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法庭建设标准(建标138-2010)
人民法庭建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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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法庭建设标准(建标[2010]143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审判法庭和人民法庭(以下简称:人民法院法庭)建设,保障审判活动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等法律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本建设标准是为人民法院法庭建设项目决策服务和控制项目建设水平的全国统一标准,是编制、评估、审批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重要依据,也是工程设计和监督检查的依据。
第三条本建设标准适用于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法庭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项目。
专门人民法院法庭建设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第四条人民法院法庭建设必须遵守国家经济建设和司法工作的有关法律、法规,从我国国情出发,既要满足审判工作的需要,又要适当考虑社会发展对审判工作提出的新的要求,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和水平,做到功能齐全,设施完善,庄重实用,适度超前。
人民法院法庭建设,应根据本标准的规定统一规划;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可以一次建设,也可分期建设,并留有改造和发展余地。
第五条人民法院法庭僵设应充分体现法庭作为国家司法活动的公共场所和国家司法文明标志的特点,满足人民法院行使国家审判权和有关国家机关、公民、法人、其他组织进行诉讼活动,以及国家对公民进行法制教育的需要。
第六条人民法院法庭建设应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工程投资纳入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统筹安排建设。
人民法院法庭作为国家政权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宜设置在政务机关比较集中的地方,并按照法庭建设用地要求纳入城市建设总体规划。
第七条人民法院法庭用房应与办公用房统筹建设。
人民法院办公用房建设按《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执行。
第八条人民法院法庭建设除遵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所规定的内容。
第二章建设内容和项目构成第九条人民法院法庭建设项目由房屋建筑、场地和法庭装备三部分组成。
人民法院法庭建设标准---建标138-2010.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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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标准规范图集系列 供专业人员参考 谢谢国家制定标准规范合集中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住 房 和 城 乡建 设 部 中华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家 发 展 和 改革 委 员会人 民法 院法庭建 设标准建标 13 8 — 20 102O l0 北地省方市性地标方准性规国范家、规标程准、规图范集 供相关人员参考使用国家标准规范图集系列 供专业人员参考 谢谢国家制定标准规范合集人 民法院法庭建设标准建标 13 8 — 20 10主编部 门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批准部门: 中 华 人 民共 和 国住 房 和城 乡建 设 部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 国家 发 展 和 改 革 委 员 会 施 行 日期 2 0 1 O 年 1 1 月 1 日中 国计 划 出版 社20 10 北地省方市性地标方准性规国范家、规标程准、规图范集 供相关人员参考使用国家标准规范图集系列 供专业人员参考 谢谢国家制定标准规范合集住房和城 乡建设部 、 国家 发 展 和 改革 委 员会 关 于 批 准 发 布《人 民法 院法 庭 建 设 标 准 》的 通 知建标 [2 O 1 0 ] 1 4 3 号最 高人民法 院,国务 院有 关 部门各 省 ,、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住房 和 城 乡 建 设 厅 (委 、 局 ) 、 发 展 和 改 革 委 员 会 ,新 疆 生 产 建 设兵 团建设 局 、 发展 和改革委员会 :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 印发 (2OO9 年工 程项 目建设标 准 和 建 设 项 目评 价 方 法 与 参 数 编 制 项 目 计 划 ) 的 通 知 》( 建 标 函 [2 O 0 9 ] 3 2 O 号 ) 要 求 , 由最 高 人 民 法 院 组 织 修 订 的《人 民法 院 法 庭建 设 标 准 》, 经 有 关 部 门会 审 , 现 批 准 发 布 , 自 2 0 1 0 年 1 1 月 1 日起施 行 , 原 《人 民 法 院 法 庭 建 设 标 准 》同 时 废 止 。
建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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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条件建设标准备注平方米法院法庭建标138-20107140-21760适用于人民法院法庭新建、改建、扩建改建扩建要充分利用原有法庭用房与办公用房统筹建设,办公用房参照办公用房建设标准审判法庭包括房屋建筑(9类)立案、审批、执行、信访接待、审判配套、审判信息管理、诉讼档案、司法警察警务、辅助人民法庭包括4类审判、审判人员工作、附属(车库、库房)、生活用房(宿舍、食堂、活动室)场地建筑设备三部分场地有人员集散场地、停车场地、绿地建筑设备包括给排水、暖通空调、供电系统及设备、弱点系统及设备等高级人民法院案件数量和辖区人口多的按上限执行,少的下限审判用房一类年审理案件5500件以上17400-20210直辖市高院直接一类7730-10370二类年审理案件2400-550014450-169706130-8500三类年审理案件2400以下11090-133104480-6550中级人民法院一类年审理案件3600以上19320-21760省会、自治区首府、计划单列市中院定一类9550-11830二类年审理案件1400-360015000-171307180-9180三类年审理案件1400以下10100-118904650-6330基层人民法院一类年审理案件3000以上12040-12980省会基层人民法院执行一类标准5920-6800二类年审理案件1100-30009540-10270直辖市市区基层人民法院执行中院4530-5220三类年审理案件1100以下7140-76903350-3870年审理案件数量特别多的,可在一类标准上适当增加,应报上一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高院报本级)单独审批人民法庭(含办公用房)720-1930一类11人(含)以上1670-1930二类5-10人890-1030三类4人720编制超过11人,年审理案件数超过1000件的人民法庭,可在一类上适当增加,报上一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单独审批控制指标:年审理特别少,在保证业务正常开展的前提下,可视业务工作量及地方财力的可能适当降低宜设置在城镇行政办公机构相对集中地方,布局以审判法庭为中心,按功能分区布置;立案、信访接待与审判办公应隔离,必要单独建设业务用房停车场地,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业务用车编制》的规定,或规划的规定确定场地面积。
