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法考必备考点:【共同犯罪】共同正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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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法考刑法《犯罪构成概述》知识点

2019年法考刑法《犯罪构成概述》知识点

2019年法考刑法《犯罪构成概述》知识点2019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刑法《犯罪构成概述》知识点,刑法精讲系列教材将知识点分章节逐一解析,将知识融会贯通,高效提分。

一.犯罪构成的概念犯罪构成,是指依照我国刑法的规定,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需的一切主客观要件的有机统一。

二.犯罪构成的分类1.基本的犯罪构成与修正的犯罪构成(1)基本的犯罪构成与修正的犯罪构成是以是否符合刑法分则条文对犯罪构成的规定为标准对犯罪构成所作的划分。

所谓基本的犯罪构成,是指刑法分则条文就某一犯罪的基本形态所规定的犯罪构成;所谓修正的犯罪构成,是指以基本的犯罪构成为前提,适应犯罪行为的不同形态,对基本的犯罪构成加以某些修改或变更所形成的犯罪构成。

(2)基本的犯罪构成与修正的犯罪构成具体又分为两类:第一类是从犯罪进程角度来划分的,即,基本的犯罪构成是指完成形态(既遂犯)的犯罪构成,修正的犯罪构成是指未完成形态(预备犯、未遂犯、中止犯)的犯罪构成。

例1:甲出于杀人的故意,用刀将乙杀死了。

该情形符合《刑法》第232条规定的故意杀人罪的基本的犯罪构成,成立故意杀人罪,其形态为犯罪既遂。

例2:丙出于杀人的故意,用刀砍杀乙某,但乙某没有死。

该情形虽然不符合《刑法》第232条规定的故意杀人罪的基本的犯罪构成,但符合故意杀人罪修正的犯罪构成,也成立故意杀人罪,其形态为犯罪未遂。

第二类是从正犯共犯角度来划分的,即,基本的犯罪构成是指正犯形态(实行犯)的犯罪构成,修正的犯罪构成是指共犯形态(教唆犯、帮助犯)的犯罪构成。

例1:甲出于非法占有的目的,捏造事实或者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

“捏造事实或隐瞒真相”、“骗取”是《刑法》分则正条(第266条)规定的实行行为,因此,该情形符合《刑法》第266条规定的基本的犯罪构成,成立诈骗罪,为诈骗罪的实行犯,德日刑法也称之为“正犯”。

例2:乙自己没有实施捏造事实或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的实行行为,但乙教唆丙去实施诈骗,或者为丙实施诈骗提供帮助。

司法考试:第五章 共同犯罪

司法考试:第五章 共同犯罪

第五章共同犯罪(一)2000 年真题(2000.四.7.多选题)在我国刑法中,共同犯罪人的种类分为( )。

A、主犯B、从犯C、胁从犯D、教唆犯【答案】ABCD【答案解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共同犯罪人的种类。

对共同犯罪人的分类,我国刑法采用折中分类法,即以共同犯罪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和地位为主,并适当考虑共同犯罪人的分工情况,将共同犯罪人分为主犯、从犯、胁从犯和教唆犯,所以,本题的正确答案是ABCD。

(二)2001 年真题(2001.六.2.简答题)犯罪集团的成立条件【答案】根据刑法第26 条第2 款的规定,犯罪集团,是指三人以上为了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

据此,犯罪集团的成立必须具备如下条件:(1)犯罪主体必须是三人以上。

(2)犯罪集团成立的目的在于实施犯罪。

(3)犯罪人所共同建立的组织具有相当的稳定性。

(4)犯罪分子之间相互纠合体现出一定的组织性。

(三)2002 年真题(2002.一.7.单选题)甲乙丙三人共同去盗窃。

甲负责望风,乙人室行窃,丙负责接应转运赃物,甲、乙、丙三人的共同犯罪属于( )。

A.简单的共同犯罪B.复杂的共同犯罪C.必要的共同犯罪D.有组织的共同犯罪【答案】B【答案解析】根据共同犯罪人之间是否有分工,共同犯罪分为简单共同犯罪和复杂共同犯罪,复杂共同犯罪是指各共同犯罪人之间存在着分工的共同犯罪。

在复杂共同犯罪中,共同犯罪人可以根据分工分为组织犯、实行犯、帮助犯和教唆犯。

在本题中,甲乙丙三人共同盗窃,存在着甲望风、乙人室行窃、丙接应转运赃物的分工,所以甲乙丙之间构成的共同犯罪是复杂的共同犯罪。

本题的正确答案是B。

(四)2003 年真题(2003.二.14.多选题)以下情况不能成立共同犯罪( )。

A.一方为故意而另一方为过失B.缺乏共同意思联络的同时犯C.同时实施犯罪而故意内容不同D.事前通谋的事后窝藏、包庇行为【答案】ABC【答案解析】根据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以下几种情况不构成共同犯罪:1.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构成共同犯罪。

法考《刑法》复习题集(第1213篇)

法考《刑法》复习题集(第1213篇)

2019年国家法考《刑法》职业资格考前练习一、单选题1.甲指使丙杀害李某,丙随后将打算杀李某的想法告诉了乙,乙为丙提供了一把西瓜刀。

丙为顺利杀害李某,找到丁(13周岁),邀请其与自己一同杀李某。

事后证明,李某系丁杀死。

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A、虽然丁未达到刑事法定年龄,但丙、丁成立违法层面的共同正犯B、按照部分实行全部责任的原则,应将李某死亡的结果归属于丙、丁C、由于甲引起了丙的杀人行为、乙帮助了丙的杀人行为,故甲、乙分别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的教唆犯、帮助犯D、由于丁导致了死亡结果,而甲、乙没有引起、帮助丁的杀人行为,故甲、乙仅成立故意杀人罪(未遂)的教唆犯、帮助犯>>>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知识点】:第6章>第5节>共同犯罪与犯罪形态【答案】:D【解析】:A选项正确,丙丁两人共同实施了致李某死亡的行为,虽然丁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但共犯只解决违法层面的归属问题,与责任无关。

