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近三年来发生的合同经济纠纷情况通报与典型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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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交二公局第四工程有限公司近三年来
合同经济纠纷情况通报与典型案例分析
各位代表:
现将公司近三年来发生的经济纠纷案件情况进行通报,并对几个典型案例进行管理分析。
一、经济纠纷案件通报
2011年,公司共处理经济纠纷案件21件,涉案诉讼标的额为2285万元。其中执行案件4件,新发生经济纠纷案件9件,主要案件类型为工程合同纠纷3件,工程材料、机械费欠款纠纷4件,因劳务单位拖欠地方债务、民工伤亡事件引起的纠纷案件2件。
2012年,公司共处理经济纠纷案件28件,涉案诉讼标的额为3231万元。其中,新发生案件15件,主要纠纷类型为项目担保合同纠纷2件,工程合同欠款纠纷4件,工程材料、设备欠款纠纷5件,财产损害赔偿纠纷1件,人身损害赔偿纠纷1件,土地使用合同纠纷1件,协助法院执行案件1件。
2013年,公司正在处理的经济纠纷案件为17件,执行案件6件,涉案诉讼标的额为1574
万元。其中,新发生经济纠
纷案件11件,主要纠纷类型为工程合同欠款纠纷3件,因劳务队伍拖欠地方债务引起的纠纷6件、财产损害赔偿纠纷1件,劳动争议赔偿纠纷1件。
从以上数字可以看出,公司近三年来发生的经济纠纷案件数量上有所上升,但诉讼标的额有明显下降。说明新发生的案件主要是与工程实施有关的小标的额案件。经济纠纷案件的类型主要有工程合同欠款纠纷、工程材料采购合同纠纷、设备租赁合同纠纷、因施工因素引起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因施工因素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和因劳务单位拖欠地方债务引发的地方百姓起诉我公司要求支付工程款、材料款欠款纠纷、劳务队伍民工伤亡事件引发的劳动争议赔偿纠纷等。
企业每经营年度发生经济纠纷数量的变化,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当前企业基础管理工作的基本现状,基本可以反映出案件发生单位引进的劳务队伍情况、对劳务分包单位的管控能力及效果、项目成本管理以及当前应该重点关注的管理问题等基本信息。
从近年来公司参与处理的经济纠纷案件工作情况来看,大部分项目能够站在维护企业整体利益的角度,妥善处理工作中的各种争议和矛盾,对经营过程中出现的各类纠纷能够及时处置、妥善处理。但仍有个别项目对已经发生的各种争议、诉求重视不够,没有及时采取果断处理措施,任其自由发展,本可以在纠纷发生的初始阶段通过协商、协调,以较小成本即可以
解决的问题,拖延到问题反映人通过阻工、上访、诉讼等途径把问题人为的拖延到复杂化、严重化后才予以重视,结果以较大的成本费用被动解决。公司今后将严查在生产经营工作中不负责任、成本观念差,出事后简单的以“花钱摆平”方法解决的粗放管理问题。
企业在快速发展的过程中,因市场拓展、经营规模快速扩张与内部资源相对不足、经营资金紧缺等矛盾普遍存在,发生部分经济纠纷案件已在所难免。案件发生后,如何处理好已发生的经济纠纷案件,将直接关系到企业的市场信誉和形象,关系到企业的生产成本和效益,所有企业管理人员必须予以高度重视。从根本上讲,持续做好管理提升工作,不断加强企业的基础管理,完善各项规章制度,规范各个领域的工作程序,把各类经济纠纷力争在萌芽状态以较小的代价解决,减少经济纠纷案件的数量,才是科学防范企业法律风险的基本路子。
为了达到“处理一件经济纠纷案件,完善一项管理制度,规范一项工作,解决一类管理问题”的效果,下面,通过几个典型案例分析当前企业基础管理工作中应重点注意的问题。
二、典型案例分析。
【案例1】项目经理部为劳务单位的贷款提供担保纠纷
案情:2012年3月,工商银行起诉我公司和洛阳国宇公司要求归还贷款87万元及利息。经了解,2000年9月,我公司时任项目经理安排财务负责人为洛阳国宇公司在工
商银行贷款100万元进行担保。财务负责人携带项目财务专用章、项目经理印鉴和财务负责人印鉴在国宇公司与工商银行的借款合同上加盖了上述三枚印章,并写明为担保单位。之后,国宇公司还款13余万元和相应的利息后,没有再向银行还款。通过多年的诉讼,银行在扣款不成后,2012年初,向法院提起担保合同诉讼,要求国宇公司偿还借款,要求我公司承担连带还款责任。一审法院认定,我公司承担连带还款责任。目前,该案已上诉至中级法院,正在审理中。
本案涉及的法律问题及法律依据:
本案主要涉及担保人的资格、担保形式、担保责任的承担等法律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十条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为保证人。
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债权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债权人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债权人、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
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项目对外提供了担保,担保合同应为无效。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一般应承担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二分之一的赔偿责任。
本案反映出的问题:
1、我公司相关管理人员法律意识淡薄,不能充分认识担保行为可能给企业带来的法律风险;
2、项目经营管理层的权力监督机制不完善,个别项目存在项目经理一言堂现象,项目经理安排的任何事情都必须无条件执行,项目经理的管理能力直接决定项目管理的成败;
3、项目重大事项决策制度不完善,决策程序不完备,缺乏监督机制;
4、项目的各类印章管理制度不健全,特别是重大事项的印章使用程序不规范,用章随意性较大;
5、项目重大决策事项的后期跟踪落实制度不完善,缺少跟踪机制;
6、个别项目管理层人员责任心不强,绩效考核制度不健全等。
应重点关注的企业管理问题:
1、必须严格执行企业规定的“项目不得为任何单位和个人为任何事项提供担保”之规定;
2、必须继续做好管理提升工作,不断提高项目管控能力;
3、加强企业员工教育培训工作,不断丰富各级管理人员的知识结构,提高管理能力;
4、必须完善项目重大事项的集体决策程序和制度,避免项目经理一言堂现象导致的错误决策事项出现;
5、必须完善项目印章使用管理制度,严格控制用印范围,规范用印程序。严禁项目为任何劳务单位和个人刻制与项目经营有关的印章,发现有冠名企业名称、与公司经营的项目有关的印章,必须及时收回并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
6、项目应建立完善的重大事项跟踪落实制度,明确到责任人,避免部分工作因无人跟踪导致的失控现象发生;
7、企业必须加强责任追究制度的落实,对损害企业利益的行为坚决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