人民法院法庭建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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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法院审判庭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市)可117贵州首钢国际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二○一一年二月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法院审判庭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总经理:王廷斌副经理:申安云总工程师:樊国军项目总经济师:罗绍东项目负责人:范力强贵州首钢国际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二○一一年二月参加编制人员目录第一章总论 (1)1.1项目概况 (1)1.2项目实施单位基本情况 (1)1.3编制依据 (1)1.4研究范围 (2)第二章城市概况和自然条件 (4)2.1城市概况 (4)2.2自然条件 (4)第三章项目背景及建设的必要性 (6)3.1项目背景 (6)3.2建设的必要性 (6)第四章建设内容及建设规模 (9)4.1建设内容 (9)4.2建设规模 (9)第五章项目选址及建设条件 (11)5.1项目选址 (11)5.2建设条件 (12)第六章工程方案 (14)6.1工程方案 (14)6.2总平面布置 (15)6.3建筑 (16)6.4结构 (18)6.5供配电 (19)6.6给排水 (24)6.7景观设计 (28)第七章环境保护、节能、消防及劳动安全 (29)7.1环境影响与保护 (29)7.2节能 (33)7.3消防 (35)7.4劳动安全 (37)第八章项目管理及实施进度 (39)8.1项目管理 (39)8.2项目实施进度 (39)第九章投资估算与资金筹措 (41)9.1投资估算 (41)9.2资金筹措 (41)第十章项目招投标 (42)10.1项目招投标 (42)第十一章社会效益分析 (44)11.1项目效益的主要特征 (44)11.2项目效益的主要内容 (45)第十二章结论与建议 (46)12.1结论 (46)12.2建议 (46)12.3下阶段设计所需资料 (46)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2.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4.六盘水市六枝特区国土资源局用地许可证5.开发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业务评估报告附表:1.总(综合)估算表附图:1.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法院审判庭建设项目区位图2.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法院审判庭建设项目总平面布置图3.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法院审判庭建筑方案第一章总论1.1 项目概况项目名称: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法院审判庭建设项目项目地址:六盘水市六枝特区南环路,即现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法院院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各级人民法院审判法庭建设问题的意见-法(司)发[1986]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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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各级人民法院审判法庭建设问题的意见正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各级人民法院审判法庭建设问题的意见(1986年6月11日法(司)发[1986]18号)一、关于审判法庭的设计审判法庭是人民法院行使国家审判权,审判各类案件的重要场所。
审判法庭的建筑形式要实用、庄严、大方,体现审判场所的特点,要同礼堂、影剧院等建筑有明显区别。
建筑标准可适当高于其它一般建筑。
各级人民法院的审判法庭、根据各自的情况,可以和法院办公用房分开单独建设,但不应相距太远,以致影响工作;也可以和法院办公用房合并起来,统一设计建造。
无论采用哪一种形式,都必须符合对审判法庭的规模和配套设施的要求,都必须考虑法院的整体规划和合理布局,注意确保审判工作的安全,以适应审判工作的需要。
二、关于审判法庭的规模和配套设施(一)高级人民法院审判法庭的总建筑面积不少于2500平方米,其中包括:1.一个大法庭,设旁听座位800个左右;2.一个中法庭,设旁听座位300个左右;3.四至五个小法庭,各设旁听座位不少于30个;4.配套用房:合议庭会议室、公诉人室、辩护人室、证人室、物证保管室、外宾接待室、观察室、法警室、当事人候审室(两间)、羁押室(不少于四间)等;5.附属设施:灯光和扩音控制室、录像设备室、门厅、厕所等。
(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法庭的总建筑面积一般不少于2300平方米,其中包括:1.一个大法庭,设旁听座位600个左右;2.两个中法庭,各设旁听座位不少于80个;3.八至十二个小法庭,各设旁听座位不少于20个;4.配套用房,合议庭合议室、公诉人室、辩护人室、证人室、物证保管室、观察室、法警室、当事人候审室(两间)、羁押室(不少于5间)等;5.附属设施:灯光和扩音控制室、录像设备室、门厅、厕所等;(三)基层人民法院审判法庭的总建筑面积一般不少于1000平方米,其中包括:1.一个大法庭,设旁听座位300个左右;2.六至十个小法庭,各设旁听座位不少于20个;3.配套用房:合议庭合议室、公诉人室、辩护人室、证人室、物证保管室、法警室、当事人候审室(两间)、羁押室(不少于4间)等;4.附属设施:灯光和扩音控制室、门厅、厕所等。
人民法庭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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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庭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目录第一章总论 (1)1.1项目背景 (1)1.2项目概况 (2)1.3研究范围 (4)1.4 主要经济技术指标 (4)1.5 结论 (5)1.6问题与建议 (5)第二章项目建设背景 (6)2.1**县社会经济概况 (6)2.2 **镇概况 (7)2.3**县人民法院概况 (8)第三章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及可行性 (10)3.1项目建设的必要性 (10)3.2项目建设的可行性 (17)第四章项目建设规模 (19)4.1建设规模 (19)4.2建设内容 (19)4.3建设标准 (19)第五章场址选择 (21)5.1 场址选择原则 (21)5.2 场址条件 (21)第六章项目建设方案 (26)6.1建筑设计指导思想与原则 (26)6.2项目总体规划方案 (27)6.3建筑设计 (28)6.4结构设计 (36)6.5给排水设计 (39)6.6电气设计 (42)6.7消防设计 (47)第七章节能措施 (53)7.1建筑节能措施 (53)7.2电气节能措施 (53)7.3节水措施 (54)第八章环境保护及水土保持 (56)8.1保护原则 (56)8.2设计依据 (56)8.3主要污染源分析 (56)8.4项目建设及营运期对环境的影响 (57)8.5环境保护措施 (58)8.6环评结论 (59)8.7水土保持方案 (60)第九章劳动安全卫生与消防 (63)9.1危险因素及危害程度分析 (63)9.2安全设施 (63)9.3卫生措施 (63)9.4主要安全防护措施 (64)第十章组织机构和管理 (67)10.1组织管理方案 (67)10.2资金管理方案 (68)10.3质量管理方案 (68)第十一章项目实施安排 (70)11.1建设工期 (70)11.2实施进度安排 (70)11.3招投标方案 (70)11.4、项目建设质量保证体系 (71)第十二章投资估算与资金筹措 (73)12.1投资估算范围和依据 (73)12.2投资估算 (74)12.3资金筹措 (74)第十三章社会评价 (80)第十四章结论与建议 (82)14.1结论 (82)14.2建议 (82)附图附图1:项目总平面图附图2:项目透视图附图3:项目各层平面图第一章总论1.1项目背景1.1.1项目名称:**县人民法院第四人民法庭建设项目1.1.2项目性质:新建1.1.3项目实施单位:**县人民法院1.1.4编制依据(1)《中共中央转发<中央政法委员会关于深入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若干问题意见>的通知》(中发[2008]19号);(2)《国家发展和改革办公厅关于抓紧开展政法基础设施建设标准编制和修订工作的通知》(发改办投资[2009]1015号);(3)《人民法院法庭建设标准》(建标138-2010)(4)《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计投资[1990]2250号);(5)《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7)《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指南》中国电力出版社(8)《建设项目经济评价方法与参数》(第三版)中国计划出版社(9)《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10)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等。
人民法院法庭建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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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审判法庭和人民法庭(以下简称:人民法院法庭)建设,保障审判活动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等法律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本建设标准是为人民法院法庭建设项目决策服务和控制项目建设水平的全国统一标准,是编制、评估、审批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重要依据,也是工程设计和监督检查的依据。
第三条本建设标准适用于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法庭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项目。
专门人民法院法庭建设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第四条人民法院法庭建设必须遵守国家经济建设和司法工作的有关法律、法规,从我国国情出发,既要满足审判工作的需要,又要适当考虑社会发展对审判工作提出的新的要求,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和水平,做到功能齐全,设施完善,庄重实用,适度超前。
人民法院法庭建设,应根据本标准的规定统一规划;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可以一次建设,也可分期建设,并留有改造和发展余地。
第五条人民法院法庭建设应充分体现法庭作为国家司法活动的公共场所和国家司法文明标志的特点,满足人民法院行使国家审判权和有关国家机关、公民、法人、其他组织进行诉讼活动,以及国家对公民进行法制教育的需要。
第六条人民法院法庭建设应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工程投资纳入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统筹安排建设。
人民法院法庭作为国家政权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宜设置在政务机关比较集中的地方,并按照法庭建设用地要求纳入城市建设总体规划。
第七条人民法院法庭用房应与办公用房统筹建设。
人民法院办公用房建设按《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执行。
第八条人民法院法庭建设除遵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所规定的内容。
第二章建设内容和项目构成第九条人民法院法庭建设项目由房屋建筑、场地和法庭装备三部分组成。
第十条人民法院审判法庭房屋建筑由立案用房、审判用房、执行用房、审判配套用房、辅助用房等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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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批准发布《人民法院法庭建设标准》的通知建标[2010]143号最高人民法院,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委、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09年工程项目建设标准和建设项目评价方法与参数编制项目计划>的通知》(建标函[2009] 320号)要求,由最高人民法院组织修订的《人民法院法庭建设标准》,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发布,自2010年11月1日起施行,原《人民法院法庭建设标准》同时废止。
在人民法院法庭项目的审批、设计和建设过程中,要严格遵守国家关于严格控制建设标准,进一步降低工程造价的相关要求,认真执行本建设标准,坚决控制工程造价。
本建设标准的管理由住房城乡建设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具体解释工作由最高人民法院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二〇一〇年九月七日人民法院法庭建设标准(2010年11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审判法庭和人民法庭(以下简称:“人民法院法庭”)建设,保障审判活动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等法律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本建设标准是为人民法院法庭建设项目科学决策和控制项目建设水平的全国统一标准,是编制、评估、审批工程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重要依据,也是有关部门审查人民法院法庭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和监督检查工程建设全过程的依据。
第三条本建设标准适用于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法庭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项目。
专门人民法院法庭建设可参照本建设标准执行。
人民法院法庭改建、扩建项目应充分利用原有可用设施,做到合理规划、设计和建造。
按本标准测算的总建筑面积应包含可利用的原有房屋建筑的建筑面积。
人民法院法庭建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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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四 人民法庭功能性用房建筑面积指标表
单位 平方米
指标
面积指标
项目
一类
二类
审判工作用房
工程建设标准全文信息系统
工程建设标准全文信息系统 指标
面积指标
项目
一类
二类
办公用房
附属用房
生活用房
合计
