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我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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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制之完善

论我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制之完善

第9卷第4期2009年4月昆明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Journal o f K unm i ng U n i versity of Sc ience and T echno l ogy V o l 19,N o 14A pr 12009收稿日期:2009-03-18基金项目:云南省社科基金项目/云南建设国际国内河流上游生态屏障和补偿机制法律问题研究0(云宣通[2008]29号)阶段性成果.第一作者简介:宋蕾(1968)),女,江苏南京人,昆明理工大学副教授,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博士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环境法基本理论、环境资源法律和政策.论我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制之完善宋 蕾,秦天宝(武汉大学法学院,湖北武汉430072)摘 要:野生动物是自然生态环境中最活跃的部分,是自然生态系统的有机组成部分,是维系生态系统平衡的重要环节。

保护、发展和合理利用野生动物资源,对于维护生态平衡,改善自然环境,促进社会经济持续、稳定发展意义重大。

虽然我国1988年我国通过5野生动物保护法6,并于2004年进行了修改,但是野生动物保护依然是我国生物多样性保护的薄弱环节,因此有必要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制度。

关键词:野生动物;保护;法制;完善中图分类号:DF46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1254(2009)04-0027-06On W il d Animals Protecti on Legal Syste m i n Chi naSONG l e i,Q I N Ti a n -bao(L aw schoo l o fW uhan U niversit y,W uhan ,H ubei 430072,China)Abst ract :W ild A ni m a ls are the m ost active part of the natural ecosyste m s ,the or gan ic co m ponent of the e -cosyste m,wh ich m ainta i n an i m portant li n k i n the eco-ba lance .It is great si g n ificance to pr o tecti o n ,develop -m ent and rational utilization ofw ild ani m a ls .resources fo rm ai n tenance of eco-ba lance and i m prov ing the na-t ura l env ironm ent and pr o m o ti n g sustai n ab le socio-econo m ic ,deve l o pm ent and stab ility.A lthough Ch i n a adop-ted the /A ct o fW il d Ani m a ls Protection 0in 1988and rev ised in 2004,protection ofw il d life biod i v ersity conser -va ti o n i n China is still a w eak aspec.tK ey words :W ildlife ;Protection;The ru l e of la w ;Perfect一、引言我国的野生动物资源十分丰富,种类繁多,是世界生物多样性最多的地区之一。

我国野生动植物法律保护制度的适用和完善

我国野生动植物法律保护制度的适用和完善

228我国野生动植物法律保护制度的适用和完善杨丹妮作者简介:杨丹妮(1996—),女,汉族,山西省运城市。

研究生,民事诉讼法方向,西北政法大学。

(西北政法大学陕西西安710000)摘要:高速发展的经济水平和快速增长的人口数量,带来的环境问题日益严重,野生动植物数量锐减,野生动植物生存出现困境,甚至有些面临灭绝风险。

本文针对我国野生动植物保护存在的现实问题及面临的重大挑战,借鉴国内外法律制度及经验教训,提出解决上述问题的措施和意见,从而维护生态平衡和生态健康,促进我国野生动植物保护和可持续发展。

关键词:野生动植物;法律保护;公众参与制度一、引言我国是世界上物种最丰富的国家之一,拥有许多珍贵的野生动植物资源。

但是,我国现阶段的野生动植物保护存在野生动植物保护的立法体系不完善、野生动植物的保护范围过窄、侵害野生动植物的法律追责存在漏洞等问题。

高速发展的经济水平和快速增长的人口数量,带来的环境问题日益严重,野生动植物数量锐减,野生动植物生存出现困境,甚至有些面临灭绝风险。

物种多样性的减少和生态的不平衡最终影响人类自身的生存。

二、野生动植物保护在我国的法律适用问题(一)我国野生动植物保护中的立法与制度障碍1.立法体系和立法理念不完善在立法模式上,野生动物与野生植物是相互分离的,野生动物保护和野生植物保护比例严重不平衡。

保护野生动物的立法明显多于保护野生植物的立法。

在分级保护水平上,我国对野生动物的保护模式是按照动物濒危与珍贵的程度进行分层次分级别来管理的,这种保护模式在当时的社会条件下是合理的,因为可以集中精力与资源抢救最濒危的野生动物。

但是名录没有及时更新与调整,逐渐成为制约动物保护的一个因素,许多急需得到拯救的物种不在名录之内。

在立法理念上,我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在法律条文的最开始就明确提出了保护野生动物是为了能够更好的利用野生动物资源,其中的利用、出售等词语也显示出该法设立的出发点为经济利益而不是保护野生动物本身。

论我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律制度的完善

论我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律制度的完善

论我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律制度的完善作者:胡文娟来源:《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2018年第11期摘要:我国有着优越的自然条件,是野生动物资源特别丰富的国家之一。

但是由于人类对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的破坏与无节制开发利用,许多物种已然处于濒危或是灭绝的边缘。

通过对现阶段的野生动物保护立法进行全面梳理,剖析现行野生动物保护立法之不足,有针对性的提出完善建议,以求进一步保护我国野生动物资源。

关键词:野生动物保护法;栖息地;野生动物;建议一、我国野生动物保护现状我国拥有良好的自然条件,国土面积广阔,气候多样,形成了多样的生态系统。

我国现有6000多种脊椎动物,其中兽类有500种,鸟类有1200多种,爬行类有300多种,两栖类大约有接近300种,占世界范围内脊椎种类的10%左右,是世界上拥有野生动物种类最多的国家之一。

但是,随着人口迅速增长和经济快速发展,人类对自然资源的开发逐渐加大了强度,滥捕、滥食野生动物,非法买卖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现象严重,许多野生动物物种处于濒危状态,甚至达到面临灭绝的危险。

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

一是经济发展,随着经济社会的进步发展,人口激增,人类对自然资源的需求量日益增大,过度占用耕地、森林、填海造陆等现象严重,野生动物赖以生存的栖息地也因此遭到破坏。

二是环境污染,工业的发展带来了各类污染,但人类的环保意识欠缺、环保措施滞后,使得野生动物栖息地的环境也遭到污染破坏,面临着严重威胁。

当前,我国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法律保护体系主要是由《野生动物保护法》及相关配套的法律法规组成。

我国新修改并于2017年1月1日起实施的《野生动物保护法》,系统地从野生动物(主要是陆生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保护、野生动物管理、法律责任等方面对野生动物保护作出了规定,将擅自从事破坏野生动物栖息地的行为确立为违法。

