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技术交易资助管理办法(试行)》政策学习及项目申报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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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技术交易资助管理办法(试行)》

学习提纲

郝森杰

2020 年 5 月

01背景情况02资助对象及标准03资助申报目录

CONTENT

党的十八大提出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

明确要求提高科学研究水平和成果转化能力,抢占科技发展战略制高点。

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全面深化改革,让一切劳动、知识、技术、管理、 资本

的活力竞相迸发,并对促进科技成果资本化、产业化提出了明确要求。

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是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

的战略支撑,要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建立以企业为主体、

市场为导向、产学研深度融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加强对

中小企业创新的支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

科技创新绝不仅仅是实验室里的研究,而是必须将科

技创新成果转化为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现实动力。

——《在十八届中央政治局第九次集体学习时的讲话》

一、背景情况

国务院

《国家技术转移体系建设方案》

四川省人民政府

《四川省技术转移体系建设方案》

成都市人民政府

《成都市技术转移体系建设实施方案》

(一)国家、省、市政策

全国人大

《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

国务院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

国务院办公厅

《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行动方案》

国家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主要文件汇总表

成都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主要文件汇总表

(二)取得的成绩与面临的问题

技术市场是重要的生产要素市场,是我国现代市场体系和国家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是各类技术交易场所、服务机构和技术商品生产、交换、流通关系的总和。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技术市场从无到有,功能逐步完善,制度环境不断优化,对健全技术创新市场导向机制、促进科技和经济融通发展、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等发挥了重要作用。与此同时,面对全球创新发展的新态势和我国全面深化改革的新要求,技术市场发展体制机制仍需完善、服务效能亟待提高、功能和作用有待进一步发挥,市场配置创新资源的决定性作用有待增强。

——科技部关于印发《关于技术市场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三)成都现状和再认识

2016年,成都市科学技术局印

发《成都市技术市场建设补贴管

理办法》,对参与相关技术交易

活动的输出方、吸纳方和中介方

进行补贴。

技术转移的内容包括科学知识、技术成果、科技信息和科技能力等。

——《技术转移服务规范》国家标准

(四)成都做法

2020年4月,成都市科学技术局 成都市财政局联合印发《成都市技术交易资助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对在我市开展技术交易活动的输出方、吸纳方、中介方和技术转移(交易)机构予以相应资助。

目的:促进高校院所科技成果落地转化,助力成都经济高质量发展。

原则:“市场主导、政府推动、规范管理、科学分配、公开透明”。

方法:以中介服务机构牵引交易活动,实现和加速科技成果、科技信息、科技能力等的转移转化。

二、资助对象及标准

(一)支持对象

我市开展技术交易活动的输出方、吸纳方、中介方和技术转移(交易)机构。

1. 输出方是指向我市企业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的在蓉高校、科研院所,以及我市非企业性质的新型研发机构。

2. 吸纳方是指从国内外高校、科研院所,以及非企业性质的新型研发机构引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的我市企业。

3. 中介方是指为输出方、吸纳方提供服务,直接促成技术交易的我市技术转移(交易)机构。

4. 技术转移(交易)机构是指实现和加速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促成技术转让、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的各类服务机构(包括技术交易活动的中介方)。

本办法所称技术交易活动是指在我市围绕“5+5+1”重点产业领域,签订技术合同且经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进行认定登记的技术转让、技术开发活动,包括知识产权成果进场交易。

直接促成技术交易是指与输出方或吸纳方签订委托协议,或签订三方协议,为输出方和吸纳方提供洽谈、筛选、撮合、交付等全流程服务,并取得佣金的技术交易。

(二)资助标准

1. 技术交易活动资助

(1)对技术交易输出方,按最高不超过技术合同实际成交额的3%,一次性给予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50万元资助,每个单位单一年度不超过300万元。

(2)对技术交易吸纳方,按最高不超过技术合同实际成交额的4%,一次性给予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资助,每个单位单一年度不超过300万元。

(3)对技术交易中介方,按最高不超过技术合同实际成交额的3%,一次性给予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50万元资助,每个单位单一年度不超过300万元。

2. 技术转移(交易)机构资助

(1)对上一年度新获得国家、四川省批准设立的技术交易机构,一次性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的资助。

(2)对上一年度引进在我市落户的国内外知名技术转移机构,经评审,一次性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资助。

(3)对开展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孵化、挂牌交易、精准对接、人才培养、技术投资、评估评价、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等服务的技术转移服务机构,经评审,择优一次性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资助。

与关联企事业单位间的技术交易不属于本办法支持范围。

申报技术交易活动资助,除高校、科研院所外,同一单位一个纳税年度,只可选择作为输出方、吸纳方、中介方其中一方申报资助;同一技术交易活动,只资助一次。

申报技术转移(交易)机构资助,同一单位一个纳税年度,同时符合技术转移(交易)机构3条资助标准的,只资助一次,不重复资助。

各类服务机构,同一单位一个纳税年度,可以同时申报技术交易活动资助和技术转移(交易)机构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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