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证券业务尽职调查与风险防范
证券公司各业务合规风险点汇总
合规风险点汇总一、大经纪业务(一)证券经纪业务证券经纪业务又称代理买卖证券业务,是指证券公司接受客户委托代客户买卖有价证券的业务。
1、业务操作风险。
如客户适当性管理中如风险揭示不到位、向不适当群体主动推介、客户资料审核不严格;合同、协议非客户本人签署;账户实名制管理中客户身份识别不到位,未发现客户账户违规借他人使用;对交易所公布的重点监控账户未采取有效管理措施等。
(东方财富证券某营业部因未能充分了解客户的基本信息,未发现并纠正同一客户多处填报信息明显不一致、与真实情况明显不相符的问题;未对部分客户账户明显异常的交易行为进行必要的审查并及时报告,被浙江证监局出具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2、人员管理不到位的风险。
未将相关岗位人员履行适当性义务、处理客户投诉与纠纷等纳入绩效考核范围;委托外部机构或人员从事客户招揽或服务;从业人员违规进行证券买卖、代客理财、内幕交易、员工兼任、履行相互冲突的岗位或职责等。
(国盛宝鸡营业部负责人因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被陕西证监局行政处罚。
)3、客户服务不到位的风险。
未及时妥善处理与客户纠纷造;信息公示不全面;客户回访比例不达标、回访内容不全面、通知记录留痕存在瑕疵等。
(监管局现场检查时曾多次口头指出此类问题。
)4、监管配合风险。
监管报表未及时报送,存在错报、漏报情形;分支机构变更营业场所、经营范围,未及时更换营业执照及经营许可证。
(国融证券某营业部因未按经批准实际经营的业务种类申请换发《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被广东证监局出具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某分公司长期未按要求填报监管报表,经多次提醒,仍然未能及时整改,深圳证监局对该公司时任负责人采取了监管谈话措施。
)5、为融资融券活动提供便利的风险。
违规为客户与客户、客户与他人之间的融资融券活动提供任何便利和服务。
(广发证券某营业部私自违规为客户的融资活动提供便利,被浙江证监局出具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律师商业(非诉讼业务)尽职调查报告范文
律师商业(非诉讼业务)尽职调查报告范文篇一:律师从事的非诉业务都包括哪些律师从事的非诉业务都包括哪些?1代办专利、贷款、租金减免、商标注册、产品生产和商品进出口许可证等申请、申报、申领手续。
2代办企业、联营组织的筹建、开业、歇业、变更经营范围和注册资金等工商登记事务。
3代办财产投保、交付保险金、转移保险代位权、请求保险赔偿金等事务。
4代办财产租赁、抵押、借用、赠与、信托、寄售等事务。
5代办股票、债券的发行、认购事务。
6、出具各种法律意见书和建议书。
7接受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者公民个人委托,担任法律顾问,办理有关法律事务。
8接受委托,代理贸易、投资、知识产权、证券金融、税务、保险、房地产证券金融、税务、保险、海事海商等民事、经济活动中的法律事务。
9接受委托,代理参加调解、仲裁活动。
10接受委托,担任民事特别程序中的非诉讼案件、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以及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申请人的代理人。
11接受委托,担任判决生效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当事人的申诉代理人。
12接受委托,代理申请行政复议。
13接受委托,担任劳动教养案件被先行羁押人的代理人。
14提供法律咨询,代写法律文书。
15代理在报刊、广播、电视等公开场合对某项法律事件或法律行为发表声明,表明立场、态度和观点16接受当事人或法人的申请,对某项法律事件或行为进行见证。
17代办市场、商品信息及企业资信的调查事务。
18代办经济民事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各类事务本书的审查。
19代理企业的歇业、破产的清算事务。
20接受委托,办理其他非诉讼的法律事务。
从工作的点滴体会中,我们来谈谈非诉讼业务。
一、律师非诉讼业务概述(一)律师非诉讼业务的概念律师非诉讼业务是一块非常大的业务。
首先,我们要明晰诉讼案件的定义,广义上的诉讼案件是指那些进入法院审理程序和仲裁机构仲裁程序的案件,相反,非诉讼案件是指除当事人之外没有第三人参与案件处理的案件。
他的特点就是不与法院和仲裁委员会发生司法意义上的联系,此外,无独立于当事人之外的第三人对纠纷做出具有强制意义的裁决。
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尽职调查工作指引
