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建筑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规程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强化责任切实加强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的紧急通知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强化责任切实加强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的紧急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3.07.02•【字号】鄂建办[2013]150号•【施行日期】2013.07.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家安全正文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强化责任切实加强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的紧急通知(鄂建办【2013】150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为进一步强化建筑工程参建各方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管责任,及时消除工程施工安全隐患,遏制安全生产事故高发势头,迅速实现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形势好转,根据国家、省有关安全生产规定,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严格工程建设施工许可。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坚决杜绝建设单位不办理施工许可手续,违法开工建设的现象,不具备开工条件的工程一律不准开工,8月1日起,未办理施工许可手续的工程一律停止施工。
工程项目必须将施工许可证制成标牌,与施工现场“五牌一图”一并公示。
未办理施工许可手续且拒不停工的项目,各地应按照“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相关规定处理,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采取措施强制执行。
各地应于8月5日前,将未办理施工许可手续且拒不停工的项目名称及建设单位,逐级抄报至省厅,省厅将在湖北日报、湖北电视台上公开曝光。
逾期不报或造成不良后果的,要追究各地管理部门的责任。
二、严厉打击降低安全生产条件、安全隐患整改不力的企业。
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导则》(建质【2005】184号)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暂行办法》(建质【2008】121号)的规定,严格检查建设、监理、施工等单位的安全管理情况。
建设单位存在压缩工程合同约定工期,强制使用质量低劣的安全防护用品或设备设施,克扣或变相克扣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强制分包或肢解工程分包等行为的,一律责令停工,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并将建设单位列入不良记录公示。
湖北省建筑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现场评-审-办-法
湖北省建筑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现场评审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湖北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措施》,鼓励建筑施工企业安全文明施工,提高本省建筑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水平,结合中国建筑业协会《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工地安全文明原则化诚信评价试行措施》及本省实际,制定本措施。
第二条湖北省建筑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现场 (如下简称省安全文明施工现场)是本省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旳最高奖项,由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协会(如下简称省质安协会)组织每年两次评比。
第三条省安全文明施工现场评比活动,遵照企业自愿、地方推荐,评审承认旳原则。
第二章申报范围及条件第四条在本省范围内到达如下规模,核查时已完毕主体构造工程量70%旳在建工程,均可申报。
一、住宅建筑:建筑面积在4000m2以上(含)旳住宅单体工程;建筑面积在50000m2以上(含)旳住宅(小区)群体工程。
二、公共建筑:建筑面积在5000 m2(县市4000 m2)以上(含)。
三、工业建筑:建筑面积在5000 m2(县市4000 m2)以上(含)。
四、工程造价在500万元以上各类专业构造工程或构筑物等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五、工程造价在1000万元以上旳工业设备安装工程。
第五条建筑面积5000㎡以上或产值1000万元以上旳单位工程,除总承包施工企业外,容许有不多于两个具有如下条件旳参建单位参与省安全文明施工现场创立。
1、与总包施工企业签订了工程分包协议;2、完毕旳工作量占工程总造价旳30%以上;3、安全文明施工达总承包单位同等水平。
第六条如下工程不列入申报范围:1、因安全生产不符合规定受到市级以上建设行业主管部门通报批评旳;2、施工企业未获得《安全生产许可证》,项目经理、安全员未获得《安全知识考核合格证》旳;3、工程因故停工三个月或合计停工一年以上旳;4、属保密范围旳。
第七条申报省安全文明施工现场旳工程项目应具有如下条件:1、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2、有创立省安全文明施工现场旳目旳、计划,制定了切实可行旳创立措施;3、工程施工期间,对建筑安全生产管理部门等提出旳安全隐患整改及时,未发生一般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4、施工企业及项目已开展建筑施工安全原则化活动。
湖北省安全生产条例(最新版)2017-5-24
湖北省安全生产条例(2006年3月31日湖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根据2014年9月25日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集中修改、废止部分省本级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2017年5月24日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特别规定第三章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第四章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本条例所称安全生产,是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为避免发生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采取预防和控制措施,保证生产经营正常进行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应当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按照管行业、管业务、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的要求,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一岗双责,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推动安全发展。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应当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保障安全生产投入,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加强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强化安全生产基础建设,落实安全生产措施,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并组织实施安全生产规划,建立安全生产巡查制度,实行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完善安全生产监管保障体系,支持、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研究部署、协调解决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安全生产委员会主任由同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担任。
湖北省建设厅建筑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规程
