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检注意事项

报检注意事项
报检注意事项

关于报检的注意事项

1. 商检需要存档的资料,保存2年

1)发票

2)合同

3)装箱单

4)报检委托书[还需提供报检注册号]

5)出口阀门产品合格声明书 (如是埃及等非直通国家还需要保存出口货物

价格真实申明)

6)厂检单(试压报告和材质报告单之类)

7)出境货物报检单

备注: 1)2)3)4)5)6)由商检委托方提供, 4)和5)的格式参考商检局的格式, 7)是商检人从九城电子系统打印出来,所有格式请看下面。阀门单位只能用SET 套..请注意

2. 非立信商标的: 需提供并保存商标注册证和商标授权书

3. 付款方式:若是信用证的,则需附上信用证复印件,也需要保存2年

4. 外包装上需要贴: 唛头和生产批号 [不可打印在同一张纸上,生产批号问报检人]

如果唛头分主唛和侧唛,主唛一定要做商检,侧唛不需要。

5. 通关口岸主要查:

1)外包装是否贴有标准的唛头和生产批号。

2)包装种类是否相符。

3)外包装上的唛头、箱单/发票显示的唛头、出境货物报检单上显示的唛头

一定要一致[包括格式、大小写等]。

6. 报检原则:属地报检,谁生产谁报价。

若是国内公司无需我方商检,但货又是出口的,则需要签订内销合同或生产加工委托书[需注明详尽的技术参数]

7. 次序:先报检,后发货[商检局放行换证凭条后方可出货]。

8. 外协产品需要我方报检的外协厂家需要提供“生产单位注册号”。

出口报关报检所需要的单证及流程

出口报关报检所需要的单证及流程 一,出口报关所需要的单证: 1,出口方在货物运抵海关监管区以后,在装货的二十四小时之前,需要备齐海关所需要的单证向海关申报。 2,必备单证为:清单、发票、合同、报关委托书、核销单以及船公司装货单等。 3,备齐海关税则所需要的各项证件,比如通关单、出口许可证等。 4,有出口手册的,需要提供手册报关。 二,出口报检所需要的单证: 1,出口方应该在报关之日的前三天备齐所需要的单证向检验检疫局申报,需要提供的单证有:清单、发票、合同、厂检单、报检委托书以及纸箱包装单等单证各一份。 2,如果出口货物到美国、澳大利亚、加拿大或者是欧盟,货物的外包装为木质的,需要做熏蒸或者是热处理。此时出口方需要提供的单证有:清单、发票、合同、报检委托书,还需要提供熏蒸证明。 3,做熏蒸处理或者是热处理的单品,出口方应该在报关的前两天将货物运抵制定的堆场或者是港区,然后等待进行熏蒸,熏蒸的时间一般为24小时。 三,出口报关流程: 1,申报。一般情况下,出口货物的发货人或者代理人应当在装货前的二十四小时内向货物的出境地海关采用电子数据报关单和纸质报关单形式进行申报。 2,查验。查验是指海关为确定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向海关申报的内容是否与出口货物的真实情况相符合,或者是确定商品的归类、价格和原产地等等,依法对出口货物进行实际核查的执法行为。 3,征收税费。海关对出口货物收发人或者其代理人申报的货物查验以后,计算应缴纳的关税,消费税以及滞纳金等费用,开具关税和代征税缴款书或收费专用票据。 4,放行,结关。这是出口报关流程的最后一步,对于一般的出口货物而言,海关在结束出口货物的申报、审核电子数据报关单和纸质报关单及随附单证,查验货物、征收税费以后,即可对出口货物做出结束海关出境现场监管决定,在出口货物装货凭证上签盖,海关放行章。

出口报检注意事项

出口报检注意事项 所有出口保鲜大蒜均要向当地检验检疫局产地报检,并经过检验检疫人员的施检、抽样并监装合格后方能准许出境。 出口检验检疫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以及《出口食品管理规定》。 2、《进出口白皮蒜头检验规程》,《进出境新鲜蔬菜检疫操作规程》,《进出境新鲜蔬菜检验规程》。 3、输入国家或地区和中国的植物检验检疫要求。 4、两国政府间双边植物检疫协定、协议、备忘录和我国参加的地区性或国际性植保检疫公约的有关规定。 5、贸易合同中订明的有关条款。 报检时应提供的材料: 1、出境货物报检单 2、信用证及合同副本 3、装箱单、运(提)单、发票 4、如属于代理性质的需提供报检委托书 5、包装性能结果单 6、出口蔬菜厂检合格评定记录 7、出口蔬菜加工厂库的《登记备案证》复印件

大蒜检疫过程 济宁是大蒜出口的主产区,出口量占全国出口总量的50%以上,出口遍及150余个国家或地区。作为济宁的优势出口农产品,主要分为保鲜大蒜、速冻大蒜以及脱水大蒜。所有济宁出口大蒜均要向济宁检验检疫局产地报检,并经过检验检疫人员的施检、抽样并监装合格后方能准许出境。 其检验过程为:

企业备案登记 为加强对出口保鲜大蒜生产企业的监督管理,保证出口食品的安全和卫生质量,出口企业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和《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卫生要求》以及《出口保鲜大蒜、元葱加工企业卫生登记要求》,才能准予备案登记。