《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与《“三有动物”保护名录》分别列举了法律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的具体门类、品种,为法律实践活动提供了依据。

野生动物保护与管理的不足及完善建议

野生动物保护与管理的不足及完善建议

野生动物保护与管理的不足及完善建议野生动物保护与管理是一项涉及生态、环境、法律、经济和社会等多方面因素的复杂工作。

虽然我国已经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来保护野生动物,但在实际操作中仍存在一些不足之处。

本文将对我国野生动物保护与管理中的不足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

一、不足之处1. 法律法规体系不完善虽然我国已经制定了《野生动物保护法》、《森林法》、《草原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但在实际操作中,部分法律法规仍存在漏洞和不足。

例如,对于野生动物的保护范围、保护措施、违法行为的处罚等方面的规定不够具体明确,给执法工作带来了一定的困难。

2. 野生动物栖息地破坏严重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野生动物栖息地受到越来越多的破坏。

森林砍伐、草原开垦、水电站建设等人类活动严重威胁了野生动物的生存环境。

3. 非法野生动物交易依然存在虽然我国政府采取了严厉的措施打击非法野生动物交易,但仍有一些不法分子为了利益,非法捕猎、贩卖、食用野生动物。

此外,一些非法野生动物交易从地下转向网络,监管难度进一步加大。

4. 公众野生动物保护意识不足尽管我国政府在野生动物保护方面做了大量的宣传工作,但仍有部分公众对野生动物保护的重要性认识不足。

在一些地区,滥捕滥杀野生动物、食用野生动物的现象仍然存在。

5. 野生动物保护管理体制不完善我国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涉及多个部门,如林业、渔业、农业等。

在实际工作中,部门之间的职责划分不清晰,协调配合不顺畅,导致野生动物保护工作效果不佳。

二、完善建议1. 完善法律法规体系针对现有法律法规中存在的不足,应当进一步完善法律法规体系。

明确野生动物保护的范围和标准,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提高法律的威慑力。

2. 加强野生动物栖息地保护政府应加大对野生动物栖息地的保护力度,严格审批涉及野生动物栖息地的项目,确保野生动物的生存环境得到有效保护。

3. 严厉打击非法野生动物交易政府应继续加大对非法野生动物交易的打击力度,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环节的监管,切断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链条。

我国动物保护立法反思与完善

我国动物保护立法反思与完善

我国动物保护立法反思与完善一、本文概述本文旨在深入探讨我国动物保护立法的现状、存在的问题以及可能的完善路径。

动物作为地球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生存状况直接关系到生态平衡和人类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然而,我国在动物保护立法方面还存在诸多不足,如立法理念滞后、法律制度不健全、执法力度不够等,这些问题严重制约了动物保护工作的有效开展。

本文将首先回顾我国动物保护立法的历史演变,分析现有法律法规的优缺点。

在此基础上,结合国内外动物保护立法的成功经验,提出针对性的完善建议。

本文还将关注动物保护法的实施效果,探讨如何通过加强执法力度、提高法律意识等途径,确保动物保护立法得到有效执行。

本文的研究对于推动我国动物保护立法工作的完善具有重要意义,不仅有助于维护生态平衡和生物多样性,还能促进人类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本文的研究成果也将为相关领域的学术研究和实践工作提供有益的参考。

二、我国动物保护立法的现状近年来,我国在动物保护立法方面取得了一定的进步,但仍然面临许多挑战和不足。

我国动物保护法的法律体系已经初步建立,包括《野生动物保护法》《动物防疫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

这些法律法规在一定程度上规范了动物保护行为,为动物保护提供了法律保障。

然而,我国动物保护立法还存在一些问题。

法律法规的执行力度不够,一些违法行为仍然屡禁不止。

动物保护法律法规的体系还不够完善,一些新兴问题,如生态补偿、动物福利等尚未得到充分的法律保障。

动物保护法律法规的宣传普及程度还有待提高,公众的动物保护意识仍需加强。

因此,我国动物保护立法需要在多个方面进行完善。

一方面,要加强法律法规的执行力度,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确保法律法规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另一方面,要进一步完善动物保护法律法规的体系,将新兴问题纳入法律保障范围,提高动物保护法律法规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要加强动物保护法律法规的宣传普及,提高公众的动物保护意识,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动物保护的良好氛围。

刍论我国野生动物保护制度之完善

刍论我国野生动物保护制度之完善

刍论我国野生动物保护制度之完善我国是一个拥有丰富野生动植物资源的国家,而野生动物是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对维护生态平衡起着重要作用。

由于长期以来的资源开发、环境污染以及人类活动的影响,我国的野生动物数量逐渐减少,有些甚至濒临灭绝。

针对这一问题,我国也制定了相关的野生动物保护制度,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仍然存在着一些不足之处。

本文将从保护制度的完善着手,探讨我国野生动物保护制度的不足之处,并提出相应的改进建议。

我国的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需要进一步完善。

目前,我国的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包括《野生动物保护法》、《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实施办法》等,这些法律法规都对野生动物的保护作出了相应规定。

由于这些法律法规制定的时间较早,难免存在适用范围不够广泛、制度不够完善等问题。

需要对现有的法律法规进行修订,使之更加符合实际保护需要,增强可操作性和约束力。

我国的野生动物保护制度在执行过程中存在着监管不足的问题。

当前,虽然我国设立了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机构,但是由于资源有限、监管力度不够等原因,导致一些地方的野生动物保护工作并不到位。

一些地方存在着非法捕杀、非法贩运野生动物的情况,但是监管部门并没有采取有效的措施加以打击。

应当加大对野生动物保护工作的监督力度,加强对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使野生动物保护制度的执行更加严密。

我国的野生动物保护制度在宣传教育方面存在不足。

目前,一些地方对于野生动物保护意识的宣传教育还比较薄弱,导致很多人对于野生动物保护的重要性认识不足,甚至没有相应的保护意识。

这就需要加大对野生动物保护知识的宣传力度,提高公众对野生动物保护工作的关注度和参与度,使野生动物保护工作得到更好地推动和支持。

我国的野生动物保护制度需要加强对生态环境的保护。

野生动物的生存和繁衍需要一个良好的生态环境,但是当前我国的环境污染问题依然较为突出,给野生动物的生存带来了很大的威胁。

在做好野生动物保护工作的也需要加大对环境污染治理工作的力度,为野生动物创造一个更为适宜的生存环境。

论我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的修改

论我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的修改

曾有学者建议修改这一规定 ] 。《 物权法》 所涉及
的制 度往 往 是 对 社 会 经 济 政 治 有 重 要 影 响 的 , 《 野 生动物 保 护法》 的修 改 没有 必 要 在 资源 的所 有 权 制
度上 面花 费太 多 的 时 间 , 因为 这 本 身并 不 是 物 权 立

