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市建筑节能材料备案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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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建设工程材料备案管理实施细则

上海市建设工程材料备案管理实施细则

上海市建设工程材料备案管理实施细则(讨论稿2015年07月08日)为进一步加强对本市建设工程材料的监督管理,建立建材市场诚信体系,保证建材质量,依据《上海市建设工程材料管理条例》、《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管理部门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设管理委) 是本市建设工程材料备案(以下简称建材备案)工作的行政管理部门;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市场管理总站(以下简称市市场管理总站)负责本市建材备案的监督管理;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负责施工现场建材使用质量监督管理;相关行业协会受市建设管理委委托,具体承担建材产品备案工作。

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在职权范围内,负责本辖区内建设工程材料使用的监督管理。

第二条备案范围和备案部门本市对用于建设工程的钢材、预拌混凝土、混凝土构件、水泥、预拌砂浆、建筑用砂石、墙体材料、建筑节能系统材料、防水材料、建筑门窗、管道、建筑幕墙、玻璃、建筑涂料、建筑遮阳、建筑胶凝剂、公路路用材料等结构性、功能性材料,建筑节能分项计量表具,实行备案管理。

未按规定办理备案手续的建材产品,不得用于本市建设工程。

办理备案手续的行业协会及备案产品类别见附件1。

第三条备案办理程序(一)备案申请凡申请办理本市建材备案的建设工程材料供应商 (以下简称建材供应商),应当登录上海市建设工程材料监管信息系统(以下简称建材信息系统), 在承诺相应告知要求后,按要求填写建设工程材料备案相关表格(附件2,附件3,附件4),上传至相关行业协会受理服务窗口。

相关行业协会对建材供应商上传的建材备案相关表格进行初审,并于2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程序。

符合申报条件的,通知申请单位到相关行业协会建材备案受理服务窗口(附件1)办理建材备案手续。

不符合申报条件的,退回建材备案相关表格,并说明理由。

本实施细则所称建材供应商,是指建材的生产单位或者境外产品销售总代理单位。

各省市建筑节能材料备案要求

各省市建筑节能材料备案要求

各省市建筑节能材料备案要求随着人类对环境保护的重视,建筑节能成为了一个热门话题。

为了推动建筑节能,各省市建立了相应的法规规定,要求建筑中使用节能材料。

本文将介绍各省市建筑节能材料备案要求。

北京市北京市要求在所有的新建建筑中,使用的材料必须在北京市绿色建筑材料目录或者环保型建筑材料目录中备案。

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了降低建筑物的能耗和污染物排放。

上海市上海市对建筑节能材料的备案要求比较复杂。

首先,所有新建建筑必须按照建筑节能标准使用包括保温材料、隔音材料等在内的节能材料。

其次,建筑节能材料必须具备国家标准或上海市地方标准,并经过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验院确认。

