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与合同法课程论文
经济法课程论文六篇
经济法课程论文六篇经济法课程论文范文1始终以来,经济法被学界戏称为"大杂烩'。
法学部门的划分,一个主流的标准就是调整的社会关系的不同。
而经济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它和其他学科存在肯定担当的交叉,比如经济法主体包括国家经济管理机关、经营主体、消费主体和社会中间层,其中国家经济管理机关涉及行政法内容,作为经营主体的公司涉及商法内容,作为经营主体的合伙企业涉及民法内容。
而作为经济法重要内容的劳动法又与社会保障相重合。
经济法作为国家调整经济运行的法律规范,其内容非常庞杂,包括总论、经济主体法、市场规章法、宏观调控法和社会保障法,且不像民法、商法那样法规集中,仅作为土地、水、森林、草原等自然资源爱护法的土地部分就包括《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方法》、《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基于经济法课程本身的特性,不同专业的老师应当对经济法的课程内容进行相应的调整,做到与专业相呼应,有的放矢。
以笔者为例,笔者在给法律专业的同学讲授经济法时,必需做到紧扣司法考试,面面俱到。
由于法律专业的同学有肯定的民法和商法基础,所以经济主体法重点讲授社会中间层,社会保障部分重点讲授劳动法,其他内容简洁介绍一带而过,市场规章法重点讲授,宏观调控法选择讲授。
而笔者给会计专业的同学讲授经济法时,往往围绕会计职称考试内容,主要集中介绍公司法、合伙企业法、合同法、金融法、税法等内容。
二、会计专业学习经济法课程的问题笔者作为专职老师长期活动在教学第一线,为我校医事法律专业的同学讲授经济法。
笔者曾受邀给其他院校的专业比如会计专业教授过经济法,在讲授过程中发觉了一些问题。
1.培育目标不明确对于一个专业来说,其全部的课堂设置都应当围围着专业本身来建设。
这个专业的培育目标是什么,要为社会培育什么样的人才,这个专业设置了什么课程,课程在不同学期详细支配,所设课程对这个专业有什么意义,这门课程要达到什么目的、取得什么教学效果,都应当是学校预设好的。
探讨经济法与合同法对合同关系的调整与分工
探讨经济法与合同法对合同关系的调整与分工经济法与合同法是现代社会中不可或缺的法律制度,它们对于调整和规范合同关系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在市场经济体系中,合同关系是经济活动的基本形式,而经济法与合同法的调整和分工对于保障合同关系的公平、公正和稳定发挥着重要作用。
一、经济法与合同法的关系经济法是指规范和调整社会经济活动的法律规范体系,它包括宪法、行政法、民法、经济法等法律规范。
而合同法则是民法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是调整和规范市场经济交易行为的法律制度,是保障市场经济正常运行和经济主体利益的重要法律工具。
经济法与合同法之间有着密切的关系。
合同是经济活动的基本形式,它是经济利益和财产关系的载体,是市场经济体系中的基本组织形式。
而经济法旨在规范和调整经济活动,保障市场经济正常秩序和经济主体利益,其中合同法作为其中的一个组成部分,是经济法的重要内容之一。
1.保障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经济法与合同法的一个重要作用是保障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在市场经济体系中,合同双方因为合同关系而产生的权利和义务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
经济法规定了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合同法则进一步规定了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转让、终止等相关事项,从而保障了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促进合同自由合同自由是市场经济体系中的一个重要原则,它要求合同当事人在平等、自愿、公平的基础上自由订立合同。
经济法与合同法保障了合同当事人的自由意志和自由选择,确保了合同的自由订立和自由发挥作用。
经济法规定了合同的有效要素和合同成立的形式,合同法则进一步规定了合同的效力和解释等问题,保障了合同的自由和合法性。