“ 野 生动物保护法 ” 的调整范 围
的立法宗 旨与前文已经提 到《 野生动物保护法》 的 立法宗旨并不完全一致。另外 , 从性质上 , 《 野生动
作者简介 : 魏德红 ( 1 9 8 1一 ) , 女, 满族 , 辽 宁西 丰人 , 吉林 大学博 士生, 研 究方 向为 国际经济法。

5 5・
物保护法》 是环境资源法 , 二者属于不 同的法 学分 类 。但是 , 必须 承认 , 二者 亦有交 叉 。关于 野 生动 物
在起 草 当 中 , 特别 提 到 如果 虐 待 动 物 可 能 会 受 到 刑
事 处罚 , 这 样 一 个 条 款 更 是 引起 了社 会 的关 注 。草
随着城 市家庭 饲养 各 种 宠 物 日益 增 多 , 引 发 的
各种 问题 和 纠纷也 随之 而来 。如何 将 宠物饲 养 纳入 有 效且被 饲养 者 乐 于 接受 的管 理 模 式 下 , 这 需要 对 相关 问题 加 以研 究 , 并 在 此基 础 上 出 台相应 的法 律
的就是现行的《 野生动物保 护法》 。该法第 3条笼 统地规 定野 生 动物 资 源 属 于 国家 所 有 , 国家 保 护依
法开 发利 用 野 生 动 物 资 源 的 单 位 和 个 人 的合 法 权 益 。这一 规定 确立 了野 生 动 物 资源 的 国家所 有 制 ,

我国动物保护立法完善探讨

我国动物保护立法完善探讨

我国动物保护立法完善探讨我国动物保护立法完善探讨动物保护是一个全球性的议题,近年来,我国也越来越重视动物保护工作,并进行相关的立法。

然而,目前我国的动物保护立法还存在一些不完善的地方,需要进一步加以探讨和改进。

首先,我国的动物保护立法主要集中在野生动物保护方面,对于其他动物保护相对较少关注。

因此,我们应加强家畜、宠物以及实验动物的保护立法。

在家畜方面,应制定相关法律来保障家禽、家畜的健康和生存权利,禁止虐待和乱杀;在宠物方面,应加强宠物的登记管理、主人的责任与义务等方面的立法,减少因人为因素导致的宠物流浪和虐待;在实验动物方面,应加强实验动物的保护,规范实验动物的使用和管理,避免不必要的实验和虐待现象。

其次,我国的动物保护立法需要进一步完善相关处罚制度。

目前我国的刑法中,对于虐待动物的处罚相对较轻,没有明确表明虐待动物是违法行为。

应当对虐待动物加大处罚力度,明确将虐待动物纳入法律的范畴,并加强执法力度,加大对虐待者的追责力度。

此外,应建立起完善的举报和监督机制,引导公众积极参与到动物保护的工作中来,并及时惩罚违法者。

同时,我们也应借鉴国际上一些先进的动物保护立法经验,与国际接轨。

比如,加强动物福利的立法,确保动物在饲养、运输和屠宰过程中不受虐待和痛苦;在科研方面,加强实验动物的保护,推行3R原则(替代、减少、改善),减少无必要的动物实验;在商业利用方面,加强对野生动物的保护,禁止商业捕捞和买卖濒危野生动物产品。

最后,动物保护立法需要与其他相关领域立法进行协调统一,形成完整的法律体系。

比如,环境保护、农业发展等领域的立法都与动物保护相关,应在立法过程中将动物保护纳入考虑范围,并与其他相关法律相互配合。

只有形成完善的法律体系,才能更好地保护动物的权益,推动动物保护事业的发展。

综上所述,我国的动物保护立法还需要进一步完善,加强家畜、宠物以及实验动物的保护,完善相关处罚制度,与国际接轨,与其他相关领域立法进行协调统一。

试论我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的完善

试论我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的完善

试论我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的完善作者:农安来源:《吉林农业》2014年第02期摘要:由于受经济利益趋使,许多不法分子非法捕猎残杀野生动物,严重威胁着野生动物的生存,许多野生动物物种濒临灭绝。

为保护野生动物,我国1988年制定了《野生动物保护法》,为中国的野生动物保护、为维持生态平衡起到了不可估量的作用。

但是,二十多年过去了,《野生动物保护法》无法适应日新月异的形势,修订《野生动物保护法》,深入推进野生动物保护工作成为了当务之急。

关键词:我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完善中图分类号:D9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4-0432(2014)-01-49-21野生动物保护具有重大意义保护野生动物对于人类健康、和谐、可持续发展有很重要的意义。

野生动物与矿物质、林木、风力、水力等一样,同样是自然资源的关键组成部分,野生动物有十分重大的经济、科学研究价值。

我们要保护野生动物,保护好生态、保护好人类自己,我们要使保护野生动物法制化,要着力逐步修改完善《野生动物保护法》,使《野生动物保护法》能够与时俱进,成为大家自觉的行为准则。

2目前我国野生动物保护法面临的严峻形势2.1人类对野生动物不当食用及药用泛滥我国在药用野生动物上也存在过多过滥的现象。

由于虎、豹、麝、熊等许多传统药源都已进入国家一级保护动物名录,因此我国近年来通过各种途径从国外进口了大量野生动物及其器官,还建设了数以百计的以龟蛇类加工、活熊取胆、活麝取香等为经营内容的药用养殖场,配方中含有野生动物成分的保健品日愈增多。

2.2目前野生动物保护法的立法主旨偏离重心《野生动物保护法》第1条规定了其立法目的为:为保护、拯救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保护、发展和合理利用野生动物资源,维护生态平衡,制定本法。

由此条规定我们得知,发展、合理利用野生动物资源,是我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的立法目的之一,保护野生动物只是手段,利用野生动物才是目的。

有学者指出:“该法过度强调野生动物作为资源的一面,这种…资源性‟实际上以社会经济价值为重点的论调,是…传统的以人类为中心‟的理念的体现。

论我国动物保护法律体系的完善

论我国动物保护法律体系的完善

论我国动物保护法律体系的完善【摘要】近年来,越来越多的虐待动物事件引起了全社会的广泛关注,人们在倡导建设法治国家和构建和谐社会的同时,对动物命运的关注已经成为关乎人们道德和良知的一个重要标准。

