019〕206号)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告知承诺,是指检验检测机构自愿提出计量认证行政许可申请,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局)或者受其委托的市、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资质认定部门)一次性告知其计量认证行政许可所需条件、要求和相关材料,检验检测机构以书面形式承诺其符合法定条件和技术能力要求,由资质认定部门作出准予计量认证行政许可决定的方式。

第三条向社会出具证明数据和结果的检验检测机构首次申请计量认证、延续资质认定证书有效期、增加检验检测项目、检验检测场所变更时,可以选择以告知承诺的方式取得相应计量认证行政许可。

对于申请项目含特殊食品、医疗器械的检验检测机构暂不适用告知承诺的方式。

第四条符合第三条要求的申请人对于告知承诺行政审批事项可以选择或者不选择告知承诺行政审批方式。

选择了告知承诺行政审批事项,不承诺或者逾期不作出承诺的,视为不同意告知承诺行政审批方式。

对实行告知承诺的行政审批事项,申请人不选择、不承诺或逾期不作出承诺的,行政审批机关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实施行政审批。

第五条省局负责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告知承诺统一管理、组织实施、后续核查监督工作。

各市、县(区、市)资质认定部门负责实施所辖区域内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告知承诺、后续核查监督检查工作。

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做好省级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行政许可事项委托下放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做好省级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行政许可事项委托下放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做好省级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行政许可事项委托下放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公布日期】2015.04.20•【字号】•【施行日期】2015.04.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许可正文关于做好省级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行政许可事项委托下放工作的通知各市、县(市、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省质量技术审查评价中心: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下放部分省级审批事项和管理事项的通知》(浙政发〔2012〕73号),按照简政放权、提高效能和“四减少”、“四放权”的要求,省局已于前期将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行政审批工作委托下放给各市及有关试点县(市、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场监督管理局)。

一年多来,各单位都能严格按照签订的“行政许可委托书”要求和省局的相关规定开展行政许可工作,初步取得了简政放权的积极效果。

为进一步深化省局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提高行政效能,理顺监管职责,省局决定将省级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的受理、审核审批、证后监管等工作,委托下放给省级检验机构所在地的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场监督管理局)。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委托下放事项省级检验机构资质认定,包括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资格审批、检验机构的计量认证、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检验资格许可和建立公正计量行(站)审批等行政许可事项。

二、委托下放时间自2015年5月1日起,将原委托给省质量技术审查评价中心负责的省级检验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委托下放给检验机构所在地的市局及已办理过委托手续的部分县级局,并将省级检验机构纳入地方监管范围。

5月1日前已申请但尚未办结的行政许可事项,仍由省质量技术审查评价中心负责办理完成,发证后办理移交。

三、做好移交工作省质量技术审查评价中心要主动做好与省级检验机构所在地质监部门的档案等工作移交,强化对行政许可技术专家及评审员的日常监管和考核,从源头保障和提升行政许可工作的质量。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工作程序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工作程序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工作程序一、引言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工作程序是为了保障检验检测机构的质量和能力,提高检验检测结果的可靠性和准确性而制定的。

本文将详细介绍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工作程序的各个环节和步骤。

二、背景随着科技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对产品和服务的质量要求越来越高。

检验检测机构作为评估产品和服务质量的重要环节,其资质认定评审工作显得尤为重要。

通过对检验检测机构的资质认定评审,可以确保其具备必要的技术能力和管理水平,从而提高检验检测结果的可靠性和准确性。

三、程序概述1. 申请资料准备检验检测机构首先需要准备申请资料,包括机构基本信息、人员组织结构、实验室设备和仪器设备等。

申请资料的准备需要符合相关标准和要求。

2. 资格初审资格初审是对申请资料的审核,主要是检查申请资料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初审包括对机构基本信息的核实、人员组织结构的审查、实验室设备和仪器设备的检查等。

3. 现场评审现场评审是对检验检测机构的实际情况进行评估和审核。

评审团将对机构的实验室设备和仪器设备、人员组织结构、实验室管理制度等进行现场检查和评估。

4. 技术能力评估技术能力评估是对检验检测机构的技术能力进行评估和验证。

评估内容包括实验室的测试方法和标准、人员的技术能力和培训情况等。

5. 综合评价综合评价是对检验检测机构的各项评审结果进行综合考虑和评价。

评价内容包括机构的管理水平、实验室设备和仪器设备的完备性、人员的技术能力和培训情况等。

6. 认定结果公示认定结果公示是将评审结果向社会公开,以接受社会监督和检验检测机构的选择。

公示内容包括机构的名称、认定级别、认定时间等。

四、注意事项1. 申请资料的准备需要符合相关标准和要求,确保资料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2. 现场评审和技术能力评估需要有专业的评审团队和评估方法,确保评审结果的客观性和准确性。

