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的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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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司法解释一、二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司法解释一、二

建筑工程在如今这个建设发展的社会中最为常见,但是由于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引起的纠纷也不少,对于这类纠纷的解决方法,我国也有相应的法律规定。

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提供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全文。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全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际,就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的问题,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第二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第三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二)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

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发包人有过错的,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四条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

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收缴当事人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

第五条承包人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建设工程竣工前取得相应资质等级,当事人请求按照无效合同处理的,不予支持。

第六条当事人对垫资和垫资利息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按照约定返还垫资及其利息的,应予支持,但是约定的利息计算标准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部分除外。

当事人对垫资没有约定的,按照工程欠款处理。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司法解释全文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司法解释全文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司法解释全文为了规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审理工作,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有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核准后公布。

现将《解释》全文摘录如下:一、基本原则(一)维护合同的独立性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审理中,应遵守合同独立性原则,不得因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其他协议、保函、担保等合同的变更、解除、效力等问题,影响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审理和裁决。

(二)遵循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合同内容的原则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内容应综合考虑实际情况予以确定。

在审理纠纷时,应审查合同的内容及其变更情况,结合实际情况准确认定合同的内容。

(三)遵循对等有偿原则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应遵循对等有偿原则,即当事人间的权利义务应具有相当性,权利受损失的一方应获得相应的补偿。

(四)保障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安全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审理中,应重视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安全问题,保障施工过程中的质量和安全,防范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出现的损失和责任。

二、审判标准(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责任的确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责任的确定,应考虑合同的约定、工程质量要求以及当事人在工程施工过程中的行为等因素,确定各方责任的大小。

(二)工程质量认定在工程质量认定中,应考虑施工合同的约定和工程质量要求等因素,综合考虑静态质量、运行质量和安全质量等因素,以保障建设工程的质量。

(三)工程变更当建设工程发生变更时,应将变更的要求写入变更合同中,以保障工期和工程质量。

发生变更后,需要重新确定施工标准和工程价值,保障变更后工程的质量和安全。

(四)工程索赔当施工方因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原因而发生的索赔,应考虑合同的约定、索赔的内容和索赔的金额等因素,核定工程总价值、合同价款和工程变更等因素。

(五)违约金和赔偿当建设工程发生违约行为时,应根据合同约定计算违约金的数额,并对已受损失的一方进行赔偿。

最新建筑工程合同司法解释

最新建筑工程合同司法解释

最新建筑工程合同司法解释为了正确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依法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促进建筑市场健康发展,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解释》)。

该《解释》于2020年12月25日通过,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解释》明确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无效情形。

根据《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当认定为无效:1. 承包人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2. 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3. 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此外,承包人因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与他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也应当认定为无效。

这一规定旨在加强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情形的管控,维护建筑市场的公平竞争秩序。

《解释》还明确了招标人和中标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实质性内容应当与中标合同一致。

根据《解释》第二条的规定,如果招标人和中标人另行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工程价款等实质性内容与中标合同不一致,一方当事人请求按照中标合同确定权利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这一规定有助于维护招标投标的公正性和透明度,确保合同履行的一致性。

此外,《解释》还对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变更、备案等问题进行了规定。

根据《解释》第三条的规定,当事人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变更、备案等事项有争议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审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这一规定有助于明确合同变更、备案的法律效力,促进合同的履行和纠纷的解决。

总之,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对于规范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的签订和履行,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该《解释》的实施有助于加强司法对建筑市场的监管,促进建筑市场的健康发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04.10.25•【文号】法释[2004]14号•【施行日期】2005.01.01•【效力等级】司法解释•【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建设工程合同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已于2004年9月2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27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二00四年十月二十五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04年9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27次会议通过)法释[2004]14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际,就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的问题,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第二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第三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二)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

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发包人有过错的,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四条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

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二)来了!(附解释全文)(一)2024

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二)来了!(附解释全文)(一)2024

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二)来了!(附解释全文)(一)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二)来了! (附解释全文)(一)随着社会发展和经济进步,建设工程在现代社会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然而,在建设工程过程中,常常会出现各种纠纷和争议。

