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聚焦:从管理角度规避无单放货风险

合集下载

析一起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无单放货纠纷案

析一起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无单放货纠纷案

析一起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无单放货纠纷案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是一种常见的商业合同。

在国际贸易中,海上货物运输是实现国际贸易的重要手段之一。

然而,由于运输过程中的种种不可抗力因素,以及合同双方在合同履行中的行为,使得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在签订后,仍然存在一定的风险和不确定性。

本文将以一起纠纷案例为例,分析无单放货问题在国际贸易中的现状,并探讨如何有效避免无单放货纠纷的发生。

一、案例事实该案件客户为一家贸易公司,贸易公司与一个印度购货方签订了出口合同,并由一家货代公司代理运输。

在货物装船后,船公司出具了提单,但由于没有到港口前抵达,提单商议由货代公司代为提取。

在贸易公司的要求下,货代公司提前一天到达港口,并承诺将在船到港后领取货物,并将货物运输到目的地进行清关。

然而,在货代公司领取货物后,却未向贸易公司提供提单。

在这种情况下,货代公司将货物放行,导致运输费用无法核算,也让贸易公司无法办理清关手续,进而导致了无法收回货物的困境。

该案件困扰了贸易公司多年,因此,主要问题出在无单放货的过程中。

二、无单放货问题的现状无单放货问题已经成为了国际贸易中非常普遍的问题,尤其是在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中。

无单放货的发生往往是由于多种原因造成的。

其中一些原因是双方在合同履行中的过失,例如:双方未能达成一致的交货时限、未能通过协商解决问题、未能按照正确的货物装船方法进行操作、未能按照约定的方式进行提单放货等。

而在另外的情况下,无单放货可能是由于不可抗力导致出现的,如天气因素、船只故障等。

在这种情况下,由于货物无法顺利到达目的地,从而引发一系列的追责问题。

例如未能按期交货、无法达成约定的货物品质或数量、运输期间出现的货损、运输费的争议等问题,但最严重的问题往往是清关过程中的问题。

出口货物在国际贸易中通常需要通过清关程序才能正式出境,这其中涉及到许多关键环节,包括海关备案、国别检验、产品认证等。

如果货物没有提供相关清关文件,这些文件缺失或无法提供,就会导致清关无法进行,货物将被海关扣留,甚至可能会被销毁,这将给贸易公司和进口商带来非常大的损失。

《无单放货法律问题研究》范文

《无单放货法律问题研究》范文

《无单放货法律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无单放货是指在国际贸易中,货物在没有有效的提单或其他相关单据的情况下被释放给收货人的行为。

随着国际贸易的快速发展,无单放货现象日益频繁,并引发了一系列法律问题。

本文旨在研究无单放货的法律问题,分析其产生的原因、影响及解决措施,以期为相关领域提供参考。

二、无单放货的背景及原因无单放货现象的背景主要源于国际贸易的复杂性、运输方式的多样化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不完善。

在国际贸易中,提单作为货物所有权的重要凭证,具有极高的法律效力。

然而,在某些情况下,由于种种原因,如信息传递延迟、单据丢失、欺诈行为等,导致货物在没有有效提单的情况下被放行。

三、无单放货的法律问题(一)法律责任不明确无单放货涉及多方面的法律责任主体,包括承运人、收货人、发货人等。

在无单放货发生时,各方的法律责任往往难以确定,容易导致法律纠纷和争议。

(二)风险和利益不匹配在国际贸易中,各参与方在交易过程中存在不同程度的风险和利益分配不均的问题。

当无单放货发生时,各方的风险和利益往往无法得到有效的平衡和保障。

(三)国际法规和国内法规的冲突由于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律法规存在差异,无单放货涉及到的国际法规和国内法规可能存在冲突。

这给解决无单放货问题带来了极大的困难。

四、解决无单放货的法律问题的对策和建议(一)完善法律法规体系政府应加强对国际贸易法规的制定和监管,明确各方责任和义务,为解决无单放货问题提供法律保障。

同时,应加强国际间的合作与交流,推动国际法规的统一和完善。

(二)加强信息传递和监管通过加强信息传递的及时性和准确性,可以有效减少因信息传递延迟导致的无单放货问题。

此外,加强对运输环节的监管,及时发现并处理无单放货问题,也是防止其发生的重要措施。

(三)提高各方风险意识和管理水平承运人、收货人、发货人等各方应提高风险意识和管理水平,了解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降低无单放货的风险。

同时,应加强合作与沟通,共同应对无单放货问题。

从一则案例看FOB下无单放货的风险与防范

从一则案例看FOB下无单放货的风险与防范

从一则案例看FOB下无单放货的风险与防范作者:刘晓亮崔静坤来源:《对外经贸实务》 2020年第12期doi:10.3969/j.issn.1003-5559.2020.12.017[基金项目]本文系2017年河北省社科联民生调研项目——“新常态下河北省外向型农业发展研究”的阶段性成果,项目编号:ZD201701306。

[作者简介]刘晓亮(1972—),男,河北经贸大学商学院、河北经贸大学现代商贸服务业研究中心副教授;研究方向:国际商务。

崔静坤(1973—),女,河北经贸大学商学院2019级国际商务专业研究生;研究方向:国际商务。

刘晓亮崔静坤河北经贸大学摘要:FOB是我国外贸进出口业务中最常用的贸易术语之一。

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采用FOB贸易术语时,承运人或货代公司一般是由买方指定,提单的收货人一栏需要填写买方或买方指定的人。

一旦买方缺乏诚信,与其指定的承运人或货代公司相互勾结、无单放货,极有可能使得卖方无法正常收到货款。

因此,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选用FOB作为交易条件时,卖方必须认真调查买方、货代公司以及承运人的资信;选择能保证收汇安全的结算方式;合同中详细订明发生贸易纠纷的解决方法;投保出口信用保险以防万一。