湖北省建设厅湖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实施DB/T建筑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规程Management Specification of safety Productionin Construction Site目次前言1总则 (1)2规范性引用文件 (1)3术语 (2)4施工项目安全管理 (3)4.1 危险源识别 (3)4.2 安全生产目标 (4)4.3 组织机构 (4)4.4 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5)4.5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 (8)4.6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9)5施工项目安全管理的实施与控制 (9)5.1 一般规定 (9)5.2 安全生产资金保障 (11)5.3 安全专项施工方案 (11)5.4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13)5.5 安全技术交底 (14)5.6 分包单位管理 (14)5.7 安全物资供应单位管理 (15)5.8 设备安全管理 (15)5.9 大型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管理 (16)5.10 环境与卫生管理 (19)5.11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 (24)5.12 应急预案 (24)6检查与改进 (28)前言本标准由湖北省建设厅提出。
本标准由湖北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归口。
建筑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规程1 总则1.1为了提高湖北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水平,实现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的规范化、标准化和系统化,促进行业发展,依据国家相关规定,结合本省建筑安全生产管理实际,制定本规程。
1.2本规程适用于湖北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线路管道工程、设备安装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及旧房拆除工程。
不适用于抢险救灾工程、公民自建房屋以及房屋维修的施工。
1.3 本规程所指的施工现场包括现场作业区、现场办公区和现场生活区。
1.4 本规程是规范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明确参建各方的管理职责和要求,考核和检查施工现场安全规范化管理的基本依据。
1.5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除执行本规程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湖北安全生产20条
湖北安全生产20条湖北安全生产是湖北省政府高度重视的工作之一,为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湖北省制定了20条安全生产规定。
这些规定涵盖了各个行业和领域,旨在预防和应对安全事故的发生,加强安全管理,提高生产和经济发展的质量和效率。
下面就是湖北安全生产的20条规定,并简要介绍各条规定的内容和重要性。
第一条: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各级政府和企事业单位必须明确安全生产的责任和义务,落实责任到具体岗位和个人,确保安全生产工作全面推进、全过程控制。
第二条: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
通过开展安全知识培训和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全民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增强人民群众的安全防范能力。
第三条:健全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体系。
完善法律法规制度,加强执法监督力度,严惩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切实维护社会安全和公共利益。
第四条:加强企业安全生产管理。
企业要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强化日常巡查和隐患排查,加强生产设备和工艺的安全检测,确保生产环境和设施的安全可靠。
第五条:推行生产安全责任保险制度。
鼓励企业参加生产安全责任保险,建立安全生产风险分担机制,提高企业的安全管理水平和风险防范能力。
第六条: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管理。
严格遵守建筑施工安全规范,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加强施工现场管理和安全监控,确保施工工地的安全稳定。
第七条:加强交通运输安全管理。
加强对道路、铁路、航空和水路交通运输的安全管理,改善交通基础设施,提高运输工具和设备的安全性能,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
第八条: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
严格控制危险化学品的生产、运输和使用,提高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对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意识,加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防和处置能力。
第九条:加强矿山安全生产管理。
加强矿山生产环境和设备的安全管理,严禁超范围超限度开采,加大对违法矿山和非法采矿行为的打击力度,提高矿山安全生产水平。
第十条:加强火灾防控工作。
加强火灾隐患排查和消防设施的建设和维护,加强消防宣传教育和火灾应急演练,提高火灾防控的能力和水平。
湖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04.11.12•【字号】鄂建[2004]120号•【施行日期】2004.11.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湖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鄂建[2004]120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建委、安全监督站:现将《湖北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
请各地在广泛深入宣传《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和《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标准》的基础上,制定安全生产评价的工计划,尽快开展安全评价工作。
附:湖北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管理办法二OO四年十一月十二日湖北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管理办法第一条为科学地评价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业绩及相应的安全生产能力,促进企业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保证体系,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标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注册的建筑施工企业、对建筑施工企业实施安全生产评价、监督管理的单位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省建设厅负责全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产评价的管理工作。
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的管理工作。
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负责全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的指导、监督管理,并组织省直属建筑施工企业、中央在鄂建筑施工企业子公司的安全生产评价工作。
第四条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可直接开展安全生产评价工作,也可委托从事建筑安全技术咨询服条的单位进行具体评价工作(以下统称评价单位)。
委托建筑安全技术咨询服务单位开展评价工作的市、州、应将委托文书报省建设厅备案。
第五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建立安全生产自评价制度,每年依照《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标准》,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和安全生产业绩进行自评价。
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制度
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制度•相关推荐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制度(通用6篇)在现在社会,接触到制度的地方越来越多,制度泛指以规则或运作模式,规范个体行动的一种社会结构。