B选项正确,按共同正犯的归责原则,要把结果归属于丙丁两人。

C选项正确,甲教唆丙杀李某,丙也杀害了李某,甲引起了丙的杀人行为,成立教唆犯。

乙为丙提供刀,对丙的杀人行为起到物理的帮助作用,成立帮助犯。

D 选项错误,丙、丁属于共同正犯,都要为死亡结果负责任,甲教唆丙的行为,乙帮助丙的行为要分别负故意杀人罪既遂的教唆犯、帮助犯的责任。

2.关于职业禁止,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6年卷二9题,单选)A、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实施犯罪的,不一定都属于“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B、行为人违反职业禁止的决定,情节严重的,应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定罪处罚C、判处有期徒刑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同时决定职业禁止的,在有期徒刑与剥夺政治权利均执行完毕后,才能执行职业禁止D、职业禁止的期限均为3年至5年>>>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知识点】:第10章>第3节>非刑罚处罚措施的种类【答案】:B【解析】:本题考查职业禁止。

2019法考必备考点:【共同犯罪】共同正犯

2019法考必备考点:【共同犯罪】共同正犯

【导语】有时候,你必须⼀个⼈⾛,这不是孤独,⽽是选择。

我们时时刻刻都在选择,你选择过什么样的⽣活就需要付出什么样的代价。

⽆忧考整理了“2019法考必备考点:【共同犯罪】共同正犯”,欢迎阅读参考!更多相关讯息请关注⽆忧考! ⼀、正犯(实⾏犯) (⼀)共同正犯 1.正犯的类别 正犯并⾮仅存在于共同犯罪之中,只是表明其对法益侵害事实起到⽀配作⽤⽽已。

集团犯罪与聚众共同犯罪中的⾸要分⼦通常认定为正犯。

正犯包括四种: (1)直接正犯:可能单独成⽴犯罪,也可能存在于共犯之中。

(2)间接正犯:通过⽀配他⼈的⾏为造成法益侵害、危险结果。

应将利⽤者的⾏为归属于间接正犯。

(3)共同正犯:按照部分实⾏全部责任原则,应将危害结果归属于所有参与共同正犯的⼈。

(4)同时正犯:没有共谋同时侵犯同⼀法益且⽆法证明谁导致危害结果的,应当适⽤存疑时有利于⾏为⼈的原则,按照未遂处理。

2.共同正犯 (1)成⽴条件: 共同实施⾏为的事实(⾏为的分担):分担了导致结果发⽣的重要⾏为,或对构成要件的实现起到重要或关键作⽤。

共同的⾏为意思(意思的联络):共同实现构成要件的意思,不要求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只要求具有共同实施⾏为的意思。

(2)部分实⾏全部责任 不仅在共同正犯中适⽤“部分实⾏、全部责任”原则,⽽且在共犯(教唆犯、帮助犯)与正犯关系中也是如此,除⾮共犯关系出现过剩或脱离。

(3)区别对待、罪责⾃负 各共犯⼈只能在⾃⼰有责的范围内对共同造成的违法事实承担责任,对他⼈超出共同故意实⾏的犯罪不承担责任。

(4)违法的相对性 如果能够确定有的⾏为⼈的⾏为对危害结果的发⽣没有因果联系,则不能将该结果归属于该⾏为⼈;或者对有的⾏为⼈⽽⾔,客观上存在阻却违法性的事实,也不能将该违法事实归属于该⾏为⼈。

3.共同正犯的类型 (1)共谋共同正犯:由于正犯是指为违法事实起到了关键或者重要作⽤的情形,故对于共同犯罪起到了实质的⽀配作⽤的共谋者,也应认定为共谋共同正犯,⾄少具有⼼理上的因果性。

法考主观题 刑法 考点

法考主观题 刑法 考点

法考主观题刑法考点
法考主观题刑法部分涉及的知识点主要有:
1. 共同犯罪: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

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

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 不作为与因果关系:不作为犯是指行为人有作为义务而不履行,造成或可能造成危害结果的行为。

当行为人因为自己的先前行为,创造了法益侵害的客观危险,因此具有作为义务,如果能够作为而不作为,则成立不作为犯罪。

在确定因果关系时,需要考虑介入因素的类型和特殊体质问题。

介入因素可能会影响结果的发生,需要判断介入因素是否属于异常的介入因素。

特殊体质问题也需要考虑,例如行为时已经存在的特定条件,如乙患有精神疾病。

3. 罪刑法定与刑法解释:这是刑法的原则之一,要求犯罪和刑罚必须事先由法律明文规定,禁止事后法、类推解释和不定期刑。

刑法解释则是对刑法条文含义的说明或阐述,它有助于正确理解和适用刑法。

这些知识点是法考主观题的重要考点,考生需要深入理解并能够灵活运用。

在复习时,建议考生结合实际案例进行理解和记忆。

同时,考生还需要注意法条的更新和变化,及时更新自己的知识储备。

2019法考必背考点[共同犯罪]共犯关系的脱离

2019法考必背考点[共同犯罪]共犯关系的脱离

2019法考必背考点:[共同犯罪]共犯关系的脱离一、共同犯罪与犯罪形态(一)成立中止的条件:共犯关系的脱离如果有人想中止,只有脱离共犯关系,才有可能成立犯罪中止。