关键词:FOB;无单放货;贸易纠纷;收汇风险作为出口贸易大国,我国目前80%以上的出口贸易合同约定FOB条款。

在FOB交易条件下,承运人和货代一般是由国外买方指定,货物在整个运输环节基本上是由买方控制的。

如果买方与其指定的承运人、货代相互串通,在货物到达目的港后,拒不支付货款且无正本提单的情况下提取货物,会使卖方处于极其被动的地位。

因此,如何防范出口贸易中FOB下无单放货风险,对我国外贸出口企业尤为重要。

一、案情简介2018年11月21日,天津市A出口公司(下称卖方)与韩国B进口公司(下称买方)签订一份出口木质家具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

双方在合同中约定:木制家具510套,价格为FOB釜山5000美元/套,合同总金额为25.5万美元,付款条件为“T/T”,卖方发货后可凭提单复印件向买方提示付款,品质规格为FSC森林认证,产品涂装表面没有瑕疵,并附家具质量检测证书。

新形势下承运人无单放货风险规避与防范

新形势下承运人无单放货风险规避与防范

新形势下承运人无单放货风险规避与防范作者:袁晨来源:《水运管理》2013年第05期【摘要】无单放货是航运实践中常见的十分具有争议性的问题,分析无单放货产生的原因及市场形成,在《鹿特丹规则》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无单放货的司法解释下,分别从凭副本提单和保函无单放货、目的港惯例或法律规定下的无单放货、按照托运人指示无单放货、目的港无人提货时的无单放货、提单遗失下的无单放货等5种类型,对承运人如何防范和规避风险给予一定建议。

【关键词】无单放货;风险;保函;惯例;电放1 无单放货产生原因及市场形式所谓“无单放货”就是指承运人在提货人未提供正本提单的情况下交付货物的行为或现象。

除个宗贸易存在欺诈或恶意不赎单情况外,大部分的无单放货皆因航期短而单证流转过程过长,导致船舶到港时进口商还未获得正本提单。

进入21世纪后,由于先进航运技术和装卸设备的采用,船速提高,船舶航行时间大幅缩短,然而单证流转仍然停留于传统方式。

国际贸易实务中,通常以信用证付款为主,而其作为一独立的银行信用,只要单证不冲突,银行就必须付款,所以在开立信用证方面银行均表现得十分小心谨慎。

这样往往造成单证的延迟,贸易双方及承运人为了减少利益损失,进口商可能凭借即将到手的正本提单要求承运人无单放货,而承运人也往往因为港口费用或船期安排等因素无单放货。

我国现行《海商法》并没有明确无单放货的免责情况,仅仅是在2005年《第二次全国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中以会议纪要的形式作了规定。

面对日益增长的无单放货现象,为了维护我国提单制度和航运、贸易秩序,最高法院结合上述会议纪要的精神,于2009年出台了针对无单放货的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无单放货规定》),对无单放货的免责事由作出了新规定。

同时,在航运业低迷、货主日益强势的情况下,《鹿特丹规则》更加代表了国际货物运输的发展方向。

因此,本文将从《无单放货规定》及《鹿特丹规则》的角度,探讨在利益驱使或无奈选择无单放货的情况下,承运人如何降低甚至规避无单放货的风险。

浅析无单放货的风险与防范

浅析无单放货的风险与防范

摘要 : 出口贸 易中 , 在 因为无单 放货 而导 致 出 口企 业货款 两 空的现 象越来 越 多。本文对 无单放 货 产生 的原 因、 风险 防范等 进行 了分析 , 并提 出了防范 无单放 货的 具体措 施 。
A s at I e xotr e dle fod i ot am  ̄l d tpi ' to m t fod dpy et I i pprte 瞄 bt c: nt prt d, evr o gos t u y e e soe e r e w p ”o l s n am n .nt s ae h 伽 r h e a iy wh p a t n r s s“ e y a a s h ,

关键词 : 无单放 货 ; 单 ; 险 提 风
Ke wo d y r s:rla e te g o swi u rgn ilo dn b1 fldig rs ee s o a t to ia b l f l ig; i1o a n ; k h ho i l a i
胡勇 HuY n og
( 安徽 交通职 业 技术学 院 , 肥 2 0 5 ) 合 3 0 1
( h i rn prt nVoain l n e h ia olg , fi 3 0 1 C ia) An u a soai c t a dT c nclC l e Hee 0 5 , hn T o o a e 2
f n n el r o o ds n ik p e e to r n lz d a p c rv ni a u e ∞ r p sd o o —d l e fg o ,a d rs rv nin a ea a y e d s e  ̄c p e e t eme s r sa p o o e vy n v

新形势下承运人无单放货风险规避与防范

新形势下承运人无单放货风险规避与防范
2 . 2 目的 港 惯 例 或 法 律 规 定 下 的 无 单 放 货
任, 在给予第 三人应有 的赔偿后 , 再凭保 函 向提货
人追偿 。
在一些南美 洲 、 非洲及东南亚 国家 , 进 口货物 卸下后必须 经港 口海关监管 ,并且 将货物运 到海
在这样 的情况下 , 承运人不可 此外 , 保 函是否有效需 经过法 院的认定 。 商 业 关 批准认可 的地点 。
同时 , 保 函 的 内容 应 做 到 规 范 、 清晰, 尽 可 能 广泛 , 以涵 盖 无 单 放 货 后 可 能 出 现 的 各 种 情 况 , 包
2 承 运 人 无 单 放 货 类 型及 风 险 防 范 建议
2 . 1 凭 副本提 单和保 函无 单放货
括被保证 人 、 保证 的具体事项 、 保 证责任 、 保证方 的签字盖 章等 。 2 0 0 1 年“ X X公 司诉 广西 F C船务代理公 司无
避 风 险给 予一 定 建议 。
【 关键词 】 无单放货 ; 风险; 保函 ; 惯例 ; 电放 本提单要求 承运人无 单放货 ,而 承运 人也往往 因
1 无单放 货产生原 因及 市场形式 为港 口费用 或船期安 排等 因素无单放货 。
所谓 “ 无单放货” 就是指承运人在提货人未提 供正本提单 的情况下交付货物 的行 为或现象 。 我 国现行《 海商法 》 并 没有 明确无单放货 的免 责情况 , 仅仅是在 2 0 0 5 年《 第二次全 国涉外商事海
习惯 。
理公 司又根本没有取得保 函原件 ,法庭 开庭 时提
导致 F C船务代理公 司在案 在 当前无单 放货不可避 免的情况下 ,凭 副本 供 的是传真件 复印件 ,
提单加保 函提货 不失为一种 防范风险 的 良策 ,但 件 中处 于 极 其 不 利 的 位 置 。 这并不代表承运 人就高枕无忧 了 ,因为提货保 函 从 以上 2 个案例可 以看 出 , 承运人凭 副本提单