在世界各国纷纷出台动物福利法的今天,我国关于动物保护的法律体系无论从结构还是内容都还存在着很多问题。

本文根据动物保护的意义并借鉴其他国家动物保护立法的情况,对完善我国动物保护法律体系提出建议。

【关键词】动物保护基本法法律规制国情一、概述(1)动物保护的概念:动物保护,是指为了挽救濒临灭绝的物种或使动物个体免受伤害,由人类社会采取各种保护措施和手段,从而使动物得以安全、健康地生活和繁衍后代。

(2)完善动物保护法律体系的意义:完善动物保护法律体系是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

当代社会,和谐已经成为了全世界的共识。

人与自然和谐发展,势必要求我们在尊重人类生命的同时也要尊重动物的生命。

一个国家的文明程度可以从其对待动物的态度看出来,因此,作为一个法制国家,加强动物的立法保护是非常必要的;完善动物保护法律体系是顺应国际贸易规则的必然趋势。

自乌拉圭回合结束和世界贸易组织(wto)成立以来,“动物福利”潜在的贸易壁垒作用已经频频体现在国际贸易交往中。

近年来,wto绿色贸易壁垒就以“不合格”为由多次抵制我国的出口肉品,皮革制品等,如果我国仍不能对动物的生存状况给予足够重视,将会导致相关商品的国际贸易遭受巨大损失;完善动物保护法律体系是人类健康的重要保证。

从医学角度来看,关注动物保护在很大程度上也是关注人类自身的健康。

善待动物就是善待人类自己。

通过完善动物保护法,使动物养殖和屠宰等程序规范化、法制化,必然会对人类健康起到很好的保障作用;完善动物保护法律体系能够促进我国畜牧业的发展。

近年来,我国畜牧业迅猛发展,在追求数量的增长、集约化程度的提高和经济利润的同时,不能忽视畜产品质量和生态效益,健康养殖已经成为畜牧业发展的必然趋势;完善动物保护法律体系可以使动物保护有法可依。

野生动物保护法律体系之完善

野生动物保护法律体系之完善

法学迫坛2020年第6期野些动汤保"法律休系之完善□曹兴华(北京中医药大学,北京100029)摘要:野生动物群体有可能引发人类重大公共卫生风险,这一确证足以让我们重新思考人与野生动物之间关系,重新检视当前野生动物保护法律体系的妥适性。

从完善《野生动物保护法》及配套措施、关联立法、地方立法、紧急性立法四个方面检视目前我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律体系,其于立法目的、立法内容、立法配套等方面仍存在许多问题。

借鉴国际先进经验,我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律体系应重塑野生动物保护法律体系的理念构造,全面修正野生动物保护法的规范内容,及时更新野生动物保护法相关配套措施,系统修订野生动物保护关联立法,优化野生动物保护地方立法。

关键词:野生动物;动物保护;公共卫生;生物安全中图分类号:D922.68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7-8207(2020)06-0091-13收稿日期:2020-05-10作者简介:曹兴华{1983—),男,河南洛阳人,北京中医药大学法律系讲师,法学博士,研究方向为行政法、卫生刑法。

根据目前科学研究的证据,尽管新冠病毒宿主或中间宿主有很多可疑指向①,还不能确证新冠状病毒的传播与接触、交易、食用哪一具体野生动物具有确切关系。

但可以确定无疑的是野生动物群体有引发重大公共卫生风险的可能,而这一确证足以让我们重新思考人与野生动物之间的关系,⑴并重新检视当前野生动物保护法律体系的合理性。

实际上,不仅仅是新冠病毒与野生动物有关,人类的多数传染病都与野生动物有关。

据科学界现有的研究结果,人类约70%以上的新发传染病与野生动物有关。

⑵因此,全面检视野生动物保护法律体系迫在眉睫。

一、我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律体系问题检视(一)《野生动物保护法》及其配套措施检视《野生动物保护法》及其配套措施主要包括《野生动物保护法》《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以下简称《保护名录》)、《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以下简称《三有名录》)、《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名录》(以下简称《繁育名录》)、《国家畜禽遗传资源目录(征求意见稿)》以及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根据目前科学研究,新冠病毒自然宿主或中间宿主先后指向了蝙蝠、穿山甲、蛇、流浪狗等。

刍论我国野生动物保护制度之完善

刍论我国野生动物保护制度之完善

刍论我国野生动物保护制度之完善近些年来,我国野生动物数量日趋减少,生态环境持续恶化,野生动物保护问题也因此成为社会关注焦点。

为了保护我国丰富的野生动物资源,国家不断加强野生动物保护工作,并制定相关法律法规,但在野生动物保护制度上仍有不足之处,需要进一步加强完善。

首先,我们需要进一步强化野生动物保护意识。

野生动物保护意识的增强不仅是个人的责任,也是整个社会的责任。

应该加强对公众的宣传教育,引导人们增强野生动物保护意识,同时也应该对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非法狩猎等行为进行批判,形成全社会共同关注、共同参与的氛围。

其次,我们需要加强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的制定和执行。

我国已有不少涉及野生动物保护的法律法规,但在实际执行中,仍然存在监管不力、执法不到位的问题,需要加强力度。

同时,还应该加强对各地区、各部门之间野生动物保护工作的协调配合,进一步明确各相关部门的职责和权力,确保野生动物保护工作的高质量开展。

另外,我们还应该大力加强野生动物保护基础设施建设。

野生动物保护基础设施包括保护区建设、野生动物救护中心、数据监测和科研平台等,这些基础设施对于野生动物保护至关重要。

应该加大对这方面的投入和建设,不断提高基础设施建设水平,确保野生动物保护工作能够有效展开。

此外,我们还应该发挥科技的优势,提升野生动物保护的科技含量。

应该加强野生动物保护科技研发工作,研发出更加先进、实用的监测、识别、追踪等技术,有力保护我国的野生动植物资源。

综上所述,为了加强我国野生动物的保护工作,我们需要从多方面开展工作。

只有全社会共同关注、共同参与,不断加强野生动物保护工作的实施才能保护我国丰富的野生动物资源,让它们得以永续发展。

我国动物保护立法反思与完善

我国动物保护立法反思与完善

我国动物保护立法反思与完善一、概述动物保护立法,作为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体现,对于维护生态平衡、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具有不可或缺的作用。

