伤残等级鉴定具体标准
人体伤残等级鉴定标准
人体伤残等级鉴定标准A:一级1)极重度智能减退;2)面部重度毁容,同时伴有表B2中二级伤残之一者;3)双眼无光感或仅有光感但光定位不准者;4)四肢瘫肌力3级或三肢瘫肌力2级;5)重度运动障碍(非肢体瘫);6)全身重度瘢痕形成,脊柱及四肢大关节部分功能丧失;7)双肘关节以上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8)双下肢高位缺失及一上肢高位缺失;9)双下肢及上一肢瘢痕畸形,功能丧失;10)小肠切除90%以上;11)肝切除后原位肝移植;12)双侧肾切除或孤立肾切除术后,用透析维持或同种肾移植术后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
8:二级1)重度智能减退;2)精神病性症状致使缺乏生活自理能力者;3)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式.02,或视野38%(或半径35°)4)双侧上颌骨完全性缺损;5)双侧下颌骨完全性缺损;6)一侧上颌骨及对侧下颌骨完全缺损,并伴有颜面软组织缺损〉30平方厘米;7)静止状态下或仅轻微活动即有呼吸困难;8)三肢瘫肌力3级或截瘫、偏瘫肌力2级;9)双侧前壁缺失或双手功能完全丧失;10)双下肢高位缺失;11)双下肢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12)双膝双踝僵直于非功能位;13)双膝以上缺失,不能装假肢;14)双膝、踝关节功能完全丧失;15)同侧上、下肢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16)四肢大关节(肩、髋、膝、肘)中四个以上关节功能完全丧失者;17)心功能不全三级;18)一侧全肺切除并胸改术,呼吸困难3级;19)肺功能重度损伤;20)呼吸困难4 级或PaO2(下角)4.1-8kPa 或PaCO2(下角)7.9-6kPa;21)尘肺ni期,伴肺功能中度损伤或呼吸困难3级;22)放射性肺炎后,两叶以上肺纤维化,伴肺功能中度损伤或呼吸困难3级;23)肝切除3/4,并有常规肝功能重度损害;24)肝外伤后发生门脉高压三联症或发生Budd-chiari综合症;25)慢性重度中毒性肝病; 26)胆道损伤致重度肝功能损害; 27)全胰切除;28)全胰切除胰腺移植术后;29)急性白血病;30)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1、11型);31)食管闭锁或切除后,摄食依赖胃造屡者;32)小肠切除〉3/4,未施行逆蠕动吻合术;33)孤肾部分切除后,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34)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
人损十级伤残鉴定标准
人损十级伤残鉴定标准
人身损伤十级伤残鉴定标准,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人员社会保障法》的规定,将人身损伤程度划分为十个等级,从一级到十级分别代表不同程度的伤残。
具体的鉴定标准如下:
一级:双眼失明、单眼失明加重、双耳失聪、双侧呆板瘫痪、双侧肢体截肢、全身性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等情况。
二级:单侧呆板瘫痪、单侧肢体截肢、下半身性瘫痪、单眼失明初级、四肢高度肢体缺失等情况。
三级:骨坏死引起的下肢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单侧眩晕性发作、单侧耳聋等情况。
四级:双下肢截瘫、双肢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等情况。
五级:四肢缺失、下肢截瘫、背部截瘫、充血性心力衰竭等情况。
六级:四肢麻痹、脑炎后遗症所致双侧上下肢错位瘫痪等情况。
七级:下肢麻痹、部分脊髓损伤所致下肢错位等情况。
八级:截瘫所致的部分功能障碍等情况。
九级:肢体机能障碍、轻度心力衰竭等情况。
十级:轻度肢体损伤、慢性腰椎间盘突出等情况。
以上是人身损伤十级伤残鉴定标准的概述,具体的伤残等级鉴定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评估和判断。
伤残等级的评定标准
伤残等级的评定标准(经典版)编制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核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批人:__________________编制单位:__________________编制时间:____年____月____日序言下载提示:该文档是本店铺精心编制而成的,希望大家下载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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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伤残等级鉴定标准
工伤伤残等级鉴定标准需要明确的是,工伤伤残等级鉴定应当由具有资质的医疗鉴定机构进行。
鉴定过程中,鉴定机构会综合考虑受伤部位的解剖学特点、功能障碍程度以及受伤者的实际工作性质和能力损失情况。
一、一级工伤伤残一级工伤伤残是指因工致残后,身体功能受到极大损害,丧失劳动能力,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具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 脑损伤导致植物人状态;- 严重颅脑损伤致使智力极度低下;- 双眼失明或双眼视力丧失;- 脊髓损伤导致四肢瘫痪;- 其他器官严重损伤或缺失,造成类似后果。
二、二级至十级工伤伤残二级至十级的工伤伤残则根据伤情轻重及影响程度不同而划分。
以下是简要概述:- 二级工伤伤残:重度身体损害,劳动能力大部分丧失,日常活动受限。
- 三级至四级工伤伤残:中度身体损害,劳动能力部分丧失,日常活动有较大限制。
