混合气体气瓶充装规定
TSG 07-2019《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规则》--气瓶充装许可部分
TSG 07-2019《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规则》——气瓶充装许可D2气瓶充装许可条件D2.1基本条件⑴充装单位应当取得相关部门(规划、消防部门)的批准(注D-7),在取得充装许可前,充装站不得对外营业;(2)充装单位的场地、厂房、设备和充装工艺设施应当是具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3)建立健全的质量保证体系,制定适应充装工作需要的事故应急预案,并且能够有效实施;(4)建立和使用气瓶充装质量追溯信息系统,具有自动采集、保存充装记录的信息化平台(仅限易燃有毒气体充装),采用信息化技术对气瓶充装过程进行管理;(5)具备充装介质的储存能力,并且具有符合规定数量的由充装单位办理使用登记的气瓶(车用气瓶、非重复充装气瓶、呼吸用气瓶除外)(注D-8);(6)充装单位应当具备气瓶维护保养的能力和设施,负责对本单位办理使用登记的气瓶进行标志制作和维护保养。
注 D-7:(1)新取证和搬迁的充装站应当具有当地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出具的《规划许可证》,换证的充装站应当具有当地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出具的《规划许可证》或者能证明其为合法经营的行政许可文件(女口《危化品经营许可证》《燃气经营许可证》等);(2)按照消防主管部门的相关要求,充装站申请消防验收合格后获得的消防鉴审合格意见书等。
注D-8:充装介质储存能力和自有产权气瓶数量依据各省级(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
— 60 —D2.2人员(1)充装单位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应当熟悉与气瓶充装安全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技术规范;(2)配备技术负责人]人z具有工程师职称z具有气瓶充装管理经验,能够处理一般技术问题,具备组织协调和事故应急处置的能力;(3)每个充装地址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管理员至少1人z并且取得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资格;(4)每个充装地址作业人员(充装人员,下同)每个班次不少于2人,并且持有气瓶充装作业人员资格,在气瓶充装作业时,作业人员不得同时兼任检查人员;(5)每个充装地址配备检查人员每个班次至少1人z并且取得气瓶充装作业人员资格;(6)配备与气瓶充装相适应的化验人员,并且经过技术和安全培训,掌握与充装介质相关的知识,检验设备、仪器和仪表的性能以及使用方法。
GB141941993 永久气体气瓶充装规定
GB14194-1993 永久气体气瓶充装规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14194一93永久气体气瓶充装规定Rulesforfillingofpermanentgascylinders1主颐内容与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永久气体气瓶充装的基本原则和安全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工业用永久气体气瓶的充装,其他特别用处的永久气体气瓶的充装亦可参照使用。
本标准不适用于深冷液化水久气体的充装。
2引用标准GB5099钢质无缝气瓶GB7144气瓶颜色标记3术语对本标准所采纳的术语定义如下:3.1永久气体临界温度低于一10℃的气体。
3.2充装温度气瓶充装气体结束时瓶内气体的实际温度。
3.3最高使用温度气瓶在正常贮存、运输和使用过程中受环境条件的影响,瓶内气体可能到达的最高温度 3.4充装压力气瓶充装气体结束时瓶内气体的压强。
32、.5许用压力为保证气瓶安全,允许瓶内到达的最高压强。
3.6剩余压力气瓶充装前瓶内所剩余的气体压强。
4充装前的检查与处理4.1充装前的气瓶应由专人负责,逐只进行检查,检查内容至少应包括:a.国产气瓶是否是由具有“气瓶制造答应证”的单位生产的;b.气瓶外外表的颜色标记是否与所装气体的规定标记相符;c.气瓶瓶阀的出口螺纹型式是否与所装气体的规定螺纹相符。
即:可燃气体用的瓶阀,出口螺纹应是左旋的;非可燃性气体用的瓶阀,出口螺纹应是右旋的;d.气瓶内有无剩余压力。
如有剩余气体,应进行定性鉴别;e.气瓶外外表有无裂纹、严重腐蚀、明显变形及其他严重外部损伤缺陷;f.气瓶是否在规定的检验期限内;g.气瓶的安全附件是否齐全和符合安全要求;h.盛装氧气或强氧化性气体的气瓶,其瓶3、体、瓶阀等是否沾染油脂或其他可燃物。
4.2具有以下状况之一的气瓶,禁止充装:a.不具有“气瓶制造答应证”的单位生产的;b.原始标记不符合规定,或钢印标志模糊不清、无法分辨的;一一一碑一一‘一~一一一国家技术监督局1993一03-12批准1993一09一01实施GB14194一93颜色标记不符合GB7144气瓶颜色标记的规定,或严重污损、脱落,难以分辨的有报废标志的;C已超过检验期限的;f.附件不全、损坏或不符合规定的;9.氧气瓶或强氧化性气体气瓶的瓶体或瓶阀上沾有油脂的;h.气瓶生产国的政府已宣布报废的气瓶。
气瓶充装相关规定
气瓶充装相关规定6.5充装特殊规定6.5.1气体充装装置(1)气体充装装置,必须能够保证防止可燃气体与助燃气体或者不相容气体的错装,无法保证时应当先进行抽空再进行充装;(2)充装高(低)压液化气体、低温液化气体以及溶解乙炔气体时,所采用的称重计量衡器的最大称量值及校验期应当符合相关标准的规定。
6.5.2充装压缩气体(1)严格控制气瓶的充装量,充分考虑充装温度对最高充装压力的影响,气瓶充装后,在20℃时的压力不得超过气瓶的公称工作压力;(2)采用电解法制取氢气、氧气的充装单位,应当制定严格的定时测定氢、氧纯度的制度,设置自动测定氢、氧浓度和超标报警的装置,并且定期进行手动检测;当氢气中含氧或者氧气中含氢超过0.5%(体积比)时,严禁充装,同时应当查明原因并妥善处置;3)充装氟或者二氟化氧的气瓶,应当符合《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2.3.3(4)和3.6.2(5)的要求,且最大充装量不得大于5kg,在20℃时的充装压力不得大于3MPa。