为了维护建设工程的正常进行和合法权益的保护,我国法律系统不断完善建设工程相关的司法解释。

近期,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二)已经发布,为涉及建设工程纠纷的当事人和法院提供了重要的指导。

本文将对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二)进行全文解读。

一、总体解释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二)的制定旨在解决建设工程中常见的争议和纠纷,明确相关法规的适用范围和具体规定。

该解释包括了对建设工程造价争议、施工合同纠纷、建设工程质量纠纷等方面的解释。

二、建设工程造价争议的解释建设工程造价争议是指在建设工程的投资过程中,由于各方的不同观点和理解导致项目造价计算和支付过程中发生的争议。

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二)对建设工程造价争议的解释主要围绕以下几个方面展开:1.建设工程造价确认和支付程序的规定;2.建设工程造价计算和调整的原则和依据;3.建设工程造价争议的司法裁判原则和准则。

三、施工合同纠纷的解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作为建设工程的基础合同,经常会涉及到各种合同纠纷。

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二)对施工合同纠纷的解释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施工合同的订立和有效性认定;2.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各方的权利和义务;3.施工合同纠纷的解决方式和程序。

四、建设工程质量纠纷的解释建设工程质量纠纷是指建设工程在设计、施工和使用过程中出现的质量问题所引发的纠纷。

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二)对建设工程质量纠纷的解释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建设工程质量评定和验收的标准和程序;2.建设工程质量纠纷的退换货和索赔程序;3.建设工程质量纠纷的司法鉴定和赔偿准则。

五、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二)的意义和作用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二)的发布对于建设工程纠纷的解决和预防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它为相关当事人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使得各方更加清晰地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避免了不必要的争议和纠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一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一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一一、总则第一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的规定。

第二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

二、合同的订立与生效第三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合同的内容应当包括工程名称、工程地点、工程规模、工程质量标准、工程工期、工程价款、支付方式、违约责任等条款。

第四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订立,应当遵守国家关于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规定。

未依法进行招标的,合同无效。

第五条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集体利益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无效。

三、合同的履行第六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

一方未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七条当事人就合同履行地点、履行期限、履行方式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四、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第八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1.合同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2.合同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3.合同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五、违约责任第十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十一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六、其他规定第十二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应当根据合同法、建筑法、招标投标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建设项目的情况,确定合同的效力、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等事项。

建设工程施工 司法解释

建设工程施工 司法解释

建设工程施工司法解释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施工活动,维护建设工程市场秩序,切实保护建设工程参与主体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司法解释。

第二条本司法解释适用于建设工程施工活动中的法律适用问题,包括但不限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施工质量纠纷、违约责任等问题。

第三条在建设工程施工活动中,当事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依法行事,保障施工安全、施工质量,维护合同公平、诚实信用原则,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建设工程施工活动的健康有序发展。

第四条建设工程施工活动中的法律适用问题,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等进行处理。

第五条法院在审理建设工程施工活动中的纠纷案件时,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地审查证据,依法判断事实、适用法律,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第六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指建设工程委托人与建设单位或者承包商之间的书面协议,约定了建设工程的施工内容、质量、工期、价格等主要内容。

第七条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条款履行合同义务,确保建设工程施工按照质量要求、安全标准进行。

第八条当事人在履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过程中,发生合同纠纷的,可以协商解决,也可以向有关部门投诉、申请仲裁、起诉等方式解决。

第九条法院在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时,应当根据合同约定的内容、当事人的行为等,判断纠纷的性质、责任归属,并依法作出裁决。

第十条当事人在履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过程中,因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无法履行合同的,可以依法申请解除合同或者减免责任。

第十一条当事人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了仲裁条款的,应当按照仲裁协议约定的程序,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解决争议。

第三章建设工程施工质量纠纷第十二条建设工程施工质量是指建设工程所具备的安全性、稳定性、耐久性等技术要求。

第十三条建设工程施工质量纠纷是指当事人因为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的设计、施工、监理等环节存在质量问题,导致纠纷的情形。