- 五级至六级工伤伤残:轻度身体损害,劳动能力轻微丧失,日常活动稍有限制。
- 七级至十级工伤伤残:身体损害较轻,劳动能力基本未丧失,但可能需要特殊保护措施或调整工作环境。
三、鉴定程序1. 提交申请:由受伤员工、雇主或相关方提出工伤伤残等级鉴定申请。
2. 资料准备:收集并提供受伤者的医疗记录、治疗过程、康复情况等相关材料。
3. 专家评估:由医疗鉴定机构的专家团队进行综合评估和鉴定。
4. 出具报告:形成正式的工伤伤残等级鉴定报告,明确指出伤情、伤残等级及相关建议。
5. 结果反馈:将鉴定结果告知申请人,并依法进行后续的赔偿和处理。
四、注意事项- 鉴定结果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一旦确定将对双方产生约束力。
- 若对鉴定结果有异议,可以在规定的时间内申请复核或重新鉴定。
- 鉴定过程中应确保公正客观,避免任何形式的不正当干预。
司法伤情鉴定标准等级
司法伤情鉴定标准等级
司法伤情鉴定的标准等级可以根据不同国家或地区的具体法律体系而有所不同。
一般来说,司法伤情鉴定的标准等级可以分为以下几个级别:
1. 轻微伤:一般指伤情较轻,对身体健康造成一定程度的影响但不影响正常生活和工作的伤害。
2. 轻伤:指伤情较轻,对身体健康造成一定程度的影响,可能需要一定时间的康复治疗,但不会导致永久伤残。
3. 中度伤:指伤情较重,对身体健康造成较大程度的影响,可能需要较长时间的康复治疗,并可能导致一定程度的永久伤残。
4. 重伤:指伤情严重,对身体健康造成严重的影响,需要长期甚至终身的康复治疗,并可能导致严重的永久伤残。
5. 特别重大伤:指伤情非常严重,可能造成生命危险、永久伤残甚至死亡。
需要注意的是,具体的标准等级可能会因不同情形而有所调整,比如对于某些特殊职业或场合产生的伤害,可能会有额外的标准等级或细分。
同时,司法伤情鉴定的具体标准等级还需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实践进行具体解释和适用。
伤残等级鉴定的伤残等级评定标准
伤残等级鉴定的伤残等级评定标准伤残等级鉴定是指根据伤残等级评定标准,对受伤或患病人员进行身体伤残程度的评定,从而确定其伤残等级。
伤残等级评定标准是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的,旨在为受伤或患病人员提供相应的占用和抚恤,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本文将介绍伤残等级鉴定的伤残等级评定标准及其相关内容,详细阐述其各项指标和评定方法。
一、伤残等级评定标准简介伤残等级评定标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军人保险条例》以及其他相关法规制定的,用于对受伤或患病人员进行伤残等级评定。
根据具体伤情或病情的不同,将受伤或患病人员的伤残等级分为一至四级,分别对应不同的伤残补助金额。
二、伤残等级评定指标及评定方法1. 身体功能指标伤残等级评定的第一指标是身体功能指标。
根据受伤或患病人员的身体功能障碍程度,包括运动功能、感觉功能、听力、视力等方面的损害来确定伤残等级。
评定方法包括查体、检查报告、病历分析等多种途径,综合评定受伤或患病人员的功能损害百分比。
2. 日常生活指标伤残等级评定的第二指标是日常生活指标。
通过评估受伤或患病人员在日常生活中的自理能力、照料能力、社会适应能力以及心理适应能力等方面的损害程度,来确定伤残等级。
评定方法包括对日常生活活动的观察、访谈、问卷调查等途径,综合评估受伤或患病人员在日常生活中的功能损害程度。
3. 工作能力指标伤残等级评定的第三指标是工作能力指标。
根据受伤或患病人员的工作能力受损程度,包括工作适应能力、劳动能力、职业发展能力等方面的损害来确定伤残等级。
评定方法包括对工作表现的观察、职业技能测试、职业心理评估等途径,综合评估受伤或患病人员在工作方面的功能损害程度。
4. 心智能力指标伤残等级评定的第四指标是心智能力指标。
根据受伤或患病人员的知觉、思维、记忆、情绪等方面的损害程度,来确定伤残等级。
评定方法包括心理测试、认知能力评估、情绪调查等途径,综合评估受伤或患病人员在心智方面的功能损害程度。
1到10级伤残鉴定标准
1到10级伤残鉴定标准
根据《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180-2014的规定,依据工伤致残者于评定伤残等级技术鉴定时的器官损伤、功能障碍及其对医疗与日常生活护理的依赖程度,适当考虑由于伤残引起的社会心理因素影响,对伤残程度进行综合判定分级。
根据条目划分原则以及工伤致残程度,综合考虑各门类问的平衡,将残情级别分为一至十级。
最重为第一级,最轻为第十级。
一级
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完全或大部分或部分生活自理障碍。
二级
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大部分或部分生活自理障碍。
三级
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部分生活自理障碍。
四级
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部分生活自理障碍或无生活自理障碍。
五级
器官大部缺损或明显畸形,有较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无生活自理障碍。
六级
器官大部缺损或明显畸形,有中等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无生活自理障碍。
七级
器官大部分缺损或畸形,有轻度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无生活自理障碍。
八级
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轻度功能障碍,存在一般医疗依赖,无生活自理障碍。
九级
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轻度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或者存在一般医疗依赖,无生活自理障碍。
