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整治和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新增耕地核定技术要求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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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国土资源厅、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土地整治项目工程复核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吉林省国土资源厅、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土地整治项目工程复核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吉林省国土资源厅、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土地整治项目工程复核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国土资源厅,吉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4.08.22•【字号】吉国土资开发〔2014〕39号•【施行日期】2014.08.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吉林省国土资源厅、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土地整治项目工程复核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吉国土资开发〔2014〕39 号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县(市,区)国土资源局、财政局、土地整治项目法人单位:依据《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定额的通知》(财综〔2011〕128 号)、《吉林省国土资源厅吉林省财政厅关于规范和推进我省土地整治项目有关工作的通知》(吉国土资开发〔2013〕19 号)及相关规定,我们研究制定了《吉林省土地整治项目工程复核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吉林省国土资源厅吉林省财政厅2014年8月22日吉林省土地整治项目工程复核实施细则(试行)1.总则1.1为了加强土地整治项目工程复核工作,规范工作程序及技术方法,提高复核工作质量,现依据相关文件要求,制定本细则。

1.2本细则规定了土地整治项目工程复核工作的条件、依据、程序、内容、技术方法和成果要求。

1.3土地整治项目相关单位(项目法人、勘测、设计、工程施工和工程监理等单位)依据不同职责对项目基础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并对工程数量和质量承担相应责任;工程复核单位依据本细则规定开展工程复核工作,并对工程复核成果负责。

1.4本细则适用于吉林省土地整治项目工程复核工作,其成果可以作为土地整治项目竣工验收的必要材料和重要依据之一。

2.条件2.1土地整治项目工程已按批准的规划设计全部完成(由于特殊原因致使少量工程未完,在不影响项目工程正常安全使用的情况下,依申请,可先对已完成工程进行工程复核,待剩余工程完成后,再对其进行复核)。

TDT1033-《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规范(试行)》(可编辑修改版).

TDT1033-《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规范(试行)》(可编辑修改版).

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规范(试行)前 言 为规范推进农村土地整治工作,大力加强旱涝保收、高产稳产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促进耕地保护和节约集约利用,保障国家粮食安全,促进农业现代化发展和城乡统筹发展,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由国土资源部制定并负责解释。

1 范围 1.1 本规范规定了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的基本原则、建设目标、建设条件、建设内容与技术要求、建设程序、公众参与、权属管理、信息化建设与档案管理、绩效评价等。

1.2 本规范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活动。

1.3 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除应遵循本规范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1.4 各省可按照本规范,根据当地实际,制定省级细则。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规范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规范。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规范。

GB 50288-1999 灌溉与排水工程设计规范 GB 5084-2005 农田灌溉水质标准 GB/T 50509-2009 灌区规划规范 GB/T 50363-2006 节水灌溉工程技术规范 TD/T1012-2000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规划设计规范 TD/T1013-2000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验收规程 TD/T1014-2007 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技术规程 TD/T1032-2011 基本农田划定技术规程 3 术语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规范。

3.1 农村土地整治 对农村地区低效利用和不合理利用的农用地、建设用地以及未利用土地,通过田、水、路、林、村综合整治,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提高耕地质量,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和生态环境的土地利用活动。

3.2 高标准基本农田 一定时期内,通过农村土地整治建设形成的集中连片、设施配套、高产稳产、生态良好、抗灾能力强,与现代农业生产和经营方式相适应的基本农田。

包括经过整治的原有基本农田和经整治后划入的基本农田。

广东省垦造水田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指南-粤国土资耕保发〔2018〕104号

广东省垦造水田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指南-粤国土资耕保发〔2018〕104号
2.7 项目初步规划方案及建设内容 ......................................... 13 2.7.1 土地平整工程规划 ............................................... 13 2.7.2 土壤改良工程规划 ............................................... 13 2.7.3 灌溉与排水工程规划 ............................................. 14
2.2 项目区概况 .......................................................... 5 2.2.1 项目区所在县(市、区)概况 ...................................... 5 2.2.2 自然和资源条件 .................................................. 5 2.2.3 自然灾害 ........................................................ 6 2.2.4 社会经济条件 .................................................... 6 2.2.5 土地利用现状及权属 .............................................. 6 2.2.6 项目区耕地质量现状............................................... 6
2.7.4 田间道路工程规划 ............................................... 16 2.7.5 农田防护与生态环境保持工程规划 ................................. 16 2.7.6 其他工程规划 ................................................... 18 2.8 土地权属调整方案 ................................................... 19 2.8.1 权属调整原则 ................................................... 19 2.8.2 土地权属现状 ................................................... 20 2.8.3 调整意愿调查 ................................................... 20 2.8.4 土地权属调整方案 ............................................... 20 2.8.5 土地权属人对调整方案的意见 ..................................... 20 2.9 项目工程施工计划 ................................................... 21 2.9.1 施工条件 ....................................................... 21 2.9.2 工程总进度计划 ................................................. 21 2.10 项目投资估算与资金筹措 ............................................ 23 2.10.1 估算编制依据 .................................................. 23 2.10.2 主要工程量计算及确定说明 ...................................... 23 2.10.3 青苗补偿及其他补偿计算及确定说明 .............................. 23 2.10.4 投资预算 ...................................................... 23 2.10.5 资金筹措及分年度投资计划 ...................................... 24 2.11 效益分析 .......................................................... 24 2.11.1 社会效益 ...................................................... 24 2.11.2 生态效益....................................................... 24 2.11.3 经济效益 ...................................................... 24 2.12 耕地质量等别变化分析 .............................................. 25 2.13 项目组织实施管理 .................................................. 25 2.13.1 组织领导机构 .................................................. 25 2.13.2 工程建设管理 .................................................. 25 2.13.3 资金使用管理 .................................................. 25 2.14 结论及建议 ...................................................பைடு நூலகம்.... 25 2.15 项目设计附表、附件 ................................................ 26 2.15.1 附表........................................................... 26 2.15.2 附件........................................................... 26

