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典型案例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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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三:交付认定依据,深度衡量标准
➢ 判决:
1、由于涉案工程现已竣工,而竣工的前提即各项工作 合格,故可推定存在合格的设计图纸,而合格图纸的 来源,或为长越公司交付,或为北方公司自行设计或 委托第三人设计。在涉案工程已经竣工并通过验收的 情形下,没有证据表明北方公司针对8张图纸向长越公 司提出过异议,亦未有事实表明该8张图纸系由其自行 设计或者委托第三人设计,故法院推定长越公司已完 成所涉工程的图纸数量。
法院会综合各方面因素认定设计资料是否已全部交付。 在工程已全部通过验收并使用的情况下,若委托方对 设计单位未交付全部图纸及设计深度不够的主张,只 有其本人陈述而不能提出其他相关证据的,其主张可 能不被支持。但是,设计单位仍应尽量获取充分的证 据,以提高法院对于客观事实的确信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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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四:设计质量问题,承担赔偿责任
2、没有证据表明北方公司为第三方另行支付了因设计 不详细导致的施工造价,相反,从其结果看已确认了 设计单位满足验收的事实。故北方公司对其设计深度 的异议即使存在,亦应推定其认同当时的履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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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三:交付认定依据,深度衡量标准
➢ 解析:
《证据规定》第六十四条规定:审判人员应当依照法 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据法律的规定, 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 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独立进行判断,并公 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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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二:履行交付义务,需要证据佐证
➢ 判决:
由于智海公司向法院提供的图纸目录为其自行制作, 文件收发单为复印件,世基公司又对此予以否认;智 海公司提交的图纸不能证明其完成的实际时间以及已 将图纸交付给世基公司。
智海公司提交的《证明》仅表明世基公司将智海公司 设计的项目设计图纸一套交给施工单位施工,并没有 具体指明图纸的张数、项目和内容,不足以支持智海 公司已交付全部设计文件的主张。且智海公司承认部 分图纸上并没有其盖章,因而不能进行合法施工。
➢ 案情:
泰安市金厦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等与河南正粮实业有限 责任公司建筑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上诉案
在诉讼中,设计单位应对其是否履行了合同约定的设 计文件、图纸的交付义务承担举证责任,因此应特别 注意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相关证据材料的获取及保存, 例如要求委托方出具确认收到的收据,并保证交付的 设计文件在形式具有完备性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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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三:交付认定依据,深度衡量标准
➢ຫໍສະໝຸດ Baidu案情:
北京长越装饰设计有限公司诉中国北方化学工业总公 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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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员工离开对方不知,构成表见代理 案例二:履行交付义务,需要证据佐证 案例三:交付认定依据,深度衡量标准 案例四:设计质量问题,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五:专业意见明确责任,按比例赔偿 案例六:以合同履行地确定管辖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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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员工离开对方不知,构成表见代理
➢ 案情: 上海鸿田仓建筑装潢有限公司与上海尤嘉娱乐总汇有 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上诉案 2002年9月10日,尤嘉公司(由顾友法代表)与鸿田 仓公司(由毛彦代表)签订《尤嘉温泉浴场设计协议 书》,委托鸿田仓公司进行浴场设计。 毛彦于2003年初离开鸿田仓公司,鸿田仓公司未告知 尤嘉公司。 2003年6月25日,顾友法与毛彦又签订《协议书》, 终止了上述设计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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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员工离开对方不知,构成表见代理
➢ 解析:
表见代理制度不仅要求代理人的无权代理行为在客观 上形成具有代理权的表象,而且要求相对人在主观上 善意且无过失地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合同相对人主 张构成表见代理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
法院在判断合同相对人主观上是否属于善意且无过失 时,会结合合同缔结与履行过程中的各种因素综合判 断合同相对人是否尽到合理注意义务,此外还会考虑 合同的缔结时间、以谁的名义签字、是否盖有相关印 章及印章真伪等。