随着公众对动物保护意识的不断提高,动物保护立法也逐渐受到重视并取得了一定进展。

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在动物保护立法方面仍存在诸多不足,亟待进一步完善。

我国动物保护立法在体系上尚不完善。

虽然已有《野生动物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但针对伴侣动物、实验动物等其他动物类别的保护法律尚显薄弱,导致这些动物在面临虐待、遗弃等问题时缺乏有效的法律保障。

动物保护立法在执法和司法实践中也面临诸多挑战。

执法力度不够,对于违法行为的打击和惩处不够严厉,导致一些人对动物保护法律置若罔闻另一方面,司法实践中对动物保护案件的处理存在一定困难,如取证难、定罪难等问题,影响了法律的有效实施。

我国动物保护立法在公众参与和宣传教育方面也有待加强。

公众对动物保护的认识和参与度直接影响立法的效果,而当前我国在动物保护宣传教育方面的投入和力度尚显不足,导致公众对动物保护法律的了解和认同度不高。

针对我国动物保护立法的现状和不足,有必要进行深入反思和完善。

通过构建完善的法律体系、加强执法和司法实践、提升公众参与度和加强宣传教育等多方面的努力,推动我国动物保护立法不断向前发展,为构建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美好未来贡献力量。

1. 动物保护的重要性动物保护的重要性,不仅体现在维护生态平衡和生物多样性上,更关乎人类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与文明进步。

动物是地球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们在食物链中扮演着不可或缺的角色。

每一种动物的存在都对维持生态平衡具有重要意义,它们的消失将导致生态系统失衡,进而影响到人类的生存环境。

保护动物就是保护我们赖以生存的家园。

动物保护有助于维护生物多样性。

生物多样性是地球生命体系的基石,它为人类提供了丰富的自然资源,包括食物、药物和生态服务等。

生物多样性也是人类文化和精神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丰富了我们的精神世界,提升了我们的生活质量。

刍论我国野生动物保护制度之完善

刍论我国野生动物保护制度之完善

刍论我国野生动物保护制度之完善我国野生动物保护制度一直是一个备受关注的话题。

近年来,随着社会发展和人们环保意识的提升,我国对野生动物保护的重视越来越高,也在不断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

与此我国野生动物保护制度还存在不少问题和不足之处,需要进一步完善和加强。

本文将从不同方面来刍论我国野生动物保护制度之完善。

我国野生动物保护制度的法律法规需要进一步完善。

当前我国的野生动物保护法律体系还比较薄弱,缺乏明确和具体的法规,导致野生动物保护工作的执行难度增加。

尤其是在野生动物的保护范围、保护措施、违法处罚等方面,现有法规仍然存在一定的不足。

需要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保护范围和保护措施,同时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以确保野生动物得到更好的保护。

我国野生动物保护制度的监管机制也存在问题。

目前,野生动物保护工作由多个部门负责,因此造成了监管工作的分散和不协调。

这就需要建立一个完善的野生动物保护监管机制,明确各相关部门的职责和权限,加强协调与合作,确保野生动物保护工作的顺利进行。

要加强对野生动物保护工作的监督和检查,对于违法行为要及时进行处罚和纠正,以保证野生动物得到有效保护。

我国野生动物保护制度在宣传和教育方面还有待加强。

当前,野生动物保护工作的宣传和教育力度还不够大,很多人对于野生动物保护的意识和知识不够。

需要加大对野生动物保护工作的宣传和教育力度,提高公众的保护意识和知识水平。

可以通过举办宣传活动、开展教育培训、编写相关读物等方式,提高公众对野生动物保护的关注和支持度,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的良好局面。

我国野生动物保护制度在资源投入和保护技术方面还需进一步加强。

当前,野生动物保护工作的资源投入还相对不足,导致野生动物保护能力不足。

需要加大对野生动物保护工作的资源投入,增加保护资金和物质支持,提高保护工作的能力和水平。

要加强对野生动物保护技术的研究和应用,推动科技创新,提高保护技术水平,确保野生动物得到更好的保护。

完善我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律制度的建议 毕业论文

完善我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律制度的建议  毕业论文

内容提要野生动物是自然生态系统中重要的组成部分,也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重要自然资源。

保护野生动物资源,对于保护生物多样性、改善生态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和文化的可持续发展意义重大。

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快速发展,我国野生动物生存环境遭到严重破坏,过度狩猎、栖息地丧失和贸易驱动,使野生动物生存受到严重威胁。

现在,我们必须清醒地认识到未来社会将奠基于对自然资源包括野生动物资源的有效管理、深层开发和持续利用之上,我们需要从法制和理性两方面慎重思考和妥善处理野生动物所面临的生存危机。

当今世界,野生动物保护越来越受到世界各国的普遍关注,如何实现野生动物保护和发展经济的协调统一,从而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统一已成为亟需解决的问题。

从国内外实践来看,具有健全的法律制度对野生动物保护有着非常重要而又不可替代的作用。

利用法律来保护野生动物已成为一种国际趋势,很多发达国家制定了一系列相关完备的野生动物保护法律制度。

我国在野生动物保护立法上也取得了巨大成效,初步构建起了野生动物保护法律体系,但仍存在一些问题,有待完善野生动物保护立法。

从当前野生动物保护现状看,保护形势严峻,各种破坏野生动物的现象层出不穷,正在将野生动物推向濒危甚至灭绝的边缘,我国现行的野生动物保护法律制度的局限性越来越突显。

本文基于上述背景,主要介绍了我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律制度现状、野生动物保护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以及如何完善我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律制度的立法建议等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我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律制度现状。

其中包括了我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律体系、野生动物保护刑事和行政方面的法律规定。

(二)我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

主要分析了我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律制度在野生动物保护范围、非法伤害、虐待、食用野生动物行为的法律缺失、立法处罚力度、栖息地保护、野生动物致害补偿、野生动物保护法与相关法律的协调关系、执法体制等存在的问题。

(三)完善我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律制度的建议。

中国动物保护立法存在的问题及完善

中国动物保护立法存在的问题及完善

中国动物保护立法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对动物的同情,自古有之。

而把对动物的同情变成公共事务,订立规则、法律去促进社会的实践,最早应当追溯到19世纪初的英国。

1822年,人道主义者理查·马丁提出的《禁止虐待动物法令》(“马丁法令”)是世界上首部防止人伤害动物的立法,它使虐待动物本身成为一种犯罪,从而大大改善了动物的福利。