3.规范合同的履行和违约经济法与合同法在合同的履行和违约方面起着重要的调整作用。
合同法规定了合同当事人应当履行的义务和享有的权利,对合同的履行和违约进行了细致的规定,确保了合同的有效履行和保障了合同的稳定性。
合同法规定了合同的违约责任和救济措施,保障了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规范了市场经济秩序。
合同法论文3000字
合同法论文3000字合同法论文3000字【1】摘要:目前在我国日益增多的涉外劳动合同纠纷中法律适用问题已经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本文对我国现行的涉外劳动合同立法进行了分析在结合我国实际并借鉴其他国家涉外劳动合同法律适用的立法和实践的基础上提出了完善我国涉外劳动合同立法的建议关键词:涉外;劳动合同;法律;完善一、引子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吸引了不少外资企业来华投资而且还吸引了越来越多的外国人、台港澳人员入境就业随着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我国还将大力开展引进国外人才智力工作这都为推动我国经济建设起着积极的作用与此同时涉外劳动争议纠纷呈现了上升趋势据上海市媒体报道自xx年初至XX年4月底上海工会系统法律机构共为8100余名外商投资企业的员工提供了法律服务其中代理仲裁、诉讼及非诉讼调解劳动争议案件331起处理来信298件法律咨询6200余人次从进入仲裁、诉讼等司法程序的纠纷来看涉外劳动合同纠纷中通常涉及问题的焦点是应当适用那一个国家的法律来调整以及在解决此类纠纷时中国的劳动法对这些雇员是否适用在处理此类纠纷时是否只能适用中国的《劳动法》等目前无论是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是法院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往往犹豫不定究其原因是因为目前我国缺乏完善的、有效的调整涉外劳动关系的法律制度二、我国涉外劳动关系的法律界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涉外民事关系:(一)民事关系的一方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法人、国际组织、外国国家;(二)民事关系一方的住所、经常居住地或者营业所位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三)民事关系的标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或者争议标的物移转越出一国国界;(四)产生、变更或者消灭民事关系的法律事实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由此可以推论得出涉外劳动关系表现形式有:外国公司雇用中国人在外国工作、外国公司雇用中国人在中国工作、外国公司雇用外国人在中国工作、外国公司在华代表处雇用中国人在中国工作、外国公司在华代表处雇用外国人在中国工作、中国公司雇用外国人在外国工作、中国公司雇用外国人在中国工作、中国公司雇用中国人在外国工作而形成的关系可见涉外劳动关系是指劳动关系的主体、客体、内容之一具有涉外因素时的劳动关系三、我国现行处理涉外劳动合同争议的规范由于我国《合同法》、《劳动法》等基本法律并未设立涉外劳动合同关系的法律适用一章故司法实践中法院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就如何处理涉外劳动合同争议确定涉外劳动合同纠纷时应当适用的法律有着不同的观点和处理方式(一)涉外劳动合同纠纷只能适用我国的《劳动法》这一观点的法律及法理依据如下:1、我国《劳动法》第2条明确规定在我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我国的《劳动法》因此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及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应当遵守《劳动法》的各项规定从事劳动和工作其劳动合同的订立与签订、工作时间与休假、工资和社会保险与福利等等均应依照《劳动法》的规定办理2、根据我国劳动部、公安部、外交部和