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考《刑法》易错题库(共同犯罪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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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考《刑法》易错题库
第六章共同犯罪(四)
1. 云南某高山牧区为该市种牛繁育牧业有限公司所承包,公司下属于本市农垦局,牧区内养有新西兰优质奶牛,价值不菲。

丁教唆甲某去偷盗奶牛,甲于是独自一人前往牧区,恰好天降暴雨,甲某假借避雨为名进入牛舍,偷牵奶牛出牛舍时被饲养员发现,饲养员大声呵斥甲,甲顿生歹意,杀害饲养员,并将6头新西兰奶牛赶至附近一山洞中暂避。

甲又因天黑路滑,遂打手机给其好友牧民乙,嘱咐其速来指引下山路线,牧民乙到后,二人连夜赶牛下山,来到一公路边,牧民乙告诉甲,我们已出了高山牧区的地界啦;此时甲某又打手机给其好友卡车司机丙,嘱咐其速来接应;司机丙开车来到并将奶牛运走,事后四人将奶牛出卖并平分赃款。

问下列选项正确的有:A虽然甲某的盗窃行为已经转化为抢劫,但丁某与甲某仍在盗窃罪的范围内成立共犯。

B甲某的盗窃行为已经转化为抢劫,未犯丁某教唆之罪,对于教唆犯丁,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C对乙、丙要实行有限度的刑事责任,因为乙、丙属于事中共犯。

D乙只构成一般抢劫罪,对于杀害饲养员的行为不承担责任;丁属于事后帮助的行为,不构成抢劫罪。

答案A
解析:考察知识点:刑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的适用、事中共犯理
论、张明楷的部分犯罪共同说。

首先,在这种场合,应当采取张明楷的部分犯罪共同说,认定丁与甲在盗窃罪的范围内成立共同犯罪,对丁以盗窃罪的共犯论处,对甲单独认定为抢劫罪。

所以A正确。

其次,对丁应认定为盗窃罪的教唆犯,而且不能适用刑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

因为事实上,如果没有丁某的教唆,甲不会实施盗窃行为,更不会转化为抢劫行为;丁某的教唆行为与甲的抢劫行为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在这种场合,也应当采取根据张明楷的部分犯罪共同说,换言之,由于甲所犯之罪包含了盗窃罪,所以不符合刑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的条件,对于教唆犯丁,不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所以B错误。

抢劫罪原则上以被害人(牧业有限公司)是否丧失了对财物的控制为标准,即只要行为人强取财物的行为使被害人(牧业有限公司)丧失了对财物的控制,就是抢劫罪的既遂。

甲将6头新西兰奶牛赶至附近一山洞中暂避时,抢劫罪已经既遂!而不能以其未出高山牧区的地界为既遂标准。

“高山牧区为该市种牛繁育牧业有限公司所承包”,“甲乙二人,来到一公路边,牧民乙告诉甲,我们已出了高山牧区的地界啦”这两句是迷惑项。

事先无通谋的共犯指“事中共犯”,“事中共犯”必须符合一定的构成要件。

而牧民乙和司机丙加入时,甲的抢劫罪已经既遂了,因此牧民乙和司机丙的行为只是事后帮助甲转移赃物和销赃的行为,都不是抢劫罪的“事中共犯”。

所以CD错误。

再多说明一下:
盗窃罪的既遂标准和抢劫罪的既遂标准不同,盗窃罪虽然原则上是失控说,但在认定盗窃罪的既遂时,还要根据财物的体积大小、形状、被害人的控制状况来认定,一般来说,体积小、易于控制的财物,以行为人实际控制为犯罪既遂;体积大、不易控制的财物,(假如盗窃本案中的六头牛)则以脱离被害人(牧业有限公司牧区地盘)的控制范围才为盗窃罪既遂。

2.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下列关于首要分子的表述哪一项是正确的?
A首要分子只能是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人
B首要分子只能是在聚众犯罪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
C首要分子都是主犯
D首要分子既可以是主犯,也可以不是主犯
答案D
解析:[解析]:把AB连起来,便是对首要分子完整而正确的解释,故单独的A、B均不正确。