进入20世纪,特别是在二战后的西方国家,伴随着各种社会思潮如女权运动、解放运动的发展,动物立法的道德动机也逐渐演化为尊重动物基本福利和权利的思想。

在强调人与自然和谐共处的年代,许多国家都强调以合理保护和利用动物为目的的动物福利法治。

然而,纵观中国走过的动物保护立法路,虽然取得了可喜的成绩,但总的来说动物保护立法并没有随着社会的进步而发展,立法的总体水平仍然停留在起始阶段,“动物福利”在中国一直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

因此,分析我国动物生存及福利立法存在的问题,提出完善和加强我国动物福利保护立法的建议将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理论意义。

一、我国加强“动物福利”立法的必要性对动物福利保护的历史经历了从最初的禁止虐待动物到关注普遍的动物福利,最后到广泛提倡动物福利立法保护的演变过程。

严格意义上的“动物福利”(animal welfare)一词,由美国人休斯于1976年提出,是指“农场饲养中的动物与其环境协调一致的精神和生理完全健康的状态”。

该词目前一般指维持动物生理、心理健康和其正常生长所需要的一切事物。

需要说明的是,目前被国际社会所广泛承认的动物福利观念,并不是指我们不能利用动物,而是指应该怎样合理、人道地利用动物,指要尽量保证那些为人类做出贡献和牺牲的动物,享有最基本的人道对待。

通俗地讲,就是在动物的繁殖、饲养、运输、表演、实验、展示、陪伴、工作、治疗和捕杀过程中,要尽可能地减少其痛苦,不得使其承担不必要的痛苦、伤害和忧伤。

国际上,动物福利的观念经过发展,已经被普遍理解为由五个基本要素构成(亦称为“5个F”、“五大自由”、或“五项标准”),即:(1)为动物提供适当的清洁饮水和保持健康及精力所需要的食物,使动物不受饥渴之苦(免受饥饿的自由);(2)为动物提供适当的房舍或栖息场所,能够舒适地休息和睡眠,使动物不受困顿不适之苦(生活舒适的自由);(3)为动物做好防疫,预防疾病和给患病动物及时诊治,使动物不受疼痛、伤病之苦(免受痛苦、伤害和疾病的自由);(4)保证动物拥有良好的条件和处置(包括宰杀过程),使动物不受恐惧和精神上的痛苦(免受恐惧和不安的自由);(5)为动物提供足够的空间、适当的设施以及与同类动物伙伴在一起,使动物能够自由表达正常的习性(免受身体热度不适的自由;表达所有自然行为的自由)。

我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建议

我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建议

•40•我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建议何庚羲(昆明理工大学 法学院,昆明 650500)引言当前大量的开发利用活动,使人类的生产生活边界不断扩张,侵袭、干扰野生动植物物种及其栖息地,导致生物多样性不断丧失,环境问题不断爆发,却是不争的事实。

当前社会各界呼吁《野生动物保护法》修订的声音层出不穷。

有人建议修法应该全面禁止野生动物的非法贸易、食用。

有人呼吁法律进一步厘清野生动物的定义,从而确定该法的保护范围。

还有的认为应当对野生动物进行分类管制等。

2020年2月10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拟将《野生动物保护法》的修订列入2020年度立法工作计划,凸显国家对这一问题的重视。

一、我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存在的问题就目前来看,我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主要存在以下问题:(一)野生动物的概念界定存在不足现行《野生动物保护法》的第二条第二款对野生动物进行了界定,“本法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是指珍贵、濒危的陆生、水生野生动物和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

”第二条的第三款、第四款是释义性规定。

现行《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陆生野生动物,是指依法受保护的珍贵、濒危、有益的摘 要:我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在不断完善的同时,也存在野生动物的概念界定存在不足;保护对象狭窄,且未实行分级分类保护;人工繁育行业的法律规定不健全;有关人工繁育以外的利用法律规定不完善等问题。

需要科学界定野生动物的概念,将谨慎原则纳入立法;扩大保护范围并实行分类分级保护;建立人工繁育许可证制度,规范人工繁育行业;健全法律规定,合理限制人工繁育外的其他利用。

关键词:《野生动物保护法》;野生动物;分类分级保护;人工繁育许可证制度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5462(2020)01-0040-05收稿日期:2020-03-23作者简介:何庚羲,女,云南红河人,昆明理工大学法学院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专业2018级硕士研究生。

试论我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的完善

试论我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的完善

我国现行 的《 野 生动物保护法 》 颁布于 1 9 8 8 年1 1 月8日, 是 建 护 , 才能保障该种资源得 以永续利用 。但是 , 一直以来这种注重保 护 的思 想受到过多 的强调 , 甚至于连本 法也 以“ 保护 ” 二 字命名 ,
而利用的观念却过少 。实际上 , 野生动物不仅需要保护 , 而且也需 要利用 。这种保护有余而利用不足 的思 想 , 往往导 致实践 中不但 利用不合理 , 而且保护也 不到位 。即使进行 了一定 的利用 , 也不能 保证真正 以利用来促进保护 。固然 , 这种重视保护 的传 统有其社 又具有一定的合理性 。 想或具体的规定上 , 还是 在立法的技术上都存在 一系列的问题亟 会历史原因 , 需改进。 比如 , 当时的野生动物 资源受到较严 重 的破 坏 , 资源种 类和 《 野生 动物保护法》 立法 中存在 的几个 主要问题 , 立法指导思 数量呈现下降的恶化趋势 。但是 ,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环境下 , 这 想落后 , 立 法的指导思想是 指立法者在创制法律 的过 程中所遵循 种 过于和片面注重 保护 的思想 已制约 了对 野生动 物的保 护 。例 的主导着 法律制 定 、 修改、 补充 、 完 善 以及废止 的思 想观念 或意 如 , 某些种类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 如扬子鳄等 ) 因 国家 的切 种群 已有 了很 大的发展 , 现 已不存 在该物 种濒危 或灭绝 识 。立法 的指导思想总是与该国在一定时期或阶段 的根本任务和 实保 护 ,
民营 科技2 0 1 7 耳第2 期
实践 ・ 思考
试论我国《 野生动物保护法》 的完善
赵 义
( 海城 市野 生动植物保 护管理站 , 辽宁 海城 1 1 4 2 0 0 ) 摘 要: 社会主 义市场经济体制 的进一步完善 , 现行的《 野 生动物保护法》 已越来越 不能适应 新时期 野生动物保 护和管理 工作 的需 要, 针 对该法 目前存在的主要 问题进行 了论述 , 并提 出了相应 完善的对策。 关键词 : 野 生动 物 保 护 法 ; 完善 ; 资 动物 的法律 。它对 于规范我 国野 生动物的保护和管理起到了重要作用 。但是 , 随着我 国野生动物 资源状况 的变化 和社 会经济 、 政治 、 法律 、 文化 等各方 面的发展 ,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进一步完善 , 这部法律 已越 来越不能适 应野生动物保护和管理工作的需要 , 因为该法不论在 立法指导思