海运中的无单放货风险及防范措施分析毕业论文

海运中的无单放货风险及防范措施分析毕业论文

海运中的无单放货风险及防范措施分析毕业论文国际航运管理毕业论文海运中的无单放货风险及防范措施分析摘要:国际贸易的迅速发展促进了海运的发展。

在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中,正本提单在国际贸易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尤其在现在单证交易制度下,其作用已经远远超出海上运输的环节,但是无单放货频频出现并有不断增加的趋势,不仅给我国出口商、进口商及承运人带来很大的风险,也给国家造成很大的损失。

因此,对其风险及防范措施的研究具有相当的现实意义。

本文介绍了可能引起船货纠纷的无单放货的概念和形式,并分析了它的产生原因及风险,从而提出从政府、提单、出口商和承运人方面进行的防范措施来规避无单放货的风险。

关键词:海运、正本提单、无单放货风险及措施我国《海商法》规定:提单是指用以海上货物运输证明和货物已由承运人接收或装船,以及承运人用以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保证,也是收货人提货的重要凭证。

随着国际集装箱运输的普及、造船技术的提高和先进导航设备的应用,货物装卸速度的加快,使船舶在海上航行的时间缩短,货物从装货港到卸货港的时间也大大减少;另一方面提单的流转速度并没有相对加快,仍将经历多次背书、结汇、检查、邮寄等环节,正本提单不能在传播到达卸货港之前到达收货人手中,有时押汇、结汇费时较长,这样就不可避免的产生了“货等单”的矛盾,这一矛盾在近洋运输中显得更为突出。

在“货等单”的情况下,如果坚持凭正本提单提货,势必造成货物在目的港压船、压港,港口费用和仓储费用大大增加。

当然也不排除一些欺诈行为,这些原因导致无单放货的趋势愈演愈烈,对托运人、承运人的利益造成极大影响,针对这一现状对无单放货的防范措施分析尤为重要。

一.提单的作用提单是在货物装船后取得的,或者说提单是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取得的。

但是托运单或订舱委托书(单)没有规定承、托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而提单背面的条款却规定了,而且法律上承认是解决班轮货物运输争议的主要依据。

1.提单是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证明,是承运人与托运人处理双方在运输中的权利和义务问题的主要依据。

浅析无单放货的风险与防范

浅析无单放货的风险与防范

浅析无单放货的风险与防范无单放货是指在货物交易中,没有合法的货物交接单据或缺乏必要的手续。

尽管无单放货可能看起来便捷,但它也带来了一系列的风险和不确定性。

本文将就无单放货的风险进行分析,并提供有效的防范措施。

一、无单放货的风险1. 法律风险无单放货违反了货物交接的合法程序,涉及到的交易可能无法得到法律保护。

如果出现纠纷,双方难以举证或维权,从而造成经济损失。

2. 财务风险无单放货使得交易缺乏监管和记录,难以追溯货物的流向和归属,这给财务管理带来困难。

如果货物损失或遭受损坏,可能无法追回损失或进行索赔。

3. 信誉风险无单放货容易给人留下不诚信的印象,对企业形象和信誉造成负面影响。

这可能导致商业伙伴的信任缺失,影响未来的合作机会。

二、无单放货的防范措施1. 建立完善的合同制度合同是保护交易双方权益的法律依据,应当明确规定货物交接的要求和手续。

确保合同中包括货物数量、品质、交付方式等关键信息,并要求双方在交接时签署交接单据,以确保货物流向的可追溯性。

2. 强化内部控制企业内部应建立严格的货物管理制度,确保货物流向的可控和可追溯。

制定标准的入库和出库手续,要求员工进行签字确认,并保留充分的相关记录,以便随时查证。

3. 加强对供应链的管理无单放货往往涉及到供应链环节中的不同参与方,因此应加强对供应链环节的管理。

与供应商建立密切的沟通机制,确保交货前后的确认和对账工作。

同时,要对供应链进行全面的审查和筛选,选择可靠的合作伙伴,降低风险。

4. 注重人员素质培训加强员工的职业道德和法律意识培养,以提高员工的自律能力和风险意识。

定期进行培训,教育员工合规交付货物的重要性,并强调违规行为的后果,以提升员工的自律性和责任感。

5. 寻求专业服务机构的支持如果企业自身管理能力有限,可以考虑寻求专业的物流公司或律师团队的支持。

他们具备丰富的经验和专业知识,可以为企业提供法律咨询、合规管理等方面的支持,帮助企业减少无单放货的风险。

浅析“鹿特丹式“无单放货风险及规避策略选择

浅析“鹿特丹式“无单放货风险及规避策略选择

浅析“鹿特丹式“无单放货风险及规避策略选择下文为大家整理带来的浅析“鹿特丹式“无单放货风险及规避策略选择,希望内容对您有帮助,感谢您得阅读。

一、鹿特丹规则对无单放货问题的有关规定与传统的国际公约相比较,《鹿特丹规则》对无单放货问题进行了一些创新性的规定,尤其是它允许对不可转让运输单证与可转让运输单证项下的货物有条件的无单放货,对现有的单证交易制度以及提单的物权凭证属性的重大调整,免除了承运人一定的无单放货责任,从而使提单的提货凭证功能被弱化,无疑已经成为《鹿特丹规则》的亮点。