注 表列各类指标分配见附录四 在同类标准中 案件数量或辖区人口多的人民法院按标准上限执 行 案件数量或辖区人口少的人民法院按标准下限执行
模和建筑面积指标 总体布局和建筑标准 室内环境及建筑设
备
请各单位在执行本建设标准过程中 注意总结经验 积累资
料 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 请将意见和资料寄中华人民共
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行政装备管理局 地址 北京市东交民巷
号 邮政编码
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年月日
工程建设标准全文信息系统
件的
执行一类标准 年审理案件
件的 执行二类标准
年审理案件在 件以下的 执行三类标准
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执行一类标准
高级人民法院审判法庭建筑面积指标应符合表一的规定
表一 高级人民法院审判法庭功能性用房建筑面积指标表
单位 平方米
指标 项目
立案用房 审判用房 执行用房 审判配套用房 辅助用房
合计
一类
面积指标 二类
工程建设标准全文信息系统
第三章 建设规模和建筑面积指标
第十四条 人民法院审判法庭建设规模 根据高级人民法
院 中级人民法院 基层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数量分为三类
法院审理案件的数量 应以工程立项上年审理案件数为基
人民法院法庭建设标准(建标138-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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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法庭建设标准(建标138-2010)(2010年11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审判法庭和人民法庭(以下简称:“人民法院法庭”)建设,保障审判活动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等法律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本建设标准是为人民法院法庭建设项目科学决策和控制项目建设水平的全国统一标准,是编制、评估、审批工程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重要依据,也是有关部门审查人民法院法庭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和监督检查工程建设全过程的依据。
第三条本建设标准适用于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法庭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项目。
专门人民法院法庭建设可参照本建设标准执行。
人民法院法庭改建、扩建项目应充分利用原有可用设施,做到合理规划、设计和建造。
按本标准测算的总建筑面积应包含可利用的原有房屋建筑的建筑面积。
第四条人民法院法庭建设应符合城乡建设规划的要求,并应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设资金纳入当地的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和政府预算。
第五条人民法院法庭建设必须遵守国家经济建设和司法工作的有关法律、法规,从我国国情出发,既要满足审判工作的需要,又要适当考虑社会发展对审判工作提出的新的要求,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和水平,做到功能齐全,设施完善,庄重实用。
人民法院法庭建设,应根据本建设标准的规定统一规划、统筹建设; 资金投入确有困难的,可一次规划,分期建设。
第六条人民法院法庭建设应充分体现法庭作为国家司法活动的公共场所和国家司法文明标志的特点,满足人民法院行使国家审判权和有关国家机关、公民、法人、其他组织进行诉讼活动,以及国家对公民进行法制教育的需要。
第七条人民法院法庭用房应与办公用房统筹建设。
人民法院办公用房建设按《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执行。
第八条人民法院法庭建设除遵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范和定额指标的规定。
人民法院审判法庭综合楼可行性研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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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审判法庭综合楼可行性研究报告XX县人民法院审判法庭综合楼可行性研究报告XX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二0一一年九月目录第一章总论第二章现状及项目建设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第三章建设规模及内容第四章建设地点及条件第五章建筑方案第六章环保、节能与抗震第七章投资估算及资金筹措第八章项目评价及结论第九章附表、附图第一章总论第一节工程概况一、工程名称:XX县人民法院审判法庭综合楼二、建设单位:XX县人民法院三、项目法人:四、拟建地点:XX县新区文化西街南侧,具体位置见规划总平面图。
第二节编制依据一、XX县人民法院设计委托书及相关要求。
二、建设局、土地管理局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三、XX县人民法院提供的地形图。
四、《办公建筑设计规范》JGJ67-2006。
五、《人民法院法庭建设标准》建标138-2010。
六、《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
七、《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50352-2005。
八、国家及地方现行规范、规定(详见各专业说明)。
第二章现状及项目建设的重要性及必要性第一节现状XX县位于宁夏回族自治区东部。
介于东经106°30'~107°47',北纬37°04'~38°10'之间。
XX县地势南高北低;中间高,东西两侧低。
海拔高程在1295~1951米之间。
全县东西宽66公里,南北长110公里。
总土地面积7130平方公里,占自治区总面积12.8%。
地貌类型:南部为黄土丘陵区,北部为鄂尔多斯丘陵,两大地貌单元。
处于毛乌素沙漠间黄土高原的过渡地带,为半干旱与干旱的典型中温带大陆性气候。
这里沙漠化严重,沙漠是主要地貌之一。
县内无大河流,南部只有几条季节性河流。
日照充足,蒸发强烈。
年平均气温8.5℃,年降水量200mm左右,蒸发量却是2000mm以上。
自然灾害,主要有干旱、风沙、霜冻、冰雹、热干风等。
其中以干旱、风沙对农牧业危害最大。
XX县自然条件独特、物产丰富。
野生植物资源较丰富,如甘草、苦豆子、麻黄草等,有药用价值,矿产资源主要有石油、煤炭、食盐、石灰石、石膏、芒硝等,储量较为丰富。
人民法庭建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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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庭建设标准
人民法庭建设标准通常是由相关国家或地区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以及司法行政部门的指导意见等文件所规定的。
虽然具体的标准可能因国家和地区而异,但以下是一些常见的人民法庭建设标准要求,供参考:
1. 功能要求:人民法庭应该提供适宜的场所和设施,以支持司法工作的正常开展。
这包括法庭大厅、审判庭、庭审设备、法官席、证人席、辩护席、检察席、书记员席、公告栏等。
2. 安全要求:人民法庭应具备一定的安全设施,确保法庭内外的安全。
这包括安全出入口、安全检查设备、视频监控系统、紧急报警系统等。
3. 无障碍要求:人民法庭应提供适应各类人群的无障碍设施,以确保残疾人士、老年人、孕妇和其他特殊需求人群的参与权利。
这包括无障碍通道、轮椅通道、无障碍厕所、无障碍电梯等。
4. 法官办公条件:人民法庭应提供适宜的办公条件,以支持法官的工作。
这包括法官办公室、法官会议室、法官图书室、法官休息室等。