最后,对于节能材料的采购单位,在招标环节必须将节能材料的名称、型号、厂家、价格等信息在网上公开。

这样的做法可以提高建筑节能材料的质量和透明度。

广州市广州市对建筑节能材料也有相关规定,新建建筑中必须使用绿色环保型材料。

此外,对于建筑节能材料的生产企业,必须取得由国家环保部门颁发的环保许可证。

这样的规定可以提高节能材料的质量和环保性。

江苏省江苏省要求建筑材料总能耗指标达到国家或省部委规定的节能标准。

同时,建筑材料的生产必须符合国家和省委的环保要求。

另外,新建建筑中使用的材料必须经过江苏省建筑节能材料鉴定中心鉴定并备案。

浙江省浙江省推出了一系列环保型建筑材料,包括防水材料、保温材料、隔音材料等。

这些材料均达到了省委的环保要求,并已经在市场上推广。

山东省山东省要求所有新建建筑中使用的材料必须经过山东省建筑节能材料鉴定中心鉴定,并在备案中进行登记,备案内容包括材料名称、用途、性能、代表性工程等。

这样的措施可以促进建筑节能材料的优化和标准化。

各省市在建筑节能上的措施各不相同,但均强调使用环保型建筑材料,提高建筑的能源效率和降低对环境的影响。

对于建筑节能材料的备案要求也越来越重要,普及环保技术和产品,提高节能材料的质量和透明度,才能够让建筑行业真正朝着可持续发展的方向发展。

武汉市建筑节能材料、新型墙体材料

武汉市建筑节能材料、新型墙体材料

市墙改办关于印发《、化学建材产品和技术备案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号:武墙改办字〔2010〕11号各区建管站(墙改节能办),各有关单位:现将《武汉市建筑节能材料、新型墙体材料、化学建材产品和技术备案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年八月五日武汉市建筑节能材料、新型墙体材料、化学建材产品和技术备案管理实施细则根据《市建委关于加强建筑节能材料新型墙体材料化学建材产品和技术备案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武城建规[2010]100 号)精神,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建筑节能材料、新型墙体材料和化学建材产品和技术的使用和管理,确保建筑工程质量,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凡申请办理备案的建筑节能材料、新型墙体材料、化学建材产品和技术应符合《建筑节能材料新型墙体材料化学建材产品和技术备案条件》(见附件)二、建筑节能材料、新型墙体材料、化学建材产品和技术的生产企业及在汉经销、代理企业或在汉办事处(分公司)应向武汉市建筑节能办公室、武汉市墙体材料改革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建筑节能与墙改办)提出备案申请,并填写《武汉建筑节能材料和新型墙体材料备案申报表》;三、市建筑节能与墙改办应根据备案条件对备案申报资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四、资料审核符合备案条件后,市建筑节能与墙改办在7个工作日内派员进行现场查验;填写《现场查验表》;五、委托法定检测机构对企业产品进行出厂抽样检测;六、检测合格,按程序予以备案,并发放《武汉市建筑节能材料与新型墙体材料备案证》(以下简称:备案证);七、经市建筑节能与墙改办审查取得《湖北省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证书》和列入《湖北省建筑节能产品,技术和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应用目录》的产品和技术填写《武汉市建筑节能材料与新型墙体材料备案申报表》办理备案,发放《备案证》;八、备案企业每半年应向市建筑节能与墙改办报送一次产销统计报表。

九、每年进行一次年审,于期满前1 个月提交备案年审资料,经复审和产品出厂抽样检测合格后办理备案年审。

福建省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福建省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福建省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暂行办法适用于福建省范围内的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的备案管理。

第三条:备案目的: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备案管理的目的是保障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的质量、安全和节能性能,并加强对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的监督和管理。

第二章管理机构第四条:建设部门负责福建省范围内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的备案管理工作,进一步规范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市场,保障市场的公平、公正和有序。

第五条:建设部门设立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备案管理机构,负责具体的备案工作,包括审核备案材料、颁发备案证书等。

第六条: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备案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备案管理制度,明确备案的程序和要求,并及时向社会公布备案信息。

第三章备案程序第七条: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生产、销售单位申请备案时,应当提交相应的备案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产品证书、质检报告等。

第八条:备案材料应当真实、准确,并经过有关质检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

第九条: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备案管理机构对提交的备案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颁发备案证书,备案证书为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上市销售的重要凭证。

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十条:建设部门将加大对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的监督检查力度,定期抽查备案产品的质量、安全和节能性能。

第十一条:对于备案产品存在质量问题、安全隐患或不符合节能性能要求的,建设部门有权对其进行警告、罚款、强制下架等处理措施。

第十二条: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生产、销售单位应当配合建设部门的监管工作,接受监督检查,如实提供相关信息,不得提供虚假、不准确的材料。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三条:违反本暂行办法规定的,建设部门有权依法追究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违反本暂行办法规定,制造、销售不符合节能性能要求的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的,建设部门有权责令停产、停业,并可以处以罚款、吊销许可证等行政处罚。

第六章附则第十五条:本暂行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六条:其他与本暂行办法相冲突的管理规定不再适用。

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建筑节能技术资料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建筑节能技术资料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建筑节能技术资料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7.04.24•【字号】建材[2007]463号•【施行日期】2007.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建筑节能技术资料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建材[2007]463号)各区县建委,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天津市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市政府令第107号)的规定,加强我市建筑节能工程管理,现将《天津市建筑节能技术资料备案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附件:天津市建筑节能技术资料备案管理办法二○○七年四月二十四日附件:天津市建筑节能技术资料备案管理办法一、为加强我市建筑节能工程的管理,严格执行建筑节能标准,依据《天津市建筑节能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二、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建筑工程,建设单位在施工图审查合格后,应办理建筑节能技术资料备案(以下简称节能备案)。

三、建设单位办理施工许可证时,应当将《天津市建筑节能技术资料备案表》作为建筑工程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的内容之一,与天津市建筑工程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报告书一并向建设管理部门提供。

四、市墙体材料革新和建筑节能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墙改节能中心)负责全市建筑节能技术资料备案和统计工作。

市管项目及市内六区、开发区、保税区、新技术产业园区的建筑工程由市墙改节能中心负责办理节能备案。

其他区(县)管理的建筑工程由所在地的区县墙改办负责办理节能备案。

五、节能备案程序1、建设单位可在市行政审批中心、区县建设工程交易中心领取《天津市建筑节能技术资料备案表》,也可在天津建设工程信息网下载(网址:http://)。

2、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后,由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填写《天津市建筑节能技术资料备案表》一式四份并加盖公章。

郑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民用建筑工程建筑节能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

郑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民用建筑工程建筑节能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