十级
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无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或者存在一般医疗依赖,无生活自理障碍。
关于人体损伤残疾等级的鉴定标准
关于人体损伤残疾等级的鉴定标准一、前言为了保障工伤事故中受害人的合法权益,科学、公正地评价人体损伤程度,合理确定工伤保险待遇,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和《工伤认定办法》等相关法规,本文档详细阐述了人体损伤残疾等级的鉴定标准。
二、鉴定标准概述人体损伤残疾等级的鉴定标准是根据工伤事故对人体功能造成的损害程度来划分的。
鉴定标准分为十个等级,从一级至十级依次递减,等级越高,损害程度越严重。
三、鉴定标准内容1. 一级伤残一级伤残是指工伤事故导致人体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日常生活需要特别依赖他人护理。
具体判定标准包括:- 双重全肺切除术;- 心脏瓣膜置换术;- 永久性人工肾(肾移植)术;- 精神分裂症患者,经系统治疗后仍残留严重精神障碍,需长期住院治疗。
2. 二级伤残二级伤残是指工伤事故导致人体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日常生活需较大程度依赖他人护理。
具体判定标准包括:- 丧失一眼视力(矫正视力不足0.3);- 丧失一只手臂或一条腿;- 丧失听觉一只耳朵;- 丧失言语能力。
3. 三级伤残三级伤残是指工伤事故导致人体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日常生活可基本自理。
具体判定标准包括:- 丧失一眼视力(矫正视力0.3-0.6);- 丧失一只手臂或一条腿的功能(如手指或足趾缺失);- 丧失听觉一只耳朵(听力损失大于40分贝);- 丧失言语能力部分。
4. 四级至十级伤残四级至十级伤残是指工伤事故导致人体不同程度的功能损害。
具体判定标准根据伤情具体情况划分,包括:- 骨折、关节脱位、器官损伤等;- 功能障碍、疼痛、麻木等;- 需手术治疗、康复治疗等。
四、鉴定程序1. 申请人向所在单位提出鉴定申请;2. 单位审核通过后,向当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交申请;3.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申请,将资料提交给鉴定机构;4. 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出具鉴定结论;5.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根据鉴定结论确定工伤待遇。
五、结论人体损伤残疾等级的鉴定标准是保障工伤事故中受害人合法权益的重要依据。
工伤伤残等级鉴定标准
工伤伤残等级鉴定标准工伤伤残等级鉴定标准一级工伤与职业病鉴定标准:以下12种情况之一者可认定为一级工伤或职业病:1.极重度智能减退;2.面部重度毁容,同时伴有表B2中二级伤残之一者;3.双眼无光感或仅有光感但光定位不准者;4.四肢瘫肌力3极或三肢瘫肌力2级;5.重度运动障碍(非肢体瘫);6.全身重度瘢痕形成,脊柱及四肢大关节部分功能丧失;7.双肘关节以上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8.双下肢高位缺失及一上肢高位缺失;9.双下肢及一上肢瘢痕畸形,功能丧失;10.小肠切除90%以上;11.肝节除后原位肝移植;12.双侧肾切除或孤立肾切除术后,用透析维持或同种肾移植术后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
二级工伤与职业病鉴定标准:以下34种情况之一者可认定为二级工伤或职业病:1.重度智能减退;2.精神病性症状致使缺乏生活自理能力者;3.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02,或视野<=8%(半径<=5();4.双侧上颌骨完全性缺损;5.双侧下颌骨完全性缺损;6.一侧上颌骨及对侧下颌骨完全缺损,并伴有颜面软组织缺损30平方厘米;7.静止状态下或仅轻微活动即有呼吸困难;8.三肢瘫肌力3级或截瘫、偏瘫肌力2级;9.双侧前臂缺失或双手功能完全丧失;10.双下肢高位缺失;11.双下肢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12.双膝双踝僵直于非功能位;13.双膝以上缺失,不能装假肢;14.双膝、踝关节功能完全丧失;15.同侧上、下肢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16.四肢大关节(肩、髋、膝、肘)中四个以上关节功能完全丧失者;17.心功能不全三级;18.一侧全肺切除并胸改术,呼吸困难3级;19.肺功能重度损伤;20.呼吸困难4级或PaO24.1~8kPa或PaCO27.9~6kPa;21.尘肺Ⅲ期,伴肺功能中度损伤或呼吸困难3级;22.放射性肺炎后,两叶以上肺纤维化,伴肺功能中度损伤或呼吸困难3级;23.肝功除3/4,并有常规肝功能重度损害;24.肝外伤后发生门脉高压三联症或发生Budd-chiari综合症;25.慢性重度中毒性肝病;26.胆道损伤致重度肚功能损害;27.全胰切除;28.全胰切除胰腺移植术后;29.急性白血病;30.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ⅠⅡ型)。
人身损害伤残鉴定标准
人身损害伤残鉴定标准
一、疼痛级别:
1、全残:体态破坏,身体全部机能消失,无法勉力劳动,每日生活
必需帮助,生活不能自理;
2、一级残:双肢或腰以下全残,或仅有双肢残缺半侧或一侧,肢体
机能严重受损,局部肢体有一定的功能,日常生活较自理;
3、二级残:双肢残缺及肢体功能器官严重受损,身体部位有疼痛活
动受限,日常生活有支持者。
4、三级残:双肢丧失一侧,但肢体功能逐渐恢复,日常生活自理,
