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刑法发展的现状与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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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网络刑法发展的现状 我国逐步加强了对防止网络犯罪和提高网络安全控制 的力度, 对网络运行安全和网络的经营秩序有了较好的控 制,不断进行相关的立法。 但是,目前缺乏系统的网络刑法 体系, 立法的层次较低, 管理型的司法解释和行政规章偏 多,因此在管理中存在着相互矛盾、相互交叉和层次过于细 化的问题,应对与现实情况不相符的立法进行调整。 网络犯 罪的犯罪形式不断变化,取证十分困难,尤其是对电子证据 缺乏合理的规范,对于这些证据难以有效的进行搜集。 网络 犯罪具有虚拟性、快速性和智能性的特点,因此犯罪人很少 能够留下足够的犯罪证据, 而且很容易使用非法手段消除 自己的犯罪证据。 同时一些个人和组织在受到损失之后,由 于一些原因,会夸大自己的损失,使取证面临更大的困难。 因此, 在取证的过程中不仅要依靠法律, 还要依靠技术手 段,将网络犯罪的危害性降到最低。 网络犯罪的行为日益向技术化的方向发展, 犯罪人通 过网络, 可以很快实现犯罪的目的。 犯罪方式还具有隐蔽 性,人们很难对计算机中的数据资料进行时事保护。 网络犯 罪的主要类型有以下几种:第一,网络盗窃,指的是在没有 经过其他人的允许之下,闯入其计算机系统之中,在局域网 络中任意窃取、下载和复制重要的经济信息或其它信息,或 者通过网络向计算机系统之中输入非法指令, 对他人的数 据和密码进行窃取, 通过非法的手段对其他人的相关信息 进行盗取,并以此获得经济效益。 第二,网络诈骗,指的是通 过虚假的代码或者口令进入他人的计算机系统之中, 并在 系统之中建立非法的记录或文件,目的是将这些作为正式、 有效的记录或者文件, 对相关的信息、 数据和程序进行仿 照,通过网络传播和发布影响商品交易、期货和证券的不正
也列入保护的范围之中, 最终使对非法入侵计算机系统罪 的保护范围不断扩大。 同时,应该借鉴已有的刑法对网络犯 罪进行认定,减少刑法在网络犯罪方面的滞后性,使立法与 现实状况相适应,但是由于缺乏专业性的法律规范,因此在 实际应用的过程之中有一定的难度。
三、提高网络犯罪的刑种 国外的网络犯罪,通常会使用财产刑、自由刑、资格刑 和生命刑相结合的方式, 但是我国的网络犯罪的刑种十分 单一,只有自由刑,而没有对生命刑、财产刑和资格刑做出 明确的规定,这无法和网络犯罪的特点相适应。 网络犯罪以 金融犯罪居多,其目的是获取经济利益,给被害人带来很大 的经济损失。 因此,应该基于上述的特点,在对犯人实施自 由刑的同时,配合实施财产刑,没收犯罪人一部分财产,实 行双罚制的惩罚措施, 对网络犯罪的直接负责人和主管人 员实施刑法,对网络犯罪的单位进行罚款。 财产刑在经济上 对犯罪人进行惩罚,使犯罪人的犯罪成本不断提高,促进打 击网络犯罪的能力,有效地遏制计算机犯罪。 四、网络犯罪的罪名缺乏明确规范 我国刑法针对网络犯罪,只规定了两个罪名。 但是,随 着网络的不断发展, 网络犯罪的手段和犯罪工具都不断发 展,侵犯对象和犯罪的方式也不断发生变化,在进行司法实 践的过程之中,已经不能和网络犯罪的现实情况相适应。 由 于网络犯罪的罪名缺乏明确规范, 会产生无法对犯罪人进 行定罪的现象。 在打击网络犯罪的过程之中,应该对公民公 共利益和自由权利之间做出明确的规定, 在进行刑事立法 的过程之中,应该将权利和利益有机的结合到一起,使法律 适应个人自由、社会利益和社会秩序三方面的发展。 因此, 应该在刑法之中增加以下几个罪名。 首先,非法使用网络罪 指在没有经过授权或者在超出授权的限制之外, 对网络资 源进行无偿的使用。 第二,擅自中断服务罪指的是在从事网 络信息管理的服务人员之中,不遵守国家的相关规定,擅自 终端服务,使通信系统无法进行正常的运行。 网络的服务人 员和管理人员可以利用其职务之便, 对计算机网络系统进 行破坏,使网络通信中断。 第三,盗窃计算机信息资源罪指 盗取他人的信息资源,非法占有数额较大的信息。 应该提高 对计算机信息资源的认识,将其作为一种虚拟财产,加强刑 法对这种无形财产的保护。 虚拟财产指的是使用数字化的 方式存在的个人财产, 这种无形财产将二进制的逻辑结构 作为依托的空间。 以电磁波存在的网络信息应该作为刑法 在判决过程之中的证据, 提高网络信息在认定方面的有效 性,减少对网络犯罪难以认定的问题,网络中的文字、声音、 软件、录像、相片和图标都可以作为判决的依据。 应该不断完善刑法立法, 随着网络犯罪形式的不断发 展,不断建设相应的法条。 针对网络犯罪种类多、变化快的 特点, 在完善刑法的过程之中应该对以下几个问题进行考 虑。 首先,将精确化和模糊化相结合,网络全方面的发展对 社会造成了冲击, 给社会的经济体制和政治体制以及上层 建筑都造成了很大的影响,随着这种社会制度的改变,法律 制度也必然会产生变革。 要不断完善对网络犯罪的鉴定,避 免在法庭上进行认定之后, 依然无法有效的进行惩罚的现 象。 例如,��
