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设项目申报材料增加招标内容和核准招标事项暂行规定(9号令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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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6号——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6号——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6号——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03.27•【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6号•【施行日期】2018.06.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招标投标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6号《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已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公布,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

主任:何立峰2018年3月27日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第一条为了确定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提高工作效率、降低企业成本、预防腐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包括:(一)使用预算资金200万元人民币以上,并且该资金占投资额10%以上的项目;(二)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资金,并且该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

第三条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包括:(一)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二)使用外国政府及其机构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第四条不属于本规定第二条、第三条规定情形的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必须招标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确有必要、严格限定的原则制订,报国务院批准。

第五条本规定第二条至第四条规定范围内的项目,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招标:(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人民币以上;(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

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合同估算价合计达到前款规定标准的,必须招标。

招标法关于增加工程项目

招标法关于增加工程项目

一、引言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工程建设项目的规模和数量不断增加。

为了规范工程项目的招标活动,提高招标效率,确保工程项目的质量和安全,我国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

本文将重点介绍《招标投标法》中关于增加工程项目的规定。

二、增加工程项目的定义根据《招标投标法》的规定,增加工程项目是指在工程招标文件发出后,因设计变更、工程量增加等原因,导致原招标文件所确定的工程量发生变化,需要重新组织招标的项目。

三、增加工程项目的程序1. 项目单位在确定增加工程项目后,应立即向招标投标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并提交以下材料:(1)项目批准文件;(2)增加工程项目的理由及依据;(3)原招标文件及中标通知书;(4)增加工程项目的招标文件。

2. 招标投标监督管理部门在收到项目单位提交的材料后,对增加工程项目进行审核。

审核内容包括:(1)增加工程项目的理由及依据是否充分;(2)原招标文件及中标通知书是否符合《招标投标法》的规定;(3)增加工程项目的招标文件是否符合《招标投标法》的规定。

3. 审核通过后,招标投标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增加工程项目,并重新组织招标。

四、增加工程项目的招标方式1. 增加工程项目的招标方式,可以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或者竞争性谈判等方式。

2. 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发布招标公告;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向三家以上具备相应资质的潜在投标人发出投标邀请书;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的,应当邀请三家以上具备相应资质的潜在谈判人。

3. 招标人可以根据项目特点和需求,选择合适的招标方式。

五、增加工程项目的招标文件1. 增加工程项目的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2)投标人须知;(3)评标办法;(4)合同条款;(5)工程量清单;(6)图纸和技术要求;(7)投标文件格式;(8)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2. 招标文件应当符合《招标投标法》的规定,并明确投标人的权利和义务。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操作规范一、项目名称、性质(一)名称: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二)性质:行政许可二、设定依据1。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公布,2016年8月25日予以修改)备注1 鉴于投资体制改革正在进行,涉及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行政许可仍按国务院现行规定办理。

2。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673号)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企业投资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企业在中国境内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第三条对关系国家安全、涉及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实行核准管理.具体项目范围以及核准机关、核准权限依照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执行。

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提出,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并适时调整.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3。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2004年7月16日印发的国发〔2004〕20号)第二条第一款改革项目审批制度,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彻底改革现行不分投资主体、不分资金来源、不分项目性质,一律按投资规模大小分别由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审批的企业投资管理办法。

对于企业不使用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一律不再实行审批制,区别不同情况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

其中,政府仅对重大项目和限制类项目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角度进行核准,其他项目无论规模大小,均改为备案制,项目的市场前景、经济效益、资金来源和产品技术方案等均由企业自主决策、自担风险,并依法办理环境保护、土地使用、资源利用、安全生产、城市规划等许可手续和减免税确认手续。

对于企业使用政府补助、转贷、贴息投资建设的项目,政府只审批资金申请报告。

各地区、各部门要相应改进管理办法,规范管理行为,不得以任何名义截留下放给企业的投资决策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9号——工程咨询行业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9号——工程咨询行业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9号——工程咨询行业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7.11.06•【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9号•【施行日期】2017.12.06•【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司、企业和经济组织登记注册管理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9号《工程咨询行业管理办法》已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讨论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17年12月6日起施行。

