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环境侵权纠纷解决机制的经济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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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侵权环境污染侵权行为的认定与赔偿

环境侵权环境污染侵权行为的认定与赔偿

环境侵权环境污染侵权行为的认定与赔偿在环境保护方面,环境污染侵权行为的认定与赔偿是一个重要的话题。

环境污染给人们的生活和健康带来了极大的威胁,因此必须对环境污染侵权行为进行认定并给予相应的赔偿。

本文将探讨环境侵权及其认定与赔偿的相关问题。

一、环境侵权的概念环境侵权是指个人或组织在使用环境资源、进行环境活动中超过规定范围,对环境造成损害或危险的行为。

这种行为可能导致土壤、水体、大气等环境要素受到破坏,甚至对人类健康产生严重影响。

环境侵权的形式包括大气污染、水污染、土壤污染等。

二、环境侵权行为的认定环境侵权行为的认定需要综合考虑多个因素,包括行为主体、行为方式和行为后果等。

首先,行为主体可以是个人、企业、政府等,在环境侵权行为的认定中应根据不同行为主体对其进行界定。

其次,行为方式包括直接排放污染物和间接导致环境破坏的行为,对于不同方式的侵权行为需要采取不同的认定方法。

最后,行为后果是判断侵权行为的重要依据,行为后果越严重,侵权性质越大。

三、环境侵权行为的赔偿在发生环境侵权行为后,应当对受到侵害的环境进行修复,并给予相应的赔偿。

修复环境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因此应将修复成本纳入到赔偿范围内。

此外,还应考虑到因环境破坏导致的其他经济损失,如生态资源流失、生产能力下降等,这些都应当记入赔偿的内容。

根据环境侵权行为的性质和后果,可以采用单一赔偿制度或综合赔偿制度进行赔偿。

四、环境侵权行为的预防和控制为了减少环境侵权行为的发生,应当加大对环境保护的宣传力度,引导公众树立环保意识,倡导绿色生活方式。

同时,还需要建立健全法律法规体系,加大执法力度,对环境侵权行为进行严厉的惩处,为环境保护提供有效的法律保障。

此外,企业应当加强自律,积极采取环境友好型的生产方式,减少对环境的负面影响。

结论环境侵权行为的认定与赔偿是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要内容。

通过明确环境侵权的概念和认定方法,可以更好地保护环境资源,保障公民的生态环境权益。

环境侵权案件法律分析(3篇)

环境侵权案件法律分析(3篇)

第1篇一、引言近年来,我国环境侵权案件频发,环境污染问题日益严重。

环境侵权案件不仅损害了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也严重破坏了生态环境。

为了保护环境,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我国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本文将从环境侵权案件的概念、法律特征、责任承担、诉讼程序等方面进行法律分析。

二、环境侵权案件的概念及法律特征(一)环境侵权案件的概念环境侵权案件是指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权益损害,或者影响公共利益而引发的侵权纠纷。

主要包括环境污染侵权案件和生态破坏侵权案件。

(二)环境侵权案件的法律特征1. 涉及面广。

环境侵权案件往往涉及多个领域,如环境保护、民事侵权、刑法等。

2. 案件复杂。

环境侵权案件涉及的专业知识较多,如化学、生物、环境工程等,对法官的专业素养要求较高。

3. 损害后果严重。

环境侵权案件往往造成重大人身、财产损失,甚至影响生态环境。

4. 举证责任倒置。

在环境侵权案件中,受害人无需证明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而是由侵权方承担举证责任。

5. 诉讼时效较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规定,环境侵权案件的诉讼时效为三年。

三、环境侵权案件的责任承担(一)侵权责任1. 直接责任。

侵权方对其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行为承担直接责任。

2. 间接责任。

侵权方虽未直接实施污染、破坏环境的行为,但其经营活动与环境污染、生态破坏存在因果关系,也应承担间接责任。

(二)连带责任在环境侵权案件中,多个侵权方共同实施污染、破坏环境的行为,或者侵权方之间相互串通实施侵权行为,受害人有权要求其中一个或多个侵权方承担连带责任。

(三)替代责任在环境侵权案件中,若侵权方无力承担赔偿责任,受害人可要求其法定代表人、股东、合伙人等承担替代责任。

四、环境侵权案件的诉讼程序(一)起诉受害人应当向侵权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起诉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1. 诉状,包括当事人的基本信息、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发文字号】法释〔2020〕17号【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0.12.29【实施日期】2021.0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5年2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44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审判工作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等二十七件民事类司法解释的决定》修正)为正确审理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他人损害,不论侵权人有无过错,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侵权人以排污符合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为由主张不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侵权人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适用海洋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等环境保护单行法的规定;相关环境保护单行法没有规定的,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第二条两个以上侵权人共同实施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造成损害,被侵权人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规定请求侵权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条两个以上侵权人分别实施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每一个侵权人的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被侵权人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请求侵权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两个以上侵权人分别实施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每一个侵权人的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都不足以造成全部损害,被侵权人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二条规定请求侵权人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两个以上侵权人分别实施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造成同一损害,部分侵权人的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足以造成全部损害,部分侵权人的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只造成部分损害,被侵权人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请求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侵权人与其他侵权人就共同造成的损害部分承担连带责任,并对全部损害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经济法对环境保护责任的追究

