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郴州市征地补偿补充标准》的批复(湘政函[2010]29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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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郴州市征地补偿补充标准》的批复(湘政函[2010]294号)

湖南省人民政府

关于《郴州市征地补偿补充标准》的批复郴州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审批<郴州市征收专业菜地、专业鱼池(塘)及集体土地上青苗和成片果(林)木补偿标准>的请示》(郴政[2010]50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郴州市征地补偿补充标准》。

二、你市要强化依法行政观念,进一步完善征地补偿安置机制,确保征地程序合法,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三、你市要切实加强对征地补偿费用的管理,妥善做好被征地农民的安置工作。

附件:郴州市征地补偿补充标准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果 树 4000 1、苗圃是指为移植或出售而培育幼苗的成片土

地。

2、每亩在2000株(含2000株)以上的按此标准进行补偿,每亩不足2000株的按此标准酌情补偿。

经济林 3000 用材林 2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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