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版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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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区非居民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的通知-庆政规〔2017〕4号

大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区非居民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的通知-庆政规〔2017〕4号

大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区非居民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的通知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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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区非居民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的通知
庆政规〔2017〕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中、省直单位,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为促进水污染防治、改善水环境质量,按照省物价监督管理局、省财政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制定和调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黑价联〔2015〕19号)要求,市政府决定调整我市市区非居民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由现行的1.2元/立方米调整为1.4元/立方米。

养老机构、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水)、供热企业(向城镇居民供热的用水部分)等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执行居民用水价格的非居民用户,按居民污水处理费标准征收。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大庆市人民政府
2017年7月24日
——结束——。

排污费征收依据、缴纳程序、征收标准及计算方法

排污费征收依据、缴纳程序、征收标准及计算方法

排污费征收依据、缴纳程序、征收标准及计算方法一、缴纳排污费的法律规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七条: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依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申报登记。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八条: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企业事业单位,依照国家规定缴纳超标排污费,并负责治理。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一条: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申报登记拥有的水污染物排放设施、处理设施和在正常作业条件下排放水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并提供防治水污染方面的有关技术资料。

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排放水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有重大改变的,应当及时申报登记;其水污染物处理设施应当保持正常使用;拆除或者闲置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的,应当事先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排放水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排污费征收标准缴纳排污费。

5、《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二条: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向所在地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拥有的污染物排放设施、处理设施和在正常作业条件下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并提供防治大气污染方面的有关技术资料。

前款规定的排污单位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有重大改变的,应当及时申报;其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必须保持正常使用,拆除或者闲置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的,必须事先报经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6、《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四条:国家实行按照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种类和数量征收排污费的制度,根据加强大气污染防治的要求和国家的经济、技术条件合理制定排污费的征收标准。

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_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第31号令

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_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第31号令

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颁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颁布时间:2003-02-28实施时间:2003-07-01修订时间:发文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第31号令时效性:有效根据国务院《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字第369号),特制定《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

现予发布,自2003年7月1日起施行。

二〇〇三年二月二十八日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排污费征收标准的管理,根据国务院《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9号,以下简称《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排污者”),必须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排污费。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按下列排污收费项目向排污者征收排污费:(一) 污水排污费。

对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计征污水排污费;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本办法规定的收费标准计征的收费额加一倍征收超标准排污费。

对向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污水、按规定缴纳污水处理费的,不再征收污水排污费。

对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接纳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污水,其处理后排放污水的有机污染物(化学需氧量、生化需氧量、总有机碳)、悬浮物和大肠菌群超过国家或地方排放标准的,按上述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本办法规定的收费标准计征的收费额加一倍向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运营单位征收污水排污费,对氨氮、总磷暂不收费。

对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达到国家或地方排放标准排放的水,不征收污水排污费。

(二)废气排污费。

对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计征废气排污费。

对机动车、飞机、船舶等流动污染源暂不征收废气排污费。

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

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

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排污费征收标准的管理,规范排污费征收工作,保护和改善环境质量,根据《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排污费征收标准是指根据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性质、浓度等因素,按照一定计量单元,以及与环境容量、环境功能损害成本等相关因素确定的收费金额。

第三条排污费征收标准适用于所有生产、经营、服务单位等排放污染物的行为。

第二章征收标准的确定第四条征收标准应当综合考虑以下因素进行确定:污染物排放量、污染物的危害程度、环境容量、环境功能损害成本、排污单位的经济实力等。

第五条征收标准应当根据污染物的种类、性质、浓度等因素进行分类确定,并按照不同污染物类别分别制定。

第六条征收标准的调整应当根据环境容量变化、污染物危害程度变化以及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进行适时调整,并依法公开。

第三章征收标准的核定和公布第七条征收标准的核定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

核定征收标准应当依法进行听证,并根据听证结果进行公示。

第八条征收标准应当向社会公布,包括向排污单位和社会公众提供相关信息。

第四章征收标准的执行第九条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征收标准缴纳排污费。

缴纳排污费的资金应当用于环境保护和治理。

第十条征收标准的执行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监督。

对于未按规定缴纳排污费的单位,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采取罚款、责令停产治理等措施。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一条违反本管理办法规定,未按规定缴纳排污费的单位,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法给予罚款,并可以责令限期缴纳。

第十二条对于恶意逃避缴纳排污费、提供虚假材料的行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依法采取行政拘留、吊销许可证等措施。