下面,笔者就鹿特丹规则对无单放货问题的有关规定做一个简单介绍和分析。

《鹿特丹规则》中涉及到无单放货问题的情形主要分为签发不同种类运输单证时关于无单放货的规定和控制权制度中关于无单放货的规定。

其中与前者相关的主要是《鹿特丹规则》的第45条至第47条,与后者相关的主要是《鹿特丹规则》的第51条。

(一)签发不可转让运输单证时的无单放货第45条对未签发可转让运输单证或可转让电子运输记录时的交付情形进行了规定。

该条款的标题并未明确说明是适用于签发不可流通运输单证且必须提交时的货物交付,还是签发不可流通运输单证但并非必须提交时的货物交付,或者是同时适用于上述两种情况。

而《鹿特丹规则》第46条的规定对这一问题作了明确阐释,因该条是有关对签发必须提交的不可流通运输单证时的无单放货问题的规定。

因此,第45条规定的应该是签发不可流通运输单证但未在单证上载明必须提交的情况。

该条文的释义表明,当收货人未能按照承运人要求证明自己是合格的收货人时,承运人可以拒绝交货。

也就是说,只要声称是收货人的人在规定时间和期限内按照承运人要求适当向承运人表明其身份,而无须提交运输单证,承运人即可交付货物,进行无单放货。

第46条对签发必须提交的不可转让运输单证时的交付进行了规定。

第1款规定,签发不可转让运输单证并且明确规定必须交单提货的,承运人必须凭正本单证交付货物。

浅谈国际货运代理人规避无单放货风险的对策

浅谈国际货运代理人规避无单放货风险的对策

浅谈国际货运代理人规避无单放货风险的对策作者:郭牧遥来源:《法制博览》2018年第09期摘要:无单放货,即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是实践中普遍存在的,也是我国海商法理论界长期存在争论的热点。

本文从国际货运代理人的角度入手,结合具体案例,探讨其如何规避无单放货风险。

关键词:无单放货;国际货运代理;风险规避中图分类号:D996.1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8)26-0185-01一、国际货运代理人概述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人即我们通常所说的“货代”,是进出口商进行装卸货物、储存货物、安排当地运输、对他的客户索要应付款项等业务活动的佣金代理人。

①而国际货运代理协会联合会所下的定义却是:“国际货运代理是根据客户的指示,并为客户的利益而揽取货物运输的人,其本人并不是承运人。

国际货运代理人也可依这些条件,从事与运输合同有关的活动,如储货、报关、验收、收款等”。

②从货代的定义上看,传统观念上的货代所开展的业务是属于只代理不运输的纯代理业务。

但随着航运业的茁壮发展,在实践中,国际货运代理人具有了双重身份:传统的国际货运代理人和新生的无船承运人。

二、作为承运人代理人规避无单放货风险货运代理人作为承运人代理人,在不同代理业务下,规避风险的方式也是不同的。

首先来看签单代理的风险及其防范,在无代理权、越权代理或者代理事项违法等情况下,尽管货运代理人声称仅是作为签发提单的代理,但仍需承担无单放货责任。

在装港时,持不具有我国交通运输部指定资格的无船承运人签发的提单的收货人在此情况下出现损失,货代应与该无船承运人承担连带责任。

因此,货代作为无船承运人代理人签发提单时,首先,国外签发提单的所有空白票据应该得到解决。

其次,在FOB下,应该由主要的国内有效披露企业注册和提单有权签发承运人的法案来表明自己的身份仅是签约代理,如果有必要的证明文件可以是固定的。

在此基础上,帮助客户获得货物的交付相关方面没有证据,既提高他们的服务意识作为活性剂,同时扩大了市场信誉良好的经济效益,同时也合理的避免成为矛盾关系的主要责任。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规避无单放货风险的通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规避无单放货风险的通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规避无单放货风险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对外经济贸易部(已更名)•【公布日期】2000.12.05•【文号】2000外经贸发展运函字第3040号•【施行日期】2000.12.0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进出口贸易正文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规避无单放货风险的通知(〔2000〕外经贸发展运函字第304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随着我国航运市场的不断开放,境外货运代理也纷纷在华设立代表处,为贸易商指定境外货代安排运输提供了条件。

据不少外贸企业反映,近年来在国际贸易中,进口商使用FOB条款并指定境外货代安排运输的情况与日俱增,目前FOB条款的贸易合同已达60-70%。

有些指定货代心存不善,与进口商串通一气,搞无单放货,使我出口企业货、款两空。

也曾发现进口商特意设置货代来国内进行骗货的案例。

为规避无单放货的风险,保护我国外贸企业的利益,请各地外经贸委(厅、局)通知各外贸企业务必注意以下几点:一、外贸企业在签订出口合同时,应尽量签订CIF或C&F条款,力拒FOB条款,避免外商指定境外货代安排运输。

二、如外商坚持FOB条款并指定船公司和货代安排运输,可接受指定的船公司,但不能接受未经外经贸部批准在华经营国际货运代理业务的货代企业或境外货代代表处安排运输,并向外商解释,任何未经批准在华经营货代业务并签发提单的行为是非法的。

三、如外商仍坚持指定境外货代,为不影响出口,必须严格按程序操作,即指定境外货代的提单必须委托经我部批准的货运代理企业签发并掌握货物的控制权,同时由代理签发提单的货代企业出具保函,承诺货到目的港后须凭信用证项下银行流转的正本提单放货,否则要承担无单放货的赔偿责任。

四、目前,我国尚未出台国际货运代理提单管理办法。

因此,外贸公司不要轻易接受货代提单,尤其是外商指定的境外货代提单。

如接受指定货代提单,货物的控制权就始终掌握在境外货代手中,实际承运人无法控制货权,只能听从货代的指令。

无单放货及其法律后果(3篇)

无单放货及其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无单放货,是指承运人在没有收到托运人提供的正本提单的情况下,擅自将货物交付给收货人或者其他有权提货的人的行为。

在货物运输过程中,无单放货是一种常见的违约行为,严重影响了国际贸易的顺利进行。

本文将分析无单放货的概念、成因、法律后果以及防范措施。

二、无单放货的概念及成因1. 无单放货的概念无单放货,又称“无单提货”或“无单放行”,是指承运人在没有收到托运人提供的正本提单的情况下,擅自将货物交付给收货人或者其他有权提货的人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的规定,提单是货物所有权的凭证,承运人应当根据提单的规定交付货物。

2. 无单放货的成因(1)托运人、收货人等原因导致的无单放货:由于托运人、收货人等原因,如伪造提单、提供虚假信息、延迟付款等,导致承运人无法收到正本提单,从而发生无单放货。