脱离条件:总体来讲就是不但自己自动停止,还要消除自己的行为对共同犯罪所产生的物理上、心理上的因果性(原因力)。

1.预备阶段:着手前的脱离教唆犯:教唆者引起了他人犯意后,只有消除了教唆行为的心理因果性,即教唆者使被教唆者放弃犯意,才能承认教唆犯的脱离。

如果被教唆者放弃犯意后,之后被教唆者自己再起犯意实行犯罪的,教唆者不对正犯的行为结果承担刑事责任。

如果积极努力采取有效阻止措施(如报警、告知被害人),但很意外的原因未能有效阻止,也可以成立中止。

帮助犯:帮助行为只有消除了物理的因果性与心理的因果性,才能承认帮助犯的脱离。

即消除自己的帮助作用,如明确告知对方自己退出的意思,让对方意识到他自己在单打独斗,离开现场或索回自己的帮助工具,在此不要求有效阻止。

共同正犯:如果有人欲成立中止,需要消除自己的预备行为对其他实行者所产生的物理上、心理上的作用。

消除心理上的作用:就是明确告知其他人,让其意识到自己已退出;如果是主谋欲中止,需要打消其他人的犯意,也即有效阻止其他人犯罪。

消除物理上的作用:如果自己的预备行为为共同犯罪提供了物理性作用(如准备了工具、制造了条件),则应当消除这些物理性作用。

2.实行阶段:着手后的脱离如果行为人在正犯着手后、结果发生前脱离,则仅在未遂的限度内承担共犯的责任。

如果是自动脱离,则成立中止犯。

对于教唆犯、帮助犯,欲成立中止,条件与预备阶段的中止条件相同。

对于共同正犯,由于已经进入实行阶段,共同正犯欲成立中止,须有效阻止其他正犯犯罪。

如果有一人既遂,大家都既遂。

3.只有当所有共犯人自动消除了自己的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性,才能成立中止。

部分中止:部分共同犯罪人自动停止犯罪,并阻止其他共同犯罪人实行犯罪得逞或防止结果发生时,这部分共同犯罪人就是中止犯。

2019法考必备考点:【共同犯罪】正犯与共犯的关系

2019法考必备考点:【共同犯罪】正犯与共犯的关系

【导语】没有被折磨的觉悟,就没有向前冲的资格。

既然选择了,就算要跪着也要⾛下去。

其实有时候我们还没做就被我们⾃⼰吓退了,想要往前⾛,就不要考虑太多,去做就⾏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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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狭义共犯(教唆犯、帮助犯)
(⼀)正犯与共犯的关系
例如三⼈犯罪,如果正犯⼀⼈没有去实施犯罪,另外两⼈共犯是否构成犯罪?即共犯成⽴犯罪,是否以正犯成⽴犯罪为前提?
1.共犯独⽴性说
共犯的处罚根据是共犯⾏为本⾝,即教唆⾏为、帮助⾏为本⾝就是值得刑法处罚的违法⾏为。

共犯独⽴性的理由是共犯主观上具有教唆或帮助他⼈犯罪的故意,这是主观主义⽴场。

2.共犯从属性说:主流观点
共犯的处罚根据是共犯通过正犯⾏为间接地侵害了法益,即共犯诱使、促成了正犯实施符合构成要件的法益侵害⾏为。

正犯必须实施了符合构成要件的违法⾏为,否则,不能处罚教唆者与帮助者。

如果正犯侵犯的法益,不是教唆者、帮助者必须保护的法益(共犯具有违法阻却事由),则正犯成⽴犯罪,教唆者、帮助者不成⽴犯罪。

根据共犯从属性理论,主观上只要具有帮助故意,客观上对实⾏⾏为⾄少起到了帮助甚⾄引起或者⽀配作⽤的,都成⽴帮助犯;主观上只要具有教唆故意,客观上引起甚⾄⽀配了实⾏⾏为的,成⽴教唆犯。

3.⼆重性说:传统理论
依共犯从属性说,教唆者、帮助者成⽴犯罪以实⾏者成⽴犯罪为前提。

共犯罪名的认定:共犯罪名=正犯的实⾏⾏为+共犯的故意。

共同犯罪的考试题和答案

共同犯罪的考试题和答案

共同犯罪的考试题和答案一、单项选择题1. 共同犯罪中的主犯是指()。

A.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的人B. 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的人C. 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人D. 在共同犯罪中起领导作用的人答案:C2. 下列哪项不是共同犯罪的构成要件?()A. 犯罪主体的复合性B. 犯罪行为的共同性C. 犯罪结果的单一性D. 犯罪动机的一致性答案:D3. 共同犯罪中,教唆他人犯罪的人属于()。

A. 主犯B. 从犯C. 胁从犯D. 教唆犯答案:D4. 共同犯罪中,被教唆的人实施了被教唆的犯罪,教唆者与被教唆者构成()。

A. 共同犯罪B. 单独犯罪C. 间接正犯D. 犯罪集团答案:A5. 共同犯罪中,从犯的刑事责任通常()。

A. 与主犯相同B. 比主犯轻C. 比主犯重D. 无法确定答案:B二、多项选择题6. 共同犯罪的形式包括()。

A. 任意的共同犯罪B. 必要的共同犯罪C. 有组织的共同犯罪D. 无组织的共同犯罪答案:A|B7. 共同犯罪中,以下哪些人可以构成主犯?()A. 犯罪的发起者B. 犯罪的策划者C. 犯罪的实施者D. 犯罪的教唆者答案:A|B|C8. 以下哪些行为可以构成共同犯罪?()A. 甲指使乙去盗窃,乙实施了盗窃行为B. 甲乙共同策划并实施了抢劫行为C. 甲单独实施了诈骗行为,乙事后知情但未参与D. 甲乙共同实施了故意伤害行为答案:A|B|D9. 共同犯罪中,以下哪些人可以构成胁从犯?()A. 被暴力威胁参与犯罪的人B. 被欺骗参与犯罪的人C. 被教唆参与犯罪的人D. 被利诱参与犯罪的人答案:A10. 共同犯罪中,以下哪些因素可以影响从犯的刑事责任?()A. 从犯参与犯罪的程度B. 从犯对犯罪结果的影响C. 从犯的悔罪表现D. 从犯的前科情况答案:A|B|C三、判断题11. 共同犯罪中,所有参与者的刑事责任都是相同的。