出口保鲜大蒜生产企业注册登记申请: 申请卫生登记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应当根据产品特点并参照《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卫生要求》建立卫生质量体系。 所需要的材料: 1. 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没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同时附法定代表人委托书; 2. 卫生质量体系文件。对列入《卫生注册需评审HACCP体系的产品目录》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还应包括HACCP体系文件(含HACCP计划和危害分析工作单等); 3. 厂区平面图、车间平面图、工艺流程图以及生产工艺关键部位的图片资料。 4. 申请注册登记产品说明书和生产加工工艺资料;企业原料、辅料(包括食品添加剂)的种类、来源和使用方法等资料。 5. 生产企业登记申请书。 企业应符合的要求: 组织机构及人员要求: 企业应制定本企业的卫生质量方针、目标和责任制度,建立卫生质量保证体系,并贯彻执行。

出口服装报检管理规定和要求

” 出口服装报检管理规定和要求 根据《商检法》规定,法定检验的出口商品,未经检验检疫机 构检验或者经检验不合格的,不准出口。 出口商品应当在商品生产地检验。对于法定检验的出口商品, 企业应自觉向产地检验检疫机构申请检验,经产地检验检疫机构检 验合格并取得有关证书、换证凭条或通关单后,方可将货物出运。 一、企业注册登记 企业首次办理报检时,须到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办理办理注册 登记手续,取得报检单位代码后,可办理相关的报检/申报手续。办 理注册登记要登陆中国电子检验检疫网(https://www.360docs.net/doc/6417581580.html, ),进入后在网 页左面“自理报检单位备案登记、报检员注册申请(企业用户)栏进 行申请,打印申请表后,持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同时校验原件)、 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同时校验原件),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应提交 有关的证明文件,到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办理备案登记手续。(咨询 电话:)。办完注册登记后,到本局纺织品处进行出口企业情况登记。 三、报检放行流程

三、报检所需单证 (1)办理换证凭条或检验证书所需单证(货物在杭州之外的口岸报关、出运) 1)出境货物报检单;* 2)纺织制成品检验结果单;* 3)出境纺织制成品标识记录单;* 4)出境纺织制品贴样单;(除毛衫)* 5)外销合同、发票、装箱单;(外贸公司提供); 6)包装性能合格单(由纸箱或塑料编织袋生产企业提供); 7)理化检测报告;*(报检前做好服装面料检测,取得理化检测报告); 8)委托书(当外贸公司(即发货人)委托办理报检手续时,外贸公司提供); 9)企业声明 (2)办理通关单所需单证(杭州口岸报关、出运) 除上述所需单证外,还需要提供报关单。 *空白单证:请至市民中心(解放东路18号)H楼二楼26号窗口购买。联系电话:。 四、报检前企业应做好以下工作: 1、产品质量经检验合格。企业检验员应按出口服装相关标准*和检验要求对出口服装实施出厂前检验,并经检验合格(包括理化检测合格)。 *相关标准:详见备注。 2、分清批次,外包装上注明生产批号。企业应将出口服装分清

进口食品添加剂检验检疫要求须知

进口食品添加剂检验检疫要求须知 食品添加剂,指为改善食品品质和色、香、味以及为防腐、保鲜和加工工艺的需要而加入食品中的人工合成或者天然物质。复合食品添加剂是指由两种以上单一品种的食品添加剂经物理混匀而成的食品添加剂。 进口食品添加剂应经检验检疫,并符合《食品安全法》、《食品添加剂卫生管理办法》以及GB2760《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和GB14880《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卫生标准》的要求,相关规定可查阅 1.进口食品添加剂的申报:对于食品添加剂进口的申报,要求报检人提供外贸合同、发票、提单/运单、装箱单等。禁止从涉及动植物疫病疫情流行国家或地区输入已公布禁止进境的动植物及其产品(相关信息可登录网址:,在动植物检验检疫栏目生物安全部分查询)。 特提醒各食品添加剂进口商、代理商、经营单位、报检单位,在报检进口食品添加剂类产品时,应注明食品添加剂名称等基本信息,品名须符合GB 2760《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或GB 14880《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卫生标准》中列明的规范名称。使用产品俗名、异名、缩写等商品别名表述的,可在规范名称之后,不应以“食品添加剂”、“食用香精”、“食用色素”等分类名称报检。如无法在申报中规范列明食品添加剂名称的,须补充资料将食品添加剂规范名称列出。(可参见附录1) 2.进口复合食品添加剂的申报:复合食品添加剂应通过申报资料补充将所含食品添加剂成分逐一列出(可参见附录1),各单一品种添加剂的使用范围和使用量应当符合《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或卫生部公告名单规定的品种及