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尽职调查工作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指导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尽职调查工作,提高尽职调查工作质量,根据《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尽职调查是指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以下简称管理人)勤勉尽责地通过查阅、访谈、列席会议、实地调查等方法对业务参与人以及拟证券化的基础资产进行调查,并有充分理由确信相关发行文件及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的过程。
本指引所称业务参与人,包括原始权益人、资产服务机构、托管人、信用增级机构以及对交易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交易相关方。
第三条本指引是对管理人尽职调查工作的一般要求。
凡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事项,不论本指引是否有明确规定,管理人均应当勤勉尽责进行尽职调查。
第四条管理人应当根据本指引的要求制定完善的尽职调查内部管理制度,建立健全业务流程,并确保参与尽职调查工作的相关人员能够恪守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专业胜任能力。
第五条对计划说明书等相关文件中无中介机构出具专业意见的内容,管理人应当在获得充分的尽职调查证据材料并对各种证据材料进行综合分析的基础上进行独立判断。
对计划说明书等相关文件中有中介机构出具专业意见的内容,管理人应当结合尽职调查过程中获得的信息对专业意见的内容进行审慎核查。
对专业意见有异议的,应当要求中介机构做出解释或者出具依据;发现专业意见与尽职调查过程中获得的信息存在重大差异的,应当对有关事项进行调查、复核,并可聘请其他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服务。
第二章尽职调查内容及要求第一节对业务参与人的尽职调查第六条对业务参与人尽职调查的主要内容包括业务参与人的法律存续状态、业务资质及相关业务经营情况等。
第七条对特定原始权益人的尽职调查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基本情况:特定原始权益人的设立、存续情况;股权结构、组织架构及治理结构;(二)主营业务情况及财务状况:特定原始权益人所在行业的相关情况;行业竞争地位比较分析;最近三年各项主营业务情况、财务报表及主要财务指标分析、资本市场公开融资情况及历史信用表现;主要债务情况、授信使用状况及对外担保情况;对于设立未满三年的,提供自设立起的相关情况;(三)与基础资产相关的业务情况:特定原始权益人与基础资产相关的业务情况;相关业务管理制度及风险控制制度等。
从事公开发行证券业务尽职调查工作准则(律师)
从事公开发行证券业务尽职调查(律师)为贯彻落实《证券法》的相关规定,提高律师从事公开发行证券业务质量,规范律师的尽职调查工作,制定了《律师从事公开发行证券业务尽职调查工作准则》,现予以发布,具体内容如下: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第三章发行人的主体资格第一节发行人的设立第二节发行人的股权演变第三节发行人的合法存续第四节发行人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第五节内部职工股、职工持股会等有关问题第四章发行人的独立性第五章发行人的业务第六章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第七章发行人的主要资产第八章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第九章发行人的公司治理及规范运作第一节发行人的公司章程第二节发行人的组织结构及运行第三节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第十章财务与会计第十一章发行人的税收和补贴第十二章发行人的环境保护第十三章发行人的劳动和社会保障第十四章发行人的募集资金运用第十五章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第十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指导律师事务所及律师(以下简称“律师”)从事公开发行证券业务的尽职调查工作,提高尽职调查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本准则所称尽职调查是指律师为确认拟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是否符合《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定条件,以及为确认律师在发行人公开发行证券过程中所出具法律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及完整性,对发行人的法律事项及信息进行全面调查、核查和验证,并对发行人法律事项充分披露的过程。