()答案:错误12. 共同犯罪的构成不需要有共同的犯罪故意。

()答案:错误13. 共同犯罪中,主犯的刑事责任一定比从犯重。

2019法考必背考点[共同犯罪]犯罪形态的从属性

2019法考必背考点[共同犯罪]犯罪形态的从属性

2019法考必背考点:[共同犯罪]犯罪形态的从属性
一、共同犯罪与犯罪形态
(一)犯罪形态的从属性
共犯从属性理论不仅体现在犯罪成立上(实行者若无罪,教唆者帮助者也无罪),还体现在犯罪形态上:实行者处在预备阶段,则教唆者、帮助者的犯罪形态也处在预备阶段;实行者进入实行阶段,则教唆者、帮助者的犯罪形态也进入实行阶段。

共犯人为危害结果的发生提供了物理或心理的因果关系,就要将危害结果归属于共犯人,应以既遂论处。

行为人消除这种因果性,如果具有自动性成立中止,否则成立未遂或预备。

1.与实行行为、结果有因果关系者:一人既遂、全体既遂。

2.对于共同正犯:一人既遂、全体既遂。

正犯未遂的,教唆犯帮助犯也未遂。

3.对于狭义共犯(帮助、教唆犯):有因果关系才既遂。

要求共犯行为(帮助、教唆行为)与实行行为之间具有因果关系(促进关系、造意关系)时,亦即实行犯实际利用了帮助犯提供的帮助条件,或者实行犯的犯意是教唆犯制造,实行犯既遂才认为共犯也既遂。

如果共犯行为(帮助、教唆行为)与实行行为之间不具有因果关系(促进关系、造意关系)时,亦即实行犯没有实际利用了帮助犯提供的帮助条件,或者实行犯的犯意不是教唆犯制造,即使实行犯既遂,也不认为共犯既遂。

教唆犯可能不成立,帮助可能是未遂。

司法考试刑法重点考点汇总笔记

司法考试刑法重点考点汇总笔记

司法考试刑法重点考点汇总笔记
1、共同犯罪
传统观点:主客观相统一的共犯1
现在的观点:违法层面的共犯2
1主客观相统一的共犯:要求二人以上(每个人都达到法定年龄,有承担刑事责任的能力),有共同的故意,有犯意的联络,彼此之间认识到自己不是一个人在犯罪,是与其他人一起在犯罪(即:存在共同故意),要求有共同行为,彼此的行为相互联系,相互帮助,形成有机的整体。

2违法层面的共犯:要求二人以上一起有意思的实施违法行为,即可成立共同犯罪。

2、教唆对象
主流观点:教唆犯的从属性观点3
分类:极端从属性说4(传统观点),限制从属性说5(现在的观点)
3教唆犯的行为依赖于被教唆者的行为,被教唆者实施了违法的行为,教唆者才构成犯罪。

4极端从属性说:要求被教唆的人必须达到刑事法定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

5限制从属性说:要求被教唆的人有实施犯罪的行为,对责任不作要求。

3、两个具有不同身份的人,利用职务便利,实施违法行为,如何分析的问题
(例3为2005年卷二18题,至此没有再考过此知识点,不排除以考察不同理论,不同知识点的方式,再次考察,如例四)
(此例子涉及的观点,一直存在很大的争议,2003年曾考察,2005年考察了类似的例子)。

刑法中同时正犯与共同正犯之辨析

刑法中同时正犯与共同正犯之辨析

刑法中同时正犯与共同正犯之辨析正犯与共同正犯是刑法中常见的两个概念,它们所代表的意义和实践应用方法有很大的区别。

正犯是指直接参与某一刑事犯罪的行为人,而共同正犯是指多人共同实施某一犯罪行为,并以共同意图为依据。

两者之间的区别非常重要,因为它对于惩罚方式、量刑标准等方面都有很大的影响。

一、正犯的概念正犯是指在犯罪时直接进行实施行为的人,他们是犯罪主体,犯罪行为的主体。

正犯的特征是具有直接犯罪行为和犯罪心态,是犯罪行为的主要参与者。

二、共同正犯的概念共同正犯是指两人或者以上合谋从事犯罪活动,并且在实施犯罪行为中各自扮演不同的角色,具有共同构成犯罪的行为。

共同正犯各人各负责,共同参与实施犯罪,因此每个人都要承担自己的责任,并与其他参与人同等受到追诉。

三、正犯与共同正犯的区别1. 犯罪的主体不同正犯是指实施某一刑事犯罪的主体,而共同正犯是指多人共同实施犯罪的主体。

2. 犯罪方式不同正犯在犯罪行为中扮演的是直接实施犯罪行为的角色,而共同正犯则是在实施犯罪行为中各自扮演不同的角色,各分工协作,从而共同实施犯罪。

3. 犯罪心态不同正犯是指具有直接犯罪行为和犯罪心态的犯罪个体,而共同正犯则是指多人合谋共同实施犯罪,具有共同犯罪意图。

4. 角色的不同正犯的角色相对单一,主要是实施犯罪并承担大部分责任。

而共同正犯则有分工合作之分,各自扮演不同的角色,共同完成犯罪行为。

5. 法律责任的不同由于犯罪方式、主体及心态的不同,正犯和共同正犯承担的法律责任也有所不同。

正犯犯罪的责任相对明确,由于其为直接犯罪主体,承担主要的法律责任。

而共同正犯则需分别衡量不同参与人员之间的罪责关系,各自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正犯与共同正犯案例分析1. 正犯案例某个人在店内盗窃商品后被店员发现,直接制止,将其抓住。