(2)承运人原因导致的无单放货:承运人因自身原因,如管理不善、内部人员违规操作等,导致无法按照规定程序收到正本提单,从而发生无单放货。

(3)第三方原因导致的无单放货:第三方如货运代理、仓库等,因违反规定,导致承运人无法收到正本提单,从而发生无单放货。

三、无单放货的法律后果1. 承运人的法律责任(1)违约责任:承运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的规定,未按约定交付货物,应承担违约责任。

(2)侵权责任:承运人擅自将货物交付给收货人或者其他有权提货的人,侵犯了托运人的货物所有权,应承担侵权责任。

2. 托运人的法律责任(1)违约责任:托运人未按照约定提供正本提单,导致承运人无法正常交付货物,应承担违约责任。

(2)侵权责任:托运人如因自身原因导致无单放货,侵犯了承运人的合法权益,应承担侵权责任。

3. 收货人的法律责任(1)违约责任:收货人如因自身原因导致无单放货,如伪造提单、提供虚假信息等,应承担违约责任。

(2)侵权责任:收货人如擅自将货物交付给他人,侵犯了托运人、承运人的合法权益,应承担侵权责任。

四、防范无单放货的措施1. 完善法律法规:加强《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等法律法规的修订和完善,明确无单放货的法律责任。

国际贸易中无单放货风险及防范

国际贸易中无单放货风险及防范

知途驿站Know Way Station152南风 south wind 国际贸易中无单放货风险及防范文/张诗瑶 韦世雷无单放货是指承运人凭其他单证连同保函放货的做法。

无单放货的三种常见形式:(1)凭保函放货。

这是无单放货的最常见形式,是指承运人在未收到正本提单的情况下,依据提货人提供的保函交付货物。

(2)无担保放货。

这种形式多见于收货人与承运人间长期业务往来的情形下。

若收货人在货物到港后仍未收到正本提单,而承运人又希望尽快交付货物,基于二者间的长期合作关系和其他利益的全行,承运人可能会无单放货。

(3)承运人与提货人恶意串通,欺诈真正的提单持有人或收货人。

1 无单放货的性质与风险1.1 无单放货的性质1.1.1 无单放货的违约性。

承运人与提单持有人之间产生提单运输合同的法律关系,双方应依提单记载行使权力或履行义务。

承运人无单放货,违反了提单运输合同约定之凭单交货义务,具有明显的违约性质。

1.1.2 无单放货的侵权性。

在国际贸易中,提单因其具有提货权受到重视,经过长期的贸易实践,形成了“交付提单等于交付货物”的国际惯例。

2 无单放货的风险2.1 承运人应对无单放货承担严格责任一般情况下,合法持有正本提单的人向承运人主张无单放货赔偿的,应定性为违约纠纷,承运人应承担与无单放货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的损害赔偿责任。

对无单放货承担责任的总的原则是:承运人对无单放货承担全部责任,只要没有免责事由,应负损害赔偿责任,而不论主观上有无过错。

这就是所谓严格责任。

在无单放货的责任归属上,承运人使用严格贵任已成为各国普遍适用的惯例。

2.2 无单放货易引起冒领和偷货风险货物运到目的港后,承运人有义务将货物交给正本提单持有人。

然而在实际业务中,有时会发生货物先于运输单据到达的情况。

由于收货人手头没有正本提单,无法及时提货转卖或销售,会产生货物压仓费用、品质变化、市场价格波动等一系列问题碰到这种情况,为减少买方的风险和损失,习惯上都是通过担保提货的方式予以解决的。

国际货物买卖中无单放货问题及其解决路径探析

国际货物买卖中无单放货问题及其解决路径探析

国际货物买卖中无单放货问题及其解决路径探析,不少于1000字国际货物买卖中无单放货是指在国际货物买卖中,买卖双方协商好了交货方式和装运方式后,货物送抵目的地,但因某些原因导致无法提供货物单证,使货物无法进行清关或无法在目的港口交付,从而对买卖双方的利益造成严重损失。