其使用范围、使用量。不得将没有同一个使用范围的各单一品种添加剂用于复合食品添加剂的生产,不得使用超出《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的非食用物质生产复合食品添加剂。 3、食品添加剂标签和说明书应符合《食品安全法》、《食品添加剂卫生管理办法》等规定。 4、进口食品添加剂的生产经营和使用:生产经营和使用食品添加剂,必须符合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和卫生管理办法的规定;不符合卫生标准和卫生管理办法的食品添加剂不得经营、使用。 5.进口食品添加剂的检验检疫:食品添加剂进口时由口岸检验检疫机构进行检验检疫。检验合格,方准进口。首次进口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进口商应当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的安全性评估材料。 依照《食品添加剂卫生管理办法》的规定:进口食品添加剂新品种和进口扩大使用范围或使用量的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或者进口代理商应当直接向卫生部提出申请。 注:进口企业应关注我国标准的更新,相关问题应向标准发布部门及有关标准的负责机构进行标准事项的查询及垂询。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申请材料及备案须知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申请材料及备案须知 备案(注册)申请:申请人通过“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信息管理系统”向所在地分支局提出申请,并提交书面申请材料。 1 备案申请材料 1.1《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申请书》(附件1); 1.2 企业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正本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1.3 企业承诺符合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安全卫生要求和进口国(地区)要求的自我声明和自我评估表(附件2); 1.4 企业安全卫生控制体系文件,包括以危害分析和预防控制措施为核心的食品安全卫生控制体系文件;(列入《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需验证HACCP体系的产品目录》的食品生产企业,需提供HACCP体系文件); 1.5 厂区平面图、车间平面图、人流图、物流图、供排水流向图、产品生产加工工艺流程图等图纸和关键加工环节信息; 1.6 申请备案产品的说明书和生产加工工艺资料;企业原辅料、食品添加剂(种类、来源和使用方法)等资料;

1.7 依法应当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应提供正本及复印件,有其他特别许可规定的,应提供相关许可证明材料; 1.8 企业卫生质量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资质的基本情况(附件3); 1.9 通过认证以及企业内部实验室资质等有关情况; 1.10《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申请书》一式三份(),企业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食品生产许可证正本、副本及副页复印件各一式二份,其它申请材料一式一份。提交的文件材料为A4幅面。

附件1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 备案申请书 申请形式:□初次申请□延续备案 □重新申请 企业名称: 产品名称: 联系人: 电话: 申请日期:年月日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制

报检单具体填写要求

1,发货人:填合同中的卖方; 2,收货人:一般填合同中的买方,证书中不要求打上收货人的,可留空; 3,货物名称:按实填写货物的中英文名称; 4,H.S编码:根据海关公布的H.S编码填写,每份申请单一般可填5个不同的编码; 5,产地:填报检货物生产所在地县(市); 6,数/重量:填货物具体数量,如衣服的件数,重量填净重,饮料填填容积(如升);有多个H.S编码的,要根据每个H.S编码对应填写数/重量; 7,货物总值:根据合同或发票的金额填写并注明币种,有多个H.S编码的,要根据每个H.S编码对应填写金额、币种; 8,包装种类及数量:填写货物的外包装种类(如纸箱、木箱等)及包装种类代码和具体的件数;有多个H.S编码的,要根据每个H.S编码对应填写包装种类及数量; 10,运输工具名称号码:按运输工具的类别填写(如海运、空运等)及运输工具名称(如船名等); 9,贸易方式:按实际的贸易方式填写(如一般贸易、进料加工等); 10, 货物存放地点:填写货物存放具体地点; 11, 合同号:填外贸合同号(或内贸合同号); 12, 信用证号:用信用证结汇的要填写信用证号码,没有的可留空; 13, 用途:填写入境货物用途; 14, 发货日期:按货物实际发货日期填写; 15, 输往国家(地区):填货物到达国家或地区填写相应代码; 16, 许可证/审批号:对需质量许可证或卫生注册证或出口审批的货物填写许可证号或卫生许可证号或审批单号,不需质量许可证或卫生注册证或出口审批的货物可留空; 17, 启运地:填货物出运的港口; 18, 到达口岸:填货物到达的港口; 19, 生产单位注册号:填报检单位注册登记编号; 20, 集装箱规格、数量及号码:按实填写,不用集装箱运输地可留空; 21, 合同、信用证订立的检验检疫条款或特殊要求:合同、信用证上有条款或有其他要求 (如在检验检疫证书上要注明信用证号码等)的应写明,没有要求的可留空; 22, 标记及号码:根据所附单据上的唛头填写。 23, 随附单据:根据所附单在相应的"口"内打勾,申请单上未列明的,可自己添加; 24, 需要证单名称:根据所列证书名称在相应的"口"内打勾,申请单上未列明的,可自己添加;如需电子转单的,也需注明。