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规范(试行)

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规范(试行)
3术语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规范。 3.1农村土地整治 对农村地区低效利用和不合理利用的农用地、建设用地以及未利用 土地,通过田、水、路、林、村综合整治,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提高耕 地质量,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和生态环境的土地利用活动。 3.2高标准基本农田 一定时期内,通过农村土地整治建设形成的集中连片、设施配套、 高产稳产、生态良好、抗灾能力强,与现代农业生产和经营方式相适应 的基本农田。包括经过整治的原有基本农田和经整治后划入的基本农 田。 3.3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 以建设高标准基本农田为目标,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整治 规划,在农村士地整治重点区域及重大工程、基本农田保护区、基本农 田整备区等开展的土地整治活动。
8.2.2开展建设区自然资源条件、社会经济条件、基础设施等调 查,全面查清建设区内土地资源条件、土地利用状况、农业种植结构、 农田基础设施条件。
8.2.3开展权属调查,查清建设区内各类用地面积、分布与数量, 明确区内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或农户承包经营土地的数量、位置和 界线,为开展权属调整提供依据。
GB 50288-1999灌溉与排水工程设计规范 GB 5084-2005农田灌溉水质标准 GB/T 50509-2009灌区规划规范 GB/T 50363-2006节水灌溉工程技术规范 TD/T1012-2000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规划设计规范 TD/T1013-2000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验收规程 TD/Tl014-2007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技术规程 TD/T1032 -2011基本农田划定技术规程
6建设条件 6.1基础条件 6.1.1符台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土地、农业、水利、环保等部门 的有关规定。 6.1.2水资源有保障,水质符合农田湛溉标准,土壤适合农作物生 长,无潜在土壤污染和地质灾害。 6.1.3建设区域相对集中连片。 6.1.4具备建设所必需的水利、交通、电力等骨干基础设施。 6.1.5地方政府高度重视,当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群众积极 性高。 6.2建设区域 6.2.1重点区域

甘肃新增耕地核定标准

甘肃新增耕地核定标准

甘肃新增耕地核定标准一、土地利用现状调查为了核定新增耕地,需要进行土地利用现状调查。

调查范围应包括拟新增耕地的地块和周边区域。

调查内容应包括土地利用现状、土地权属、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等情况。

在调查过程中,应采用现场勘查、访谈、问卷调查等多种方法,确保调查结果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二、土地适宜性评价对于拟新增耕地的地块,需要进行土地适宜性评价,以确定该地块是否适宜耕种。

评价内容应包括土壤质量、气候条件、地形地貌、水文地质等因素。

评价方法应采用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方法,如实地考察、取样分析、数据统计等。

根据评价结果,可以将地块分为适宜耕种、基本适宜耕种和不适宜耕种等不同等级。

三、土地整治对于不适宜耕种的地块,需要进行土地整治,以改善土壤质量、提高土地利用率和产出率。

土地整治内容包括土地平整、水利设施建设、土壤改良等。

整治过程中应采用先进的工艺和技术,确保整治后的土地能够满足耕种要求。

四、土地用途变更对于原有非耕地用途的地块,需要变更土地用途为耕地。

变更过程中应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确保变更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同时,还需要进行必要的公示和听证程序,听取公众意见和社会反响。

五、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对于新增的耕地,需要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以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和生产积极性。

流转过程中应遵循自愿、平等、公开、公正的原则,确保流转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同时,还需要建立健全的流转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流转后的管理和服务工作,保障农民的收益和发展权益。

总之,甘肃新增耕地核定标准需要遵循科学、规范、公开、公正的原则,加强管理和服务工作,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和生产积极性,促进农业现代化发展。

四川省新增耕地核定办法(试行)

四川省新增耕地核定办法(试行)