例如,因为运输中途发生事故或抵达目的港口后发现货物有损坏等。

解决无单放货问题具有一定的复杂性和难度,本文将从几个方面展开探析。

一、导致无单放货问题的原因1. 物流环节中的问题。

在物流运输中,因托运人、运输人、代理人等环节的管理不严格,出现了货物丢失、破损等问题,造成无单放货。

2. 贸易环节中的问题。

在贸易环节中,因商业信誉度低、交易规则不严格等原因,导致交易过程不规范,影响物流运输,使得货物难以完成清关。

3. 管理环节中的问题。

在管理环节中,由于内部管理缺陷、员工行为不良等问题,导致部门之间协作不顺畅,从而引发物流运输难题。

二、解决无单放货问题的路径1. 加强约束管理。

对于物流环节中存在的问题,可以采取加强约束管理的方法,例如建立合理的管理程序、提高员工培训水平、制定有效的业务流程,加强对承运人等方面的约束力度。

2. 对贸易规则进行完善。

在贸易环节中,可以制定更为详细的交易规则,强化贸易商的信誉度,增加对物流企业的管理力度,从而加强对买卖双方的约束力,减少贸易中出现的不规范交易。

3. 强化管理环节中的协作力度。

在管理环节中,可以采取多方协同努力的措施,完善内部部门之间的沟通机制和信息传输体系,加强内部管理的合作力度。

4. 建立有效的物流监管体系。

建立有效的物流监管体系是解决无单放货问题的关键。

可以通过加强对物流企业的监管和建立监督机制,促进货物的顺利运输和交付。

同时,也应逐步完善运输保险制度,降低风险,保护买卖双方的利益。

三、结论无单放货问题是国际货物买卖中常见的问题,其解决具有一定的复杂性和难度。

对于解决无单放货问题,应从多个方面入手,采取加强约束管理、完善贸易规则、强化管理环节协作力度和建立有效物流监管体系等措施。

浅谈国际贸易中无单放货风险

浅谈国际贸易中无单放货风险

浅谈国际贸易中无单放货风险国际贸易中的无单放货指的是在货物清关/放行过程中,货物未经过正常流程的出口清关手续而被放行的情况。

这种情况通常出现在缺失出口/装运单证(如船单、货运单)或其他文件时。

如果货物没有正常的出口手续,那么它将可能被扣留,甚至被没收。

这会导致供应链的中断、高额经济损失和声誉损失,并可能导致法律问题。

本文将从几个方面探讨国际贸易中无单放货的风险。

一、无单放货的原因1. 人为失误:这是无单放货最常见的原因。

在清关过程中,由于人为失误而缺少单证是一种非常普遍的情况。

例如,货运代理人可能会忘记提交必要的单证文件,或者货物所有人可能会忘记及时与货运代理联系。

2. 不正常的贸易行为:如有些不良供应商为了隐瞒货物的来源或价格,在运输过程中会恶意篡改文件或隐瞒货物信息,以获得额外的利润。

3. 外部环境的不可预期因素:例如天气、运输工具事故等可能导致文件丢失或损坏。

此外,在处于紧急时间表和快速调配货物的情况下,很容易忽略必要的单证,从而导致货物被无单放行。

二、无单放货的风险1. 经济风险:无单放货会导致货物被扣留,这将使整个供应链的交货时间受到影响,无法按时交货,从而产生额外的成本。

还有可能需要支付罚款来释放货物,同时可能被停止出口资格,甚至永远无法在该国(地区)出口。

2. 法律风险:在国际贸易中,各个国家的法律体系不同,如果货物被无单放行而违反了法律规定,可能会导致法律风险。

此外,因为缺少必要的单证,可能会导致海关对货物进行加强检查和调查,甚至立案侦查。

3. 声誉风险:无单放货可能会导致客户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对公司的信任度下降。

为了证明公司的诚信和专业能力,公司可能需要承担额外的费用并投入更多的时间。

三、避免无单放货的方法1. 强调流程管理:强调流程管理至关重要,特别是在与不同供应商和国家打交道时。

一个良好的流程管理体系可以确保所有必要文件齐备,流程顺畅,并且相关人员明确职责。

2. 必要性原则:企业在签署合同之前应对目的国/地区的进口法规和相关文件进行彻底的调查。

由秦皇岛铜精矿失踪事件分析无单放货的风险和对策

由秦皇岛铜精矿失踪事件分析无单放货的风险和对策

由秦皇岛铜精矿失踪事件分析无单放货的风险和对策内容提要:本文从八月初的秦皇岛铜精矿失踪案入手,分析了无单放货的产生原因和风险,并相应提出了建议。

关键词:精铜矿无单放货一、引言2022年八月初,秦皇岛价值六十亿元的铜精矿不翼而飞。

根据第一财经调查,总共十三家公司采购了多批价值总共六十亿元价值的铜精矿,委托秦皇岛外轮代理有限公司或秦皇岛外代物流有限公司(两货代公司为母子公司)做仓储报关等工作。

此次事件引起了业界的高度关注,在相继召开的质询会中,货代公司承认在没有获得货主指令的情况下存在无单放货行为。

关键人物刘宇(宁波和笙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和葫芦岛瑞升商贸有限公司的实际控制者)承认他和秦皇岛外代物流一直有长期的无单放货行为,现场的秦皇岛外代物流没有否认这一点。

现场的货主们同时质疑了秦港股份的责任,因为此案件中的货代公司委托秦港股份负责货物的装卸、储存等等事宜。

八月十五日,秦港股份在澄清公告中声称,它的作业是根据货代公司指令,并没有义务核对实际货主身份。

二、无单放货产生的原因和风险分析无单放货也叫无正本提单提放货,是指在国际货物运输中的承运人把货物交接给了没有正本提单的收货人,收货人可能是凭副本提单,保函,或者电放提单的复印件提货。

在国际海运惯例中,凭正本提单提货是基本原则。

无单放货不仅违反了运输合同义务,也侵犯了提单持有人的物权。

目前在班轮运输中,无单放货占到15%;租船运输中,无单放货占一半比例。

在矿物和油类产品中,无单放货几乎高达百分之百。

1、船速的提升随着船速的提升,班轮可以达到30节每小时的速度,无单放货在近洋航线中比较常见,从我国港口到日韩港口的航行时间最快只需要十几个小时,这就造成了货到单据未到的情况,因为信用证下单据在银行的流转时间需要五到十个工作日,同时货物压港会产生各种费用,因此在近洋航线中无单放货并不罕见。

2、各地对无单放货的不同政策在美国、加拿大和英国,允许凭记名提单副本提货,收货人仅凭到货通知上的背书和收货人身份证件就可以提货。

论无单放货责任的认定与防范

论无单放货责任的认定与防范

论无单放货责任的认定与防范无单放货(Unauthorized release of goods)指货物在无相应单据或未经允许的情况下被放行,造成货物丢失、损坏等情况的一种现象。

该现象在物流、仓储等行业中存在,并给相关企业带来了经济损失和声誉风险。

因此,认定无单放货责任和防范无单放货风险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拟就无单放货责任认定和防范措施加以探讨。

一、无单放货责任认定无单放货责任的认定需要考虑多个因素,如运输合同的具体条款、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货物交付的情况等。

以下从以上几个方面进行分析。

(一)运输合同的具体条款无单放货责任的认定首先需要考虑运输合同的具体条款。

运输合同是物流运输中运输双方之间约定的重要文件。

根据合同约定,在发货人、承运人、收货人三者之间,谁处于无单放货责任应该是由运输合同来规定的。

例如,合同规定了承运人有权拒绝无单货物的接收,则在承运人未履行该项义务的情况下发生的无单放货事件责任应由承运人承担;如果合同未规定无单放货相关条款,管理货物运输关系的相关法律法规将对无单放货责任进行规定。

(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无单放货责任的认定还需要考虑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在我国,物权法、合同法、货物运输条例中都对无单放货的认定和责任承担作了相关规定,具体情况如下:1、物权法规定:除法律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权利人享有物权。

承运人未履行保管义务致使货物遗失、灭失或者有毁损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合同法规定:当运输合同未注明运输期间,在承运人未交运输工具之前遗失或毁损的货物,由承运人承担责任;运输期间,在承运人交运输工具时未注明有毁损或者残缺的,由承运人承担责任。