瓶阀出气口上应当设置密封盖。
6.5.3充装高(低)压液化气体(1)应当采用逐瓶称重的方式进行充装,禁止无称重直接充装(车用气瓶除外);(2)应当配备与其充装接头数量相适应的计量衡器;(3)计量衡器的选用、规格及检定等应当符合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应标准的规定,且计量衡器必须设有超装警报或者自动切断气源的装置;(4)应当对充装量逐瓶复检(设复检用计量衡器),严禁过量充装,充装超量的气瓶不准出站并且应当及时处置。
6.5.4充装低温液化气体及低温液体应当对充装量逐瓶复检(车用焊接绝热气瓶除外),严禁过量完装。
充装超量的气瓶不准出站并及时处置。
6.5.5充装溶解乙炔(1)充装前,按照有关标准规定测定溶剂补加量并补加溶剂;(2)乙炔瓶的乙炔充装量及乙炔与溶剂的质量比(炔酮比)应当符合有关标准的规定;(3)充装过程中,瓶壁温度不得超过40℃,充装容积流速小于0.015m3/h•L;(4)一般分两次充装,中间的间隔时间不少于8h;静置8h后的瓶内压力应当符合有关标准的规定。
DB 12T 3007-2017 混合气体气瓶充装规定
ICS35.040A 24 DB12 天津市地方标准DB12/T 3007—2017混合气体气瓶充装规定Rules for filling of gas mixture cylinders2017-04-14发布2017-12-01实施前言为推进京、津、冀协同发展战略实施,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共同组织制定本地方标准,在京、津、冀区域内适用,现予发布。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天津联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工业气体工业协会、天津市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技术研究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洑春干、薛定、王绍洋、宋芳芳、宋钧。
混合气体气瓶充装规定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混合气体气瓶充装站的基本条件、人员要求,设备、设施及技术要求,混合气体气瓶充装和应急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常温下以气态使用的混合气体(含标准气体)气瓶充装。
其他特殊用途的混合气体气瓶(含标准气体)充装亦可参照使用。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5274 气体分析 校准用混合气体的制备 称量法GB/T 5275.1~11 气体分析 动态体积法制备校准用混合气体GB 7144 气瓶颜色标志GB/T 14070 气体分析校准用混合气体的制备 压力法GB 15383 气瓶阀出气口连接型式和尺寸GB 16804 气瓶警示标签GB 27550 气瓶充装站安全技术条件GB 500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57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 50140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 50184 工业金属管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35 工业金属管道工程施工规范HG/T 20675 化工企业静电接地设计规程TSG R0006-2014 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R4001-2006 气瓶充装许可规则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混合气操作规程
氩、二氧化碳混合气充装操作规程该混合气分为两次充装,第一次为二氧化碳气体充装,第二次为氩气充装。
一、第一次充装,即二氧化碳气体的充装。
检查合格的气瓶可进行充装,充装时严格按照下述条款进行充装:(1)充装前检查充装设备是否正常运行,充装卡具是否完好,安全阀、压力表是否灵敏可靠,在规定的校验期内。
(2)预冷低温泵,把检查合格的气瓶推到充装排前对应高压软管用防倾倒链固定好,然后把卡具与气瓶连接好,然后关闭分气阀,打开放空阀、支气阀、瓶阀,排尽瓶内余气后关闭放空阀,打开该组真空阀,启动真空泵抽真空。
(3)打开二氧化碳低温泵进口阀及出口A#阀,真空抽好后关闭真空阀,打开二氧化碳1#、2#总阀,微开该组分气阀,待瓶内压力和储槽压力平衡时再全开分气阀,然后启动低温泵加压至2.5Mpa或根据用户需要的混合比例按yi=Vi/V-Pi/P结算得二氧化碳分压(一般为≤3.0Mpa),停泵关闭二氧化碳1#、2#总阀、分气阀及泵出口A#阀。
(4)认真做好充装压力、时间、瓶号、用户单位等记录。
二、第二次充装即氩气充装。
经第一次充装合格的气瓶在同一充装排上通过切换阀门进行氩气充装,充装时严格按照下述条款进行充装:1、预冷液氩低温泵,预冷完成启动低温泵,打开氩1#、2#总阀缓慢打开该组分气阀。
2、在充装过程中当瓶内气体压力达到7Mpa以前,应逐只检查瓶体温度是否大体一致(瓶体温度不得超过60℃),各接头是否漏气,在瓶内气体达到10Mpa时检查瓶阀的密封是否良好,发现异常时关闭支管阀做妥善处理。
3、从充气开始,应随时观察气压的变化情况,当压力升至10Mpa—12.5Mpa时,分别检查一次瓶体温度(瓶体温度不得超过60℃)及瓶阀是否泄露。
4、在检查中若发现有的气瓶不进气(手摸气瓶壁无升温)或漏气,应及时处理。
不进气时,检查瓶阀是否打开。
漏气时,应终止漏气瓶的充装,但当压力超过10 Mpa或不便于处理时,要待该排气瓶充装结束,从充装排取下再做处理。
气瓶安全管理规范
焊接绝热气瓶 (俗称杜瓦罐,液氧、
液氩、液氮)
缠绕纤维气瓶 (空气呼吸器)
内部填料气瓶 (溶解乙炔气瓶)
分类
按照工称工作压力划分