C也是错误的,如果一个犯罪只处罚首要分子,那么便无所谓主犯从犯。

所以只有D才是正确答案。

3. 甲与乙共谋次日共同杀丙,但次日甲因腹泻未能前往犯罪地点,乙独自一人杀死丙。

关于本案,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甲与乙构成故意杀人罪的共犯
B甲与乙不构成故意杀人罪的共犯
C甲承担故意杀人预备的刑事责任,乙承担故意杀人既遂的刑事责任
D甲与乙均承担故意杀人既遂的刑事责任
答案AD
解析:共同犯罪中的犯罪形态的认定
《刑法》第25条第1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共同犯罪中部分共犯人单独中止或未遂的认定是比较难的问题,这类问题司法考试中已有涉及。

首先要明确,共同犯罪与个人犯罪最大的不同在于行为的整体性。

共同犯罪的后果应由各共犯人共同承担,即使在犯罪的过程中个别共犯人只参与预备行为,只要其他共犯的犯罪已达既遂状态,则该犯罪人也应承担既遂的刑事责任。

本题中,甲是因腹泻未能去现场,但乙在前日与甲共谋后独自将丙杀死的后果应由两人共同承担。

如果甲要成立犯罪中止,必须说服乙也放弃犯罪才可以,否则必须承担犯罪既遂的刑事责任。

[注意]本题在法学界存在争议,认为答案应该为AC,理由如下:根据刑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作为一种犯罪形态的犯罪预备,是指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但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着手实行犯罪的情形。

犯罪预备具有四个特征:①行为人主观上是为了犯罪;②行为人客观上实施了犯罪预备行为;③行为人在事实上未能着手实行犯罪;④未能着手实行犯罪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如果行为人自动放弃预备行为或者自动不着手实行犯罪,则不成立犯罪预备而成立犯罪中止。

根据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共同犯罪应以符合同一个犯罪构成为前提。

但是,二人以上在同一犯罪构成的前提下,分别具有不同的加重情节或者减轻情节的,不影响共同犯罪的成立。

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是:①必须有二人以上;②必须有共同故意;③必须有共同行为。

甲与乙为杀丙而进行了共同预谋,在主观上是为了实施共同犯罪,客观上实施了犯罪的预备行为,但次日甲因腹泻未能前往犯罪地点,而是由乙独自一人杀死了丙,甲是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没有能够着手实行犯罪,故甲的行为只停留在犯罪预备阶段,属于预备犯。

乙独自实施了故意杀人行为,符合犯罪既遂的全部特征,应承担故意杀人既遂的刑事责任。

甲应承担故意杀人预备的刑事责任,可以比照既遂犯乙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笔者在此提醒考生在复习犯罪预备这一知识点时,要同时把与此相关的犯罪中止、犯罪未遂、犯罪既遂等几个犯罪形态的定义、特征以及各自的刑事责任结合起来比较记忆,方能区分得更加清楚。

4. 赵某教唆李某杀死王某,李某接受唆使后于深夜潜入王家,适逢王某外出未归,李某便将熟睡中的王某的妻子强奸后逃离。

本案中,赵某的行为:
A不构成犯罪
B属于意外事件
C应当从重处罚
D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答案D
解析:【考点】教唆未遂的处罚
【解析】赵某的行为属于教唆未遂,根据《刑法》第29条第2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5. 惯窃犯某甲教唆某企业保管员某乙在值夜班时充当内线盗窃仓库。

某甲窃得大量国家财物,销赃后分了一小部分赃款给某乙。

下列对某甲和某乙的行为性质的表述,哪些是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
A某甲的行为构成盗窃罪,某乙的行为构成贪污罪
B两人的行为构成盗窃共同犯罪
C两人的行为构成贪污共同犯罪
D某甲是盗窃罪主犯,某乙是盗窃罪从犯
答案BD
解析:本题中企业保管员不一定是国家工作人员,而且其不是利用职务之便侵占、窃取、骗取或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财物,故不可能构成贪污罪。