第十四条建设工程施工质量纠纷的各方应当在发现问题之时,及时通报有关部门,委托专业机构进行评估,判断质量问题的性质、责任归属。

2024年-民法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

2024年-民法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

《民法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一、引言二、《司法解释》的主要内容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定义及效力《司法解释》第一条明确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定义,即指建筑企业或者建筑企业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关于建设工程施工的具有财产权益内容的协议。

同时,《司法解释》明确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效力,即自合同成立时生效,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履行《司法解释》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履行进行了详细规定,包括施工进度、质量、安全等方面的内容。

特别强调了建设单位与建筑企业之间的诚信原则,要求双方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确保建设工程的顺利进行。

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变更和解除《司法解释》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变更和解除进行了明确规定。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但是,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不可抗力等特殊情况,当事人可以根据法律规定请求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违约责任《司法解释》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违约责任进行了明确规定。

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5.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解决《司法解释》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解决途径进行了规定。

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根据合同约定选择仲裁方式解决纠纷。

三、《司法解释》的意义《司法解释》的出台,对于规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法律适用,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一方面,明确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定义、效力、履行、变更、解除、违约责任等方面的法律规定,为司法实践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另一方面,强调了诚信原则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重要地位,有利于促进建筑行业的健康发展。

四、结论《民法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的出台,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法律适用提供了明确依据,对于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促进建筑行业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在实际操作中,各方当事人应严格遵守法律规定,诚信履行合同义务,共同维护建筑市场的稳定与繁荣。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
一、总则
1.1为规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的审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解释。
1.2本解释适用于我国
2.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违反法律、法规的合同无效。
2.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当事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未取得相应资质的,合同无效。
2.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工程价款等内容,上述内容不明确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三、工程变更
3.1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因设计变更、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工程量增加或减少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办理。
3.2合同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双方可以协商补充;协商不成的,按照有关行业标准或市场价格办理。
四、工程价款
4.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工程价款支付方式、支付期限等内容。
4.2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因工程量增加或减少、工程质量要求变更等原因导致工程价款调整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办理。
4.3合同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双方可以协商补充;协商不成的,按照有关行业标准或市场价格办理。
七、合同解除
7.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合同解除的条件。
7.2当事人解除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对方,并按照合同约定办理相关手续。
7.3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可以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请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或要求赔偿损失。
八、争议解决
8.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解决合同争议的方式。
8.2当事人可以依法选择仲裁或者诉讼解决合同争议。
九、附则
9.1本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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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条建设⼯程施⼯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效:(⼀)承包⼈未取得建筑施⼯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借⽤有资质的建筑施⼯企业名义的;(三)建设⼯程必须进⾏招标⽽未招标或者中标⽆效的。

第⼆条建设⼯程施⼯合同⽆效,但建设⼯程经竣⼯验收合格,承包⼈请求参照合同约定⽀付⼯程价款的,应予⽀持。

第三条建设⼯程施⼯合同⽆效,且建设⼯程经竣⼯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修复后的建设⼯程经竣⼯验收合格,发包⼈请求承包⼈承担修复费⽤的,应予⽀持;(⼆)修复后的建设⼯程经竣⼯验收不合格,承包⼈请求⽀付⼯程价款的,不予⽀持。

因建设⼯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发包⼈有过错的,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四条承包⼈⾮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借⽤有资质的建筑施⼯企业名义与他⼈签订建设⼯程施⼯合同的⾏为⽆效。

⼈民法院可以根据民法通则第⼀百三⼗四条规定,收缴当事⼈已经取得的⾮法所得。

第五条承包⼈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签订建设⼯程施⼯合同,在建设⼯程竣⼯前取得相应资质等级,当事⼈请求按照⽆效合同处理的,不予⽀持。

