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市场行政执法职权依据
文化市场行政执法管理办法-文化部令第36号
文化市场行政执法管理办法正文:---------------------------------------------------------------------------------------------------------------------------------------------------- 文化部令(第36号)《文化市场行政执法管理办法》已经2005年6月16日文化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6年7月1日起实施。
部长孙家正2006年3月16日文化市场行政执法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文化市场行政执法行为,加强文化市场管理,维护文化市场管理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文化市场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是指各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其他执法机构(以下简称执法机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文化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理的具体行政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文化市场行政执法的范围是:(一)营业性演出活动;(二)音像制品的进口、批发、零售、出租和放映;(三)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四)艺术品经营活动;(五)电影发行、放映经营活动;(六)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和互联网文化经营活动;(七)文化行政部门管理的其他文化经营活动。
第四条文化市场行政执法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
第五条文化部依照职责分工指导全国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工作,制订文化市场行政执法的规章制度和文化市场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规划,指导、协调地方执法机构查处大案要案,监督地方执法机构的行政执法。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执法机构依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工作。
第六条执法机构及文化市场行政执法人员(以下简称执法人员)应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办法确定的程序执法,并接受有关部门的执法监督。
文化市场行政执法依据
行政处罚1一、违反《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规定,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处罚种类:取缔《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文化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取缔;公安部门在查处治安、刑事案件时,发现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应当依法予以取缔。
二、娱乐场所实施《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禁止行为的处罚种类:吊销娱乐经营许可证、罚款法律依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条:娱乐场所实施本条例第十四条禁止行为的,由县级公安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责令停业整顿3个月至6个月;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娱乐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娱乐场所指使、纵容从业人员侵害消费者人身权利的处罚种类:吊销娱乐经营许可证法律依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娱乐场所指使、纵容从业人员侵害消费者人身权利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并由县级公安部门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娱乐经营许可证。
四、歌舞娱乐场所的歌曲点播系统与境外的曲库联接的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责令停业整顿《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6个月:(一)歌舞娱乐场所的歌曲点播系统与境外的曲库联接的;五、歌舞娱乐场所播放的曲目、屏幕画面或者游艺娱乐场所电子游戏机内的游戏项目含有《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禁止内容的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责令停业整顿法律依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6个月:(二)歌舞娱乐场所播放的曲目、屏幕画面或者游艺娱乐场所电子游戏机内的游戏项目含有本条例第十三条禁止内容的;六、歌舞娱乐场所接纳未成年人的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责令停业整顿法律依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三)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6个月:(三)歌舞娱乐场所接纳未成年人的;七、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机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外向未成年人提供的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责令停业整顿法律依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四)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6个月:(四)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机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外向未成年人提供的;八、娱乐场所容纳的消费者超过核定人数的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责令停业整顿法律依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五)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6个月:(五)娱乐场所容纳的消费者超过核定人数的。
文化市场行政执法依据
文化市场行政执法依据
1、法律(3件)
2、行政法规(7件)
3、地方性法规(2件)
序号 法律名称
制定发布机关 施行日期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2002.10.28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1991.6.1 3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1995.10.1
序号 法律名称
制定发布机关 施行日期 1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国务院 2006.3.1 2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国务院 2005.11.15 3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 国务院 2002.2.1 4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国务院 2005.9.1 5 印刷业管理条例 国务院 2001.7.26 6 出版管理条例 国务院 2002.2.1 7
电影管理条例
国务院
2002.2.1
序号 法律名称
制定发布机关 施行日期 1 山西省体育经营活动管理条例
省人大常委会 2000.9.1 2 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
省人大常委会
2006.1.1
4、部门规章(6件)
序
号
法律名称制定发布机关施行日期
1 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管理办
法
国家文化部1993.10.14
2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国家文化部2003.7.1
