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秘密纠纷的解决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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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纠纷的解决途径
第一节工商行政机关查处侵权
《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对于不正当竞争行为,县以上的监督检查部门有权监督检查、发现和制止。1993年12月,国家工商局发布并实施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试行)》,商业秘密权人可依据该规定,并参照国家工商1995年11月发布的《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对侵权行为请求查处。
一、管辖
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由违法行为地或违法行为人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管辖,同时,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认定处理。
县(区)、市(地拂I)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管辖本辖区内发生的案件: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管辖本辖区内发生的重大、复杂案件: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管辖跨区、重大、复杂案件以及根据职权应当查处的案件。
二、证据
请求人主张其商业秘密受到侵害,应提供商业秘密及侵权行为存在的证据。为提高行政执法效率和维护社会正常经济秩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主动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及利害关系人、证明人,应如实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供证据。故意销毁、隐匿、转移证据,或故意制造虚假证据的,应承担必要的法律后果。
三、紧急行政强制措施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权利人请求,并由权利人自愿出具对后果承担责任的书面保证,可以采取下列强制措施:
1.扣留被申请人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载有商业秘密的图纸、软件及其他有关资料; 2.责令被申请人停止销售使用权利人商业秘密生产的产品。
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或解除行政强制措施,应当经县级及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长(含副局长)的批准。对采取强制措施,被强制人可以请求复议,但复议期间不停止强制措施的执行。
四、行政调解
请求人可以就损害赔偿问题,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出调解要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进行调解,但被请求人没有义务必须接受,请求人也可以直接向法院请求损害赔偿。
五、行政处罚
商业秘密权人请求查处侵权行为应提出书面申请,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0日内,作出受理或不受理的决定。对确认存在侵权行为的,可给予行政处罚,包括:(1)责令停止侵权;(2)根据情节可处l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3)处理侵权物品。
《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第7条明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处罚时,对侵权物品可以做如下处理:(1)责令并监督侵权人将载有商业秘密的图纸、软件及其他有关资料返还权利人。(2)监督侵权人销毁使用权利人商业秘密生产的、流入市场将会造成商业秘密公开的产品,但权利人同意以收购、销售等其他方式处理的除外。
对侵权人拒不执行处罚决定,继续实施侵权行为的,视为新的违法行为,从重予以处罚。
六、复议或起诉
当事人对于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知道该决定后的60日内提出复议申请,复议申请由工商管理机关的复议机构审查决定。对复议机构作出的复议决定不服的,当事人应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对工商管理机关采取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不服,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期限是自知道该强制措施、行政处罚之日起3个月内。
七、执行
侵犯商业秘密权的侵权人对于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或复议决定,必须执行。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复议决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查处侵权
我国深圳、珠海等地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了地方法规,将侵犯企业技术秘密的案件,交由该地区的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查处。如(深圳经济特区企业技术秘密保护条例》第8条规定,深圳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是企业技术秘密的主管部门,监督、查处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有关地区的商业秘密权利人,可以主动请求对侵权行为的查处,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停止侵害行为和处以罚款。
当事人对市科技主管部门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白知道该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政府行政复议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复议决定的,市科技主管部门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三节劳动仲裁和合同仲裁
一、劳动仲裁
单位与在职职工、离职职工因商业秘密发生纠纷,无论是单位认为职工侵犯其商业秘密权,还是职工认为单位提出的保密要求、竞业限制要求不合理,均可构成劳动争议。
(一)劳动争议的特别程序
以劳动争议名义解决商业秘密纠纷,要遵循《劳动法》和《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
1.调解。调解不是必经程序,而是选择程序。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设立于企业内部,由职工代表、企业代表、企业工会代表组成。调解委员会调解劳动争议,应当自当事人申请调解之日起30日内结束:到期未结束的,视为调解不成。调解除了有很强的时间限制以外,还实行当事人自愿原则,只有当事人均同意的,才可以进行调解,只要有一方不同意,该程序就不适用。 2.仲裁。劳动争议的仲裁是必经程序,劳动争议可以不经过调解,但必须经过仲裁。当事人对仲裁结果不服,在规定的期限内,才可以到法院起诉,法院不受理当事人直接提起的劳动争议。我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规定,县、市、市辖区应当设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其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的代表、工会的代表、政府指定的经济综合管理部门的代表所组成。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白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商业秘密纠纷的劳动仲裁的范围
我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对劳动仲裁规定了一个很宽的适用范围,其第2条规定,该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与职工之间的有关劳动争议,其中有:
1.因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根据这一规定,企业认为职工违反企业保护商业秘密规定,而将职工开除、除名、辞退,职工有争议的,可以提起劳动仲裁。 2.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根据这一规定,企业认为职工违反企业保护商业秘密规定,而对职工的工资、福利进行了削减,职工不同意的,可以提起劳动仲裁。
3.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如果单位与该职工之间的劳动合同订有商业秘密条款,或者订有专门的商业秘密合同,职工与单位之间的商业秘密纠纷,可以按照约定提起劳动争议仲裁。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1999年7月7日发布的《关于劳动争议案中涉及商业秘密侵权问题的复函》第2条规定:“劳动合同中如果明确约定了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内容,由于劳动者未履行,造成用人单位商业秘密被侵害而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受理,并依据有关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作出裁决。”
无论有否合同,有关商业秘密弓I起的劳动纠纷,企业均可依据自己的规章制度、保密要求提起劳动仲裁。劳动部1995年8月4日《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82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不论是否订立劳动合同,只要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并符合劳动法的适用范围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的受案范围,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均应受理。”
(三)实践中对商业秘密的保护
根据我国已经产生的案例,企业方面如果有如下争议,可以提请劳动仲裁:
1.企业认为职工在职时,侵犯企业商业秘密权的;
2.企业认为职工离职后,侵犯企业商业秘密权的;
3.企业认为职工离职后,违反了竞业限制合同的;
4.企业认为自己的商业秘密体现在对职工的培训中,可就培训费提起劳动仲裁。
非但如此,《劳动法》第99条还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根据这一规定,用人单位使用跳槽人员侵犯原来单位商业秘密权的,原来单位可以跳槽人员为当事人,同时也可以现用人单位为当事人,提起劳动仲裁。而劳动仲裁委员会也可以根据这一规定,裁决由现用人单位赔偿原来单位的经济损失。可见,劳动仲裁的适用范围,包括了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几乎所有商业秘密侵权行为,甚至还包括了社会第三人的侵权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