第六条当事⼈对垫资和垫资利息有约定,承包⼈请求按照约定返还垫资及其利息的,应予⽀持,但是约定的利息计算标准⾼于中国⼈民银⾏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部分除外。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司法解释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司法解释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司法解释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指实施建设工程施工所签订的合同,目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签订主要包括招投标合同、施工合同等。

施工合同是由施工单位与建设单位共同签订的,主要规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并约定工程的相关内容,若双方发生司法纠纷,如何进行司法解释,成为了当前业界非常重要的话题。

施工合同纠纷以有关权利义务约定为核心。

因此,在解决施工合同纠纷之前,有需要双方共同认定施工合同中的权利义务约定,当施工合同牵涉到司法纠纷时,司法机关会根据施工合同中的约定决定是否依照施工合同进行司法解释。

一般来说,对于施工合同纠纷,司法机关可以采取以下几种方法进行司法解释:首先,根据施工合同约定本身,依据《合同法》、《民法通则》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情况解决纠纷。

其次,若施工合同发生纠纷,可通过仲裁机构仲裁解决,否则将提交法院对纠纷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

最后,可采取补救措施,即在司法纠纷处理完之后,双方均采取补偿措施,进行纠纷的补救。

此外,在处理施工合同纠纷时,司法机关还需要考虑建设单位是否合理使用权利,以及施工单位是否履行义务等情况,若双方都没有违反合同义务,则可以依据施工合同和相关法律法规处理纠纷,比如,根据《城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尽力保护施工单位的合法权益,维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执行。

最后,在解决施工合同纠纷时,司法机关还可以结合双方当时的
实际情况,对工程技术、经济管理等方面的相关因素,进行全面考虑,解决纠纷。

综上所述,施工合同纠纷司法解释涉及范围广泛,不仅要依据施工合同约定本身,而且要考虑实际情况、法律法规及当时双方当时实际情况等,在处理施工合同纠纷时,司法机关应当全面考虑各方面因素,以期能够公正、合理、准确地处理施工合同纠纷。

建筑施工 最高司法解释

建筑施工 最高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04年9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27次会议通过)法释〔2004〕1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已于2004年9月2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27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二○○四年十月二十五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际,就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的问题,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第二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第三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二)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

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发包人有过错的,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四条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

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收缴当事人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

第五条承包人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建设工程竣工前取得相应资质等级,当事人请求按照无效合同处理的,不予支持。

第六条当事人对垫资和垫资利息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按照约定返还垫资及其利息的,应予支持,但是约定的利息计算标准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部分除外。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司法解释全文2024(二)2024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司法解释全文2024(二)2024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司法解释全文2024(二)第一部分:总则第一条为了依法解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质量法》等法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司法解释。

第二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司法解释适用于人民法院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的具体工作中。

第三条本司法解释所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包括各类工程的总体合同、分部合同、单项合同、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工程监理合同等。

本司法解释所称的建设工程施工,指建设工程的施工、勘察设计、监理以及与建设工程直接相关的机电设备安装等工程活动。

第四条本司法解释所称的建设工程纠纷,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行中的权利义务纠纷、合同解除纠纷、违约责任纠纷、工程质量纠纷等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关的争议。

第五条当事人可以依据本司法解释解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也可以根据事实情况选择适用其他适用的法律法规。

若其他法律法规与本司法解释不一致的,适用其他法律法规。

第二部分:纠纷的裁判原则第六条人民法院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应当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人民法院在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应当注重实质公正,促使当事人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维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稳定和合法权益的实现。

据权利和义务相平衡的原则,根据合同的自主性、一致性、诚实信用原则,认定当事人的责任和义务。

第九条人民法院在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原则,通过鉴定、勘验、查阅资料等方式,综合分析证据,判断事实,进行合法合理的认定。

第十条人民法院在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应当分清主次责任,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分别认定主要责任方和次要责任方,按照法律规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十一条人民法院在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应当充分考虑合同履行中的正当防卫和诚信原则,维护公序良俗和合同的平等性和有序性。

建工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

建工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

标题:建工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解析建工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是指最高人民法院针对建工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所作出的解释。