3 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管
理办法
国家文化部2002.4.10
4 美术品经营管理办法国家文化部2004.7.1
5 文化市场行政执法管理办法国家文化部2006.7.1
6 文化市场行政执法错案责任
追究暂行办法
国家文化部2000.5.15。
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 法管理办法
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文化市场的繁荣与发展,对于丰富人民群众的精神生活、推动社会进步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保障文化市场的健康有序,规范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行为,提高执法效能,维护文化市场秩序,促进文化产业的繁荣发展,制定科学合理、切实可行的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至关重要。
一、执法机构与职责明确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的设置和职责范围是管理办法的基础。
执法机构应当具备独立的执法权,能够依法对文化市场中的各类经营活动进行监督和管理。
其职责包括但不限于:查处文化市场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如盗版侵权、非法演出、淫秽色情等;监督文化经营单位的经营活动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的要求;对文化市场的发展趋势进行监测和分析,为政策制定提供依据。
为了确保执法的公正性和权威性,执法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监督机制,防止权力滥用和执法不公。
二、执法人员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人员是执法工作的具体执行者,其素质和能力直接影响执法效果。
执法人员应当具备良好的法律素养,熟悉文化市场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具备较强的业务能力,能够熟练运用执法手段和技巧;具备高度的责任心和职业道德,公正廉洁,严格执法。
同时,应当建立执法人员的培训和考核机制,定期进行法律知识、业务技能的培训和考核,不断提高执法人员的综合素质。
对于表现优秀的执法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对于违法违纪的执法人员依法严肃处理。
三、执法程序规范的执法程序是保障执法公正、合法的关键。
在执法过程中,应当遵循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决定、送达执行等程序。
立案环节要严格审查案件线索,确保有足够的证据和理由启动执法程序。
调查取证要依法进行,保证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
审查决定要依据法律法规和事实,做出公正合理的处罚决定。
送达执行要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和期限进行,确保处罚决定得到有效执行。
在执法过程中,应当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如知情权、申辩权、听证权等。
对于重大复杂的案件,应当组织听证,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
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文化部令第52号
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正文:----------------------------------------------------------------------------------------------------------------------------------------------------文化部令(第52号)《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12月6日文化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
部长蔡武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九日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行为,加强文化市场管理,维护文化市场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文化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是指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以下简称综合执法机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文化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理的具体行政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综合执法机构包括:(一)经法律、法规授权实施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对同级人民政府负责的执法机构;(二)接受有关行政部门委托实施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接受委托机关的指导和监督,对委托机关负责的执法机构。
第四条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运行机制。
第五条文化部负责指导全国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建立统一完善的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制度,建设全国文化市场技术监管体系,加强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队伍的专业化、规范化、信息化建设,完善对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绩效考核。
各有关行政部门在各自职责权限范围内,指导综合执法机构依法开展执法业务。
各级综合执法机构依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工作。
《文化市场综合管理办法》
《文化市场综合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文化市场管理,规范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是指市、县(市、区)文化广播电视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委托机关)通过委托方式,依法将文化市场的监督检查、行政强制、行政处罚等事项,委托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以下简称综合执法机构)实施的行政执法活动。
综合执法机构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三条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的原则,坚持秉公执法、文明执法,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条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的范围是:(一)营业性演出,音像制品经营,娱乐场所经营,艺术品经营,电影发行、放映,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社会艺术水平考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文物保护和文物经营;(二)广播影视节目制作、经营和传送,广播电视设施建设、保护和安全播出,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设置和使用,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公共视听载体播放视听节目服务;(三)出版物的出版、印刷(复制)、发行、进出口等经营,著作权(版权)保护,包装装潢印刷品及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文化市场活动。
第五条委托机关委托综合执法机构实施行政执法,应当依法以书面形式明确具体的委托事项、权限,并将委托文件、依据等材料分别报送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文化广播电视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六条综合执法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行政执法相关制度,在受委托的权限内依法履行职责,并接受委托机关的监督。
综合执法机构应当建立投诉、举报工作制度,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对投诉、举报文化市场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依法及时受理和调查处理。