郑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民用建筑工程建筑节能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郑州市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08.06.11•【字号】郑建[2008]93号•【施行日期】2008.06.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节能管理正文郑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民用建筑工程建筑节能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郑建〔2008〕93号)各县(市)、区建设局,建筑节能管理机构,各设计及监理企业、施工图审查机构、质量监督机构,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建设部《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43号)、《民用建筑节能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导则》(建质〔2008〕19号)河南省建设厅《关于认真落实省政府建筑节能责任目标任务的通知》(豫建〔2008〕38号)精神,以及贯彻落实国家标准《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411-2007),进一步加强我市民用建筑工程建筑节能行政监管,现将我市民用建筑工程建筑节能备案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郑州市建筑节能与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简称市节能墙改办)负责建筑节能备案的日常管理工作。

二、建筑节能备案包括建筑节能设计审查备案和建筑节能专项验收备案。

(一)建筑节能设计审查备案1.建筑节能设计审查备案,按照郑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通知》(郑建办〔2005〕165号)、《关于公共建筑严格执行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通知》(郑建办〔2006〕148号)、《关于加强建筑节能专项设计与审查工作的通知》(郑建办〔2007〕163号)等规定,由审查机构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建筑节能设计审查备案。

2.施工图审查机构严格按照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和《河南省建筑节能施工图审查技术标准》,对施工图和设计变更内容进行审查,对不符合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不得出具《河南省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审查合格的,应按照合同规定的套数在全套施工图(包括须经审查的设计变更)的每一张图纸上加盖审查合格专用章,填写《河南省建筑节能设计审查备案表》和《郑州市建筑节能设计审查备案副表(暂行)》(附件1)。

南京市建筑节能保温系统及产品备案管理办法

南京市建筑节能保温系统及产品备案管理办法

南京市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备案管理办法(讨论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质量监管,推广技术成熟、安全合格的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应用于建筑工程,提高工程质量,确保建筑节能效果。

根据《南京市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和国家建设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关于加强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的通知》(建科[2008]147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建筑工程应用的符合现行国家及省工程建设标准的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包括建筑外墙保温系统、屋面及楼地面保温隔热材料、建筑外遮阳产品等,应按照本办法进行备案。

第三条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所属的市墙体材料革新与建筑节能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墙革节能办)负责本市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的备案管理工作,并发布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备案推广目录,对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的生产、工程使用情况组织质量抽检和专项检查。

第四条鼓励本市建筑工程使用经过备案的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通过建筑节能专项验收的,可按规定返退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建筑工程不得使用国家和省建设主管部门明令淘汰禁止的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第二章备案申请条件及范围第五条在本市建筑工程应用的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符合下列条件的,由其生产企业向市墙革节能办自愿申请备案:(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证照齐全),注册资金在人民币200万元及以上的企业;(二)产品符合国家、省、市相关产业政策及技术标准,生产工艺、设备先进,具备一定的生产规模和供货能力(生产规模要求见附件一);(三)有健全的产品质量保证体系,工作岗位有经过专业培训的生产技术人员和检测试验人员;(四)企业建立实验室,具备满足要求的检测设备,具有原材料检验和产品出厂检验能力;(五)产品具有执行标准和应用技术规程(执行企业标准的须经过市级或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

第六条材料和产品范围:1、外墙外保温系统;2、楼屋面保温隔热材料;3、建筑外遮阳产品;4、其他须备案的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第三章备案申请材料及办理流程第七条申请办理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备案的企业,须提供下列材料并装订成册:(一)南京市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备案申请表(表格见附件二,可在www.qg。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民用建筑工程节能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民用建筑工程节能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民用建筑工程节能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09.04.15•【字号】宁建发[2009]24号•【施行日期】2009.04.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民用建筑工程节能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宁建发[2009]24号)各市、县(区)建设局、房管(住房保障)局、墙改节能办、质监站、建管站,各有关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民用建筑节能管理条例》,进一步强化建筑节能工程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制定了《宁夏回族自治区民用建筑工程节能备案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九年四月十五日宁夏回族自治区民用建筑工程节能备案管理办法为进一步加强建筑节能工程实施过程的质量控制和监督管理,建立建筑节能长效监管机制,确保建筑节能标准的执行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一条本办法所称建筑节能备案,是指新建民用建筑工程节能设计审查备案和民用建筑节能工程验收备案。

第二条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对全区的建筑节能备案实施监督管理。

各市、县(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节能备案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委托其所属的建筑节能监管机构对建筑节能备案实施具体管理。

自治区直管工程,报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审查备案。

第三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建筑节能标准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工程设计。

在建筑节能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后,建设单位应持建筑节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证明材料,到工程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筑节能管理机构进行告知性备案,填写《宁夏居住建筑节能设计审查备案登记表》(附表1)或《宁夏公共建筑节能设计审查备案登记表》(附表2)(以下简称《宁夏建筑节能设计审查备案登记表》),并办理节能设计审查备案手续。

河北省建筑节能材料备案

河北省建筑节能材料备案

河北省建筑节能材料备案河北省建筑节能材料备案办理建筑节能材料备案是每个节能建筑工程绕不过的环节,而全国每个省市办理建筑节能材料备案要求又是有所不同的。

其中,河北省是怎样进行建筑节能材料备案的呢?下面是带来的关于河北省建筑节能材料备案的内容介绍以供参考。

为贯彻落实《河北省建筑工程材料设备使用管理规定》(省政府令〔2007〕14号),加大建筑工程材料设备产品使用监管力度,进一步做好建材设备使用备案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认真遵照实施。