第 33 卷 第 4 期 2012 年 4 月
赤 峰 学 院 学 报( 汉 文 哲 学 社 会 科 学 版 ) Journal of Chifeng University(Soc.Sci)
Vol.wenku.baidu.com33 No.4 Apr. 2012
浅析网络刑法发展的现状与对策
李姗
(西华师范大学 法学院,四川 南充 637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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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信息,最终达到骗取他人钱财的目的。 第三,网络破坏,指 的是通过网络传播或制造病毒, 使病毒进入到其他人的计 算机系统之中,对系统中的正常信息产生巨大的破坏,使电 脑的使用受到的非法干预和影响, 或者在他人的电脑中设 置具有破坏性的程序, 对通讯网络和计算机系统进行非法 攻击,最终使他人遭受到经济损失。 第四,网络知识产权侵 犯,指的是对网络上他人的文字、图示、音像和商标等信息 进行超出授权范围的使用, 或者在没有经过授权的情况下 使用,并获得非法收益。 第五,网络教唆,指的是通过网络, 对暴力行为进行鼓吹和宣传,为犯罪行为提供手段、手法和 犯罪策划,最终为其他人的犯罪行为提供帮助。 第六,网络 色情,指的是在网络之中建立有淫秽内容的网页和网站,或 者为他人提供淫秽信息和淫秽网站, 在网络之中传播淫秽 的电影、小说、图片和音像,并在网络之中发布相关的信息, 通过网络进行嫖娼和卖淫等非法活动。 除了上述 6 种网络 犯罪形式之外,还有通过网络进行洗黑钱、盗取国家机密等 犯罪形式。 在网络之中,不仅存在着很多垃圾信息,还存在 着很多虚假性的信息, 一些非法商人通过网络对消费者进 行欺骗,或者对供应商进行蒙骗,这些不同形式的犯罪行为 严重影响了互联网的健康、安全和高效运行。
关键词:网络刑法;现状;对策 中图分类号:D92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2596(2012)04-0086-02
随着网络的不断发展, 网络犯罪这种新的犯罪类型产 生,我国目前的刑法针对网络犯罪的特点做出了规定,但是 由于网络犯罪具有相关理论不完善和滞后、 犯罪种类新的 特点, 刑法之中与网络犯罪相关的规定还存在着一些漏洞 和缺陷,无法和打击网络犯罪的现实情况相适应,因此需要 不断对其进行完善和讨论。
二、扩大对非法入侵计算机系统罪的保护范围 对计算机系统进行保护工作, 着重于维护我国的国防 建设、国家事务、经济建设和高端的科学技术等相关领域的 计算机安全。 在 1997 年实施的新刑法之中明确规定了对计 算机系统罪的保护范围,即“国防建设、国家事务、经济建设 和高端的科学技术等相关领域”,将与经济建设相关的计算 机领域排除在了保护范围之外。 随着网络的不断发展,其在 社会之中的作用也不断提高, 计算机网络在经济建设之中 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国民信息不断向网络化和信息化的方 向发展, 有助于我国实现以信息化促进工业化的发展战略 的实现。 在打击网络犯罪的过程之中,由于将对经济建设的 保护排除在外, 因此很难对网络犯罪行为和对社会产生严 重危害的网络行为进行起诉。 所以,应该使本罪的犯罪对象 不断扩大,将航空、金融、交通和医疗等领域的计算机系统
摘 要:网络具有资源共享和开放性的特点,因此十分容易产生网络犯罪的现象,对传统的刑法产生一定影响,使其无法 与新形势下的网络犯罪相适应。刑法应该不断调整其规范,健全法律法规体系,缓解因为网络犯罪而产生的社会危害,促进网 络和社会的健康发展,预防网络犯罪的产生,同时使用网络中的录像、软件和声音等作为判决过程中的依据,立法机关根据职 责行使立法权,保证刑法的权威性和确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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