艺人合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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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编号:

XX文化艺术发展有限公司

专署艺员合约

生效日期: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至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日甲方:公司

公司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营业执照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公司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公司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艺人

艺员姓名:______________(中)_____________ (别名)

______________(英)_____________

性别: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方式: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紧急联络人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为配合公司行政运作及保持优良服务水准,请艺员细心阅读下列细则: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相关的法律、法规,按照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决定,甲方为乙方的经纪人。双方同意按照以下列条款签订经纪合同,并严格遵守。有关合同内容如下:

一、合同内容

1.甲方聘请乙方为公司签约艺人,在合同期间由甲方全权负责乙方涉及到出版、演出、广播、电视、广告、电影、录音、录象等与演艺有关的商业或非商业活动,以及与乙方公众形象有关的活动。

2.甲乙双方同意,进行独家排他性的各类演艺活动经营管理合作。根据本协议的约定甲方担任乙方的独家经营管理人(即独家经纪人)。

3.乙方是以自由身份与甲方签订本合同,乙方在与甲方签订本合同时,没有与其他单位或个人有约束个人职业选择的其他合同,也没有其他限制个人从事演艺活动的情形。

4.甲方作为乙方独家经纪人,代表乙方进行以下业务操作(详细业务见合同第四款):(1)电影,电视及舞台的演出和拍摄制作;

(2)演唱演出;创作,编排,制作音乐及唱片录制;

(3)所有已知和未知媒体上的广告及商业宣传,如:电视,报纸,电台,互联网等;

(4)出席参加的各类商务及公关活动;

(5)涉及乙方的个人形象,肖像权,名誉权,著作权的一切事务活动;

(6)其他一切可能会对甲乙双方的权益和收益产生影响的商业活动,公益活动,以及会对甲乙双方在公众和媒体产生影响的一切事务。

5.甲乙双方的合作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甲方独家代理和经营管理乙方在上述第4条款中所涉及各项内容的策划,包装,规划,安排,实施,对外合作,谈判签约,收益的获得等业务,以及对属于乙方的表演权,肖像权,著作权及其邻接权等派生的各种权益的转让和权利。

二、合作范围

甲乙双方前述合作的区域为全世界。

三、合作方式

1.本合约所列条款下合作的独家性和排他性。

2.甲乙双方所签订的本合约为独家排他协议,乙方未经甲方书面允许,不得与除甲乙双方以外任何第三方就本合约第一项第4条款中所涉及任何范围及内容进行任何形式上的合作,亦不得在未经甲方书面同意的前提下,自行行使和处置相关权利,进行业务安排及与第三方达成任何协议。

3.甲方可在本合约期限内为第三方提供类似服务,并且有权以许可,转让等方式与任意第三方共同享有和承担本协议下甲方所有或部分权利和义务。

四、合同期内,甲方应有的权利和应尽的义务

1. 甲方作为乙方世界范围内的独家经纪人,全权安排、组织和实施乙方在世界范围内的演艺事务、唱片事物及与上述事务相关的一切事务,并就上述演艺、唱片事务以甲方名义全权代表乙方与第三方缔结、修改、签订、执行相关的法律文件,并就上述演艺、唱片事务的所有部分,以甲方名义全权代表乙方进行各种活动,为乙方商讨及争取与演艺、唱片事务有关的最理想条件,并就上述演艺、唱片事务及与上述事务相关的一切事务,以甲方名义全权代表乙方在任何时候收取或接受在合同期限内的或合约期满后乙方另行授权甲方所签订的雇佣合同产生的所有收入。

“演艺事务”指各种形式的演艺活动,包括但不局限于下列任一或所有的各项:

(1)电视、电台、电影、广播、戏剧、音乐、舞蹈、广告、配音、展览、摄影、舞台、剪彩及公益或商场合活动参与、互联网及由于科技发展所产生的(包括现有的及今后将要开发的)与演艺娱乐活动相关的各类形式和各类表演形式;

(2)公开登台(包括但不限于演唱会、音乐会等各类型舞台演出等)或出席任何场合;

(3)音乐、广告、舞蹈、作词、作曲、改编及书籍等各类型的制作、创作活动;

(4)摄影写真、模特表演;

(5)网络下载及互联网上任何形式的娱乐活动;

(6)涉及乙方的个人形象,肖像权,名誉权,著作权的一切事务活动,包括但不限于乙方姓名、艺名、笔名、肖像、图像等(凡足以表彰乙方者)或文字(包括但不限于乙方及其它第三者之创作)使用于任何出版品或任何甲方认为有行销利益之有形或无形商品产品(包括但不限于衣服、配件、玩具、玩偶、游戏、软件等之平面、立体、影像等);;

(7)其他本条款未列明之任何有声、无声、影像或其它方式之演艺工作及相关宣传活动,一切可能会对甲乙双方的权益和收益产生影响的商业活动,公益活动,以及会对甲乙双方在公众和媒体产生影响的一切事务。

“唱片事务”指各种形式的但不局限于录音、录像制品的制作、出版、发行,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等影音唱片事务。

“雇佣合同”指乙方的劳务或乙方的劳务成果有关的合同。

2.在合约有限期限内,甲方负责乙方办理与演艺、唱片事务相关的活动的相关手续、许可证等有效文件,乙方须给予配合,其演艺、唱片等事务都有公司统一安排、备案。

3.合约有效期内,甲方为乙方录制一定数量的音像制品,并承担该音像制品的录制、发行费用。

4.甲方有权委托第三者负责乙方的唱片、演艺事务和宣传活动,并向委托人分享佣金。甲方和甲方指定的第三方有权免费使用乙方的肖像、本名、艺名(包括乙方获得公众知名度的其他任何名称)、照片、音像、笔迹、简历或其他引用来宣传的物品,乙方须积极全力配合,甲方已有权向第三方有偿或无偿转让其上述权限。

5.甲方拥有为乙方录制的音像制品的录音制作者权及著作权的全部邻接权,甲方拥有乙方为执行本合同和本合同项下所涉及的雇佣合同或服务合同而产生的知识产权。

6.甲方负责提供乙方从事唱片、演艺事务所需的演艺设备使用及材料费、造型(并为其设计形象)、摄像、宣传产品制作印刷、排练场地、演出活动中的交通费、雇佣演艺服务人员费,上述所购置物的所有权归甲方所有,其他费用经甲方事前同意的甲方负担,其他费用乙方自己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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