我们该怎么拟定制度呢?以下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制度(通用6篇),欢迎阅读,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制度1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93号令)和《湖北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省政府227号令),“施工单位应保证建设工程安全措施施工现场临时设施费用专款专用”的规定。
为了提高公司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确保各项安全防护措施的落实,遏制施工安全事故的发生,保证人民生命和财产的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1、经营部门在投标时应按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的规定,单独编制安全生产费用预算。
其范围包括:安全防护设施,临时用电,生活设施,办公场所,娱乐场所,现场围档,场地硬化,医疗救助等。
2、公司和项目部收到建设单位拨付的安全生产费用后,应设立专用帐目,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用于购置工程安全设施、设备和安全防护用品,并用于该工程的施工现场,做到专款专用。
3、公司和项目部应确保公司自身安全费用的投入(包括: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活动的费用、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本公司安全设备、仪器日常维修以及个人安全防护用品等的费用)。
4、项目部在开工前应根据工程的实际进度和需要,向安全管理部门提出安全生产费用需用的计划细则,经审批后报送财务部门。
5、计划财务科应按安全费用需用计划组织财务计划,以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落实。
计划财务科应对安全费用进行跟踪管理和审计,以确保安全资金不被挪作他用。
6、本制度由公司计划财务科和安全科共同监督执行。
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制度2为了加强对安全工作的领导,落实分部及各施工班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及时研究解决生产建设中存在的安全问题,特制定本制度。
1、安全工作例会议事原则1.1坚持依法议事的原则。
1.2坚持责权相统一的原则。
8湖北省建设厅建筑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规程资料
8湖北省建设厅建筑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规程资料湖北省建设厅建筑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规程资料一、建设项目审批前的准备工作1. 识别风险:对所辖建设项目进行科学合理的风险评估和风险管控,建立风险识别和评估机制。
2. 编制规划:依据评估结果编制认真的建设规划,精准订立安全生产方案。
3. 选址评估:在建设项目选址时,应综合考虑环境、地质、水文、气象、安全等因素。
4. 设计评估:对建设项目的设计方案进行专项评估,确保设计方案能够充足安全生产管理的要求。
5. 协调沟通:在项目立项阶段,应建立联系机制并协调各业务部门、设计机构、监理机构和施工单位之间的关系,确保安全生产管理的有效实施。
二、施工企业管理1. 内部管理:建设企业领导应建立完善的组织机构和管理体制,完善各级管理制度,保障施工员工合法权益,落实工作标准和安全生产要求。
2. 培训制度:建设企业应定期开展各级人员的安全生产培训和考核,确保全部员工把握安全生产学问和技能,避开错误操作和违规行为。
3. 奖惩制度:针对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重点事故和违法违规行为,实施严格的奖惩制度,确保施工企业积极推动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三、现场管理1. 安全生产基础:在施工场地内首先建立安全生产标志、公示牌、集中用电箱、工具室等基础设施,保障施工作业的安全性和顺畅性。
2. 现场管理制度:施工企业应订立认真的安全生产管理方案和现场管理制度,确保员工操作规范,除去操作风险。
3. 施工计划:施工企业应认真编制施工计划,完善施工图纸和工程量清单,确保施工进度和质量,并按时间节点进行监督和检查。
四、安全管理1. 安全检查:建设企业应定期组织安全检查,实行检查记、整改计划和检查反馈,确保安全生产管理实施到位。
2. 安全防护措施:建设企业应实行各种措施,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安全防护,如安全带等。
3. 安全预案:建设企业应依据施工情况,建立合理的应急预案和应急演练机制,排出各类安全风险和灾祸可能。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6.06.30•【字号】鄂建设规〔2016〕2号•【施行日期】2016.06.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办法》的通知鄂建设规〔2016〕2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住建委:为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规范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安全监督行为,完善施工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建设,明确监督人员职责,省厅研究制定了《湖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6年6月30日湖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监督机构和人员第三章施工安全监督方式及内容第四章施工安全监督程序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施工安全监督,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规范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安全监督行为,依据《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施工安全监督,是指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对工程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及人员(以下简称责任主体)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情况实施抽查,并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理的行政执法活动。
第三条县级及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工程的施工安全监督,县级及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委托所属的工程安全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具体实施施工安全监督工作。
第四条县级及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所属的监督机构,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已办理施工安全监督手续并取得施工许可证的项目实施施工安全监督。
湖北省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安全生产
湖北省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1、湖北省安全生产条例哪些条款进行了修订5月24日上午,湖北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高票通过了新修订的《湖北省安全生产条例》(修订)》(以下简称《条例》),标志着我省安全生产工作进入了一个新的法治化水平更高的轨道。
修订后的《湖北省安全生产条例》共六章、七十一条。
较之现行的《条例》,新《条例》由原来的四十五条增加到七十一条,特别突出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事前预防。
与修订前相比,《条例》内容更全面、规定更明确、责任更明晰、措施更有力。
一是强化政府监管,完善监管措施,加大监管力度。
《条例》进一步理顺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明确了各级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其他行业和领域主管部门在安全生产方面的职责,规定各级政府应当制定安全生产监管权责清单,相关部门照单履职。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巡查、安全生产责任考核、约谈和挂牌督办等制度。
二是强化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
《条例》用一半的篇幅明确和细化了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