经济法对环境保护责任的追究

经济法对环境保护责任的追究随着全球环境问题的不断加剧和环境保护意识的增强,各国政府都开始采取了一系列的措施来保护环境。

在这些措施中,经济法扮演着重要的角色,通过对环境保护责任的追究来促使企业和个人更加注重环境保护。

本文将探讨经济法对环境保护责任的追究。

一、经济法的背景经济法是指调整和规范经济活动的法律规则的总称。

经济法的出现是为了解决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经济行为的各种矛盾和冲突。

它可以保证市场经济健康有序发展,并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

环境保护责任作为经济行为的一种特殊情况,也纳入了经济法的范畴。

二、经济法对环境保护责任的追究方式1. 环境保护税环境保护税是一种经济手段,通过对污染排放行为征收税款来追究环境保护责任。

企业和个人如果未能按照规定减少污染排放或者未能达到环境标准,将面临环境保护税的征收。

环境保护税的征收力度加大了对环境污染者的经济打击,迫使其加大环境保护投入,推动绿色发展。

2. 环境修复费环境修复费是指对破坏环境后的修复行为征收费用,以强化环境污染者的环境保护责任。

当企业或个人造成环境破坏并未及时修复时,将被追缴相应的环境修复费用。

这不仅可以补偿环境损失,还可以倒逼环境污染者主动承担环境修复责任,减少环境风险。

3. 环境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经济法对环境保护责任的追究还包括行政处罚。

对于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企业和个人,政府有权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这种方式可以通过罚款、暂停或撤销许可证等手段强制实施环境保护责任,并给予违法者一定的经济惩罚和法律制裁。

4. 民事责任经济法追究环境保护责任的方式还包括民事责任。

当环境污染导致公众受到损害时,公众有权要求环境污染者承担民事责任,包括赔偿损失、修复环境等。

这种方式可以通过民事诉讼的形式,保护公众的合法权益,促使环境污染者承担责任。

三、经济法对环境保护责任的意义1. 促使企业履行环境保护责任经济法对环境保护责任的追究可以有效地促使企业更加注重环境保护责任的履行。

环境法的法律责任与赔偿机制

环境法的法律责任与赔偿机制

环境法的法律责任与赔偿机制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环境问题日益凸显,环境保护已成为全球关注的焦点。

为了保护环境,各国纷纷制定了环境法律,并建立起相应的法律责任与赔偿机制,以引导和约束各方行为,实现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一、环境法的法律责任环境法的法律责任是指违反环境法规定的行为所承担的法律责任。

在环境法中,法律责任可以分为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三种形式。

首先,民事责任是环境法中最常见的责任形式。

民事责任主要是指对环境造成损害的行为者需要赔偿受害方的经济损失。

在环境损害赔偿中,法律规定了三种赔偿方式:物质损失赔偿、生态修复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

而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可以根据被告的过错程度、受害方的损害程度以及环境价值等因素进行综合考量。

其次,行政责任主要是指违反环境法规定的行为所面临的处罚和补救措施。

行政责任的追究一般由相关行政部门负责,主要包括警告、罚款、责令改正、停工停产等。

行政责任的目的是通过制裁违法行为,强化违法成本,促使违法行为者改正错误,遵守环境法规。

最后,刑事责任是指对严重损害环境或造成环境灾害的行为者依法进行刑事追究。

刑事责任的追究一般由公安、检察机关等行政执法机关负责。

刑事责任的追究对于严重违法行为者起到了震慑作用,有助于维护环境秩序和社会公正。

二、环境损害赔偿机制环境损害赔偿机制是环境法律责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目的是通过对环境损害行为者进行赔偿,修复环境损害,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实现环境的恢复与改善。

在环境损害赔偿机制中,首先需要确定环境损害行为者。

根据环境法的有关规定,环境损害行为者可以是个人、企业、政府等。

确定行为者后,需要评估环境损害的程度和范围,以便确定赔偿数额和赔偿方式。

对于环境损害的评估,可以采用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监测和专家评估等手段,综合考虑环境价值、生态系统功能、自然资源破坏等因素,量化环境损失,确定赔偿数额。

确定赔偿方式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采取补偿赔偿、修复赔偿或者混合赔偿等方式。

环境侵权案件法律适用(3篇)

环境侵权案件法律适用(3篇)

第1篇摘要: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环境问题日益凸显,环境侵权案件也随之增多。

本文旨在探讨环境侵权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分析现行法律法规在环境侵权案件中的适用情况,并提出完善建议。

一、引言环境侵权是指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等行为对他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行为。

近年来,我国政府高度重视环境保护,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旨在保护生态环境,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环境侵权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仍然存在不少争议。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对环境侵权案件的法律适用进行探讨。

二、环境侵权案件的法律适用原则1. 合法原则环境侵权案件的法律适用应当遵循合法原则,即依法处理环境侵权案件,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 公平原则环境侵权案件的法律适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即在处理案件时,既要维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也要保护侵权人的合法权益。

3. 保护环境原则环境侵权案件的法律适用应当遵循保护环境原则,即在处理案件时,要充分考虑环境保护的需要,确保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4. 科学原则环境侵权案件的法律适用应当遵循科学原则,即在处理案件时,要依据科学方法评估损害程度,合理确定赔偿金额。

三、环境侵权案件的法律适用现状1. 环境侵权案件的法律依据我国环境侵权案件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

2. 环境侵权案件的管辖权环境侵权案件的管辖权主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由侵权行为发生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3. 环境侵权案件的诉讼时效环境侵权案件的诉讼时效为三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

4. 环境侵权案件的赔偿范围环境侵权案件的赔偿范围主要包括:受害人的直接经济损失、间接经济损失、精神损害赔偿等。

四、环境侵权案件法律适用中存在的问题1. 法律适用标准不统一在环境侵权案件中,由于法律适用标准不统一,导致不同地区、不同法院对同一案件的处理结果存在较大差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态环境侵权纠纷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态环境侵权纠纷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态环境侵权纠纷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2.01.12•【文号】法释〔2022〕1号•【施行日期】2022.01.20•【效力等级】司法解释•【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生态保护,侵权责任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态环境侵权纠纷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态环境侵权纠纷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已于2021年12月2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58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1月20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2022年1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态环境侵权纠纷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法释〔2022〕1号(2021年12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58次会议通过,自2022年1月20日起施行)为妥善审理生态环境侵权纠纷案件,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正确适用惩罚性赔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人民法院审理生态环境侵权纠纷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应当严格审慎,注重公平公正,依法保护民事主体合法权益,统筹生态环境保护和经济社会发展。

