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条件核准表精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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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快完善全省建设工程项目库的通知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快完善全省建设工程项目库的通知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快完善全省建设工程项目库的通知【法规类别】城市规划与开发建设【发文字号】吉建办[2017]28号【发布部门】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日期】2017.05.23【实施日期】2017.05.2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快完善全省建设工程项目库的通知(吉建办〔2017〕28号)各市(州)建委(住房城乡建设局),长白山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县(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各招标代理、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监理、检测、造价咨询单位:为加快推进全省建筑市场监管信息化进程,深化“吉林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管理平台”(以下简称“一体化平台”)数据应用,提高管理效能,全面建立“市场”与“现场”的两场联动机制,规范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推进建筑企业智能化审批进程,现就完善“一体化平台”工程项目库建设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录入范围企业(包括招标代理、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监理、检测、造价咨询单位,不含施工劳务企业)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承揽的建设工程项目(暂不含交通、水利、通信工程项目)。

专业分包项目信息应在总承包项目信息的基础上进行添加,不得单独录入。

二、录入单位我省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项目的招标代理、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监理、检测、造价咨询单位,均应对本单位承揽的建设工程项目进行相关信息录入。

外省入吉企业完成入吉信息登记后,可通过企业客户端,对在我省行政区域内承揽的建设工程进行项目信息录入。

三、录入内容录入的内容主要包括为建设工程项目基本信息、各方主体相关信息。

其中:工程项目基本信息,各录入单位可填写、可补充、可申请修改;各方主体相关信息由相关主体自行填写,其他主体无权填写本单位之外的信息。

所有录入项目,均以发改部门立项批复(核准)文件或其他立项文件编号为唯一识别码,并以单体(单项、单位)工程为录入的基本单位,即每个单体(单项、单位)工程填报一张登记表。

吉林省物价局关于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收费标准的通知-吉省价经字[2002]5号

吉林省物价局关于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收费标准的通知-吉省价经字[2002]5号

吉林省物价局关于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收费标准的通知正文:---------------------------------------------------------------------------------------------------------------------------------------------------- 吉林省物价局关于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收费标准的通知(吉省价经字[2002]5号2002年3月29日)省内各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根据国家招标投标管理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将有关工程招标代理收费标准暂行规定如下:一、工程招标代理费中标价100万元(含100万元,下同)以下1.4%中标价100-500万元0.9%中标价500-1000万元0.4%中标价1000-3000万元0.15%中标价3000万元以上0.1%以上为招标代理业务全过程收费标准,按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

例如:某工程招标业务中标价为3000万元,招标服务收费额如下:100万元1.4%=1.4万元(500-100)万元0.9%=3.6万元(1000-500)万元0.4%=2.0万元(3009-1000)万元0.15%=3.0万元合计收费=1.4十3.6+2.0+3.0=10.0万元二、招标代理收费按照“委托人付费”的原则,由招标代理单位向委托人收取。

咨询服务收费由各招标代理公司协商有关委托人自行确定。

三、省内各招标公司可按隶属关于到当地物价部门办理《经营性收费许可证》后凭证收费。

四、以上收费实行明码标价,在收费场所显著位置公布服务程序或业务规程、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等,自觉接受委托人及社会各方面监督。

五、招标代理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招标代理机构工作失误造成损失的,招标代理费用支付人可扣减或者追回部分以至全部代理费用;对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招标代理机构应部分或全部赔偿。