近年来,随着我国建筑市场的快速发展,建工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日益增多,为了统一司法裁判标准,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

一、《解释》的主要内容《解释》共分为三条,主要对建工工程施工合同的无效情形、合同价款的支付以及工程质量问题进行了规定。

1. 关于建工工程施工合同的无效情形《解释》第一条明确了建工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两种情形:一是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二是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

此外,还规定了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情形。

2. 关于合同价款的支付《解释》第二条对建工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情况进行了规定。

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这一规定旨在保护承包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其付出相应的劳动和成本能够得到相应的回报。

3. 关于工程质量问题《解释》第三条对建工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情况进行了规定。

根据规定,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

这一规定体现了公平原则,既保护了发包人的合法权益,又避免了承包人因工程质量问题而获得不当利益。

二、《解释》的意义《解释》的出台对于规范建工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的司法裁判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方面,明确了建工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情形,有助于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准确认定合同效力,避免因合同无效导致的纠纷;另一方面,对合同价款的支付和工程质量问题进行了规定,有助于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建筑市场的公平竞争秩序。

总之,《解释》为建工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的审理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对于解决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司法解释全文2024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司法解释全文2024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司法解释全文第一条依照合同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解释。

第二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指建设工程施工参与人以承包关系约定,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的内容,对建设工程进行建筑、安装、装修等活动的合同。

本解释所称工程施工合同,包括建设单位与工程总承包人订立的合同。

第三条在工程施工合同履行中,发生下列纠纷的,可以根据本解释的有关规定处理:(一)未明确约定合同工程范围的;(二)合同未约定施工内容,实际承揽工程超过约定范围的;(三)合同约定施工内容,实际承揽工程未达到约定范围的;(四)未按照约定交工验收或未提交竣工图纸的;(五)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的;(六)工程质量未达到国家强制性标准的;(七)施工期限未按照约定完成的;(八)施工标段预付款未按照约定支付或施工标段结算款未按照约定支付的;(九)违反合同约定,以抗辩的方式进入审查鉴定程序的。

第四条对于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当首先查明工程施工合同的内容,包括合同工程范围、施工内容、工程质量标准、施工期限等条款的具体约定。

第五条对于工程施工合同未明确约定合同工程范围或者合同未约定施工内容,实际承揽工程超过或未达到约定范围的纠纷,可以根据合同的整体情况,结合交当事人的实际意图,参考合同约定的其他条款及在施工过程中的实际行为等证据,对纠纷进行处理。

(一)工程标准或者相关规范下达的验收文件;(二)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交工程序及要求;(三)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竣工图上报时间及比例。

(一)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质量标准及检测要求;(二)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工程质量要求;(三)工程竣工图纸及验收报告。

(一)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施工起止时间;(二)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期保证金及违罚标准;(三)无法施工的客观原因及具体证据。

(一)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预付款支付标准及时间;(二)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结算款支付标准及时间;(三)双方实际支付款项的凭证。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一)全文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一)全文
4.3承包人未按照约定完成施工任务,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修复费用,并赔偿发包人因此遭受的损失。
五、争议解决
5.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当事人可以约定解决争议的方式,包括和解、调解、仲裁或者诉讼。
5.2当事人主张约定的仲裁条款方式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向建设工程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一)全文
一、总则
1.1为正确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经验,制定本解释。
1.2本解释所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指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就建设工程的施工达成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
3.3承包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标准、质量、期限完成施工任务。
3.4建设工程实行工程监理制度的,发包人应当与监理人签订监理合同,并按照监理合同的约定向监理人支付监理费用。
四、违约责任
4.1当事人违反合同约定,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4.2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承包人可以请求支付工程价款,并有权要求赔偿逾期支付工程价款的损失。
1.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本解释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合同效力
2.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
2.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
2.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
(二)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司法解释[2004]14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司法解释[2004]14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04年9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27次会议)法释[2004]1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已于2004年9月2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27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二○○四年十月二十五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际,就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的问题,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第二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第三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二)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