第二条因环境污染、生态破坏受到损害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请求判令侵权人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的,适用本解释。

第三条被侵权人在生态环境侵权纠纷案件中请求惩罚性赔偿的,应当在起诉时明确赔偿数额以及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

被侵权人在生态环境侵权纠纷案件中没有提出惩罚性赔偿的诉讼请求,诉讼终结后又基于同一污染环境、破坏生态事实另行起诉请求惩罚性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四条被侵权人主张侵权人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的,应当提供证据证明以下事实:(一)侵权人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行为违反法律规定;(二)侵权人具有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故意;(三)侵权人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行为造成严重后果。

经济法第八章环境保护法第四节环境纠纷的处理程序.doc

经济法第八章环境保护法第四节环境纠纷的处理程序.doc

经济法第八章环境保护法第四节环境纠纷的处理程序-一、环境行政纠纷处理程序环境行政纠纷,可以通过环境行政复议和环境行政诉讼解决。

对于环境行政诉讼时效,环境保护法作了不同于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诉讼时效为15天;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诉讼时效为15天。

二、环境民事纠纷处理程序(一)环境行政调解处理环境行政调解处理,是指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应当事人的请求对环境污染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进行调解处理的程序。

环境行政调解处理既不是必经程序,也不是最终程序。

环境民事纠纷当事人对行政调解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不经过行政调解处理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环境行政调解处理决定没有强制执行的效力,对调解处理决定不服的,不能提起行政诉讼,而应提起以对方当事人为被告的环境民事诉讼。

(二)环境民事诉讼环境民事诉讼与其他民事诉讼相比有以下几点区别:1.环境民事诉讼时效为3年。

环境保护法规定:因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为3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到污染损害时起计算。

2.环境民事诉讼适用举证责任倒置。

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对原告提出的侵权事实,被告否认的,由被告负举证责任。

之所以在环境民事诉讼中适用举证责任倒置,是因为要求原告证明被告从事排污行为、排污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十分困难,如果实行原告举证无异于剥夺受害者的胜诉权。

3.因果关系推定。

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实行因果关系推定,即被告不能证明自己与环境污染危害无关如行为人排放的污染物不可能产生受害人遭受的污染,就推定因果关系存在。

司考经济法之环境保护法环境民事责任

司考经济法之环境保护法环境民事责任

司考经济法之环境保护法环境民事责任在司考经济法的领域中,环境保护法中的环境民事责任是一个重要的考点,也是保障生态环境和公民合法权益的关键制度。

环境民事责任,简单来说,就是当环境受到污染或破坏,导致他人的人身、财产或环境权益受到损害时,相关责任人应当承担的民事法律责任。

它的出现是为了弥补环境污染和破坏所带来的损失,促进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

要理解环境民事责任,首先得清楚它的构成要件。

一般来说,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存在环境污染或破坏的行为。

这既包括直接排放污染物的行为,也包括间接导致环境损害的行为。

比如,企业超标排放废气废水,或者个人随意倾倒危险废物等。

二是要有损害的结果。

这种损害可以是人身伤害,比如因污染导致的疾病;也可以是财产损失,比如农作物减产、渔业受损;还可以是环境本身的损害,比如生态系统的破坏。

三是污染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要有因果关系。

这往往是环境民事责任认定中的难点。

由于环境污染的复杂性和长期性,确定因果关系并不容易。

有时候需要借助科学的检测和鉴定手段,甚至需要运用流行病学等专业知识来判断。

在承担环境民事责任的方式上,主要有以下几种常见的形式:一是停止侵害。

这要求责任人立即停止正在进行的污染或破坏环境的行为,防止损害的进一步扩大。

二是排除妨碍。

比如清除违规搭建的排污设施,恢复被占用的环保用地等。

三是消除危险。

如果存在可能导致环境污染或破坏的潜在危险,责任人应当采取措施消除这种危险。

四是恢复原状。

对于已经受到损害的环境,责任人应当尽力使其恢复到原来的状态。

五是赔偿损失。

这是最常见的责任形式,包括对人身伤害、财产损失以及环境修复费用等的赔偿。

在环境民事责任的追究过程中,还涉及到一些特殊的规则和制度。

比如举证责任倒置。

在一般的民事侵权案件中,通常是“谁主张,谁举证”,但在环境侵权案件中,由于受害者往往难以获取证据证明污染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法律规定由污染者承担举证责任。

如果污染者不能证明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就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经济法解读规范环境保护行为

经济法解读规范环境保护行为

经济法解读规范环境保护行为现代社会中,环境保护已成为一个全球性的热门话题。

随着人类活动的加剧,环境问题日益突出,对生态系统和人类健康造成了极大的威胁。

为了解决环境保护的问题,许多国家纷纷出台了相关的经济法规来规范环境保护行为。

本文将从经济法的角度对规范环境保护行为进行解读。

一、环境污染责任追究制度环境污染责任追究制度是现代经济法中一个重要的环境保护措施。

根据这一制度,环境污染者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并赔偿因其污染行为所造成的损失。

经济法规范了环境保护行为的界定和追究责任的方式,对环境资源的保护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二、环境税制度环境税是经济法用来规范环境保护行为的重要手段之一。