明确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强调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危险源监测监控等问题;注重手段创新,利用信息化、数字化等手段,加强源头防范,并加强企业安全管理与部门监管的联动互通,突出高危行业管理,建立了高危行业实施安全总监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将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高危行业以及物业服务、城市地下空间、人员密集场所、等领域的安全生产措施进行细化。
三是强化安全生产责任追究,《条例》在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主体,规范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同时,也对安全生产责任追究作出详细的规定:对政府相关部门及其负责人实行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了追究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责任的五种情形。
对企业实行生产经营全过程安全责任追溯制度,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行为,在与上位法衔接的基础上,对突出的违法行为进行细化区分并设立了相应处罚。
《条例》对生产经营单位实行诚信分级管理,生产经营单位违法信息依法纳入省社会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向社会公开和提供免费查询;对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依法实施联合惩戒。
湖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重点监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重点监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05.09.21•【字号】鄂建[2005]105号•【施行日期】2005.09.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湖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重点监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鄂建[2005]105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建委(建设局):为了进一步提高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加强对安全生产管理薄弱施工企业和项目负责人的管理,减少和避免重特大事故的发生,现将《湖北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重点监控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有关问题和意见,请及时反馈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总站。
附:《湖北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重点监控管理暂行办法》湖北省建设厅二OO五年九月二十一日湖北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重点监控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深入贯彻执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湖北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提高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加强对安全生产管理薄弱施工企业和项目负责人的重点监控,减少和避免重特大事故的发生,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安全生产重点监控,是指省、市(州)、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对本地区安全生产管理差、存在安全生产重大隐患的建筑施工企业和项目负责人实施的重点监督管理。
第三条凡在本省境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活动,实施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受其委托实施安全生产重点监控的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重点监控管理机构)负责确定和监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重点监控企业和项目负责人,指导和检查下级重点监控管理机构的管理工作。
湖北省建设厅关于切实加强冬季施工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通知-鄂建文[2008]270号
湖北省建设厅关于切实加强冬季施工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 湖北省建设厅关于切实加强冬季施工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通知(鄂建文[2008]270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建委,建设局:10月份以来,全国相继发生较大、重大建筑施工安全事故:10月20日,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城市港湾三期B、D、E区工程发生一起塔吊倒塌事故,造成3人死亡,3人受伤;10月22日,河北省保定市乐凯佳苑5号住宅楼工程发生一起吊篮坠落事故,造成3人死亡,1人轻伤;10月29日,山东省东营市恒宇橡胶有限公司全钢密炼工业厂房扩建工程发生一起模板支撑系统坍塌事故,造成4人死亡,13人受伤;2008年10月30日,福建省宁德市霞浦县迪鑫阳光城3号楼工程项目发生一起施工升降机坠落的重大事故,造成12人死亡。
进入10月份以来,我省也连续发生建筑施工安全事故,截止11月15日,我省建筑施工事故死亡人数仍高于去年同期水平,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
当前,我省已经进入冬季施工阶段,各地必须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针对冬季施工特点和企业岁尾赶工的现状,坚持不懈地抓好隐患排查和治理,切实防范建筑施工安全事故的发生。
一、采取果断措施进一步遏制安全事故。
要进一步健全安全生产行政首长负责制,全面落实建设主管部门建筑安全监管责任,加强对工程建设各方主体履行安全生产责任情况的监管,督促企业组织开展施工项目自查自改,确保安全责任层层落实。
要继续推进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各地要对前期排查工作中发现的问题逐一梳理、认真整改。
尤其是对重大隐患项目要逐项检查消号,并建立完整的重大隐患整改档案,严防较大安全事故的发生。
湖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04.07.06•【字号】鄂建[2004]64号•【施行日期】2004.07.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湖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鄂建[2004]64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建委(建设局):现将《湖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实施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湖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实施办法二00四年七月六日湖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实施办法(二00四年七月六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规范本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部第124号部令《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活动,实施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施工分包,是指建筑业企业将其所承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的专业工程或者劳务作业发包给其他建筑业企业完成的活动。
第四条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分为专业工程分包和劳务作业分包。
专业工程分包,是指施工总承包企业(以下简称专业分包工程发包人)将其所承包工程中的专业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其他建筑业企业(以下简称专业分包工程承包人)完成的活动。
包括地基与基础工程、建筑装饰装修、建筑幕墙、空调系统、线路、管道、钢结构工程、建筑智能化工程等。