一、建筑工程材料设备使用备案工作是建材设备使用管理体系中的重要一环,是强化建材设备使用监管、确保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的有效途径和手段。

《河北省建筑工程材料设备使用管理规定》第十九条明确规定“首次用于本省建筑工程涉及工程质量安全和节能环保的建筑工程材料设备,应当向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各地一定要深刻领会、充分认识开展备案工作的重要意义,认真加以落实。

二、在建筑工程中使用下列建材设备,应进行备案:(一)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

包括:各类墙体(屋面、地面)保温材料及辅料(界面剂、网格布、EPS板、XPS板等)、建筑幕墙、建筑门窗及型材和中空玻璃、中央空调设备、风机盘管、节能照明灯具、太阳能热水器、地源热泵、热量表、温控阀、建筑采暖散热器。

(二)环保型建筑墙体材料(非黏土类建筑砌块、多孔转、空心砖、隔墙板等)、建筑防水材料、建筑涂料、建筑胶粘剂、混凝土外加剂。

(三)涉及使用安全的建筑管道。

包括:建筑给排水管道、地板采暖用管道和燃气管道。

(四)建筑设备。

包括:建筑起重机械(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物料提升机、吊篮)、整体提升式脚手架、建筑钢筋联接件及加工机械、建筑给水设备(含水泵)。

(五)建筑安全电工产品。

包括:建筑用低压配电设备、电线电缆、开关插座、建筑绝缘电工套管。

以下产品不再进行备案:建筑构配件、粉刷石膏、建筑排风烟道、卫生洁具、建筑石材、塑胶地板、水泥、建筑钢筋。

各省市建筑节能材料备案要求

各省市建筑节能材料备案要求

各省市建筑节能材料备案要求北京市行政管理事项名称: 建设工程材料供应备案事项依据:《北京市建设工程材料使用监督管理若干规定》(京建法〔2007〕722号),《关于建设工程材料供应备案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京建材〔2007〕1162号),符合关于发布《北京市推广、限制和禁止使用建筑材料目录(2010年版)》的通知办理时限:9个工作日是否收费及收费依据:本行政管理事项不收费办理部门:北京市建材办负责国外、外埠生产企业及在东城区、西城区、宣武区、崇文区注册的生产企业的建设工程材料供应备案;区县建设工程材料管理机构负责本区县注册的生产企业的建设工程材料供应备案。

办理地址及办理电话:序号事项名称承办部门办理地址联系电话1 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亦庄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荣华中路15号博大大厦1层2号服务大厅建设发展局窗口678874982 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昌平区住房城乡建设委昌平区南环东路36号往东500米综合服务大厅607180513 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大兴区住房城乡建设委大兴区新华大街三段15号综合行政服务大厅812960454 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房山区住房城乡建设委房山区长阳镇昊天北大街38号813128225 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平谷区住房城乡建设委平谷区府前街31号899921866 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通州区住房城乡建设委通州区车站路49号695445757 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门头沟区住房城乡建设委门头沟区石龙西路88号698433938 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密云县住房城乡建设委密云县水源东路339号690459329 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延庆县住房城乡建设委延庆县东外大街89号6910460410 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顺义区住房城乡建设委顺义区府前东街甲25号6942680111 建筑业企业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海淀区西四环中路16号院3号楼行59958555资质审批行政服务大厅政服务大厅12 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西城区住房城乡建设委西城区西直门同内大街275号8214157813 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东城区住房城乡建设委东城区金宝街52号三层14 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朝阳区住房城乡建设委朝阳区呼家楼向军北里23号508房间建筑业管理科6502215515 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海淀区住房城乡建设委海淀区万泉庄路28号万柳新贵大厦B座541房间综合服务科受理方式:网上填报、书面受理办理程序:(一)受理申请人登录北京建设网()“网上办事大厅”栏目填报相关信息,并提交以下材料:1、《北京市建设工程材料供应备案申请表》2、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3、有资质检验单位出具的型式检验周期内产品检验报告(国家有放射性及有害物质限量要求的产品应同时提供相关检验报告)复印件;4、属于国家生产许可证或强制性认证管理的产品,提交有效期内生产许可证书或强制认证证书复印件;5、属于国外进口产品的,提供代理证明复印件;6、产品执行企业标准的,提供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的企业标准复印件。

全国各省市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全国各省市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全国各省市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本办法是为规范全国各省市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备案管理,促进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的应用,推动建筑节能工作开展而制定。

第二章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全国各省市的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备案管理工作。

第三章备案管理机构各省市设立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备案管理机构,负责具体的备案工作。