六、如国家有新规定时,按国家规定执行。

建设项目招标方案和不招标申请核准表

建设项目招标方案和不招标申请核准表
XXX市建设项目招标方案和不招标申请核准表
核准文号:X发改审批招核[201X]1号
项目名称
XXX建设项目
项目单位
XXX有限公司
核准内容
招标范围
招标组织形式
招标方式
不采用
招标方式
全部招标
部分招标
委托招标
自行招标
公开招标
邀请招标
勘察
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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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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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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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
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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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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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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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
核准
--
核准
三、本核准意见是建设单位依法开展招标工作的主要依据,也是招标投标管理部门监管的必要环节,在本项目实施全过程有效。
XX县发展改革局
201X年X月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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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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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装工程
--பைடு நூலக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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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
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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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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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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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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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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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公告发布媒介
XX招标投标综合网
核准意见
项目总投资项目总投资XXX万元。
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你单位的建设项目招标方案和不招标申请已核准。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中规定,请你单位委托具有与本项目建设规模和性质相适应的招标代理资质等级的招标采购代理机构,严格按照已核准事项依法有序组织好本项目的招投标活动。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吉林省建筑工程最高投标限价(招标控制价)管理规定》的通知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吉林省建筑工程最高投标限价(招标控制价)管理规定》的通知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吉林省建筑工程最高投标限价(招标控制价)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4.05.26•【字号】吉建发[2014]22号•【施行日期】2014.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吉林省建筑工程最高投标限价(招标控制价)管理规定》的通知(吉建发[2014]22号)各市(州)建委(住房城乡建设局),长白山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局,梅河口市、公主岭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现将《吉林省建筑工程最高投标限价(招标控制价)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4年5月26日吉林省建筑工程最高投标限价(招标控制价)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建筑工程造价,规范建筑工程计价行为,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根据《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16号)、《吉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22号)、《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以国有资金投资为主建筑工程(以下简称国有资金投资的建筑工程)的最高投标限价的编制和复核、监督及备案管理。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建筑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本规定所称最高投标限价(招标控制价)是指招标人根据国家或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有关计价依据和办法,以及拟订的招标文件和招标工程量清单,结合工程具体情况编制的招标工程的最高投标限价。

第四条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筑工程最高投标限价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具体工作委托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最高投标限价的监督管理工作,具体管理工作委托其所属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实施。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印发《关于加快推动我省绿色建筑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印发《关于加快推动我省绿色建筑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印发《关于加快推动我省绿色建筑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4.03.18•【字号】吉建发[2014]10号•【施行日期】2014.03.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印发《关于加快推动我省绿色建筑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吉建发〔2014〕10号)各市(州)建委(住房城乡建设局)、规划局、发改委,公主岭市、梅河口市、延吉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发展改革局:现将《关于加快推动我省绿色建筑发展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各地按照通知要求,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2014年3月18日关于加快推动我省绿色建筑发展的实施意见为贯彻落实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全面推动我省绿色建筑发展,根据财政部、住建部《关于加快推动我国绿色建筑发展的实施意见》(财建[2012]167号)及《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吉林省绿色建筑行动方案的通知》(吉政办发[2013]13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全省加快推动绿色建筑发展提出如下意见:一、充分认识发展绿色建筑的重要意义绿色建筑是在全寿命周期内,最大限度地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和减少污染,为人们提供健康、适用和高效的使用空间,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建筑。

积极发展绿色建筑,有利于在全社会形成节约能源资源和保护生态环境的产业结构、发展方式、消费模式和生活方式,促进全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节能减排、降低建筑物使用成本、改善环境质量、推进住宅产业现代化和建筑业、房地产业转型升级,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目前,国内先进省份已全面进入绿色建筑普及阶段。

相比之下,我省发展绿色建筑工作起步晚、示范项目数量少、占比新建建筑总量低,已严重滞后于全国平均水平,全社会主动实施绿色建筑的意识和氛围尚未形成,推进绿色建筑发展任务非常艰巨。

吉建发[2014]22号吉林省建筑工程最高投标限价(招标控制价)管理规定

吉建发[2014]22号吉林省建筑工程最高投标限价(招标控制价)管理规定

吉林省建筑工程最高投标限价(招标控制价)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建筑工程造价,规范建筑工程计价行为,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根据《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16号)、《吉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22号)、《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以国有资金投资为主建筑工程(以下简称国有资金投资的建筑工程)的最高投标限价的编制和复核、监督及备案管理。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建筑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本规定所称最高投标限价(招标控制价)是指招标人根据国家或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有关计价依据和办法,以及拟订的招标文件和招标工程量清单,结合工程具体情况编制的招标工程的最高投标限价。