主任:何立峰2017年11月6日工程咨询行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工程咨询行业的管理,规范从业行为,保障工程咨询服务质量,促进投资科学决策、规范实施,发挥投资对优化供给结构的关键性作用,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18号)、《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3号)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工程咨询是遵循独立、公正、科学的原则,综合运用多学科知识、工程实践经验、现代科学和管理方法,在经济社会发展、境内外投资建设项目决策与实施活动中,为投资者和政府部门提供阶段性或全过程咨询和管理的智力服务。

第三条工程咨询单位是指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工程咨询业务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

工程咨询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恪守行业规范和职业道德,积极参与和接受行业自律管理。

第四条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指导和规范全国工程咨询行业发展,制定工程咨询单位从业规则和标准,组织开展对工程咨询单位及其人员执业行为的监督管理。

地方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指导和规范本行政区域内工程咨询行业发展,实施对工程咨询单位及其人员执业行为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对工程咨询行业协会等行业组织进行政策和业务指导,依法加强监管。

第二章工程咨询单位管理第六条对工程咨询单位实行告知性备案管理。

《工程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增加招标内容和核准招标事项暂行规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 第9号)

《工程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增加招标内容和核准招标事项暂行规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 第9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9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为了规范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项目的招标活动,特制定《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增加招标内容以及核准招标事项暂行规定》,现予发布施行。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主任:曾培炎二○○一年六月十八日工程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增加招标内容和核准招标事项暂行规定第一条为了规范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活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3号)中规定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

第三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中,按照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规定,凡应报送项目审批部门审批的,必须在报送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增加有关招标的内容。

第四条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增加的招标内容包括:(一)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活动的具体招标范围(全部或者部分招标);(二)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活动拟采用的招标组织形式(委托招标或者自行招标);拟自行招标的,还应按照《工程建设项目自行招标试行办法》(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5号)规定报送书面材料;(三)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活动拟采用的招标方式(公开招标或者邀请招标);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确定的国家重点项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项目,拟采用邀请招标的,应对采用邀请招标的理由作出说明;(四)其他有关内容。

报送招标内容时应附招标基本情况表(表式见附表一)。

第五条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建设项目可以不进行招标。

但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中须提出不招标申请,并说明不招标原因:(一)涉及国家安全或者有特殊保密要求的;(二)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采用特定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或者其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的;(三)承包商、供应商或者服务提供者少于三家,不能形成有效竞争的;(四)其他原因不适宜招标的。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九部委颁布的23号令的理解与探讨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九部委颁布的23号令的理解与探讨

国家发展改⾰委等九部委颁布的23号令的理解与探讨国家发展改⾰委等九部委于2013年3⽉11⽇发布了《关于废⽌和修改部分招标投标规章和规范性⽂件的决定》(2013年第23号令)(简称23号令),并于2013年5⽉1⽇起正式实施。

这是《招标投标法》实施以来,政府对国家发展改⾰委牵头制定的招标投标规章和规范性⽂件所做的全⾯的⽂件清理成果。

为了帮助业内⼈员学习,我做了⼀些归类汇总的⼯作,拟从法律⽂件名称的修改、政府部门名称的修改、引⽤法律条⽂的修改、相关法律条⽂具体内容的修改、相关法律条⽂具体内容的增加等五个⽅⾯对23号令进⾏解读。

⼀、涉及三部法律⽂件名称的修改1. 将《⼯程建设项⽬可⾏性研究报告增加招标内容和核准招标事项暂⾏规定》的名称修改为“《⼯程建设项⽬申报材料增加招标内容和核准招标事项暂⾏规定》”。

2.将《<标准施⼯招标资格预审⽂件>和<标准施⼯招标⽂件>试⾏规定》名称修改为 “《<标准施⼯招标资格预审⽂件>和<标准施⼯招标⽂件>暂⾏规定》”。

3.将《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指定发布依法必须招标项⽬招标公告的媒介的通知》名称修改为“《国家发展和改⾰委员会关于指定发布依法必须招标项⽬资格预审公告和招标公告的媒介的通知》”。

⼆、涉及七个政府部门名称的修改由于《招标投标法》施⾏于2000年1⽉1⽇,经过13年的发展,国务院经历了2003、2008的两次机构改⾰(本令发布于2013年3⽉11⽇,签署时并未涉及2013年机构改⾰的内容,铁道部还保留),23号令涉及的12部部门规章及规范性⽂件中的发展计划、经贸、外经贸、建设、交通、信息产业、民航等七个部委局已撤并、更名为国家发改委、⼯信部、住建部、交通运输部、民航局等五个部委局。