关于报检流程

关于报检流程 最佳答案第一步:若是做的T/T,先要复印好的1.合同2份,2.箱单,3.发票,4.厂检单,5.符合性申明,符合性申明要盖申报企业的章,要正本的。6.报检委托书(可以是找检验检疫机构要1式2份),7.出境货物报检单,8.出境***生产企业注册登记证,9.出入境货物包装性能检验结果单 我们公司是做的竹子,所以就准备这些就可以,具体的情况具体对待,我们有独立出口报检的,也有代理出口的,自己出口的就要通关单,如果代理出口就做电子转单,有些还需要植物检验检疫证明 第二步:去检验检疫局大厅录入,很严格的,一定要仔细检查,金额,重量,数量,还有包装,到综合业务科审单。 第三步:检务计费第四步:财务缴费第五步:出单 报检的程序及提供单据(是对出口货物而言) 最佳答案关于出口商品的检验,其程序如下: 1、商检机构受理报验。首先由报验人填写“出口检验申请书”,并提供有关的单证和资料,如外贸合同、信用证、厂检结果单正本等,商检机构在审查上述单证符合要求后,受理该批商品的报验;如发现有不合要求者,可要求申请人补充或修改有关条款。 2、抽样。由商检机构派员主持进行,根据不同的货物形态,采取随机取样方式抽取样品。报验人应提供存货地点情况,并配合商检人员做好抽样工作。 3、检验。检验部门可以使用从感宫到化学分析、仪器分析等各种技术手段,对出口商品进行检验,检验的形式有商检自验、共同检验、驻厂检验和产地检验。 4、签发证书。商检机构对检验合格的商品签发检验证书,或在“出口货物报关单”上加盖放行章。出口企业在取得检验证书或放行通知单后,在规定的有效期内报运出口。 根据进口商品登记规定,进口商品的检验分两大类。 一类是列入《种类表》和合同规定由我国商检机构检验出证的进口商品。进口商品到货后,由收货、用货或其代理接运部门立即向口岸商检机构报验,填写进口货物检验申请书,并提供合同、发票、提单、装箱单等有关资料和单证,检验机构接到报验后,对该批货物进行检验,合格后,在进口货物报关单上加盖印章,海关据此放行。 另一类是不属上一类的进口商品,由收货、用货或代理接运部门所在地区的商检机构申报进口商品检验,自行检验或由商检机构检验,自行检验须在索赔期内将检验结果报送商检机构,若检验不合格应及时向商检机构申请复验并出证,以便向外商提出索赔。 自理报检一般程序和其间会产生的费用 有没有工厂自己报检的啊,传授一下经验吧.就是说如果自己报检的话要怎么样一个步聚还有其间会产生怎么样的费用,谢谢 最佳答案自理报检: 1、带执照、代码证书和公章,去商检办理自理报验证书; 2、报验时,提前1-2天(各地不一样的)填写报验申请,去商检局录入(带合同、出口发票、单位内部的检验证明以及商检局要求的其他比如材料样品、必须得证明等); 3、缴费 4、联系检验人员,约定检验时间。 5、检验; 6、检验合格,有关人员签字,领商检证。 报关报检详细流程咨询 1 机场到货后,报关报检的详细流程 2 EDI是怎么操作的?跟其他报关方式有什么不同? 3 报检和商检有什么区别? 最佳答案1、报关报检两个环节同步进行 录入报关单--审单中心审核通过后打印报关单--向现场海关交单--拿着税单去交税--核销税单--海关盖放行章--提货 录入报关单的同时可以去录入报检单--法检的出通关单--把通关单和其他报关文件一起向现场海关交单--海关放行后在放行单上加盖检验检疫放行章--提货 2、EDI报关现在只在部分环节使用,具体说就是审单中心审核的是EDI电子数据,其他环节还是要有纸质报关单。只有快件大部分采用EDI报关,实现了无纸报关。 3、所有进口商品都要报检。法检的出通关单,做法检的同时把包装检疫也一同做了。非法检的一般不出通关单,只对货物外包装进行检疫。

出境食品检验检疫指南.

出境食品检验检疫指南 检务处 jw 2008-07-01 00:00:00 一、报检要求及随附单证 (一)出境食品生产企业须获得卫生注册登记资格;(实施出口食品卫生注册、登记的产品目录、食品卫生注册需评审HACCP体系的产品目录详见附件一、二;卫生注册登记业务详情见浙江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网站https://www.360docs.net/doc/6417581580.html,-认证认可-出口食品卫生注册登记-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申请办理食品卫生注册/登记须知; (二)出境货物报检单(原件),按要求填制且加盖公章,并按照《电子报检录入规范》录入(相关要求见杭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网站首页https://www.360docs.net/doc/6417581580.html,-办事大厅-办事指南-电子报检录入规范<出境>); (三)外贸合同(确认书或函电)或信用证(复印件); (四)申报食品的外销发票和装箱单(复印件); (五)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厂检单(原件); (六)有外包装的需《出境货物包装性能检验结果单》(原件);食品直接接触的内包装如果是木桶、罐子、瓶子或者塑料袋,则需要提供相应内包装的《出境货物包装性能检验结果单》(原件); (七)生产企业非自营出口的和代理报检公司报检的应提供由发货人出具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委托书》(相关下载见杭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网站首页 https://www.360docs.net/doc/6417581580.html,-办事大厅-资料下载-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委托书); (八)特殊要求: 1、《出境食品检验检疫标志监督加施记录》(如果没有则需要在厂检单上注明加施的CIQ标志规格、数量、流水号); 2、预包装食品应提供标签审核有关资料(《标签审核证书》)或者标签原件; 3、如果要求运输包装上不打生产企业名称的需提供申请书; 4、果蔬类、肉类、蛋类、茶叶、水产品、蜂产品等六类产品须提供基地备案号或原料采购证明;

出口报关的具体流程

出口报关的具体流程 1、国内客户与外商签订出口合同,确定由国内出口货物到国外。(此时国内出口商应当知道出口此类商品需要何种相应需要的出口监管证件,如出口许可证、商检、配额证、机电证等) 2、国内出口商联系运输公司(或者在FOB条款下由国外客户联系运输公司),通常出口商会通过货代(或者直接与船公司联系)作一站式服务(从产地一直到船边的所有运输过程)。 3、货代根据出口商的要求(货物目的国家、货物重量、体积等),负责安排拖车、订舱、报关、装船的手续。 4、当货物在安排拖车运输前(或者运输同时),出口商需要提供出口报关所必需的报关资料(出口合同、发票、装箱单、报关委托书、以及根据货物所受国家海关监管出口需要的证书:如许可证等)。出口报关刻由货代方或报关公司报关即可。