环境税的征收可以鼓励企业和个人减少污染物的排放,从而达到环境保护的目的。

例如,对于高污染的企业可以征收较高的环境税,而对于环保型企业可以给予一定的减免或奖励,以此来规范环境保护行为。

三、环境准入制度环境准入制度是一种通过准入许可证的方式来限制企业的环境污染行为。

根据经济法的规定,企业必须经过环境准入审批程序,才能够获得生产经营的资格。

这种制度的设置可以有效地规范企业的环境保护行为,促进企业采取更加环保的生产方式,减少对环境的污染。

四、环境工程招投标制度环境工程招投标制度是指在环境保护工程项目中,通过招标的方式选择承建商来进行工程建设。

这一制度可以保证环境保护工程的施工质量、节约资源和降低成本。

同时,经济法规定了招投标程序的公平、公正,以保证合理竞争和社会效益的最大化。

五、环境保护信用体系建设为了进一步规范环境保护行为,经济法提出了建立环境保护信用体系的要求。

这一体系通过对企业和个人环境行为的评估和归档,形成了一个信用记录系统。

通过记录环境违法和环境污染行为,并对其实施相应的信用惩戒措施,可以有效地规范环境保护行为,提高企业和个人的环保意识。

总结经济法作为一种法律制度,通过各种方式和手段来规范环境保护行为,提高环境保护意识和行动。

环境纠纷处理制度

环境纠纷处理制度

环境纠纷处理制度介绍环境纠纷处理制度是一种法律机制,用于解决与环境相关的纠纷。

它旨在保护环境、维护公众利益,并调解涉及环境问题的各方之间的争议。

环境纠纷的定义环境纠纷是指涉及环境问题的争议,例如土地污染,水源受到污染,噪音污染等。

环境纠纷会对公众健康和生态系统产生负面影响,因此需要制定一套处理制度来解决这些问题。

环境纠纷处理制度的目的环境纠纷处理制度的目的是保护环境,维护公众利益,并为卷入环境纠纷的各方提供一个公正和高效的解决机制。

这些制度旨在鼓励和促进环境问题的解决,以维护生态平衡和可持续发展。

环境纠纷处理制度的主要内容环境纠纷处理制度包括以下主要内容:1.纠纷调解:环境纠纷处理制度提供了调解机制,通过协商和调解来解决争议。

调解的目的是达成双方都可以接受的解决方案,以减少争议的成本和时间。

2.诉讼程序:如果调解无法解决争议,环境纠纷处理制度还提供了诉讼程序。

涉及环境纠纷的各方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以保护其合法权益。

3.环境保护机构的角色:环境纠纷处理制度涉及环境保护机构的参与。

这些机构负责监督环境纠纷的处理过程,并提供专业的意见和建议。

环境纠纷处理制度的优势环境纠纷处理制度具有以下优势:1.公正性:环境纠纷处理制度确保纠纷处理的公正性,保护各方的合法权益。

2.高效性:通过使用环境纠纷处理制度,纠纷可以在较短的时间内得到解决,减少了解决纠纷的时间和成本。

3.可持续发展:环境纠纷处理制度的实施有助于促进可持续发展,通过解决环境纠纷,保护生态环境,维护公众利益。

结论环境纠纷处理制度是解决与环境相关的争议的重要法律机制。

它旨在保护环境、维护公众利益,并为涉及环境纠纷的各方提供一个公正和高效的解决机制。

通过合理有效地实施环境纠纷处理制度,可以促进可持续发展,保护生态平衡。

《关于审理生态环境侵权纠纷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

《关于审理生态环境侵权纠纷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

《关于审理生态环境侵权纠纷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分类】司法解释解读正文《关于审理生态环境侵权纠纷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作者:刘竹梅刘牧晗作者单位:最高人民法院目次一、《解释》起草的背景和意义二、《解释》起草的指导思想三、《解释》的主要内容(一)审理生态环境侵权纠纷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应遵循的原则(二)生态环境惩罚性赔偿的适用范围(三)生态环境惩罚性赔偿的适用要件(四)生态环境惩罚性赔偿金的计算基数(五)生态环境惩罚性赔偿金的量定因素和倍数(六)生态环境惩罚性赔偿请求的一并提起、一并解决为妥善审理生态环境侵权纠纷案件,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正确适用惩罚性赔偿,根据民法典、环境保护法、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关于审理生态环境侵权纠纷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

一、《解释》起草的背景和意义生态文明建设是关乎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根本大计,良好的生态环境是最普惠的民生福祉。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以前所未有的力度抓生态文明建设。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对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责任者严格实行赔偿制度”。

党的十九大报告要求,“加大生态系统保护力度”“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报告明确,要“加大对严重违法行为处罚力度,实行惩罚性赔偿制度”。

2021年1月1日施行的民法典,除在总则编将绿色原则确立为基本原则,在第一百七十九条继续沿用民法总则关于惩罚性赔偿的原则性规定之外,还专门在第一千二百三十二条增加规定了生态环境惩罚性赔偿制度,有力回应了社会发展所提出的环境问题,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实践特色、时代特色。

惩罚性赔偿,作为损害赔偿填平原则的突破,通过让恶意的不法行为人承担超出实际损害数额的赔偿,达到充分救济受害人、制裁恶意侵权人的效果,具有惩罚、震慑、预防等多重功能。

我国环境民事纠纷行政处理机制的法律性质解析及构建

我国环境民事纠纷行政处理机制的法律性质解析及构建

我国环境民事纠纷行政处理机制的法律性质解析及构建摘要:笔者首先对我国的环境民事纠纷行政处理机制进行概述和评价,针对环境民事纠纷行政处理机制的法律性质界定、工作机理以及在实践中的适应性和局限性进行梳理和分析。

最后,结合上述资料,提出构建我国环境民事纠纷行政处理机制的基本思路和建议。

关键字:环境民事纠纷行政处理行政调解根据我国环境保护法等现行法律规定,跨行政区的环境污染、环境破坏纠纷以及环境污染发生后的污染责任纠纷和赔偿金额纠纷,可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法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处理。

然而,对于该“处理”的法律性质,目前的法律一直没有明确。

具有代表性且针锋相对的观点主要有两种:一是环境民事纠纷行政调解说,即认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民事纠纷的处理属于行政调解,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二是环境民事纠纷行政裁决说,即认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民事纠纷的处理属于行政行为,有法律约束力。