5. 司法技术设备:人民法庭应配备适当的司法技术设备,以提高司法效率和质量。
这包括电子法庭设备、录音录像设备、电子取证设备、电子文书处理系统等。
6. 环境要求:人民法庭应提供良好的工作和会议环境,以保证司法工作的高效进行。
这包括合理的照明、通风和空调系统,适宜的温度和湿度控制,以及噪音控制措施。
7. 司法信息化要求:人民法庭应积极推进司法信息化建设,提供电子立案、电子送达、电子签名等便利的在线司法服务。
需要注意的是,具体的人民法庭建设标准会因国家、地区和司法制度的不同而有所差异。
因此,如果您需要了解特定国家或地区的人民法庭建设标准,建议参考相关的法律法规或与当地司法行政部门进行咨询。
人民法院法庭建设标准(建标138-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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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法庭建设标准(建标138-2010)(2010年11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审判法庭和人民法庭(以下简称:“人民法院法庭”)建设,保障审判活动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等法律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本建设标准是为人民法院法庭建设项目科学决策和控制项目建设水平的全国统一标准,是编制、评估、审批工程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重要依据,也是有关部门审查人民法院法庭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和监督检查工程建设全过程的依据。
第三条本建设标准适用于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法庭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项目。
专门人民法院法庭建设可参照本建设标准执行。
人民法院法庭改建、扩建项目应充分利用原有可用设施,做到合理规划、设计和建造。
按本标准测算的总建筑面积应包含可利用的原有房屋建筑的建筑面积。
第四条人民法院法庭建设应符合城乡建设规划的要求,并应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设资金纳入当地的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和政府预算。
第五条人民法院法庭建设必须遵守国家经济建设和司法工作的有关法律、法规,从我国国情出发,既要满足审判工作的需要,又要适当考虑社会发展对审判工作提出的新的要求,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和水平,做到功能齐全,设施完善,庄重实用。
人民法院法庭建设,应根据本建设标准的规定统一规划、统筹建设; 资金投入确有困难的,可一次规划,分期建设。
第六条人民法院法庭建设应充分体现法庭作为国家司法活动的公共场所和国家司法文明标志的特点,满足人民法院行使国家审判权和有关国家机关、公民、法人、其他组织进行诉讼活动,以及国家对公民进行法制教育的需要。
第七条人民法院法庭用房应与办公用房统筹建设。
人民法院办公用房建设按《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执行。
第八条人民法院法庭建设除遵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范和定额指标的规定。
人民法院法庭建设标准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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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法庭建设标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审判法庭和人民法庭(以下简称:人民法院法庭)建设,保障审判活动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等法律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本建设标准是为人民法院法庭建设项目决策服务和控制项目建设水平的全国统一标准,是编制、评估、审批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重要依据,也是有关部门审查人民法院法庭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和监督检查的依据。
第三条本建设标准适用于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法庭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项目。
专门人民法院法庭建设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人民法院法庭改建、扩建项目应充分利用原有可用设施,做到合理规划、设计和建造。
按本标准测算的总建筑面积应包含可利用的原有房屋建筑的建筑面积。
第四条人民法院法庭建设应符合城乡规划的要求,并应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设资金纳入当地的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和政府预算。
第五条人民法院法庭建设必须遵守国家经济建设和司法工作的有关法律、法规,从我国国情出发,既要满足审判工作的需要,又要适当考虑社会发展对审判工作提出的新的要求,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和水平,做到功能齐全,设施完善,庄重实用。
人民法院法庭建设,应根据本标准的规定统一规划、统筹建设;资金投入确有困难的,可一次规划,分期建设。
第六条人民法院法庭建设应充分体现法庭作为国家司法活动的公共场所和国家司法文明标志的特点,满足人民法院行使国家审判权和有关国家机关、公民、法人、其他组织进行诉讼活动,以及国家对公民进行法制教育的需要。
第七条人民法院法庭用房应与办公用房统筹建设。
人民法院办公用房建设按《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执行。
第八条人民法院法庭建设除遵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范和定额指标的规定。
第二章建设内容和项目构成第九条人民法院法庭建设项目由房屋建筑、场地和法庭装备三部分组成。
法庭建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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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审判法庭和人民法庭(以下简称:人民法院法庭)建设,保障审判活动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等法律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本建设标准是为人民法院法庭建设项目决策服务和控制项目建设水平的全国统一标准,是编制、评估、审批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重要依据,也是工程设计和监督检查的依据。
第三条本建设标准适用于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法庭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项目。
专门人民法院法庭建设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第四条人民法院法庭建设必须遵守国家经济建设和司法工作的有关法律、法规,从我国国情出发,既要满足审判工作的需要,又要适当考虑社会发展对审判工作提出的新的要求,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和水平,做到功能齐全,设施完善,庄重实用,适度超前。