出口货物的商检流程 1. 文件准备: 准备报检所需资料,一般为: 1)报检单(原件) 。出口企业自己报检,则盖出口企业公章。可以在公司预先盖好章,但是建议最好携带公章,防止文件出错时,补章。若委托代理企业报检则盖代理报检企业章; 报检单内容按电子输机的内容填写,务必保持一致;注明随附单据, 若在本地口岸报关出口,则选择申领"通关单", 若在异地口岸报关出口,则选择申领"换证凭单",即由货代在异地口岸换正式的通关单); 2)工厂检验报告(原件,盖工厂检验章); 3)该批货物外包装生产厂提供的出口包装证(熏蒸证明,由商检局签发,复印件即可;若出口包装为纸箱,则还需纸箱厂向商检局申请办理《出境货物运输包装性能检验结果单》,办好后需将原件交商检局根据此批货物所用纸箱数进行相应的核销); 4)出口合同(复印件); 5)出口发票(复印件); 6)出口箱单(复印件)。 7)如果初次办理商检,需要提供企业的资质证明(如ISO9000,14000环境认证等)如果涉及到外协厂的产品,需要外协厂提供相应的企业资质证明。《出境货物运输包装性能检验结果单》等,填写报检单,检查打印出的报检单各个项目是否正确,确定完毕

进口食品报检指南 - 深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进口食品报检指南及流程图 一、进口普通预包装食品,其进口商/经销商可直接在进境口岸检 验检疫机构申报,无报检资格的单位可委托持有效《代理报检单位注册 登记证书》的代理报检单位报检。 货物首次进境报检时,需提供下列资料: 贸易合同/信用证、发票、装箱清单、缺陷产品召回承诺书、国家质检总局签发的有效《进出口食品标签审核证书》或深圳局签发的《进口食品化妆品标签备案凭证》或标签备案申请资料(3份)[标签审核申请表、中文标签样张、原标签及中文翻译件、原产地证/自由销售证明原件、反映产品特定属性的证明材料、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合格检测报告原件等],必要时报检人还应提供: 1.《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需办理进境检疫审批手续的); 2.输出国家或地区官方的检疫证书(有规定的动植物源性食品); 3.输出国(地区)官方的卫生证明文件或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合格检测报告原件; 4.相应的检测报告;(标签上有具体标注值的) 5.输出国(地区)所使用的农兽药、添加剂、熏蒸剂等相关资料和检 验报告; 6.输出国品质证书或质量保证书、产品使用说明书及有关标准和技术资料(申请品质证书的); 7.国家质检总局与有关国家(地区)签订协议的,按协议规定出具的证明; 8.检验检疫机构要求的其它单证。 报检后接受检验检疫,合格后获得合格《卫生证书》方可销售使用。申请中文标签备案的,检验检疫合格后获得《深圳进出口食品化妆 品标签备案凭证》。备案详情请登陆深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网站查询。 中文标签样张需按GB7718-2004(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10344- 2005(预包装饮料酒标签通则)等相关国家标准要求自行制作。有关标 签管理请浏览我局网站“食品检验检疫”栏目相关规定。

报检资料内容及要求

报检资料内容及要求 1、河南省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登记表(一式二份) 2、人防工程质量保证体系审查表(一式四份) 以上第1、2两项中,表格须使用由鹤壁市人防质监站邮箱(hbsrfzjz@https://www.360docs.net/doc/6417581580.html,,密码zj123456)里下载的专用报监表格填写,填写时用黑色中性笔,不得使用蓝笔、铅笔,不要乱涂乱改。 3、人防工程立项批复。(验原件) 4、河南省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批准书及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表(验原件)及设计院审图回复意见(审图问题逐条回复)。 以上第3、4两项中,证书需验原件。设计院审图回复意见验复印件。 5、施工单位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委托人需委托书) 6、施工单位资质等级证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相应人员职称证书(验原件留复印件,加盖公章) 以上第5、6两项中,施工单位承包的项目与其资质相符。项目经理与中标书中相一致。有施工承包手续及合同。施工单位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质检员等专业技术管理人员配套。并且有相应资格及上岗证书。施工单位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必须有人防专业培训证书。 7、监理单位中标通知书、监理合同(委托人需委托书)

8、监理单位资质等级证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相应人员职称证书。 以上第7、8两项中,监理单位承接的项目与其资质相符。人防工程监理必须有人防工程的监理资质、有监理委托手续及合同、总监和监理都必须有人防专业培训证书。 9、勘察单位资质等级证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相应人员职称证书。 10、设计单位资质等级证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相应人员职称证书。 以上第9、10两项中,相关单位依法承揽的勘察、设计任务与本单位资质等级相符,不得超越等级许可范围承接工程,人防工程设计必须有人防工程的专业设计资质。 11、检测单位资质证书、计量认证证书。 12、见证单位及见证人员授权书。 第12项为监理单位的见证员及证件,盖上建设单位公章,填写建设单位的工作人员和手机号。 13、人防工程施工图(有施工图审查章的图纸) 施工图要一整套。用档案盒把图纸装好,折叠整齐,排好顺序。以上资料中第1、2、6、12、13项需提供原件,其余可提供复印件但需加盖建设单位公章,相关单位资质及人员证书需加盖各单位公章。