对于这种情况,该人可以被定为正犯,由于其直接实施了犯罪行为,并具有犯罪心态,因此该人将面临刑事处罚。

2. 共同正犯案例若干人合谋抢劫某个人,在进行抢劫的过程中,分别扮演不同角色,有人负责控制被抢者,有人进行抢劫,有人负责观察整个抢劫过程。

刑法必考选择题收集

刑法必考选择题收集

1、共同犯罪是指( )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A 2 人B 3 人C 5 人D 多人2、对于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 ( )。

A 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B 应当负刑事责任C 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D 视情节轻重负刑事责任3、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 )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A 故意放任B 故意希望C 希望或者放任D 意想不到4 、 2 人以上共同( )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A 一般B 过失C 故意D 组织5、甲乙共谋入室盗窃,约定甲进入室内寻找财物,乙在外放风。

但在甲刚好翻墙入室,尚未着手盗窃财物之时,乙即因心生恐惧而逃跑,后甲窃得财物价值 1 万元,乙的行为构成( )。

A 犯罪既遂B 犯罪未遂C 犯罪中止D 不构成犯罪6、在犯罪过程中,自动防止犯罪结果发生,但并未有效防止,犯罪结果最终仍然发生,是( )。

A 犯罪预备B 犯罪中止C 犯罪未遂D 犯罪既遂7、甲投毒杀其父,其父中毒尚未死亡,甲急送其父到医院抢救,其父经抢救无效死亡。

甲的行为属于( )。

A 故意杀人未遂B 故意杀人既遂C 犯罪中止D 过失杀人既遂8、对于中止犯,造成损害的,应当( )。

A 免除处罚B 减轻处罚C 从轻处罚D 从重处罚9、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 )。

A 犯罪中止B 犯罪终止C 犯罪未遂D 不构成犯罪10、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 )处罚,对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A 减轻B 从轻或者减轻C 减轻或者免除D 从轻、减轻或者免除11、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 已满 14 周岁不满 18 周岁的人犯罪,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B 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都是犯罪C 正当防卫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D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12、以下关于自首,表述不正确的是( )。

2019法考共同犯罪必背考点帮助犯的正犯化

2019法考共同犯罪必背考点帮助犯的正犯化

2019法考共同犯罪必背考点:帮助犯的正犯化一、帮助犯的正犯化刑法分则条文对帮助犯设置独立法定刑时,并不一定都是帮助犯的正犯化,而是包括三种情形。

1.帮助犯的绝对正犯化:如107条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120条帮助恐怖活动罪。

在定罪条件上,扩大处罚范围:不需要遵守共犯从属性,也即被帮助的人即使不构成犯罪,帮助行为也构成犯罪,因为帮助行为自身已经是实行行为。

在量刑标准上,提升处罚程度:不需要适用总则第27条关于从犯(帮助犯)的处罚规定,而应适用分则这个条文的法定刑。

在共犯关系上,直接适用共犯原则:由于原帮助行为成为实行行为,那么教唆它的行为、帮助它的行为,就可以成立教唆犯、帮助犯。

2.帮助犯的相对正犯化:需要独立判断帮助行为是否值得科处刑罚。

在没有其他正犯的场合,这种帮助犯是否值得处罚,取决于帮助行为本身是否侵害法益及侵害的程度。

如第358条规定的协助组织卖淫罪。

为组织卖淫的人招募、运送人员或者有其他协助组织他人卖淫行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该条文中的有些情形将帮助行为正犯化,有些情形并没有将帮助行为正犯化。

3.未被正犯化的帮助犯:刑法分则为其规定了独立的法定刑量刑规则。

这些法条规定的行为依然是帮助行为,但不适用总则关于帮助犯(即从犯)的处罚规定。

如244条强迫劳动罪:以暴力、威胁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强迫他人劳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明知他人实施前款行为,为其招募、运送人员或者有其他协助强迫他人劳动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284条组织考试作弊罪: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287条帮助信息网络犯罪:利用信息网络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设立用于实施诈骗、传授犯罪方法、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的;发布有关制作或者销售毒品、枪支、淫秽物品等违禁物品、管制物品或者其他违法犯罪信息的;为实施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发布信息的。