笔者认为,对我国环境民事纠纷行政处理机制的法律性质认识的不同,直接涉及到环境民事纠纷能否得到及时、合法、有效和公正的处理,影响到对纠纷处理结果的认识及其执行,并将必然涉及到对相关立法的解释。

因此有必要对该问题加以研究和澄清。

一、我国环境民事纠纷行政处理机制的现状概览(一)我国解决环境民事纠纷的主要途径及其评价随着环境问题的加剧和公民环境意识与维权意识的不断提升,环境民事纠纷也不断增加。

现阶段,因环境问题引起的纠纷,既包括由生产排污引起的厂群纠纷,也包括不断出现的光污染、热污染、娱乐场所噪声污染、饭店油烟污染、交通运输工具尾气和噪声污染以及各类社会生活性污染等新型环境纠纷。

当然,环境民事纠纷内容本身无需过多研究,值得关注的是既有的纠纷解决机制是否具备化解纠纷的能力。

在我国,受到环境污染危害的人解决与污染者之间的环境民事纠纷时,主要可以通过以下五种途径解决:1. 双方平等协商解决。

经济法对环境保护的法律责任

经济法对环境保护的法律责任

经济法对环境保护的法律责任经济法是指规范经济活动,保障市场秩序以及维护公共利益的法律体系。

环境保护是当前全球关注的重要议题,而经济法在环境保护方面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本文将探讨经济法对环境保护所承担的法律责任,并就其中的代表性法律进行分析和解读。

一、《环境保护法》中的法律责任《环境保护法》是我国环境保护领域的基本法律,对于经济法与环境保护的关系具有重要意义。

根据该法的规定,违反环境保护的行为将面临相应的法律责任。

首先,环境污染责任是《环境保护法》中一个重要的法律责任,其主要内容包括赔偿责任、治理责任和立案调查责任。

对于环境污染者,不仅要承担污染治理的责任,还要对因其污染行为造成的环境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其次,企业环境信息公开也是环境法律责任的重要方面。

根据《环境保护法》,企业应当及时公开环境信息,包括排污情况、环境自行监测结果等。

未按照规定公开环境信息的企业将面临相应的法律制裁,以确保公众对企业环境行为的监督和参与。

另外,《环境保护法》还规定了环境责任保险制度,企业应当根据其环境风险程度参加环境责任保险。

若企业因环境污染行为造成环境损害,可以通过环境责任保险进行赔偿。

这一制度的推行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企业的环境风险,增强了企业环境责任的履行。

二、《资源税法》中的法律责任资源税是经济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环境保护同样具有重要影响。

我国的《资源税法》规定了资源税的征收范围、标准和方式,并对资源税的征收主体负有相应的法律责任。

首先,资源税的主要目的之一是调节资源的合理利用,防止资源过度开发和浪费。

依据《资源税法》,资源税的征纳主体对未依法征收或征收不足的资源税负有法律责任,包括经济处罚和追缴欠税。

其次,资源税的征纳主体应当依法提供真实、完整的纳税申报和纳税资料。

对于提供虚假申报或隐瞒真实情况者,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罚款等经济制裁。

此外,《资源税法》还规定了资源税的强制执行措施,包括查封、扣押、冻结等。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纠纷解决机制完善路径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纠纷解决机制完善路径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纠纷解决机制完善路径摘要:生态用地理应被纳入“多规合一”后的国土空间规划,从而得到保护。

但是,对生态用地保护加以规定的文件都未对生态用地予以界定。

学术界对生态用地未形成统一的概念,这无疑对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生态用地保护制度的构建造成了障碍。

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司法实践中,由于对生态用地的认识不到位,被认定的生态环境损害的范围过于宽泛。

为此,有必要从法律层面对生态用地作出清晰的界定,为国土空间立法中的生态用地术语的选择提供支撑。

关键词: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纠纷;解决机制;完善路径引言随着生态文明写入《宪法》,党中央在十八大报告中将生态文明建设纳入“五位一体”总体布局,我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一路向好,取得相当成就,但环境损害现象依然存在。

为回应环境保护制度的现实需要,切实落实“损害担责”原则,建设生态文明大国,2015年12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联合颁布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方案》(以下简称《试点方案》),首次提及兼顾公平与效率的磋商制度,将其与诉讼并列平行,标志着我国保护环境理念由停止污染向损害弥补的转变。

2017年12月两办又联合出台《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以下简称《改革方案》)1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理论基础、法律定位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理论基础是用来论证政府作为赔偿权利人向赔偿义务人索赔正当性的依据。

从最高法2016年发布的《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与绿色发展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可知官方认为政府索赔权源于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

政府基于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具有索赔权的逻辑是国家依2018年《宪法》第9条享有自然资源所有权并授权政府行使,政府在自然资源受到损害时以所有权人的身份向责任人索赔。

然而学界认为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存在以下漏洞:一是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的私权属性与生态环境利益的公益属性不符;二是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强调自然资源的经济价值,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救济的是自然资源的生态价值;三是自然资源损害难以涵盖生态环境损害;四是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的对象不能涵盖集体所有以及空气等所有权属性不明的自然资源。