第六章附则第十三条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之前发布的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本文档涉及附件:1.相关法律法规列表2.排污费征收标准核定听证公示表3.相关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联系方式本文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1.环境保护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排污费:指对排放污染物的单位按规定缴纳的费用3.环境容量:指环境所能承载的污染物总量4.环境功能损害成本:指污染物对环境造成的直接和间接的财务和非财务损失5.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指负责环境保护工作的行政管理机关。

2017年度排污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

2017年度排污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
VOCs排污费
行政事业性收费
4.8元/污染当量
4.8元/污染当量
关于制定石油化工及包装印刷试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污费征收标准的通知通知(冀发改价格[2016]604号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环保总局、经贸委2003年31号令
危险废物排污费
行政事业性收费
1000元/吨
1000元/吨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环保总局、经贸委2003年31号令
噪声超标排污费
行政事业性收费
350-11200元/分贝
350-11200元/分贝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环保总局、经贸委2003年31号令
废气中SO2、氮氧化物
行政事业性收费
4.8元/污染当量
4.8元/污染当量
河北省发改委、财政厅、环保厅冀发改价格[2014]1717号
废气类排污费
行政事业性收费
0.6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环保总局、经贸委2003年31号令
固体废物排污费
行政事业性收费
5-30元/吨
5-30元/吨
2017年度排污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
收费项目
收费性质
应收标准
实收标准
批准机关及文号
污水中COD、氨氮、五项重金属
行政事业性收费
5.6元/污染当量
5.6元/污染当量
河北省发改委、财政厅、环保厅冀发改价格[2014]1717号
污水类排污费
行政事业性收费
0.7元/污染当量
0.7元/污染当量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环保总局、经贸委2003年31号令

2017年版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全文)

2017年版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全文)

2017年最新版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全文)2017年最新版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全文,为规范排污费征收标准的管理,根据国务院《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9号,以下简称《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以下是小编为各位收集整理提供的内容,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欢迎大家阅读参考学习!2017年最新版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全文)第一条为规范排污费征收标准的管理,根据国务院《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9号,以下简称《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排污者”),必须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排污费。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按下列排污收费项目向排污者征收排污费:(一) 污水排污费。

对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计征污水排污费;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本办法规定的收费标准计征的收费额加一倍征收超标准排污费。

对向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污水、按规定缴纳污水处理费的,不再征收污水排污费。

对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接纳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污水,其处理后排放污水的有机污染物(化学需氧量、生化需氧量、总有机碳)、悬浮物和大肠菌群超过国家或地方排放标准的,按上述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本办法规定的收费标准计征的收费额加一倍向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运营单位征收污水排污费,对氨氮、总磷暂不收费。

对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达到国家或地方排放标准排放的水,不征收污水排污费。

(二)废气排污费。

对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计征废气排污费。

对机动车、飞机、船舶等流动污染源暂不征收废气排污费。

(三)固体废物及危险废物排污费。

对没有建成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设施或场所,或者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设施或场所不符合环境保护标准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计征固体废物排污费。

《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国家计委、财政部、环保总局、经贸委令第31号)

《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国家计委、财政部、环保总局、经贸委令第31号)

《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环保总局、国家经贸委令第31号)2004-09-18 13:32:49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环保总局国家经贸委令第31号根据国务院《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字第369号),特制定《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

现予发布,自2003年7月1日起施行。

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环保总局国家经贸委二〇〇三年二月二十八日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排污费征收标准的管理,根据国务院《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9号,以下简称《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排污者”),必须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排污费。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按下列排污收费项目向排污者征收排污费:(一)污水排污费。

对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计征污水排污费;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本办法规定的收费标准计征的收费额加一倍征收超标准排污费。

对向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污水、按规定缴纳污水处理费的,不再征收污水排污费。

对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接纳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污水,其处理后排放污水的有机污染物(化学需氧量、生化需氧量、总有机碳)、悬浮物和大肠菌群超过国家或地方排放标准的,按上述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本办法规定的收费标准计征的收费额加一倍向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运营单位征收污水排污费,对氨氮、总磷暂不收费。

对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达到国家或地方排放标准排放的水,不征收污水排污费。

(二)废气排污费。

对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计征废气排污费。

对机动车、飞机、船舶等流动污染源暂不征收废气排污费。

(三)固体废物及危险废物排污费。

对没有建成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设施或场所,或者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设施或场所不符合环境保护标准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计征固体废物排污费。

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环保总局、经贸委令第31号2003-07-01)

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环保总局、经贸委令第31号2003-07-01)

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发布时间:2008-08-11 来源:颁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颁布时间:2003-02-28实施时间:2003-07-01修订时间:发文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第31号令时效性:有效根据国务院《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字第369号),特制定《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