高压气瓶 (≥10MPa的气瓶) 低压气瓶 (<10MPa的气瓶)
分类
按照工称容积划分
小容积气瓶 (≤12L的气瓶的气瓶) 中容积气瓶 (>12,&≤150 L的气瓶) 大容器气瓶(≥150L的气瓶)
气瓶安全管理规范
汇报人:xxx 部门:xxx
A
B
C
D
E
定义 ——《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R0006-2014) 》 气瓶是一种特殊的压力容器,主要参数包括: 1. 正常环境温度-40至60℃; 2. 公称容积为0.4L至3000L; 3. 公称工作压力为0.2 Mpa~ 35Mpa,且压力与溶剂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1.0Mpa·L; 4. 盛装压缩气体、高(低)压缩气体、低温液化气体、溶解气体、吸附气体、标准沸点 等于或者低于60 ℃ 的液体; 5. 混合气体(两种或[获取资料咨询微信:ansyingsj1]两种以上气体)的无缝气瓶、焊 接气瓶、焊接绝热气瓶、缠绕气瓶、内部装有填料的气瓶以及气瓶附件。
黑 白 铝白
氮
乙炔 不可近火
液化二氧 化碳
淡黄 P=30MPa白色环二道 黑 P=20MPa黑色环一道
气瓶钢印标记
制造钢印标记
图中标记含义: 1—气瓶制造单位代号; 2—气瓶编号; 3—水压试验压力,MPa; 4—公称工作压力,MPa; 5—实际重量,kg; 6—实际容积,L; 7—瓶体设计壁厚,mm; 8—制造单位检验标记和制造年月; 9—监督检验标记; 10——寒冷地区用气瓶标记;
混合气瓶正常充装压力
混合气瓶正常充装压力
混合气瓶是一种常见的气瓶,又被称为“复合气瓶”或“混合气瓶”。
它是由高压气体(如氧气、氮气、空气等)和可燃性气体(如乙烷、丙烷、甲烷等)混合而成的,被广泛应用于航空、矿山、建筑、高压气体运输等领域。
对于混合气瓶的正常充装压力,我们应该了解以下几个方面。
一、混合气瓶的分类
混合气瓶主要分为两类:低压混合气瓶和高压混合气瓶。
在这两种气瓶中,低压混合气瓶的充装压力一般不超过20 MPa,而高压混合气瓶的充装压力则达到了超过30 MPa 的水平。
二、混合气瓶的充装方式
混合气瓶的充装方式主要分为两种:填充式和混合式。
填充式充装是指将高压气体和可燃气体分别填充到混合气瓶中,然后再进行混合。
混合式充装是指将高压气体和可燃气体一起注入混合气瓶中,然后在气瓶内进行混合。
四、混合气瓶的压力容器标准
混合气瓶的压力容器要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规定,如GB5099-94《钢制气瓶》、
GB/T12458-2006《锻钢气瓶》等。
这些标准规定了混合气瓶的材料、制作工艺、检验方法、试验过程等方方面面的要求,受到国际认可和广泛应用。
总之,混合气瓶的正常充装压力应该根据混合气体成分、气瓶容量和工作条件确定,一般不得超过气瓶标定压力的80%,同时必须符合国家相关的标准要求。
在使用和维护混合气瓶时,应注意气瓶的安全性和稳定性,防止操作不当引发事故。
江苏省质监局批准发布《混合气体气瓶充装技术规范》等18项地方标准的公告 2016年第1号(总第107号)
江苏省质监局批准发布《混合气体气瓶充装技术规范》等18项地方标准的公告2016年第1号(总第107号)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批准发布18项江苏省地方标准,各项标准编号、名称、发布日期、实施日期等详见附件。
附件:2016年第一批江苏省地方标准目录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2016年1月18日序号地方标准编号地方标准名称代替标准号批准日期实施日期1DB32/T 2767-2015混合气体气瓶充装技术规范2015-12-152016-02-152DB32/ 2862-2016表面涂装(汽车制造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2016-01-012016-02-013DB32/ 2863-2016宾馆单位综合能耗限额及计算方法2016-01-152016-03-154DB32/ 2864-2016铸钢件可比单位综合能耗限额及计算方法2016-01-152016-03-155DB32/ 2865-2016涤纶纤维单位产品能耗限额及计算方法2016-01-152016-03-156DB32/ 2866-2016聚氨酯(PU)合成革单位产品能耗限额及计算方法2016-01-152016-03-157DB32/T 2867-2016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导则2016-01-152016-03-158DB32/T 2868-2016节约用电设计技术导则2016-01-152016-03-159DB32/T 2869-2016黄羽肉鸡屠宰厂设计建设规范2016-01-152016-03-1510DB32/T 2870-2016湿地公园旅游服务规范2016-01-152016-03-1511DB32/T 2871-2016病员(养老)生活护理服务规范2016-01-152016-03-1512DB32/T 2872-2016宝应乱针绣技术规范2016-01-152016-03-1513DB32/T 2873-2016红色旅游景区(点)服务规范2016-01-152016-03-1514DB32/T 2874-2016茶树穴盘扦插工厂化育苗技术规程2016-01-152016-03-1515DB32/T 2875-2016苏系长毛兔生产技术规程2016-01-152016-03-1516DB32/T 2876-2016鲜切叶菜类蔬菜加工技术规范2016-01-152016-03-1517DB32/T 2877-2016稚蚕人工饲料共育技术规程2016-01-152016-03-1518DB32/T 2878-2016水产品质量追溯体系建设及管理规范2016-01-152016-03-15。
氩二氧化碳混合气体钢瓶充装操作规程
氩一二氧化碳混合气体钢瓶充装操作规程本充装操作规程适用范围是低温液氩、液态二氧化碳气化后的混合气体充装。
1具体操作按以下条文的规定进行1.1充装前必须对钢瓶逐只进行检查,检查内容是:(1)检查钢瓶是否是国内具有《气瓶制造许可证》的单位生产的。
未经我国安全监察批准的进口钢瓶应予以隔离,退给用户,不给予充装。
(2)检查钢瓶是否为自有产权气瓶。