第三条本准则主要针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 )的工业企业的基本特征制定,律师应当在参照本准则基础上,根据发行人的行业、业务、融资类型不同,在不影响尽职调查质量前提下调整、补充、完善尽职调查工作的相关内容。
第四条本准则是对律师尽职调查工作的一般要求,不论本准则是否有明确规定,凡涉及发行条件或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法律事项,律师均应当勤勉尽责地进行尽职调查。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2010〕33 号现公布《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二一年十月二十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律师事务所及其指派的律师从事证券法律业务,保障执业质量,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1号),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律师事务所及其指派的律师从事证券法律业务开展核查和验证(以下简称查验)、制作和出具法律意见书等执业活动,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律师事务所及其指派的律师,应当按照《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本规则的规定,进行尽职调查和审慎查验,对受托事项的合法性出具法律意见,并留存工作底稿。
第四条律师事务所及其指派的律师从事证券法律业务,应当运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和能力,依据自己的查验行为,独立作出查验结论,出具法律意见。
对于收集证据材料等事项,应当亲自办理,不得交由委托人代为办理;使用委托人提供材料的,应当对其内容、性质和效力等进行必要的查验、分析和判断。
第五条律师事务所及其指派的律师对有关事实、法律问题作出认定和判断,应当有适当的证据和理由。
第六条律师从事证券法律业务,应当就业务事项是否与法律相关、是否应当履行法律专业人士特别注意义务作出分析、判断。
需要履行法律专业人士特别注意义务的,应当拟订履行特别注意义务的具体方式、手段、措施,并予以落实。
第七条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应当建立、健全内部业务质量和执业风险控制机制,确保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内容真实、准确、完整,逻辑严密、论证充分。
第二章查验规则第八条律师事务所及其指派的律师对受托事项进行查验时,应当独立、客观、公正,遵循审慎性及重要性原则。
第九条律师事务所及其指派的律师应当按照《管理办法》编制查验计划。
查验计划应当列明需要查验的具体事项、查验工作程序、查验方法等。
查验工作结束后,律师事务所及其指派的律师应当对查验计划的落实情况进行评估和总结;查验计划未完全落实的,应当说明原因或者采取的其他查验措施。
新三板律师业务指引:新三板上市条件、流程及律师尽职调查报告
新三板律师业务指引: 新三板上市条件、流程及律师尽职调查报告2014-05-06智飞律师微网站一、新三板的含义三板市场起源于2001年"股权代办转让系统", 最早承接两网公司和退市公司, 称为"旧三板"。
2006年, 中关村科技园区非上市股份公司进入代办转让系统进行股份报价转让, 称为"新三板"。
新三板是国务院批准的全国性股份报价转让市场, 它利用代办股份转让系统解决非上市公司存量股份的转让及交易问题, 并于2006年1月在深交所正式挂牌启动。
在2013年1月16日,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新三板”)在京设立, 是建设多层次资本市场的标志性事件。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 重新修订了原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的挂牌条件, 明确规定了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五大条件。
三、新三板上市的具体要求(一)“依法设立且存续满两年。
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 存续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1、公司依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并已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申报挂牌时, 要依法存续, 经过年检程序。
(1)公司设立的主体、程序合法、合规;(2)公司股东的出资合法、合规, 出资方式及比例应符合《公司法》相关规定。
以知识产权作为出资在实务操作中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a、出资的无形资产所有权问题, 是否为职务发明;b、出资(财产转移过户)的程序是否合法有效;c、出资的比例是否符合设立时《公司法》的规定。