四川省新增耕地核定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新增耕地管理,确保新增耕地数量真实、质量可靠,指标信息可追溯、可跟踪、可核实,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意见》(中发〔2017〕4号)、《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实施意见》(川委发〔2018〕9号)、《国土资源部关于严格核定土地整治和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新增耕地的通知》(国土资发〔2018〕31号)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新增耕地,是指各级自然资源、农业农村、发展改革、财政、水利等部门以及社会主体(以下简称“各类主体”)通过对低效利用和闲置、未利用、损毁和退化的土地进行整理、开发、复垦、修复等措施新增加的可用于耕地占补平衡的耕地。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新增耕地核定是指为确保新增耕地数量真实、质量可靠,采取内业核实与外业核查相结合的方式,对新增耕地来源合法合规性、地类、面积、质量等别和产能等进行核实认定的专项工作。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2017年1月1日以来,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农业农村、发展改革、财政、水利等部门立项并-1-组织实施以及社会主体自主实施的土地整治和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各类项目”)的新增耕地的核定。

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历史遗留工矿废弃地复垦项目按相关规定办理,历史遗留工矿废弃地复垦建新指标实行分类管理的,新增耕地的核定按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五条新增耕地实行归口管理、统一核定。

市、县要建立“政府领导、自然资源牵头、部门协作、上下联动”的核定工作机制,明确部门分工,强化协作,落实共同责任。

第六条各类项目的新增耕地经核定并在自然资源部耕地占补平衡动态监管系统(以下简称“监管系统”)备案后,方可用于耕地占补平衡,允许在全省范围内易地流转;其中符合跨省域补充耕地国家统筹条件的,可申请承担国家统筹补充耕地任务,优先安排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贫困地区、重点生态功能区、全域土地综合整治试点乡镇和耕地保护成效突出地区,助推脱贫攻坚和乡村振兴。

海南省新增耕地调查认定技术规范

海南省新增耕地调查认定技术规范

海南省新增耕地调查认定技术规范(试行)1 适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于海南省行政区域内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的全域土地综合整治、土地整理复垦、耕地开垦、矿山生态修复等项目产生新增耕地的调查认定。

其他相关部门组织实施的高标准农田建设等项目,以及企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等各类社会投资主体投资或参与实施的土地整治和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新增耕地均按此标准调查认定。

本标准所指的新增耕地调查认定,包括对新增耕地来源、数量、地类、质量和产能的核定。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订单)适用于本标准。

GB 5084 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 15618-2018 土壤环境质量标准GB 50288-2018 灌溉与排水工程设计标准GB/T 28407 农用地质量分等规程GB/T 30600 高标准农田建设通则GB/T 33130 高标准农田建设评价规范GB/T 21010-2017 土地利用现状分类TD/T 1007-2003 耕地后备资源调查与评价技术规程TD/T 1032-2011 基本农田划定技术规程TD/T 1013-2013 土地整治项目制图规范TD/T 1013-2013 土地整治项目验收规程TD/D 1036-2013 土地复垦质量控制标准TD/T 1041-2013 土地整治工程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TD/T 1012-2016 土地整治项目规划设计规范TD/T 1054-2018 土地整治术语TD/T 1055-2019 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技术规程HJ/T 166 土壤环境监测技术规范海南省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建设标准(试行)3 术语与定义土地整治土地整治是为满足人类生产、生活和生态的功能需要,对未利用、低效和闲置利用、损毁和退化土地进行综合治理的活动,是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土地复垦、土地修复的统称。

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农田建设项目管理规程(第二次修订稿)》的通知

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农田建设项目管理规程(第二次修订稿)》的通知

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农田建设项目管理规程(第二次修订稿)》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公布日期】2022.04.26•【字号】黑农厅规〔2022〕4号•【施行日期】2022.04.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农田建设项目管理规程(第二次修订稿)》的通知黑农厅规〔2022〕4号各市(地)、县(市、区)农业农村局,龙江森工集团、伊春森工集团、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融通公司:根据农业农村部陆续出台的《高标准农田建设质量管理办法(试行)》(农建发〔2021〕1号)《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办法》(农建发〔2021〕5号),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农田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22〕5号)等有关政策制度,省农业农村厅对《黑龙江省农田建设项目管理规程》(黑农厅规〔2020〕2号)进行了修订。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2022年4月26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项目评审管理第三章项目工程监理第四章项目竣工验收及考评第五章项目建设质量管理第六章专家及专业机构管理第七章附则黑龙江省农田建设项目管理规程(第二次修订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农田建设项目管理,提高项目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水平,根据农业农村部《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高标准农田建设质量管理办法(试行)》《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办法》,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农田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黑龙江省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等制度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全省范围内使用财政资金投资建设的农田建设项目。

第三条本规程规定的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包括项目评审、工程监理、竣工验收及考评、建设质量管理、专家及专业机构管理等环节。

第四条农田建设项目管理按照省、市、县各自管理职责分级管理。

第二章项目评审管理第五条项目评审是指由市级农业农村局组织专家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专业机构,对拟立项农田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文件进行评审,作出评审意见,并提出补充、修改、调整、优化建议的活动。

国土资源部关于严格核定土地整治和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新增耕地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严格核定土地整治和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新增耕地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严格核定土地整治和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新增耕地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土资源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8.03.03•【文号】国土资发〔2018〕31号•【施行日期】2018.03.0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国土资源部关于严格核定土地整治和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新增耕地的通知国土资发〔2018〕3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意见》(中发〔2017〕4号)有关规定,严格、规范新增耕地管理,确保新增耕地数量真实、质量可靠,现就土地整治和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新增耕地核定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明确核定范围各级各类土地整治和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的新增耕地,实行归口管理、统一核定。