的环境侵权损害赔偿法律制度

的环境侵权损害赔偿法律制度
的环境侵权损害赔偿法律制度
2023-11-12
目录
• 环境侵权概述 • 环境侵权损害赔偿法律制度 • 环境侵权损害赔偿的实践 • 环境侵权损害赔偿法律制度的完善 • 环境侵权损害赔偿法律制度的影响 • 环境侵权损害赔偿法律制度的未来发展
01
环境侵权概述
定义与特点
定义
环境侵权是指因行为人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对他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违法 行为。
环境侵权损害赔偿法律制度的 影响
对个人的影响
受害者得到合理补偿
环境侵权损害赔偿法律制度能够为受害者提供合理的经济补偿,帮 助他们恢复生活和生产。
保障个人权益
通过环境侵权损害赔偿法律制度,个人在遭受环境侵权时能够得到 法律保障,维护个人合法权益。
促进社会公正
环境侵权损害赔偿法律制度的实施有助于实现社会公正,减轻弱势群 体的负担,提高社会稳定性。
或个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无过错责任原则
在环境侵权损害赔偿法律制度中, 受害人无需证明侵权人的过错,只 要能证明其受到的损害是由环境污 染所致即可。
责任连带原则
当多个企业或个人共同造成环境污 染时,任何一个企业或个人都需承 担全部赔偿责任,即连带责任。
损害赔偿的范围
01
02
03
人身损害赔偿
因环境污染导致的人身健 康受损、死亡等,需进行 相应的医疗费、误工费、 精神损失费等赔偿。
神损害赔偿。
完善赔偿方式与途径
民事诉讼
应通过民事诉讼程序追究环境侵权者的赔偿责任,保障受害者的 合法权益。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对于情节严重的环境侵权行为,应通过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方式 追究侵权者的责任,同时获得相应的赔偿。
公益诉讼

环境侵权案件法律适用(2篇)

环境侵权案件法律适用(2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环境问题日益突出,环境侵权案件也随之增多。

环境侵权案件涉及到多个法律领域,如民法、刑法、行政法等。

在处理环境侵权案件时,正确适用法律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从环境侵权案件的法律适用角度进行分析,以期对环境侵权案件的解决提供参考。

二、环境侵权案件的法律依据1. 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是我国民事法律体系的基础性法律,其中涉及环境侵权案件的主要规定有:(1)侵权责任编:规定了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承担方式等,为环境侵权案件的赔偿提供了法律依据。

(2)合同编:规定了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包括环境保护方面的义务,为环境侵权案件的合同责任提供了法律依据。

2. 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环境侵权行为规定了刑事责任,主要包括以下罪名:(1)污染环境罪: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违反国家规定,非法占用、破坏土地、森林、草原、水资源、矿产资源等,严重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3. 行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是我国环境保护的基本法律,其中对环境侵权案件的法律适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环境保护的基本原则:规定了环境保护的基本原则,如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等,为环境侵权案件的处理提供了法律依据。

(2)环境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规定了环境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包括行政处罚、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为环境侵权案件的解决提供了法律依据。

4. 其他相关法律法规除了上述法律外,还有一些与环境保护相关的法律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这些法律法规对环境侵权案件的法律适用也具有重要意义。

三、环境侵权案件的法律适用原则1. 保护优先原则在环境侵权案件中,应当优先考虑保护环境利益,维护公共利益。

环境侵权中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

环境侵权中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

环境侵权中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随着人类经济的快速发展,环境问题日益凸显,环境侵权案件也开始频繁发生。

在这些案件中,对受侵权方进行赔偿既是保护环境的需要,也是维护公平正义的要求。

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在此背景下应运而生。

一、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意义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是维护公众权益、保护自然环境、推动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手段。

通过对环境侵权方进行经济赔偿,可以实现环境修复、生态恢复的目标。

同时,该制度还可以起到警示作用,减少对环境的侵害行为,提高公众对环境保护的意识。

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基本原则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以保护生态环境、保护受侵权者权益为基本原则。

具体来说,可以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则:1. 损害责任原则:责任应由环境侵权方承担。

无论是个人还是企业,在对环境造成损害时,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赔偿公平原则:赔偿应该具有公平性。

赔偿金额应基于损害程度进行合理评估,确保受侵权方得到公正的补偿。

3. 先行修复原则:在进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时,应首先进行损害区域的修复和恢复工作。

只有生态环境得到恢复,受侵权方的权益才能真正得到保护。

三、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具体实施1. 环境侵权认定: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实施首先需要明确环境侵权行为。

相关部门可以通过调查取证、环境监测等手段,对侵权事实进行认定。

这需要一套完善的认定标准和程序。

2. 损害评估与赔偿计算:在明确环境侵权行为后,需要对损害程度进行评估。

评估可以从经济损失、生态功能损失、生态系统恢复成本等多个方面进行考虑,确保赔偿金额合理且公正。

3. 赔偿方式与资金来源: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可以采取经济赔偿、物质赔偿和服务赔偿等多种方式。

资金来源可以通过污染者自行赔偿、政府环境保护基金、环境责任保险等途径进行筹集。

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存在的问题与改进方向尽管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在保护环境、保护权益方面具有重要作用,但在实际应用中还面临一些问题:1. 损害评估难度大:由于生态环境损害的复杂性,对损害程度的准确评估存在困难。

《民法典》环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之审视与规制

《民法典》环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之审视与规制

《民法典》环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之审视与规制《民法典》环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之审视与规制近日,我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了中国历史上第一个“民法典”,其中涵盖了环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

这个制度对于保护环境、惩治环境违法行为、维护公共利益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在审视与规制中,我们也需要深入思考如何更好地落实这一制度,以实现真正的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

环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是指在侵害环境的行为中,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下,追究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并加重赔偿责任。

该制度的出台,是为了增加对环境犯罪的打击力度,提高违法成本,引起责任人的警觉,并将一定程度的环境补偿纳入责任范围。

在以往的环境保护工作中,之前的环境损害赔偿标准相对较低,难以承担起对违法行为的惩戒和预防效果。

而环境侵权惩罚性赔偿则可以有效解决这一问题。

从法律的角度来看,环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需要明确赔偿的标准、程序和责任。

首先,对于环境损害的鉴定和估值应建立科学、透明、公正的机制和标准。

同时,法律也应对环境损害的鉴定、计算和赔偿进行规范,以确保受害人获得公正的赔偿。

其次,对于侵权行为需要有明确的界定以及责任划分。

是否达到法律界定的环境侵权行为需要有明确的证据,这需要相关部门加强认定、鉴定和监管工作。

最后,在具体的处理过程中,审判机关应确保对环境侵权案件审理及判决的透明、公正和公平,保护当事人的诉讼权益。

同时,环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有效实施还需要从执行层面进行规制。

人民法院作为执行环境侵权惩罚性赔偿的机构,应加强对环境侵权案件的组织和管理,确保赔偿金额的及时支付。

此外,应加大对环境侵权行为的监管力度,建立更加完善的环境执法和监管机制,强化对环境违法行为的制止和处罚。

只有通过强有力的制约和惩罚,才能有效地降低环境违法行为的发生频率,保护生态环境。

然而,环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实施还面临一些挑战。

首先,环境侵权行为的鉴定和估值在实践中存在困难和争议。

定量化环境损害的范围和程度是一项复杂且难以准确计算的工作,需要相关领域的专家学者来进行深入研究和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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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侵权纠纷解决机制的经济法解读乌油污染案的背景是,林某多年从事乌油生意。