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1996年联合发布的《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外国人在中国就业应与在中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依法订立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被聘用的外国人发生劳动争议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处理3、根据1994年2月21日劳动部颁布的《台湾和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应当遵守我国的法律、法规内地用人单位和受聘雇者须按照国家颁布的有关劳动合同管理规定签订劳动合同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劳动争议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办理4、我国《合同法》规定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这里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形应当涵盖《劳动法》及《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中有关劳动合同的法律适用规定因此在我国境内发生的劳动关系应当受制于我国劳动法(二)首先应当确定当事人之间是否就合同及处理合同争议应当适用的法律达成协议以及依据我国法律规定该协议是否有效;如果当事人没有选择处理合同争议的法律应当在综合分析整个案件的基础上适用与劳动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这一观点的法律及法理依据如下:1、我国《合同法》第126条明确规定:“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涉外合同的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我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外国人之间缔结的劳动合同显然属于涉外劳动合同应当受《合同法》调整2、《合同法》中有关涉外合同的法律适用原则虽然与《劳动法》中的规定相抵触但是根据我国《立法法》规定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很显然在涉外劳动合同问题上《合同法》的规定应当优先于《劳动法》中的相关规定至于其他的规定如《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等均为行政法规或规章其法律效力层次低于《合同法》当两者不一致的时候后者优于前者.(三)两种观点分歧的核心问题是中国法院、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在处理涉外劳动合同争议时能否适用外国法涉外劳动合同有其特殊性劳动合同的主体一方或双方通常为外国人或合同的缔结地或履行地在外国当事人选择的诉讼地或仲裁地往往带有一种偶然性如果在处理涉外劳动合同纠纷时一味地坚持适用法院地法不仅会降低劳动者权益保护的质量而且会影响劳动力自由流动影响多边国际合作的发展因此在不违反本国劳动法基本原则的前提下允许适用外国法已经成为许多国家处理涉外劳动合同纠纷遵循的基本原则之一四、涉外劳动合同法律适用的国际立法和实践纵览国际立法和实践在解决涉外劳动合同纠纷时各国立法具有如下特点:(一)有限度地适用当事人合意选择的法律在一定的范围内适用当事人选择的法律处理涉外合同纠纷不仅符合合同的本意而且能使当事人预见其法律行为的后果有利于明确和稳定合同关系一旦发生纠纷有利于涉外合同争议的迅速解决目前许多国际条约都视其为处理涉外合同纠纷的首要原则(二)在缺乏当事人合意选择法律的情况下优先考虑适用劳务实施地和雇主营业所所在地国家的法律由于种种原因当事人没有选择适用于涉外合同的法律或因违反法院地国家法律中对当事人合意选择法律的限制性规定使得当事人的选择归于无效在这种情况下各国法律通常规定该合同适用与该合同有一定联系的国家的法律并且在有效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确保劳