3、货物运输条例规定:承运人应当按照约定承担物流运输任务,妥善保管货物,按照收货人的要求执行任务。

承运人未尽保管和保护之责导致货物损失、毁损或者延误的,应当赔偿损失,除另有约定外。

收货人未向承运人提交装车单、转运单、收货单、提货单等直接影响货物运输的单证所导致的损失,由收货人承担。

谈无单放货的风险与防范

谈无单放货的风险与防范

谈⽆单放货的风险与防范2019-06-04摘要:在出⼝贸易中,因为⽆单放货⽽导致出⼝企业货款两空的现象越来越多。

本⽂对⽆单放货产⽣的原因、风险防范等进⾏了分析,并提出了防范⽆单放货的具体措施。

关键词:⽆单放货;提单;风险0 引⾔海运提单(ocean bill of lading,简称b/l)是证明海上运输合同和货物由承运⼈接管或装船,以及承运⼈据以保证交付货物的凭证[1]。

它的性质和作⽤体现在三个⽅⾯:⼀是货物收据的证明;⼆是物权凭证;三是运输契约的证明。

收货⼈凭正本海运提单提取货物是⼀项被普遍接受的国际惯例及基本原则。

然⽽在近些年,⾮法的“⽆单放货”的案件屡有发⽣,造成我国⼀些中⼩型出⼝企业货款两空,损失巨⼤。

所谓“⽆单放货”即⽆正本提单放货(delivery goods without presentation of the original bills of lading),是指在⽆正本提单的情况下,承运⼈将提单项下的货物交付给提货⼈的⾏为或现象[2]。

通常承运⼈⽆单放货,必须为此⽽承担法律责任,即使是在实际提货⼈的原本就是有权提货的⼈时也不例外。

1 在实际业务中产⽣“⽆单放货”现象的主要原因1.1 运输速度的加快,提单的流转速度相对滞后随着现代科技的发展,国际货物运输的速度越来越快,特别是上个世纪⼋⼗年代集装箱运输业务的兴起,⼤⼤的提⾼了货物的装卸速度,从⽽缩短了整个货物运输的时间。

相对⽽⾔,海运提单的流转速度则未达到与之相适应的⽔平。

根据杨宜良先⽣的估计,⽬前⼤约有50%的情况是卸货时正本提单仍未到达卸货港[3]。

若国际贸易双⽅相隔的⽐较近,则这种情况也就更加明显。

当出现此种情况时,作为承运⼈,为了减少港⼝的拥堵所产⽣的各项费⽤、尽快履⾏完⾃⼰所承担的风险、义务以及船只的流转速度,希望收货⼈尽早提取货物。

收货⼈同样希望能尽快提取货物,进⼊下⼀个销售环节,从⽽能抓住⼀些有利的市场机会。

正是因为承运⼈和收货⼈双⽅的利益趋同,所以在实际业务中很容易发⽣承运⼈不凭正本提单交货的情形。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案件聚焦:从管理角度规避无单放货风险
案例
中国贸易公司(A)与韩国商社(B)签订数千吨化工货物的买卖协议。

由于A没有进口经营权,便委托进出口公司(C)代理进口。

C在银行开立了信用证,支付了货款并取得正本提单。

之后,B作为托运人,委托航运公司(一家中小型航运企业)(D)所属的F轮承运上述化工货物。

货物装船后,F轮船长签发了正本提单。

提单载明:托运人为B,承运船舶为F轮,收货人凭指示,通知方为A。

由于韩国至中国的航线为近洋航线,正本提单流转的速度远慢于船舶航次执行速度。

F 轮抵达目的港后,D的承办业务人员接到A的代理经纪公司(G)的电话,要求凭副本提单加保函放货,并提供了副本提单和G出具的保函。

该承办业务人员刚工作不久,其部门领导及D分管业务的领导刚巧都出差在外。

按平时操作惯例,该承办业务人员在没有请示的情况下,同意并指示F轮将货物交付给了A。

货物交付后,D在长达近两个月的时间内,一直没有收回上述正本提单。

两个月后,A 因突发事件导致资金链断裂而濒于破产。

C由于没有收到货款,作为正本提单持有人起诉D。

经过一年多的诉讼,法院判决D赔偿C全部损失,包括货物、相应利息及诉讼费。

D被C起诉后,立即起诉G,要求其承担保函责任。

但G实质上是一家“空壳”公司,没有任何偿债能力。

最终由于追偿无门,D不得不承担上述损失,总损失额达数百万美元,其中由于风险发生后的应对措施不当,导致船舶被扣以及与提单持有人长时间的诉讼等,扩大损失近百万美元。

原因及责任归属
随着航海技术和国际贸易的快速发展,现代海上运输速度越来越快,提单往往迟于货物抵达目的港。

如果严格执行凭正本提单放货,势必导致船舶长时间滞港,严重影响海上货物
运输效率,使承运人遭受巨大船期损失或使托运人增加额外成本支出,这是航运实践中无单放货现象普遍存在的根本原因。

为此,国务院曾于1983年下发文件,允许以副本提单加保函提货。

在过去几十年的航运实践中,承运人凭副本提单加保函交付货物的情况一直十分普遍,直到目前还没有找到更好的替代办法。

关于无单放货的责任归属,中国海商法规定:“提单中载明的向记名人交付货物,或者按照指示人的指示交付货物,或者向提单持有人交付货物的条款,构成承运人据以交付货物的保证”。

中国海商法司法解释规定:“承运人违反法律规定,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损害正本提单持有人提单权利的,正本提单持有人可以要求承运人承担由此所造成损失的民事责任”。

同时规定:“承运人因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造成正本提单持有人损失的,正本提单持有人可以要求承运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承担侵权责任”。