3. 综合评价需要综合考虑各项评审结果,确保评价结果的公正性和准确性。

4. 认定结果公示需要及时进行,确保评审结果的透明度和公开性。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证书办理流程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证书办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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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工作程序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工作程序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工作程序附件8: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工作程序本评审工作程序依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要求制定,其目的是规范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过程。

1评审类型及时限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工作分为:现场评审和书面审查。

1.1 现场评审现场评审的类型,包括首次评审、变更评审、复查评审和其他评审。

首次评审:对未获得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在其建立和运行管理体系后提出申请,资质认定部门对其是否满足资质认定条件进行现场确认的评审。

变更评审:对已获得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其组织机构、工作场所、关键人员、技术能力、管理体系等发生变化,资质认定部门对其是否满足资质认定条件进行现场确认的评审。

复查评审:对已获得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在资质认定证书有效期届满前三个月申请办理证书延续,资质认定部门对其资质是否持续满足资质认定条件进行现场确认的评审。

其他评审:对已获得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因资质认定部门监管、处理申诉投诉等需要,对检验检测机构是否满足资质认定条件进行现场确认的评审。

1.2 书面审查书面审查的类型,包括变更审查和自我声明审查。

变更审查:对已获得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其机构名称、法人性质、地址、法定代表人、最高管理者、技术负责人、授权签字人、检验检测标准等发生变更,或自愿取消资质认定项目,资质认定部门对其变更情况是否满足资质认定条件进行的书面审核。

自我声明审查:对已获得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部门对其的自我声明的书面审核。

对于作出自我声明的机构,资质认定部门将在后续监督管理中对其声明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检查,若发现承诺内容不实,资质认定部门将撤销审批决定,并将相关情况记入诚信档案。

1.3 技术评审时限资质认定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当及时组织专家进行评审,技术评审应当在资质认定部门受理申请后45个工作日内完成(含提交评审结论),由于申请人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在规定时限内完成的情况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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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行政许可工作程序1.目的为进一步规范全省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行政许可工作,保证其规范、有序运行,依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浙江省检验机构管理条例》、《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司法鉴定机构评审补充要求》,结合我省工作实际,编制本工作程序。

2.范围本工作程序适用于全省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行政许可工作的全过程,即申请、受理、技术评审、审批发证和获证后的变更、扩项及复评审。

3.工作职责3.1省局负责全省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行政许可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3.2各市局负责属地范围内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含首次申请、复评审、扩项、变更)的受理、审核、组织技术评审、审批发证。

3.3评审组负责申请材料审查、评审计划制定、现场技术评审、整改验证和评审材料上报工作精品申请人申请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行政许可的,通过浙江省政务服务网(网址:/)向所属市质监局填写上报以下申请材料:5.1检验检测机构基本情况;5.1.1检验检测机构概况;5.1.2申请的类型及证书状况;5.1.3申请资质认定的专业领域;5.1.4检验检测机构资源情况;5.1.5分支机构、多场所实验室(适用时);5.2申请书(word版本,涉及签字盖章的页用扫描插页);5.3质量手册和程序文件;5.4法人资格证明;5.4.1独立法人机构;5.4.1.1事业单位:事业单位法人证书;5.4.1.2企业及其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5.4.2非独立法人机构;5.4.2.1所属法人法律地位的证明文件(同5.4.1);5.4.2.2法人授权文件;5.4.2.3所属法人单位批准设置该机构的批文;5.4.2.4所属法人单位任命该机构最高管理者的文件;5.5新增审查认可项目批准文件(需要时);精品5.6申请项目的典型检测报告、机构比对报告或能力验证报告清单;5.7检验检测人员岗位资质证书(适用于法律法规、规章必须持证上岗的情况);5.8 关键岗位人员(质量主管、技术负责人、授权签字人)职称、学历、经历证明材料;5.9人员聘用劳动合同或事业编制等相关证明材料(劳动合同证明适用于聘用制、合同制人员);5.10内审员证书;5.11提供最近一次的内部审核报告和管理评审报告(首次申请的,管理体系运行6个月以上)。