非自有产权气瓶应予以隔离,退给用户,不给予充装。
(3)检查表面漆色、字样是否符合《焊接用混合气体氩一二氧化碳》HG/T3728-2004 的规定:混合气瓶上半段漆色标记与二氧化碳相同,为铝白色,下半段漆色标记与氩气相同,为银灰色;标有深绿色的“ Ar-C02混合气体”字样。
如果漆色或字样和所装气体不符合,或漆色、字样脱落不能识别气瓶种类;严禁充装。
(4)检查气瓶是否超过规定的检验期限。
如果超过规定的检验期限,应送钢瓶检验站进行检验,不予以充装。
(5)检查钢瓶安全附件是否齐全,是否符合规定要求;如果安全附件不全、损坏或不符合规定,严禁充装。
(6)检查钢印标记是否清晰、齐全;钢印标记不全或不能识别的,严禁充装。
(7)检查瓶体是否有缺陷。
如有不能保证安全使用的缺陷,则应送钢瓶检验站作进一步检验,严禁充装。
(8)如果瓶体和瓶阀沾有油脂或发生变形,则严禁充装。
应将瓶体发生变形的气瓶送钢瓶检验站作压扁或锯切处理。
瓶体和瓶阀沾有油脂的气瓶只有按第5.11 节《脱脂操作规程》和第5.12 节《置换抽空规程》的规定进行脱脂、置换、抽空处理后才能进行充装。
(9)检查钢瓶是否被改装过,如果钢瓶被改装过,则应予以报废,送钢瓶检验站作压扁或锯切处理,不予以充装。
(10 )开启瓶阀,检查钢瓶内有无剩余压力;再将瓶内余气完全释放,再进行抽真空处理。
只有按第5.12 节《置换抽空操作规程》的规定对气瓶进行抽空处理后才能进行充装。
1.2 凡是有第5.6.3 条情况之一的钢瓶都不流入充装工序,不予以充装。
溶解乙炔气瓶充装规定
溶解乙炔气瓶充装规定概述溶解乙炔气瓶是一种常见的燃气储存容器,广泛应用于工业生产和科研实验等领域。
由于乙炔气具有易燃易爆的特性,充装和使用时必须严格遵守规定,确保安全可靠。
本文将介绍溶解乙炔气瓶充装的相关规定和要求,以保障人身安全和设施设备的完好,同时保障生产工作的顺利进行。
溶解乙炔气瓶充装的规定气瓶的准备工作在进行气瓶充装之前,必须进行准备工作。
主要包括:1.检查气瓶,确保其没有任何损坏或者瑕疵。
2.清洗气瓶,将其内部、外部进行清洗和干燥,保证其干净、无灰尘,无水分、无残留物。
3.验证电池、保险、警告、阀门、压力表等设备,确保它们正常工作和有效。
4.打开空气进气管,将钢瓶加热至40℃以上,清除内部残留的氢气和其他杂质。
充装操作的规定在进行充装操作时,还需要遵守以下规定:1.确保现场采取适当的措施,以避免任何安全事故的发生。
2.氢气不能直接进入钢瓶内部,需要将其混合、稀释后方可进入钢瓶。
3.应当确定充装时的最大密度,并在充装过程中始终保持气体容器内的压力。
4.在充气期间,不得拆卸任何部分,除非发生必须救援的情况。
5.充气期间需要应用适当的安全阀来确保钢瓶内不会超压。
6.超过某一限制压力时,充气操作必须立即停止,避免发生安全事故。
7.充气操作结束后,需要将气瓶慢慢降温至室温,依次装配,检测保险和其他设备是否正常运行。
充填压力的规定在进行气瓶充填压力时,还需要遵守以下规定:1.充填时,实际填气压和气瓶允许使用的最高充气压之间必须有一定的余量,具体应按照常规计算。
2.在充气过程中应该定期检查压力表,以确保充气过程整体的正常进行。
3.定期对气瓶内部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即时报告,并进行必要的维修和检查。
4.将钢瓶放置在安全、垂直、稳定和光线充足的地方,以便于检查、维护和使用。
总结对于溶解乙炔气瓶的充装,必须采取一系列的安全措施,确保操作人员的安全和设备的完好。
本文介绍了溶解乙炔气瓶充装的相关规定和要求,同时也提供了一些操作指南,以提高气瓶使用的安全和可靠度。
混合气体气瓶充装操作规程
混合气体气瓶充装操作规程
1、混合气体是由氩—二氧化碳混合组成的气体,其气瓶上半段漆色标与二氧化碳(铝白)色相同,下半段漆色标与氩气(银灰)色相同,并标有深绿色Ar—Co2混合气体字样。
2、充装工充装前严格按《瓶规》“七不充装”的原则对永久气体气瓶进行检查,合格后方可充装,发现有不合格的气瓶,严禁充装,并通过有关人员进行处理。
3、将检查合格的混合气待充气瓶送往二氧化碳充装车间合格气瓶待充区,充装工按照生产部门下达的混合气瓶二氧化碳充入含量进行充装,经复称合格后,送往氩气充装车间混合气待充区。
4、混合气体气瓶充装纯氩应专排充装,不可与纯氩气瓶混合充装,为确保混合气体内在质量参数,充装时二氧化碳10-2(体积分数)≤30,充装压力13.5±0.5mpa,同时在充装操作中打开或关闭各种阀门时,应缓慢进行。
5、混合气瓶充装后应进行检查瓶嘴,瓶阀螺纹连接处以及瓶阀阀杆处无泄漏,并戴上瓶帽和防震圈,放入满瓶合格区。
6、对出厂待发的混合气质量应按比例随机抽样检验,经检验合格后,贴上合格证标签,方可出站。
7、对使用混合气体的用户单位,应经常走访,或电话了解使用情况,及时做好信息反馈记录,如确需调整二氧化碳配比含量,应由供需双方商定后进行调整,调整配制允差为二氧化碳公称含量的±10以内。
69。
江苏省气瓶充装管理办法
苏质监特发〔2009〕160号关于印发《江苏省气瓶充装许可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气瓶安全监察规定》、《气瓶充装许可规则》及国家有关法规、标准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江苏省气瓶充装许可管理办法》,请各地遵照执行。
实施中的问题,请及时向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反映。
二〇〇九年七月三日江苏省气瓶充装许可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江苏省气瓶充装许可工作,加强气瓶充装单位的安全管理,保证气瓶充装和使用安全,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气瓶安全监察规定》、《气瓶充装许可规则》(TSG R4001-2006)的有关规定,结合江苏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气瓶安全监察规定》、《溶解乙炔气瓶安全监察规程》适用范围内的气瓶充装单位。
第三条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取得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局)颁发的气瓶充装许可证后,方可在许可证核准的范围内从事气瓶充装工作。