动者享受最完善的劳动保护措施等政策的影响下许多国家及国际公约规定在如果劳动合同的当事人没有选择适用于合同的法律应当适用劳务实施地国家的法律和雇主营业所所在地国家的法律因为相比较其它的因素劳动者为履行合同从事劳务的国家以及雇主营业所所在地国家地法律通常是当事人熟悉的或应当熟悉的法律是与劳动合同有比较密切联系的法律适用该法律有利用于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三)劳动法中的强制性规定在解决劳动合同争议纠纷时占有重要地位劳动合同相比一般合同有其特殊性劳动者在劳动期间的职业安全、健康保障、工作时间、公共休假、最低报酬、妇女、儿童、残疾人权益等问题均关系到劳动者的切身利益关系到国家的公共秩序因此许多国家在劳动法中对上述问题做出具体规定并赋予其强制力规定在其境内履行的劳动合同必须遵守该国的相关规定以确保该国法律赋予劳动者的基本权益得以实现五、关于完善我国涉外劳动合同法律的建议对比国外的立法和实践不难看出我国在涉外劳动合同立法中存在的问题也不难理解为什么在处理此类纠纷时理论和司法实践之间存在着那么大的分歧这种现状如果不改变不仅将影响司法部门公正地处理涉外劳动合同纠纷有效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利益而且对营造一个开放的、公正的、有序的劳动力市场吸引海外人才会产生消极影响根据我国实际如何完善涉外劳动合同立法特提出以下建议:(一)制定专门的《劳动合同法》并在其中以专章形式规定涉外劳动合同的法律适用多年来我国《劳动法》与《民法通则》、《合同法》之间的关系未理顺导致在司法实践中常常适用《民法通则》、《合同法》的规定处理劳动合同纠纷同时非常遗憾的是《劳动法》作为一个基本法律未设立涉外劳动关系的法律适用一章本人认为《劳动合同法》应当是《劳动法》必不可少的一部分而《涉外劳动合同的法律适用》则是《劳动合同法》必不可少的章节实践中涉外劳动争议较为常见且关系复杂故建议在劳动合同法中专列一章规范涉外劳动关系至于具体的《劳动合同法》以及《涉外劳动合同的法律适用》条文的指定则应承袭我国传统原则并根据我国实际吸纳行之有效的国际惯例以适应当前劳动力流动加剧的趋势总之应当明确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在解决涉外劳动合同纠纷时的重要地位允许当事人在解决纠纷前的任何时候选择适用于合同的法律;如果当事人没有选择或选择无效应当适用合同中规定的雇员实施劳务所在地国家的法律与此同时还应当对适用当事人选择的法律做出明确的限制以保证雇员享有有关国家法律中对劳动者的强制性保护措施(二)通过司法解释指导司法实践部门准确理解我国《合同法》、《劳动法》及其他法律中的相关规定在《劳动合同法》以及《涉外劳动合同的法律适用》制定之前可以考虑通过司法解释指导实践部门准确理解我国《合同法》、《劳动法》及其他法律中的相关规定其实早在1985年全国人大颁布的《涉外经济合同法》对涉外合同纠纷的法律适用问题就做出了规定1987年最高人民法院做出的《关于适用〈涉外经济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答》中也明确指出涉外劳动合同纠纷适用当事人选择的法律当事人未选择合同所适用的法律时法院按照最密切联系原则确定所应适用的法律在通常情况下劳务合同适用劳务实施地的法律但是根据1999年《合同法》第428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6月16日颁布的废止1999年底以前发布的有关司法解释目录(第三批)《涉外经济合同法》及原依据《涉外经济合同法》有关规定做出的司法解释已不再适用在无法立即修改《合同法》以及《劳动合同法》、《涉外劳动合同的法律适用》制定之前的情况下通过司法解释指导司法实践部门准确地适用我国《合同法》、《劳动法》是目前处理涉外劳动合同纠纷时适用法律原则的一条有效途径(三)考虑制定《国际私法法典》以适应我国涉外民事关系发展的需要我国目前的国际私法采取了分散立法的方式国际私法规范散见在不同的法律之中这样难免出现法律之间的冲突和不协调例如《合同法》规定法院可以适用当事人选择的法律处理涉外合同纠纷但是《劳动法》明确规定其适用于在中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形成的劳动关系当事人之间缔结的劳动合同应当符合《劳动法》的规定非法典式的分散立法方式造成已制定的国际私法规定缺乏系统性存在矛盾和冲突而且许多国际私法中的一般问题在法律中成为空白除此之外一些现行的国际私法规则简单、抽象缺乏操作性因此可以考虑制定我国的《国际私法法典》以适应我国涉外民事关系发展的需要合同法论文3000字【2】一、我国《合同法》中关于期待利益的规定及其概念我国《合同法》第113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虽然在我国法律中并没有明确出现期待利益的概念但是提到这种利益是合同履行得到的利益并且限定了不能超过订立合同时所能预见的范围期待利益是指当事人想通过订立的合同履行后所能得到的利益的总和二、期待利益的特征通过对期待利益含义的界定分析期待利益所具有的特征:1.