劳务作业分包,是指施工总承包企业或者专业承包企业(以下简称劳务作业发包人)将其承包工程中的劳务作业发包给劳务分包企业(以下简称劳务作业承包人)完成的活动。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管理的通知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3.02.05•【字号】鄂建文[2013]12号•【施行日期】2013.02.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管理的通知(鄂建文[2013]12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为了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现场文明施工管理,保障现场作业人员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改善现场作业人员的工作环境和生活条件,促进施工现场管理科学化、规范化和标准化,现就抓好建筑施工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近几年来,因无关人员进入施工现场、施工现场临时设施违规搭建等造成亡人安全事故的现象时有发生,少数施工现场非文明施工行为,破坏了市容环境整洁,损坏了建设行业形象。
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和安全监管机构要从有效防范安全事故,维护建设行业形象,推进社会和谐发展的高度,切实加强对施工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
二、创新监管,强化责任落实。
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和安全监管机构要强化对建设单位按时足额支付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的监管,强化对施工单位履行安全文明施工责任的监管,督促监理单位对安全文明施工落实监督责任。
一是培育典型。
各市州要确定3至5个、县(市)确定1至2个有影响的工地进行重点培育、重点指导,严格按安全质量标准化要求进行场地布置和施工,采取典型引路,带动本地安全文明施工水平的提高。
二是组织观摩。
省厅将适时组织全省观摩和区域性观摩活动,各市州每年要至少组织2至3次安全文明施工现场观摩活动。
优先推荐承担省级观摩活动的工地参加国家“AAA”文明诚信工地的评选,承担市州级观摩活动的工地,在评选省级安全文明施工现场时,予以优先考虑。
三是加强检查和执法。
2023.10《湖北省建筑施工现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日志》模板及填写指导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日志(示范文本)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节选)第二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二)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三)组织开展危险源辨识和评估,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四)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五)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六)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七)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
生产经营单位可以设置专职安全生产分管负责人,协助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第九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吊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节选)第一百三十四条【重大责任事故罪;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二)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场所或者立即采取排除危险的整改措施,而拒不执行的;(三)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的。
湖北省安全生产条例
湖北省安全⽣产条例湖北省安全⽣产条例 《湖北省安全⽣产条例》已由湖北省第⼗届代表⼤会常务委员会第⼆⼗次会议于2006年3⽉31⽇通过,现予公布,⾃2006年6⽉1⽇起实⾏。
第⼀章总则 第⼀条为了规范安全⽣产⼯作,防⽌和减少⽣产安全事故,保障群众⽣命和财产安全,促进我省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共和国安全⽣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条本省⾏政区域内⽣产经营单位的安全⽣产及其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本条例。
法律、法规对消防安全、道路交通安全、⽔上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安全⽣产⼯作必须坚持安全第⼀、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针,建⽴和完善政府统⼀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负责、社会参与监督的机制。
各级政府、有关监督管理部门和⽣产经营单位实⾏安全⽣产⼯作责任制。
第四条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产⼯作的领导,贯彻、执⾏安全⽣产法律、法规,⽀持、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安全⽣产监督管理职责,组织安全⽣产科学技术研究和新技术、新⼯艺、新材料、新设备的推⼴应⽤,及时统筹协调、解决安全⽣产监督管理中的重⼤问题。
第五条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和⽣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安全⽣产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全⽣产知识的宣传教育,提⾼公民的安全⽣产意识。
新闻单位应当加强对安全⽣产的舆论监督。
第六条县级以上政府负责安全⽣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安全⽣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本⾏政区域内安全⽣产⼯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指导、协调同级政府有关部门的安全⽣产管理⼯作。
县级以上各级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的职责范围内对安全⽣产⼯作实施监督管理。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确定相关机构并指定安全⽣产监督管理⼈员,管理本⾏政区域内的安全⽣产⼯作,承办上⼀级或者本级政府、安全⽣产监督管理部门委托的事项。
第七条各级⼯会依法组织职⼯参加本单位安全⽣产⼯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依法参加安全⽣产事故调查,维护职⼯在安全⽣产⽅⾯的合法权益。
湖北省房屋建筑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
湖北省房屋建筑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TYYGROUP system office room 【TYYUA16H-TYY-TYYYUA8Q8-湖北省房屋建筑工程文明施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工程文明施工管理,保障现场作业人员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改善现场作业人员的工作环境和生活条件,促进施工现场管理科学化、规范化和标准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湖北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227号)、《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湖北省内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工程的施工现场管理。
第三条全省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根据建设工程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工程文明施工的监督和管理。
第四条建设单位应按时足额支付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对施工现场有多个施工单位参与施工的,应对各单位的文明施工进行有效协调;施工单位对文明施工具体负责,建设工程实行总包和分包的,由总包单位对文明施工全面负责,分包单位对总包单位负责;监理单位对文明施工负有监督责任。
第五条施工前施工单位工程技术人员、安全管理人员编制文明施工专项方案,报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项目总监审核并签字,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批。
文明施工专项方案应包括围挡墙、临时设施、场容场貌、卫生管理、环境保护、消防保卫及治安管理等内容。
第二章封闭施工管理第六条施工现场应沿工地四周设置连续封闭围挡。
围挡应根据地质、气象、材料等进行设计计算,确保围挡的稳定性、安全性。
市区主要路段的围挡高度应不低于,一般路段应高于。
围挡用材应坚固、稳定,选用砌体、金属板材等硬质材料。
第七条围挡墙应采用与周边环境相适应的方式进行美化,围挡墙内外应保持整洁,禁止用围挡墙做挡土、挡水墙,或做堆放材料、机械设备的支撑体。
