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技术交易资助管理办法(试行)》政策学习及项目申报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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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企业技术创新和技术改造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企业技术创新和技术改造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企业技术创新和技术改造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6.29•【字号】成办发[2007]57号•【施行日期】2007.07.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正文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企业技术创新和技术改造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成办发[2007]57号)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成都市企业技术创新和技术改造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六月二十九日成都市企业技术创新和技术改造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目的依据)为鼓励和推动企业技术创新和技术改造,加快产业结构调整和升级,促进经济增长方式转变,实现工业新跨越,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资金来源)企业技术创新和技术改造项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由市财政预算安排,以后根据我市财力和重点产业发展情况,在原规模基础上逐年增加。

第三条(适用范围)凡税收解缴关系在成都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所实施的技术创新和技术改造项目(以下简称项目),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遵循原则)(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发展规划,符合我市工业发展规划、工业布局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建设总体规划。

(二)坚持以市场为导向,以提高产品技术含量和企业经济效益为目标,充分发挥政府资金的引导和带动作用,择优扶强,突出重点,统筹兼顾,促进产品结构调整、科技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

第五条(支持重点)(一)列入国家、省、市技术创新项目计划、技术创新能力建设项目计划和企业信息化项目计划的项目;(二)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项目和新技术、新产品项目以及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三)列入省、市重点计划的技术改造项目;(四)重点支持的中小企业技术改造项目。

第六条(支持方式)对于符合条件的项目,采取贷款贴息和资金补助两种支持方式。

《成都市高校科研院所技术交易补贴实施细则(暂行)》

《成都市高校科研院所技术交易补贴实施细则(暂行)》

《成都市高校科研院所技术交易补贴实施细则(暂行)》第一篇:成都市高校科研院所技术交易补贴实施细则(暂行)成都市高校科研院所技术交易补贴实施细则(暂行)第一条为推动在蓉高校、科研院所面向我市企业开展技术转移和技术合作,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按照《关于贯彻落实重要举措的实施方案》(成委办发电[xx]33号)的要求,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指技术交易限指履行技术转让和技术开发两类技术合同的行为。

技术合同应经技术合同登记机构认定登记。

第三条技术交易补贴对象为主动服务我市重点产业发展,切实解决我市企业技术创新需求并取得明显成效的在蓉高校、科研院所或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技术转移机构。

第四条我市企业是指工商注册、纳税关系均在我市且实施了成果转化的企业。

第五条对符合条件的单位按技术合同中实际发生技术交易额的2%给予补贴。

同一项目多次转让不重复补贴。

单个技术合同补贴金额最高100万元。

第六条申请补贴所需的材料。

(一)成都市高校科研院所技术交易补贴申请表;(二)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全套材料复印件;(三)实际发生技术交易额收款发票和银行进帐单复印件;(四)技术吸纳方营业执照副本及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五)若申请补贴单位为高校、科研院所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技术转移机构,需提供高校、科研院所同意申请补贴的情况说明;(六)其它有关证明材料。

以上材料均需加盖单位公章并装订成册。

第七条市科技局根据我市产业发展技术需求,每年确定并发布可申请补贴的单位范围。

第八条每年3月集中受理上年度3月至本年度2月期间登记合同的补贴申请。

市科技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

第九条对拟补贴的单位及项目,在成都科技网公示7个工作日,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条对公示无异议的拟补贴单位,由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下发补贴通知,拨付补贴经费。

第九条对公示有异议的待异议处理后根据情况确定次年补贴或不予补贴。

第十一条补贴经费应主要用于高校、科研院所及技术转移机构技术转移能力建设和从事项目技术转移活动。

成都市知识产权局、成都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成都市专利资助管理办法》的通知(2013年修订)

成都市知识产权局、成都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成都市专利资助管理办法》的通知(2013年修订)

成都市知识产权局、成都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成都市专利资助管理办法》的通知(2013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知识产权局,成都市科学技术局•【公布日期】2013.12.25•【字号】•【施行日期】2014.01.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利执法正文成都市知识产权局、成都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成都市专利资助管理办法》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深入实施知识产权战略,贯彻市委、市政府《关于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创新型城市建设的意见》,进一步鼓励自主创新,优化专利结构,提高专利质量,规范专利资助管理,我们对《成都市专利资助管理办法》(成知字〔2010〕18号)进行了修订,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成都市知识产权局成都市科学技术局2013年12月25日附件:成都市专利资助管理办法(2013年)第一条(目的依据)为深入实施知识产权战略,贯彻落实《中共成都市委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创新型城市建设的意见》,鼓励发明创造,促进创新成果知识产权化,提高我市专利质量和拥有量,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经费来源)专利资助资金纳入市财政经费预算,由市知识产权局(科技局)统一管理,随经济发展情况逐年适度调整。

第三条(资助原则)专利资助工作遵循“自愿申请、部分资助、突出重点、不重复资助”的原则。

第四条(资助对象)资助对象:成都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单位;具有我市户籍的居民;在我市创业投资并持有本市长期居住证的外地居民,其专利申请提交且授权日均在长期居住证有效期内的,可以申请成都市专利资助。