出口货物报检单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 出境货物报检单 报检单位(加盖公章):* 编号 报检单位登记号:联系人:电话:报检日期:年月日

注:有“ * ”号栏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关填写◆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制 [1-2 (2000.1.1)] [打印预览][保存][退出] 出境货物报检单 报检单是国家检验检疫部门根据检验检疫、鉴定工作的需要,为保证检验检疫工作规范 化和程序化而设制的。它是报检人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或合同约定申请检验检疫机构对 其某种货物实施检验检疫、鉴定意愿的书面凭证,它表明了申请人正式向检验检疫机构申请 检验检疫、鉴定,以取得该批货物合法出口的合法凭证。报检单同时也是检验检疫机构对出 入境货物实施检验检疫起动检验检疫程序的依据。 报检单位(加盖公章)、登记号、联系人、电话 填写报检单位全称并加盖公章或报验专用章(或附单位介绍信),并准确填写本单位报 检登记代码、联系人及电话;代理报检的应加盖代理报检机构在检验机构备案的印章。其中 报检单位登记号即单位的税务登记号,可在公司基本资料中查找。 编号 本栏目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关填写。 发货人 填写合同上的卖方或信用证上的受益人名称,要求用中文、英文,填写时要一致。 收货人 填写合同上的买方或信用证的开证人名称,可只填英文。 货物名称(中/外文) 按合同、信用证所列名称填写,但中/外文要一致。 H.S.编码 海关编码,按《商品分类及编码协调制度》8位数字填写,如皮革服装的H.S.编码为

42031000。 产地 填省、市、县名。 数/重量 按实际申请检验检疫数/重量填写,并注明计量单位,如:××××PC。注意该数量和计量单位既要与实际装运货物情况一致,又要与信用证要求一致。 货物总值 按合同或发票所列货物总值填写,并注明货币单位。对于加工贸易生产出口的货物填写料费与加工费的总和,不得只填写加工费。 包装种类及数量 填外包装材料的种类及件数。比如“370 CARTON”。 运输工具名称号码 填写货物实际装载的运输工具类别名称(如船、飞机、货柜车、火车等)及运输工具编号(船名、飞机航班号、车牌号码、火车车次),请在配舱通知中查找。 贸易方式 成交的方式,如一般贸易、来料加工、补偿贸易等,通常都为一般贸易。 货物存放地点 报验商品存放的地点,也是商检机构施检或抽取样品的地点。 合同号 报验商品成交的合同号码。 信用证号 按实际情况填写信用证号。如属非信用证结汇的货物,本栏目应填写“无”或“/”。 用途 商品的用途,一般用途明确的商品也可不填。 发货日期 按照货物的装运情况填写。 输往国家(地区) 指出口货物的最终销售国或地区(英文)。 许可证/审批号 需申领许可证或经审批的商品填写,一般商品可空白。 启运地

第令《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

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总局令第144号)《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已经2010年7月22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局长二〇一一年九月十三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进出口食品安全,保护人类、动植物生命和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进出口食品的检验检疫及监督管理。 进出口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水果、食用活动物的安全管理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主管全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在国家质检总局的统一领导下,依法做好进出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国家质检总局对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实施注册管理,对向中国境内出口食品的出口商或者代理商实施备案管理,对进口食品实施检验,对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实施备案管理,对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养殖场实施备案管理,对出口食品实施监督、抽检,对进出口食品实施分类管理、对进出口食品生产经营者实施诚信管理。 第五条进出口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社会和公众负责,保证食品安全,诚实守信,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六条检验检疫机构从事进出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人员(以下简称检验检疫人员)应当具有相关的专业知识,尽职尽责。 第二章食品进口 第七条国家质检总局依据中国法律法规规定对向中国出口食品的国家或者地区的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和食品安全状况进行评估,并根据进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需要进行回顾性审查。 国家质检总局依据中国法律法规规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要求、国内外疫情疫病和有毒有害物质风险分析结果,结合前款规定的评估和审查结果,确定相应的检验检疫要求。 第八条进口食品应当符合中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相关检验检疫要求。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公布前,按照现行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食

出口报检业务流程图

出口报检业务流程图 (一)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范围 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范围包括: 1、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验检疫的。 具体包括: (1)列入《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内的货物; (2)入境废物、进口旧机电产品; (3)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容器的性能检验和使用鉴定; (4)进出境集装箱; (5)进境、出境、过境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及其他检疫物; (6)装载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的装载容器、包装物、铺垫材料;进境动植物性包装物、铺垫材料; (7)来自动植物疫区的运输工具;装载进境、出境、过境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及其他检疫物的运输工具; (8)进境拆解的废旧船舶; (9)出入境人员、交通工具、运输设备以及可能传播检疫传染病 的行李、货物和邮包等物品; (10)旅客携带物(包括微生物、人体组织、生物制品、血液及其 制品、骸骨、骨灰、废旧物品和可能传播传染病的物品以及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和携带伴侣动物;