第四条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筑工程最高投标限价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具体工作委托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最高投标限价的监督管理工作,具体管理工作委托其所属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实施。

第五条国有资金投资的建筑工程招标的,必须设有最高投标限价(招标控制价)。

第六条最高投标限价(招标控制价)应由具有编制能力的招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编制和复核。

一个工程项目只能编制一个最高投标限价(招标控制价)。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不得再就同一工程接受投标人委托编制投标报价。

第七条最高投标限价(招标控制价)编制和复核依据:(一)《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二)国家和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造价计价依据;(三)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四)拟定的招标文件及招标工程量清单;(五)与建设项目相关的标准、规范及技术资料;(六)施工现场情况、工程特点及常规施工方案;(七)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工程造价信息,当工程造价信息没有发布时,参照市场价;(八)其他相关资料。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招投标活动的意见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招投标活动的意见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招投标活动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5.26•【字号】吉政发[2006]21号•【施行日期】2006.05.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招投标活动的意见(吉政发[2006]21号)各市(州)、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为进一步从体制、机制上治理商业贿赂,改善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环境,加强对招投标活动的管理与监督,规范招投标操作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一、充分认识规范招投标活动的重要意义按照统一集中管理、整合专家资源、规范操作程序、实施严密监管的要求,将建设工程招投标、政府采购、产权交易等纳入政务大厅规范运作,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措施,是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的有效手段,是省委、省政府维护公平竞争秩序、治理商业贿赂、预防和遏制腐败的一项重大决策,也是在建立有形市场基础上的深化改革。

当前,我省招投标活动总体形势较好,但仍存在一些突出问题:一些地区和部门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实行行业垄断和地区封锁;少数项目业主逃避招标、虚假招标,不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开标、评标和定标;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对违法行为查处不力;一些部门和少数领导干部直接介入或干预招投标活动,腐败现象比较突出。

这些问题客观上迫切需要政府通过健全制度、完善机制、强化监督、规范行为加以解决。

各级政府、各部门要切实提高对规范招投标活动重要意义的认识,统一思想,高度重视,确保省政府重大决策的实施。

二、构建招投标统一平台,切实加强管理要充分发挥政务大厅公共服务功能,构建招投标统一平台,规范招投标行为,使投标人在平等的条件和环境下参与竞争,促进公平公正。

改变以往分散操作招投标的方式,将省本级政府采购以及省建设厅、省水利厅、省交通厅(包括省公路管理局)等部门负责监管的国有资金投资的招投标业务,全部纳入省政务大厅规范运作。

吉林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吉林省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吉发改投资规〔2021〕947号

吉林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吉林省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吉发改投资规〔2021〕947号

吉林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吉林省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吉林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吉林省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吉发改投资规〔2021〕947号各市(州)发展改革委、长白山管委会经发局、长春新区发改工信局、中韩(长春)国际合作示范区发展改革局,县(市)发展改革局,省直有关部门、单位:为规范和加强省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管理,提高资金安排的科学性、精准性和有效性,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政府投资条例》《中共吉林省委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吉林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对市县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参照《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中央预算内资金计划实施综合监管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中央预算内投资绩效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等规定,结合省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实际,修订了《吉林省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办法》。

现将本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吉林省发展改革委2021年12月20日吉林省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省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管理,提高资金安排的科学性、精准性和有效性,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政府投资条例》《中共吉林省委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吉林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对市县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参照《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中央预算内资金计划实施综合监管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中央预算内投资绩效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等规定,结合省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XX市建设项目招标方案和不招标申请核准表【模板】