第七条委托机关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执法人员的政治理论和业务知识培训,提高执法队伍的整体素质和执法水平。
综合执法机构执法人员应当经过行政执法资格考试合格,取得《浙江省行政执法证》。
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行政执法依据
行政执法责任制度营口市鲅鱼圈区文化市场管理办公室目录前言 (1)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行政执法依据 (2)违反文化市场法律、法规处罚分类 (3)政务公开及处罚追究制度 (6)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度 (8)文化市场管理办公室工作制度 (10)文化稽查工作制度 (11)行政执法过错追究制度 (14)文化市场办行政执法责任制分解表 (18)前言正确的理解和贯彻执行文化市场各项法律、法规是严格执法,依法行政,保障公民权利的必备条件,是执法者执法活动顺利运行的必要保证。
为更好地体现行政执法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根据营口市鲅鱼圈区关于《营口市鲅鱼圈区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依据文化市场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法定职责所承担的行政执法任务,制定《营口市鲅鱼圈区文化市场管理办公室行政执法责任制度》。
制度主要内容如下:一、行政执法依据目录列出文化市场行使行政管理职能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
二、行政执法职责分解将行政执法职责分解至具备行政执法职能的个人。
三、行政处罚分类及程序流程排列出违反文化市场法律、法规,进行处罚的分类及程序流程,以规范执法程序。
四、政务公开及处罚追究制度五、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度六、文化市场管理办公室工作制度七、文化稽查工作制度八、行政执法过错追究制度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行政执法依据一、法律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4、《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二、行政法规1、《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音像制品管理条例》3、《电影管理条例》4、《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5、《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6、《出版管理条例》7、印刷业管理条例8、美术品经营管理办法三、地方法规《辽宁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违反文化市场法律、法规处罚分类及程序一、案件来源1、行政处罚机关依法检查监督检查时发现的;2、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举报的;3、上级主管部门指定交办的;4、有关部门报送要求处理的;5、其他单位或组织要求处理的。
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规定
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规定Document number:NOCG-YUNOO-BUYTT-UU986-1986UT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令第52号《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12月6日文化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
部长蔡武二O一一年十二月十九日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行为,加强文化市场管理,维护文化市场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文化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是指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以下简称综合执法机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文化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理的具体行政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综合执法机构包括:(一)经法律、法规授权实施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对同级人民政府负责的执法机构;(二)接受有关行政部门委托实施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接受委托机关的指导和监督,对委托机关负责的执法机构。
第四条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运行机制。
第五条文化部负责指导全国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建立统一完善的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制度,建设全国文化市场技术监管体系,加强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队伍的专业化、规范化、信息化建设,完善对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绩效考核。
各有关行政部门在各自职责权限范围内,指导综合执法机构依法开展执法业务。
各级综合执法机构依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工作。
第二章执法机构与执法人员第六条综合执法机构与各有关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协作机制,及时掌握行政执法的依据、标准以及相关行政许可情况,定期通报市场动态和行政执法情况,提出政策或者工作建议。
江苏省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
江苏省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08.12•【字号】江苏省政府令第136号•【施行日期】2020.10.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文化正文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36 号《江苏省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已于2020年8月3日经省人民政府第6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
省长:吴政隆2020年8月12日江苏省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维护文化市场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文化安全、意识形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展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是指国家规定的文化、文物、出版(版权)、广播电视、电影、旅游等市场(以下统称文化市场)行政处罚以及与行政处罚相关的行政强制措施等行政执法职责,由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行使。
第三条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工作必须坚持党的领导,遵循依法规范、协同高效、权责一致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工作的领导,强化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建立健全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保障机制,将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加强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和队伍建设,研究解决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省、设区的市、县(市、区)应当建立文化市场管理协调机制,其日常工作可以由同级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承担。