人民法院法庭建设,应根据本标准的规定统一规划;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可以一次建设,也可分期建设,并留有改造和发展余地。
第五条人民法院法庭僵设应充分体现法庭作为国家司法活动的公共场所和国家司法文明标志的特点,满足人民法院行使国家审判权和有关国家机关、公民、法人、其他组织进行诉讼活动,以及国家对公民进行法制教育的需要。
第六条人民法院法庭建设应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工程投资纳入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统筹安排建设。
人民法院法庭作为国家政权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宜设置在政务机关比较集中的地方,并按照法庭建设用地要求纳入城市建设总体规划。
第七条人民法院法庭用房应与办公用房统筹建设。
人民法院办公用房建设按《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执行。
第八条人民法院法庭建设除遵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所规定的内容。
第二章建设内容和项目构成第九条人民法院法庭建设项目由房屋建筑、场地和法庭装备三部分组成。
第十条人民法院审判法庭房屋建筑由立案用房、审判用房、执行用房、审判配套用房、辅助用房等组成。
最新版人民法院审判法庭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最新版人民法院审判法庭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https://img.taocdn.com/s3/m/9eb449afb9d528ea80c7792f.png)
人民法院审判法庭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目录第一章总论 (1)1.1项目名称 (6)1.2 项目承办单位及法人代表 (6)1.3 项目拟建地点 (6)1.4 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单位 (6)1.5编制依据 (6)1.6 研究工作的范围 (7)1.7建设年限 (8)1.8建设内容和规模 (8)1.9投资估算与资金筹措 (8)1.10 组织管理、定员 (8)1.11 环境保护与消防安全 (8)1.12结论 (9)第二章项目建设背景及必要性 (10)2.1**概况 (10)2.2项目背景 (13)2.3项目建设必要性及意义 (14)第三章建设场地和建设条件 (17)3.1建设场地 (17)3.2 地质、气象条件 (17)3.3基础设施条件 (19)3.4建筑材料及运输条件 (20)第四章建设内容与规模 (20)4.1建设依据 (20)4.2建设原则 (20)4.3建设规模及内容 (21)第五章工程规划 (22)5.1 规划指导思想 (22)5.2总平面规划 (23)5.3建筑单体设计 (24)5.4结构设计 (27)第六章公用工程 (29)6.1给水、排水 (29)6.2排水工程 (31)6.3供电 (32)第七章环境保护、消防安全卫生及节能 (38)7.1环境保护 (38)7.2职业安全、卫生 (38)7.3消防及安全 (39)7.4节能措施 (40)7.5绿化 (40)7.6环境监测与环境评价 (40)第八章项目管理与实施 (41)8.1项目管理 (41)8.2项目实施 (42)第九章组织机构与定员 (43)8.1组织机构 (43)8.2组织机构职能 (43)8.3劳动定员 (44)第十章项目招标方案 (44)10.1招标范围及招标组织形式 (44)10.2投标、开标、评标和中标程序 (45)10.3评标委员会的人员组成和资质要求 (46)第十一章投资估算与资金筹措 (46)11.1投资估算 (46)11.2资金筹措 (48)第十二章结论与建议 (48)附表:1.总投资估算表(附表1)附件:1.委托书2.土地使用证3.规划部门意见4.环评5.资金证明6.资金承诺函第一章总论1.1项目名称**人民法院审判法庭建设项目1.2 项目承办单位及法人代表项目承办单位:**人民法院法人代表:**1.3 项目拟建地点项目拟建于**新城区府前街东段。
2017人民法院审判法庭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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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审判法庭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目录目录 (I)第一章总论 (1)1.1项目名称及建设单位 (1)1.2项目可行性研究编制的原则、依据和范围 (1)1.3项目概况 (4)1.4项目研究结论及建议 (5)第二章项目建设背景及必要性 (7)2.1项目建设背景 (7)2.2项目建设的必要性 (8)第三章建设规模的确定 (11)3.1确定建设规模的原则 (11)3.2建设规模的确定 (11)3.3总建设规模 (11)3.4审判法庭具体建设规模 (12)第四章项目选址及建设条件 (16)4.1项目所在位置现状 (16)4.2项目建设条件 (16)4.3规划条件 (19)第五章工程方案 (20)5.1项目概况 (20)5.2工程设计依据 (20)5.3总平面布置 (21)5.4功能分区 (21)5.5建筑设计 (22)5.6结构设计 (24)5.7给排水设计 (27)5.8电气设计 (30)5.9弱电系统 (33)5.10消防工程 (35)5.11节能设计 (37)第六章节能措施 (39)6.1节能编制依据 (39)6.2节能背景 (39)6.3节能原则 (40)6.4节能设计 (40)6.5节能措施 (41)第七章节水措施 (43)7.1节水背景 (43)7.2节水措施 (44)7.3水耗指标分析 (45)第八章环境影响评价与水土保持方案 (46)8.1区域环境现状 (46)8.2环境保护、设计标准 (46)8.3环境保护、设计原则 (46)8.4设计范围 (47)8.5项目污染及治理措施 (47)8.6环境影响评价 (49)8.7水土保持方案 (49)第九章劳动、卫生与消防 (51)9.1劳动卫生防范措施方案 (51)9.2消防设施 (52)第十章项目实施进度 (56)10.1建设计划 (56)10.2建设工期 (56)第十一章投资估算与资金筹措 (57)11.1编制依据 (57)11.2投资估算 (57)11.3资金筹措 (57)第十二章项目招投标方案 (58)12.1招标原则 (58)12.2编制招标方案的依据 (58)12.3招标范围 (58)12.4招投标程序 (59)第十三章社会评价 (62)第十四章结论与建议 (64)14.1结论 (64)14.2建议 (64)第一章总论1.1 项目名称及建设单位项目名称:##县人民法院审判法庭建设项目建设性质:新建工程项目选址:建设单位概况:##县人民法院成立于1948年10月。
人民法院法庭建设标准
![人民法院法庭建设标准](https://img.taocdn.com/s3/m/fa712cd3240c844769eaee11.png)
2 0 0 2 北京
人民法院法庭建设标准
人民法院法庭建设标准
主编部门: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批准部门: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建 设 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施行日期:2 0 0 3 年 1 月 1 日
2 0 0 2 北
京
关于批准发布 《 人民法院法庭 建设标准》的通知
指 项 目 立案用房 审判用房 执行用房 审判配套用房 辅助用房 合计 标 一类 6 6 0 9 6 0 0 ~ 1 1 9 0 0 3 7 0 3 4 8 0 ~ 3 9 4 0 1 8 9 0 ~ 2 0 7 0 1 6 0 0 0 ~ 1 8 9 4 0
中级人民法院审判法庭功能性用房建筑面积指标表
注:①表列各类用房指标分配见附录一。 ②在同类标准中,案件数量或辖区人口多的法院按标准上限执行;案件数量或辖区人口少的法院按标准下限执 行。
第十六条
中级人民法院:年审理案件在 4 件的,执行一类标准;年审理案件 2 0 0 0 ~8 0 0 0 0 0 0 ~
件的,执行二类标准;年审理案件在 2 件以下的,执行三类标准。 4 0 0 0 0 0 0 省会、自治区首府、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中级人民法院,执行一类标准。 中级人民法院审判法庭建筑面积指标应符合表二的规定。 表二