刍论我国野生动物保护制度之完善

刍论我国野生动物保护制度之完善

刍论我国野生动物保护制度之完善我国作为拥有着丰富野生动物资源的国家,自古以来就有着保护野生动物的传统。

但是,随着时代的发展和工业化的加速,野生动物保护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挑战。

近年来,各地陆续出现了许多野生动物非法捕猎、非法交易活动,导致大量珍稀野生动物濒临灭绝甚至灭绝,这极大地威胁了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同时也损害了人与自然的和谐关系。

要解决这一问题,就需要完善我国的野生动物保护制度。

一、加强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的制定与完善制定、完善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是保护野生动物的首要任务。

我国现有的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虽然已经很多,但在实际保护野生动物的过程中还存在不少问题。

例如,对于野生动物的监管不够严格、处罚力度不够大、司法机关对非法猎捕行为处罚不坚决等。

因此,我们要完善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并致力于推进全面加强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的执行力度。

二、加强野生动物栖息地保护和生态系统保护野生动物的生存和繁衍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其生存环境。

而我国目前的保护工作主要是针对野生动物本身,对于野生动物栖息环境的保护却显得不够重视。

我们应该加强对野生动物栖息地的保护,建立完善的生态系统保护体系,保护野生动物的生存环境,以保证野生动物能够正常地生长、繁殖、迁徙和栖息。

三、加强野生动物种质资源保护和利用野生动物种质资源是野生动物保护的重要支撑。

但是,由于野生动物种质资源不能像农作物等一样大规模地生产,因此其保护和利用显得尤为重要。

我们应该加强野生动物种质资源的保护,并且积极探索野生动物种质资源的合理利用模式,以保证野生动物的种质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四、加强宣传教育,提高野生动物保护意识野生动物保护需要全民参与。

我们应该加大宣传教育力度,通过各种途径向公众普及野生动物的保护意识,使更多人意识到野生动物是宝贵的财富,应该得到保护。

要实现我国野生动物保护制度的完善,我们需要在以上四个方面加大努力。

在当前的环境下,加强野生动物保护,不仅是应对全球生物多样性丧失的压力和保护生态平衡的任务,更是实现可持续发展政策、维护人类安全的必要。

刍论我国野生动物保护制度之完善

刍论我国野生动物保护制度之完善

刍论我国野生动物保护制度之完善我国野生动物保护制度的完善是一个长期而艰巨的任务。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口的增加,野生动物的栖息地受到了严重的破坏,种群数量急剧减少,很多濒危物种甚至濒临灭绝的边缘。

为了保护野生动物,我国建立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但是在实际落实过程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导致野生动物保护工作并不完善。

本文将从野生动物保护制度的现状、存在的问题和解决途径等方面进行探讨。

我国的野生动物保护制度已经初步建立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果。

我国的野生动植物保护法是我们国家对野生动物保护的基本法律,该法律规定了野生动物的保护范围、保护措施、野生动物资源的可持续利用等内容,为野生动物保护提供了法律保障。

我国还建立了一系列相关的法规和政策文件,比如《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等,为野生动物保护工作提供了政策支持。

尽管我国的野生动物保护制度已经初步建立,但是在实际落实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立法制度尚不完善。

虽然我国已经有了相关的法律法规,但是在实际落实过程中存在着一些不足之处,比如法规之间的重叠、冲突,法规的执行力度不够等问题。

管理制度存在漏洞。

一些野生动物保护区的管理者缺乏专业知识和技能,导致管理工作效果不佳;野生动物保护区之间的协调合作不够,难以形成整体合力。

执法工作不到位。

一些地方的执法部门对于野生动物的保护重视程度不够,导致一些非法捕猎、盗猎现象时有发生。

监督机制不完善。

一些野生动物保护区的监督和评估工作不够完善,难以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我国的野生动物保护制度是需要不断完善和进步的。

只有通过加强法治建设、加强管理制度、加强执法工作和加强监督机制,才能够更好地保护我们宝贵的野生动植物资源,维护生物多样性平衡,为后代留下一个更加美好的生态环境。

希望我们的国家能够在野生动物保护方面取得更多的成就,为全球生物多样性保护事业做出更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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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我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的完善
试论我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的完善
摘要:由于受经济利益趋使,许多不法分子非法捕猎残杀野生动物,严重威胁着野生动物的生存,许多野生动物物种濒临灭绝。

为保护野生动物,我国1988年制定了《野生动物保护法》,为中国的野生动物保护、为维持生态平衡起到了不可估量的作用。

但是,二十多年过去了,《野生动物保护法》无法适应日新月异的形势,修订《野生动物保护法》,深入推进野生动物保护工作成为了当务之急。

关键词:我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完善
中图分类号:D9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4-0432(2014)-01-49-2
1野生动物保护具有重大意义
保护野生动物对于人类健康、和谐、可持续发展有很重要的意义。

野生动物与矿物质、林木、风力、水力等一样,同样是自然资源的关键组成部分,野生动物有十分重大的经济、科学研究价值。

我们要保护野生动物,保护好生态、保护好人类自己,我们要使保护野生动物法制化,要着力逐步修改完善《野生动物保护法》,使《野生动物保护法》能够与时俱进,成为大家自觉的行为准则。

2目前我国野生动物保护法面临的严峻形势
2.1人类对野生动物不当食用及药用泛滥
我国在药用野生动物上也存在过多过滥的现象。

由于虎、豹、麝、熊等许多传统药源都已进入国家一级保护动物名录,因此我国近年来通过各种途径从国外进口了大量野生动物及其器官,还建设了数以百计的以龟蛇类加工、活熊取胆、活麝取香等为经营内容的药用养殖场,配方中含有野生动物成分的保健品日愈增多。

2.2目前野生动物保护法的立法主旨偏离重心
《野生动物保护法》第1条规定了其立法目的为:为保护、拯救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保护、发展和合理利用野生动物资源,维护生态平衡,制定本法。