备案管理机构应当依法依规履行备案审核、备案登记和备案监管职责。

第四章备案申请与审批1.生产单位或销售单位提出备案申请,应当向备案管理机构提交相关资料和样品。

2.备案管理机构对提交的材料和样品进行审核,符合标准要求的予以备案。

3.备案管理机构应当及时作出备案审批决定,并将备案信息录入备案管理系统。

第五章备案监管备案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备案监管制度,定期对备案产品进行质量抽检和效果检测,保障备案产品的质量和性能符合要求。

第六章备案信息公示备案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公布备案产品的相关信息,包括备案单位、备案产品的性能参数等,以便消费者了解和选择。

第七章备案期限备案有效期限为五年,过期应当重新备案。

第八章责任追究对违反备案管理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备案管理机构应当依法追究责任,情节严重的将进行处罚。

第九章附则1.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2.各省市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制定配套实施细则和措施。

3.其他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执行。

以上为全国各省市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内容,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并执行。

希望此办法能够有效促进节能建筑材料和产品的应用,推动我国建筑节能工作向更高水平发展。

天津市建筑节能技术和产品备案管理办法

天津市建筑节能技术和产品备案管理办法

天津市建筑节能技术和产品备案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建筑节能技术和产品的管理,提高建筑节能工程质量,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天津市建筑节能管理规定》等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对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使用建筑节能产品、应用建筑节能技术实行备案制度。

生产、销售建筑节能产品的企业,应当在其产品进入建筑施工现场前,办理建筑节能产品备案。

建筑节能技术持有人在应用该技术前,应当办理建筑节能技术备案。

第三条天津市墙体材料革新和建筑节能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墙改节能中心)负责本市建筑节能技术和产品备案、统计工作及监督检查.第四条建筑节能技术和产品备案范围包括:(一)墙体材料,保温、隔热材料和技术(含幕墙);(二)节能门窗及玻璃幕墙(含空气幕墙);(三)太阳能、地热能、污水能等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的成套技术和设备;(四)集中空调、制冷节能技术和产品;(五)建筑照明节能技术和产品;(六)建筑遮阳技术和产品;(七)其他新型建筑节能技术和产品。

第五条生产、销售建筑节能产品的企业在办理建筑节能产品备案时应提供下列资料:(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或其他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代理销售企业商应提供完整的代理销售合同复印件;(二)与经营活动相关的商标权、专利权及其他经营资源的注册证书复印件;(三)执行标准及执行标准登记证书复印件;(四)取得相应资质的本市或国家检测机构出具的产品(型式)检验报告复印件;(五)质量保证体系认证证书,以及质量承诺、售后服务、三包等管理制度资料;(六)检化验人员职称证书(至少三个以上)复印件;(七)使用说明书;(八)生产许可证复印件;(九)新产品应提供本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评审的《新技术、新产品推广使用评估证书》复印件;(十)执行企业标准的外地进津产品应提供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产品评估(鉴定)资料及经本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评审的《新技术、新产品推广使用评估证书》复印件。

第六条建筑节能技术持有人在办理建筑节能技术备案时应提供下列资料:(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或其他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代理销售企业商应提供完整的代理销售合同;(二)与经营活动相关的专利权及其他经营资源的注册证书复印件;(三)技术持有人的证明文件及技术使用说明;(四)通过科技成果鉴定、评估的文件;(五)新技术应提供本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评审的评估资料;(六)外省市的技术持有人(含新技术)应提供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技术评估(鉴定)资料及本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评审的评估资料.第七条建筑节能技术和产品备案按以下程序进行:(一)建筑节能技术和产品在进入施工现场前,产品生产、销售单位和技术持有人在天津市工程建设交易服务中心“建筑节能技术和产品备案"窗口(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复康路23号增1号二楼)领取《天津市建筑节能技术和产品备案表》,或者通过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网站下载(网址:http://www。

全国各省市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全国各省市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XX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我区建筑工程节能材料和产品的市场管理,维护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生产与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保障建筑节能工程质量,根据《民用建筑节能条例》(中华人民XX国国务院令第530号)、《关于加强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的通知》(建科〔2008〕147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XX建筑工程使用的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的备案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区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备案管理工作,负责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备案公布,负责编制发布省级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推广、限制和淘汰使用目录。

设区市建委负责所辖区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备案受理、登记和上报工作。

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所辖区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质量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备案X围包括:(一)屋面保温隔热材料及其辅料;(二)节能门窗、玻璃幕墙;(三)各种可再生能源应用的设备设施;(四)建筑内各种耗能设备及其相关节能产品;(五)建筑遮阳产品;(六)建筑用水器具、管材和配套管件;(七)各种防水材料;(八)配电与照明节能工程产品;(九)通风与空调节能工程产品;(十)其他新型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

墙体保温隔热材料及辅料按《XX壮族自治区新型墙体材料促进条例》规定执行。

第五条符合以下条件的建筑材料和产品可向各市建委提出备案,各市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细化。