第五条省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省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和改革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区)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工作,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负责落实文化市场行业管理部门的工作部署和任务,具体承担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职责。
文化市场行政执法职权依据
文化市场行政执法职权依据文化市场行政执法职权依据一、行政许可1、颁发娱乐经营许可证根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九条之规定“设立娱乐场所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受理申请的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就书面声明向公安部门或者其他有关单位核查公安部门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经核查属实的文化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本条例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进行实地检查作出决定。
予以批准的颁发娱乐经营许可证并根据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的规定核定娱乐场所容纳的消费者数量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2、颁发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1根据《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之规定“申请从事音像制品零售、出租业务应当报县级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审批。
文化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批准的应当发给《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由申请人持《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依法领取营业执照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2根据《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管理办法》第十一条之规定“设立音像制品零售、出租单位或者个人申请从事音像制品零售、出租业务应当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审批并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书载明申请单位的名称或者个人的经营字号、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住址以及申请的主要事项二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和章程三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者租赁意向书四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材料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文化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
批准的应当发给《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并报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备案由申请人持《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依法领取营业执照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 3、颁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根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七条之规定“设立文艺表演团体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06.03•【文号】国办函〔2021〕62号•【施行日期】2021.06.03•【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化正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办函〔2021〕6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以下简称《指导目录》)是落实统一实行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要求、明确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职能的重要文件,2021年版《指导目录》已经国务院原则同意。
根据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有关部署,经国务院批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指导目录》实施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扎实推进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统筹配置行政执法职能和执法资源,切实解决多头多层重复执法问题,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二、《指导目录》主要梳理规范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领域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事项,以及部门规章设定的警告、罚款的行政处罚事项,并将按程序进行动态调整。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立改废释和地方立法等情况,进行补充、细化和完善,建立动态调整和长效管理机制。
有关事项和目录按程序审核确认后,要在政府门户网站等载体上以适当方式公开,并接受社会监督。
三、切实加强对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领域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事项的源头治理。
凡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的执法事项一律取消。
需要保留或新增的执法事项,要依法逐条逐项进行合法性、合理性和必要性审查。
虽有法定依据但长期未发生且无实施必要的、交叉重复的执法事项,要大力清理,及时提出取消或调整的意见建议。
需修改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按程序先修法再调整《指导目录》,先立后破,有序推进。
文化综合执法大队规章制度(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文化综合执法大队(以下简称“执法大队”)的管理,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执法效能,保障文化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市场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执法大队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执法大队是负责文化市场综合执法的专门机构,其职责是依法查处文化市场中的违法行为,维护文化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文化产业的繁荣发展。
第三条执法大队工作人员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守职业道德,坚持依法行政,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四条执法大队设立大队部,负责全面工作,下设办公室、执法一科、执法二科、执法三科等部门。
第五条大队部职责:(一)负责执法大队的全面工作,确保各项法律法规得到贯彻执行;(二)负责制定执法大队年度工作计划、总结及各项工作制度;(三)负责执法大队工作人员的选拔、培训、考核、奖惩等工作;(四)负责协调各部门之间的工作,确保执法工作的顺利进行;(五)负责向上级部门汇报工作,接受上级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六条办公室职责:(一)负责执法大队的日常行政管理、后勤保障工作;(二)负责文件收发、档案管理、信息报送等工作;(三)负责执法大队的财务管理、经费预算等工作;(四)负责执法大队的宣传教育、对外交流等工作。
第七条执法一科职责:(一)负责查处文化娱乐场所、演出场所、互联网文化经营场所等领域的违法行为;(二)负责查处文化产品制作、出版、发行、销售领域的违法行为;(三)负责查处文化市场经营主体的违规行为。