建标 〔 〕2 号 2 0 0 2 5 9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厅 ( 建委) 、计委: 根据建设部 《 关于印发 〈 二 ○○ 一年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编制项目计划〉的通知》 〈 建标 〔 〕 2 0 0 1 号)的要求,由最高人民法院编制的 《 人民法院法庭建设标准》 ,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发布, 2 0 3 自2 年 月 日起施行。 0 0 3 1 1 本建设标准的管理由建设部和国家计委负责,具体解释工作由最高人民法院负责。
xx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法庭扩建项目建设方案
![xx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法庭扩建项目建设方案](https://img.taocdn.com/s3/m/03dbd75f647d27284b7351cd.png)
xx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法庭扩建项目建设方案xx市规划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二○**年九月目录第一章总论1.1 项目概况1.2 编制依据1.3 编制范围及内容第二章项目背景及建设的必要性2.1 项目背景2.2 项目建设的必要性第三章项目选址及建设条件3.1 项目选址3.2 建设条件第四章项目建设方案4.1 项目建设内容与规模4.2 总平面规划4.3 建筑单体方案设计4.4 结构方案设计4.5 给排水设计4.6 采暖与通风4.7 电气设计第五章节能设计5.1 设计依据5.2 节能措施第六章环境保护、消防与无障碍设计6.1 环境保护6.2 消防措施6.3 无障碍设计第七章建设项目招标方案7.1 招标方案依据7.2 招标范围、组织形式及招标方式第八章项目管理与实施进度8.1 项目管理8.2 项目实施进度第九章投资估算与资金筹措9.1 编制依据及其他说明9.2 项目投资估算及资金筹措9.3 投资估算汇总表附图:1、鸟瞰效果图2、南立面效果图3、北立面效果图4、xx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法庭扩建项目总平面图5、一层平面图6、二层平面图7、三层平面图8、四层平面图9、五层平面图10、六层平面图11、①-⑧轴立面图12、⑧-①轴立面图13、○D-○A轴立面图 1-1剖面图第一章总论1.1 项目概况项目名称:xx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法庭扩建项目建设单位:xx市中级人民法院项目规模:总建筑面积4728.34平方米项目投资:1613.34万元项目建设性质:易地新建建设地点:该项目选址位于xx市金凤区,紧邻上海路北侧的城市规划路,用地北侧为政兴苑及沁馨苑住宅区,东侧为唐徕渠。
用地呈不规则矩形,占地4666.75平方米,约7亩。
1.2 编制依据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2008-2010年科技装备发展规划纲要》(高法发装字[2007]26号)和《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何人民检察院工作的决定》;2、最高人民法院、建设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标(2010)《人民法院法庭建设标准》;3、《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4、国家其它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规程;5、项目承办单位提供的其他基础资料和数据;1.3 编制范围及内容根据国家对项目建设方案工作范围和深度规定,我单位积极组织有关技术人员在实地勘察基础上,对建设项目的背景及建设的必要性、项目选址与建设条件、项目建设方案、节能设计、环境保护、消防与无障碍、项目招标方案、项目组织管理与实施进度、投资估算与资金筹措等几方面进行综合研究和分析,为该项目相关部门对工程项目决策建设提供可靠和准确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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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法庭建设标准(建标138-2010)(2010年11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审判法庭和人民法庭(以下简称:“人民法院法庭”)建设,保障审判活动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等法律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本建设标准是为人民法院法庭建设项目科学决策和控制项目建设水平的全国统一标准,是编制、评估、审批工程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重要依据,也是有关部门审查人民法院法庭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和监督检查工程建设全过程的依据。
第三条本建设标准适用于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法庭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项目。
专门人民法院法庭建设可参照本建设标准执行。
人民法院法庭改建、扩建项目应充分利用原有可用设施,做到合理规划、设计和建造。
按本标准测算的总建筑面积应包含可利用的原有房屋建筑的建筑面积。
第四条人民法院法庭建设应符合城乡建设规划的要求,并应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设资金纳入当地的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和政府预算。
第五条人民法院法庭建设必须遵守国家经济建设和司法工作的有关法律、法规,从我国国情出发,既要满足审判工作的需要,又要适当考虑社会发展对审判工作提出的新的要求,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和水平,做到功能齐全,设施完善,庄重实用。
人民法院法庭建设,应根据本建设标准的规定统一规划、统筹建设; 资金投入确有困难的,可一次规划,分期建设。
第六条人民法院法庭建设应充分体现法庭作为国家司法活动的公共场所和国家司法文明标志的特点,满足人民法院行使国家审判权和有关国家机关、公民、法人、其他组织进行诉讼活动,以及国家对公民进行法制教育的需要。
第七条人民法院法庭用房应与办公用房统筹建设。
人民法院办公用房建设按《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执行。
第八条人民法院法庭建设除遵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范和定额指标的规定。
第二章建设内容和项目构成第九条人民法院法庭建设项目由房屋建筑、场地和建筑设备三部分组成。
第十条人民法院审判法庭的房屋建筑建设内容一般包括以下九类功能用房:一、立案用房,包括立案登记室、当事人等候大厅、立案听证室、证据交换室、立案调解室、诉讼收费室、当事人诉讼服务室、法警值班室等。
二、审判用房,包括大法庭、中法庭、小法庭、独任法庭、庭审合议室、法官更衣室、审委会评案室、诉讼调解室、听证室、远程庭审观摩/案件讨论室、远程提讯/质证室等。
三、执行用房,包括执行材料接转室、执行听证/和解室、对外委托工作室、执行指挥中心、执行物保管室等。
海事法院设执行拍卖室。
四、信访接待用房,包括来访登记大厅(室)、候谈厅(室)、接谈室、来访听证室、来访调解室、来信阅处室、院(庭)长接待室、法警值班室、公安民警值班室、特殊情况处置室、安全监控室等。
五、审判配套用房,包括当事人候审室、旁听群众休息大厅、陪审员室、公诉人室、律师室、证人室、鉴定人室、翻译室、刑事被告人候审室、法警值庭室、羁押室、法庭设备控制室等。
六、审判信息管理用房,包括审判信息中心机房、涉密信息机房、密码设备及机要信息管理室、审判信息综合管理控制室、通信信息设备及管理室、灾备室、UPS电源室、线路接入及管理室、数字电视信息设备及管理室、中控信息管理控制室、设备维护及备件室等。