(一)材料和产品应符合国家建筑节能产业技术政策规定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有利于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和保护生态环境。

(二)建筑节能材料系统供应商(生产企业)应具有工商营业执照,应建立健全企业内部质量管理体系,应具备建筑节能材料系统中主要材料的生产基地,具有较为先进的生产设备。

建筑节能材料系统没有国家、行业标准或图集的,企业应有我区推荐性标准图集或应用技术规程。

(三)没有知识产权等各种权属争议。

(四)区外生产企业应在XX设立分公司或有代理企业,并由该企业XX分公司或代理企业提出申报。

徐州市城乡建设局关于实施建筑节能门窗产品备案管理的通知-徐建发[2010]101号

徐州市城乡建设局关于实施建筑节能门窗产品备案管理的通知-徐建发[2010]101号

徐州市城乡建设局关于实施建筑节能门窗产品备案管理的通知正文:----------------------------------------------------------------------------------------------------------------------------------------------------徐州市城乡建设局关于实施建筑节能门窗产品备案管理的通知(徐建发〔2010〕101号)各有关单位:根据住建部、国家工商总局、质监总局《关于加强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的通知》(建科〔2008〕147号)、省住建厅《关于加强建筑节能门窗和外遮阳应用管理工作的通知》(苏建科〔2008〕269号)和《关于组织开展建筑节能门窗和外遮阳产品推广认定工作的通知》(苏建科发〔2008〕19号)的要求,我局于2009年12月10日印发了《关于组织开展建筑节能门窗产品推广认定工作的通知》(徐建发〔2009〕147号)。

经过半年多的工作,我市首批17家门窗企业的33个系列65个项目已取得《江苏省建设科技成果推广项目认定书》,我局在检测合格和手续齐全的前提下进行了备案、登记、公示。

近期住建部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门窗节能性能标识工作的通知》(建科〔2010〕93号)和《建筑门窗工程检测技术规程》(JGJ/T205-2010),为及时贯彻落实以上文件精神,我局对徐建发〔2009〕147号文件中节能门窗产品的执行时间要求适当延期,并就实施建筑节能门窗产品备案管理进一步明确如下:一、自2010年10月1日起,未取得省住建厅推广认定证书和我局备案证书的门窗制作安装企业及其选用型材、玻璃、密封材料、五金件等配件的生产企业,在我市不得参与建筑节能门窗工程招投标。

二、对2010年10月1日以后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新建、改建、扩建的有建筑节能要求的建筑工程,应安装使用经省建设厅推广认定并经我局备案的门窗产品及材料。

住建局节能办备案流程(3篇)

住建局节能办备案流程(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能源消耗日益增加,能源问题已成为制约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瓶颈。

为了贯彻落实国家节能减排政策,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住建局节能办负责对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工程进行节能备案。

本文将详细介绍住建局节能办备案流程,以帮助相关单位或个人顺利完成备案工作。

二、备案范围1. 新建建筑工程:包括住宅、公共建筑、工业建筑等。

2. 改建建筑工程:对既有建筑进行节能改造的工程。

3. 扩建建筑工程:在原有建筑基础上进行扩建的工程。

4. 建筑工程节能审查:对建筑工程节能设计、施工、监理等环节进行审查。

三、备案主体1. 建筑工程建设单位:负责提出节能备案申请,并提供相关资料。

2. 建筑设计单位:负责编制建筑工程节能设计文件,并配合建设单位进行备案。

3. 施工单位:负责建筑工程的施工,并确保节能措施得到有效实施。

4. 监理单位:负责对建筑工程的节能施工进行监督,确保节能措施符合要求。

四、备案流程1. 建设单位提出申请建设单位在项目立项阶段,需向住建局节能办提出节能备案申请。

申请时需提交以下资料:(1)节能备案申请表;(2)项目立项文件;(3)建筑工程节能设计文件;(4)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的资质证明;(5)其他相关资料。

2. 节能办审核住建局节能办对建设单位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核,主要内容包括:(1)项目是否符合国家节能减排政策;(2)建筑工程节能设计文件是否符合国家标准;(3)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的资质是否符合要求。

审核通过后,节能办出具节能备案通知书。

3. 设计单位编制节能设计文件设计单位根据建筑工程特点和节能要求,编制节能设计文件。

节能设计文件应包括以下内容:(1)建筑物的节能措施;(2)建筑物的节能性能指标;(3)建筑物的节能设备选型及安装;(4)建筑物的节能运行管理。

4. 施工单位实施节能措施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应严格按照节能设计文件的要求,确保节能措施得到有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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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市建筑节能材料备案要求北京市行政管理事项名称: 建设工程材料供应备案事项依据:《北京市建设工程材料使用监督管理若干规定》(京建法〔2007〕722号),《关于建设工程材料供应备案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京建材〔2007〕1162号),符合关于发布《北京市推广、限制和禁止使用建筑材料目录(2010年版)》的通知办理时限:9个工作日是否收费及收费依据:本行政管理事项不收费办理部门:北京市建材办负责国外、外埠生产企业及在东城区、西城区、宣武区、崇文区注册的生产企业的建设工程材料供应备案;区县建设工程材料管理机构负责本区县注册的生产企业的建设工程材料供应备案。