因此,23号令在第89、128、174、191条中对这5个撤并、修改的部委局名称作出了相应的修改,加之⼀直保留的铁道部、⽔利部、财政部、⼴电总局四个部门,就变成了九部委局联合发布的部门规章。

国家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实行招标投标的暂行规定-计建设[1997]1466号

国家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实行招标投标的暂行规定-计建设[1997]1466号

国家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实行招标投标的暂行规定正文:---------------------------------------------------------------------------------------------------------------------------------------------------- 国家计划委员会国家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实行招标投标的暂行规定(计建设[1997]1466号一九九七年八月十八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党的十四届五中全会关于要全面推行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和招标投标制度,把市场竞争机制引入投资领域的要求,为了推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深化投资体制改革,规范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保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强化项目管理,建立招标投标市场的正常秩序,提高投资效益,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经国务院或国家计委批准的国家计划内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

第三条建设项目主体工程的设计、建筑安装、监理和主要设备、材料供应、工程总承包单位以及招标代理机构,除保密上有特殊要求或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必须通过招标确定。

其中设计招标可按行业的特点和专业性质,采取不同阶段的招标。

建设项目及其项目法人的确定,不涉及特定地区或不受资源限制的项目建设地点的选定和项目前期评估咨询单位的确定,具备条件的也应当通过招标进行。

第四条招标投标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和诚实守信的原则。

第五条招标投标不受地区、部门、行业的限制,任何地区、部门和单位不得进行保护。

第六条国家计委会同国务院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计委(计经委)负责对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招标投标第七条项目法人可以自行组织招标。

项目法人缺乏专业技术力量以及因其他原因不能自行组织招标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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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3号)中规定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

第三条本规定第二条包括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在报送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资金申请报告、项目申请报告中增加有关招标的内容。

第四条增加的招标内容包括:(一)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活动的具体招标范围(全部或者部分招标);(二)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活动拟采用的招标组织形式(委托招标或者自行招标);拟自行招标的,还应按照《工程建设项目自行招标试行办法》(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5号)规定报送书面材料;(三)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活动拟采用的招标方式(公开招标或者邀请招标);国家发展改革委确定的国家重点项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项目,拟采用邀请招标的,应对采用邀请招标的理由作出说明;(四)其他有关内容。

报送招标内容时应附招标基本情况表(表式见附表一)。

第五条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建设项目可以不进行招标。

但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资金申请报告、项目申请报告中须提出不招标申请,并说明不招标原因:(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不适宜进行招标;(二)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或者其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三)承包商、供应商或者服务提供者少于三家,不能形成有效竞争;(四)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项目审批(核准、备案)制度

项目审批(核准、备案)制度
项目建议书所需附件:
①拟建地点的用地协议;
②建设资金来源的初步意向;
③国土资源、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拟建地点的意向性意见:
④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2、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由项目建设单位以批准的项目建议书为依据编制,并在项目建议书规定的地区范围内,由国土、规划部门确定项目建设地点。彈贸摄尔霁毙攬砖卤庑诒尔。彈贸摄尔霁毙攬砖卤庑诒。
防范措施:
1、每个办事环节经办人都要签名,全程记录过程归档保存。2、我局对本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经常性自检自查。3、接受人大、政协等方面的监督检查。4、加强教育,应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严格按程序办事,不得拖延办事时限。对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铙誅卧泻噦圣骋贶頂廡缝勵。铙誅卧泻噦圣骋贶頂廡缝。
(三)备案制:适用于《目录》以外总投资50万元以上的企业投资项目。
备案制按隶属和属地原则分级管理,负责市本级直属企业及控投企业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企业投资项目的备案工作。鹅娅尽損鹌惨歷茏鴛賴縈诘。鹅娅尽損鹌惨歷茏鴛賴縈。
项目备案所需提交的资料
①申请人情况;
②拟建项目情况;
③备案申请表;
④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货物邀请招标应当符合《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改委等七部委令第27号)第十一条规定的条件之一:(1)货物技术复杂或有特殊要求,只有少数几家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2)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适宜招标但不宜公开招标的;(3)拟公开招标的费用与拟公开招标的节资相比,得不偿失的;(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其他不宜公开招标的。綾镝鯛駕櫬鹕踪韦辚糴飙钪。綾镝鯛駕櫬鹕踪韦辚糴飙。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标方案核准工作的通知-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标方案核准工作的通知-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标方案核准工作的通知正文:----------------------------------------------------------------------------------------------------------------------------------------------------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标方案核准工作的通知各省辖市发展改革委、各扩权县(市)发展改革委、委机关各处室(局):为深入贯彻《招标投标法》和《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依法规范招标投标活动,现就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的招标方案核准工作通知如下:一、按照建设项目审批(核准)管理权限,凡是应当报送发展改革部门审批(核准)的建设项目,项目法人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含资金申请报告,下同)应当包括项目的招标方案。