部分劳动活动能够独立完成,身体有疼痛活动受限;
5、四级残:双肢功能器官有所恢复但有残留,身体有疼痛活动受限,日常生活完全自理,部分劳动有困难;
6、五级残:双肢功能器官部分恢复,轻度疼痛活动受限,日常生活
自理,但有一定劳动活动能力;
7、六级残:双肢轻微残缺,疼痛活动与日常生活活动能力受限,日
常生活有困难,劳动活动能力减少;
8、七级残:双肢功能有所恢复,疼痛活动受限,但日常生活能力与
劳动能力减少。
二、伤残度评定标准:
1、全残伤残等级评定按受损情况分为三级:90%─100%全残;
70%─89%三级全残;50%─69%二级全残;
2、肢体伤残等级评定。
伤残鉴定等级划分标准
伤残鉴定等级划分标准
一、损伤残废的划分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损伤残废等级鉴定标准》(2002年修正)的依据,按照损伤残废等级,可以划分为三类:一等残疾、二等残疾和三等残疾。
1.一等残疾
一等残疾是指残疾较重,而且影响较大的一类残疾,主要包括有完全失去一肢(或以上)、完全失明、完全性橹骨(非关节)变形或完全失去一种感觉、完全失去用眼功能等
情况。
二等残疾是指残疾发育不全而影响较大的残疾情况,主要包括有:一肢(或以上)表
面受损,缺一部分关节动作或有一部分受损,半盲、色盲、重度聋等情况,以及其它身体
器官有影响,但不致完全失功能的弱智等症状。
三等残疾是指残疾影响不大,使其无法完全适应周围环境的残疾情况,主要包括有椎
间盘疾病、肢体不完整、慢性病等情况,以及仅有一定程度影响,可通过矫治术等方法缓
解的残疾情况,属此类的还有缺少一条肢、视力不良、聋哑、智力缺陷等残疾情况。
二、损伤残废和社会救助政策
国家对残废政策的实施,旨在帮助残疾人找到正确的职业方向,助其获得就业机会,
使残疾人有机会充分发挥所能,共享尊严,发挥自身价值,有助于创造积极、和谐、和睦、和谐的社会气氛,增进全社会的幸福度。
根据残疾等级划分,政府会以不同的措施为残疾人提供救助,一等残疾人可以获得治
疗和护理补助,教育、保健、养老补贴等帮助,二等残疾人可以获得家庭护理费补贴、就
业技能培训及岗位补贴等,三等残疾人可以享受社会融入训练及岗位补贴等社会保障政策。
伤残鉴定标准及级别
伤残鉴定标准及级别伤残鉴定的标准是国家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鉴定与赔偿法》相关规定,鉴定标准如下:1.一级伤残2.一级伤残是伤残等级中的最高级别,是指因工伤、交通事故、意外事故等造成身体严重损伤,导致残疾或者精神障碍,需要长期护理和依赖。
一级伤残的鉴定标准包括以下三个方面:•身体残疾:残疾导致日常生活能力严重受限,需要长期护理和依赖。
•智力残疾:残疾导致智力严重受损,不能独立生活和劳动。
•语言残疾:残疾导致语言表达能力严重受损,不能进行正常交流。
1.二级伤残2.二级伤残是伤残等级中的次高级别,是指因工伤、交通事故、意外事故等造成身体中度以上损伤,导致残疾或者精神障碍,明显影响正常生活和工作能力。
二级伤残的鉴定标准包括以下两个方面:•身体残疾:残疾导致日常生活能力明显受限,需要适当护理和依赖。
•智力残疾:残疾导致智力明显受损,需要他人协助生活和劳动。
1.三级伤残2.三级伤残是伤残等级中的中等级别,是指因工伤、交通事故、意外事故等造成身体轻度以上损伤,导致残疾或者精神障碍,对正常生活和工作能力有一定影响。
三级伤残的鉴定标准包括以下两个方面:•身体残疾:残疾导致日常生活能力轻度受限,需要适当护理和协助。
•智力残疾:残疾导致智力轻度受损,需要他人协助生活和劳动。
1.四级伤残2.四级伤残是伤残等级中的较低级别,是指因工伤、交通事故、意外事故等造成身体轻度损伤,导致残疾或者精神障碍,对正常生活和工作能力有一定影响。
四级伤残的鉴定标准包括以下两个方面:•身体残疾:残疾导致日常生活能力轻度受限,需要适当护理和协助。
•智力残疾:残疾导致智力轻度受损,需要他人协助生活和劳动。
1.五级伤残2.五级伤残是伤残等级中的较高级别,是指因工伤、交通事故、意外事故等造成身体中度以上损伤,导致残疾或者精神障碍,对正常生活和工作能力有较大影响。
五级伤残的鉴定标准包括以下两个方面:•身体残疾:残疾导致日常生活能力中度受限,需要适当护理和协助。
1至10级伤残鉴定标准
1至10级伤残鉴定标准伤残鉴定是指对因疾病或意外事故导致身体功能障碍的程度进行评定,以确定受害人的伤残等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军人优抚条例》和《伤残军人优抚工作条例》,伤残等级分为1至10级。
下面将详细介绍1至10级伤残鉴定标准,以便相关人员了解和参考。
1级伤残,指受害人仅因某种功能障碍而有轻微的生活自理能力受损,但不影响正常工作和生活。
2级伤残,指受害人因某种功能障碍而有一定的生活自理能力受损,但不影响正常工作和生活。
3级伤残,指受害人因某种功能障碍而有较明显的生活自理能力受损,但不影响正常工作和生活。
4级伤残,指受害人因某种功能障碍而有较严重的生活自理能力受损,但不影响正常工作和生活。
5级伤残,指受害人因某种功能障碍而有生活自理能力受损,且影响正常工作和生活。
6级伤残,指受害人因某种功能障碍而有生活自理能力受损,且需要他人帮助,但仍能自理。
7级伤残,指受害人因某种功能障碍而有生活自理能力受损,且需要他人帮助,不能自理。
8级伤残,指受害人因某种功能障碍而有生活自理能力受损,且需要他人照料,且不能自理。
9级伤残,指受害人因某种功能障碍而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需要他人全面照料。
10级伤残,指受害人因某种功能障碍而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且存在生命危险。
以上是1至10级伤残鉴定标准的具体描述,伤残等级的划分主要是根据受害人的生活自理能力受损程度和是否需要他人帮助来确定的。
在进行伤残鉴定时,需要结合受害人的临床症状、体征、影像学检查等综合评定,并严格按照相关标准进行评定,以确保评定结果的客观和公正。
在实际操作中,进行伤残鉴定需要由具有相应资质和经验的专业人员进行,以确保评定结果的科学性和可靠性。
同时,受害人及其家属也应积极配合鉴定工作,提供真实有效的相关资料和信息,以便评定工作的顺利进行。
