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煤矿山企业安全警示标志管理制度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安全警示标志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矿业公司安全警示标志的使用与管理,充分发挥安全警示标志在安全生产中的警示作用,促进矿山安全标志设施的合理应用,为现场安全管理提供可靠保障,减少或避免事故的发生,依据《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和《安全标志使用规则》(GB16179-1996)的有关要求,结合矿业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包括安全警示标志牌的选用、配置和检查维护及考核。在公司范围内安装、悬挂安全警示标志牌的单位,应当遵守本制度。
第三条以下所述“安全警示标志牌”包括:禁止标志、警告标志、提示标志、指导标志、补充标志、指令标志和路标、名牌。
第二章安全警示标志的选用
第四条安全警示标志的选用根据国家技术监督局1993—03—01批准的矿山安全标志GB14161—93中规定进行选用。
第五条在特殊专业和特殊领域选用安全警示标志可根据国家技术监督局下发的标准进行选用。
第六条安全警示标志的使用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所需安全警示标志由各单位根据作业现场情况向安环部提交使用计划及数量,由安环部负责审批和统一购置及定做。
第三章安全警示标志的配置
第七条安全警示标志应按照能够起到提示、提醒的目的,其标志设置位置应在周围环境有某种不安全因素、易发生事故或危险性较大的场所或设施设备和矿内主要道路交通干线两侧。各单位要根据国家GB16179—1996《安全标志使用导则》中规定“在容易发生事故或危险性较大的场所中安全标志牌的设置原则”以及“工矿企业、建筑工地、厂内运输和其他有必要提醒人们注意安全的场所”配置安全警示标志的原则来配置、悬挂安全警示标志。
第八条各单位紧急避险和紧急撤离路线、方向指示标志吊挂的位置要显眼,指示的路线和方向要准确,确保在出现紧急情况时,能够保证本单位员工及外来参观、学习、工作人员能够按照指示标志撤离到安全地带,井下吊挂紧急指示标志牌的地点要有明亮的照明。
第四章安全警示标志的使用要求
第九条各单位要根据作业场所和生产环境的不同,设置相应的安全警示标志。
第十条安全警示标志牌的设置要与环境相谐调,井下安全警示标志牌应使用反光材料制作。
第十一条安全警示标志牌的设置应避免滥设和不规范使用,在同一地域内,要避免设置内容相互矛盾和内容相近的标志。用适量的标志达到提醒人们注意安全的目的,设置图形符号必须符合国家标准的规定。
第十二条安全警示标志设置应牢固可靠,不妨碍正常作业和造成新的隐患。井下标志设置高度应不易被车辆刮碰。
第十三条设置安全警示标志视觉要求
1、标志牌设在与安全有关的醒目地方,并使大家看见后,有足够的时间来注意它所表示的内容。环境信息标志宜设在有关场所的入口处和醒目处;局部信息标志应设在所涉及的相应危险地点或设备(部件)附近的醒目处。
2、标志牌不应设在门、窗、架等可移动的物体上,以免这些物体位置移动后,看不见安全标志。标志牌前不得放置妨碍认读的障碍物。
3 、标志牌的平面与视线夹角应接近90°角,观察者位于最大观察距离时,最小夹角不低于75°。(如图1)
图1 标志牌平面与视线夹角。不低于75。
4、安全警示标志附近要有充足的照明,有灯光的,其照明不应是有色光。
5、多个标志牌在一起设置时,应按警告、禁止、指令、提示类型的顺序,先左后右、先上后下地排列。
6、标志牌的固定方式分附着式、悬挂式和柱式三种。悬挂式和附着式的固定应稳固不倾斜,柱式的标志牌和支架应牢固地联接在一起。
6.1 附着式:将标志直接附着在建筑物等设施上。
6.2 悬挂式:将标志悬挂在固定牢靠的物体上。
6.3 柱式:将标志固定在柱杆上。
7 标志牌的其他要求应符合GB/T 15566—1995《图形标志使用原则与要求》规定。
第五章安全警示标志的维护
第十四条为了有效地发挥安全警示标志的作用,应对其进行定
期检查,定期擦拭。各基层单位每月对安全警示标志至少检查、擦拭一次,如发现安全警示标志有破损、变形、褪色、图形符号脱落、亮度老化等现象存在而不符合要求时(破损、锈浊达到1/3),应及时修整或更换。
第十五条各基层单位对本单位区域内的安全警示标志牌的管理要落实到车间、班组,严格按责任划分做好安全警示标志牌的维护与更换;安全标志牌要悬挂端正、保持清洁、严禁人为恶意涂抹破坏。
第十六条井下单位对于悬挂在爆破区域内的警示牌或围栏,要做好防护工作,爆破前摘除警示牌,爆破后恢复警示。
第六章考核与处罚
第十七条安全警示标志是对作业场所及生产环境的提示、提醒,每位员工都有义务加以爱护,有责任对损坏行为加以制止。
第十八条如出现违反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内容条款时,第一次发现给予提示警告,没有进行整改的,对其进行100元-200元的罚款。如出现违反第五章条款时,对其给予提示警告,可以处以200元的罚款,仍然不进行整改的,可处罚200-500元。
第十九条地表安全警示标志牌由于不可抵抗力(自然环境变化)造成的损坏,各单位要及时更换。
第二十条对于及时制止破坏安全警示标志牌及举报破坏安全警示标志牌的人员,将按照《通化钢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员工奖惩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