第四条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监督本办法的实施。
第二章许可条件第五条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符合《气瓶充装许可规则》第五条要求;(二)申请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气体储存(生产)能力和自有气瓶(含自有产权和托管气瓶)数量:1、液化石油气瓶充装单位:储罐容积≥1003m(不含残液罐),自有气瓶5000(含)只以上。
2、永久气体气瓶充装单位:采用空分装置生产时,产气量≥1503m/h;采用液态永久气体低温储罐容积≥153m,自有气瓶2500(含)只以上。
3、溶解乙炔气瓶充装单位:生产能力≥403m/h,自有气瓶3000(含)只以上。
4、高压液化气体气瓶充装单位:储罐容积≥153m,自有中容积气瓶数量1000(含)只以上或大容积气瓶数量100(含)只以上。
5、低压液化气体气瓶充装单位:储罐容积≥803m,自有中容积气瓶数量1000(含)只以上或大容积气瓶数量100(含)只以上。
6、混合气体、低温液化气体、标准沸点小于等于60℃的液体和其他特殊气体气瓶充装单位应符合安全生产工艺要求,自有气瓶100(含)只以上。
《气瓶搬运、装卸、储存和使用安全规定》GBT
气瓶搬运、装卸、储存和使用安全规定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生产、经营、储存及以上场所使用区域内瓶装气体气瓶的搬运、装卸、储存和使用的基本安全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在正常环境温度-40℃~60℃下使用的、公称容积为0.4 L~3000 L、公称工作压力为0.2 MPa~35 MPa(表压,下同)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等于1.0 MPa•L,盛装压缩气体、高(低)压液化气体、低温液化气体、溶解气体、吸附气体、标准沸点等于或者低于60℃的液体以及混合气体的无缝气瓶、焊接气瓶、焊接绝热气瓶、缠绕气瓶、内装有填料的气瓶。
本标准不适用于仅在灭火时承受瞬时压力而储存时不承受压力的消防灭火器用气瓶、固定使用的瓶式压力容器以及军事装备、核设施、航空航天器、铁路机车、海上设施和船舶、民用机场专用设备使用的气瓶、车用气瓶、长管拖车、管束式车集装箱用大容积气瓶。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7144 气瓶颜色标志GB/T 13005 气瓶术语GB/T 16804 气瓶警示标签GB/T 26571 特种气体储存期规范GB/T 28054 钢质无缝气瓶集束装置JT 617 汽车运输危险货物规则3 术语和定义GB/T 13005和GB/T 28054界定的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4 作业人员4.1 气瓶搬运、装卸、储存和使用作业人员应按有关规定持证上岗。
4.2 作业人员应了解所作业的气瓶及瓶内介质的特性、相关要求和发生事故时的应急处置技术。
4.3 作业人员在作业中应经常检查气瓶安全情况,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
5 劳动防护5.1 作业单位应配备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和现场急救用具。
5.2 作业人员作业时,应穿戴相应的防护用具,并采取相应的人身肌体保护措施。
5.3 作业单位应负责定期对作业人员进行健康检查和事故预防、急救知识的培训。
《气瓶搬运、装卸、储存和使用安全规定》GBT
气瓶搬运、装卸、储存和使用安全规定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生产、经营、储存及以上场所使用区域内瓶装气体气瓶的搬运、装卸、储存和使用的基本安全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在正常环境温度-40℃~60℃下使用的、公称容积为0.4 L~3000 L、公称工作压力为0.2 MPa~35 MPa(表压,下同)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等于1.0 MPa•L,盛装压缩气体、高(低)压液化气体、低温液化气体、溶解气体、吸附气体、标准沸点等于或者低于60℃的液体以及混合气体的无缝气瓶、焊接气瓶、焊接绝热气瓶、缠绕气瓶、内装有填料的气瓶。
本标准不适用于仅在灭火时承受瞬时压力而储存时不承受压力的消防灭火器用气瓶、固定使用的瓶式压力容器以及军事装备、核设施、航空航天器、铁路机车、海上设施和船舶、民用机场专用设备使用的气瓶、车用气瓶、长管拖车、管束式车集装箱用大容积气瓶。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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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 7144 气瓶颜色标志GB/T 13005 气瓶术语GB/T 16804 气瓶警示标签GB/T 26571 特种气体储存期规范GB/T 28054 钢质无缝气瓶集束装置JT 617 汽车运输危险货物规则3 术语和定义GB/T 13005和GB/T 28054界定的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4 作业人员4.1 气瓶搬运、装卸、储存和使用作业人员应按有关规定持证上岗。
4.2 作业人员应了解所作业的气瓶及瓶内介质的特性、相关要求和发生事故时的应急处置技术。
4.3 作业人员在作业中应经常检查气瓶安全情况,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
5 劳动防护5.1 作业单位应配备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和现场急救用具。
5.2 作业人员作业时,应穿戴相应的防护用具,并采取相应的人身肌体保护措施。
5.3 作业单位应负责定期对作业人员进行健康检查和事故预防、急救知识的培训。