为加快建设项目审批(核准)进程,项目法人应当将招标方案与可行性研究报告一并报送发展改革部门。

招标方案由项目法人或者项目法人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根据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并单独编制成册。

招标方案格式文本及说明见附件。

二、发展改革部门业务处(科)室在审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应当会同法制工作机构对项目的招标方案依法进行审查,提出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意见,标明项目招标方案核准内容,并将核准的招标方案抄送有关行政监督部门。

三、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项目,招标公告必须通过省发展改革部门指定的媒介发布。

在满足指定媒介发布的前提下,根据自愿原则,项目法人也可以同时在其他媒介发布招标公告。

申请中央投资采用委托招标方式的项目,应当委托具备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

四、项目法人在招标活动中,因特殊情况,需要对发展改革部门已经核准的招标方案内容作出改变的,应当及时向原核准部门重新办理有关核准手续。

项目法人在报送招标方案中弄虚作假,或者在招标活动中违背已经核准的招标方案,由项目审批(核准)部门会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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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选]工程建设项目申报材料增加招标内容和核准招标事项暂行规定--资料1工程建设项目申报材料增加招标内容和核准招标事项暂行规定第一条为了规范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活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3号)中规定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

第三条本规定第二条包括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在报送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资金申请报告、项目申请报告中增加有关招标的内容。

第四条增加的招标内容包括:(一)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活动的具体招标范围(全部或者部分招标);(二)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活动拟采用的招标组织形式(委托招标或者自行招标);拟自行招标的,还应按照《工程建设项目自行招标试行办法》(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5号)规定报送书面材料;(三)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活动拟采用的招标方式(公开招标或者邀请招标);国家发展改革委确定的国家重点项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项目,拟采用邀请招标的,应对采用邀请招标的理由作出说明;(四)其他有关内容。

报送招标内容时应附招标基本情况表(表式见附表一)。

第五条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建设项目可以不进行招标。

但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资金申请报告、项目申请报告中须提出不招标申请,并说明不招标原因:(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不适宜进行招标;(二)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或者其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三)承包商、供应商或者服务提供者少于三家,不能形成有效竞争;(四)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7年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7年版)

附件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7 年版)使用说明一、《标准施工招标文件》适用于一定规模以上,且设计和施工不是由同一承包商承担的工程施工招标。

二、《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用相同序号标示的章、节、条、款、项、目,供招标人和投标人选择使用;以空格标示的由招标人填写的内容,招标人应根据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具体化,确实没有需要填写的,在空格中用“/”标示。

三、招标人按照《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第一章的格式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投标邀请书后,将实际发布的招标公告或实际发出的投标邀请书编入出售的招标文件中,作为投标邀请。

其中,招标公告应同时注明发布所在的所有媒介名称。

四、《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分别规定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和综合评估法两种评标方法,供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选择适用。

招标人选择适用综合评估法的,各评审因素的评审标准、分值和权重等由招标人自主确定。

国务院有关部门对各评审因素的评审标准、分值和权重等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章“评标办法”前附表应按试行规定要求列明全部评审因素和评审标准,并在本章(前附表及正文)标明投标人不满足其要求即导致废标的全部条款。

五、《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第五章“工程量清单”由招标人根据工程量清单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行业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如有)、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编制,并与“投标人须知”、“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图纸”相衔接。

本章所附表格可根据有关规定作相应的调整和补充。

六、《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第六章“图纸”由招标人根据行业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如有)、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编制,并与“投标人须知”、“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相衔接。