现予发布,自2003年7月1日起施行。

二〇〇三年二月二十八日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排污费征收标准的管理,根据国务院《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9号,以下简称《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排污者”),必须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排污费。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按下列排污收费项目向排污者征收排污费:(一)污水排污费。

对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计征污水排污费;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本办法规定的收费标准计征的收费额加一倍征收超标准排污费。

对向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污水、按规定缴纳污水处理费的,不再征收污水排污费。

对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接纳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污水,其处理后排放污水的有机污染物(化学需氧量、生化需氧量、总有机碳)、悬浮物和大肠菌群超过国家或地方排放标准的,按上述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本办法规定的收费标准计征的收费额加一倍向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运营单位征收污水排污费,对氨氮、总磷暂不收费。

对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达到国家或地方排放标准排放的水,不征收污水排污费。

(二)废气排污费。

对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计征废气排污费。

2017年排污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

2017年排污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环保总局、经贸委2003年31号令
危险废物排污费
行政事业性收费
1000元/吨
1000元/吨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环保总局、经贸委2003年31号令
噪声超标排污费
行政事业性收费
350-11200元/分贝
350-11200元/分贝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环保总局、经贸委2003年31号令
VOCs排污费
行政事业性收费
4.8元/污染当量
4.8元/污染当量
关于制定石油化工及包装印刷试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污费征收标准的通知通知(冀发改价格[2016]604号
废气中SO2、氮氧化.8元/污染当量
河北省发改委、财政厅、环保厅冀发改价格[2014]1717号
废气类排污费
行政事业性收费
0.6元/污染当量
0.6元/污染当量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环保总局、经贸委2003年31号令
固体废物排污费
行政事业性收费
5-30元/吨
5-30元/吨
2017年度排污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
收费项目
收费性质
应收标准
实收标准
批准机关及文号
污水中COD、氨氮、五项重金属
行政事业性收费
5.6元/污染当量
5.6元/污染当量
河北省发改委、财政厅、环保厅冀发改价格[2014]1717号
污水类排污费
行政事业性收费
0.7元/污染当量
0.7元/污染当量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环保总局、经贸委2003年31号令

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

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

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一、背景介绍。

排污费是指污染排放单位依法缴纳的环境保护费用,是一种经济手段,可以有效地约束和引导企业减少污染排放。

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的制定和实施,对于规范排污费征收工作,提高环境保护效益,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征收标准的确定。

1. 根据排污物种类和排放量确定征收标准,不同种类的污染物应有相应的征收标准,并根据排放量的大小进行差异化征收。

2. 结合环境容量和环境风险评估确定征收标准,对于环境容量较小、环境风险较高的地区和行业,可以适当提高征收标准。

3. 考虑企业经济实力确定征收标准,对于贫困地区和小微企业,可以适当减免或减少排污费征收。

三、征收标准的调整。

1. 根据环境质量改善情况,及时调整征收标准,对于环境质量较差的地区,可以适当提高排污费征收标准,以鼓励企业减少排放。

2. 根据技术进步和治理成本变化,适时调整征收标准,对于采用先进治理技术的企业,可以适当减少排污费征收标准。

3. 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情况,适度调整征收标准,对于经济发展较为落后的地区,可以适当降低排污费征收标准,以促进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的协调发展。

四、征收标准的执行。

1. 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征收标准的执行情况,建立健全监督检查机制,对于不按规定缴纳排污费的企业,依法进行处罚。

2. 完善信息公开制度,向社会公开征收标准和征收情况,接受社会监督,提高征收工作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3. 加强宣传教育,引导企业自觉遵守排污费征收标准,树立环境保护意识,推动企业加大环境治理投入,促进绿色发展。

五、征收标准的评估。

1. 建立征收标准的评估机制,定期对征收标准进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和不足,提出改进意见。

2. 结合实际情况,对征收标准的科学性和合理性进行评估,不断完善征收标准,提高征收工作的效果和效率。

3. 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作,共同推动排污费征收标准的评估工作,形成合力,推动环境保护工作的深入开展。

六、总结。

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的制定和实施,对于推动企业加大环境治理投入,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改善环境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

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

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
一、背景介绍
为了加强对排污行为的管理和监督,促进环境保护工作的深入开展,根据《环境保护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