刑法总论第九章 共 同 犯 罪

刑法总论第九章   共 同 犯 罪
帮助行为有不同的帮助形式, 帮助行为可以从时间上划分为: 事前、事中、事后 帮
(三)共同的犯罪故意(主观方面) 共同的犯罪故意,包含 两个因素:
一是认识因素,即指共同犯罪人不仅认识到。。。而 且还认识到。。。
二是意志因素,即指共同犯罪人明知共同犯罪行为会 造成某种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
例如,张三看到李四在追杀自己的仇人王五,心中高 兴不已。。。。。。。。
问题: 如何认定张三的行为性质?
答案: 张三的行为不是共犯, 而是片面的共犯。
理由是: 张三和李四在犯罪前没有意思联络,但张三明知李 四在实施故意杀人犯罪,依然暗中提供帮助,表明 他主观上有犯罪的意思。对张三可以按李四的共犯 对待。李四不成立共犯,只对自己的杀人行为负责, 理由在于李四不知道张三帮助自己,没有意思联络
●但是,如果甲乙丙三人在实施盗窃行为前有约定
4、同时犯不成立共犯 指二人以上主观上没有相互联系的共同故意,客观上 表现为在同一时间和同一地点侵害同一对象的情形
共犯与同时犯的重要区别: 责任不同——共犯的罪责是整体罪责,同时犯的行为 人只对…
案例分析 1998年年8月,因为受到百年一遇的洪水的威胁,
就本案而言,如果是共同责任,行为人就得为20 万元的文物价值承担责任; 如果是同时犯。。。。
5、罪过形式不同不成立共犯 故意与过失不可能成立共同犯罪
6、片面共犯问题 是指行为人单方面有与他人共同实施犯罪的故意,并 加功于他人实施犯罪,但他人不知情的情形
因为没有完整的意思联络,只有行为人单方面的意 思,所以是单方的共犯(一方的共犯,片面共犯)。 对于被加功者(犯罪人)而言,不构成共犯。但对 于加功者而言,因为他知道被加功的人在犯罪,还 提供帮助,应按共犯对待

2019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主观题卷

2019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主观题卷

2019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主观题卷(满分180分)题目二:刑法(本题28分)【案情】王某组织某黑社会性质组织,刘某、林某、丁某积极参加。

一日,王某、刘某在某酒店就餐,消费3000元。

在王某结账时,收银员吴某偷偷调整了POS机上的数额,故意将3000元餐费改成30000元,交给王某结账。

王某果然认错,支付了30000元。

王某发现多付了钱以后,与刘某去找吴某还钱,吴某拒不返还。

王某、刘某恼羞成怒,准备劫持吴某让其还钱。

在捆绑吴某过程中,不慎将吴某摔成重伤,因为担心酒店其他人员报警,故放弃挟持,离开酒店。

在王某和刘某走出酒店时,在门口被武某等四名保安拦截。

王某遂让刘某打电话叫人过来帮忙,刘某给林某、丁某打电话,并私下叫二人带枪过来,林某二人将枪支藏在衣服里,护送王某上了私家车。

武某等人见状遂让四人离开。

王某上车以后气不过,让刘某“好好教训这个保安”,随即开车离开。

刘某随即让林某、丁某二人开枪。

林某、丁某二人一人朝武某腿部开枪、一人朝腹部开枪。

只有一枪击中武某腹部,导致其死亡,现无法查明是谁击中。

【问题】1、关于吴某的行为定性,有几种处理意见?须说明理由。

2、王某、刘某对吴某构成何罪?须说明理由。

3、王某、刘某、林某、丁某对武某的死亡构成何罪?(其中王某的行为有几种处理意见)?须说明理由。

答案要点及得分要点注:方鹏作答(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法考名师)。

以下系机考答案。

答对一个下划线给一分【关键词】(1)被骗人处分意识的必要认识内容(财物性质,数量);(2)索债型非法拘禁,结果加重犯;(3)共同犯罪,共同正犯均对结果负责,因果关系;(4)教唆犯;(5)黑社会性质组织,集团犯罪首要分子。

【机考答案】(一)对于吴某的行为,有盗窃罪、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三种处理意见。

吴某基于非法占有目的,修改刷卡数额,对王某实施了欺骗行为,是否构成诈骗罪,涉及到被骗人处分意识的必要认识内容的理解(是否需对财物的数量有认识)。

观点一:构成盗窃罪。

法考《刑法》易错题库(共同犯罪1)

法考《刑法》易错题库(共同犯罪1)

法考《刑法》易错题库第六章共同犯罪(一)1. 下列情形中,不成立共同犯罪,对行为人分别处理的有A甲和乙看到山下没有人,将一块大石头推下,结果造成在山下一片草窝里休息的放羊小孩死亡B甲要杀丙,乙悄悄将房门锁上,致使丙无法逃脱而被杀死,甲对此并不知情C甲教唆乙去盗窃,乙实施盗窃同时将被害人强奸D甲乙系网友,甲向乙发信邀请乙一块实施犯罪,乙没有回复答案AB解析:A 这种情况属于共同过失犯罪,我国刑法认为共同过失犯罪不成立共同犯罪,分别处理;B 这种情况属于片面共犯,一般认为不成立共同犯罪,分别处理;C 这种情况下属于共同犯罪中的实行过限。

对此,一分为二地处理:原来谋划的犯罪范围内两人成立共同犯罪,对于过限的行为仅由乙来承担刑事责任,因此,并非绝对地分别处理;D 这种情况属于犯意表示,不成立犯罪,谈不上分别处理的问题。

2. 某日中午,某煤矿火药工韩某到休息室吃饭,将放在长凳上的饭盒(原为装雷管的铝盒,该矿工人常用这种铝盒当饭盒使用)拿到电炉上去烤。

同时发现旁边有一个雷管盒,误认为是别人同他一样用雷管盒装饭,就想一起拿去烤一下。

于是便问:“这是谁的?”同班一位工人于某顺口回答说:“反正都是咱们伙计的,拿去一起烤吧!”韩也未打开看看,就放到了电炉上。

过了10分钟,另一火药工张某来取放在长凳上的雷管盒,里面装有雷管。

发现已经不在,但未仔细寻找,就匆匆去厕所了。

他想,等一会再找。

不久,雷管因受热爆炸,造成重大财产损失。

关于本案下列表述哪些是正确的?A于、韩、张没有共同行为B于、韩、张有共同行为C构成共同犯罪D不构成共同犯罪答案BD解析:没有共同行为,就没有共同犯罪。

“共同行为”是指各个共犯人经过意思联络,相互协作,形成为一个有机整体,共同指向犯罪结果。

“共同行为”意味着各个共犯人的行为都是共同犯罪行为这一整体的组成部分。

在发生了犯罪结果的情况下,各个共犯人的行为一个整体与犯罪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因而也可以肯定各个共犯人的行为与犯罪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因而均应对犯罪结果负责。