2006年新《公司法》修订后, 无形资产的比例可以达到注册资本的70%;d、出资资产的评估报告是否适当, 评估价值是否真实合理;e、无形资产与公司业务是否紧密相连, 是否后续对公司业绩做出贡献;f、无形资产的产权是否明晰, 是否存在潜在法律纠纷。
律师商业(非诉讼业务)尽职调查报告范文
律师商业(非诉讼业务)尽职调查报告范文篇一:律师从事的非诉业务都包括哪些律师从事的非诉业务都包括哪些?1代办专利、贷款、租金减免、商标注册、产品生产和商品进出口许可证等申请、申报、申领手续。
2代办企业、联营组织的筹建、开业、歇业、变更经营范围和注册资金等工商登记事务。
3代办财产投保、交付保险金、转移保险代位权、请求保险赔偿金等事务。
4代办财产租赁、抵押、借用、赠与、信托、寄售等事务。
5代办股票、债券的发行、认购事务。
6、出具各种法律意见书和建议书。
7接受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者公民个人委托,担任法律顾问,办理有关法律事务。
8接受委托,代理贸易、投资、知识产权、证券金融、税务、保险、房地产证券金融、税务、保险、海事海商等民事、经济活动中的法律事务。
9接受委托,代理参加调解、仲裁活动。
10接受委托,担任民事特别程序中的非诉讼案件、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以及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申请人的代理人。
11接受委托,担任判决生效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当事人的申诉代理人。
12接受委托,代理申请行政复议。
13接受委托,担任劳动教养案件被先行羁押人的代理人。
14提供法律咨询,代写法律文书。
15代理在报刊、广播、电视等公开场合对某项法律事件或法律行为发表声明,表明立场、态度和观点16接受当事人或法人的申请,对某项法律事件或行为进行见证。
17代办市场、商品信息及企业资信的调查事务。
18代办经济民事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各类事务本书的审查。
19代理企业的歇业、破产的清算事务。
20接受委托,办理其他非诉讼的法律事务。
从工作的点滴体会中,我们来谈谈非诉讼业务。
一、律师非诉讼业务概述(一)律师非诉讼业务的概念律师非诉讼业务是一块非常大的业务。
首先,我们要明晰诉讼案件的定义,广义上的诉讼案件是指那些进入法院审理程序和仲裁机构仲裁程序的案件,相反,非诉讼案件是指除当事人之外没有第三人参与案件处理的案件。
他的特点就是不与法院和仲裁委员会发生司法意义上的联系,此外,无独立于当事人之外的第三人对纠纷做出具有强制意义的裁决。
某律师证券法律业务执业尽职调查指引
律师集团证券法律业务尽职调查指引目录第一章总则 (2)第二章尽职调查的基本原则 (3)第三章尽职调查的查验方式 (4)第四章证券法律业务尽职调查的必备内容 (10)第一节本次发行及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11)第二节发行人发行股票的主体资格 (11)第三节本次发行及上市的实质条件 (12)第四节发行人的设立 (34)第五节发行人的独立性 (36)第六节发起人和股东 (37)第七节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 (39)第八节发行人的业务 (45)第九节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49)第十节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53)第十一节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57)第十二节发行人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59)第十三节发行人公司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60)第十四节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61)第十五节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63)第十六节发行人的税务 (65)第十七节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66)第十八节发行人募股资金的运用 (68)第十九节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 (71)第二十节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72)第二十一节发行人招股意向书法律风险的评价 (73)第二十二节结论意见 (73)第五章工作底稿的制作及保存 (74)第六章附则 (75)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XX律师集团各办公室及其指派的律师从事证券法律业务活动中的执业行为,完善法律风险防范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12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1号)、《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证监会、司法部公告[2010]33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尽职调查指引(以下简称“本指引”)。