二、征收范围和对象
1、征收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全国范围内所有排污行为。

2、征收对象:包括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等所有排污主体。

三、排污费征收标准的确定
1、标准依据:排污费征收标准应当根据排污行为对环境造成的污染程度、排放量、排放方式等因素进行合理确定。

2、标准制定机构:环境保护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排污费标准。

四、排污费征收的程序
1、申报:排污主体应按照规定的时间和方式向当地环境保护部门申报排污行为。

2、核查与评估:环境保护部门对申报的排污行为进行核查与评估,并对排污费征收标准进行测算。

3、征收通知:环境保护部门向排污主体发出征收通知,并告知征收标准、缴费期限等相关事项。

4、缴纳费用:排污主体按照征收通知的要求,按时缴纳排污费用。

5、监督检查:环境保护部门对排污主体的缴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罚。

五、附件
本文档涉及的附件如下:
1、排污费征收标准表格:包括不同排污行为的征收标准。

法律名词及注释:
1、环境保护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是我国环境保护领域的基础性法律,包括环境污染防治、生态保护、环境管理等方面的规定。

2、排污行为:指各种排放废气、废水、固体废物等污染物质的行为。

3、环境保护部门:指省级以上人民确定的负责环境保护工作的行政机关。

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

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

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
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排污费征收标准的管理,保护环境,促进可持续
发展,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排污费征收标准的制定
第二条排污费征收标准应根据不同行业、不同污染物和不同地
区的实际情况进行制定,并与环境保护目标相适应。

第三章排污费计算方法
第三条排污费的计算方法应综合考虑企业的产能、污染物排放
浓度、处理技术水平等因素,保证公平、合理地征收排污费。

第四章排污费征收程序
第四条排污费征收程序应包括申报、核实、公告、缴费等环节,并确保程序的透明、公正。

第五章排污费征收标准的调整
第五条排污费征收标准的调整应及时进行,根据环境保护情况、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进行合理调整。

第六章排污费征收的监管
第六条排污费征收的监管应加强,对违反规定的企业进行处罚,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1、排污费计算表格
2、申报资料清单
法律名词及注释:
1、排污费:指企业或单位因向环境排放污染物而需要缴纳的费用。

2、环境保护目标:指国家或地方规定的保护环境的目标,包括
大气、水体和土壤等环境要素的保护。

3、产能:指企业或单位在一定时间内生产产品或提供服务的能力。

4、污染物排放浓度:指污染物在排放过程中的浓度,通常以浓
度单位和时间单位的乘积表示。

5、处理技术水平:指企业或单位用于处理污染物的技术水平,包括处理工艺和设备等方面。

排污费征缴使用管理办法

排污费征缴使用管理办法

排污费征缴使用管理办法近日,国家环保部门出台了《排污费征缴使用管理办法》,该办法将对各行业企业的排污行为进行更加严格的管控和规范,有望进一步改善我国的环境质量。

以下是对该办法的详细解读。

一、管理办法的制定背景经过多年的发展,我国的经济已经取得了巨大的成就,但同时也面临着严重的环境问题。

由于经济的快速增长,各行各业的排放量也在不断增加,导致空气、水质等环境指标不断下滑,给人民生产生活带来了不小的困扰。

因此,为了控制各行业的排放,减少环境污染,保护人民健康,环保部门提出了《排污费征缴使用管理办法》。

二、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1.排污费的征缴标准和范围行业企业在排放污染物时,需要交纳相应的排污费。

《管理办法》规定了排污费的征缴标准及范围。

具体来说,排污费的征缴标准主要由国家、省级环保部门或审批机关等按照有关规定制定,并在征缴通知书中明确提示。

排污费的征缴范围包括大气污染、水污染和固体废物污染等方面。

在具体征缴时,环保部门将根据不同的污染物种类、排放量等因素,对企业进行分类别征缴。

2.排污费使用管理排污费是环保部门收取的一种环境税收,应当用于环境保护和污染治理工作。

《管理办法》规定了排污费使用的管理要求和具体使用范围。

根据环保部门的规定,排污费主要用于环境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包括生态保护补偿、污染治理、环境监测和信息公开等方面。

此外,排污费还应当向地方政府预算或跨境污染治理基金等专项基金划拨相应的资金,以用于环境治理工作。

3.排污费案件处理行业企业如果不按照相关规定缴纳排污费,将面临环保部门的处罚。

《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了在排污费征缴中发生的案件处理和法律责任,包括行业企业应当按照环保部门的要求进行整改,并缴纳相应的罚款等。

因此,企业要严格按照相关规定缴纳排污费,做好环境污染防治工作。

三、管理办法的意义和影响《管理办法》的出台,将对行业企业的排污行为进行更加严格的管控和规范。

随着环保部门的加强监管和审查,企业在排污行为上将会更加谨慎,减少环境污染。

2017年各省市VOCs排污费试点收费标准

2017年各省市VOCs排污费试点收费标准

2017年各省市VOCs排污费试点收费标准
环保部、发改委等6部委近日联合印发《“十三五”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提出到2020年,建立健全以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为核心的VOCs(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管理体系。