七、《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第七章“技术标准和要求”由招标人根据行业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如有)、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编制。

“技术标准和要求”中的各项技术标准应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不得要求或标明某一特定的专利、商标、名称、设计、原产地或生产供应者,不得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

依法必须招标的基建工程、特许经营权项目的招标方式和招标

依法必须招标的基建工程、特许经营权项目的招标方式和招标
依法必须招标的基建工程、特许经营权项目的招标方式和招标范围的核准办事指南
1、事项名称
依法必须招标的基建工程、特许经营权项目的招标方式和招标范围的核准
2、颁发的证件及有效期
项目审批部建设单位必须根据所核准的范围、组织形式和方式进行招投标活动
2.工商部门出具的企业机读档案登记资料(以企业名义申报或企业资金投资的需提供)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以企业名义申报或企业资金投资的需提供)
4.租赁合同(租赁国有或集体土地的需提供)
5.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代理人申请行政许可的,附具授权委托书(原件加盖公章))
6.委托人与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由委托代理人申请行政许可的,附具双方的身份证明)
4、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2、《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
3、《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增加招标内容以及核准招标事项暂行规定》(2001年国家计委9号令)
5、审批条件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
6、申请资料
1.招标基本情况表
顺德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制
9、审批决定机关
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
10、审批程序
1、受理;2、审批;3、领取项目审批部门招标核准意见。
11、审批时限
1、自正式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予以办结。
2、对不符合申报条件或需要补充材料的,在3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发回申请材料。申请人应根据具体要求重新补充提供有关材料,办理时限从收到补充材料之日起重新计算。
7.组织机构代码证(以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非企业法人名义申请的需提供)
备注:以上材料均需加盖单位公章
7、收取材料依据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发布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发布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发布项目申请报告通用文本的通知发改投资[2017]684号国务院各部门、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各计划单列企业集团、中央管理企业:为指导企业做好项目申请报告的编写工作,规范项目核准机关核准行为,根据《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2号令)和《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12号令)有关规定,特编制项目申请报告通用文本及其说明,现予以发布,供有关方面借鉴和参考。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项目申请报告通用文本是对项目申请报告编写内容及深度的一般要求。

关于《项目申请报告通用文本》的说明,是对通用文本的解释和阐述。

在编写、审核项目申请报告时,应同时借鉴和参考通用文本及说明的有关内容。

二、企业在组织编写具体项目的申请报告时,可根据拟建项目的实际情况,对通用文本中所要求的内容进行适当调整。

如果拟建项目不涉及其中有关内容,可以在说明情况后,不进行相关分析。

三、项目核准机关在核准企业投资项目时,应严格按照《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和《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管理办法》要求,在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的基础上,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角度,对企业投资项目的“外部性”条件进行审查和把关,从是否危害经济安全、社会安全、生态安全等国家安全,是否符合相关发展建设规划、技术标准和产业政策,是否合理开发并有效利用资源,是否对重大公共利益产生不利影响这些方面进行审查。

项目的市场前景、经济效益、资金来源、产品技术方案等内部性条件,均应当由企业自主决策,项目核准机关不得干预企业的投资自主权。

四、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企业向项目核准机关报送项目申请报告时,已经有关部门根据职能分工依法审查规划选址、土地利用等方面内容的,应以有关部门出具的前置审批文件为准,不再作为项目核准机关的实质性审查内容,项目申请报告也不再对相关内容进行实质性分析。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2024版)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2024版)