2017年1月1日以来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发展改革、财政、水利、农业等部门立项并组织实施以及社会主体自主实施的土地整治和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各类项目”)的新增耕地,按照本文件规定及相关技术要求(详见附件1),纳入新增耕地核定范围,确保新增耕地位置、地类、面积、质量等别等真实、准确。

二、统一核定条件新增耕地核定前,各类项目建设主体负责收集整理并确认新增耕地核定有关基础资料,对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一致性负责。

各类项目建设主体提交的项目竣工报告(或验收文件)、竣工图等图件资料和竣工后项目区建设范围(位置坐标)以及新增耕地地类、数量、质量等别等有关情况说明,作为新增耕地核定的必备要件。

按照《国土资源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水利部农业部关于切实做好高标准农田建设统一上图入库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7〕115号)有关要求,各类项目信息应通过农村土地整治监测监管系统及时上图入库。

新增耕地的面积、地类、平均质量等别、项目实施前后耕地平均质量等别等信息,均应在项目立项、验收阶段作为上图入库必填信息进行填报。

江西省国土资源厅转发原国土资源部关于严格核定土地整治和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新增耕地的通知-

江西省国土资源厅转发原国土资源部关于严格核定土地整治和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新增耕地的通知-

江西省国土资源厅转发原国土资源部关于严格核定土地整治和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新增耕地的通知正文:----------------------------------------------------------------------------------------------------------------------------------------------------江西省国土资源厅转发原国土资源部关于严格核定土地整治和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新增耕地的通知各区市国土资源局、省直管试点县国土资源局:现将原国土资源部《关于严格核定土地整治和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新增耕地的通知》(国土资发〔2018〕31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以下工作要求,抓好贯彻落实。

一、提高认识,加强协调通过土地整治和高标准农田建设补充耕地、提升产能是今后较长一段时间落实耕地占补平衡的主要方式,对保障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高度重视,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积极协调对接相关部门,主动作为,提前介入,切实做好土地整治和高标准农田建设新增耕地、新增水田及新增产能的核定工作。

二、规范流程,明确分工土地整治和高标准农田由各部门各类资金共同开展建设,2017年1月1日以后立项的土地整治和高标准农田项目新增耕地、新增水田和新增产能核定后均可用于占补平衡。

项目竣工或验收后,县级国土资源部门要按照《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土地开发复垦补充耕地工作意见的通知》(赣府厅发〔2010〕84号)和相关规定,组织对项目新增耕地和新增水田进行测量,对耕地质量等别和新增产能进行评定与核算。

项目耕地质量等别评定和产能核算成果由厅技术单位进行软件检查并出具意见书,意见书作为报备必要件。

项目验收后,项目新增耕地、新增水田和新增产能指标由县级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初核,并填报《土地整治和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新增耕地核定工作表》,报市级国土资源部门核定、省级国土资源部门复核,核定工作表作为项目新增耕地、新增水田和新增产能认定、报部备案和上图入库的依据,并在上图入库时和其他材料同步汇交。

土地整治和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新增耕地核定技术要求试行

土地整治和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新增耕地核定技术要求试行

附件1土地整治和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新增耕地核定技术要求(试行)为严格核定各级各类土地整治和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新增耕地,做好与土地变更调查、耕地质量等别评定及相关项目管理工作衔接,制定本技术要求。

一、适用范围本技术要求所规定的各级各类土地整治和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是指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的土地整治、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发改、财政、水利、农业等相关部门组织实施的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等各类社会投资主体实施的土地整治和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

本技术要求适用于各级各类土地整治和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新增耕地(即通过项目建设将非耕地变成耕地)的核定和提质改造耕地(即通过项目建设将旱地改造为水浇地、旱地改造为水田、水浇地改造为水田以及地类未变化仅提升耕地质量等别)的核定。

二、核定方法(一)地类认定项目区地类认定按照《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 21010-2017)、《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技术规程》和《土地变更调查技术规程》(试用)等明确的调查认定标准执行。

开工前地类认定:依据项目开工前最新的年度土地变更调查成果确定;竣工后地类认定:依据项目竣工图以及相关实地调查测量成果确定,有条件的地区可以结合运用遥感技术等对竣工后项目土地利用现状进行认定。

(二)面积认定根据项目区的自然环境、社会经济、土地利用、基础设施等情况,依据土地变更调查及相关技术要求,对项目建设前后耕地面积进行调查并认定,单位为公顷。

新增耕地面积计算方法如下:1.开工前耕地面积(S前)计算依据开工前最新年度土地变更调查成果计算耕地面积。

式中,S前指项目开工前项目区内净耕地面积,n是项目区内基于不同地类、地形等因素划分的核定单元总个数,S i 指项目开工前第i个核定单元耕地毛面积(含田坎),R i指项目开工前第i个核定单元的田坎系数。