根据最新的环保数据,已经先后有21个省市试点征收VOCs排污费。

各省市试点行业除了环保部规定的石化行业,包装行业外,还可针对本地的情况来调整收费行业。

以上海为例,VOCS排污费已经扩展到石油化工、船舶制造、汽车制造、包装印刷、家具制造、电子等12个大类行业中的71个中小类行业,基本覆盖了该市工业VOCs重点排放行业。

一.我国VOCs排污收费试点行业范围表
我国VOCs排污收费试点行业范围表
注:行业分类依据为《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

二.VOCs排污费试点征收的进展情况
VOCs排污费试点21省市(红圈部分)
截止目前,中国征收VOCs排污费的省份有北京市、上海市、广东省、安徽省、四川省、湖南省、辽宁省、天津市、山东省、河北省、浙江省、海南省、山西省等21个省份
三.中国各地区21省市VOCs排污费收费标准
中国各地区21省市VOCs排污费收费标准
四.总结
随着国家对环保的重视,中央环保督查组先后四次大规模的对“2+26省市”进行突击检查,处置环境污染问题近10万件,对相关的企业和个人进行了处罚。

各省市也相继颁布了VOCs排放的一系列的政策法规,确保当地的环境空气问题得到有效改善。

天得一,专业的VOCs治理专家,12年如一日的专注于大气污染监测与治理。

在未来的日子里,天得一必将继续和无数同仁志士一起致力于环保事业,为重现天地之净而奋斗!。

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日期】2014.12.31•【文号】财税[2014]151号•【施行日期】2015.03.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污染防治正文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4]15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物价局、住房城乡建设厅(建委、市政管委、水务局):为了规范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保障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和建设,防治水污染,保护环境,根据《水污染防治法》、《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的规定,我们制定了《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2014年12月31日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保障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和建设,防治水污染,保护环境,根据《水污染防治法》、《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镇污水处理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污水处理费是按照“污染者付费”原则,由排水单位和个人缴纳并专项用于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运行和污泥处理处置的资金。

第四条污水处理费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全额上缴地方国库,纳入地方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实行专款专用。

第五条鼓励各地区采取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政府购买服务等多种形式,共同参与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投资、建设和运营,合理分担风险,实现权益融合,加强项目全生命周期管理,提高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服务质量和运营效率。

第六条污水处理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应当接受财政、价格、审计部门和上级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

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

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近年来,随着环境保护工作的不断加强和环保法律政策的逐渐完善,排污费征收标准的管理办法也成为了国家政府和地方政府一项必须高度关注和重视的问题。

为此,国家环境保护部出台了一系列的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旨在规范企业排污及缴纳排污费的行为,促进环境保护工作的顺利进行。

一、排污费征收标准的意义排污费征收是一项能够促进企业为减少排污和处理废气、废水、废渣等环保投入的机制,所以排污费的征收,能够起到以下几个方面的作用:1.鼓励企业加强环保意识,积极采取环保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提高环保水平。

2.能够为排污治理提供长久的资金来源,加强对污染源的监管和执法。

3.可以用来对污染企业进行经济惩罚,迫使企业遵守环保法律法规。

二、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1.行业分类管理根据不同的产业特点,对生产和服务性企业进行分类管理,对企业制定不同的排污限值和征收标准。

比如污染源高排放高费用,污染源低排放低费用。

可以有效的鼓励企业采取环保措施,公正合理的收费。

2.限额管理对于某些特定的排污物可以采取限额管理的方式,对企业实行月度或年度的排放限额,一旦超过限额将依照有关规定扣罚。

例如:对于挥发性化合物、氮氧化物等污染物形成反应形成可能的,采取限额管理,对污染数量进行严格限制。

3.重罚污染事件环保部门对于污染事件应该从重追究责任,对涉事企事业单位进行重罚,给予企业经济上的惩罚,通过严格的执法和惩戒,有效的增强企业的环保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4.合理制定费率相信大家都了解环境保护部门实行的那个加收排污费的政策。

不过可以看到,环保部门并不是随意的就加收排污费的,而是需按照相应的方法来确定个别企业的征收额。

所以可以看出,一个合理的费率制定是十分重要的。

环保部门将根据企业不同的排放能力和污染程度,量身定制企业的征收标准。

三、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的不足和解决办法1.资金使用不透明近几年来,排污税累计征收超过1000亿元,但是资金的使用状况却不够透明。

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

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

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一:总则为了促进环境保护,合理调控排污行为,依法征收排污费,根据《环境保护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二:征收标准的确定1. 排污费的征收标准根据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浓度、量和排放方式等因素确定。