气瓶充装许可规则—TSG_R4001-2006
附件C气瓶充装工作质量……………………………………………………………(10)
附件D气瓶充装鉴定评审报告………………………………………………………(12)
附件E气瓶充装许可证………………………………………………………………(17)
A2.3技术人员
A2.3.1检查人员
不少于2人,并且每班不少于1人,应当经过技术培训,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A2.3.2安全员
设专(兼)职安全员,安全员应当熟悉安全技术和要求,并切实履行安全检查职责。
A2.4作业人员
A2.4.1充装人员
每班不少于2人,取得具有充装作业项目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气瓶充装单位未按规定提出换证申请或者未获准换证,有效期满后不得继续从事气瓶充装工作。
气体充装单位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换证,需要延续已取得的气瓶充装许可证有效期,应当在气瓶充装许可证有效期满30日前向发证机关提出申请,经过批准后可以办理延续手续,但是延续时间一般不应当超过1年。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发证机关应当定期将本地区气瓶充装许可证的审批、颁发情况向社会公布,并且于每年年底报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备案。
第二十一条鼓励充装单位实行连锁经营或者规模化、集约化经营。对自有产权气瓶数量超过一定规模的充装单位,发证机关可以制定相应优惠政策予以支持。
第二十二条市(地)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每年应当对本辖区内的气瓶充装单位进行1次年度监督检查。年度监督检查内容按照国家质检总局颁布的现场安全监督检查的要求进行。年度监督检查结论应当记录在气瓶充装许可证副证上。
TSG
气瓶充装许可规则
Gas Cylinder Filling Licensing Regulation
混合气体气瓶充装规定GB34526
混合气体气瓶充装规定GB/T34526-2017Rulesforfillingofgasmixturecylinder2017-10-14发布2018-05-01实施前言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这些专利的责任。
本标准由全国气瓶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31)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杭州新世纪混合气体有限公司、北京氦普北分气体工业有限公司、北京普莱克斯实施气体有限公司、中国工业气体工业协会。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吴粤燊、赵俊秀、洑春干、宋琦、沈建林、张金波混合气体气瓶充装规定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混合气体气瓶充装站的术语和定义、基本条件、人员要求、设备设施及技术要求、混合气体气瓶充装、应急管理、包装、标志及贮运。
本标准适用于配制气-气混合、液-液混合气体的气瓶充装。
其他特殊用途的混合气体的气瓶充装可参照本标准进行。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190危险货物包装标志GB/T5099钢质无缝气瓶GB/T5274气体分析校准用混合气体的制备称量法GB/T5275(所有部分)气体分析动态体积法制备校准用混合气体GB/T7144气瓶颜色标志GB/T11640铝合金无缝气瓶GB/T13005气瓶术语GB/T14070气体分析校准用混合气体的制备压力法GB/T14193液化气体气瓶充装规定GB/T14194永久气体气瓶充装规定GB15258化学品安全标签编写规定GB/T15383气瓶阀出气口连接型式和尺寸GB/T16804气瓶警示标签GB/T27550气瓶充装站安全技术条件GB5001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30氧气站设计规范GB50057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140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84工业金属管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35工业金属管道工程施工规范HG/T20675化工企业静电接地设计规程TSGR0006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R4001气瓶充装许可规则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定(国家质检总局令[2003]第46号)3术语和定义GB/T13005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混合气 气瓶充装工艺流程
混合气气瓶充装工艺流程下载温馨提示:该文档是我店铺精心编制而成,希望大家下载以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的问题。