S i总指项目开工前第i个核定单元图斑总面积,S i非耕地指项目开工前第i个核定单元非耕地图斑面积,S i线状指项目开工前第i个核定单元耕地图斑中非耕地类的线状地物总面积,S i零星指项目开工前第i个核定单元耕地图斑中非耕地类的零星地物总面积。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规范(试行)》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规范(试行)》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规范(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土资源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1.09.24•【文号】国土资发[2011]144号•【施行日期】2011.09.2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土资源发[2011]14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建设高标准基本农田精神,全面推进土地整治和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工作,部研究制订了《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规范(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土资源部2011年9月24日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规范(试行)前言1 范围2 规范性引用文件3 术语4 总则5 建设目标6 建设条件6.1 基础条件6.2 建设区域7 建设内容与技术要求7.1 一般规定7.2 土地平整工程7.3 灌溉与排水工程7.4 田间道路工程7.5 农田防护与生态环境保持工程7.6 其他工程8 建设程序8.1 建设计划8.2 基础调查8.3 可行性研究8.4 规划设计8.5 实施方案8.6 实施管理8.7 验收8.8 后期管护9 公众参与10 权属管理11 信息化建设与档案管理11.1 信息化建设11.2 档案管理12 绩效评价附录A(资料性附录)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工程体系附录B(资料性附录)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工程建设要求前言为规范推进农村土地整治工作,大力加强旱涝保收、高产稳产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促进耕地保护和节约利用,保障国家粮食安全,促进农业现代发展和城乡统筹发展,指定本规范。

本规范由国土资源部制定并负责解释。

1 范围1.1本规范规定了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的基本原则、建设目标、建设条件、建设内容与技术要求、建设程序、公众参与、权属管理、信息化建设与档案管理、绩效评价等。

1.2本规范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活动。

土地整治后耕地质量等别评定

土地整治后耕地质量等别评定

土地整治后耕地质量等别评定摘要:本文介绍了土地整治项目实施后进行耕地质量等别评定的必要性、任务、原则、技术方法、技术路线;分析了土地整治后耕地质量等别评定工作的重点、难点及其解决办法。

关键字:土地整治;耕地;质量等别评定一、土地整治的概念土地整治,是指为了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提升耕地质量,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和生态环境,对田、水、路、林、村进行综合整理,对生产建设活动和自然灾害损毁的土地进行复垦,对未利用的宜农土地和低效利用土地进行开发的活动。

广义的土地整治包括土地整理、土地复垦和土地开发。

二、耕地质量等别的概念在一定范围内,按照标准耕作制度,根据规定的方法和程序进行的耕地质量综合评价,划分出耕地质量等别。

全国耕地评定为15个等别,1等耕地质量最好,15等最差,1-4等、5-8等、9-12等、13-15等划分为优等地、高等地、中等地和低等地,优、高、中、低等地面积占全国耕地总面积的比例分别为 2.67%、29.98%、50.64%、16.71%。

优等地主要分布在湖北、广东、湖南等3个省;高等地主要分布在河南、江苏、山东、江西、浙江等5个省;中等地主要分布在黑龙江、吉林、辽宁、新疆、四川、山西等5个省(区);低等地主要分布在内蒙古、甘肃、贵州、陕西等4个省(区)。

全国耕地平均等别为9.8等,等别总体偏低。

山东省耕地多为高等地和中等地。

1.土地整治项目实施后耕地质量等别评定(一)必要性《国土资源部关于严格核定土地整治和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新增耕地的通知》(国土资发〔2018〕31号)文件中,明确指出各级、各类土地整治和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的耕地,特别是新增耕地,实行归口管理、统一核定,确保新增耕地位置、地类、面积、质量等别等信息真实、准确。

补充耕地项目要先评定新增耕地等别再验收,没有达到要求的不得验收。

项目实施后,新增耕地质量如何,现有耕地提升改造效果如何,对耕地质量等级进行评定是非常必要的。

同时,土地整治实施后,耕地质量发生了变化,及时进行耕地质量等别评定,便于掌握地区内耕地质量现状和进行耕地质量等别数据库年度更新,保证耕地质量等别数据的现势性,方便行政主管部门日常土地管理。

高标准农田建设质量管理办法(试行)

高标准农田建设质量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质量管理,推动农田建设高质量发展,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提升国家粮食安全保障能力的意见》(国办发〔2019〕50号)、《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4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央财政转移支付资金和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及地方政府投入的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包括新建和改造提升)的质量管理。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自主组织实施的农田建设项目质量管理,可参照本办法相关要求执行。

第三条农业农村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高标准农田建设质量管理工作。

地方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本地区高标准农田建设质量管理,组织开展质量管理工作,制定质量管理制度和标准,规范从业单位质量管理行为,加强质量管理业务培训,开展质量监督核查等。

高标准农田建设质量管理相关的重大事项和重要情况应按程序报告农业农村部。

第四条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

项目法人对高标准农田建设质量负总责,承担项目测绘、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材料(设备或构配件)供应、评估评审等任务的单位依照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对各自承担的技术服务、工程和产品质量负责。