总之,伤残鉴定是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对受害人的生活和权益具有重大影响。
因此,在进行伤残鉴定时,需要严格按照1至10级伤残鉴定标准进行评定,确保评定结果的准确性和公正性,以保障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工伤伤残等级1-10赔偿标准
工伤伤残等级1-10赔偿标准工伤伤残等级是指因工伤造成的身体功能障碍程度,通常由医疗鉴定机构根据《工伤保险条例》中规定的《工伤保险行业分类及工伤鉴定标准》进行鉴定。
根据不同的伤残等级,工伤保险有相应的赔偿标准。
下面将详细介绍工伤伤残等级1-10的赔偿标准。
工伤伤残等级1-10的具体鉴定标准如下:等级1:指适用于2.7%-10%之间的一级工伤伤残等级的伤残。
该等级的鉴定标准是:部分失去工作能力、劳动收入减少,但不影响正常生活自理,无需外人帮助。
等级2:指适用于10.1%-15%之间的二级工伤伤残等级的伤残。
该等级的鉴定标准是:部分失去工作能力,劳动收入减少,但不影响正常生活自理,无需外人帮助。
等级3:指适用于15.1%-20%之间的三级工伤伤残等级的伤残。
该等级的鉴定标准是:部分失去工作能力,劳动收入减少,日常生活自理能力有一定影响,需要部分依赖外人帮助。
等级的鉴定标准是:部分失去工作能力,劳动收入减少,日常生活自理能力有影响,需要较多依赖外人帮助。
等级5:指适用于25.1%-30%之间的五级工伤伤残等级的伤残。
该等级的鉴定标准是:劳动能力有较大程度的损失,劳动收入减少,日常生活自理能力明显受损,需要较大程度的外人帮助。
等级6:指适用于30.1%-35%之间的六级工伤伤残等级的伤残。
该等级的鉴定标准是:劳动能力丧失,劳动收入减少,日常生活自理能力基本丧失,需要完全依赖他人帮助。
等级7:指适用于35.1%-40%之间的七级工伤伤残等级的伤残。
该等级的鉴定标准是:劳动能力丧失,劳动收入减少,日常生活自理能力基本丧失,需要完全依赖他人帮助,并出现较严重的并发症。
等级8:指适用于40.1%-45%之间的八级工伤伤残等级的伤残。
该等级的鉴定标准是:劳动能力丧失,劳动收入减少,日常生活自理能力丧失,需要全面依赖他人帮助,并出现严重的并发症。
等级的鉴定标准是:劳动能力丧失,劳动收入减少,日常生活自理能力丧失,需要全面依赖他人帮助,并出现非常严重的并发症。
意外险1—10级伤残鉴定标准
意外险1—10级伤残鉴定标准
意外险的伤残鉴定标准通常分为1-10级,具体如下:
1级伤残:指身体某一部位完全丧失功能,包括双目失明、全聋、一臂或一腿离断等。
2级伤残:指身体某一部位永久性失去重要功能或畸形,包括双目高度近视、一眼失明、一耳失聪、一臂或一腿残缺等。
3级伤残:指身体某一部位永久性失去一项或多项生活自理能力,但不影响劳动或学习,包括一肢残废、部分肢体残缺等。
4级伤残:指身体某一部位永久性失去一项或多项劳动能力,但仍有一定生活自理能力,包括失去两个手指或手指以上、关节僵硬、肢体摆动不便等。
5级伤残:指身体某一部位永久性失去一项或多项重要劳动能力或生活自理能力,包括失去拇指或手指以上、臂或腿残疾、膝关节僵硬等。
6级伤残:指身体某一部位受到严重损伤,但并未失去某项功能,但对日常生活和劳动造成较大影响,包括严重软组织损伤、脊椎骨折等。
7级伤残:指身体某一部位受到较轻的永久性伤害,但影响日常生活、工作或休
闲活动,包括肌肉劳损、慢性关节扭伤、肢体感觉、支气管疾病等。
8级伤残:指身体某一部位受到较轻的永久性伤害,对日常生活、工作或休闲活动造成轻微影响,包括轻度损伤、疲劳性疾病等。
9级伤残:指身体某一部位受到轻微的永久性伤害,但影响甚微,不影响日常生活和工作,包括轻微损伤、疲劳、慢性扭伤等。
10级伤残:指身体受到微小的永久性伤害,不影响日常生活和工作。
伤情鉴定等级划分是什么标准
伤情鉴定等级划分是什么标准伤情鉴定的级别分为轻微伤、轻伤一级、轻伤二级、重伤一级、重伤二级五种。
轻伤可以双方达成赔偿谅解协议,调解处理,也可以追究刑事责任。
重伤一般都会追究刑事责任。
一、伤情鉴定等级划分是哪些一、伤情鉴定等级划分是哪些1、轻微伤是指各种致伤因素所致的原发性损伤,造成组织器官结构轻微损害或者轻微功能障碍;2、轻伤是指使人肢体或者容貌损害,听觉、视觉或者其他器官功能部分障碍或者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中度伤害的损伤;3、重伤一般是指使人肢体残废、毁人容貌、丧失听觉、丧失视觉、丧失其他器官功能或者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损伤,包括重伤一级和重伤二级。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二、轻伤二级鉴定标准是哪些轻伤二级是指各种致伤因素引起的原发性损伤或原发性损伤引起的并发症,不危及生命,留下组织器官结构,轻微功能损害或影响外观。
根据人体损害鉴定标准,以法医鉴定为准,一级严重,二级轻,都是故意伤害罪的立案标准。
行为人被认定为轻伤或者重伤的,构成犯罪,依照刑法追究刑事责任。
量刑标准为轻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重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就法医鉴定而言,轻伤一级当然比轻伤二级重。
但就民事赔偿和刑事责任而言,轻伤一级或轻伤二级没有区别,因为审判实践确定和判决赔偿标准的依据,即较高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没有区分轻伤一级和轻伤二级,也没有建立不同的赔偿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等级评定标准全文 最新伤残等级评定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等级评定标准全文最新伤残等级评定标准1. 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全靠别人帮助或采用专门设施,否则生命无法维持;2. 意识消失;3. 各种活动均受到限制而卧床;4.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1. 日常生活需要随时有人帮助;2. 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床上或椅上的活动;3. 不能工作;4.社会交往极度困难。