2019法考必备考点:【共同犯罪】间接正犯

2019法考必备考点:【共同犯罪】间接正犯

2019法考必备考点:【共同犯罪】间接正犯一、间接正犯间接正犯的成立条件:对实行者具有支配力。

间接正犯表现为强制他人实行犯罪,或利用他人的错误支配犯罪事实。

间接正犯可以是作为,也可以是不作为。

间接正犯不要求行为人出现在犯罪现场,也不要求行为人参与共同实施行为。

必须对被利用者所造成的法益侵害结果承担责任。

1.被利用者欠缺构成要件要素:被利用者实施行为,但欠缺构成要件符合性的要素(如身份),利用者可能成立间接正犯。

2.被利用者具有违法阻却事由:利用他人的合法行为,或利用被害人的自我侵害行为。

当利用者使被害人丧失自由意志,或者使被害人对结果缺乏认识或产生其他法益关系的错误,导致被害人实施了损害自己法益的行为时,由于不能认定被害人对自己的法益侵害具有违法性,故应认定利用者成立间接正犯。

3.利用欠缺故意的行为:属于利用不知情者的间接正犯。

或者被利用者虽然具有其他犯罪的故意,但缺乏利用者所具有的故意时,利用者可能成立间接正犯。

4.利用欠缺目的的行为:在目的犯中,目的属于责任要素,缺乏该目的的行为不构成目的犯;行为人利用他人实现该目的犯的行为,即使被利用者有故意,但只要缺乏特定目的,利用者就该目的犯成立间接正犯。

5.利用无责任能力者的行为:无责任能力者缺乏辨认、控制能力,对其行为不具有期待可能性,只能将结果归责于背后的利用者,即肯定利用者的行为支配了犯罪事实。

达到法定年龄的人与未达到法定年龄的人共同犯罪时,达到法定年龄的人不一定成立间接正犯,只有当其支配了犯罪事实时,才可能被认定为间接正犯。

6.利用他人缺乏违法性认识的可能性的行为:利用他人不可避免的违法性错误与利用他人缺乏期待可能性的行为,成立间接正犯。

【注意】间接正犯并不否定共犯的成立。

要将被利用者实施的违法事实归属于间接正犯;至于双方是否成立共犯,则按照共犯原则认定,二者完全可能成立共犯,但可能成立不同罪名。

是否对实行者有支配力,这是间接正犯与教唆犯的区别。

共同犯罪的理论分类

共同犯罪的理论分类

共同犯罪的理论分类(一)共同正犯这是指两人以上共同实行犯罪,特点都是实施了实行行为,所以也称为共同实行犯。

例1,甲、乙共同入室实施盗窃,甲、乙是共同正犯。

例2,甲教唆乙、丙、丁盗窃,乙负责望风,丙、丁入室盗窃。

丙、丁是共同正犯。

1.责任承担原则:部分实行全部责任这是指甲仅实施一部分实行行为,乙、丙实施了全部实行行为,但甲对三人实行行为的后果要承担全部责任。

例如,甲、乙共同杀害丙,二人同时开枪,即使只是甲的子弹造成丙死亡,乙也要承担杀人既遂的责任。

【总结】几种容易混淆的“无法查明”情形:(1)共同正犯,无法查明,无需查明,都既遂。

例如,甲、乙共同故意杀丙,同时开枪,丙死亡。

事后查明,只有一枪致命,但无法查明致命一枪是谁打的。

由于甲、乙是共同正犯,根据部分实行全部责任,即使无法查明是谁的一枪致命,也无需查明,甲、乙对死亡结果都要负责。

(2)同时犯,无法查明,都未遂。

例1,甲、乙都想杀丙,没有共谋,同时犯,各自开枪,丙死亡。

事后查明,只有一枪致命,但无法查明是谁打的,由于甲、乙是同时犯,不是共同犯罪,需单独定罪。

首先甲、乙构成杀人罪,其次判断是否成立犯罪既遂,这就要求证明甲、乙的杀人行为与丙的死亡有无因果关系。

然而无法查明,只能各自都定杀人罪未遂。

例2,甲、乙都想伤害丙,没有共谋,同时犯,各自踢一脚,丙重伤。

事后查明,只有一脚导致重伤,但无法查明这一脚是谁踢的。

由于甲、乙是同、时犯,不是共同犯罪,需单独定罪。

由于无法查明重伤结果是谁造成的,只能各自都定故意伤害罪未遂。

注意:如果造成的是轻伤,理论上也只能各自都定故意伤害罪未遂。

但由于故意伤害罪(轻伤)是轻罪,在我国轻罪的未遂一般不做犯罪处理,因此对甲、乙都做无罪处理。

(3)同时犯,能够查明,都既遂。

例如,甲、乙都想杀丙,没有共谋,同时犯,各自向丙的同一水杯投放毒药,丙一口喝了,中毒死亡。

事后能够查明,甲、乙各投了50%致死量的毒药,对死亡各起一半作用。

司法考试刑法精讲第六章共同犯罪第二节

司法考试刑法精讲第六章共同犯罪第二节

【含义】共同犯罪的成⽴条件----指共同犯罪这⼀特殊的犯罪形式的成⽴必须具备的条件。

它揭⽰共同犯罪与单独犯罪的区别。

⾄于共同犯罪构成什么罪,则取决于⼆⼈以上的共同故意犯罪⾏为符合何种具体的犯罪构成。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共同犯罪的成⽴条件是:必须⼆⼈以上、必须有共同故意、必须有共同⾏为。