七、诉讼档案用房,包括纸质档案库、数字档案库、实物档案库、特殊档案珍藏库、查阅登记室、目录室、纸质档案阅览室、电子档案阅览室、涉密档案阅览室、档案复印室、接收档案用房、整理编目用房、保护技术用房、档案数字化处理用房等。
八、司法警察警务用房,包括司法警察备勤值班室、枪械库、警用装具室、司法警察备勤宿舍等。
九、辅助用房,包括新闻发布室、新闻记者工作室、外宾会见室、法律文书文印室、审判业务资料室、证物存放室、赃物库房、法庭抢救室、业务用车车库、公共服务及设备用房等。
第十一条人民法庭的房屋建筑建设内容一般包括以下四类功能用房:一、审判用房,包括当事人接待室、立案室、中法庭、小法庭、合议室、调解室、陪审员室、律师室、法警值班室、法律文书文印室、审判业务资料室、案卷存放室、审判信息管理室、执行物保管室等。
二、审判人员工作用房,包括法官/书记员工作室、会议室等。
三、附属用房,包括车库、库房等。
四、生活用房,包括驻庭宿舍、食堂、活动室等。
第十二条人民法院法庭的场地由人员集散场地、停车场地、绿地等组成。
第十三条人民法院法庭的建筑设备应包括建筑给排水、暖通空调、供电系统及设备和弱电系统及设备等。
第三章建设规模和面积指标第十四条立案用房、审判用房、执行用房、信访接待用房、审判配套用房、审判信息管理用房、诉讼档案用房、司法警察警务用房、辅助用房的建设规模,根据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数量各分为三类。
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数量,应以工程立项上年审理案件数为基础,依据前5年审理案件平均数变化的情况推算出的5年后可能达到的年审理案件数为标准确定。
第十五条高级人民法院:年审理案件5500件以上的,执行一类标准;年审理案件2400~5500件的,执行二类标准;年审理案件在2400件以下的,执行三类标准。
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执行一类标准。
高级人民法院审判法庭建筑面积指标不应超过表1规定的控制指标。
注: 1 表列各类用房指标分配见本标准附录一。
2 在同类标准中,案件数量或辖区人口多的法院按标准上限执行;案件数量或辖区人口少的法院按标准下限执行。
第十六条中级人民法院:年审理案件在3600件以上的,执行一类标准;年审理案件1400~3600件的,执行二类标准;年审理案件在1400件以下的,执行三类标准。
省会、自治区首府、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中级人民法院,执行一类标准。
中级人民法院审判法庭建筑面积指标不应超过表2规定的控制指标。
注:1 表列各类用房指标分配见本标准附录二。
2 在同类标准中,案件数量或辖区人口多的法院按标准上限执行;案件数量或辖区人口少的法院按标准下限执行。
第十七条基层人民法院:年审理案件在3000件以上的,执行一类标准;年审理案件1100~3000件的,执行二类标准;年审理案件在1100件以下的,执行三类标准。
省会、自治区首府、计划单列市的基层人民法院,执行一类标准。
直辖市市区基层人民法院,可执行中级人民法院标准。
基层人民法院审判法庭建筑面积指标不应超过表3规定的控制指标。
注:1 表列各类用房指标分配见本标准附录三。
2 在同类标准中,案件数量或辖区人口多的法院按标准上限执行;案件数量或辖区人口少的法院按标准下限执行。
第十八条年审理案件数量特别多的法院,其建设规模,可在该级一类面积标准的基础上适当增加,并应报上一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高级人民法院报本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单独审批。
第十九条人民法庭房屋建筑建设规模根据人员定员数分为三类。
人员定员数在11人(含)以上执行一类标准,人员定员数为5人至10人执行二类标准,人员定员数为4人执行三类标准。
人民法庭用房建筑面积指标不应超过表4规定的控制指标。
注:1 表中各类指标分配见本标准附录四。
2 在同类标准中,案件数量或辖区人口多的人民法庭按标准上限执行;案件数量或辖区人口少的人民法庭按标准下限执行。
3 人民法庭的工作用房不得与办公用房重复建设。
编制人员数超过11人,年审理案件数超过1000件的人民法庭,其建设规模,可在一类面积标准的基础上适当增加,并应报上一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单独审批。
第二十条本章规定的建筑面积指标为控制指标,年审理案件数量特别少的法院,在保证业务工作正常开展的前提下,可视业务工作量及地方财力的可能适当降低。
第四章选址和规划布局第二十一条人民法院法庭用房建设项目的选址应与办公用房的选址统筹进行,其建设用地应满足下列要求:一、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应较好,地势相对平坦;二、交通便捷,周边市政设施应较完备;三、远离周边环境有较强污染源及存有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区域。
第二十二条人民法院法庭作为国家政权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宜设置在城镇行政办公机构相对集中的地方,并按照其建设用地要求纳入城市建设总体规划。
第二十三条人民法院法庭建设用地的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及绿地率应符合当地城镇规划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四条人民法院审判法庭用房与办公用房在布局上应以审判法庭为中心,按功能分区布置。
第二十五条人民法院法庭各类用房应按其功能的不同及其相关性,分别集中设置。
立案用房、信访接待用房与审判区域、办公区域应相互隔离,必要时可单独建设。
档案用房总平面规划应符合相关专业标准。
第二十六条人民法院法庭(包括单独建设的立案用房、信访接待用房)应根据诉讼参与人、旁听人员和上访人员等数量的多少,参照相关公共场所标准确定人员集散场地面积。
第二十七条人民法院法庭(包括单独建设的立案用房、信访接待用房)应设置社会车辆和业务用车停放场地,并结合主要出入口布置。
人民法院业务用车停车场地,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业务用车编制意见》的规定,或当地城镇规划的规定确定场地面积。
停车位必须建于地下的,不占用法庭建筑面积指标。
第五章建筑标准和建筑设备第二十八条人民法院法庭建筑应按实用、经济、美观的原则进行设计、建造。
建筑外观应简朴、庄重,体现现代建筑风格,并与周边环境相适应。
第二十九条人民法院法庭建筑应符合节能、消防、无障碍、卫生、环保的要求。
第三十条人民法院法庭建筑应符合抗震设计规范,建筑结构应采用抗震性能好的结构体系。
第三十一条人民法庭建筑应统一标识。
人民法庭统一标识标准另行制定。
第三十二条人民法院法庭建筑外部装修宜采用中级装修。
人民法院法庭建筑内部装修标准应根据不同房间的功能要求确定。
审判/执行人员业务工作用房、司法警察警务用房、辅助用房的内部装修执行《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中同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装修标准。
立案用房、审判用房、执行用房、审判配套用房、信访接待用房、新闻发布室、外宾会见室等为公众提供服务的用房的内部装修,可采用中级装修。
审判信息管理用房、诉讼档案用房的内部装修按照相关专业标准执行。
大法庭、中法庭、小法庭和独任法庭的内装修应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法庭布置的有关规定,并满足采光、隔音和音响效果的需要。
羁押室装修应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规定的要求。
人民法院法庭建筑装修费用占建安工程造价的比例应不超过30%。
第三十三条人民法院法庭建筑应按其规模及其功能,设置相应的出入口及门厅。
人员比较集中的功能性用房,可分类设置成大厅。
第三十四条人民法院审判法庭建筑应分别设置法官专用通道、被羁押人专用通道和其他人员的公用通道,保证各类人员各行其道,避免人流流线交叉。
法官专用通道净宽宜为1.5~1.8 m;被羁押人专用通道净宽宜为1.8 m;公共通道的宽度按实际需要确定,立案、候审、来访登记、候谈、集散和其他人流多的地方,通道净宽宜为4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