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条件核准表精编

合集下载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快完善全省建设工程项目库的通知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快完善全省建设工程项目库的通知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快完善全省建设工程项目库的通知【法规类别】城市规划与开发建设【发文字号】吉建办[2017]28号【发布部门】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日期】2017.05.23【实施日期】2017.05.2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快完善全省建设工程项目库的通知(吉建办〔2017〕28号)各市(州)建委(住房城乡建设局),长白山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县(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各招标代理、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监理、检测、造价咨询单位:为加快推进全省建筑市场监管信息化进程,深化“吉林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管理平台”(以下简称“一体化平台”)数据应用,提高管理效能,全面建立“市场”与“现场”的两场联动机制,规范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推进建筑企业智能化审批进程,现就完善“一体化平台”工程项目库建设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录入范围企业(包括招标代理、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监理、检测、造价咨询单位,不含施工劳务企业)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承揽的建设工程项目(暂不含交通、水利、通信工程项目)。

专业分包项目信息应在总承包项目信息的基础上进行添加,不得单独录入。

二、录入单位我省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项目的招标代理、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监理、检测、造价咨询单位,均应对本单位承揽的建设工程项目进行相关信息录入。

外省入吉企业完成入吉信息登记后,可通过企业客户端,对在我省行政区域内承揽的建设工程进行项目信息录入。

三、录入内容录入的内容主要包括为建设工程项目基本信息、各方主体相关信息。

其中:工程项目基本信息,各录入单位可填写、可补充、可申请修改;各方主体相关信息由相关主体自行填写,其他主体无权填写本单位之外的信息。

所有录入项目,均以发改部门立项批复(核准)文件或其他立项文件编号为唯一识别码,并以单体(单项、单位)工程为录入的基本单位,即每个单体(单项、单位)工程填报一张登记表。

吉林省物价局关于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收费标准的通知-吉省价经字[2002]5号

吉林省物价局关于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收费标准的通知-吉省价经字[2002]5号

吉林省物价局关于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收费标准的通知正文:---------------------------------------------------------------------------------------------------------------------------------------------------- 吉林省物价局关于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收费标准的通知(吉省价经字[2002]5号2002年3月29日)省内各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根据国家招标投标管理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将有关工程招标代理收费标准暂行规定如下:一、工程招标代理费中标价100万元(含100万元,下同)以下1.4%中标价100-500万元0.9%中标价500-1000万元0.4%中标价1000-3000万元0.15%中标价3000万元以上0.1%以上为招标代理业务全过程收费标准,按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

例如:某工程招标业务中标价为3000万元,招标服务收费额如下:100万元1.4%=1.4万元(500-100)万元0.9%=3.6万元(1000-500)万元0.4%=2.0万元(3009-1000)万元0.15%=3.0万元合计收费=1.4十3.6+2.0+3.0=10.0万元二、招标代理收费按照“委托人付费”的原则,由招标代理单位向委托人收取。

咨询服务收费由各招标代理公司协商有关委托人自行确定。

三、省内各招标公司可按隶属关于到当地物价部门办理《经营性收费许可证》后凭证收费。

四、以上收费实行明码标价,在收费场所显著位置公布服务程序或业务规程、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等,自觉接受委托人及社会各方面监督。

五、招标代理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招标代理机构工作失误造成损失的,招标代理费用支付人可扣减或者追回部分以至全部代理费用;对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招标代理机构应部分或全部赔偿。