1997年7月某晚,林某的油罐被人打开阀门,导致乌油流失殆尽而污染了下游的农田、鱼塘,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第二天,林某发现后立即向公安机关派出所报案,但至1998年1月24日还没有破案。

被污染的受害者向环保部门投诉,要求林某赔偿损失,林某则以乌油是因为被第三人故意打开而造成他人污染,并以本人也因乌油流失损失了五、六千元为由拒绝赔偿。

环保部门对林某是否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存在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是林某不承担赔偿责任。

理由是根据《水污染防治法》第55条第3款的规定:“水污染损失由第三者故意或者过失引起的,第三者应当承担责任。

”这次污染事故是由第三者故意行为所引起的,按照《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应当由第三者承担责任。

环境污染的受害者只有等到公安机关破案后,再向作案的第三者要求赔偿损失,林某不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

第二种意见是林某应当赔偿损失。

理由是虽然油罐是被第三人打开,但是林某也有过错,其一,林某的油罐存放点未经环保部门审批,违反《环境保护法》第13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有关规定。

其二,林某存放油罐时应当预见可能会出现造成泄漏的各种情况,故其必须在存放油罐时做好配套泄漏事故他及其他事故应急与处理措施,防止出现乌油泄露的意外。

根据《民法通则》第124条的规定:“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规定,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因此,林某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环境侵权纠纷解决机制的经济法属性乌油污染案是一起典型的因第三人的加入因素导致的环境侵权案件。

我们透过案情的表征,注意到环境侵权纠纷解决机制中的所具有的经济法属性,这些属性就成为行政调解是解决环境侵权纠纷路径之一的重要基础和因由。

第一,政府干预性。

根据《环境保护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环境污染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处理。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1992年作出的关于正确理解和执行《环境保护法》第41条第2款的限制性立法解释,因环境污染损害引起的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属于民事纠纷,环保部门对这类纠纷的处理,在性质上属于行政机关居间对当事人之间民事权益争议的调解处理(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但不能以作出处理决定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

除此之外,《大气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噪声污染防治法》等单行专业污染防治法中也都规定了政府管理主体对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环境侵权纠纷的调处问题。

与我国相类似的是,日本1972年修订的《公害纠纷处理法》确立了公害等调整委员会作为日本公害处理的经济管理主体,同时赋予其要求当事人或者第三人提供证据、进入现场调查以及准司法性质的裁定权等权力。

日本著名的香川先丰岛产业废弃物案件就是于1998年由该中央公害调整委员会调解结案的。

目前,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政府经济管理主体对环境侵权案件的行政调解已经成为解决环境侵权纠纷的主要途径,而在一般的财产和人身的侵权案件中,政府是不会直接干预和介入的,这是环境侵权纠纷解决机制中经济法特征的表现之一。

第二,专业性或者经济性。

与传统侵权“侵权人——受害者”的范式相比,环境侵权则一般为“侵权人——环境——受害者”模式,掺杂各种环境要素等中间环节,使得环境污染致害过程更加复杂,同时环境污染案件往往交织“多因一果”、“一因多果”、共同侵权和共同危险等错综复杂的因果关系和侵权形态,对污染事故的调查取证和解决机制提出了更高的专业技术性的要求。

由于环境污染损害后果的隐蔽性和长期累积性加重了环境纠纷中举证与证明的难度,环境侵权纠纷的调查处理过程常常需要运用高度专业化的环评措施进行分析、论证,这些因素共同决定了环境侵权纠纷解决机制涉及较强的专业性。

这从本案认定农田、鱼塘遭受损害与乌油泄露事实之间因果关系、第三人打开阀门的行为性质以及乌油泄露对周边环境影响评价方面就可见一斑。

第三,综合性。

环境纠纷解决机制具有的综合性特征是由环境侵权案件中涉及的利益具有复合性、层次性所决定的。

在环境侵权纠纷中涉及的法益不仅有环境纠纷当事人双方之间的个体权利,也包括不特定多数的污染受害弱势群体与作为污染者的企业集团之间的社会化利益,甚至国家环境利益、公共利益等,还有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人身、财产等民事权利,环保部门等经济管理主体的行政权力,以及公民的环境权、生存权等宪法性权利。

本案就涉及多重权利义务关系,即林某与污染受害者之间的环境侵权赔偿关系,林某与第三者之间的一般财产侵权关系,环保部门与林某之间的环境行政执法关系,林某的私权与公共环境利益的关系等。

而且,环境纠纷的救济与补偿,往往需要综合运用各种调整手段,如污染者对受害者的民事损害赔偿、对环境污染者的行政处罚和刑罚制裁以及集团公益诉讼等民事的、行政的、刑事的、程序的传统手段以及经济法上的惩罚性赔偿等新型调整手段。

第四,外部性(公共性)。

在空间上环境污染的损害对象常常是相当地域范围内的不特定多数的人或者物,在时间跨度上不仅损及当代人的利益,很可能还会损害代际公平并危及后代人的预期利益,因此环境侵权案件区别于具有特定受害者与侵权人的一般民事侵权案件。