6.受理6.1市局行政办事大厅窗口工作人员(以下简称:窗口工作人员)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完整性审查。

符合受理要求的,即时受理,申请材料进入市局处室;不符合受理要求的,即时告知申请人对材料进行补正。

6.2市局处室接到窗口工作人员提交的申请材料后,应及时对材料的准确性、真实性进行审核,申请材料中有缺、漏的,应在3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对材料进行补正或退回。

7.组织技术评审7.1组建评审组对审查符合要求的,市局处室应在2个工作日内,根据检验精品检测机构申请项目的专业领域组建评审组,评审组成员原则上由网上系统随机产生,评审组成员的技术能力必须覆盖申请项目,评审组一般由1名组长和1名以上评审员或技术专家组成。

评审组组建后,市局处室将评审任务下达到评审组长。

精品7.2书面审查7.2.1评审组长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材料审查意见、评审计划通过系统上报市局处室。

7.2.2市局处室对上报的评审计划等相关材料在2个工作日内审核完备,签署意见并制定行政许可期限告知书,进入现场技术评审环节。

7.3现场技术评审7.3.1现场评审前,评审组长应组织评审员/技术专家编制现场试验计划。

现场试验计划应根据检验检测机构的申请项目、仪器设备配置、检验人员结构及能力验证情况制定。

对首次、扩项申请的项目,现场试验的项目/参数应能覆盖申请的全部项目/参数;对复查申请的项目,应能覆盖全部类别的主要检测项目/参数,其典型项目/参数必须列入;对参加国家认监委或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的能力验证、市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能力比对考核且结果符合要求的检验检测机构,自能力验证/比对结果通报之日起2年内,如设备、标准、人员、环境条件都没有发生变化,可免除对相同项目/参数的现场试验。

精品7.3.2评审组根据现场试验计划的要求,准备好现场试验考核的标准试品/试样。

试验项目中由评审组提供的盲样应具备溯源性。

7.3.3评审组全体成员应根据行政许可期限告知书的要求,按时到达被评审机构。

7.3.4现场评审实施7.3.4.1 现场评审按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工作程序》第3条实施技术评审有关要求进行。

7.3.4.2 评审组长组织相关专业的评审员/技术专家,对检验检测机构推荐的授权签字人逐一进行考核,考核要有相关书面记录。

考核以笔试为主,可结合面试一起进行。

评审组应将授权签字人的考核情况记入《授权签字人评价记录表》,并确定授权签字人的签字领域(项目序号)。

7.3.4.3签署公正性声明,评审组每个成员都应在《现场评审人员公正性声明》表中签名。

检验检测机构最高管理者签署《检验检测机构廉洁自律声明》,交评审组长带走。

7.3.4.4检验检测机构在全部流程结束后,一周内在浙江省政务服务网填写工作评价反馈意见。

7.3.4.5评审补充要求对于食品、机动车、司法鉴定、刑事技术机构等有评审补充要求的领域,应包含补充要求的评审。

精品7.4 整改的跟踪验证现场评审结束后,检验检测机构在商定的时间内对评审组提出的不符合内容进行整改,整改时间不超过30个工作日。

整改完成后形成书面材料报评审组长确认,评审组长在收到检验检测机构的整改材料后,应在5个工作日完成跟踪验证,通过资质认定网上审批系统向各市局上报评审相关材料。

(1)对评审结论为“基本符合”的检验检测机构,应采取文件评审的方式进行跟踪验证:①检验检测机构提交整改报告和相应见证材料;②评审组长根据见证材料确认整改是否有效,符合要求;整改符合要求的,由评审组长填写《评审报告》中的《整改完成记录》,上报审批。

(2)对评审结论为“基本符合需现场复核”的检验检测机构,应采取现场检查的方式进行跟踪验证:①检验检测机构提交整改报告和相关见证材料;②评审组长组织相关评审人员,对需整改的不符合内容进行现场检查,确认整改是否有效;③整改有效、符合要求的,由评审组长填写《评审报告》中的《整改完成记录》,上报审批。