第五条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实行招标投标制。

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应严格审查投标单位和人员的违法违规失信行为记录,严禁有围标、串标、违法分包和转让等不良行为记录,以及有违规出借资质的单位参与投标。

招标文件应根据项目建设规模、建设任务、建设标准、工程质量、耕地质量、进度要求等因素合理确定招标条件、划分标段和评标办法,在招标文件中应明确与质量有关的参数、标准、工艺流程等具体要求。

第六条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实行合同管理制。

项目测绘、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材料(设备或构配件)供应、评估评审等业务应当签订合同。

合同文件应当有相应质量条款,将质量目标分解到每个阶段、相关工序,确保质量可控。

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推进耕地提质改造工作的通知-

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推进耕地提质改造工作的通知-

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推进耕地提质改造工作的通知正文:----------------------------------------------------------------------------------------------------------------------------------------------------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推进耕地提质改造工作的通知各市及广德市、宿松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为进一步推进我省耕地提质改造工作,规范开展提质改造类项目建设,根据原国土资源部《关于改进管理方式切实落实耕地占补平衡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13号)、《关于严格核定土地整治和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新增耕地的通知》(国土资发〔2018〕31号)及《安徽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耕地提质改造有关事项的通知》(皖政办秘〔2018〕182号)等精神,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快推进已建成项目新增耕地核定工作提质改造类项目(以下简称“项目”)包括高标准农田建设、旱地或水浇地改造为水田以及其他耕地质量提升项目,新增耕地核定包括非耕地变成耕地、旱地或水浇地改造为水田以及新增粮食产能等指标的核实认定。

项目建设主体可以是各级自然资源、发展改革、财政、水利、农业、交通等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也可以是各类社会投资主体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对已竣工的项目,各建设主体应按照原批准立项部门出台的验收规定或参照自然资源部门相关要求申请项目竣工验收;验收通过后,及时向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新增耕地核定。

各级自然资源部门要按照“县级初审、市级审核、省级复核备案”的规定,及时受理核定申请,并积极做好相关服务和咨询。

二、严格新增耕地项目核定范围根据原国土资源部《关于改进管理方式切实落实耕地占补平衡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13号)“对于2017年1月1日前使用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实施的土地整治项目和除耕地开垦费以外各类资金实施的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所补充的耕地,不得用于耕地占补平衡”规定,2011年1月1日—2016年12月31日期间立项和竣工验收的各级各类土地整治和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区产生的新增耕地,原则上不得申报核定。

关于新增耕地核定的最新政策指示

关于新增耕地核定的最新政策指示

关于新增耕地核定的最新政策指示
1、田坎出耕地
整治前田坎=(规模内图斑面积-现状地物-零星地物)*田坎系数整治后田坎:
土坡投影宽度超过2米需要扣除,其余均认定为耕地(石堰宽度一般为0.3-0.4,认定为耕地)
2、独立图斑出耕地
新增耕地=田坎出耕地+独立图斑出耕地-其他占地(路沟整治前后占地差值)
其他占地:
1、水泥路及路旁沟渠占地需扣除
2、宽度超过3米素土路面需扣除(3米以下认定为耕地)
3、一般大口井、看护房(面积远小于素土路面)认定为耕地,无需扣除。

三调大口井扣除、看护房大于200平方米扣除。

《广西壮族自治区耕地提质改造项目立项与验收规范(试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耕地提质改造项目立项与验收规范(试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耕地提质改造项目立项与验收规范(试行)的通知(桂自然资发〔2018〕17号)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农业局(农委):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意见》(中发〔2017〕4号)、《国土资源部关于补足耕地数量与提升耕地质量相结合落实占补平衡的指导意见》(国土资规〔2016〕8号)及《国土资源部关于改进管理方式切实落实耕地占补平衡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13号)等精神,切实做好我区耕地占补平衡工作,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耕地提质改造项目立项与验收规范(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广西壮族自治区耕地提质改造项目立项与验收规范(试行)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2018年12月26日附件广西壮族自治区耕地提质改造项目立项与验收规范(试行)1 适用范围本规范规定了项目立项、项目验收、信息化建设与档案管理、建后管护与利用。

本规范适用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内所有耕地提质改造为水田项目的立项与验收。

提质改造后耕地的地类未发生变化仅提升耕地质量等别或改造为水浇地的可参照执行。

“十二五”以来已经实施过土地整治的耕地不再纳入耕地提质改造范围。

2017年1月1日前使用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实施的土地整治项目和除耕地开垦费以外的各类资金实施的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所补充的耕地,当前国家政策规定不得用于耕地占补平衡。

今后如国家政策有另行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规范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标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标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规范。

凡是不标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订单)适用于本规范。

GB/T 21010-2017 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 30600-2014 高标准农田建设通则GB 5084-2005 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 15618-2018 土壤环境质量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GB/T 28407-2012 农用地质量分等规程GB/T50363-2006 节水灌溉工程技术规范NY/T 1121 土壤检测TD/T1033-2012 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标准DB 45/T 892-2012 土地复垦技术要求与验收规范DB45/T951-2013 高标准基本农田土地整治建设规范DB 45/T 1055-2014 土地整治工程第1部分:建设规范DB 45/T 1056-2014 土地整治工程第2部分: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DB 45/T 1057-2014 土地整治工程第3部分:验收技术规程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规范。