所以AC不正确!
本题涉及共同犯罪。

利用职务之便,是利用经手、管理财物的便利。

本案仅是利用其熟悉环境。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

6. 甲、乙、丙三人系某厂工人,由于赌博被厂长开除。

三人遂预谋确定某日杀害共同仇人厂长。

甲提供菜刀、砍刀各一把,届时甲因腹痛未去,由乙、丙用甲提供的凶器将厂长杀死。

在此案中,甲的行为应定为()。

A犯罪预备
B犯罪中止
C犯罪既遂
D犯罪未遂
答案C
解析:本题涉及共同犯罪与预备、未遂、既遂关系问题,二人以上共同实施犯罪,部
分人的行为导致结果的发生,根据“部分实行全部责任”的原则,均依既遂犯论处,因此
题中甲的行为应认定为犯罪既遂。

7. 某甲和某乙合谋盗窃一电器仓库,由某乙先配制一把“万能钥匙”,数日后,某乙将配制的钥匙交给某甲,二人约定当晚12点在仓库门口见面后行窃。

晚上,某乙因害怕案发后受惩,未到现场。

而某甲如约到现场后,因未等到某乙,便用“万能钥匙”打开库房,窃得手提电脑二部,价值人民币2万元,销赃后得赃款13000元。

事后,某甲分300元给某乙,某乙推脱后分文未取。

某乙的行为属于下列哪个选项?
A不构成犯罪
B构成盗窃罪,但属于犯罪中止
C构成盗窃罪,但属于犯罪未遂
D与某甲一起构成盗窃罪既遂
答案D
解析:本题涉及共同犯罪。

某乙是共同盗窃罪的帮助犯,虽未实行盗窃,但以共同犯罪的既遂定罪。

8. 甲请乙为其在丙家盗窃时望风,乙同意。

某日晚,甲乙按约定前往丙家,乙在门外望风,甲进入丙家后,见丙一人在家,便对丙实施暴力,抢劫了丙的1万元现金。

对本案应如何认定?
A甲乙构成抢劫罪的共犯
B甲乙在盗窃罪范围内构成共犯
C甲与乙都成立抢劫罪
D甲成立抢劫罪、乙成立盗窃罪
答案BD
解析: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本题所述情形属于超过共同犯罪故意的实行过限。

所谓实行过限是指二人以上事先谋议实施某种犯罪,在实施犯罪过程中,个别共同犯罪人超出约定的范围,实施了其他犯罪,对于该其他犯罪行为,只能由实施该罪的行为人负刑事责任,其他共同犯罪人对此不负共同犯罪的责任,即超出共同犯罪故意范围的犯罪,不构成共同犯罪。

据此,甲、乙合谋盗窃,因此在盗窃罪范围内构成共犯。

但是甲进入丙家后,超出原来的犯意,实施了抢劫行为,构成抢劫罪,乙对甲的抢劫行为不承担刑事责任。

9. 教唆者与被教唆者之间具有下列哪些情况构成共同犯罪?
A某甲没有教唆他人实施犯罪的故意,但因言行不慎而起到了教唆某乙实施犯罪的作用
B某乙未实施某甲所教唆的犯罪,却实施了其他的犯罪
C某乙实施了某甲所教唆的犯罪而未遂
D被教唆者未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或不具备刑事责任能力
答案C
解析:《刑法》第25条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29条规定,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

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

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由题干可知A项中某甲无教唆的故意,B项中某乙实施的不是被教唆的罪,D项中被教唆者不符合犯罪主体上的要求,故结合法条可知A、B、D项都不能构成共同犯罪。

而C项中某乙的行为虽然是犯罪未遂,但不妨碍乙和某甲构成共同犯罪。

因为共同犯罪并不必然要求犯罪既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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