第八条执法二科职责:(一)负责查处文化市场中的盗版、侵权、非法出版物等违法行为;(二)负责查处文化市场中的盗版软件、非法视频等违法行为;(三)负责查处文化市场中的非法广告、虚假宣传等违法行为。
第九条执法三科职责:(一)负责查处文化市场中的非法集资、非法经营、非法传销等违法行为;(二)负责查处文化市场中的违法犯罪团伙、黑恶势力等违法行为;(三)负责查处文化市场中的其他违法犯罪行为。
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
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行为,保障文化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文化市场的综合行政执法活动。
第三条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应当遵循公正、公开、公平、文明的原则,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活动应当接受社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违法行政行为进行投诉、举报。
第二章执法机构与人员第五条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并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
第六条执法机构应当具备必要的执法条件,包括执法人员、执法设备、执法场所等。
第七条执法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法律知识和业务能力,经过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八条执法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执法纪律,执行公务时应当佩戴标识,出示执法证件。
第三章执法程序第九条执法机构应当根据举报、投诉或者日常巡查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第十条执法人员在调查取证时,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客观、全面的原则,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第十一条执法机构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关事实、理由、依据和享有的权利,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第十二条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告知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第四章执法监督与责任第十三条执法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监督机制,对执法活动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
第十四条上级主管部门应当对下级执法机构的执法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予以纠正。
第十五条执法人员违反执法纪律或者滥用职权的,应当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五章附则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XXX(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施行前有关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八条本办法的修改和废止,由XXX(主管部门)提出,报经XXX(决策机构)批准后公布施行。
文化市场行政执法管理办法
文化市场行政执法管理办法一、概述文化市场行政执法管理办法是为了规范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工作,维护公共文化秩序,促进文化市场繁荣发展而制定的管理规范。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省、市、县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的执法活动。
二、执法机关的职责和权限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机关应负责对文化市场的管理和监督,具体职责包括但不限于:1. 制定和完善执法规章制度;2. 发布和解释行政执法指导性文件;3. 组织执法培训和考试;4. 监督执法行为的合法性和公正性;5. 接受和处理公众投诉;6. 其他与文化市场行政执法相关的职责。
执法机关依法行使执法权力,具体权限包括但不限于:1. 进入相关场所进行执法检查;2. 查封、扣押违法物品;3. 进行先行登记或执法告知;4. 调取相关证据材料;5. 进行听证、询问等调查活动;6. 罚款、罚没或采取其他行政强制措施;7. 责令行政强制停业、停产等。
三、执法行为的规范文化市场行政执法过程中执法人员应遵守以下规范:1. 执法人员应当依法行使执法权力,不得滥用职权;2. 执法人员应当依法对当事人权益进行保护,不得侵犯当事人的合法权益;3. 执法人员应当在执法过程中保守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4. 执法人员应当准确、及时、客观地记录执法行为;5. 执法人员应当文明执法,不得进行歧视、侮辱等行为;6. 执法人员应当保持执法过程的公正、公开、公平;7. 执法人员应当加强个人职业道德建设,提高执法素质。
四、监督和责任追究为了保证文化市场行政执法的公正、透明,确保执法机关依法履职,应建立健全监督和责任追究机制。
具体措施包括但不限于:1. 建立市场行政执法行为投诉渠道,接受公众监督;2. 暴露和查处执法行为中的渎职、滥用职权等违法违纪行为;3. 加强执法行为的记录、保存与公开;4. 定期向社会公布执法结果和行政处罚决定书;5. 加强对执法人员的考核和奖惩制度。
五、法律责任违反文化市场行政执法管理办法的行为,将依法给予相应的法律责任。
文化场综合执法管理条例
文化场综合执法管理条例文化场综合执法管理条例,是指对文化市场进行综合管理和执法的一项规定。
其目的是加强文化市场的管理和监管,维护文化产业的良好发展环境,保护文化市场的正常秩序,促进文化事业的繁荣发展。
本条例适用于各级文化行政部门对文化市场的管理和执法工作。
一、文化场综合执法管理条例的目标本条例的目标是建立健全文化市场的综合执法管理体系,确保文化市场的稳定运行和健康发展。
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建立规范的执法标准和程序,确保执法工作的合法性、公正性和有效性;2.加强对文化市场的监测和预警,及时发现和处理违法行为,防止市场乱象的发生;3.加强与其他行政执法机构的协作和配合,形成执法合力,提高执法效能;4.加大对文化市场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起到震慑作用,减少违法行为的发生;5.加大对文化市场的宣传和教育力度,提高公众对文化市场的法律意识和文明素养。
二、文化场综合执法管理的职责和权力1.文化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文化市场的监管和管理,定期开展检查和评估工作,及时发现和处置违法行为;2.文化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投诉举报制度,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及时处理举报信息;3.文化行政部门应当制定文化市场的管理规定和执法指南,指导执法人员开展执法工作;4.文化行政部门应当与其他行政执法机构建立协作机制,共享信息资源,加强执法合作;5.文化行政部门有权对文化场进行检查和调查,要求文化场提供相关资料和情况说明;6.文化行政部门有权对文化场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包括罚款、责令停业整顿等处罚措施;三、文化场综合执法管理的措施和方法1.建立健全文化市场的监测机制,及时了解市场动态,发现和解决问题;2.加强对文化市场的巡查和检查工作,发现违法行为,及时处理和整改;3.加强对文化市场主体的培训和指导,提高市场主体的法律意识和自律意识;4.加大对文化场的宣传和教育力度,提高公众对文化市场的认识和参与度;5.加强与其他行政执法机构的协作,共同打击文化市场的违法行为,维护市场的正常秩序;四、文化场综合执法管理的法律保障1.文化行政部门应当依法行使执法职权,保护文化市场的安全和秩序;2.文化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规范执法行为,确保执法工作的公正性和有效性;3.对于文化行政部门的滥用职权、违法行为,应当依法追究责任,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4.公民和法人对文化行政部门的执法行为有权申诉,有权要求相关行政部门作出答复和处置。
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行为规范
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行为规范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行为规范(5.20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各级文化行政部门和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以下简称综合执法机构)的执法人员应当遵守本规范。