第八条施工现场应设置固定的出入口,出入口应设置密闭式金属大门和值班室,配备专人值班,实行人员出入登记和门卫交接班制度,严禁无关人员进入施工现场。
湖北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湖北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27号湖北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已经2002年3月湖北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6月1日起施行省长张国光二OO二年四月八日湖北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湖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本省境内从事建设工程新建改建扩建施工和拆除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项目以及市政工程项目第三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实行企业负责行业管理国家监察群众监督的管理体制第四条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在各自的业务范围内对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负责依法承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行政措施防范特大建设安全事故的发生并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提供必要的工作经费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其具体工作由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机构承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依法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进行指导与监督第二章建设工程各方主体的安全生产责任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工程建设程序选择具有相应安全资格的施工企业承担工程施工任务第八条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前应到当地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办理安全监督手续第九条建设单位应向建设工程参建各方提供施工现场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等地下管线的准确资料并按照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的规定在开工前拨付建设工程安全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设施费用有特殊安全防护要求的工程建设单位应根据工程实际需要在合同中另行约定其安全防护费用第十条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在不具备法律法规和国家强制性标准规定的安全保证条件下施工也不得购买或强行指令施工单位购买使用不符合安全卫生标准的建筑材料安全防护用品机械设备第十一条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否则不得施工第十二条勘察单位应向建设单位提供全面准确的地质勘察报告和相关资料在进行勘察作业时应采取有效措施保护作业人员的安全第十三条设计单位应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保证所设计工程的安全性能设计单位应当考虑施工安全和防护的需要对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应当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不能保证建筑结构和作业人员安全的施工单位应向建设监理单位报告由原设计单位或者其他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设计单位修改设计遇有重大修改的由建设单位报原审查部门批准第十四条施工单位应具备国家规定的安全生产资格条件并按时参加年度资格检查经检查合格后方可在资质证书规定的范围内从事工程施工从事建设工程施工现场起重设备安装附着式升降脚手架搭设爆破与拆除脚手架搭设等专业施工应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专业承包或劳务承包资质证书方可从事相关业务的施工第十五条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施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项目经理是项目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项目的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第十六条施工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管理机构按照规定配备与其生产规模相适应的具有工程系列技术职称的安全管理人员施工单位应当实行全员安全教育培训制度未经安全生产培训教育或者培训教育不合格的不得上岗作业安全员和从事特殊工种的人员应当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第十七条施工单位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第十八条施工单位应按国家颁布的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组织施工保证建设工程安全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设施费用专款专用施工组织设计中应有明确的安全生产措施对于危险性较大的作业应编制专项安全施工组织设计第十九条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加强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的检查督促作业人员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和技术标准发现并处理安全事故隐患及时制止和纠正违反施工安全技术规范规程的行为第二十条工程竣工前施工单位应将施工现场安全状况的综合分析报告和管理资料报送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机构进行综合评定第二十一条施工现场发生安全事故施工单位应立即向当地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机构报告并在24小时内提交书面报告事故发生后施工单位应当严格保护事故现场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扩大需要移动现场物件时应当做出标志并做好书面记录现场重要痕迹应当拍照或录像妥善保管好有关物品第二十二条监理单位应依法对建设工程实施安全监理并承担相应的安全监理责任施工安全监理应与工程的质量工期和投资控制同步实施第二十三条监理单位承接监理任务后应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制定详细的安全监理计划工程施工过程中应采取有效的安全监控措施监理工程师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应当立即要求施工单位停工整改施工单位对重大事故隐患不及时整改的应立即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第三章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第二十四条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由施工单位负责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工程项目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总承包单位对分包单位造成的事故承担连带责任分包单位不服从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管理发生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第二十五条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和安全措施必须符合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等有关规范标准的要求第二十六条施工现场应实行封闭管理正在施工的建(构)筑物应采用密目式安全网进行封闭施工现场的道路应当平整硬化并有交通指示标志危险地段应设置安全通道并悬挂警示标志施工中不得使用竹质材料搭设脚手架不得使用独杆吊等不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机械设备第二十七条施工现场应设置符合安全卫生要求的职工生活设施膳食和饮用水等施工现场应当配备急救人员设置必要的医疗和急救设施第二十八条施工现场应设置符合标准要求的消防设施在容易发生火灾的部位进行施工或者储存和使用易燃易爆器材时应采取特殊的消防安全措施第二十九条深基坑工程的施工方案应经相应级别的专家委员会审查批准后方可施工基坑施工时应设置合理安全有效的临边防护排水和防止临近建筑物危险沉降等措施第三十条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