文档下载后可定制随意修改,请根据实际需要进行相应的调整和使用,谢谢!并且,本店铺为大家提供各种各样类型的实用资料,如教育随笔、日记赏析、句子摘抄、古诗大全、经典美文、话题作文、工作总结、词语解析、文案摘录、其他资料等等,如想了解不同资料格式和写法,敬请关注!Download tips: This document is carefully compiled by theeditor. I hope that after you download them,they can help yousolve practical problems. The document can be customized andmodified after downloading,please adjust and use it according toactual needs, thank you!In addition, our shop provides you with various types ofpractical materials,such as educational essays, diaryappreciation,sentence excerpts,ancient poems,classic articles,topic composition,work summary,word parsing,copy excerpts,other materials and so on,want to know different data formats andwriting methods,please pay attention!混合气气瓶充装工艺流程一、准备工作阶段在进行混合气气瓶充装之前,需要进行一系列准备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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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点击此处添加ICS号点击此处添加中国标准文献分类号DB11 北京市地方标准DB 11/ XXXXX—XXXX混合气体气瓶充装规定Rules for filling of gas mixture cylinders点击此处添加与国际标准一致性程度的标识(征求意见稿)XXXX-XX-XX发布XXXX-XX-XX实施目次前言 (III)1 范围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3 术语和定义 (1)5 人员要求 (2)6 设备、设施及技术要求 (3)7 混合气体气瓶充装 (3)8 应急管理 (6)11前言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实施。
本标准起草单位: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混合气体气瓶充装规定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混合气体气瓶充装站的基本条件、人员要求、设备设施等技术要求、混合气体充装和应急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常温下以气态使用的混合气体(含校准用混合气体)的气瓶充装。
其他特殊用途的混合气体气瓶的充装亦可参照使用。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5274-2008 气体分析校准用混合气体的制备称量法GB/T 5275 气体分析动态体积法制备校准用混合气体GB 7144 气瓶颜色标志GB/T14070-1993 气体分析校准用混合气体的制备压力法GB 15383 气瓶阀出气口连接型式和尺寸GB 16804 气瓶警示标签GB 27550 气瓶充装站安全技术条件GB 500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57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 50184-2011 工业金属管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35-2010 工业金属管道工程施工规范GB 50140-2005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HG/T 20675 化工企业静电接地设计规程TSG R0006 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R4001 气瓶充装许可规则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混合气体gas mixture含有两种或两种以上有效组份的气体。
可分为不燃混合气、可燃性混合气、氧化性混合气、毒性混合气、腐蚀性混合气。
注:由于不管混合气的原料气来自压缩气体、液化气体、溶解气体或者液体的蒸汽,其使用应为常温气态。
因此,可以列入压缩气体管理。
3.2充装量filling quantity气瓶内充装的气体重量或压力。
3.3中间分析 intermediate analysis在充装混合气体到一个气瓶(或多个气瓶)的整个过程中的某一步、为确认已充装组分的量所进行的分析。
3.4钝化处理 passivation注:在一种反应或吸附性气体与其将要引入的容器或系统之间存在反应或吸附可能性的情况下所要采用的程序,以确保一种气体浓度的稳定性。
钝化通常是采用被惰性气体稀释的含反应混合气体来进行的。
3.5预混合气 premix在混合气体的充装过程中被当作一种供气源使用的混合气体。
3.6相容性 compatibility气体与气体之间、气体和气瓶之间或气体和瓶阀材料之间不发生作用。
4 基本条件充装站应具备TSG R4001第五条的要求。
5 人员要求5.1 混合气体气瓶充装站相关人员应按TSG R0006的规定,熟知所充装介质的理化特性(易燃易爆、毒性和腐蚀性等)、安全防护措施及其与各组分气体、气瓶(包括气瓶瓶体材质及气瓶阀门等气瓶附件)的相容性。
5.2 负责人(站长)应当熟悉充装介质安全管理相关的法规,取得具有充装作业(站长)的资质。
5.3 技术负责人,熟知介质充装的相关法规、安全技术规范及专业技术知识,具有相关专业工程师技术职称(含)以上或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机构核发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技师(含)以上资格等级。
5.4 安全员,高中(含)以上学历并经过专业技术培训合格,熟知混合气体气瓶充装的技术及安全要求。
5.5 充装作业(包括混合气体气瓶充装和充装前后检查)人员,应取得混合气充装作业项目的资质。
5.6 质量检验员,与充装介质相适应的分析检验人员,高中(含)以上学历,取得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机构核发的中级工以上等级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6 设备、设施及技术要求6.1 必备的充装设备6.1.1 采用分压法配制的应配备压力表精度不低于0.4级的混合气配制系统,其量程范围应符合使用压力1.5~3倍的要求。