XX市建设项目招标方案和不招标申请核准表【模板】
附件:
**市建设项目招标方案和不招标申请核准表
核准号:2019-029
项目名称
繁峙云雾峪风电三期220KV线路工程
建设单位
国家电投集团繁峙新能源有限公司
招标范围
招标组织形式
招标方式
不采用
招标方式
全部招标
部分招标
委托招标
自行招标
公开招标
邀请招标
建安工程
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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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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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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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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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建设单位和委托的招投标代理机构应严格按照我委核准的招标方案进行招标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9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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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准
勘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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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准设备材料ຫໍສະໝຸດ 核准----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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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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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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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准
招标公告发布媒介
山西省招投标网(******)
核准意见:
一、该项目属于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按有关规定,合同估算额达到强制招标规模标准的建设内容必须进行招标。
二、该项目的监理、勘察、设计合同估算额均未超强制招标规模标准,可不采用招标方式;该项目的建安工程、设备材料合同估算额均超强制招标规模标准,应全部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公开招标。
三、该项目招标公告必须在山西招投标网(******.cn)发布,中标候选人结果也必须在该网站公式。

吉林省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吉府法字[1989]6号

吉林省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吉府法字[1989]6号

吉林省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正文:---------------------------------------------------------------------------------------------------------------------------------------------------- 吉林省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1989年2月23日吉府法字〔1989〕6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建筑企业提高施工水平,加强经营管理,增强建设工程投资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改革建筑业和基本建设管理体制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是列入国家、省、市和部门计划,建筑面积在二千平方米或投资五十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及城市综合开发建设工程,必须通过招标投标活动择优选择施工单位。

不宜招标的特殊工程,须经当地城乡建设行政部门同意,方可自行选择施工单位。

第三条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部门和所有制的限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招标投标活动的正常进行。

第二章招标第四条建设工程施工招标由建设单位或项目主管部门负责组织。

不具备招标资格的建设单位可委托有招标咨询资格的单位代行招标工作。

第五条建设工程施工可采取建设项目一次总招标、单项工程招标、单位工程招标、专业工程招标等形式进行,特殊情况也可以分阶段招标。

第六条招标工作必须在做好下列工作后进行。

一、建设项目列入国家、省、市或部门的固定资产投资计划;二、建设用地已经落实,并且取得施工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部门颁发的建筑许可证件;三、建设资金、主要建筑材料和设备的来源已经落实;四、具有能够满足标价计算要求的设计文件;五、有关建筑施工的准备工作已安排落实;六、招标申请报告已被批准。

第七条建设工程施工招标可由招标单位通过电视台、广播电台或报刊发出招标广告公开招标;也可由招标单位向三家以上有承包能力的施工企业发出招标通知邀请招标。

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254号——吉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254号——吉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254号——吉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12.31•【字号】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254号•【施行日期】2016.02.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招标投标正文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254号《吉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已经2015年12月10日省政府第2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16年2月1日起施行。

2015年12月31日吉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当事人合法权益,保证工程项目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工程项目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以下简称房屋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项目,是指新建、改建、扩建的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装修工程。

本办法所称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是指城市道路、桥涵和隧道(含城市规划区内的穿山过江隧道、地铁隧道、地下交通工程、地下过街通道)、轨道交通、公共交通、给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绿化、照明、环境卫生、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第四条房屋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

鼓励对房屋市政工程项目实行电子招标投标与电子合同备案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利用信息网络进行电子招标投标。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房屋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发布吉林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5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发布吉林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5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发布吉林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5年本)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吉政办发[2015]7号【发布部门】吉林省政府【发布日期】2015.02.15【实施日期】2015.02.15【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XP10【失效依据】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吉林省2017年本)的通知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发布吉林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5年本)的通知(吉政办发〔2015〕7号)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为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规范政府对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行为,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的通知》(国发〔2014〕53号)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经省政府研究决定,现发布《吉林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5年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总体要求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和全面深化改革决定的总体要求,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确立企业投资主体地位。

企业投资建设本目录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须按照规定报送有关项目核准机关核准。

企业投资建设本目录外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利用非政府性资金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按照本目录执行。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对企业投资项目审核简化内容、优化流程、缩短时限、提高效率、强化协同监管的原则,规范企业投资项目核准行为,激发各类市场主体发展活力,促进经济社会更好更快发展。