1. 不能完全独立生活,需经常有人监护;2. 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室内的活动;3. 明显职业受限;4. 社会交往困难。
1. 日常生活能力严重受限,间或需要帮助;2. 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居住范围内的活动;3. 职业种类受限;4. 社会交往严重受限。
1. 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偶尔需要监护;2. 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就近的活动;3. 需要明显减轻工作;4. 社会交往贫乏。
1. 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但能部分代偿,条件性需要帮助;2. 各种活动降低;3. 不能胜任原工作;4. 社会交往狭窄。
1. 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严重受限;2. 短暂活动不受限,长时间活动受限;3. 工作时间需要明显缩短;4. 社会交往降低。
1. 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部分受限;2. 远距离流动受限;3. 断续工作;4. 社会交往受约束。
1. 日常活动能力大部分受限;2. 工作和学习能力下降;3. 社会交往能力大部分受限;1. 日常活动能力部分受限;2. 工作和学习能力有所下降;3. 社会交往能力部分受限。
中国的伤残鉴定并无统一的鉴定标准。
不同的对象不同事由导致的伤残适用不同的伤残鉴定标准。
以下是现实生活中比较常见和实用的五种鉴定标准,当事人可以根据自己的具体情况选择正确的鉴定标准。
(鉴定标准)《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 16180-2021》(适用范围)工伤职业病(发布单位)国家技术监督局(实施日期)2021年5月1日(鉴定标准)《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 18667-2002(适用范围)适用于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的伤残程度评定。
伤残分级鉴定标准
伤残等级划分为以下十个标准:
1、一级伤残
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全靠别人帮助或采用专门设施,否则生命无法维持;意识消失;各种活动均受到限制而卧床;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2、二级伤残
日常生活需要随时有人帮助;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床上或椅上的活动;不能工作;社会交往极度困难。
3、三级伤残
不能完全独立生活,需经常有人监护;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室内的活动;明显职业受限;社会交往困难。
4、四级伤残
日常生活能力严重受限,间或需要帮助;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居住范围内的活动;职业种类受限;社会交往严重受限。
5、五级伤残
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偶尔需要监护;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就近的活动;需要明显减轻工作;社会交往贫乏。
6、六级伤残
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但能部分代偿,条件性需要帮助;各种活动降低;不能胜任原工作;社会交往狭窄。
7、七级伤残
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严重受限;短暂活动不受限,长时
间活动受限;工作时间需要明显缩短;社会交往降低。
8、八级伤残
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部分受限;远距离流动受限;断续工作;社会交往受约束。
9、九级伤残
日常活动能力大部分受限;工作和学习能力下降;社会交往能力大部分受限。
10、十级伤残
日常活动能力部分受限;工作和学习能力有所下降;社会交往能力部分受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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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残等级鉴定具体标准 Document serial number【LGGKGB-LGG98YT-LGGT8CB-LGUT-伤残等级鉴定具体标准Ⅰ级伤残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伤致;a. 植物状态;b.极度智力缺损(智商20以下)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全靠别人帮助;c. 四肢瘫(三肢以上肌力3级以下);d. 截瘫(肌力2级以下)伴大小便失禁。
头面部损伤致双侧眼球缺失;或一侧眼球缺失,另一侧眼严重畸形伴盲目5级。
脊柱胸段损伤致严重畸形愈合,呼吸功能严重障碍。
颈部损伤致呼吸和吞咽功能严重障碍。
胸部损伤致:a. 肺叶切除或双侧胸膜严重广泛粘连或胸廓严重畸形,呼吸功能严重障碍;b.心功不全,心功W级;或心功不全,心功五级伴明显器质性心律失常。
腹部损伤致:a. 胃、肠、消化腺等部分切除。