(11)国际邮寄物(包括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微生物、人体组织、生物制品、血液及其制品以及其他需要实施检疫的国际邮寄物); (12)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经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其他应检对象。 2、输入国家或地区规定必须凭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证书方准入境的; 3、有关国际条约规定须经检验检疫的; 4、对外贸易合同约定须凭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证书进行交接、结算的; 5、申请签发一般原产地证明书、普惠制原产地证明书等原产地证明书的。 (二)《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 以《商品分类和编码协调制度》为基础编制而成,包括了大部分法定检验检疫的货物,是检验检疫机构依法对出入境货物实施检验检疫的主要执行依据。其中海关监管条件、检验检疫类别代码含义如下: 海关监管条件代码: A:表示对应商品须实施进境检验检疫; B:表示对应商品须实施出境检验检疫; D:表示对应商品海关与检验检疫联合监管 检验检疫类别代码: M:表示对应商品须实施进口商品检验; N:表示对应商品须实施出口商品检验; P:表示对应商品须实施进境动植物、动植物产品检疫;

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

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进出口食品安全,保护人类、动植物生命和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中 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进出口食品的检验检疫及监督管理。 进出口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水果、食用活动物的安全管理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主管全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在国家质检总局的统一领导下,依法做好进出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国家质检总局对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实施注册管理,对向中国境内出口食品的出口商或者代理商实施备案管理,对进口食品实施检验,对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实施备案管理,对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养殖场实施备案管理,对出口食品实施监督、抽检,对进出口食品实施分类管理、对进出口食品生产经营 者实施诚信管理。 第五条进出口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社会和公众负责,保证食品安全,诚实守信,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六条检验检疫机构从事进出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人员(以下简称检验检疫人员)应当具有相关的专业知识,尽职尽责。 第二章食品进口 第七条国家质检总局依据中国法律法规规定对向中国出口食品的国家或者地区的食品安全管理 体系和食品安全状况进行评估,并根据进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需要进行回顾性审查。 国家质检总局依据中国法律法规规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要求、国内外疫情疫病和有毒有害物质风险分析结果,结合前款规定的评估和审查结果,确定相应的检验检疫要求。 第八条进口食品应当符合中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相关检验检疫要求。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公布前,按照现行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食品卫生标准、食品质量标准和有关食品的行业标准中强制执行的标 准实施检验。 首次进口尚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进口商应当向检验检疫机构提交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出具的许可证明文件,检验检疫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进行检验。 第九条国家质检总局对向中国境内出口食品的境外食品生产企业实施注册制度,注册工作按照国家质检总局相关规定执行。 向中国境内出口食品的出口商或者代理商应当向国家质检总局备案。申请备案的出口商或者代理商应当按照备案要求提供企业备案信息,并对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进出口 报检流程

1.0出口报检 接单——审单——预录——申报——验货——放行——下帐 1.1 接单 报检操作人员接到客户或内部转来的单据后,在专门的登记薄上登记,有特殊要求的应注明,并询问出口的大致日期,出口运输方式是否需要出具检疫部门的证书等。 1.2 审单 1.2.1首先要核对出口报检单据是否齐全。单据有: 1)发票; 2)装箱单; 3)合同; 4)报检委托书(青岛企业必须提供正本报检委托书) 1.2.2有特殊要求的其他单据: 1)使用信用证结汇的须提供信用证复印件; 2)货物外包装是纸箱、塑编袋、网袋、桶包装的涉及食品安全卫生标示的,必须提供《出境货物运输包装性能检验结果单》正本; 3)出口换证商品必须提供《出境货物换证凭单》正本; 4)出口安全质量许可、食品卫生监督等管理范围之内的商品,必须提供生产厂家的两证管理编号以及厂检合格单等; 5)出口熏蒸货物必须提供场站入货通知书,并且确认货物存放于场站熏蒸区。 1.3 预录 1)出口单据审核完毕后,使用九城单证系统对单据进行预录入。预录入过程中,可以根据系统提示制单,并且可以根据系统对商品编码的要求最终确认所需单据是否齐全。 注:九城单证系统在线更新,所以很多编码要求及时更新。 2)在制单过程中出现计量单位与海关的计量单位冲突时,第一计量单位按商检规定的计量单位输入,第二计量单位按海关的规定输入。 3)在制单预录入的过程中如果出现问题应及时与客户或操作人员联系。 4)一般在预录入后待系统自动生成预录入报检编号后,打印报检出境货物报检单,交给报检员。 1.4 申报 1)报检员在接到全套申报单据发票、装箱单、合同、报检委托书(青岛企业必须提供正本报检委托书)、有特殊要求的其他单据后,在报验申请单上填写随附单据并注明,报检员签名。 2)到报检前台申报,随时解答商检官员对商品的提问,报检员必须对所申报商品及客户情况有所了解。 3)申报完成,报检员根据申报货物的不同,将申报单据转往各个科室,并且根据各个科室的不同要求对单据进行登记。 1.5 验货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规定

附件44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出口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卫生管理,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工作,依据《人民国食品安全法》《人民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实行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制度。 第三条在人民国境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海关总署负责统一组织实施全国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工作。 主管海关具体实施所辖区域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和监督检查工作。

第五条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和实施以危害分析和预防控制措施为核心的食品安全卫生控制体系,该体系还应当包括食品防护计划。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应当保证食品安全卫生控制体系有效运行,确保出口食品生产、加工、储存过程持续符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安全卫生要求,以及进口国(地区)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第二章备案程序与要求 第六条出口食品生产企业未依法履行备案法定义务或者经备案审查不符合要求的,其产品不予出口。 第七条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申请备案时,应当向所在地海关提交以下文件和证明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一)企业承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要求的自我声明; (二)企业生产条件、产品生产加工工艺、食品原辅料和食品添加剂使用以及卫生质量管理人员等基本情况。 第八条海关应当自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申请备案之日起5日,对出口食品生产企业提交的备案材料进行初步审查,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性告知出口食品