⼀、必须⼆⼈以上 共同犯罪的主体必须是“⼆⼈以上”,即⼆⼈共同故意犯罪时便可成⽴共同犯罪。

“⼆⼈”是最低要求,⾄于“以上”⾄多少⼈,则并⽆限制。

但这⾥的“⼆⼈以上”不是泛指⼀切⼈,⽽是必须符合犯罪主体要件的⼈,就⾃然⼈⽽⾔,必须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的⼈,由于刑法规定单位可以成为某些犯罪的主体,故两个以上的单位以及单位与⾃然⼈共同实施的犯罪,可能构成共同犯罪。

根据上述条件以及刑法关于犯罪主体的规定,以下⼏点特别值得注意:采集者退散 1、⼀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的⼈,利⽤没有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不具有刑事责任能⼒的⼈实施犯罪⾏为的,不构成共同犯罪。

利⽤者被称为间接正犯(间接实⾏犯)。

2、单位犯罪时,直接负责的主管⼈员及其他直接责任⼈员,与该单位本⾝不成⽴共同犯罪。

3、两个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或者⼀个已满16周岁的⼈与⼀个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共同故意实施刑法第17条第2款规定之罪的(即⼋类犯罪),才成⽴共同犯罪。

实施此外之⾏为的,不成⽴共同犯罪。

⼆、必须有共同故意 (⼀)共同故意的含义 共同犯罪必须是“共同故意”犯罪。

“故意”当然是犯罪的故意;“共同”不仅具有“相同”的含义,⽽且具有“合意”的含义。

“共同故意”包括两个内容:(1)各共犯⼈均有相同的犯罪故意;(2)各共犯⼈之间具有意思联络。

1、共同故意要求各共犯⼈都明知共同犯罪⾏为的性质、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危害结果的发⽣。

所谓相同的犯罪故意,则指各共犯⼈均对同⼀罪或同⼏个罪(共同犯数罪时)持有故意,⽽且这种故意只要求在刑法规定的范围内相同,不要求故意的形式与具体内容完全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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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法考必备考点:【共同犯罪】共同正犯
一、正犯(实行犯)
(一)共同正犯
1.正犯的类别
正犯并非仅存在于共同犯罪之中,只是表明其对法益侵害事实起到支配作用而已。

集团犯罪与聚众共同犯罪中的首要分子通常认定为正犯。

正犯包括四种:
(1)直接正犯:可能单独成立犯罪,也可能存在于共犯之中。

(2)间接正犯:通过支配他人的行为造成法益侵害、危险结果。

应将利用者的行为归属于间接正犯。

(3)共同正犯:按照部分实行全部责任原则,应将危害结果归属于所有参与共同正犯的人。

(4)同时正犯:没有共谋同时侵犯同一法益且无法证明谁导致危害结果的,应当适用存疑时有利于行为人的原则,按照未遂处理。

2.共同正犯
(1)成立条件:
共同实施行为的事实(行为的分担):分担了导致结果发生的重要行为,或对构成要件的实现起到重要或关键作用。

共同的行为意思(意思的联络):共同实现构成要件的意思,不要求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只要求具有共同实施行为的意思。

(2)部分实行全部责任
不仅在共同正犯中适用“部分实行、全部责任”原则,而且在共犯(教唆犯、帮助犯)与正犯关系中也是如此,除非共犯关系出现过剩或脱离。

(3)区别对待、罪责自负
各共犯人只能在自己有责的范围内对共同造成的违法事实承担责任,对他人超出共同故意实行的犯罪不承担责任。

(4)违法的相对性
如果能够确定有的行为人的行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没有因果联系,则不能将该结果归属于该行为人;或者对有的行为人而言,客观上存在阻却违法性的事实,也不能将该违法事实归属于该行为人。

3.共同正犯的类型
(1)共谋共同正犯:由于正犯是指为违法事实起到了关键或者重要作用的情形,故对于共同犯罪起到了实质的支配作用的共谋者,也应认定为共谋共同正犯,至少具有心理上的因果性。

对于在共谋过程中随声附和,又没有亲自参与实行的,只能认定为心理的帮助犯。

共谋共同正犯与教唆犯的区分:前罪两人是共同谋议并决定共同实行;后者只有一方有犯意,另一方教唆其产生犯意,而且只有一人去实行犯罪。

(2)附加的共同正犯:共同针对同一对象或目标实行犯罪,都成立共同犯罪。

(3)择一的共同正犯:安排大家共同计划,分别在不同地点伏击,起到不可或缺的相互协作行为能成立共同正犯。

其他不符合
的不是。

4.过失的共同正犯
共同过失犯罪是否认定为共同犯罪,刑法理论存在肯定说和否定说。

否定说:传统观点共同过失犯罪不成立共同犯罪,如成立犯罪,分别按相应的过失犯罪定罪处罚(可能成立同时犯)。

肯定说(主要掌握论证思路):共同故意犯罪理解为共同有意识地犯罪,就包含过失的共同正犯。

对过失的共同犯罪采取单一的正犯体系,对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的,均按正犯处罚。

如果肯定过失的共同正犯,就可以肯定结果加重犯的共同正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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