2. 征收标准应按照污染物排放对环境的危害程度进行划分,分为不同档次。

3. 征收标准应综合考虑经济发展水平、企业实际情况及环境质量等因素。

4. 征收标准由环境保护部门按照相关规定制定并定期调整。

三:征收对象1. 所有排放有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均为排污费的征收对象。

2. 征收对象应按照法定程序自行申报排放情况,并按时足额缴纳排污费。

四:征收依据1. 征收依据是企事业单位的排污申报表。

2. 排污申报表应包括企事业单位的基本信息、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浓度和量等信息。

3. 排污申报表的填报应真实、准确、完整,企事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应对申报信息的真实性承担责任。

五:征收程序1. 征收程序包括排污申报、核实、计算、通知缴费、核对缴费等环节。

2. 环境保护部门应对企事业单位的排污申报进行核实,并根据征收标准计算排污费。

3. 环境保护部门应将计算结果通知企事业单位,并指定缴费时间和地点。

4. 企事业单位应按时足额缴纳排污费,并与通知单上的金额进行核对。

5. 对于未按时缴纳排污费的企事业单位,环境保护部门有权采取相应的强制措施,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六:征收管理1. 环境保护部门应建立排污费征收管理信息系统,确保征收工作的规范和高效进行。

2. 排污费征收管理信息系统应包括排污申报表的录入、核实、计算和通知等功能。

3. 环境保护部门应定期对企事业单位的排污情况进行抽查,确保排污费的征收公平、公正。

七:附件1. 排污申报表的格式及填写说明。

2. 排污费征收标准的调整表。

注释:1. 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法律法规。

2. 环境保护部门:指负责环境保护工作的部门或机构。

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四部委第31号令)

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四部委第31号令)

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国家计委 财政部 国家环保总局 国家经贸委令 第31号根据国务院《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字第369号),特制定《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

现予发布,自2003年7月1日起施行。

国家计委 财政部 国家环保总局 国家经贸委 二〇〇三年二月二十八日第一条 为规范排污费征收标准的管理,根据国务院《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9号,以下简称《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排污者”),必须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排污费。

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按下列排污收费项目向排污者征收排污费: (一)污水排污费。

对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计征污水排污费;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本办法规定的收费标准计征的收费额加一倍征收超标准排污费。

对向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污水、按规定缴纳污水处理费的,不再征收污水排污费。

对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接纳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污水,其处理后排放污水的有机污染物(化学需氧量、生化需氧量、总有机碳)、悬浮物和大肠菌群超过国家或地方排放标准的,按上述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本办法规定的收费标准计征的收费额加一倍向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运营单位征收污水排污费,对氨氮、总磷暂不收费。

对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达到国家或地方排放标准排放的水,不征收污水排污费。

(二)废气排污费。

对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计征废气排污费。

对机动车、飞机、船舶等流动污染源暂不征收废气排污费。

(三)固体废物及危险废物排污费。

对没有建成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设施或场所,或者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设施或场所不符合环境保护标准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计征固体废物排污费。

对以填埋方式处置危险废物不符合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按照危险废物的种类、数量计征危险废物排污费。

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

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

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作者:来源:发布时间:2006年01月25日颁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颁布时间:2003-02-28实施时间:2003-07-01修订时间:发文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第31号令时效性:有效根据国务院《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字第369号),特制定《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

现予发布,自2003年7月1日起施行。

二〇〇三年二月二十八日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排污费征收标准的管理,根据国务院《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9号,以下简称《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排污者”),必须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排污费。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按下列排污收费项目向排污者征收排污费:(一) 污水排污费。

对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计征污水排污费;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本办法规定的收费标准计征的收费额加一倍征收超标准排污费。

对向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污水、按规定缴纳污水处理费的,不再征收污水排污费。

对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接纳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污水,其处理后排放污水的有机污染物(化学需氧量、生化需氧量、总有机碳)、悬浮物和大肠菌群超过国家或地方排放标准的,按上述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本办法规定的收费标准计征的收费额加一倍向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运营单位征收污水排污费,对氨氮、总磷暂不收费。

对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达到国家或地方排放标准排放的水,不征收污水排污费。

(二)废气排污费。

对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计征废气排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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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最新版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全文)2017年最新版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全文,为规范排污费征收标准的管理,根据国务院《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9号,以下简称《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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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排污者”),必须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排污费。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按下列排污收费项目向排污者征收排污费:(一) 污水排污费。

对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计征污水排污费;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本办法规定的收费标准计征的收费额加一倍征收超标准排污费。