证券行业工作中的投资银行业务流程
证券行业工作中的投资银行业务流程在证券行业工作中,投资银行业务是一项重要且复杂的工作。
投资银行在公司并购、资本市场发行、资本结构优化等方面发挥着关键作用。
本文将详细介绍证券行业工作中投资银行业务的流程。
一、项目策划阶段投资银行业务的第一步是项目策划阶段。
在这个阶段,银行与客户进行初步接触,了解客户需求并评估项目可行性。
投资银行会与客户进行详细沟通,收集相关企业和行业信息,制定项目方案和工作时间表,同时进行初步市场调研和风险评估。
二、尽职调查阶段在项目策划阶段结束后,投资银行将进入尽职调查阶段。
这个阶段的主要目标是对相关公司和行业进行全面的尽职调查。
投资银行会与客户签署尽职调查协议,并组织团队对公司的财务、法律、运营等各个方面进行深入调查和分析。
此外,投资银行还会进行市场调研、竞争对手分析等,以全面评估项目的风险和潜力。
三、估值和定价阶段尽职调查阶段完成后,投资银行将进入估值和定价阶段。
在这个阶段,银行会对项目进行估值,确定合理的定价范围。
投资银行将根据市场情况、公司财务状况和竞争对手情况等因素,利用财务模型和投资分析进行估值,以确定合理的交易价格。
四、协商和合同签署阶段在估值和定价阶段完成后,投资银行与客户将进入协商和合同签署阶段。
投资银行与客户进行深入的交流和协商,商讨详细的合作事项,并最终达成一致意见。
双方将签署合作协议或者合同,明确各方责任、权益和合作期限等。
五、交易执行阶段协商和合同签署阶段完成后,投资银行将进入交易执行阶段。
在这个阶段,银行将与相关各方(如公司、律师、会计师等)合作,进行交易的实际操作和执行。
投资银行将负责资金筹措、交易结构设计、交易文件的准备和审核等工作,并协助客户完成各项程序。
六、后续管理阶段交易执行阶段完成后,投资银行将进入后续管理阶段。
在这个阶段,银行将协助客户进行并购整合、资金使用规划、业务发展等后续工作。
投资银行会与客户保持密切的联系,提供相关咨询和帮助,确保交易的顺利进行和客户的利益最大化。
ipo律师工作报告
ipo律师工作报告律师从事IPO业务流程指引A股IPO项目业务流程指引为了提升律师经办A股IPO项目的业务水平,提高工作效率,保证法律服务质量和防范业务风险,特制定本业务流程指引,供参照执行。
本指引以有限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再申请IPO的项目类型为例而编制,律师介入项目的时间是在公司改制之前。
此为当前实务中最常见的情况。
如果项目类型有差异,或者律师在较晚的时间才介入项目,经办律师应参照本指引的相应要求对业务流程进行合理安排。
一、前期对项目概况及重大问题的调查与了解项目承接前,在与发行人的接洽过程中,律师应对项目概况进行了解,特别应就项目存在的重大问题与发行人、其他中介机构作较充分的沟通,进而对项目的可行性、风险因素和是否承办该项目作出判断。
项目承接后,经办律师在进场初期,首先应尽快完成对项目概况及可能存在的重大问题的调查与了解。
此阶段需要调查、了解的主要事项包括:1. 发行人的历史沿革概况、注册资本形成过程,是否存在重大法律瑕疵;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关联公司的股权架构概况;2. 发行人从事的主营业务,发行人的收入、利润情况及市场地位;发行人所属行业的产业政策、环保政策及其他重要的行业监管政策;发行人的业务模式及其形成过程、行业惯例,业务模式的合法性、可持续性及重大风险;业务体系的独立性和完整性,和重要客户、经销商、供应商的关系;发行人涉及的业务资质、许可的取得情况;3. 发行人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基本情况,实际控制人个人是否曾受到刑事处罚或发生过严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实际控制人及核心技术人员与原任职单位是否存在重大商业秘密纠纷及潜在风险;实际控制人及主要管理人员的变化情况;4. 发行人与关联人之间的业务关系和主要关联交易情况(包括资金往来);同业竞争情况;5. 发行人拥有或使用的主要资产的权属状况,特别是主要生产经营使用的土地、房产;特许经营权的取得情况;对于特别依赖于专利保护的公司,应关注专利权属情况、取得过程,和相关方的约定和安排;6. 发行人过往涉及的重大处罚情况;是否存在尚未了结的或者较可能发生的重大诉讼、仲裁、政府调查案件,或者媒体曝光事件;7. 发行人已采取的环保措施是否合规,是否曾受到处罚。
证券业务律师尽职调查指引
十二、定向募集公司
1、是否符合证监会审核标准第13号备忘录的要求?
2、如有不符合的情形,是否在尽职调查报告中列明?
十三、劳动和社保
1、是否审查公司劳动合同?
2、劳动合同中是否有不符合相关规定之处?
3、是否按规定缴纳社保基金?社保基金是否独立开户?