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发包人有过错的,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四条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

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收缴当事人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

第五条承包人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建设工程竣工前取得相应资质等级,当事人请求按照无效合同处理的,不予支持。

第六条当事人对垫资和垫资利息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按照约定返还垫资及其利息的,应予支持,但是约定的利息计算标准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部分除外。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司法解释全文2024(一)2024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司法解释全文2024(一)2024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司法解释全文2024(一)第一条本司法解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制定,以便司法机关正确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保护各方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

第二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是指发生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合同各方在有关工程质量、工程进度、工程支付、工程变更等事项上存在争议或分歧而引发的民事纠纷。

第三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当由合同各方优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条人民法院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时,应当坚持公正、公平的原则,对合同各方的合法权益进行保护。

在审理过程中,应当注重事实查清、证据确凿,听取各方的陈述和辩论,确保案件的公正审理。

第五条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如果一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有力、充分,且符合法律规定的证据形式,人民法院应当予以采纳,对其有利的事实和法律理由应当予以认定。

第六条对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的技术问题,人民法院可以请专业技术人员出庭鉴定,对技术性的问题进行评估和解释。

第七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如果存在合同变更或者撤销的情况,合同各方应当依法进行变更或撤销手续,并在书面形式上达成一致意见。

人民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应当查明变更或撤销的真实意图,并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八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如若发生争端导致工程未按照约定的工期完成的情况,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合同约定或者实际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违约方逾期完成的机会,并根据实际情况判决赔偿金额。

第九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如若发生争端导致工程质量问题的情况,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确定损失赔偿的金额,并要求受损方提供相应的证据。

第十条在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过程中,人民法院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合同各方的违约行为进行评估,确定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对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的其他相关问题,人民法院可以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进行处理。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司法解释一二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司法解释一二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司法解释一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司法解释一二第一部份:总则第一条:为了依法公正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维护建造工程市场秩序,优化投资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司法解释第二条:凡涉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均应合用本司法解释。

本司法解释所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指当事人在建设工程实施过程中,订立的包括建造工程施工合同、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合同、市政公用工程施工合同、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合同、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土地开辟工程施工合同、海洋工程施工合同等在内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第三条:当事人互相了解、平等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公平合理原则等,合用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的判决。

第四条:当事人不能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设定可能伤害第三人利益的条款,否则该条款无效。

第二部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解释第五条:建造工程施工合同,是指承包人按照业主要求进行建造施工,或者按照设计文件、施工图纸或者完工图纸的规定实施施工,并按照约定的质量、工期、价格及规定的要求和标准完成建设工程的合同。

第六条: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合同是指承包人按照业主的要求,进行设备的安装或者组装、调试以及提供有关技术咨询、监理、培训等服务,并按照约定的质量、工期、价格及规定的要求和标准完成设备安装工程的合同。

第七条:市政公用工程施工合同是指承包人按照业主要求进行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包括道路、桥梁、隧道、地下管道、排水等各种市政公用工程建设,并按照约定的质量、工期、价格及规定的要求和标准完成市政公用工程的合同。

第八条: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合同是指承包人按照业主要求对公共绿地、城市广场、街道、乡村、停车场等进行绿化建设,并按照约定的质量、工期、价格及规定的要求和标准完成园林绿化工程的合同。

第九条: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是指承包人按照业主要求对建造室内或者室外进行修缮、装饰、装修等,并按照约定的质量、工期、价格及规定的要求和标准完成装饰装修工程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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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的司法解释
[提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包括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三种情形,以及建筑施工合同无效后的法律效力等内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04年9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27次会议通过法释[2004]14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际,就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的问题,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合同无效的情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
(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
(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
(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第二条(合同无效,工程验收合格的处理原则)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第三条(合同无效,工程验收不合格的处理原则)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
(二)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

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发包人有过错的,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四条(违转包、分包合同的处理原则)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

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收缴当事人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