第三条各级文化行政部门或综合执法机构负责本规范的组织实施。
各级文化行政部门或综合执法机构的主要负责人是本规范组织实施的第一责任人。
第四条上级文化行政部门或综合执法机构负责对下级文化行政部门或综合执法机构执行本规范的情况进行指导监督,并将本规范的组织实施情况纳入年度绩效考核。
第二章执法行为规范第五条在执法检查前,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主动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
第六条执法人员在执法检查中发现当事人违法违规行为需要立即纠正的,应当场予以纠正,并对当事人进行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
第七条执法人员在执法检查中应告知当事人权利,并认真、耐心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第八条执法人员调查收集证据不得违反法定程序。
以隐蔽拍摄、录制等特殊手段收集证据必须经同级文化行政部门或综合执法机构主要负责人同意。
不得以引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调查收集证据。
第九条执法人员调查收集证据必须客观、全面。
对违法行为的认定,单一证据不能确凿证明违法事实的,应当使用复式证据,案件证据之间要形成有效的“证据链”。
第十条执法人员收集书证时,应尽可能收集、调取与案件有关的原始凭证。
调取原始凭证有困难的,可以复制,但复制件应当标明“经核对与原件无异”、注明原件出处,并由出具书证人签章(名)确认。
第十一条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和有关人员进行调查询问时,应分别进行,并告知其作伪证应负的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经文化行政部门或综合执法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暂扣或先行登记保存涉案物品,并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
文化市场行政执法管理条例
第一条本制度所称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是指文化市场行政执法部门及其执法人员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对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文化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及处理的具体行政行为。
第二条实行行政首长领导下的行政执法责任制,严格依照法定程序执法。
行政执法部门对行政首长负责,向行政首长汇报行政执法工作计划和执法情况,服从行政首长的统一指挥,及时查处行政首长下达的执法任务并如实上报案件情况。
第三条加强对文化市场非法经营行为的查处力度,及时受理处理违法经营活动的举报。
行政执法人员服从科室、部门领导的执法工作安排,积极执法,敢于执法,公正执法。
第四条行政执法部门和执法人员要严格履行法定职责。
第五条严守工作纪律。
执法人员不得泄露案情和执法行动安排,对于重大执法问题,应及时报告,不得故意隐瞒事实真相。
第六条不得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合法权益。
第七条认定违法事实要清楚,主要证据要收集充分。
第八条适用法律、法规、规章要准确。
第九条文化市场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时应语言文明,主动出示执法证件,文明执法。
第十条文化市场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不得越权或滥用职权。
第十一条不得利用职务或工作上的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支持、纵容、包庇文化市场违法经营活动。
第十二条文化市场行政执法人员出现违反前款规定的情形,由有关部门根据情节轻重予以责令检查、通报批评、取消行政执法资格及相应的行政处分,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处理。
文化娱乐行业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解析
文化娱乐行业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解析近年来,随着人们对文化娱乐的需求不断增长,文化娱乐行业得到了飞速发展。
然而,随之而来的是一些不规范的行为和违法违规的情况频频发生。
为了维护行业的良好秩序,保护消费者的权益,相关部门通过行政处罚等手段加强对文化娱乐行业的监管。
一、文化娱乐行业的法律地位文化娱乐行业作为一个特殊的经济领域,其运作涉及到多个法律法规的适用。
首先,文化娱乐行业属于文化产业,在法律上享有与其他行业相同的权益保护,例如知识产权保护和合同法的适用。
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产业促进法》,文化娱乐产业受国家保护,相关经营者有权依法经营,并享受合法收益。
二、文化娱乐行业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在文化娱乐行业中存在一些违法违规的行为,譬如侵犯他人知识产权、从事未经许可的业务等。
对于这些违法行为,相关部门会依据现行法律法规进行行政处罚。
1.知识产权保护法律法规知识产权是文化娱乐行业的核心资产,包括版权、商标权、专利权等。
若有人未经许可擅自使用他人的知识产权,侵害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相关部门可以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文化娱乐行业中的盗版行为将面临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行政处罚;根据《商标法》,未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行为也将面临行政处罚。
2.广告法律法规文化娱乐行业中的广告存在一定的监管需求。
一些企业可能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或者违反广告法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对于广告违法行为,相关部门可以采取行政处罚措施,包括责令停止发布广告、罚款等。
3.行政许可制度文化娱乐行业中,一些业务需要事先经过行政许可,如电影放映许可、演出许可等。
如果企业在未获得相应行政许可的情况下从事相关业务,相关部门可以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包括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等。
4.文化市场管理对于文化市场中不规范的经营行为,相关部门通常会采取行政处罚手段进行整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市场管理法》,对于未按照规定向社会收取费用、未与权利人签订合同等行为,文化娱乐行业经营者将面临行政处罚。
文化和旅游部工作人员的文化市场监管与执法实务
文化和旅游部工作人员的文化市场监管与执法实务一、引言文化市场监管与执法是文化和旅游部工作人员的核心职责之一。
作为文化市场的主管部门,文化和旅游部旨在维护文化市场的秩序,保障公众的文化权益。
本文将探讨文化和旅游部工作人员在文化市场监管与执法方面的实务操作,包括相关法律法规的依据、执法程序以及执法实践中的一些问题和挑战。
二、法律法规依据1. 文化市场监管法规文化市场监管与执法工作的依据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产业促进法》等。
这些法律法规明确了文化市场监管与执法的职责和权力范围,为工作人员提供了程序上的指导。
2. 相关行政规章文化和旅游部还制定了一系列行政规章,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规定》、《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等。
这些规章对工作人员的执法行为、执法程序、执法手段等做出了详细规定,有利于规范执法工作。
三、执法程序1. 执法准备在进行执法行动之前,工作人员需要对相关案件进行调查取证,了解案件的背景信息,掌握证据材料。
执法准备阶段的工作关乎后续执法行动的顺利进行。
2. 执法行动执法行动包括对违法行为的现场勘查、询问相关当事人、收集证据等。
工作人员需要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合法、合理的执法手段,确保执法行动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3. 处理案件在执法行动结束后,工作人员需要对收集的证据进行审查,根据情况决定是否立案或采取其他行政措施。
在案件处理过程中,要注重程序的合法性,确保当事人的权益得到保障。
四、执法实践中的问题和挑战1. 执法难度文化市场监管与执法工作特点复杂多变,如何把握执法标准、处理好执法与创作自由之间的关系是一个难题。
同时,一些文化违法行为涉及到技术性较高的领域,工作人员需要具备相关知识和技能。
2. 法律空白和灰色地带在一些新兴的文化领域,法律法规尚未健全,存在法律空白和灰色地带。
这给工作人员的执法工作带来了一定的困扰,需要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研究和完善。