第五条(资助范围)资助范围:(一)企事业单位申请中国发明专利且进入实质审查的;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或港、澳、台地区的专利管理部门授权的专利。

(二)企事业单位通过专利合作条约(PCT)途径和巴黎公约途径,且是委托国内专利代理机构办理的向外国国家(地区)提交的专利申请;企事业单位或非职务发明人获得外国国家(地区)专利管理部门授权且无权利纠纷的外国专利。

成都市财政局、成都市科技局关于印发《成都市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1)

成都市财政局、成都市科技局关于印发《成都市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1)

成都市财政局、成都市科技局关于印发《成都市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文单位:四川省成都市财政局四川省成都市科技局文号:成财教〔2006〕14号发布日期:2006-4-25执行日期:2006-4-25市级有关部门(单位)、各区(市)县财政局、科技局:为规范和加强成都市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我们对原《成都市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成财教[2004]22号)进行了修改。

现将修改后的《成都市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成都市财政局、成都市科技局二○○六年四月二十五日成都市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建立公共财政框架和成都市经济、社会与科技可持续发展的实际需要,加大科技创新力度,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加强政府科技经费使用与管理的科学性、规范性,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成都市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以下简称“研发资金”)是市政府为支持科技事业发展而设立的专门用于支持科技攻关计划、技术应用与推广计划、创新能力建设计划和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等的专项经费。

研发资金优先支持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方向、技术含量高、创新性强、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采用国际先进技术标准等重大共性、关键性、公益性科技研发项目。

第三条研发资金的支持对象是在成都市行政区划内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等单位。

优先支持具有较强自主创新能力和具备产业化条件的单位。

第四条研发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坚持“集中资源、突出重点、合理安排、讲求效益”的原则,并充分发挥中介机构和专家在管理与决策过程中的评议和咨询作用。

第五条研发资金为政府性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共同管理。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六条研发资金管理、使用各方的职责与权限:(一)市科技局1、负责提出年度经费总预算建议;2、负责组织项目预算的申报和评审(评估);3、负责编制计划管理费预算,并具体管理计划管理费;4、负责审核项目年度经费预算并会同市财政局下达预算;5、负责汇总编报年度经费决算;6、会同市财政局监督检查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成都市知识产权局关于做好2012年度资助向国外申请专利专项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

成都市知识产权局关于做好2012年度资助向国外申请专利专项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

成都市知识产权局关于做好2012年度资助向国外申请专利专项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知识产权局•【公布日期】2012.06.25•【字号】•【施行日期】2012.06.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知识产权综合规定正文成都市知识产权局关于做好2012年度资助向国外申请专利专项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各区(市)县知识产权局,有关企事业单位:按照四川省知识产权局《关于申报2012年度资助想国外申请专利专项资金的通知》(川知发[2012]64号)要求,为做好我市2012年度向国外申请专利专项资金的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申报主体申报单位应为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我省中小企业、事业单位及科研机构。

具有申报资格的单位以其法定代表人向国外申请专利的,可以单位名义进行申报。

专利申请有多个申请人的,可商定由其中一个具有申报资格的申请人申报。

二、申报项目要求申报项目应是通过专利合作条约(PCT)途径或巴黎公约途径提出,并委托国内专利代理机构办理的向国外专利申请。

尚未完成国家(地区)公布的向国外专利申请不得申报资助。

向国外专利申请已经完成国家(地区)公布的,在申报专项资金时应处于正常审查程序中并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前景等条件;已经正式获得授权的,在申报专项资金时应处于专利权维持状态并无权利纠纷等法律问题。

向国外申请专利项目可以在外国国家(地区)完成国家公布阶段后和正式获得授权后分两次申报资助。

完成国家公布阶段的,应自外国国家(地区)公布日起2年内申报资助;正式获得授权的,应自外国国家(地区)授权日起3年内申报资助。

超出申报时间期限的不予资助。

凡获得中央财政有关科技研发资金以及地方财政有关资金支持的向国外申请专利项目,不得重复申请资助。

三、申报项目资助的费用范围1.向国外申请专利时向有关专利审查机构缴纳的在申请阶段和授予专利权当年起三年内的官方规定费用。

成都职业技术学院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

成都职业技术学院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

成都职业技术学院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科研项目的管理,合理、有效地使用科研项目经费,确保项LI 讣划按时保质保量完成,提高科研项LI经费的使用效益,依据国家财政制度和有关科研项LI经费的管理办法,结合学院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研项□经费的管理遵循“统一管理、独立核算、专款专用”的原则,所有科研项目经费均需纳入学院财务部门的统一帐号内。

第三条学院科研室、计财处是科研项H经费的管理部门,共同行使管理和监督的职能。

第二章经费来源第四条凡学院科研人员以学院名义或学院资源进行科学研究、科技咨询和科技服务等各种方式获得的政府拨款,中外企、事业单位或个人资助课题获得的经费,以及学院划拨的专项科研项目经费均属于学院科研项目经费。