期待性期待性是期待利益所具有的明显的特征因为期待利益是当事人通过订立合同到合同的履行完毕后所能得到的利益这是当事人对于合同履行后利益的一种期待这种期待性不是随意产生的是根据合同订立时的内容和目的而确定的而不能在确定期待利益的范围时随意假定所以说这种期待性是正当的在违约行为发生以后期待利益在一般情况下是根据守约方的期待情况来确定目的是能够补偿其所受的损失合同法并不是对于合同所产生的损害都给予赔付和补救要从合同的性质和目的出发是对受害方订立合同时合理的预见性的利益提供补偿当然可以表述为在合同中双方期待可以得到的利益相对而言就是在合同解除时合同双方可以预见的损失他们是在不同说法中相同的部分2.未来性期待利益是具有未来性的这是因为期待利益不是权利人现实中已拥有的现实利益而是对未来情况的一种期待通过合同的履行能够实现的利益这也就说明了期待利益不是当事人已经拥有的现实的利益而是当合同利益不能实现时通过违约方的补偿所能弥补的利益所因此这种未来性是间隔于合同订立与合同解除时间之差合同的履行是期待利益产生的桥梁使其具有了未来性3.现实性虽然期待利益是一种未来的利益在合同订立的当时双方当事人都没有实际的占有这份利益但是并不代表期待利益没有现实性它不是人们的想象和臆断在合同能够得到履行时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所期待的利益是能够实现的到那时就转化成了现实的利益虽然在损害的理解和形式上和其他的利益不同但是这对于当事人的利益来说是无差别的所以说期待利益是具有现实性的4.确定性尽管期待利益不是权利人实际享有的利益而是一种期待的利益但是这种利益不是没有任何范围限制的一般情况下合同双方都会做充分的准备采取正当的措施保障它的实现从法律角度讲法所规定的损失都应该是确定的法不可以自己去臆断或者提前预支损害这真是和法调节的滞后性相对应的否则不能要求赔偿期待利益之所以能确定的现实依据则是交易的习惯或者市场的发展状态损失在现实中是有过存在的只是在此还未发生所以当期待利益当具备了实现的机会就转化为实际利益这个机会就是合同不能正常履行说明了期待利益的确定性另外期待利益可以用金钱来衡量也是其确定性的一种表现5.延展性期待利益不是一个本身可以单独存在的利益它是它是以一定的现存财产为依托的是通过订立合同时双方当事人的财产产生的增值利益是现有财产的一种延伸扩大三、期待利益与相关概念的区别期待利益作为一个法律概念有自己的内涵和外延为了更好的理解其含义和其他相似概念进行区别比较1.期待利益与可得利益期待利益和可得利益是一对既有联系又相区别的概念二者都是合同中当事人想通过订立合同得到的利益并且都具有期待性但是二者也是互相区别的期待利益是当事人订立合同通过合同的履行想得到的所有的利益之和包括合同的履行和通过合同得到的利益而可得利益对于当事人来说只是想通过合同的履行得到的利益的部分并不包括合同履行这个实际行为所以说在范围上讲期待利益是大于可得利益的期待利益损失得到赔偿的状态是合同达到完全履行的同等要求也就是说实现期待利益就等同于合同的履行而可得利益只是当事人通过合同的履行利益能够增长的部分2.期待利益与信赖利益当事人的意思合意是合同成立的基础期待利益是产生于当事人的合意之后的那么期待利益也是合同法所保护的重要利益期待利益的保护是着眼于合同的履行使得债权人的权利能够达到实现的同等状态这就是说明当事人在合同履行后得到的是自己为合同支付的费用或者财产这部分是合同的成本另外一部分是通过合同得到的利益那么期待利益的损失也是通过这两部分来计算的而对于信赖利益和期待利益有众多的不同之处:在产生的条件上期待利益要求的是合同能够有效成立能给予当事人对期待利益的有根据的期待而信赖利益是在合同订立时不能产生效力或者不能成立的情况下的;在保护的目的上期待利益是为了当事人订立合同时所能够期待预见的正常的利益范围之内的利益而信赖利益是维护当事人双方信赖的基础以及因为这种信赖而支付的财产性价值;在赔偿的范围上期待利益是债权人为了订立合同所支付的所有的费用以及不能履行合同时受到的利益的损失而信赖利益的赔偿只是失去了另外不能缔结合约的机会所造成的损失或者另外缔结所造成的利益差额;赔偿所能达到的状态期待利益赔偿后能够达到和合同完成时达到的状态而信赖利益的赔偿只是对这种违约行为的补偿不能达到完全相同的状态3.