20XX 专业合同封面COUNTRACT COVER甲方:XXX乙方:XXX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2024版)本合同目录一览1. 总则1.1 适用范围1.2 定义与解释1.3 法律法规的适用2. 招标条件与程序2.1 招标条件2.2 招标程序2.3 招标文件的编制与发布3. 投标条件与程序3.1 投标条件3.2 投标程序3.3 投标文件的编制与提交4. 招标投标的评审与决策4.1 评审标准4.2 评审程序4.3 决策与公示5. 合同的签订与履行5.1 合同签订5.2 合同履行与管理5.3 合同变更与解除6. 投标保证金与履约保证金 6.1 投标保证金6.2 履约保证金6.3 保证金的退还与处理7. 招标投标的费用与支付7.1 费用的计算与支付7.2 费用的调整与结算7.3 费用的支付方式与时间8. 违约责任与争议解决8.1 违约责任8.2 争议的解决方式8.3 法律途径与司法管辖9. 保密与信息披露9.1 保密义务9.2 信息披露的要求9.3 保密与信息披露的例外10. 监督与管理10.1 监督机构与职责10.2 管理的实施与监督10.3 违规行为的处理11. 合同的终止与解除11.1 合同终止的条件11.2 合同解除的程序11.3 合同终止与解除后的处理12. 一般规定12.1 适用范围12.2 合同的解释与修改12.3 合同的生效与终止13. 附则13.1 名词解释13.2 合同的附件13.3 合同的版本与修订日期14. 合同的签署与备案14.1 签署的程序与要求14.2 合同备案的程序与要求14.3 合同签署与备案的记录与保管第一部分:合同如下:1. 总则1.1 适用范围本合同适用于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工程设计、施工、材料设备采购等领域的招标投标活动。

1.2 定义与解释本合同所用词语的含义如下:(1)甲方:指负责组织招标投标活动的单位或个人。

(2)乙方:指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单位或个人。

四川省计委关于转发《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增加招标内容以及核准招标事项暂行规定》的通知-

四川省计委关于转发《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增加招标内容以及核准招标事项暂行规定》的通知-

四川省计委关于转发《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增加招标内容以及核准招标事项暂行规定》的通知正文:---------------------------------------------------------------------------------------------------------------------------------------------------- 四川省计委关于转发《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增加招标内容以及核准招标事项暂行规定》的通知国家计委第9号令发布了《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增加招标内容以及核准招标事项暂行规定》,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国家计委第3号令)和《四川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若干规定》(川府发〔2001〕9号)确定了工程建设项目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和规模标准。

按照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规定,凡应报送项目审批部门审批的,必须在报送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增加有关招标的内容。

二、各市、州、县计划部门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项目和核准报同级政府审批的项目,由各市、州、县计划部门核准招标事项。

三、应报送上级计划部门审批的项目,其招标事项由审批项目的计划部门核准。

转报的计划部门应对项目单位提出的招标范围、招标组织形式、招标方式等内容按规定进行审查。

四、工程建设项目因特殊情况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时无法确定招标内容的,项目单位应在报送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中予以说明,在初步设计完成后应补报有关招标的内容并由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部门核准。

五、按《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的意见》(国办发〔2000〕34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编委办关于省级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川办发〔2000〕80号)文规定,项目审批部门在审批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要核准项目的发包初步方案。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发布项目申请报告通用文本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发布项目申请报告通用文本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发布项目申请报告通用文本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7.04.13•【文号】发改投资〔2017〕684号•【施行日期】2017.04.1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发布项目申请报告通用文本的通知发改投资〔2017〕684号国务院各部门、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各计划单列企业集团、中央管理企业:为指导企业做好项目申请报告的编写工作,规范项目核准机关核准行为,根据《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2号令)和《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12号令)有关规定,特编制项目申请报告通用文本及其说明,现予以发布,供有关方面借鉴和参考。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项目申请报告通用文本是对项目申请报告编写内容及深度的一般要求。

关于《项目申请报告通用文本》的说明,是对通用文本的解释和阐述。

在编写、审核项目申请报告时,应同时借鉴和参考通用文本及说明的有关内容。

二、企业在组织编写具体项目的申请报告时,可根据拟建项目的实际情况,对通用文本中所要求的内容进行适当调整。

如果拟建项目不涉及其中有关内容,可以在说明情况后,不进行相关分析。

三、项目核准机关在核准企业投资项目时,应严格按照《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和《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要求,在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的基础上,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角度,对企业投资项目的“外部性”条件进行审查和把关,从是否危害经济安全、社会安全、生态安全等国家安全,是否符合相关发展建设规划、技术标准和产业政策,是否合理开发并有效利用资源,是否对重大公共利益产生不利影响这些方面进行审查。

项目的市场前景、经济效益、资金来源、产品技术方案等内部性条件,均应当由企业自主决策,项目核准机关不得干预企业的投资自主权。

河北省建设项目招标方案和不招标申请报送和核准管理办法

河北省建设项目招标方案和不招标申请报送和核准管理办法

河北省建设项目招标方案和不招标申请报送和核准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建设项目的招标活动,根据《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和《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增加招标内容和核准招标事项暂行规定》以及《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改善投资环境的若干意见》(冀政[2003]19号),结合招标投标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建设项目。