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
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令第 52 号《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12月6日文化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
部长蔡武二O一一年十二月十九日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行为,加强文化市场管理,维护文化市场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文化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是指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以下简称综合执法机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文化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理的具体行政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综合执法机构包括:(一)经法律、法规授权实施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对同级人民政府负责的执法机构;(二)接受有关行政部门委托实施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接受委托机关的指导和监督,对委托机关负责的执法机构。
第四条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运行机制。
第五条文化部负责指导全国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建立统一完善的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制度,建设全国文化市场技术监管体系,加强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队伍的专业化、规范化、信息化建设,完善对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绩效考核。
各有关行政部门在各自职责权限范围内,指导综合执法机构依法开展执法业务。
各级综合执法机构依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工作。
第二章执法机构与执法人员第六条综合执法机构与各有关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协作机制,及时掌握行政执法的依据、标准以及相关行政许可情况,定期通报市场动态和行政执法情况,提出政策或者工作建议。
第七条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人员(以下简称执法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二)年满十八周岁;(三)遵纪守法、品行良好、身体健康;(四)熟悉文化市场管理法律法规,掌握文化市场管理所需的业务知识和技能;(五)无犯罪或者开除公职记录;(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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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市场行政执法职权依据行政许可:1、颁发娱乐经营许可证: 根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九条之规定,“设立娱乐场所,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就书面声明向公安部门或者其他有关单位核查,公安部门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经核查属实的,文化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本条例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进行实地检查,作出决定。
予以批准的,颁发娱乐经营许可证,并根据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的规定核定娱乐场所容纳的消费者数量;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2、颁发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1)根据《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之规定,“申请从事音像制品零售、出租业务,应当报县级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审批。
文化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批准的,应当发给《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由申请人持《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依法领取营业执照;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2)根据《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管理办法》第十一条之规定,“设立音像制品零售、出租单位或者个人申请从事音像制品零售、出租业务,应当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审批,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载明申请单位的名称或者个人的经营字号、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住址以及申请的主要事项;(二)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和章程; (三)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者租赁意向书; (四)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文化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 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
批准的,应当发给《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并报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备案,由申请人持《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依法领取营业执照;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3、颁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根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七条之规定,“设立文艺表演团体,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 日内作出决定。
批准的,颁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不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颁发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许可证:审批依据:国务院363号令《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开办条件: 1、符合省文化厅总量控制的要求;2、有与经营项目相符的场地、设备和注册资金; 3、安全、消防设施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4、具有经过专业培训的技术人员;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办证程序:向县级文化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审核同意的发给开办条件核准文件(连锁网吧须合同签订后发给开办核准文件);到同级公安机关领取安全审核批准文件,对取得以上两项文件的,由市(地)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审批后发放《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办理时限:本许可为联合办理许可,时限为55天。
5、营业性文艺表演团体设立:审批依据:国务院439号令《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开办条件: 1、有单位名称、场所、组织机构; 2、有确定的文艺表演类型; 3、有5名以上具备表演技能的演职人员,其中演出艺术表演能力证明可以是下列文件之(一)中等以上艺术学校,专业毕业证书;(二)职称证书;(三)艺术院校出具的书面证明;(四)省级以上演出行业协会颁发的有效证件或出具的书面证明; 4、有与演出需要相适应的演出器材或相应的资金证明。