第五条科研项U经费的主要来源有:1、纵向科研项目经费:指国家、省、市各级政府部门下达的科研项目资助经费。

包括国家、省部、厅市有关自然科学基金、哲学社会科学基金、科技开发项LI、教学改革项LI等各类纵向基金资助(或立项)科研项II。

2、横向科研项目经费:指企、事业单位委托的横向联合项口经费和科技成果转让经费。

3、学院专项科研项口经费:学院在每年年度预算中划拨的专项科研项忖经费,包括按学院有关政策给予纵向科研项U资助的配套经费。

第三章经费使用范围第六条科研项目经费必须用于与科研项目直接有关的研究工作,其主要开支范围包括:1、科研业务费。

计算、测试、分析费,调研费,专家咨询费,图书资料购置费,业务资料的打印、复印费,论文版面费及印刷费,学术会议费,经单位批准的劳务费。

2、实验材料费。

原材料、试剂、药品等消耗性物品购置费,标本、样品采集加工费和包装运输费等。

3、仪器设备费。

专用仪器设备的购置、运输、安装费,自制仪器设备的材料、配件和外协加工费,水电费,仪器折旧费。

4、科研协作费。

请外单位协助研究、试制、试验、咨询等所需支付的费用(凭合同或协议办理)。

5、课题论证及科研成果的评议、验收、鉴定等所需费用(含住宿费、餐费、劳务费、杂支费等)。

成都市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成都市知识产权试点示范资助管理办法》的通知-

成都市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成都市知识产权试点示范资助管理办法》的通知-

成都市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成都市知识产权试点示范资助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成都市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成都市知识产权试点示范资助管理办法》的通知成都高新区、天府新区成都片区科技局,各区(市)县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各相关单位:《成都市知识产权试点示范资助管理办法》已经局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1:成都市知识产权试点示范资助管理办法附件2:成都市知识产权试点示范资助资金申请表(企业)成都市知识产权局2013年11月18日附件1:成都市知识产权试点示范资助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实施知识产权战略,贯彻落实《中共成都市委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创新型城市建设的意见》,提升企业、工业园区、县域的知识产权综合能力,促进知识产权与经济社会融合发展,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设立市级知识产权试点示范资助资金(以下简称“试点示范资助资金”),主要用于鼓励和支持我市企业、园区和区(市)县强化知识产权创造、运用、管理和保护,发挥知识产权制度的支撑和引领作用,不断增强核心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第三条资助原则:择优资助、重点资助、不重复资助。

第四条资助对象:根据国家、省、市知识产权局关于开展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工作相关管理办法和开展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工作方案,获批开展国家级、省级、市级各类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工作的我市相关单位。

第二章对知识产权试点示范企业的资助第五条对国家知识产权局新评定的“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给予30万元资助。

第六条对四川省知识产权局新评定的“四川省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给予20万元资助。

成都市青羊区专利资助与专利转化补助管理办法(试行)

成都市青羊区专利资助与专利转化补助管理办法(试行)

成都市青羊区专利资助与专利转化补助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营造我区创新环境,鼓励企事业单位、社团组织和个人发明创造,加强知识产权运用与保护,加快专利成果转化进程,推动我区科技进步和经济社会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根据《成都市专利保护和促进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专利资助、转化补助资金的来源和用途第二条专利资助、转化补助资金在区科技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专项资金中列支.第三条专利资助原则上是政府对授权专利的经费补助。

专利转化补助是对具有良好发展前景的专利成果转化后的资金补贴。

第四条专利资助与专利转化补助实行部份资助、重点资助、不重复资助和定额资助的原则。

第五条成都市青羊区知识产权局(设在区科技局)负责办理专利资助、转化补助资金的具体事宜。

第六条专利资助、转化补助资金由区财政局、区科技局共同管理,接受区审计、监察部门的监督。

第三章专利资助第七条资助条件申请专利资助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一)第一专利权人为工商、税务注册关系在青羊区地域内的企事业单位、登记地在青羊区地域内的社团组织或居住在青羊区地域内的个人;(二)专利申请地址和第一权利人地址在青羊区;(三)自专利授权公告之日(申请PCT 国际资助的应自国际检索报告签署之日)起12 个月以内提出,逾期不予受理。

第八条资助标准(一)涉外专利1.申请PCT 专利进入国际阶段且国际初步检索报告具有新颖性:职务发明10000 元/件,非职务发明5000 元/件。

2.国外发达国家(美国、英国、德国、法国、日本、加拿大、澳大利亚)发明专利:30000 元/件(同一专利最多资助两个国家)。

(二)国内专利2.实用新型专利职1.发明专利职务发明5000 元/件,非职务发明3000 元/件。

务发明1000 元/件,非职务发明800 元/件。

3.外观设计专利外观设计专利500 元/件。

第九条专利资助的申请应由第一专利权人提出.同一专利只能申请一次区内资助。

属于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规范专利申请的若干规定》第三条所列行为的专利申请不予资助.第十条申请专利资助需提供以下材料(一)《成都市青羊区专利资助申请表》(可在青羊科技网。