六、如国家有新规定时,按国家规定执行。

建设项目招标方案和不招标申请核准表

建设项目招标方案和不招标申请核准表
XXX市建设项目招标方案和不招标申请核准表
核准文号:X发改审批招核[201X]1号
项目名称
XXX建设项目
项目单位
XXX有限公司
核准内容
招标范围
招标组织形式
招标方式
不采用
招标方式
全部招标
部分招标
委托招标
自行招标
公开招标
邀请招标
勘察
核准
--
核准
--
核准
--
设计
核准
--
核准
--
核准
--
建筑工程
核准
--
核准
三、本核准意见是建设单位依法开展招标工作的主要依据,也是招标投标管理部门监管的必要环节,在本项目实施全过程有效。
XX县发展改革局
201X年X月X日
--
核准
--
安装工程
--பைடு நூலகம்
--
--
--
--
监理
核准
--
核准
--
核准
--
设备
--
--
--
--
--
--
重要材料
--
--
--
--
--
--
--
--
--
--
--
--
--
招标公告发布媒介
XX招标投标综合网
核准意见
项目总投资项目总投资XXX万元。
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你单位的建设项目招标方案和不招标申请已核准。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中规定,请你单位委托具有与本项目建设规模和性质相适应的招标代理资质等级的招标采购代理机构,严格按照已核准事项依法有序组织好本项目的招投标活动。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吉林省建筑工程最高投标限价(招标控制价)管理规定》的通知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吉林省建筑工程最高投标限价(招标控制价)管理规定》的通知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吉林省建筑工程最高投标限价(招标控制价)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4.05.26•【字号】吉建发[2014]22号•【施行日期】2014.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吉林省建筑工程最高投标限价(招标控制价)管理规定》的通知(吉建发[2014]22号)各市(州)建委(住房城乡建设局),长白山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局,梅河口市、公主岭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现将《吉林省建筑工程最高投标限价(招标控制价)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4年5月26日吉林省建筑工程最高投标限价(招标控制价)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建筑工程造价,规范建筑工程计价行为,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根据《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16号)、《吉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22号)、《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以国有资金投资为主建筑工程(以下简称国有资金投资的建筑工程)的最高投标限价的编制和复核、监督及备案管理。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建筑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本规定所称最高投标限价(招标控制价)是指招标人根据国家或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有关计价依据和办法,以及拟订的招标文件和招标工程量清单,结合工程具体情况编制的招标工程的最高投标限价。

第四条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筑工程最高投标限价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具体工作委托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最高投标限价的监督管理工作,具体管理工作委托其所属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实施。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印发《关于加快推动我省绿色建筑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印发《关于加快推动我省绿色建筑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印发《关于加快推动我省绿色建筑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4.03.18•【字号】吉建发[2014]10号•【施行日期】2014.03.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印发《关于加快推动我省绿色建筑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吉建发〔2014〕10号)各市(州)建委(住房城乡建设局)、规划局、发改委,公主岭市、梅河口市、延吉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发展改革局:现将《关于加快推动我省绿色建筑发展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各地按照通知要求,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2014年3月18日关于加快推动我省绿色建筑发展的实施意见为贯彻落实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全面推动我省绿色建筑发展,根据财政部、住建部《关于加快推动我国绿色建筑发展的实施意见》(财建[2012]167号)及《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吉林省绿色建筑行动方案的通知》(吉政办发[2013]13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全省加快推动绿色建筑发展提出如下意见:一、充分认识发展绿色建筑的重要意义绿色建筑是在全寿命周期内,最大限度地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和减少污染,为人们提供健康、适用和高效的使用空间,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建筑。

积极发展绿色建筑,有利于在全社会形成节约能源资源和保护生态环境的产业结构、发展方式、消费模式和生活方式,促进全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节能减排、降低建筑物使用成本、改善环境质量、推进住宅产业现代化和建筑业、房地产业转型升级,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目前,国内先进省份已全面进入绿色建筑普及阶段。

相比之下,我省发展绿色建筑工作起步晚、示范项目数量少、占比新建建筑总量低,已严重滞后于全国平均水平,全社会主动实施绿色建筑的意识和氛围尚未形成,推进绿色建筑发展任务非常艰巨。