管道应设置有超压报警或自动切断气源的连锁装置。
6.1.2 采用重量法配制的应配备2台以上计量衡器,其精度不低于1克的天平或称重衡器,最大称量值符合使用的满量程80%之内。
天平、衡器校验周期不应大于一年,并且至少每班使用前应复核一次。
6.1.3 配备气瓶充装前处理的加热抽空设备,满足气瓶的预处理需要。
6.1.4 气瓶充装汇流排应安装放空管线,使任何残留气体以安全的方式放空。
放空管线的安装方式应避免不兼容产品间的任何反应。
放空管线应是独立的并配备惰性气体置换。
接头形式应满足GB 15383的规定。
6.1.5 设置气瓶抽真空装置,并且有阻断真空泵油回流的自动装置。
6.1.6 配备与混合气体相适应的分析仪器,分析原材料、预混合气和最终产品。
6.1.7 配备气体混匀设备。
6.2 技术要求6.2.1 使用配气柜进行充装(配制)混合气体的,其配气柜的设计与制造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6.2.2 采用汇流排方式充装混合气体的应符合下列要求:a) 混合气体充装站的工艺、设备与设计一致,并且与充装介质、充装数量相适应。
可燃气体与氧化性气体不能在同一个汇流排上充装。
b) 充装管道的安装和测试应符合GB50184-2011、GB50235-2010的规定。
c) 充装设备、管道、阀门、仪表、连接件应选用不与充装介质发生化学反应的材料。
d) 输送气体管道的管径,特别是可燃气体和助燃气体管道管径设计应按其管道气体在工作时最大流量、压力和安全流速来考虑。
6.3 配气柜或混合气体气瓶充装汇流排及其相关设备要设置良好的接地保护。
6.4 充装站应符合GB27550、GB50016、GB50057、HG/T20675的有关规定。
6.5 充装台应独立设置。
实瓶与空瓶分区存放,做好标识。
6.6 充装间应有相适应的强制排风设施和与气体相适应的报警装置,密闭空间需加装氧气报警器避免窒息。
6.7 采用重量法配制的充装间内天平室要求洁净、恒温、恒湿。
7 混合气体气瓶充装7.1 充装前准备7.1.1 充装方法的选择7.1.1.1 静态方法通过直接向气瓶内充入定量的组分气体,从而生产混合气体。
混合气体气瓶充装的方法通常有二种。
在向气瓶内充装某些特殊混合气体时,也可能需要联合使用这些方法。
这些静态方法如下:a)压力法按GB/T14070-1993的要求,将组分气体按照计算的压力充入气瓶中,每次充气后测量气瓶内静置压力。
混合气体的浓度以压力表示,它等于充入该组分气体的分压与混合气体的总压力之比。
计算的压力应考虑到组分的压缩因子,气瓶充装后的温度变化;且确保,在混合气体充装过程中及其以后使用时,所有组分气体不会发生液化现象。
b)称量法按GB/T 5274-2008的要求,在向气瓶内充入一定已知浓度的组分气体的前后称量气瓶,由两次称量的质量读数之差确定充入气瓶内气体组分的质量。
按此方法充入各种组分气体,便完成混合气体充装。
混合气体中每各组分的质量浓度(摩尔浓度),为该组分气体的质量(摩尔数)与所有组分气体质量(摩尔数)总和之比。
这些计算的质量应确保准确。
在混合气体充装期间及其以后使用时,所有组分气体不会发生液化现象。
7.1.1.2 动态方法按GB/T 5275的要求,在充装到气瓶之前,通过准确计算结果,以动态的方式地进行混合气体的充装。
一般情况下,动态的混配是在低压下进行的,然后再通过加压方式充装到气瓶内。
应注意确保:在流量控制失效的情况下不可能继续进行危险的混配和充装;还应考虑到压缩期间的温度变化,以及被压缩的混合气体与润滑剂的兼容性问题。
7.1.2 作业指导书编制、审批7.1.2.1 作业指导书内容混合气体气瓶充装作业指导书内容应至少包括:a)气瓶和阀门的详细资料以及其他的准备工作(包括处理和检查);b)要充入气瓶的气体组分量以及充入顺序的确定;c)充入气瓶气体组分的测量方法和所使用的充装设备;d)与组分充入气瓶速度相关的任何特殊限制条件(如尽可能减少温度的提升);e)混合各种气体组分的方法;f)任何中间分析要求;g)质量控制方法;h)审核意见,确认方案的合理、正确性。
7.1.2.2 作业指导书编制、审批7.1.2.2.1 混合气体气瓶充装方案可以采用手写格式,也可以借助于适当的计算机软件和数据库。
这种软件和数据库必须得到其正确性和可靠性的认可。
7.1.2.2.2 作业指导书编制人员必须具备相关专业的技术经验,且必须对混合气体气瓶充装中遇到的相关理化性质及工作原理有充分地理解,对于混合气体气瓶充装方案设计要安全合理。
7.1.2.2.3 充装单位技术负责人负责混合气体气瓶充装方案设计的审核。
负责人(站长)负责混合气体气瓶充装方案设计批准.7.1.3 确认充装设备、设施、仪器等按批准的混合气体气瓶充装方案,对充装现场的充装设备、设施、仪器等进行确认,同时确认安全系统符合要求。
7.2 充装前检查7.2.1 充装前的气瓶应由专人负责,逐只进行检查。
7.2.2 混合气体气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严禁充装:a)无气瓶制造许可证的单位生产的或无监督检验标记的;b)未获得中国安全监察机构批准或未经产品安全性能检验合格的进口气瓶;c)非充装单位自有产权混合气瓶且未办理临时变更或委托管理手续的;d)瓶体表面有明显损伤等缺陷的;e)超过气瓶使用年限的(如碳钢无缝气瓶30年,铝制无缝气瓶20年);f)超过气瓶检验期限的;g)经过改装的气瓶;h)颜色标志不符合GB7144气瓶颜色标志的规定或无法辨识的;i)气瓶附件不全、损坏或不符合规定的;j)瓶体或气瓶附件的材料与所充装介质不相容的;k)氧化性气体瓶体或阀门沾有油脂或其它可燃物的;l)将要充装的气体与气瓶制造钢印标记中充装气体名称不一致的;m)警示标签不符合GB16804,或其印制的瓶装气体名称与气瓶制造钢印标记中不一致的;n)设计的混合气体充装方案未经负责人审批签字的。
7.2.3 颜色标志以及瓶阀出口螺纹与所装气体的规定不相符及有不明剩余气体的气瓶,除不予充气外,还应查明原因,进行妥善处理。
7.2.4 无剩余压力的气瓶,应对气瓶进行适当的检查及处理。
7.2.5 所有返回气瓶,以及新投入使用或经内部检验后首次充气的气瓶,充气前都应按规定经置换抽真空,除去瓶内的空气及水分,经分析合格后方能充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