期待利益与损害赔偿利益和赔偿二者之间并没有不可逾越的鸿沟利益和损害是相对而言的利益是相对一方而言是在权利人对履行合同的期待但它受到了侵害不能得到实现时对于权利人本身已经不再是一种利益而变成了损害因此期待利益受到侵害时就产生了损害赔偿这时候期待利益就要通过这中赔偿达到当事人利益之间的平衡在合同法中损害赔偿的一般是通过两种方式是实现的能恢复原状的恢复原状不能直接恢复的以财产的赔偿形式实现不管是种方式都是为了使受害者的利益能够达到和实现其利益一样的状态但是期待利益本身不仅仅是为了财产的利益其含义中有合同履行的部分要求这是损害赔偿不能代替的所以二者有区别的4.期待利益与返还利益的关系期待利益是债权人由于合同不能按照原来的约定履行而没有得到相应的利益而返还利益首先应该有不当得利存在一方由于没有正当的理由或者合法的行为而获得的利益这样使得利益原来的所有人受到损失这样的返还利益主要是维护原本的正义还回利益本来的面貌而期待利益的损害赔偿是把当事人的的利益达到与合同履行的状态从本质上讲返还利益实质上是想恢复利益的原状这种原状不仅仅是指原来一模一样的状态还包括数量的恢复和总量的平衡但是期待利益的赔偿实质上已经不是利益的原来状态因为合同的履行必定会引起利益分配的变化这本身就是一种变化概括而言返还利益和期待利益的产生条件不同返还利益是建立在不当得利的情况上的期待利益的产生是比较宽泛的当事人对自己订立的合同都是有期待的那么就会产生不当得利;保护的目的也是不同的返还利益是维护了公平正义不能让任何人因为不法行为或者不当行为得到利益期待利益是维护了交易维护了当事人之间利益的平衡。
经济法合同法
经济法与合同法引言经济法是指规范经济活动的法律体系,而合同法是经济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经济法和合同法的发展对于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保护市场参与者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围绕经济法和合同法展开讨论,分析其在经济活动中的作用和影响。
经济法的概述经济法是以经济活动为其对象的法律体系,它规范着市场经济中各类主体的行为,并保护市场参与者的合法权益。
经济法包括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公司法、证券法等多个法律领域。
这些法律的制定和实施,旨在促进市场竞争、保护消费者权益、维护经济秩序的稳定。
合同法的概述合同法是经济法中重要的一部分,它规范了市场主体之间的交易行为。
合同是市场经济中最基本的交易形式,它是经济活动的基石。
合同法对于规范交易行为、维护交易双方的权益具有重要作用。
合同法包括了合同的成立、履行、变更和解除等方面的规定,确保了交易双方在交易过程中的权益平等和合法性。
经济法与合同法的关系经济法和合同法是密切相关的,它们相互依存、相互支撑。
经济法为合同提供了法律环境和制度保障,合同则是经济法的主要实施对象。
合同受到经济法的保护,而合同的履行也必须符合经济法的规定。
合同的有效性和合法性是经济法的核心关注点之一。
经济法与合同法在经济活动中的作用经济法和合同法对于经济活动的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首先,经济法和合同法为市场经济提供了法律框架和规则,保障了市场的正常运行。
其次,经济法和合同法规范了市场主体的行为,促进了市场竞争的公平性和效率性。
再次,经济法和合同法保护了市场参与者的合法权益,维护了市场秩序的稳定性。
经济法与合同法在国际经济交往中的作用经济法和合同法在国际经济交往中也发挥着重要作用。
国际经济交往涉及跨国企业、跨境贸易等众多复杂因素,经济法和合同法为国际经济交往提供了法律保障和规则。
国际经济合作、投资和贸易活动都需要依赖于经济法和合同法的支持,以确保交易双方的权益和合法性。
总结经济法和合同法是市场经济中不可或缺的法律体系,它们规范了市场主体的行为,保护了市场参与者的权益,维护了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
探讨经济法与合同法对合同关系的调整与分工
探讨经济法与合同法对合同关系的调整与分工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合同作为市场交易的基本形式,其重要性越来越凸显出来。
经济法和合同法作为调整和维护合同关系的两个重要法律领域,对于保障合同的有效实施和合同参与者的利益均有重要作用。