陕西农发高标农田建设标准(试行)

陕西农发高标农田建设标准(试行)
2.1.2项目区按灌区或流域进行统筹规划,集中连片进行规模开发治理。按照适应现代农业发展的要求,采取水利、农业、林业和科技等综合配套措施,进行田、水、路、林、村综合治理。开发治理后,项目区与非项目区有明显区别,平原地区的项目区达到田成方、林成网、渠相通、路相连、旱能灌、涝能排、渍能降,实现方田化;丘陵山区的项目区,川地基本实现条田化,坡地基本实现梯田化。
1.5 术 语
见附录B
2.1 综 合 标 准
2.1.1高标准农田应达到“设施配套、道路畅通、旱涝保收、高产稳产、优质安全、科技先进、全面节水、节本增效和生态和谐”的建设目标。项目区农业生产设施完善,制约当地农业生产的关键障碍因素得以解除,抵御自然灾害能力显著增强;农业特别是粮食综合生产能力稳步提高,项目区产出的粮食和其他主要农产品达到优质安全标准;项目区因地制宜推行节水灌溉和其他节本增效技术,农田林网适宜,生态环境明显改善,可持续发展能力明显增强;项目区科技进步和农机装备水平明显提高,主要农产品的市场竞争力增强,农业产业化经营水平提高,农民增收明显。
2.2.1通过土地平整、灌溉与排水设施、田间道路、农田防护与生态环境保持等建设,达到地平、渠直、路通,田成方,渠相通,路相连,林成网,灌排结合,旱涝保收的要求,使农田生产条件得到明显改善。具体建设目标为:
(1)田:水地(含水田、水浇地)方田化。以渠路为骨架,划块定方。方田达到田面平坦、田块规整、田埂顺直、渠(沟)路配套、植树绿化、便于耕作,灌排结合,旱涝保收。
400
水稻
500
汉中盆地川道类型区
玉米
400
水稻
500
3.1 项 目 合 法 性
3.1.1农业综合开发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必须执行现行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应符合陕西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农业综合开发高标准农田建设实施规划的要求。

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规范(试行)

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规范(试行)
1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基本农田保护区和基本农 田整备区;
2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重点区 域及重大工程;
3 土地整治规划确定的土地整治重点区域及重大工 程、基本农田整理重点县。
6,2.2 限制区域 1 水源保护区及水资源严重贫乏区域; 2 水土流失易发区、沙化严重区等生态脆弱区域; 3 பைடு நூலகம்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土地损毁并难以复垦为
质检部门意见,隐蔽工程应在隐蔽前进行验收。 8.7.5 高标准基本农田建成后,应根据农用地分等定级规程
开展耕地质量评定。 8.7.6 验收合格后应形成有关验收文件,及时进行土地利用
变更,新增耕地面积纳入年度土地变更调查数据库。 8.8 后期管护 8.8.1 建立政府主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农户和专业
其他工程是除土地平整、灌溉与排水、田间道路、农田防护 与生态环境保持以外的工程。其技术要求参照有关规定执行。
技术要求详见附录 B。
8 建设程序 8.1 建设计划 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整治规划确定的高标准基本农 围建设任务,编制阶段性建设计划或年度建设计划。 8.2 基础调查 8.2.1 应用年度卫星遥感影像、土地调查及年度变更调查最 新数据、农用地分等定级成果、土地质量地球化学评估成果等基 础数据,查明建设区土地利用现状、土地权属状况、耕地质量等 级和生态地球化学背景等。 8.2.2 开展建设区自然资源条件、社会经济条件、基础设施 等调查,全面查清建设区内土地资源条件、土地利用状况、农业 种植结构、农田基础设施条件。 8.2.3 开展权属调查,查清建设区内各类用地面积、分布与 数量,明确区内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或农户承包经营土地的 数量、位置和界线,为开展权属调整提供依据。 8.3 可行性研究 8.3.1 在基础调查的基础上,开展新增耕地来源分析、水土 资源平衡分析和环境影响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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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土地整治和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
新增耕地核定技术要求
(试行)
为严格核定各级各类土地整治和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新增耕地,做好与土地变更调查、耕地质量等别评定及相关项目管理工作衔接,制定本技术要求。

一、适用范围
本技术要求所规定的各级各类土地整治和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是指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的土地整治、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发改、财政、水利、农业等相关部门组织实施的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等各类社会投资主体实施的土地整治和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

本技术要求适用于各级各类土地整治和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新增耕地(即通过项目建设将非耕地变成耕地)的核定和提质改造耕地(即通过项目建设将旱地改造为水浇地、旱地改造为水田、水浇地改造为水田以及地类未变化仅提升耕地质量等别)的核定。

二、核定方法
(一)地类认定
项目区地类认定按照《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 21010-2017)、《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技术规程》和《土地变更调查技术规程》(试用)等明确的调查认定标准执行。