消化吸收功能严重障碍,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b. 双侧肾切除或完全丧失功能,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肢体损伤致三肢以上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或三肢以上完全丧失功能。
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90%以上。
Ⅱ级伤残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a. 重度智力缺损(智商34以下)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随时有人帮助才能完成;b.完全性失语;c.双侧面瘫难以恢复,容貌损毁,完全丧失进食和语言功能;d.双眼盲目5级;e. 四肢瘫(二肢以上肌力2级以下);f.偏瘫或截瘫(肌力2级以下)。
头面部损伤致:a. 一侧眼球缺失,另一眼盲目4级;或一侧眼球缺失,另一侧眼严重畸形伴低视力3级以上;b.双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伴双眼低视力4级以上;或一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该眼盲目4级以上,另一眼盲目5级;c. 双眼盲目5级;d.颞下颌关节强直,牙关紧闭,完全丧失进食和语言功能;e. 上、下颌骨缺损,牙齿脱落或折断20枚以上,无法安装义齿或修补,容貌损毁,咀嚼和语言功能严重障碍;f.双耳极度听觉障碍伴双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或双耳极度听觉障碍伴一侧耳廓缺失,另一侧耳廓严重畸形;g.全面部瘢痕形成,容貌损毁和器官功能障碍。
脊柱胸段损伤致严重畸形愈合,呼吸功能障碍。
颈部损伤致呼吸和吞咽功能障碍。
胸部损伤致:a. 肺叶切除或胸膜广泛严重粘连成胸廓畸形,呼吸功能障碍;b. 心功不全,心功Ⅲ级;或心功不全,心功Ⅱ级伴明显器质性心律失常。
腹部损伤致一侧肾切除或完全丧失功能,另一侧肾功能重度障碍。
外阴、阴道损伤致瘢痕挛缩,阴道闭锁完全丧失功能。
肢体损伤致二肢缺失(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膝关节以上)或二肢完全丧失功能。
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80 %以上.Ⅲ级伤残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a. 重度智力缺损或精神障碍,不能完全独立生活,需经常有人监护。
b. 严重外伤性癫痫,药物不能控制,大发作平均每月一次以上或局限性发作平均每月四次以上或小发作平均每周七次以上或精神运动性发作平均每月三次以上;c. 严重运动性失语或感觉性失语;d. 严重不自主运动或共济失调;e. 四肢瘫(二肢以上肌力3级以下);f. 偏瘫或截瘫(肌力3级以下人g. 大小便失禁难以恢复。
头面部损伤致:a. 一侧眼球缺失,另一眼低视力3级;或一侧眼球缺失,另一侧眼严重畸形伴低视力2级;b.双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伴双眼低视力3级以上;或一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该眼低视力3级以上,另一眼盲目4级以上;c.双眼盲目4级以上;d.双眼视野接近完全缺损(直径小于5°);e. 上、下颌骨缺损,牙齿脱落或折断16枚以上,无法安装义齿或修补,容貌损毁,咀嚼和语言功能障碍;f.重度张口受限,容貌损毁,进食和语言功能严重障碍;g.双耳极度听觉障碍伴一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h.一耳极度听觉障碍,另一耳重度听觉障碍,伴一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另一侧耳廓缺失(或畸形)50 %以上;i.双耳重度听觉障碍伴双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或双耳重度听觉障碍伴一侧耳廓缺失,另一侧耳廊严重畸形;j.面部瘢痕形成75%以上,容貌损毁和器官功能障碍。
脊柱胸段损伤致严重畸形愈合,严重影响呼吸功能.颈部损伤致:a. 瘢痕形成,挛缩,颈部活动度完全丧失,影响呼吸和吞咽功能;b.严重影响呼吸和吞咽功能。
胸部损伤致:a. 肺叶切除或胸膜广泛粘连或胸廊畸形,严重影响呼吸功能;b.心功不全,心功正级伴器质性心率失常;或心功1级伴明显器质性心律失常腹部损伤致:a.胃、肠、消化腺等部分切除,消化吸收功能障碍;b. 一例肾切除或完全丧失功能,另一侧肾功能中度障碍;或双侧肾功能重度障碍。
盆部损伤致:a.女性双侧卵巢缺失,萎缩完全丧失功能;b.大小便失禁难以恢复。
会阴部损伤致:a.阴茎完全缺失、萎缩或严重畸形,完全丧失功能;b.双侧睾丸缺失、萎缩完全丧失功能。
外阴、阴道损伤致授痕挛缩,阴道严重狭窄,功能严重障碍。
肢体损伤致二肢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
皮肤损伤致授痕形成达体表面积70 ic以上.Ⅳ级伤残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a.中度智力缺损(智商49以下)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能力严重受限,间或需要帮助;b.单侧面瘫难以恢复,容貌损毁,进食和语言功能障碍;c. 四肢瘫(二肢以上肌力4级以下)d.偏瘫或截瘫(肌力4级以下);e.阴茎勃起功能完全丧失。