办理地址及办理电话:序号事项名称承办部门办理地址联系电话1 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亦庄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荣华中路15号博大大厦1层2号服务大厅建设发展局窗口2 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昌平区住房城乡建设委昌平区南环东路36号往东500米综合服务大厅3 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大兴区住房城乡建设委大兴区新华大街三段15号综合行政服务大厅4 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房山区住房城乡建设委房山区长阳镇昊天北大街38号5 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平谷区住房城乡建设委平谷区府前街31号6 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通州区住房城乡建设委通州区车站路49号7 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门头沟区住房城乡建设委门头沟区石龙西路88号8 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密云县住房城乡建设委密云县水源东路339号9 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延庆县住房城乡建设委延庆县东外大街89号10 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顺义区住房城乡建设委顺义区府前东街甲25号11 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行政服务大厅海淀区西四环中路16号院3号楼行政服务大厅12 建筑业企业西城区住房城乡建西城区西直门同内大街275号资质审批设委13 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东城区住房城乡建设委东城区金宝街52号三层14 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朝阳区住房城乡建设委朝阳区呼家楼向军北里23号508房间建筑业管理科15 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海淀区住房城乡建设委海淀区万泉庄路28号万柳新贵大厦B座541房间综合服务科受理方式:网上填报、书面受理办理程序:(一)受理申请人登录北京建设网()“网上办事大厅”栏目填报相关信息,并提交以下材料:1、《北京市建设工程材料供应备案申请表》2、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3、有资质检验单位出具的型式检验周期内产品检验报告(国家有放射性及有害物质限量要求的产品应同时提供相关检验报告)复印件;4、属于国家生产许可证或强制性认证管理的产品,提交有效期内生产许可证书或强制认证证书复印件;5、属于国外进口产品的,提供代理证明复印件;6、产品执行企业标准的,提供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的企业标准复印件。

上述材料提交复印件的,复印件需加盖申请人印章并同时提交原件,原件核验后退回申请人。

标准: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请材料。

符合标准的,予以受理,向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并将申请资料转审查人员。

不符合标准,但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能当场更正的,向申请人出具《补正材料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

申请事项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向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

时限:即时(二)审查标准:1、符合《北京市建设工程材料使用监督管理若干规定》(京建材[2007]722号)、《关于建设工程材料供应备案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京建材〔2007〕1162号)的规定;2、备案的建材符合国家、本市有关技术经济政策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规定。

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审查标准对受理人员移送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符合标准的,签署意见后将申请材料转决定人员。

不符合标准的,书面写明审查意见及理由后将申请材料转决定人员。

时限:5个工作日(三)决定标准:同审查标准岗位职责及权限:对申请事项作出决定。

同意审查意见的,签署意见,转告知人员。

不同意审查意见的,书面提出意见及理由,转告知人员。

时限:3个工作日(四)告知岗位职责及权限:对准予备案的,制作《办理结果通知书》和有关文件,并送达申请人。

对不予备案的,制作《办理结果通知书》,写明理由和申请人享有的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并将《办理结果通知书》和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

时限:1个工作日(不包括送达期限)河北省关于加强建筑工程材料设备使用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各设区市建设局,扩权县(市)建设局:为贯彻落实《河北省建筑工程材料设备使用管理规定》(省政府令〔2007〕14号),加大建筑工程材料设备产品使用监管力度,进一步做好建材设备使用备案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认真遵照实施。

一、建筑工程材料设备使用备案工作是建材设备使用管理体系中的重要一环,是强化建材设备使用监管、确保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的有效途径和手段。

《河北省建筑工程材料设备使用管理规定》第十九条明确规定“首次用于本省建筑工程涉及工程质量安全和节能环保的建筑工程材料设备,应当向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各地一定要深刻领会、充分认识开展备案工作的重要意义,认真加以落实。

二、在建筑工程中使用下列建材设备,应进行备案:(一)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

包括:各类墙体(屋面、地面)保温材料及辅料(界面剂、网格布、EPS板、XPS板等)、建筑幕墙、建筑门窗及型材和中空玻璃、中央空调设备、风机盘管、节能照明灯具、太阳能热水器、地源热泵、热量表、温控阀、建筑采暖散热器。

(二)环保型建筑墙体材料(非黏土类建筑砌块、多孔转、空心砖、隔墙板等)、建筑防水材料、建筑涂料、建筑胶粘剂、混凝土外加剂。

(三)涉及使用安全的建筑管道。

包括:建筑给排水管道、地板采暖用管道和燃气管道。

(四)建筑设备。

包括:建筑起重机械(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物料提升机、吊篮)、整体提升式脚手架、建筑钢筋联接件及加工机械、建筑给水设备(含水泵)。