从上述法律条文看,承运人无单放货,至少违反了“据以交付货物”的保证责任,需要承担违约责任或者承担侵权责任。

因此,除非出现法律规定的承运人免责情况,否则,承运人无单放货后要对抗提单持有人的难度非常大,几乎是不可能的。

在目前航运市场情况下,承运人在合同谈判中处于弱势地位,提单持有人往往也是租船人或与租船人关系密切的人,不太可能通过修改合同条款使自己风险减小。

风险转移途径
现阶段,可靠的放货保函是承运人转移无单放货风险的唯一途径。

关于保函的效力问题,业内也有一些争议。

在中国司法实践中主要有以下三种观点,即不当得利说、善意说和独立保证责任说。

不当得利说认为:保函担保的“主债是不当得利之债,保函是保证债权人(承运人)对债务人(无单提货人)不当得利之债的债权的实现,只要不当得利之债有效成立,无单放货
保函就不会因主债而无效。

大连海事法院关于《韩国三荣公司诉盘锦庆道服装有限公司海运货物纠纷案》的判决即采用此观点。

善意说认为:如果承运人和收货人在正本提单未到而又急需提货的情况下,双方均出于诚心善意,收货人以出具保函保证承担因无正本提单提货可能产生损失的责任,而承运人接受保函交付货物,这种保函不针对第三人,也不具有对第三人的欺诈性质,这样的保函应视为有效,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青岛海事法院关于《纳瓦嘎勒克西航运有限公司诉中国冶金进出口山东公司凭保函提货纠纷案》的判决即采用此观点。

独立保证责任说认为:保函是一种独立的责任保证,不存在依附主合同问题。

此观点目前逐渐为不少法律界人士所接受,认为可转让运输单证是一份提货凭证。

各国的立法和司法实践普遍认为,在签发可转让运输单证的情况下,承运人必须凭单交货;承运人无单放货的,应承担因此而发生的损失;在根据保函交付货物时,保函是一个保证赔偿承运人遭受此种损失的独立合同。

上述无论哪种说法,承运人凭副本提单加保函放货的情况下,保函都被承认是有效的。

因此,在副本提单加保函放货的情况下,如果风险发生,承运人需向正本提单持有人承担无单放货责任时,能向担保人追偿,从而使风险得到有效转移。

这里的关键点是保函的可靠性。

如果保函可靠,承运人就能够追偿。

规避风险办法
分析前述案例,保函的不可靠以及正本提单没有及时收回,是导致D无法转移无单放货风险并遭受巨大损失的关键所在。

深入分析,D至少有以下值得总结的教训:一是缺少规范的管理制度。

承办业务人员在处理无单放货这样重大风险事项过程中,既没有现成的制度可供参照执行,也没有可供履行的批准手续,就自作主张同意了“凭副本提单加保函”放货。

二是对关键风险点没有特别关注。

对于保函可靠性这一风险转移的关键点,没有标识,也没有提示,更没有可操作性的制度加以规范。

三是内部用人制度过分草率。

把一个“刚工作不久”的人放在那样一个重要岗位并独立承担重要的工作,又没有相应的监督和制约措施,这样做是不合适的。

四是人员素质不适任。

业务承办人员刚工作不久,就在重要岗位独立承担重要工作,没有深刻认识到凭正本提单放货的重要性,不知道需要以及如何审查保函的可靠性,也没有及时请示报告,放货后又没有及时回收正本提单。

表明该业务承办人员的素质明显不适合岗位要求。

这些问题,表明D的内部制度建设存在缺陷。

其实在一些中小航运企业,普遍存在内部管控制度不完善等问题。

此外,在风险发生后,D的应对措施不当,导致损失扩大。

这也是一个教训。

为此,笔者认为,航运企业,尤其是中小航运企业,既要在法律分析的基础上充分认识无单放货的风险以及规避风险的关键所在,更要从管理角度对此加以重视并采取有效的风险转移和防范措施。

建立健全企业内部管控制度,尤其要针对类似无单放货这样重大的风险事
项,建立相对规范的程序或流程,包括保函提供人的资质审查、无单放货的批准程序、放货后正本提单的及时回收等。

有相对规范的制度,是规避类似风险的基础条件。

上述案例中,保函提供人资质审查、无单放货批准程序、放货后正本提单回收等环节中任何一个环节能受控,D的风险也就不会发生或能够转移。

建立保函可靠性审核制度。

航运企业无单放货风险能否得到有效转移的关键,是保函的可靠性,特别是保函提供人的资质审查尤其重要。

对于类似这样的关键风险点,航运企业应当建立相应的保函可靠性审核制度,比如建立年度评估机制,在资质审查的基础上,建立可靠担保人名录,并进行定期或动态评估调整机制。

在业务交往中,凡可靠担保人名录内的企业提供的保函,可以直接接受,并凭副本提单加保函放货;而对可靠担保人名录外的企业提供的保函,应当有专门的评估程序对其可靠性进行评估。

上述案例中,如G的保函是经过评估审核且可靠的,则D所承担的责任和风险就能够得到有效转移。

加强员工风险防范培训。

在建立健全内部管控制度的同时,航运企业应加强员工风险防范方面的培训。

员工素质的持续提升,需要企业持续地培训,不仅要加强对员工的技能培训,还有相关的风险防范知识的普及。

重要岗位用人应当慎重。

航运企业应当对内部岗位进行疏理,对一些重要岗位的人员选用上,应当慎重。

尤其是一些处于关键风险点的岗位,一定要选用素质相对过硬、有理论基础也有实践操作经验的人员担任。

上述案例中,D的业务承办人员如果素质较高,是完全能够避免风险发生的。

此外,还有一个相关联的问题,即航运企业无单放货出险后的危机处理。

其中的重点是认真评估案件情况及性质,并针对不同情况采取相应的应对措施。

一般来说,除非出现法律规定的承运人免责情况,承运人无单放货后,要对抗提单持有人几乎是不可能的,所以一旦发生无单放货风险,尽量不要直接对抗正本提单持有人,可以考虑从其他方面入手,尽可能
减少损失。

如果应对措施不当,很可能会导致损失扩大。

如上述案例中的被扣船及长时间不必要的诉讼
Topworld是海关A类认证企业,同时也是商检认证的代理报检企业。

在进口清关业务方面,完全实现自报关自报检,我们自有的报关团队对企业来说是去除中间化,减少中间多层委托产生的信息不及时不真实的状况,最大限度地实现点到点端到端的直接操作和沟。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