由此条规定我们得知,发展、合理利用野生动物
资源,是我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的立法目的之一,保护野生动物只是手段,利用野生动物才是目的。

有学者指出:“该法过度强调野生动物作为资源的一面,这种‘资源性’实际上以社会经济价值为重点的论调,是‘传统的以人类为中心’的理念的体现。

”应该说,正是这种立法宗旨上的偏差导致了我国野生动物保护出现较多问题。

2.3目前野生动物保护法缺乏关于外来物种入侵的相关规定
2005年以来,入侵我国的外来物种已达到400多种,其中,有50多种是国际自然保护联盟所公布的世界最具有威胁的外来生物。

但是我国没有专门对外来物种入侵进行限制和规范的法律,《野生动物保护法》中也没有有关限制和规范外来动物物种入侵的内容,这给物种多样的保护带来了困难。

2.4野生动物保护法关于狩猎的规定不完善,缺乏禁食野生动物的规定
在我国被列入濒危野生动物物种数量日益增多,呈现快速增长的态势。

原因是过度开发利用,特别是捕食过度,难以遏制。

在我国,关于破获滥捕滥杀滥食野生动物案件的新闻经常见诸报端。

正是人类无节制的口欲,推动了贩卖野生动物的暴利,才导致了这一屡禁不止的现象。

2.5目前野生动物保护法生境保护制度不完善
所谓的“生境”,是指生物体或生物种群自然分布的地方或地点,就是生物体或生物种群的生存环境。

野生动物的生境就是野生动物赖以生存的栖息地。

我国近年来大力发展经济,而环境保护制度不够完善,执法力度欠缺,于是出现了大量的滥垦、滥伐和围湖造田等不良行为,使野生动物的栖息地日益遭到破坏。

2.6商业渠道利用野生动物的政策漏洞多
除了食用及药用野生动物,在野生动物的其他经营方式上门槛也较低且监管不严。

近年来,各地大肆兴建各种野生动物园和海洋馆,不仅为盗猎野生动物尤其是国家级保护动物打开了一个新的出货渠道,通过野生动物园的名义进行大宗保护动物交易等已成为新的违法动向,甚至一些自然保护区在“经济自养”的压力下也参与其中。

2.7对违法行为的惩戒措施力度欠缺
我国的《野生动物保护法》,对于限制、制止虐待野生动物等不良行为,欠缺明确规定。

在我国,几乎所有动物园里的野生动物只是被当成旅游资源或观赏物而关在笼子里,备受虐待,有关虐待野生动物的报道并不少见。

消费野生动物行为在我国也是非常普遍,食用、药用野生动物已然是一种习惯,严重地破坏了野生动物资源,但是,对于这些不良行为我国却缺乏相应的法律约束。

3修改完善《野生动物保护法》,深入推进野生动物保护工作的若干建议
3.1坚持“保护第一”,遵循四项原则
在拟定野生动物保护法规的修订原则时应将野生动物保护用公益事业的标准来对待,法规的出发点应该有利于杜绝少数消费者和某些行业滥用野生动物的陋习,养成与时俱进的健康的饮食文化。

综合以上几点,建议《野生动物保护法》修订时应坚持“保护第一”的理念,并遵循以下四项基本原则:一是有利于生态保护,即保护野生动物主要是考虑生态效益、考虑生态平衡的需要;二是有利健康共处,即有利于人类和野生动物在生态系统中的和谐、健康共处;三是有利于科技进步,即对野生动物的利用应该集中于对其生物多样性效益的科研开发上;四是有利于移风易俗,即应该强调养成科学、健康的野生动物利用观念。

3.2完善保护内容,增加外来物种入侵条款
我国对于外来物种入侵没有进行立法限制和完善,而不少外来物种的强势生命力一直在威胁着我过土生土长的野生动物的生存,这对我国野生动物物种多样性的保护是非常不利的,我们必须要立法应对,可以在《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增加规定:对于非本地产动物的野生动物,如果它有可能危害到本地野生动物的生存,或者有可能破坏本地野生动物生存环境的,应由有关机关实施严格限制,对于违反规定的不法行为要严厉给予处罚。

3.3严格规范利用行为,杜绝狩猎和食用
由于我国滥捕、滥杀、滥用野生动物现象非常严重,须对我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关于狩猎和食用药用野生动物的规定进行更加细致更加规范更加严格的修改和完善。

经过笔者调查研究,整理提炼出如
下建议:一是明文禁止消费野生动物,明确规定消费、食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应负法律责任;二是规范狩猎制度,明确规定除了用于研究或教育目的外,严禁猎捕濒危珍稀野生动物,而且进行猎捕也必须对猎捕的种类、猎捕地点、范围、数量、方式与时间进行严格限制;对于一般的野生动物,也不提倡猎捕,若要猎捕,也必须在野生动物资源丰富,种群数量稳定的情况下才行;三是严禁虐待野生动物,不得以爆炸物、毒药、电、麻痹、架设网具、陷阱、兽夹等方式猎捕。

3.4加强生境保护力度
野生动物生存地保护问题可分为自然保护区、一般野外生存地区、非自然生活区三种类型生存地的保护问题。

自然保护区的建设要规范化、科学化、无害化,对野生动物栖息地的建设和开发利用行为进行充分的调查研究,科学评估,做到事前评估、事后改正。

在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进行项目建设和开发利用行为时应先向有关部门申报,经有关部门评估后认为不会严重影响野生动物生存的,方允许动工;对于已经存在的项目,如果对野生动物生存环境造成重大影响的,由有关部门限期提出改善办法。

3.5填补控制监管漏洞,强化违法行为惩戒力度
造成我国不当使用野生动物的情况严重的一个重要原因是对违
法野生动物产品的消费者缺少法律制裁。

《野生动物保护法》及实施条例对不当使用野生动物这条产业链的所有参与者都应明确法律责任,对野生动物产品的消费者也应明确为违法行为并给予必要的惩罚措施,对其它违法行为应加大惩戒力度。

填补野生动物保护控制和监管漏洞,全面提高商业渠道利用野生动物的政策门槛,严格限制动物的人工驯养,限制野生动物园建设。

对这类项目要严格审查,在环境影响评价中增加环境安全和人体健康影响的风险评估。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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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2003(06).
作者简介:农安,壮族,广西陆生野生动物救护研究与疫源疫病监测中心,研究方向:野生动植物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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