成都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成都市科技惠民计划项目资助管理办法

成都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成都市科技惠民计划项目资助管理办法

成都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成都市科技惠民计划项目资助管理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科技综合规定与体改【发布部门】成都市科学技术局【发布日期】2013.11.11【实施日期】2013.11.1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成都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成都市科技惠民计划项目资助管理办法》的通知成都高新区、天府新区成都片区科技主管部门,各区(市)县科技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创新型城市建设的意见》(成委发〔2013〕13号),推进民生科技成果转化应用,发挥好科技进步在惠及民生、促进社会发展中的支撑引领作用,我局制定了《成都市科技惠民计划项目资助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成都市科技惠民计划项目资助管理办法成都市科学技术局2013年11月11日附件成都市科技惠民计划项目资助管理办法第一条为推进我市民生领域科技成果转化,发挥好科技进步在惠及民生、促进社会发展中的支撑引领作用,根据《科技惠民计划管理办法(试行)》(国科发社〔2012〕127号)、《四川省国家科技惠民计划实施细则(试行)》(川科社〔2013〕5号)及《关于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创新型城市建设的意见》(成委发[2013]13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成都市科技惠民计划项目(以下简称:惠民计划项目)坚持面向基层,依靠科技进步与机制创新,加快社会发展领域科学技术成果的转化应用。

通过在基层示范应用一批综合集成技术,推动一批先进适用技术成果的推广普及,提升科技促进社会管理创新和服务基层社会建设的能力。

第三条惠民计划项目应符合国家、省及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战略和相关产业政策,主要包括人口健康、生态环境、公共安全、城乡发展等与社会发展密切相关的领域。

(一)人口健康领域。

优先支持重大疾病防治、临床医疗、中医(含民族医疗)、生殖健康、人口管理、妇幼保健、康复(含体育)医疗等新技术的转化应用。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成都技术市场建设的若干意见-成办发[2008]56号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成都技术市场建设的若干意见-成办发[2008]56号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成都技术市场建设的若干意见正文:----------------------------------------------------------------------------------------------------------------------------------------------------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成都技术市场建设的若干意见(成办发〔2008〕56号2008年7月1日)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为健全区域科技创新服务体系,充分发挥技术市场在优化配置科技资源中的基础性作用,加速科技成果转化,切实将成都科技优势转化为产业优势,加快推进西部科技中心建设,根据科技部《关于印发〈关于加快发展技术市场的意见〉的通知》(国科发市字〔2006〕75号),科技部、教育部、中国科学院《关于印发国家技术转移促进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国科发火字〔2007〕609号)和《四川省技术市场条例》,现就加快推进成都技术市场建设提出以下意见:一、发展思路按照“政府搭台、政策激励、需求导向”的思路,加强技术市场服务体系和能力建设,加大投入力度,营造良好环境,促进技术市场健康快速发展。

二、指导原则遵循政府推动与市场导向相结合、有形市场与无形市场相结合、专业化分工与网络化协作相结合的原则。

三、重点工作(一)进一步落实国家税收优惠政策。

1.鼓励技术交易。

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经市科技局合同认定、登记并报主管税务部门备案后,免征营业税。

2.支持技术开发。

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在按规定实行100%扣除基础上,允许再按当年实际发生额的50%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

四川省成都市科技人才创新创业资助管理办法

四川省成都市科技人才创新创业资助管理办法

四川省成都市科技人才创新创业资助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科学技术局•【公布日期】2014.10.14•【字号】•【施行日期】2014.10.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科研机构与科技人员正文成都市科技人才创新创业资助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创新型城市建设的意见》、市委市政府办公厅《促进国内外高校院所在蓉协同创新的若干政策措施》,为进一步聚集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推动高校院所人才服务企业,支持企业培养创新人才,充分调动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技人才创新创业资助主要包括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研发经费、高校院所创新创业人才和市校企联合培养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在职博(硕)士三类人才资助。

第二章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研发经费资助第三条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研发经费资助的对象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研发经费资助(简称“高层次人才资助”)对象应当是在本市重点产业领域中带技术、带项目、带资金注册创办独立纳税企业的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研发项目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和国际一流、国内领先的核心技术,属于我市战略性新兴产业、特色优势产业、现代服务业和都市现代农业相关领域,并已进入中试或产业化阶段,能在较短时间内取得突破性发展或引领带动形成新的产业,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产业化潜力。

可按以下两类条件进行申报:(一)在蓉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

是指“中科院或工程院院士”、已入选国家“千人计划”、四川省“千人计划”、中科院“百人计划”、“长江学者”、“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的在蓉高校院所高层次人才及入选“成都人才计划”创新类的高层次人才,在蓉创办企业并担任企业主要负责人,且企业注册资本不少于100万元,申请人自有资金或技术入股持股比例不低于30%,企业注册成立时间不超过三年。