生产企业需要补正的全部容。 第九条海关应当在受理备案申请后组织专家评审,并出具专家评审报告。专家评审主要采取文件评审式,对进口国(地区)有特殊注册要求或者风险程度较高的企业,可以实施现场评审。 前款规定的专家评审时间不计算在海关备案审查和决定期限。 第十条对依法取得资质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危害分析和关键控制点(HACCP)认证结果或者其它等效的食品安全卫生控制体系认证结果,评审时应当予以采信。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声明已经建立以危害分析和预防控制措施为核心的食品安全卫生控制体系并有效运行的,评审时可以结合企业信用记录适当采信。 第十一条海关应当对备案申请进行审查,并自受理备案申请之日起20日作出是否准予备案的决定。20日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海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准予备案的,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向企业颁发《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证明》(以下简称《备案证明》);不予备案的,应当书面告知企业并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海关总署和直属海关应当公布从事专家评审工作的人员,并通过持续培训,不断提高评审人员的专业水平和能力。

进出口报检流程

进出口报检流程 WTD standardization office【WTD 5AB- WTDK 08- WTD 2C】

出口报检 接单——审单——预录——申报——验货——放行——下帐 接单 报检操作人员接到客户或内部转来的单据后,在专门的登记薄上登记,有特殊要求的应注明,并询问出口的大致日期,出口运输方式是否需要出具检疫部门的证书等。 审单 1)发票; 2)装箱单; 3)合同; 4)报检委托书(青岛企业必须提供正本报检委托书) 1)使用信用证结汇的须提供信用证复印件; 2)货物外包装是纸箱、塑编袋、网袋、桶包装的涉及食品安全卫生标示的,必须提供《出境货物运输包装性能检验结果单》正本; 3)出口换证商品必须提供《出境货物换证凭单》正本; 4)出口安全质量许可、食品卫生监督等管理范围之内的商品,必须提供生产厂家的两证管理编号以及厂检合格单等; 5)出口熏蒸货物必须提供场站入货通知书,并且确认货物存放于场站熏蒸区。 预录 1)出口单据审核完毕后,使用九城单证系统对单据进行预录入。预录入过程中,可以根据系统提示制单,并且可以根据系统对商品编码的要求最终确认所需单据是否齐全。 注:九城单证系统在线更新,所以很多编码要求及时更新。 2)在制单过程中出现计量单位与海关的计量单位冲突时,第一计量单位按商检规定的计量单位输入,第二计量单位按海关的规定输入。 3)在制单预录入的过程中如果出现问题应及时与客户或操作人员联系。 4)一般在预录入后待系统自动生成预录入报检编号后,打印报检出境货物报检单,交给报检员。 申报 1)报检员在接到全套申报单据发票、装箱单、合同、报检委托书(青岛企业必须提供正本报检委托书)、有特殊要求的其他单据后,在报验申请单上填写随附单据并注明,报检员签名。 2)到报检前台申报,随时解答商检官员对商品的提问,报检员必须对所申报商品及客户情况有所了解。 3)申报完成,报检员根据申报货物的不同,将申报单据转往各个科室,并且根据各个科室的不同要求对单据进行登记。 验货 1)申报完毕的单据,报检员要及时联系客户验货,到检疫局科室预约验货时间并告知客户。

进口食品企业须知(2016.03.08)

进口食品企业须知(2016.03.08) (适用于从太仓港进口食品的企业) 《食品安全法》的相关条款(详见附件6)明确规定了进口食品的进口商应承担进口食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是进口食品质量安全的第一责任人。为方便企业顺利开展进口食品业务,我局根据《食品安全法》以及检验检疫有关进口食品的相关规定,编写了本企业须知,供进口企业参考。 1 进口前,企业应办理的事项 1.1 进口商备案和境外生产企业注册 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向我国境内出口食品的境外出口商或者代理商、进口食品的进口商应当向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备案。向我国境内出口食品的境外食品生产企业应当经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注册。已经注册的境外食品生产企业提供虚假材料,或者因其自身的原因致使进口食品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应当撤销注册并公告。 1.1.1进出口商备案 进口商应当于食品进口前,向工商营业执照注册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备案,境外出口商或代理商需向总局备案,备案网址是https://www.360docs.net/doc/6417581580.html,/。备案要求请登录质检总局食品局网站右中方的“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备案系统场景式服务指南”和“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备案信息查询”模块阅读了解进口食品备案工作要求(https://www.360docs.net/doc/6417581580.html,/)。 每次进口前均应提供已备案的证明材料(如网页截图,备案号等)。 拟进口肉类企业如需开展企业备案请参考《进口肉类收货人备案工作指南》(详见附件8)。 1.1.2境外生产企业注册 列入《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实施目录》(动态更新,详情请访问https://www.360docs.net/doc/6417581580.html,/ywzl/gjgnhz/jkzl/)(包括肉类、水产品、乳品、燕窝、大米等产品)内的产品,其境外生产企业需向国家认监委注册,已获得注册的生产企业名单在国家认监委网站公布(网址同上)。生产企业未注册的,其产品不允许进口。 已获得注册的境外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在其向我国境内出口的食品外包装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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