8、发起人或股东以及实际控制人目前是否依法存续?
9、主要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近三年是否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10、是否核查公司重要子公司的全部材料?
三、主要财产
1、是否核查公司拥有的房产情况?
2、是否核查公司拥有的土地使用权情况?
3、是否核查公司拥有的商标情况?
4、是否核查公司拥有的专利权情况?
5、公司拥有专有技术情况是否核查并在尽职调查报告中列明?
2、如有,是否符合相关规定,是否已履行必要的法律手续?
八、公司的税务
1、所执行的税种、税率是否符合现行法律、法规的要求?
2、公司是否享受财政补贴、税收优惠等政策?如有,该政策是否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3、近三年是否存在被税务部门处罚的情形?
4、是否到主管国税和地税部门进行核查并由其出具意见?
九、公司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律师事务所公司证券业务
尽职调查工作报告格式指引
第一部分企业基本情况
公司全称:
英文名称:
注册地址:
法人代表:
注册资本:
实收资本:
经营范围:
行业种类:
营业期限:
联系人员:
公司电话:
公司传真:
邮政编码:
公司网址:
电子信箱:
尽职性调查报告8篇
尽职性调查报告8篇(经典版)编制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核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批人:__________________编制单位:__________________编制时间:____年____月____日序言下载提示:该文档是本店铺精心编制而成的,希望大家下载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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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券商尽职调查工作指引(试行)-中国证券业协会
附件主办券商尽职调查工作指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指导主办券商做好对拟与退市公司进行股份臵换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尽职调查工作,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尽职调查是指主办券商遵循勤勉尽责、诚实信用的原则,通过实地考察等方法,对拟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的公司进行全面调查,以有充分理由确信推荐挂牌备案文件真实性的过程。
第三条主办券商应按照本指引的要求,认真履行尽职调查义务。
除对本指引已列示的内容进行调查外,主办券商还应对推荐挂牌备案文件中涉及的、足以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大事项进行调查。
主办券商认为必要时,可附加本指引以外的其他方法对相关事项进行调查。
第二章基本要求第四条主办券商应针对每一公司设立专门的项目小组,负责尽职调查等工作。
第五条项目小组由主办券商内部人员组成,至少为三人。
项目小组成员均需取得证券业从业人员执业证书,其中具有注册会计师资格的人士、律师资格的人士和行业分析师至少各一名。
上述行业分析师应具有公司所属行业相关专业知识,在最近十二个月内持续关注该行业,并在最近六个月内发表过行业研究报告。
最近三年内有违法、违规记录的,不得成为项目小组成员。
第六条主办券商应在项目小组中指定一名负责人。
负责人需具备三年以上投资银行业务经历,且具有主持境内外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或者上市公司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主承销项目,或者参与推荐公司挂牌项目任意两个以上的经历。
第七条项目小组成员不得同时参与两个以上项目。
第八条项目小组成员应遵守有关保密制度,不得利用内幕信息直接或间接为主办券商、本人或他人谋取利益。
第九条尽职调查方法包括但不限于:(一)与公司管理层(包括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下同)交谈;(二)列席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会议;(三)查阅公司营业执照、公司章程、重要会议记录、重要合同、账簿、凭证等;(四)实地察看或监盘重要实物资产(包括物业、厂房、设备和存货等);(五)通过比较、重新计算等方法对数据资料进行分析,发现重点问题;(六)询问公司相关业务人员;(七)听取公司核心技术人员和技术顾问以及有关员工的意见;(八)与注册会计师、律师密切合作,听取专业人士的意见;(九)向包括公司客户、供应商、债权人、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工商部门、税务部门、同行业公司等在内的第三方就有关问题进行广泛查询(如面谈、发函询证等);(十)取得公司管理层出具的、表明其提交的申请挂牌文件内容属实且无重大遗漏的声明书等。