对向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污水、按规定缴纳污水处理费的,不再征收污水排污费。

对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接纳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污水,其处理后排放污水的有机污染物(化学需氧量、生化需氧量、总有机碳)、悬浮物和大肠菌群超过国家或地方排放标准的,按上述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本办法规定的收费标准计征的收费额加一倍向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运营单位征收污水排污费,对氨氮、总磷暂不收费。

对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达到国家或地方排放标准排放的水,不征收污水排污费。

(二)废气排污费。

对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计征废气排污费。

对机动车、飞机、船舶等流动污染源暂不征收废气排污费。

(三)固体废物及危险废物排污费。

对没有建成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设施或场所,或者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设施或场所不符合环境保护标准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计征固体废物排污费。

对以填埋方式处置危险废物不符合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按照危险废物的种类、数量计征危险废物排污费。

(四)噪声超标排污费。

对环境噪声污染超过国家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且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按照噪声的超标分贝数计征噪声超标排污费。

对机动车、飞机、船舶等流动污染源暂不征收噪声超标排污费。

排污费征收标准及计算办法见附件。

第四条除《条例》规定的污染物排放种类、数量核定方法外,市(地)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对餐饮、娱乐等服务行业的小型排污者,采用抽样测算的办法核算排污量,核算办法应当向社会公开,并按本办法规定征收排污费。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到指定的价格主管部门申领、变更《收费许可证》,使用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执行本办法的规定,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排污费征收行为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乱收费的,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查处。

第七条本办法由国家计委会同财政部、国家环保总局、国家经贸委负责解释。

第八条本办法自2003年7月1日起施行。

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环保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1992]价费字178号)中有关排污收费的规定;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征收污水排污费的通知》[计物价(1993)1366号];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实施按排放水污染物总量征收排污费试点工作的批复》(计价格[1995]2090号);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关于在酸雨控制区和二氧化硫污染控制区开展征收二氧化硫排污费扩大试点的通知》(环发[1998]6号);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在杭州等三城市实行总量排污收费试点的通知》(环发[1998]73号)等,以及地方政府制定的排污收费标准的规定同时废止。

附件:排污费征收标准及计算方法一、污水排污费征收标准及计算方法(一)污水排污费按排污者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以污染当量计征,每一污染当量征收标准为元。

(二)对每一排放口征收污水排污费的污染物种类数,以污染当量数从多到少的顺序,最多不超过3项。

其中,超过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本办法规定的收费标准计征污水排污费的收费额加一倍征收超标准排污费。

对于冷却水、矿井水等排放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计算,应扣除进水的本底值。

(三)、水污染物污染当量数计算1、一般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计算某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该污染物的排放量(千克)该污染物的污染当量值(千克)一般污染物的污染当量值见表1和表2。

2、PH值、大肠菌群数、余氯量的污染当量数计算某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污水排放量(吨)该污染物的污染当量值(吨)3、色度的污染当量数计算色度的污染当量数,污水排放量(吨)×色度超标倍数色度的污染当量值(吨倍)PH值、色度、大肠菌群数、余氯量的污染当量值见表3。

PH值、色度、大肠菌群数、余氯量不加倍收费。

4、禽畜养殖业、小型企业和第三产业的污染当量数计算污染当量数,污染排放特征值污染当量值禽畜养殖业、小型企业和第三产业的污染当量值见表4。

(四)排污费计算1、污水排污费收费额=元×前3项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之和2、对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排放标准的污染物,应在该种污染物排污费收费额基础上加1倍征收超标准排污费。

表1 第一类水污染物污染当量值污染物污染当量值(千克)1.总汞2.总镉3.总铬4.六价铬5.总砷6.总铅7.总镍8.苯并(a)芘9.总铍10.总银表2 第二类水污染物污染当量值污染物污染当量值(千克)11.悬浮物(SS)412.生化需氧量(BOD5)13.化学需氧量(COD)114.总有机碳(TOC)15.石油类16.动植物油17.挥发酚18.总氰化物19.硫化物20.氨氮21.氟化物22.甲醛23.苯胺类24.硝基苯类25.阴离子表面活性剂(LAS)26.总铜27.总锌28.总锰29.彩色显影剂(CD-2)30.总磷31.元素磷(以P计)32.有机磷农药(以P计)33.乐果34.甲基对硫磷35.马拉硫磷36.对硫磷37.五氯酚及五氯酚钠(以五氯酚计)38.三氯甲烷39.可吸附有机卤化物(AOX)(以Cl计)40.四氯化碳41.三氯乙烯42.四氯乙烯43.苯44.甲苯45.乙苯46.邻,二甲苯47.对,二甲苯48.间,二甲苯49.氯苯50.邻二氯苯51.对二氯苯52.对硝基氯苯二硝基氯苯54.苯酚55.间,甲酚二氯酚三氯酚58.邻苯二甲酸二丁脂59.邻苯二甲酸二辛脂60.丙烯腈61.总硒说明:1.第一、二类污染物的分类依据为《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