开工前地类认定:依据项目开工前最新的年度土地变更调查成果确定;
竣工后地类认定:依据项目竣工图以及相关实地调查测量成果确定,有条件的地区可以结合运用遥感技术等对竣工后项目土地利用现状进行认定。

(二)面积认定
根据项目区的自然环境、社会经济、土地利用、基础设施等情况,依据土地变更调查及相关技术要求,对项目建设前后耕地面积进行调查并认定,单位为公顷。

新增耕地面积计算方法如下:
1.开工前耕地面积(S前)计算
依据开工前最新年度土地变更调查成果计算耕地面积。

式中,S前指项目开工前项目区内净耕地面积,n是项目
区内基于不同地类、地形等因素划分的核定单元总个数,S i 指项目开工前第i个核定单元耕地毛面积(含田坎),R i指项目开工前第i个核定单元的田坎系数。

S i总指项目开工前第i个核定单元图斑总面积,S i非耕地指项目开工前第i个核定单元非耕地图斑面积,S i线状指项目开工前第i个核定单元耕地图斑中非耕地类的线状地物总面积,S i零星指项目开工前第i个核定单元耕地图斑中非耕地类的零星地物总面积。

2.竣工后耕地面积(S后)计算
项目竣工(或验收)后,基于实地调查测量形成的项目竣工图计算耕地面积。

所有地物不能以线状地物和零星地物表示,均应以图斑形式落实到项目竣工图上。

式中,S后指竣工后项目区内耕地净面积,n是项目区内核定单元总个数,R j指竣工后第j个核定单元田坎系数(通过实测得出),S j指竣工后第j个核定单元耕地毛面积(含田坎),S j总指竣工后第j个核定单元图斑总面积,S j非耕地指竣工后第j个核定单元非耕地图斑面积。

3.新增耕地面积(S)计算
新增耕地面积由项目建设前后耕地面积之差得到:
式中,S 指新增耕地面积。

4.新增水田面积计算
新增水田面积=新增耕地中水田面积+旱地改造为水田面积+水浇地改造为水田面积
(三)质量评定
新增耕地质量等别按照农用地质量分等相关技术要求进行评定。

项目区内新增耕地平均质量等别按照不同核定单元采用面积加权平均计算;提质改造前耕地平均质量等别直接采用项目开工前最新的耕地质量评定成果,提质改造后耕地平均质量等别按照不同核定单元采用面积加权平均计算。

项目区内耕地(含新增耕地和提质改造耕地)平均质量等别计算公式如下:
∑∑==⨯=
n
i
i n
i
i
i S S K K 1
1
式中,K 为项目区内耕地平均质量等别,n 是项目区内核定单元总个数;K i 为第i 个核定单元的耕地质量利用等别,S i 为第i 个核定单元的耕地面积。

(四)产能核算
根据评定的耕地质量等别和农用地质量分等相关技术要求核算产能,单位为公斤。

新增产能=新增耕地增加的产能+提质改造耕地增加的产能
新增耕地增加的产能=(D—新增耕地平均质量等别)×新增耕地面积×15×100
式中,D指产能计算常数,D≤16(当产能为0时,D=16)。

耕地提质改造增加的产能=(提质改造前耕地平均质量等别—提质改造后耕地平均质量等别)×提质改造耕地面积×15×100
三、资料要求
(一)内容要求
1.项目基本信息及相关说明:包括项目名称、立项批准单位和建设单位、立项与开工日期、竣工时间、项目区建设拐点坐标、投资金额、实施的主要工程、工程完好程度、项目建设对生态环境影响情况说明等。

项目已验收的同时提供验收文件。

对各类社会投资主体开展的项目,可不提供立项批准单位、立项日期。

2.土地利用现状图件资料:开工前最新年度的土地利用现状图。

3.项目竣工图件资料:项目实施完成后实地测绘形成的竣工图及相关实地调查成果资料。

4.耕地质量等别资料:开工前最新年度的耕地质量等别成果,竣工后按照农用地质量分等相关技术方法评定的项目区内耕地质量等别报告、图件等。

5.辅助核查资料:高分辨率遥感影像等。

(二)格式要求
1.图件格式
开工前土地利用现状图、遥感影像图与竣工后项目竣工图、遥感影像图格式要求见表1。

图件坐标统一采用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1985国家高程基准,采用高斯克吕格投影。

表1 图件格式要求
2.图件数据结构
项目区土地利用现状图Shapefile数据的属性结构见表2,从开工前最新的年度土地利用现状数据中提取;项目竣工图Shapefile数据的属性结构见表3;项目区坐标拐点数据可以为Shapefile或TXT文本格式。

Shapefile文件除包含存储地理要素的几何图形的文件(后缀名为shp)之外,还至少应该包括存储图形要素与属性信息索引的文件(后缀名为shx)、存储要素信息属性的表文件(后缀名为dbf)以及空间参考文件(后缀名为prj)。

表2 项目区土地利用现状图属性表结构
表3 项目竣工图的属性表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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