(二)外地来蓉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

成都市财政局、成都市科学技术局、成都市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成

成都市财政局、成都市科学技术局、成都市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成

成都市财政局、成都市科学技术局、成都市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成都市科技与专利保险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专利综合规定专项资金管理【发布部门】成都市财政局成都市科学技术局成都市知识产权局【发布日期】2012.06.26【实施日期】2012.07.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成都市财政局、成都市科学技术局、成都市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成都市科技与专利保险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相关单位:为进一步深化我市科技保险创新试点工作和深入开展专利保险试点工作,现将《成都市科技与专利保险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成都市科技与专利保险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成都市财政局成都市科学技术局成都市知识产权局二O一二年六月二十六日附件成都市科技与专利保险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我市科技与专利保险工作,引导和增强保险机构参与科技创新、专利管理与保护等相关活动,引导和推进适合我市市情的险种研发和推广,切实有效分散和化解我市高新技术企业等科技型企业的创新创业风险,营造良好的创新创业环境,进一步增强我市投资软环境建设,促进我市自主创新战略的实施,根据中国保监会、科技部《关于加强和改善对高新技术企业保险服务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06〕129号)、《关于进一步做好科技与专利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保监发〔2010〕31号)等文件精神和落实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保险试点工作会议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成都市科技与专利保险补贴资金(以下简称补贴资金)是市政府为支持科技与专利保险事业发展而设立的,专项用于补贴以下企业支付科技与专利保险费用的资金:我市及所辖各区(市)县、高新区工商局登记注册的成都市级及以上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型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知识产权试点或示范企业,拥有成都市级及以上自主创新产品和国家重点新产品的法人企业,以及市委、市政府科技创新政策和市科技局规范性文件确立运用科技与专利保险工具支持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成都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成都市财政局关于组织推荐2012年技术

成都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成都市财政局关于组织推荐2012年技术

成都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成都市财政局关于组织推荐
2012年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的通知
【法规类别】科技企业
【发文字号】成经信办[2012]147号
【发布部门】成都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成都市财政局
【发布日期】2012.07.04
【实施日期】2012.07.0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成都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成都市财政局关于组织推荐2012年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的通

(成经信办[2012]147号)
各区(市)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局:
根据省经信委、省财政厅《关于组织推荐2012年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的通知》要求,现将我市2012年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组织推荐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请各区(市)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局认真做好2012年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的遴选和推荐上报工作。

二、申请认定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应具备的基本条件和编写申报材料的相关要求,按照《技术创新示范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规定执行,具体按照附件2的格式编
制申报材料。

三、各区(市)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联合财政部门根据规定和要求,对本地企业上报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和推荐。

四、各区(市)县于7月10日前将推荐企业以正式文件上报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并将推荐企业汇总表(附件1)以及企业申报材料(见附件2,纸质版一式6份,电子版刻制光盘2份)报市经信委技术创新处。

附件:1.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推荐企业汇总表
2.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申报材料
二〇一二年七月四日
附件1:
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推荐企业汇总表
推荐单位:(盖章)。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企业技术创新和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企业技术创新和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企业技术创新和技术改造贷款项目贴息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企业技术创新和技术改造贷款项目贴息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成办发[2001]55号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成都市企业技术创新和技术改造贷款项目贴息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发布施行。

二○○一年六月二十五日成都市企业技术创新和技术改造贷款项目贴息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速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进程,加快企业技术进步,有效地发挥技术创新、技术改造贷款项目贴息资金(以下简称息金)的宏观导向和激励作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由成都市市级财政补贴给我市直接组织安排的技术创新、技术改造贷款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的息金,适合本办法。

第三条息金安排应遵循以下原则:(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发展规划,坚持以市场为导向,以提高产品技术含量和企业经济效益为目标,促进企业节能降耗、降低成本、提高产品质量、优化产品结构、提高企业技术装备水平和竞争能力。

(二)充分发挥息金的引导和带动作用,择优扶强,突出重点,统筹兼顾,引导企业自有资金和社会资金的投向,促进我市工业经济结构调整。

(三)坚持改革、改组、改造和加强企业管理相结合,促进国有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提高经济效益。

(四)有利于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和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化,激发和调动企业加大技术创新和技术改造投入的积极性。

第四条各区(市)县政府要安排专项资金,用于企业重点项目的贷款贴息。

在息金的安排上要向高新技术产业化的项目倾斜,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采取部分或全额贴息等方式,扶持企业技术创新、技术改造的项目。

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园区应按照有关政策规定,集中资金,支持高新技术企业技术进步。

第五条息金安排适用于以下项目:(一)对我市工业经济结构调整起重要作用的市重点项目;(二)市工业重点优势企业的重点项目;(三)市成长型科技型企业的重点项目;(四)市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示范工程项目;(五)市重点出口型企业的重点项目;(六)有利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采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引进国外先进关键技术,明显提高产品技术含量和企业技术水平的重点项目。