全面注册制下证券公司“勤勉尽责”认定研究
聚焦改革·助力发展全面注册制下证券公司“勤勉尽责”认定研究随着金融环境深刻变化,资本市场改革开放不断深化。
近年来,证券市场虚假陈述案件中证券公司作为中介机构责任承担的案件明显增多,对资本市场和证券公司业务开展产生了一定影响。
证券公司应否承担责任及承担责任大小的关键在于“勤勉尽责”的认定,因此,有必要对证券公司在投行业务中勤勉尽责义务的认定做专门研究,从而总结分析,提出建设性意见,做到既保障投资者权益,又维护证券行业稳定。
全面注册制对勤勉尽责认定提出高要求我国资本市场注册制改革已全面推行,全面注册制改革坚持以信息披露为核心,证监会、交易所职责更加清晰,强监管态势下对欺诈发行、财务造假等违法违规行为的“零容忍”,能够更好督促中介机构归位尽责,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全面注册制改革过程中,司法判决对资本市场也具有一定的导向性影响。
近几年,司法机关加大了打击欺诈发行、财务造假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力度,对保护投资者利益具有重要作用。
比如五洋债案,在督促中介机构发挥资本市场“看门人”作用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但该案在司法界和行业也引发了较大的争议,主要是对于中介机构的勤勉尽责及过错承担上引发了一定的讨论。
2021年7月,证监会发布了《关于注册制下督促证券公司从事投行业务归位尽责的指导意见》,明确提到“各中介机构对各自出具的专项文件负责,对与本专业相关的业务事项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对其他业务事项履行普通注意义务。
”“证券公司对注册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进行全面核查验证,对其他中介机构的专业意见以‘合理信赖’为一般原则,对存在‘重大异常’‘前后重大矛盾’‘重大差异’等特殊情形进行调查、复核,对未引用其他中介机构专业意见的内容依法承担责任。
”2022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明确保荐机构、承销机构及证券服务机构等中介主张勤勉尽责的情形,即对于专业事项履行专业义务,对于非专业事项履行普通注意义务,在经过审慎核查、调查复核的基础上,排除职业怀疑,形成合理信赖。
投资尽职调查工作指引
尽职调查工作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指引所称的尽职调查是指公司投资团队的业务人员遵循勤勉尽责、诚信、客观、公正的原则,通过实地考察等方法,对项目进行全面调查,取得相关各方的资料,据此形成项目投资可行性报告的过程。
其目的是掌握项目的第一手材料,确保提交公司风控部和投资决策相关委员会审批的材料真实、简洁、明晰,为其决策奠定良好的基础,以有效地防范和控制风险。
第二章尽职调查工作基本要求和方法第二条各业务投资团队负责尽职调查工作。
每一个项目至少包括一名投资团队负责人以上人员作为项目的第一责任人,并实行项目AB角色双人参与制。
第三条尽职调查工作手段包括但不限于现场核查、法律文件审查、财务凭证审验、函证、人员询问笔录以及独立聘请会计师、律师和评估师等。
具体形式可为:3.1 与公司管理层(包括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下同)或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交谈;3.2 查阅、收集公司营业执照、公司章程、重要会议记录、重要合同、账簿、凭证等;3.3 实地察看重要实物资产(包括物业、厂房、设备和存货等);3.4 通过比较、重新计算等方法对数据资料进行分析,发现重点问题;3.5 询问公司相关业务人员;3.6 与注册会计师、律师密切合作,听取专业人士的意见;3.7 向包括公司客户、供应商、债权人、行业主管部门、同行业公司等在内的第三方就有关问题进行查询(如面谈、发函询证等)。
第四条尽职调查的对象包括但不限于用款方及其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保证人、资金运用项目及其所属行业、投资顾问等。
各投资团队应根据项目所属行业及公司特点,对相关风险点进行重点调查。
第五条应建立尽职调查工作底稿制度。
工作底稿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所实施的尽职调查工作。
其内容至少应包括公司名称、调查事项的时点或期间、计划安排、调查人员、调查日期、调查地点、调查过程、调查内容、方法和结论、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工作底稿还应包括从公司或第三方取得并经确认的相关资料,除注明资料来源外,调查人员还应实施必要的调查程序,形成相应的调查记录和必要的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