二、明确任务,落实责任(一)充分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

企业投资项目,由企业自主决策、自负盈亏、自担风险。

除核电、大型水利水电等特定项目外,坚决取消前期工作咨询复函等变相审批行为。

《吉林省建设工程费用定额》(JLJDFY2019)

《吉林省建设工程费用定额》(JLJDFY2019)

《吉林省建设工程费用定额》(JLJD-FY-2019)一、编制说明1.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通知”(建标[2013]44 号)、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和国家税制、税率改革的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吉林省建设工程费用定额》(以下简称“本费用定额”)。

2.本费用定额是编制建设工程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竣工结算的依据;是工程计价、编制招标控制价的依据;是调解处理工程造价纠纷、鉴定工程造价的依据;是编制投资估算指标、概算指标 ( 定额 ) 的基础;是投标报价和衡量投标报价合理性的基础。

3.本费用定额与《吉林省建筑工程计价定额》 (JLJD-JZ-2019) 、《吉林省装饰工程计价定额》(JLJD-ZS-2019) 、《吉林省安装工程计价定额》(JLJD-AZ-2019) 及《吉林省市政工程计价定额》(JLJD-SZ-2019) 配套使用。

4. 本费用定额适用于建筑、装饰、安装、市政等工程。

各类工程定义、承包范围见“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

二、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根据建设部、财政部“《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建标 [2013]44 号)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建筑安装工程费用由人工费、材料(包含工程设备,下同)费、施工机具使用费、企业管理费、利润、规费和税金组成。

(一)人工费:是指按工资总额构成规定,支付给从事建筑安装工程施工的生产工人和附属生产单位工人的各项费用。

内容包括:1.计时工资或计件工资:是指按计时工资标准和工作时间或对已做工作按计件单价支付给个人的劳动报酬。

2.奖金:是指对超额劳动和增收节支支付给个人的劳动报酬。

如节约奖、劳动竞赛奖等。

3.津贴补贴:是指为了补偿职工特殊或额外的劳动消耗和其他特殊原因支付给个人的津贴,以及为了保证职工工资水平不受物价影响支付给个人的物价补贴。

如流动施工津贴、特殊地区施工津贴、高温(寒)作业临时津贴、高空津贴等。

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暂行办法信息来源:省政府文件发布时间:2015-6-6 阅读:114次分享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确立企业投资主体地位,规范企业投资项目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及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备案及其监督管理等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企业投资项目,是指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企业使用自筹资金、国内银行贷款等非政府性资金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第四条企业投资项目根据相应规定实行核准制或备案制。

符合国务院颁布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和《吉林省发展改革委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目录》规定的企业投资项目,实行核准制。

国务院颁布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和《吉林省发展改革委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目录》所列范围以外的企业投资项目,除法律法规和国家产业政策另有规定外,均实行备案制。

第五条各级发展改革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对企业投资项目进行核准和备案。

第二章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第六条实行核准制的企业投资项目,项目法人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编制《项目申请报告》,按照国务院颁布的《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目录》和《吉林省发展改革委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目录》申请核准:(一)应由市(州)、长白山保护开发区、县(市)核准的,由项目法人单位报项目所在地发展改革部门核准;(二)应由省核准的,由项目所在地发展改革部门初审后,报省发展改革委核准。

其中,延边州所属项目,由州发展改革委初审并报省发展改革委核准。

(三)应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或国务院核准的,由省发展改革委初审后,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四)中央在吉林省企业、省属管理的企业投资项目,应由省核准的,由项目法人单位直接报省发展改革委核准;第七条《项目申请报告》应由具备相应工程咨询资质的单位编制,其中国家核准的项目,应由具备甲级工程咨询资质的单位编制。