成都市知识产权局、成都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成都市知识产权资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成都市知识产权局、成都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成都市知识产权资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成都市知识产权局、成都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成都市知识产权资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知识产权局,成都市科学技术局•【公布日期】2018.03.09•【字号】成知字〔2018〕9号•【施行日期】2018.03.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知识产权正文成都市知识产权局、成都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成都市知识产权资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成知字〔2018〕9号成都天府新区、成都高新区知识产权(科技)主管部门,各区(市)县知识产权(科技)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个人:为进一步鼓励全市知识产权创造、保护和运用,加强知识产权资助管理,依据《关于创新要素供给培育产业生态提升国家中心城市产业能级知识产权政策措施的实施细则的通知》(成知字〔2017〕17号)等文件精神,制定了《成都市知识产权资助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成都市知识产权资助管理暂行办法成都市知识产权局成都市科学技术局2018年3月9日附件成都市知识产权资助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落实《国务院关于新形势下加快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发〔2015〕71号)和《关于创新要素供给培育产业生态提升国家中心城市产业能级知识产权政策措施的实施细则的通知》(成知字〔2017〕17号),提升成都市企事业单位知识产权综合能力,助推产业生态圈和创新生态链建设,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经费来源资助经费纳入市级财政科技专项资金预算,由市科学技术局(知识产权局)统一管理。

第三条资助原则资助工作遵循“自愿申请、突出重点、择优资助、不重复支持”的原则。

第四条资助对象资助对象应当满足下列任一条件:(一)在成都市行政区域内独立注册的单位;(二)具有成都市户籍的居民或在成都市开展创新活动并持有成都市居住证的外地居民;(三)纳税关系在成都市行政区域内,设立形式为普通合伙人(有限合伙人),由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的,具有代理服务资质的单位;本办法所涉及的单位、公民、法人等申报主体应无不良社会信用记录或知识产权故意侵权行为。

成都市技术市场管理规定范本

成都市技术市场管理规定范本

成都市技术市场管理规定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成都市技术市场的管理,加强技术市场主体的行为约束,促进技术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成都市技术市场的管理,包括技术交易、技术评估、技术咨询、技术培训、技术服务等活动。

第三条技术市场主体应当依法经营,守法经营,遵循市场化原则,保护知识产权,促进科技创新,提高技术创新能力。

第四条技术市场主体应当遵守商业秘密的保密义务,不得泄露用户的商业秘密,不得违背技术交易双方的意愿,擅自披露技术交易的相关信息。

第五条技术市场主体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明确技术交易流程,确保技术交易活动的规范进行。

第六条技术市场主体应当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技术信息,不得发布虚假、误导性的广告信息。

第七条技术市场主体应当确保技术交易的安全可靠,采取必要的技术措施,防范技术交易中的信息泄露、数据丢失等风险。

第八条技术市场主体应当建立健全售后服务制度,及时解决用户提出的技术问题和纠纷,保护用户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技术交易第九条技术交易可以采取出让技术产权、授权使用技术、提供技术服务等形式。

第十条技术交易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开透明、公平竞争的原则,依法保护技术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技术交易双方应当依法签订技术交易合同,明确技术交易的内容、价格、交付和验收等事项。

第十二条技术交易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不得擅自终止合同,不得超范围使用技术成果。

第十三条技术交易双方发生纠纷时,可以协商解决,也可以依法向有关行政机关或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诉讼解决。

第十四条技术交易涉及国家限制、禁止或者需要许可的技术,必须依法申请审批或者取得相应的许可。

第三章技术评估第十五条技术评估应当依法进行,公正独立,客观真实,保护技术评估对象的合法权益。

第十六条技术评估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依法开展技术评估活动。

第十七条技术评估应当按照规范化的程序进行,明确评估的目的、范围、方法和结果,形成技术评估报告。

成都市技术市场管理规定范文

成都市技术市场管理规定范文

成都市技术市场管理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成都市技术市场的管理,促进技术创新和产业发展,维护市场秩序和社会公平正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成都市辖区内的技术市场活动,包括技术交易、科技成果转化、技术服务等相关活动。

第三条成都市技术市场管理部门负责对技术市场的监督和管理工作,承担统筹协调、政策制定、市场监管、服务保障等职责。

第二章技术市场主体管理第四条技术市场主体指从事技术市场活动的企事业单位、科研院所、高校、创新型企业等组织或个人。

第五条技术市场主体应当依法注册登记,取得相应的经营许可证件,并定期向技术市场管理部门报告经营情况。

第六条技术市场主体应当按照诚信、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参与技术市场活动,不得有垄断、限制竞争、欺诈等违法行为。

第七条技术市场主体应当根据市场需求,发挥自身优势,加强技术创新和产业转型升级,提供符合市场需求的产品和服务。

第三章技术交易管理第八条技术交易是指技术市场主体之间通过买卖、转让等方式进行的技术资源的交流和流通活动。

第九条技术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有偿的原则,双方应当遵守合同约定,保障交易的合法权益。

