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郴州市征地补偿补充标准》的批复(湘政函[2010]294号)
合集下载
相关主题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郴州市征地补偿补充标准》的批复(湘政函[2010]294号)
湖南省人民政府
关于《郴州市征地补偿补充标准》的批复郴州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审批<郴州市征收专业菜地、专业鱼池(塘)及集体土地上青苗和成片果(林)木补偿标准>的请示》(郴政[2010]50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郴州市征地补偿补充标准》。
二、你市要强化依法行政观念,进一步完善征地补偿安置机制,确保征地程序合法,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三、你市要切实加强对征地补偿费用的管理,妥善做好被征地农民的安置工作。
附件:郴州市征地补偿补充标准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果 树 4000 1、苗圃是指为移植或出售而培育幼苗的成片土
地。
2、每亩在2000株(含2000株)以上的按此标准进行补偿,每亩不足2000株的按此标准酌情补偿。
经济林 3000 用材林 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