头面部损伤致:a. 一侧眼球缺失,另一眼低视力2级;或一侧眼球缺失,另一侧眼严重畸形伴低视力1级;b.双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伴双眼低视力2级以上;或另一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该眼低视力2级以上,另一眼低视力3级以上;c. 双眼低视力3级以上;d.双眼视野极度缺损(直径小于10°);e.上、下颌骨缺损,牙齿脱落或折断12枚以上,无法安装义齿或修补,严重影响咀嚼和语言功能;f.双耳极度听觉障碍;g.一耳极度听觉障碍,另一耳重度听觉障碍伴一侧耳廊缺失(或畸形)50%上;h. 双耳重度听觉障碍伴一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i.双耳中等重度听觉障碍伴双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或双耳中等重度听觉障碍伴一侧耳廓缺失,另一侧耳廓严重畸形;j.面部瘀痕形成50qo以上,容貌损毁和器官功能障碍。
脊柱胸段损伤致严重畸形愈合,影响呼吸功能。
颈部损伤致:a.摄痕形成,挛缩,颈部活动度丧失75q0以上;b.影响呼吸和吞咽功能。
胸部损伤致:a.肺叶切除或胸膜粘连或胸廊畸形,影响呼吸功能;b.明显器质性心律失常。
腹部损伤致一侧肾功能重度障碍,另一侧肾功能中度障碍。
肢体损伤致:a. 双手掌缺失90 %以上或双手掌完全丧失功能;c.双手十指完全缺失;d.双足跗跖关节以上缺失。
皮肤损伤致癫痕形成达体表面积60%以上.Ⅴ级伤据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a.中度智力缺损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偶尔需要监护。
b.外伤性癫病,药物不能完全控制,大发作平均每三月一次以上或局限性发作平均每月二次以上或小发作平均每周四次以上或精神运动性发作平均每月一次以上;c.严重失用或失认症;d.偏瘫或截瘫(一肢以上肌力2级以下);e.单瘫(肌力2级以下);f.大便或小便失禁难以恢复。
头面部损伤致:a.一侧眼球缺失伴另一眼低视力1级;或一侧眼球缺失伴一侧眼严重畸形且视力接近正常;b.双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伴双眼低视力1级;或一侧眼脸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该眼低视力l级以上,另一眼低视力2级以上;c.双眼低视力2级以上;d.双眼视野重度缺损(直径小于20°)e.舌肌完全麻痹或舌体缺失(或严重畸形)50%以上,发音和进食功能严重障碍;f.上下颌骨缺损,牙齿脱落或折断8枚以上,无法安装义齿或修补,容貌损毁,影响咀嚼和语言功能;g.一耳极度听觉障碍,另一耳重度听觉障碍;h.双耳重度听觉障碍伴一侧耳廓缺失(或畸形)50%以上;i. 双耳中等重度听觉障碍伴一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j.双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k.外鼻部完全缺损(或严尽畸形),容貌损毁和双鼻腔正常通气功能丧失;l.面部瘢痕形成25%以上,容貌损毁和器官功能障碍;脊柱胸段损伤致畸形愈合,影响呼吸功能。
颈部损伤致:a.瘢痕形成,挛缩,颈部活动度丧失50%以上;b.影响呼吸功能。
胸部损伤致:a.肺叶切除或胸膜粘连胸部畸形,影响呼吸功能;b. 器质性心律失常。
腹部损伤致:a.胃、肠、消化腺等部分切除,严道影响消化吸收功能;b.一侧肾切除或完全丧失功能,另一侧肾功能轻度障碍。
盆部损伤致:a.双侧输尿管缺失或闭锁;b.膀胱切除;c.尿道损伤,瘢痕形成闭锁;d.结肠损伤,肠外置不能还纳;e. 大便或小便失禁难以恢复。
会阴部损伤致:a.阴茎缺失(或畸形)80%以上,功能严重障碍;b.阴茎包皮瘢痕形成,功能严重障。
肢体损伤致:a.双手掌缺失70%以上或双手掌丧失功能80%以上;b.双手十指缺失90%以上或双手十指完全丧失功能;c.一上肢在肘关节以上缺失或一上肢完全丧失功能;d.一下肢在膝关节以上缺失或一下肢完全丧失功能。
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50%以上。
4.6 Ⅵ级伤残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a.中度智力缺损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但能部分代偿,条件性需要帮助;b.严重失读伴失写症;c.偏瘫或截瘫(一肢以上肌力3级以下);d.单瘫(肌力3级以下);e.阴茎勃起功能严重障碍。
头面部损伤致:a.一侧眼球缺失伴另一眼视力接近正常;或一侧眼球缺失伴另一侧眼严重畸形b.双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伴双眼视力接近正常;或一侧眼脸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该眼视力接近正常,另一眼低视力1级以上;c.双眼低视力1级:d.双眼视野中度缺损(直径小于60°);e.一耳极度听觉障碍,另一耳中等重度听觉障碍;或双耳重度听觉障碍;f.一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另一侧耳廓缺失(或畸形)50%以上;g. 面部瘢痕形成面积12cm以上,容貌损毁和器官功能障碍。
h.面部大量细小授痕(或色素明显改变)75%以上,容貌损毁;i.头皮无毛发75%以上。
脊柱损伤致颈椎或腰椎严重畸形愈合。
颈部或腰部活动度完全丧失。
颈部损伤致癫痕形成,颈部活动度丧失25%以上.腹部损伤致一侧肾功能重度障碍,另一侧肾功能轻度障碍。
盆部损伤致:a. 骨盆倾斜,双下肢长度相差10cm以上;b.双侧输卵管缺失或闭锁;c. 子宫全切。
会阴部损伤致双侧输精管缺失或闭锁。
外阴、阴道损伤致授痕挛缩,阴道狭窄,功能障碍。
肢体损伤致:a.双手掌缺失50qo以上或双手掌丧失功能60%以上;b.双手十指缺失 70%以上或双手十指丧失功能90%以上;c. 一上肢在腕关节以上缺失;或一上肢腕、肘、肩三大关节的二关节以上完全丧失功能;d.双足十趾完全缺失;e. 一下肢在踝关节以上缺失;或一下肢踝、膝、髋三大关节的二关节以上完全丧失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