一、经济法和合同法的关系经济法和合同法二者紧密相关,但又各有不同。
经济法是指调整和规范经济行为的法律规则,其中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法》、《反垄断法》、《价格法》等。
合同法则是规定合同的成立、履行、修改、转让、变更和终止等内容的法律规则。
二者的关系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看:1.合同法是经济法的具体应用合同法是经济法的核心领域之一,是经济法的基础,是实现市场自由竞争的基石。
因此,无论是在制定经济法中还是在实践中,合同法都是经济法的具体应用之一,可以起到控制经济活动和维护经济秩序的作用。
2.经济法在合同法中具有指导和补充的作用合同法只是一个具体的法律条文,而经济法则是更为广泛的法律规则。
在实践中,合同的具体执行往往受到经济环境和经济规则的影响。
在这种情况下,经济法可以在合同法中提供指导,为合同的具体制定和执行提供大量的指引。
同时,经济法也可以通过合同法来加强对合同各方的约束力。
3.合同法对经济法的约束和制约合同法对于规范和实现市场经济目标同样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
在一定程度上,合同法可以对经济法进行制约和规范,将市场竞争的行为加以限制,使经济法得以更好地服务于市场经济。
经济法和合同法在主要的区别在于,经济法是受到国家法律基础的范围更广泛的一类法律规则,而合同法通常是在经济法的基础上建立的。
此外,经济法更多地规范了宏观经济活动的运作,而合同法则是主要规范以合同为基础的商业运作。
在具体的实践中,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开展对于经济法和合同法的具体调整。
在实践中,经济法和合同法分工明确,但也有交叉部分。
在合同关系中,议定各条款的时候需要遵循经济法和合同法的原则,两者皆需照顾。
1.以经济法为导向的规范在实践中,经济法主要在市场竞争的规范和反垄断工作中占据了主导地位。
经济合同法论文3100字_经济合同法毕业论文范文模板
经济合同法论文3100字_经济合同法毕业论文范文模板经济合同法论文3100字(一):对经济合同法存在问题的探讨摘要:在我国高度发达的经济市场大坏境中,为了保障社会主义经济市场健康有序的发展,维护当事人,保护社会经济和谐的质询,才以经济合同体系的建立为依托的法律基础是我国现阶段法律制度中关键的一部分。
我国已经下发了包括各行各业领域的经济制度合同、法律规定和各种规范性的指导意见,门类已经基本覆盖,涉及范围已经基本涵盖各个领域,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的法律制度基本形成,文章通过研究和分析大量理论体系来对一些经济类问题进行深入的探讨。
关键词:经济合同法;探讨一、我国的经济合同法律制度的体系范围现阶段我国还是行使以经济合同法律制度为我国社会主义经济社会所保护的依托,覆盖面较为宽广。
总结来说我国这个阶段的经济合同法体系之内,其具体包括了下述四个方面:一是基本制度的经济合同法律。
二是特别章程的经济合同法。
三是经济合同行政法律法规。
四是和经济合同相关的立法解释。
五是地方法规、规范性章程、司法立法解释等,通过阐述不同体系之间所存在问题来探索最适合我国国情的基本合同通法。
(一)基本经济合同法我国实行的经济基本合同法案是目前我国合同法案中的一级类型法案。
其中具体包括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
经济基本合同法率先确立了我国经济合同法律章程的基础雏形,构建出一个可以填充的框架,确定了原则性和对基本问题的有法可依,从而在宏观层面调控全部的经济合同关系。
对我国的经济合同制度起到一个推波助澜的作用,就像是一个风向标,引领我国经济市场的一个正确前行方向。
(二)特别经济合同法特别经济合同法是我国经济合同法体系中的二级法,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合同法》。
此类特别经济合同法只做调整一些处于特别特定的经济合同内容,其目的着重于保护一些类似技术之类,包含涉外类的经济合同关系,此类合同需要具有相当高的调控能力,才有可能保证此类合同在经济生活中发挥应有效力,以保证合同当事人的投资资金及应有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保证对外贸易中双方的经济利益不受到侵害。
最新合同法论文3800字_最新合同法毕业论文范文模板