2.同一排放口中的化学需氧量(COD)、生化需氧量(BOD5)和总有机碳(TOC),只征收一项。

表3 PH值、色度、大肠菌群数、余氯量污染当量值污染物污染当量值值, 13-14, 12-13, 11-12, 10-11, 9-10,吨污水吨污水吨污水吨污水1吨污水5吨污水2.色度5吨水倍3.大肠菌群数(超标)吨污水4.余氯量(用氯消毒的医院废水)吨污水说明:1. 大肠菌群数和总余氯只征收一项。

2、PH5-6指大于等于5,小于6;PH9-10指大于9,小于等于10,其余类推。

表4 禽畜养殖业、小型企业和第三产业污染当量值类型污染当量值禽畜养殖场1.牛头2.猪1头3.鸡、鸭等家禽30羽4.小型企业吨污水5.饮食娱乐服务业吨污水6.医院消毒床吨污水不消毒床吨污水说明: 1.本表仅适用于计算无法进行实际监测或物料衡算的禽畜养殖业、小型企业和第三产业等小型排污者的污染当量数。

2.仅对存栏规模大于50头牛、500头猪、5000羽鸡、鸭等的禽畜养殖场收费。

3.医院病床数大于20张的按本表计算污染当量。

二、废气排污费征收标准及计算方法(一)废气排污费按排污者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以污染当量计算征收,每一污染当量征收标准为元。

其中,二氧化硫排污费,第一年每一污染当量征收标准为元,第二年(2004年7月1日起)每一污染当量征收标准为元,第三年(2005年7月1日起)达到与其它大气污染物相同的征收标准,即每一污染当量征收标准为元。

氮氧化物在2004年7月1日前不收费,2004年7月1日起按每一污染当量元收费。

(二)北京市二氧化硫排污费仍按经国务院同意,1999年国家计委批准的收费标准执行,即高硫煤每公斤二氧化硫排污费元,低硫煤每公斤二氧化硫排污费元。

2005年7月1日起,低硫煤二氧化硫排污费标准为每一污染当量元。

本办法实施前两年,杭州、郑州和吉林三个城市的二氧化硫排污费标准,按当地人民政府批准的总量排污收费标准执行,即杭州、吉林二个城市的二氧化硫排污费标准为每一污染当量元,郑州市二氧化硫排污费标准为每一污染当量元。

2005年7月1日起,三个城市的二氧化硫排污费标准均按本办法规定执行。

(三)对每一排放口征收废气排污费的污染物种类数,以污染当量数从多到少的顺序,最多不超过3项。

(四)大气污染物污染当量数计算某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该污染物的排放量(千克)该污染物的污染当量值(千克)大气污染物污染当量值见表5(五)排污费计算废气排污费征收额=元×前3项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之和表5 大气污染物污染当量值污染物污染当量值(千克)1(二氧化硫2(氮氧化物3(一氧化碳4(氯气5(氯化氢6(氟化物7(氰化氢8(硫酸雾9(铬酸雾10.汞及其化合物11.一般性粉尘412.石棉尘13.玻璃棉尘14.碳黑尘15.铅及其化合物16.镉及其化合物17.铍及其化合物18.镍及其化合物19.锡及其化合物20.烟尘21.苯22.甲苯23.二甲苯24.苯并(a)芘25.甲醛26.乙醛28.甲醇29.酚类30.沥青烟31.苯胺类32.氯苯类33.硝基苯34.丙烯腈35.氯乙烯36.光气37.硫化氢38.氨39.三甲胺40.甲硫醇41.甲硫醚42.二甲二硫2544.二硫化碳20(六)对难以监测的烟尘,可按林格曼黑度征收排污费。

每吨燃料的征收标准为:1级1元、2级3元、3级5元、4级10元、5级20元。

三、固体废物及危险废物排污费征收标准(一)对无专用贮存或处置设施和专用贮存或处置设施达不到环境保护标准(即无防渗漏、防扬散、防流失设施)排放的工业固体废物,一次性征收固体废物排污费。

每吨固体废物的征收标准为:冶炼渣25元、粉煤灰30元、炉渣25元、煤矸石5元、尾矿15元、其它渣(含半固态、液态废物)25元。

(二)对以填埋方式处置危险废物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危险废物排污费征收标准为每次每吨1000元。

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目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征的废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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