人员变动应及时通告对方,严格执行印章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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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二:履行交付义务,需要证据佐证
➢ 案情:
广州市世基置业有限公司与广州市智海建筑工程技术 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上诉案
2000年11月24日,世基公司(甲方)与智海公司(乙 方)签订《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约定:甲方委托乙 方承担世基豪园的工程设计。乙方向甲方交付的设计 文件包括基础施工图、单体初步设计、单体建筑报建 图、建筑施工图等。甲方根据乙方设计文件的交付进 度付款。后双方终止合同,对于已完成工作量产生了 争议:甲方称乙方仅完成部分设计工作,乙方则称其 已完成全部设计工作。
2006年4月28日,北方公司(甲方)与长越公司(乙 方)签订《设计合同书》,约定北方公司委托长越公 司进行办公室装饰设计工作。工程已通过验收并交付 使用。长越公司称交付了图纸共计29张,北方公司则 称仅收到部分图纸共计21张。且长越公司未能提供已 交付图纸的相应证据。
关于设计深度,长越公司主张达到合同要求即可,而 并非北方公司所坚持的需符合施工图要求。北方公司 辩称未达到施工图的要求即是未完成合同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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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员工离开对方不知,构成表见代理
➢ 判决:
《合同法》第四十九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 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 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自鸿田仓公司接受尤嘉公司委托设计开始,即由毛彦 作为鸿田仓公司的代表,先在设计协议书上签名,后又 在收款收据上盖章、出具图纸、协商终止协议等,整个 履约的一系列行为均由毛彦直接代理行使。虽然毛彦在 2003年初离开公司,但鸿田仓公司并未告知尤嘉公司, 尤嘉公司完全有理由相信毛彦具有鸿田仓公司的代理权。 据此确认毛彦签订的《协议书》为表见代理鸿田仓公司 的行为,鸿田仓公司应承担相应责任。
由于智海公司就其主张不能提交充分的证据,故其无 权要求世基公司支付单体初步设计之后的设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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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二:履行交付义务,需要证据佐证
➢ 解析:
《证据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 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 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 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案例三:交付认定依据,深度衡量标准
➢ 判决:
1、由于涉案工程现已竣工,而竣工的前提即各项工作 合格,故可推定存在合格的设计图纸,而合格图纸的 来源,或为长越公司交付,或为北方公司自行设计或 委托第三人设计。在涉案工程已经竣工并通过验收的 情形下,没有证据表明北方公司针对8张图纸向长越公 司提出过异议,亦未有事实表明该8张图纸系由其自行 设计或者委托第三人设计,故法院推定长越公司已完 成所涉工程的图纸数量。
法院会综合各方面因素认定设计资料是否已全部交付。 在工程已全部通过验收并使用的情况下,若委托方对 设计单位未交付全部图纸及设计深度不够的主张,只 有其本人陈述而不能提出其他相关证据的,其主张可 能不被支持。但是,设计单位仍应尽量获取充分的证 据,以提高法院对于客观事实的确信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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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四:设计质量问题,承担赔偿责任
2、没有证据表明北方公司为第三方另行支付了因设计 不详细导致的施工造价,相反,从其结果看已确认了 设计单位满足验收的事实。故北方公司对其设计深度 的异议即使存在,亦应推定其认同当时的履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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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三:交付认定依据,深度衡量标准
➢ 解析:
《证据规定》第六十四条规定:审判人员应当依照法 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据法律的规定, 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 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独立进行判断,并公 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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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二:履行交付义务,需要证据佐证
➢ 判决:
由于智海公司向法院提供的图纸目录为其自行制作, 文件收发单为复印件,世基公司又对此予以否认;智 海公司提交的图纸不能证明其完成的实际时间以及已 将图纸交付给世基公司。
智海公司提交的《证明》仅表明世基公司将智海公司 设计的项目设计图纸一套交给施工单位施工,并没有 具体指明图纸的张数、项目和内容,不足以支持智海 公司已交付全部设计文件的主张。且智海公司承认部 分图纸上并没有其盖章,因而不能进行合法施工。
➢ 案情:
泰安市金厦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等与河南正粮实业有限 责任公司建筑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上诉案