第十条技术交易应当遵守保密义务,未经授权不得泄露对方商业秘密和技术机密。

第十一条技术交易的中介服务机构应当依法经营,确保交易的安全、可靠、高效。

第四章科技成果转化管理第十二条科技成果转化是指科研机构和技术市场主体通过技术的转移、转让、孵化等方式将科技成果转化为实际生产力的过程。

第十三条科技成果转化应当遵循市场需求、技术先进性、经济效益等原则,推动科技成果的快速转化和产业化。

第十四条科技成果转化主体应当加强技术评估、市场调研和风险评估,确保科技成果的转化能够满足市场需求。

第十五条科技成果转化应当注重知识产权的保护,科研人员和技术市场主体应当合理分享科技成果所带来的经济利益。

第五章技术服务管理第十六条技术服务是指技术市场主体为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技术支持、咨询、培训等相关服务的活动。

成都市技术市场管理规定范文(3篇)

成都市技术市场管理规定范文(3篇)

成都市技术市场管理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科学技术的发展,维护我市技术市场正常秩序,保护技术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科学技术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技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四川省技术市场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技术市场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多家经营的原则,贯彻放开、搞活、扶植、引导的方针。

政府支持和鼓励开展多层次、多渠道、多形式的技术交易活动。

第三条凡拥有和需要技术的单位和个人,均可进入技术市场,在不侵犯他方知识产权的前提下,按照自愿平等、互利有偿、诚实信用和协商一致的原则,进行技术交易活动,不受地区、部门、隶属关系和经济形式的限制。

第四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技术交易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条例。

第二章技术市场管理机关第五条成都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和各区(市)县科学技术委员会是本行政区域内技术市场行政管理部门。

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技术市场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二)审批技术交易组织并对其交易活动进行扶植、引导、协调、管理和监督;(三)管理技术合同的认定登记工作;(四)对技术市场进行综合统计分析;(五)组织培训、考核技术市场管理人员;(六)协同有关部门查处违反本条例的行为;(七)负责技术经纪人的资格认定和监督、引导工作;(八)技术市场的其它管理工作。

市科委负责技术市场合同仲裁机构的日常工作。

第六条市和区(市)县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级、本行业、本系统的技术市场管理工作。

其主要职责是:(一)组织、引导技术交易活动;(二)依法管理本系统、本行业的技术交易组织;(三)协助调解技术合同纠纷以及技术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委托管理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市和区(市)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参与技术市场的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一)负责技术交易组织的登记注册和监督;(二)监督、检查技术合同的订立和履行,确认无效技术合同,查处违法技术合同;(三)参与技术市场中技术交易活动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工商行政管理法规的行为。

成都市知识产权局、成都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成都市专利资助管

成都市知识产权局、成都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成都市专利资助管

成都市知识产权局、成都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成都市专利资助管理办法》的通知(2013修订)【法规类别】专利管理【发布部门】成都市知识产权局成都市科学技术局【发布日期】2013.12.25【实施日期】2014.01.1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成都市知识产权局、成都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成都市专利资助管理办法》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深入实施知识产权战略,贯彻市委、市政府《关于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创新型城市建设的意见》,进一步鼓励自主创新,优化专利结构,提高专利质量,规范专利资助管理,我们对《成都市专利资助管理办法》(成知字〔2010〕18号)进行了修订,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成都市知识产权局成都市科学技术局2013年12月25日附件:成都市专利资助管理办法(2013年)第一条(目的依据)为深入实施知识产权战略,贯彻落实《中共成都市委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创新型城市建设的意见》,鼓励发明创造,促进创新成果知识产权化,提高我市专利质量和拥有量,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经费来源)专利资助资金纳入市财政经费预算,由市知识产权局(科技局)统一管理,随经济发展情况逐年适度调整。

第三条(资助原则)专利资助工作遵循“自愿申请、部分资助、突出重点、不重复资助”的原则。

第四条(资助对象)资助对象:成都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单位;具有我市户籍的居民;在我市创业投资并持有本市长期居住证的外地居民,其专利申请提交且授权日均在长期居住证有效期内的,可以申请成都市专利资助。

第五条(资助范围)资助范围:(一)企事业单位申请中国发明专利且进入实质审查的;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或港、澳、台地区的专利管理部门授权的专利。

(二)企事业单位通过专利合作条约(PCT)途径和巴黎公约途径,且是委托国内专利代理机构办理的向外国国家(地区)提交的专利申请;企事业单位或非职务发明人获得外国国家(地区)专利管理部门授权且无权利纠纷的外国专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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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技术交易资助管理办法(试行)》
学习提纲
郝森杰
2020 年 5 月
01背景情况02资助对象及标准03资助申报目录
CONTENT
党的十八大提出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
明确要求提高科学研究水平和成果转化能力,抢占科技发展战略制高点。

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全面深化改革,让一切劳动、知识、技术、管理、 资本
的活力竞相迸发,并对促进科技成果资本化、产业化提出了明确要求。

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是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
的战略支撑,要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建立以企业为主体、
市场为导向、产学研深度融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加强对
中小企业创新的支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
科技创新绝不仅仅是实验室里的研究,而是必须将科
技创新成果转化为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现实动力。