乌油污染案就造成了对整个下游农田和鱼塘环境的破坏以及不特定多数污染受害者的财产损失,损害后果严重且具有延续性。

而且,就环境污染导致的对整个环境的影响和对生态系统的破坏这一层面上的损害,受害主体缺位或者说只存在社会整体利益这一抽象化的利益主体,恰好佐证了环境污染所具有的公共性,这就使得环境侵权救济不再仅仅是加害者与直接受害者之间的私人赔偿。

根据上述情况,《海洋环境保护法》第90条第2款规定:“对破坏海洋生态、海洋水产资源、海洋保护区,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的,由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代表国家对责任者提出损害赔偿要求。

”环境侵权纠纷解决机制中体现出的各种经济法特性密切关联,相互制约。

正是由于环境侵权案件具有公共性和专业性,政府才会介入和主导;正是政府的调解干预才使得环境侵权纠纷的解决手段更加多样化,从而使环境侵权纠纷解决机制呈现出综合性的特点。

总之,由于环境污染损害具有社会性、一定的价值正当性、间接性、复杂性、多元参与性和缓慢性等特点,法律才授权经济管理主体干预、调解环境侵权纠纷,以社会整体利益最大化为出发点和归宿,平衡协调个体利益之间以及个体利益与公共利益之间的关系,实现对处于相对弱势地位的污染受害者的特殊保护和纠纷较为妥当的解决。

二、经济法的弱势群体特殊保护原则在环境侵权纠纷解决中的运用弱势群体(social vulnerable groups)是指那些由于某些障碍及缺乏经济、政治和社会机会而在社会上处于不利地位的人群,[5]主要是用来分析现代社会经济利益、政治权利和社会权力分配不均,社会结构不协调的一个相对的概念。

在我国,“弱势群体”的产生是市场经济改革发展与社会结构急剧转型的必然结果,直接源于当事人双方信息不对称、经济力量悬殊和自然原因等影响,[6]因此,经济法在追求形式公平正义的基础上,以对弱势群体的倾斜性保护原则来校正传统民法理论形式公平、平等的缺陷,实现经济社会化条件下以社会整体利益为核心的实质公平。

[7]在环境侵权案件中的污染受害者相对于污染者即处于弱势地位,虽然两者都是民法、民事诉讼法上抽象的地位平等的民事主体和诉讼主体,但是污染者多为经工商登记的具有特殊经济、科技实力的企业法人,而污染受害者往往是在认知、防御和诉讼能力方面均处于弱势地位的居民和自然人,环境侵权案件主体地位的实质不对等,要求对环境侵权案件中的污染受害者等弱势群体给予特殊保护。

在这一方面,可以效法经济法对作为弱势群体的消费者的特殊保护原则。

环境侵权纠纷解决在诉讼制度的设计上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体现对环境污染受害者作为弱势群体的特殊保护。

第一,从广义的角度对环境侵权案件进行界定。

无论是民法、环境法还是民事诉讼法有关环境侵权案件的法律适用,都作出了不同于一般民事侵权案件的规定,从制度设计上对环境污染受害者给予了倾斜性保护。

但是,有关环境侵权案件的特殊法律规定能够在侵权诉讼中适用的前提是法官将某一侵权案件的性质识别为环境侵权案件,特别是现行法律法规对因室内装修空气污染、热力污染、电磁辐射污染、振动污染等新型环境污染发生的纠纷是否属于环境侵权案件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如何对案件性质准确认定并进而作出有利于污染受害者的判断,就需要借助经济法理念和手段从广义的角度对环境侵权案件做出界定。

第二,放宽对环境侵权诉讼原告主体资格的限制。

一般的民事侵权诉讼,要求原告必须是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否则法院将以原告不适格而不予受理。

为了侧重保护分散的环境污染受害者,使其形成合力,同时发挥公民参与环境监督与保护的作用,许多国家放宽了对环境侵权诉讼起诉主体资格的限制,规定任何人都可以对与自己无直接利害关系的破坏环境的行为向法院提起诉讼。

目前,我国学界也普遍认同环境侵权诉讼中的当事人,可以不是直接利害关系人,而只是纯粹的诉讼当事人。

著名的松花江水污染一案中,就已有哈尔滨市民向哈尔滨中级法院递交了中国首个跨省“下游居民起诉环境污染赔偿案”的诉状,当然,目前法院对于是否受理此案尚未明确表态。

[8]此类案件就需要法官运用对受到污染的市民进行特殊保护的原则,进而放宽对环境侵权案件中起诉主体资格的限制,使其有权为其生存的环境而诉诸于法律手段。

同时,原告主体适格问题也是进行环境集团诉讼和公益诉讼的前提,我国黑龙江省鸡西市梨区政府诉鸡西市化工局、沈阳冶炼厂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的案件就是一例,该案即由区政府作为当地环境污染受害主体的原告,并最终获得275万元的赔偿,为此最高人民法院专门批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8条的规定,政府作为机关法人,梨树区政府有权作为原告提起民事诉讼。

”[9]这个司法解释,开创了政府通过司法渠道行使环境污染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先河,但政府提起环境侵权纠纷的诉讼在我国司法实践中还有待于进一步确认和推广。

第三,在环境侵权责任界定中适用因果关系推定原则。

在一般民事诉讼中,法官会要求受害人证明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具有严密的因果关系,但由于环境侵权行为以环境为媒介,有复杂的作用机理和专业性的特点,而且司法实践中污染后果往往又是多种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如果在环境侵权诉讼中适用严格的因果关系论,将使受害者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应有的救济,因此,在环境侵权赔偿的案件中确立了因果关系推定制度,一方面受害者只需要证明行为人已经排放了污染物质,受害者的人身或者财产已经遭受或者正在遭受损害即完成举证责任;另一方面,如果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与环境污染危害无关,就推定因果关系的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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