应实行三相五线(TN-S专用保护零线)三级配电两级保护末级开关箱一机一闸一漏一箱等制度对施工现场外小于安全距离的输电线路应采取特殊的安全防护措施供电部门应为施工单位实施防护措施提供必要的条件第三十一条施工单位应建立安全技术档案管理制度施工现场的各项安全技术资料应做到及时完整归档并有专人管理第四章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第三十二条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系实行安全生产责任制确保安全生产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必须配备与当地工程量相当的具有土建电气和机械等相应专业知识的监督管理人员第三十三条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应依法对从事工程建设的单位和施工现场进行监督检查建立安全监督管理档案并在I程竣工30日内对工程施工全过程中的安全生产情况做出综合评定综合评定结果作为施工单位安全资格和企业资质年检的重要依据第三十四条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施工单位使用的机械设备安全防护用具及其他安全生产条件进行检查发现不能满足施工安全需要的责令施工单位限期整改第三十五条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监督施工单位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第三十六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重大事故报告后应迅速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开展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并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通报事故调查处理情况接受同级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的指导与监督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七条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重大事故的由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一)未按规定向施工单位提供建设工程安全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设施费用的(二)施工安全条件不完备强令施工单位施工的(三)未按规定选择具有相应安全资格的施工企业承担工程施工任务的第三十八条施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一)未取得安全资格证书进行施工的(二)未按本办法规定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三)施工现场经安全检查考核达不到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要求的第三十九条施工现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停业整顿给予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的处罚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项目经理安全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等持证人员降低资格等级或吊销资格证书(一)发生四级及四级以上重大事故的(二)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拒不整改的(三)发生四级以上重大事故隐瞒不报的第四十条当事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具体行政行为的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六章附则第四十一条本办法自2002年6月1日起施行如有侵权请联系告知删除,感谢你们的配合!。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10、危险源 dangerous source 施工现场可能造成人员伤害、疾病、财产损失、作业环境破坏或其他损 失的根源或状态。较大危险源是指建筑施工现场中存在的、可能导致人 员群死群伤或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状态或场所。 11、事故隐患 accident potential 泛指施工现场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和 管理上的缺陷。 12、特种作业 special work 容易发生人员伤亡事故,或对操作者本人、他人健康易造成损害,或对 周围设施 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 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称为特种作业人员。 13、建筑起重机械 construction crane 本规程所称建筑起重机械,是指纳入特种设备名录,在建筑工地安装、 使用、拆卸的塔吊、施工电梯、物料提升机等。
8) 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管理的,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 全生产负总责。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分部分项工程分包给其他 单位的,分包合同中应当明确总承包和分包单位各自的安全 生产管理方面的权利、义务和责任。总承包单位应督促分包 单位落实安全生产措施,对分包单位的安全生产行为予以监 督和检查,对分包单位的安全事故承担连带责任。 9) 分包单位应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设置安 全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 防护措施,服从总承包单位的管理。 10)施工项目其他各单位,及其他各岗位人员安全生产责任, 应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 号)、《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标准》(JGJ/T 77)及其它 相关文件要求执行。
4)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必须覆盖的岗位及其主要安全职责包括: a、生产管理部门负责在落实安全防护措施的前提下,合理组织指挥生产, 落实安全生产的“五同时”,即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 工作的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工作。 b、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对专项安全方案、安全防护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 检查。 c、技术管理部门负责组织编制安全专项施二上方案,从工艺、技术上确保 项目施工条件满足安全生要求,向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d、机械管理部门负责项日施工现场机械和电气设备的安全管理。 e、劳资管理部门负责分包单位、管理人员、劳务人员的资质、资格管理。 f、 经营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和审核分包方、分供方资质管理和各项经营合同 安全条款的审核。 g、材料管理部门负责安全生产所需物质的采购、保管、发放管理。 h、财务管理部门负责安全生产保障资金的使用管理。 i、教育管理部门负责职工的安全生产技能教育和安全知识培训。 j、后勤管理部门负责消防、行政、生活设施的安全卫生管理。 k、工会协助保障从业人员安全生产的合法权利。 l、规模较小的项目部可将多个岗位合并设置,合并该岗位的同时必须合并 相应安全生产责任。
5)安全生产领导小组主要安全职责为: a、贯彻落实国家和地方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 b、组织制定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 c、组织开展施工现场安全教育培训。 d、保证施工现场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 e、组织编制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 f、组织编制施工现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按要求开展 演练 g、组织实施施工现场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 h、组织建立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档案。 i、及时、如实报告安全生产事故。