吉建发[2014]22号吉林省建筑工程最高投标限价(招标控制价)管理规定

吉建发[2014]22号吉林省建筑工程最高投标限价(招标控制价)管理规定

吉林省建筑工程最高投标限价(招标控制价)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建筑工程造价,规范建筑工程计价行为,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根据《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16号)、《吉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22号)、《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以国有资金投资为主建筑工程(以下简称国有资金投资的建筑工程)的最高投标限价的编制和复核、监督及备案管理。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建筑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本规定所称最高投标限价(招标控制价)是指招标人根据国家或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有关计价依据和办法,以及拟订的招标文件和招标工程量清单,结合工程具体情况编制的招标工程的最高投标限价。

第四条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筑工程最高投标限价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具体工作委托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最高投标限价的监督管理工作,具体管理工作委托其所属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实施。

第五条国有资金投资的建筑工程招标的,必须设有最高投标限价(招标控制价)。

第六条最高投标限价(招标控制价)应由具有编制能力的招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编制和复核。

一个工程项目只能编制一个最高投标限价(招标控制价)。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不得再就同一工程接受投标人委托编制投标报价。

第七条最高投标限价(招标控制价)编制和复核依据:(一)《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二)国家和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造价计价依据;(三)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四)拟定的招标文件及招标工程量清单;(五)与建设项目相关的标准、规范及技术资料;(六)施工现场情况、工程特点及常规施工方案;(七)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工程造价信息,当工程造价信息没有发布时,参照市场价;(八)其他相关资料。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招投标活动的意见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招投标活动的意见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招投标活动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5.26•【字号】吉政发[2006]21号•【施行日期】2006.05.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招投标活动的意见(吉政发[2006]21号)各市(州)、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为进一步从体制、机制上治理商业贿赂,改善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环境,加强对招投标活动的管理与监督,规范招投标操作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一、充分认识规范招投标活动的重要意义按照统一集中管理、整合专家资源、规范操作程序、实施严密监管的要求,将建设工程招投标、政府采购、产权交易等纳入政务大厅规范运作,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措施,是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的有效手段,是省委、省政府维护公平竞争秩序、治理商业贿赂、预防和遏制腐败的一项重大决策,也是在建立有形市场基础上的深化改革。

当前,我省招投标活动总体形势较好,但仍存在一些突出问题:一些地区和部门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实行行业垄断和地区封锁;少数项目业主逃避招标、虚假招标,不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开标、评标和定标;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对违法行为查处不力;一些部门和少数领导干部直接介入或干预招投标活动,腐败现象比较突出。

这些问题客观上迫切需要政府通过健全制度、完善机制、强化监督、规范行为加以解决。

各级政府、各部门要切实提高对规范招投标活动重要意义的认识,统一思想,高度重视,确保省政府重大决策的实施。

二、构建招投标统一平台,切实加强管理要充分发挥政务大厅公共服务功能,构建招投标统一平台,规范招投标行为,使投标人在平等的条件和环境下参与竞争,促进公平公正。

改变以往分散操作招投标的方式,将省本级政府采购以及省建设厅、省水利厅、省交通厅(包括省公路管理局)等部门负责监管的国有资金投资的招投标业务,全部纳入省政务大厅规范运作。

吉林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吉林省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吉发改投资规〔2021〕947号

吉林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吉林省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吉发改投资规〔2021〕947号

吉林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吉林省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吉林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吉林省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吉发改投资规〔2021〕947号各市(州)发展改革委、长白山管委会经发局、长春新区发改工信局、中韩(长春)国际合作示范区发展改革局,县(市)发展改革局,省直有关部门、单位:为规范和加强省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管理,提高资金安排的科学性、精准性和有效性,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政府投资条例》《中共吉林省委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吉林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对市县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参照《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中央预算内资金计划实施综合监管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中央预算内投资绩效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等规定,结合省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实际,修订了《吉林省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办法》。

现将本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吉林省发展改革委2021年12月20日吉林省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省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管理,提高资金安排的科学性、精准性和有效性,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政府投资条例》《中共吉林省委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吉林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对市县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参照《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中央预算内资金计划实施综合监管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中央预算内投资绩效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等规定,结合省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