在诉讼中,设计单位应对其是否履行了合同约定的设 计文件、图纸的交付义务承担举证责任,因此应特别 注意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相关证据材料的获取及保存, 例如要求委托方出具确认收到的收据,并保证交付的 设计文件在形式具有完备性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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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三:交付认定依据,深度衡量标准
➢ຫໍສະໝຸດ Baidu案情:
北京长越装饰设计有限公司诉中国北方化学工业总公 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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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员工离开对方不知,构成表见代理 案例二:履行交付义务,需要证据佐证 案例三:交付认定依据,深度衡量标准 案例四:设计质量问题,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五:专业意见明确责任,按比例赔偿 案例六:以合同履行地确定管辖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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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员工离开对方不知,构成表见代理
➢ 案情: 上海鸿田仓建筑装潢有限公司与上海尤嘉娱乐总汇有 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上诉案 2002年9月10日,尤嘉公司(由顾友法代表)与鸿田 仓公司(由毛彦代表)签订《尤嘉温泉浴场设计协议 书》,委托鸿田仓公司进行浴场设计。 毛彦于2003年初离开鸿田仓公司,鸿田仓公司未告知 尤嘉公司。 2003年6月25日,顾友法与毛彦又签订《协议书》, 终止了上述设计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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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员工离开对方不知,构成表见代理
➢ 解析:
表见代理制度不仅要求代理人的无权代理行为在客观 上形成具有代理权的表象,而且要求相对人在主观上 善意且无过失地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合同相对人主 张构成表见代理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
法院在判断合同相对人主观上是否属于善意且无过失 时,会结合合同缔结与履行过程中的各种因素综合判 断合同相对人是否尽到合理注意义务,此外还会考虑 合同的缔结时间、以谁的名义签字、是否盖有相关印 章及印章真伪等。
人员变动应及时通告对方,严格执行印章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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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二:履行交付义务,需要证据佐证
➢ 案情:
广州市世基置业有限公司与广州市智海建筑工程技术 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上诉案
2000年11月24日,世基公司(甲方)与智海公司(乙 方)签订《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约定:甲方委托乙 方承担世基豪园的工程设计。乙方向甲方交付的设计 文件包括基础施工图、单体初步设计、单体建筑报建 图、建筑施工图等。甲方根据乙方设计文件的交付进 度付款。后双方终止合同,对于已完成工作量产生了 争议:甲方称乙方仅完成部分设计工作,乙方则称其 已完成全部设计工作。
2006年4月28日,北方公司(甲方)与长越公司(乙 方)签订《设计合同书》,约定北方公司委托长越公 司进行办公室装饰设计工作。工程已通过验收并交付 使用。长越公司称交付了图纸共计29张,北方公司则 称仅收到部分图纸共计21张。且长越公司未能提供已 交付图纸的相应证据。
关于设计深度,长越公司主张达到合同要求即可,而 并非北方公司所坚持的需符合施工图要求。北方公司 辩称未达到施工图的要求即是未完成合同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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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员工离开对方不知,构成表见代理
➢ 判决:
《合同法》第四十九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 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 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自鸿田仓公司接受尤嘉公司委托设计开始,即由毛彦 作为鸿田仓公司的代表,先在设计协议书上签名,后又 在收款收据上盖章、出具图纸、协商终止协议等,整个 履约的一系列行为均由毛彦直接代理行使。虽然毛彦在 2003年初离开公司,但鸿田仓公司并未告知尤嘉公司, 尤嘉公司完全有理由相信毛彦具有鸿田仓公司的代理权。 据此确认毛彦签订的《协议书》为表见代理鸿田仓公司 的行为,鸿田仓公司应承担相应责任。
由于智海公司就其主张不能提交充分的证据,故其无 权要求世基公司支付单体初步设计之后的设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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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二:履行交付义务,需要证据佐证
➢ 解析:
《证据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 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 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 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