③分包单位配备现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满足下列要求: a)专业承包单位应当至少配置1人,并根据所承担的分部分项 工程的工程量和施工危险程度增加人数。 b)劳务分包单位施工人员在50人以下的,应当配备1人;50人200人的,应当配备2人;200人及以上的,应当配备至少3 人,并根据所承担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危险实际情况增加人 数,不得少于工程施工人员总人数的5‰。 ④施工作业班组应当设置兼职安全巡查员,对本班组的作业场 所进行安全监督检查。兼职安全员一般由施工作业班组长担 任。 ⑤使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或施工致害因素多、 施工作业难度大的工程项目,现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数量应当根据施工实际情况增加。 3)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的其他要求,及其他类型 施工项目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标准,按照住房和城乡建 设部有关文件执行。
2、组织机构 1)安全生产领导小组 a、项目部应当组建以项目负责人为首,项目主要管理人员为 成员的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实施总体 控制,全面组织协调生产经营活动,实现安全生产。 b、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应在企业的领导下全面控制工程施工各 个生产环节的安全状况,自主组织开展安全管理活动,及时 解决可能带来安全隐患的技术、管理、资金等方面的问题。 c、建设工程实行总承包管理的,专业分包单位和劳务分包单 位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和专职安全员应加入安全生产 领导小组。 d、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不能互相替代,项 目安全管理机构人员不得同时兼任其他项目安全管理机构职 务。
4、危险源识别、评价与控制 1)项目部应对施工现场的危险源进行识别、评价和控制,分析危险发生路 径,把危险源作为工程项目安全控制的主要对象。 2)由项目经理组织经验丰富的生产技术人员和施工管理人员,或邀请企业、 社会的安全管理专家,组成不少于5人的危险源识别与评价小组,报公 司主管部门核准后,对施工现场的危险源进行识别与评价,分析危险发 生的路径。 3)危险源主要通过以下方式识别: a、现场观察:对施工现场作业环境观察,识别施工现场存在的危险源。 b、询问、交谈:与施工项目某项工作人员进行交谈,从中分析该项工:作 存在的危险源。 c、获取外部信息:从类似企业、类似项目、文献资料、专家咨询等方面获 取有关危险源方面的信息,加以分析研究,结合本工程实际,找出相应 的危险源。 d、查阅有关记录:查阅企业以往的事故和危险源记录,从中发现危险源。 4)危险源识别与评价小组应对管理、人员、设备、材料、环境、工艺等方 面已识别的危险源进行逐项分析,确定本项目的较大危险源。 5)项目部必须对识别出的较大危险源和危险发生路径制定针对性的风险控 制措施和应急救援预案,定期开展专项检查活动,验证各项措施的实施 情况,实现预控。
三、术语
1、安全: 是使人员不受伤害、财产不受损失、环境不受破坏的一种状态。 无危则安、无损则全。 免除了不可接受的损害风险的状态。 2、风险: 某种特定危险情况和环境污染现象发生的可能性和后果的结合。 3、安全生产: 指预知在施工现场存在的固有的或潜在的危险,并且为消除这些危险所采取的各 种方法、手段和行动的总称。其目的,是保证在生产施工中的人身安全、财产安 全和环境保护,促进生产的发展。 4、安全生产管理: 是指企业和项目管理人员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的策划、组织、协调、指挥、控制 和改进的一系列活动。目的是保障各项安全生产活动有序开展,使生产在安全的 前提下顺利进行,从而实现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树立企业文明生产的良好形象。 5、规程: 简单说就是“规则+流程”。所谓流程即为实现特定目标而采取的一系列前后相 继的行动组合,也即多个活动组成的工作程序。规则则是工作的要求、规定、标 准和制度等。因此规程可以定义为:将工作程序贯穿一定的标准、要求和规定。
四、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计划
1、安全生产目标 1)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必须实施目标管理,逐级落实相关人员 的责任和义务,充分调动全体员工的主动性和积极性,依据 工程承包合同约定,通过目标预测和系统分析等科学方法, 确定具体的安全生产管理目标和指标,制定具体的工作步骤 和控制措施,形成目标管理文件。 2)项目部应在“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指 导下,以杜绝人员死亡、杜绝重大财产损失、杜绝重大社会 不良影响事件为基本目标,追求施工现场安全防护措施和安 全管理零缺陷、施工全过程零事故的最终安全管理目标。 安全管理目标应包括生产安全事故控制指标、安全生产隐患 治理目标,以及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目标等,安全管理 目标必须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明确项目总 承包和分包单位各级岗位的安全生产职责和义务。 2)项目负责人是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 3)项目负责人应组织安全生产管理小组制定施工现 场技术负责人、施工现场专职安全员、施工现场施 工员、施工现场班组长等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职责。
二、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规程依据下列规范性文件,结合我省建设施工实际制定。下列文件中 的条款通过本规程的引用而成为本规程的条款。凡是注明日期的引用文 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 规程,然而鼓励根据本规程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 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规程。 JGJ 59 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 JGJ/T77 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标准 JGJ 146 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2年)第7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1997年)第9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4年)第393号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 条例
6)项目负责人主要安全职责为: a、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 b、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c、确保安全生产措施费用有效使用。 d、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e、定期组织和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工作,定期布置和检查安全 工作。 f、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7)专职安全员主要安全职责为: a、负责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进行监督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 b、发现安全事故隐患,应及时向项日负责人和安个生产管理 机构报告 c、对作业人员违规违章行为予以纠正或查处。 d、现场监督危险性较大上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情况。
建筑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规程
DB42/T553——2009
一、总则
1.1 为了提高湖北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水平,实现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 理的规范化、标准化,促进行业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湖北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 法》等国家和省有关法规规范,结合本省建筑安全生产管理实际,制定 本规程。 1.2 本规程适用于湖北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建筑工程施 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线路管道工程、设备安装 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及旧房拆除工程可参照执行。不适用于抢险救灾工 程、居民自建房屋以及房屋维修的施工。 1.3 本规程是规范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明确参建各方的管理职责和 要求,监督和检查施工现场安全规范化管理的基本依据。 1.4 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除执行本规程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法 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