办理程序:向县级文化行政部门申报,经审核批准的核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办理时限:20天6、报刊图书电子出版物发行(零售)及印刷复制经营:审批程序:开办程序:光向所在地新闻出版部门提出资质申请,领取相应表格,将资金,经营场地等材料提交,审批通过后,由所在县级新闻出版局报刊新闻出版局审核,上报市新闻出版局批准,颁发经营许可证(零售在县市以上)。
行政处罚:1、罚款(1)根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娱乐场所实施本条例第十四条禁止行为的,由县级公安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责令停业整顿个月至6个月;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娱乐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 万元以上2 万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之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1 倍以上3 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 万元的,并处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 个月至6 个月: (一)歌舞娱乐场所的歌曲点播系统与境外的曲库联接的; (二)歌舞娱乐场所播放的曲目、屏幕画面或者游艺娱乐场所电子游戏机内的游戏项目含有本条例第十三条禁止内容的; (三)歌舞娱乐场所接纳未成年人的; (四)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机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外向未成年人提供(五)娱乐场所容纳的消费者超过核定人数的。
”(2)根据《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四十条之规定,“出版含有本条例第三条第二款禁止内容的音像制品,或者制作、复制、批发、零售、出租、放映明知或者应知含有本条例第三条第二款禁止内容的音像制品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出版行政部门、文化行政部门、公安部门依据各自职权责令停业整顿,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根据《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 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一)批发、零售、出租、放映非音像出版单位出版的音像制品或者非音像复制单位复制的音像制品的;(二)批发、零售、出租或者放映未经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批准进口的音像制品的; (三)批发、零售、出租、放映供研究、教学参考或者用于展览、展示的进口音像制品的; (四)音像出版单位出版未经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批准进口的音像制品的。
”根据《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从事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业务的单位或者个人经营明知或者应知含有本办法第四条禁止内容的音像制品的,由文化行政部门或经依法授权的执法机构责令停业整顿,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 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 倍以上10 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 万元的,可以并处5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吊销许可证;涉嫌犯罪的,按照有关规定移送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或经依法授权的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 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 倍以上10 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 万元的,并处1 万元以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涉嫌犯罪的,按照有关规定移送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经营非音像出版单位出版的音像制品或者音像出版单位违法出版的音像制品的; (二)经营非音像复制单位复制的音像制品或者音像制品复制单位违法复制的音像制品的; (三)经营未经文化部批准进口的音像制品的; (四)经营供研究、教学参考或者用于展览、展示的进口音像制品的; (五)经营其他违法音像制品的。
”根据《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违反本办法规定,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依照本办法发放的许可证和批准文件,由文化行政部门或经依法授权的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或者处以1 万元以上3 万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管理办法》第四十条之规定,“音像出版、批发单位批发音像制品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供发货凭证;发货单位或者进货单位没有自发货或者进货之日起 2 年内保存发货、进货凭证及相关票据材料的,由文化行政部门或经依法授权的执法机构给予警告或者处以5000 元以下的罚款。
音像制品零售单位和从事音像制品零售业务的个人销售音像制品未开具发票和收据的,音像制品出租单位和从事音像制品出租业务的个人未登记出租音像制品的时间、名称和数量等事项的,由文化行政部门或经依法授权的执法机构给予警告或者处以3000 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之规定,“音像出版单位出版的音像制品和音像制品成品进口单位进口的音像制品未加贴文化部监制的音像制品防伪标识的,由文化行政部门或经依法授权的执法机构给予警告或者处以 1 万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之规定,“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单位和从事音像制品零售、出租业务的个人未将《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悬挂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的;音像直营连锁门店或连锁经营柜台未将《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悬挂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的,由文化行政部门或经依法授权的执法机构给予警告或者处以3000 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之规定,“通过信息网络从事音像制品经营业务的单位未在其网站或者网页标明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编号、发证部门;所经营音像制品未标明名称、出版单位、中国标准音像制品编码;属进口音像制品的,未同时标明进口批准文件文号的,由文化行政部门或经依法授权的执法机构给予警告或者处以3000 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申请人申请从事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业务,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文化行政部门可以依法撤销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或者处以1 万元以下的罚款。
”(3)根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之规定,“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条之规定,“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一)在规定的营业时间以外营业的;(二)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 (三)经营非网络游戏的; (四)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的; (五)未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成年人禁入标志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