第三条按照建设项目审批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凡是应当报送发展改革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在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项目建议书(代可研)的内容中,应当包括项目的招标方案或者不招标申请;在咨询论证时发展改革部门(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应当审查其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项目建议书(代可研)是否包括了有关招标方案的内容、其内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对其招标方案或者不招标申请出具核准意见。

凡是报送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项目建议书(代可研)中没有有关招标方案内容或者没有发展改革部门(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出具招标方案或者不招标申请核准意见的,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告知项目建设单位予以补正,在补正之前不予批准项目。

第四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设项目不需要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项目建议书(代可研),但需要申报投资计划(含预备计划)或者需要进行备案的,项目建设单位在申报投资计划(含预备计划)或者进行项目备案的材料中,应当包括项目的招标方案或者不招标申请等内容,并由发展改革部门(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出具核准意见;凡是没有招标方案或者不招标申请核准意见的,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告知项目建设单位予以补正,在补正之前不予批准项目。

第五条报送的建设项目招标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项目基本概况;(二)具体招标范围;(三)招标组织形式;(四)招标方式;(五)其他有关内容.第六条招标方案中的项目基本概况应当包括:(一)建设项目的名称;(二)项目的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和主要组成部分;(三)项目总投资、资金来源、国有资金是否控股或占主导地位;(四)项目建设的地点和时限;(五)法人或者项目法人及其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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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项目申报材料增加招标内容和
核准招标事项暂行规定
(2001年6月18日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第9号令发布)
(2013年3月11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铁道部、水利部、广电总局、民航局九部委第23号令修改)
第一条为了规范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活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3号)中规定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

第三条本规定第二条包括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在报送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资金申请报告、项目申请报告中增加有关招标的内容。

第四条增加的招标内容包括:
(一)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活动的具体招标范围(全部或者部分招标);
(二)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活动拟采用的招标组织形式(委托招标或者自行招标);拟自行招标的,还应按照《工程建设项目自行招标试行办法》(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5号)规定报送书面材料;
(三)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活动拟采用的招标方式(公开招标或者邀请招标);国家发展改革委确定的国家重点项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项目,拟采用邀请招标的,应对采用邀请招标的理由作出说明;
(四)其他有关内容。

报送招标内容时应附招标基本情况表(表式见附表一)。

第五条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建设项目可以不进行招标。

但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资金申请报告、项目申请报告中须提出不招标申请,并说明不招标原因:
(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不适宜进行招标;
(二)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或者其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
(三)承包商、供应商或者服务提供者少于三家,不能形成有效竞争;
(四)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五)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六)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配套要求;
(七)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第六条经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工程建设项目因特殊情况可以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资金申请报告、项目申请报告前先行开展招标活动,但应在报送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资金申请报告、项目申请报告中予以说明。

项目审批、核准部门认定先行开展的招标活动中有违背法律、法规的情形的,应要求其纠正。

第七条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资金申请报告、项目申请报告中增加的招标内容,作为附件与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资金申请报告、项目申请报告一同报送。

第八条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应依据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对项目建设单位拟定的招标范围、招标组织形式、招标方式等内容提出是否予以审批、核准的意见。

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对招标事项审批、核准意见格式见附表二。

第九条审批、核准招标事项,按以下分工办理:
(一)应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和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报国务院审批的建设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
(二)应报送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由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审批;
(三)应报送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审批和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核报地方人民政府审批的建设项目,由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审批;
(四)按照规定应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的建设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
(五)按照规定应报送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核准的建设项目,由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核准。

第十条使用国际金融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资金的建设项目,资金提供方对建设项目报送招标内容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项目建设单位在招标活动中对审批、核准的招标范围、招标组织形式、招标方式等作出改变的,应向原审批、核准部门重新办理有关审批、核准手续。

第十二条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应将审批、核准建设项目招标内容的意见抄送有关行政监督部门。

第十三条项目建设单位在报送招标内容中弄虚作假,或者在招标活动中违背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事项,由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处罚。

第十四条本规定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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