(五)建筑安全电工产品。

包括:建筑用低压配电设备、电线电缆、开关插座、建筑绝缘电工套管。

以下产品不再进行备案:建筑构配件、粉刷石膏、建筑排风烟道、卫生洁具、建筑石材、塑胶地板、水泥、建筑钢筋。

三、严格建筑工程材料设备使用备案申报资料审查。

(一)首次申请建筑工程材料设备使用备案(附件1),应提供以下资料:1、营业执照;2、产品执行标准和河北省及以上型式检验报告;3、产品鉴定(科技成果鉴定、技术评估)证书;4、产品使用说明书,施工工法,检验或验收方法等。

(二)申请建筑工程材料设备使用备案,以下产品需提供专项证书或检验报告。

1、需提供生产许可证的:建筑外窗、铝合金型材、防水卷材。

2、需提供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的: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

3、需提供卫生许可证的:建筑给水管材、管件。

4、需提供3C认证证书的:建筑低压配电箱、电线电缆、开关插座、建筑给水设备(含水泵)、砼防冻剂。

5、需提供计量检定证书的:热量表、温控阀。

6、需提供卫生性能检验报告的:建筑给水管材、管件。

7、需提供室内有毒有害物质限量检验报告的:建筑内墙涂料、建筑胶粘剂。

8、需提供氨释放量检验报告的:混凝土外加剂。

9、外墙保温系统:以界面剂(砂浆)生产企业为主,提供系统耐候性检验。

(三)申请下列产品备案,可不提供产品鉴定证书:1、执行国标、行标的非承重建筑墙体材料(非黏土类建筑砌块、多孔转、空心砖、隔墙板等)和EPS板、XPS板、网格布;2、已办理3C认证的建筑用低压配电箱(柜)、电线电缆、开关插座、建筑给水设备(含水泵);3、已办理生产许可证的建筑外窗、建筑防水材料。

4、建筑排水管材(件)。

(四)申请定期报告(附件2),应提供以下材料:1、报告期内河北省及以上检验报告;2、在本省建筑工程中的使用情况,包括使用的数量和产品质量情况。

四、本着“为企业解难题,为群众送服务”原则,结合我省实际,有关工作程序简化如下:(一)本省企业首次申请建筑工程材料设备使用备案,由当地设区市或扩权县(市)建设主管部门受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委托进行企业现场考察,在《河北省建筑工程材料设备使用备案申请表》(附件1)中出具现场考察报告后,报省厅。

外省企业首次申请我省建筑工程材料设备使用备案,由企业所在地设区市以上建设主管部门在《河北省建筑工程材料设备使用备案申请表》(附件1)中出具企业产品有无使用质量问题的证明后,报我厅。

(二)申请定期报告,由企业所在地设区市或扩权县(市)建设主管部门在《河北省建筑工程材料设备使用备案产品定期报告申报表》(附件2)中出具企业产品有无使用质量问题的证明后,报省厅。

(三)为进一步完善使用备案流程,便于企业申请、补正申报备案的资料,对不符合备案条件的,由省厅出具《河北省建筑工程材料设备使用备案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附件3)。

五、各地要进一步加大建材设备使用备案情况的日常监管力度,完善监管体系。

发现应备案未备案的建筑工程材料设备,应督促其供应单位按照规定办理备案。

对超过规定期限仍未申报备案的,可视情况暂停在工程中使用。

工程监理单位应将建筑工程材料设备使用备案情况作为日常监理工作内容,发现未备案的建筑工程材料设备,应当督促该供应单位办理备案,并将有关情况向当地建设主管部门报告。

经督促后仍不备案的,工程监理单位可视情况暂停在工程中使用。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行,同时《河北省建设工程材料设备使用备案产品申报细则》(冀建材〔2006〕406号)废止。

附件:1、河北省建筑工程材料设备使用备案申请表2、河北省建筑工程材料设备使用备案产品定期报告申报表3、河北省建筑工程材料设备使用备案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二○○九年九月二十八日内蒙古自治区内蒙古自治区外进建筑业企业备案管理办法(备案企业承揽工程中标后,办理工程备案手续。

)第一条为了加强外进建筑业企业的管理,进一步规范自治区建筑市场,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全区建筑业改革与发展若干意见》(内政发〔2006〕84号)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建筑业、服务业、非公有制经济、中小企业发展和提高城乡居民收入的意见》(内党发〔2007〕16号)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自治区境内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等新建、扩建、改建活动的外进建筑业企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外进建筑业企业,是指企业注册地不在内蒙古自治区,具有建设部或者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建筑业企业。

第四条外进建筑业企业实行年度备案制和工程项目备案制。

年度备案制是指,凡区外建筑业企业参加自治区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活动,必须持有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印发的外进建筑业企业备案证书。

工程项目备案制是指,凡区外建筑业企业参加自治区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活动并中标的工程项目,必须到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工程项目备案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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