第五条(施工中取得资质的,按有效处理)承包人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建设工程竣工前取得相应资质等级,当事人请求按照无效合同处理的,不予支持。

☆△第六条(垫资原则上按有效处理)当事人对垫资和垫资利息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按照约定返还垫资及其利息的,应予支持,但是约定的利息计算标准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部分除外。

当事人对垫资没有约定的,按照工程欠款处理。

当事人对垫资利息没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支付利息的,不予支持。

第七条【劳务分包与工程转包】具有劳务作业法定资质的承包人与总承包人、分包人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当事人以转包建设工程违反法律规定为由请求确认无效的,不予支持。

第八条【发包人的合同解除权】承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发包人请求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应予支持:
(一)明确表示或者以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
(二)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没有完工,且在发包人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完工的;
(三)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并拒绝修复的;(发包人可以请求减少支付工程缴款或解除合同)
(四)将承包的建设工程非法转包、违法分包的。

☆第九条【承包人的合同解除权】发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承包人无法施工,且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相应义务,承包人请求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应予支持:
(一)未按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
(二)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
(三)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协助义务的。

☆第十条【解除合同后的处理原则】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后,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参照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

因一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的,违约方应当赔偿因此而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第十一条【承包人拒绝修复的处理原则】因承包人的过错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承包人拒绝修理、返工或者改建,发包人请求减少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第十二条【质量缺陷的处理原则】发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建设工程质量缺陷,应当承担过错责任:
(一)提供的设计有缺陷;
(二)提供或者指定购买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
(三)直接指定分包人分包专业工程。

承包人有过错的,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第十三条【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处理原则】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

△第十四条【实际竣工时间确定】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
(二)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
(三)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

△第十五条【质量争议期间工期的处理】建设工程竣工前,当事人对工程质量发生争议,工程质量经鉴定合格的,鉴定期间为顺延工期期间。

☆第十六条【工程价款的计算标准】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结算工程价款。

因设计变更导致建设工程的工程量或者质量标准发生变化,当事人对该部分工程价款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参照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工程价款。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价款结算参照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

(质量至上)
☆第十七条【拖欠工程款应给付利息】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第十八条【按实际情况确定利息起算时间】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

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
(一)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
(二)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
(三)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第十九条【工程量计算】当事人对工程量有争议的,按照施工过程中形成的签证等书面文件确认。

承包人能够证明发包人同意其施工,但未能提供签证文件证明工程量发生的,可以按照当事人提供的其他证据确认实际发生的工程量。

☆第二十条【逾期不结算的后果】当事人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按照约定处理。

承包人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第二十一条【黑白合同的认定】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工期、工程价款、质量标准、违约责任)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

☆△第二十二条【按固定价结算】当事人约定按照固定价结算工程价款,一方当事人请求对建设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不予支持。

☆第二十三条【可以不全部鉴定】当事人对部分案件事实有争议的,仅对有争议的事实进行鉴定,但争议事实范围不能确定,或者双方当事人请求对全部事实鉴定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建设工程不适用专属管辖】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以施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建设工程合同属于承揽合同,不属于专有管辖,适用一般管辖)△第二十五条【总承包人、发包人、施工人为共同被告】因建设工程质量发生争议的,发包人可以以总承包人、分包人和实际施工人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

☆△第二十六条【实际施工人利益的保护】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

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第二十七条【保修责任】因保修人未及时履行保修义务,导致建筑物毁损或者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保修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保修人与建筑物所有人或者发包人对建筑物毁损均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十八条本解释自二○○五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说明:
1、以上打“☆”者共16条均与工程造价有关,与解决拖欠工程款有关,是重点条款;
2、以上打“△”者共15条均系司法实践中的疑难问题,是难点条款。

3、以上打“☆”和“△”者共8条,既是重点,又是难点,需要特别重视。

施行后受理的第一审案件适用本解释。

施行前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解释相抵触的,以本解释为准。

编辑点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是对最高人民法院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时做出的司法性解释,对于在建筑工程施工合同过程中最有、容易出现的问题给予法律上的处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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