第八条《项目申请报告》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项目法人单位及项目概况;(二)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和行业准入分析;(三)资源开发及综合利用分析;(四)节能方案分析;(五)建设用地、征地拆迁及移民安置分析;(六)环境和生态影响分析;(七)落实安全设施“三同时”情况(其中,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规定应进行安全评价的项目,应进行安全条件和设施综合分析);(八)社会影响分析和社会稳定风险分析;(九)经济和社会效果分析;(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9.05.14•【字号】吉政办发〔2019〕30号•【施行日期】2019.05.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吉政办发〔2019〕30号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长春新区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吉林省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吉林省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任务分解表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9年5月14日吉林省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主要目标2019年6月底,政府投资项目全流程审批时间压缩至100个工作日以内,一般社会投资项目全流程审批时间压缩至80个工作日以内,省和各市(州)初步建成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框架和审批管理系统。

2019年12月底,完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与相关系统平台互联互通。

2020年9月底,建立全省统一完善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体系。

二、统一审批流程(一)精简审批事项。

取消不合法、不合理、不必要的审批事项。

调整审批时序,地震安全性评价在工程设计前完成即可,环境影响评价、节能评价等评估评价和取水许可等事项在开工前完成即可。

可将用地预审意见作为使用土地证明文件,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对能够用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方式替代的审批事项,调整为政府部门内部协作事项。

制定省和各市(州)审批事项清单,下级清单原则上与上级清单一致,超出上级政府审批事项清单范围的,要报上级机关备案,并说明理由。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2.05.02•【字号】吉建发[2012]14号•【施行日期】2012.05.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正文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吉建发〔2012〕14号)各市州、县(市)规划局、建委(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长白山管委会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现将《吉林省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五月二日附件:吉林省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保障城乡规划的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吉林省城乡规划条例》和《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并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需要进行规划选址的建设项目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工作应当符合城乡规划,遵循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的原则,促进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保护耕地等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防止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并符合国防建设、防灾减灾和公共卫生、公共安全的需要。

第四条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核准或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或个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在报送批准、核准前,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工作,各级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工业集中区)管理部门不具有规划选址管理权限。

第六条《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实行分级核发制度。

(一)下列建设项目由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或者提出选址审查意见:跨行政区域的公路、铁路、城际轨道交通、输电线路、通信线路、输运管线等建设项目;在省级以上风景名胜区和自然保护区内的建设项目;省级以上开发区、工业园区(工业集中区)的设立、扩区、改变区位或者升级;需要国家和省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核准的其他建设项目。

吉林省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计价有关规定的通知-吉建造[2007]16号

吉林省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计价有关规定的通知-吉建造[2007]16号

吉林省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计价有关规定的通知正文:---------------------------------------------------------------------------------------------------------------------------------------------------- 吉林省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计价有关规定的通知(吉建造[2007]16号)各市州建委(建设局)、长白山管委会规划建设局:为加强全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范建设工程计价行为,维护建设工程承、发包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建筑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吉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建设部《建筑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及现行工程造价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并结合我省在建设工程计价中遇到的各类实际问题,现就全省建设工程计价有关问题规定如下:一、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1、由于工程量清单漏项、现场签证或设计变更而增减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应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规定按实计算。

2、由于工程量清单的工程量有误、现场签证或设计变更引起的工程量增减,工程结算时工程量按实调整。

3、关于工程量增减、项目增减或综合单价的确定及索赔等问题按《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及有关规定执行。

4、承包人在工程量清单投标报价时应考虑价格上涨等风险系数,风险系数范围和幅度应在合同中约定,竣工结算时应按照合同约定的幅度和范围进行调整。

二、实行定额计价的工程1、按定额计价方式结算的工程,其人工、材料、机械台班价格按合同约定执行,合同中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应按各市、州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信息价格(机械台班、周转材料租赁价格除外)执行。

2、劳务分包工程按《吉林省建筑劳务分包工程计价管理暂行办法》(吉建造[2007]8号)的规定执行。

3、采用新材料、新工艺及节能材料、定额中没有的项目,由承发包双方编制一次性补充估价表,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后列入工程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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