7.5评审材料汇总上报评审组应通过资质认定网上审批系统上报下列材料:(1)评审报告;精品(2)合格证书能力附表;(3)整改报告;(4)评审中发生的所有记录;7.6终止现场评审在现场评审过程中,遇到以下情况,评审组长经征询全组人员意见并报告下达评审任务的资质认定管理部门后可宣布终止现场评审。

评审组根据检验检测机构的实际情况,提出是否重新安排或取消对该机构评审的建议,经检验检测机构管理部门批准后执行。

(1)检验检测机构实际状况与申请书严重不符;(2)被评审检验检测机构存在《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规定的需要暂停、撤销资质的违法违规行为;(3)评审现场存在有危及人身健康安全的情况;(4)检验检测机构不能提供实施《评审准则》的质量记录,管理体系控制失效且认为在短期内不能纠正;(5)检验检测机构故意妨碍评审的正常进行,以致无法进行评审。

7.7对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评审的,评审组应提交书面说明材料。

8.审批和发证8.1审批精品8.1.1按属地原则由各市局负责接收评审组长上报的评审材料,对于材料不齐的,即时退回。

评审材料严重失实的,可另选派评审组重新进行现场评审。

8.1.2市局处室3个工作日内对评审材料进行审核,符合要求的,签署审核意见,提交市局分管领导审批。

8.1.3经审核,存在问题的,市局处室应在审核意见中写明问题和整改要求,退回评审组长,评审组长应在5个工作日内按要求完成整改,整改符合要求后,按8.1.2执行。

8.1.4市局分管领导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签署审批意见。

8.2 发证8.2.1证书印制。

各市局窗口工作人员凭市局领导签署的意见,在2个工作日内打印证书及项目附表;8.2.2证书送达。

申请人可从网上系统查询评审进度和结果,待审批完成后,窗口工作人员将证书、附表等邮件送达或者以其他方便的形式送达申请人。

9.资料保存9.1现场评审过程中形成的所有资料,均须上传到网上审批系统,以电子文档的形式按省局的相关要求保存。

9.2省局评管处适时对档案保存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10.变更10.1检验检测机构名称/地址变更10.1.1获证检验检测机构在证书有效期内,名称/地址发生变化精品时,可通过网上系统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精品10.1.1.1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名称/地址变更审批表;10.1.1.2 新检验检测机构名称的法律地位证明文件(适用名称变更,企业还需提供工商变更证明);10.1.2各市局处室对资料进行审查,地址变更如涉及实际检测场所搬迁,须组建评审组进行现场核查,核查完成后评审组将核查意见上报审批系统,提交市局审批。

10.1.3各市局对材料审核后,签署审批意见。

10.1.4各市局窗口工作人员负责向申请人换发新证及附表。

10.2检测标准变更10.2.1获证检验检测机构在证书有效期内检测标准发生变化时,应通过网上系统填写上报以下申请材料。

10.2.1.1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标准(方法)变更申请表标准变更情况说明,包括:变更内容,变更后检测方法、结果判定、人员、设备、设施、场地、环境条件对已认定项目有何影响等;10.2.1.2依据新标准试运行出具的报告(覆盖全部申请项目)及原始记录;10.2.1.3新增仪器设备检定/校准证书(适用时);10.2.1.4申请项目人员培训证明及上岗证。

10.2.2各市局处室对资料进行审查,签署意见后,安排评审员对标准变更进行确认。

精品10.2.3评审员确认后,通过系统提交市局处室审核,审核同意后报市局。

评审员的确认意见包括10.2.1.2的内容,建议是否同意标准变更,若评审员认为仅文件审查不能进行确认时,可安排现场进行确认,现场评审时间不超过一天。

现场评审的检验检测机构,应提供现场考核项目的原始记录和检验报告。

10.2.4各市局审核后,签署审批意见。

10.2.5各市局窗口工作人员负责向申请人增发标准变更后的证书附表。

10.3人员变更10.3.1.检验检测机构法定代表人、最高管理者、技术负责人、授权签字人等主要人员发生变更后,可通过网上系统填写上报以下申请材料;10.3.1.1单位情况说明(变更原因)及变更人员的基本情况;10.3.1.2检验检测机构人员变更备案审批表;10.3.1.3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变更);10.3.1.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法人变更);10.3.1.5最高管理者任命文件及身份证复印件(最高管理者变更);10.3.1.6技术负责人任命文件、职称证书、学历证书、劳动合同或事业编制证明(技术负责人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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