——《在十八届中央政治局第九次集体学习时的讲话》
一、背景情况
国务院
《国家技术转移体系建设方案》
四川省人民政府
《四川省技术转移体系建设方案》
成都市人民政府
《成都市技术转移体系建设实施方案》
(一)国家、省、市政策
全国人大
《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
国务院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
国务院办公厅
《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行动方案》
国家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主要文件汇总表
成都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主要文件汇总表
(二)取得的成绩与面临的问题
技术市场是重要的生产要素市场,是我国现代市场体系和国家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是各类技术交易场所、服务机构和技术商品生产、交换、流通关系的总和。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技术市场从无到有,功能逐步完善,制度环境不断优化,对健全技术创新市场导向机制、促进科技和经济融通发展、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等发挥了重要作用。

与此同时,面对全球创新发展的新态势和我国全面深化改革的新要求,技术市场发展体制机制仍需完善、服务效能亟待提高、功能和作用有待进一步发挥,市场配置创新资源的决定性作用有待增强。

——科技部关于印发《关于技术市场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三)成都现状和再认识
2016年,成都市科学技术局印
发《成都市技术市场建设补贴管
理办法》,对参与相关技术交易
活动的输出方、吸纳方和中介方
进行补贴。

技术转移的内容包括科学知识、技术成果、科技信息和科技能力等。

——《技术转移服务规范》国家标准
(四)成都做法
2020年4月,成都市科学技术局 成都市财政局联合印发《成都市技术交易资助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对在我市开展技术交易活动的输出方、吸纳方、中介方和技术转移(交易)机构予以相应资助。

目的:促进高校院所科技成果落地转化,助力成都经济高质量发展。

原则:“市场主导、政府推动、规范管理、科学分配、公开透明”。

方法:以中介服务机构牵引交易活动,实现和加速科技成果、科技信息、科技能力等的转移转化。

二、资助对象及标准
(一)支持对象
我市开展技术交易活动的输出方、吸纳方、中介方和技术转移(交易)机构。

1. 输出方是指向我市企业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的在蓉高校、科研院所,以及我市非企业性质的新型研发机构。

2. 吸纳方是指从国内外高校、科研院所,以及非企业性质的新型研发机构引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的我市企业。

3. 中介方是指为输出方、吸纳方提供服务,直接促成技术交易的我市技术转移(交易)机构。

4. 技术转移(交易)机构是指实现和加速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促成技术转让、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的各类服务机构(包括技术交易活动的中介方)。

本办法所称技术交易活动是指在我市围绕“5+5+1”重点产业领域,签订技术合同且经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进行认定登记的技术转让、技术开发活动,包括知识产权成果进场交易。

直接促成技术交易是指与输出方或吸纳方签订委托协议,或签订三方协议,为输出方和吸纳方提供洽谈、筛选、撮合、交付等全流程服务,并取得佣金的技术交易。

(二)资助标准
1. 技术交易活动资助
(1)对技术交易输出方,按最高不超过技术合同实际成交额的3%,一次性给予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50万元资助,每个单位单一年度不超过300万元。

(2)对技术交易吸纳方,按最高不超过技术合同实际成交额的4%,一次性给予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资助,每个单位单一年度不超过300万元。

(3)对技术交易中介方,按最高不超过技术合同实际成交额的3%,一次性给予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50万元资助,每个单位单一年度不超过300万元。

2. 技术转移(交易)机构资助
(1)对上一年度新获得国家、四川省批准设立的技术交易机构,一次性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的资助。

(2)对上一年度引进在我市落户的国内外知名技术转移机构,经评审,一次性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资助。

(3)对开展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孵化、挂牌交易、精准对接、人才培养、技术投资、评估评价、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等服务的技术转移服务机构,经评审,择优一次性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资助。

与关联企事业单位间的技术交易不属于本办法支持范围。

申报技术交易活动资助,除高校、科研院所外,同一单位一个纳税年度,只可选择作为输出方、吸纳方、中介方其中一方申报资助;同一技术交易活动,只资助一次。

申报技术转移(交易)机构资助,同一单位一个纳税年度,同时符合技术转移(交易)机构3条资助标准的,只资助一次,不重复资助。

各类服务机构,同一单位一个纳税年度,可以同时申报技术交易活动资助和技术转移(交易)机构资助。

三、资助申报
(一)申报流程
市科技局发布申报通知、指南
申报单位在线申报
是否受理
市科技局评审(审核)、公示、立项成都生产力促进中心进行经费拨付
市科技局报市财政局进行资金下达


否材料不齐全,根据审核意见补齐。

不属于本《管理办法》支持范围
(二)资金使用
技术交易资助采取后补助支持方式,经费来源于市级财政科技项目专项资金,按照《成都市市级财政科技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由项目单位统筹安排使用, 用于科研活动、科技成果转化和科技产业发展等。

“采取后补助、引导投入方式支持的科技项目不签订项目合同书。


“采取后补助方式支持的不进行财务验收。


谢 谢!T H A N K S F O R Y O U R A T T E N T I O 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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