最新合同法论文3800字_最新合同法毕业论文范文模板最新合同法论文3800字(一):浅谈合同法和侵权法在固有利益保护上的分工与协作论文我国现行合同法对于公民固有利益方面的保护已有相关规定,但在具体实施的过程中,也暴露出合同法存在的弊端,而侵权法也由于针对固有利益保护做出了相应规定,二者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具有部分的重叠问题,导致民法实施效率受到影响,因此应当明确和优化二者在固有利益保护上的分工与协作,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灵活调整,从而达到二者的优势互补。
一、固有利益保护层面合同法和侵权法的联系在固有利益的概念界定中,我国学者大多将固有利益、信赖利益和履行利益进行并列,并作为债法保护的三种利益类型,固有利益是民事主体就其人身或财产所享有的权益,但目前在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实施中,通常将固有利益归到保护义务这一概念下。
[1]当发生违约赔偿状况需要责任认定时,合同法和侵权法在责任人与侵权之间的责任承担规定存在一定不使用性,导致二者构成了冲突关系。
而要想充分发挥二者的最大的作用,就要从固有利益层面来了解二者的关系。
我国合同法和侵权法在法律内容方面来看,主要是采用相同的主张,法律界限并不是特别的清晰和严格。
在建立我国法律体系之初,有相关学者建议明确划分两种法律的界限,并实施不同的保护原则,但最终并未采用,而是将固有利益和行使的权力统称为权益。
在实施合同法和侵权法对我国合法权益进行保护时,不以双方过错为主要的判定依据,而是在具体诉讼的过程中,合同法和侵权法实行统一的制度。
但受害人自身固有利益受到侵犯时,可以参考侵权法的内容对所受侵害提出经济赔偿,也可以按照所制定的合同内容,向侵权者提出违约的赔偿。
这种利益保护的方式,可从两方面来对自身的利益作出全面的维护,不但不会增加被害人诉讼的成本,还能够减少诉讼的流程,提升对自身权利的维护力度。
二、合同法和侵权法在固有利益保护上的分工(一)损害固有利益进行损失赔偿上适用于侵权法法律规定通常为一般情况和普遍情况,这导致在法律规定实施层面的特殊问题上,难以找到明确的法律依据,为部分地区侵权法的推行造成了严重阻碍与限制。
关于经济法的一些合同法、劳动法的论文
论“兼职大学生”的法律身份2007年3月底,广州媒体报道快餐业涉嫌非法雇用大学生,其全部员工的七成以上都是兼职工,其中又以在校大学生课余居多。
快餐业相关企业则称兼职大学生不是劳动者,因此不在《劳动法》的调整范围内。
那么,兼职大学生究竟是何种法律身份?身为一名大学生,我将从当代大学生的真实生存状态出发,对这一问题做出初步探讨和分析。
1 语词的选择各类报道中将打工的大学生称为“兼职大学生”。
但是,这一名词的使用是不当的。
首先,“兼职”并不是法律用语,它仅是一种社会现象的描述。
它指这样一种工作状态:一个人已经拥有一份工作,又利用这份工作之外的时间从事第二份乃至两份以上的工作。
兼职者所从事的工作,可以是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规范的劳动关系,也可以是雇佣关系,还可以是自由职业(如作家、画家等),甚至可以是公务员(如法官接受高校的聘请,成为其兼职教师)。
其次,大部分大学生并不存在“兼职”的情况。
大学生毕竟是学生,还是以学业为主,所以,一般只能在课余之外从事一份工作。
在学业之外从事一份工作的情形,显然不属于一般意义上的“兼职”。
只有少数生活极度贫困或者对生活有特殊追求的大学生才有可能从事两份以上的工作。
鉴于此,有必要在法律层面的讨论上,使用更为严谨的语词,以展开深层次的讨论。
在给出更贴切地描述“兼职大学生”这一群体的语词之前,有必要理清“兼职”与“勤工助学”、“实习”的区别。
有学者认为快餐企业用工并不违法,他们为快餐企业辩护时,有意无意地把该用工事件中的大学生等同于“勤工助学”的大学生。
①[1]然而,这完全是偷换概念。
该事件中大学生的工作并不是“勤工助学”性质的。
在《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出台之前,我国几乎没有关于勤工助学的法律规范,仅在原劳动部1995年《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
这一规定带有明显的计划经济色彩。
合同法论文2000字
合同法论文2000字摘要:本文旨在探讨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合同的成立、履行、变更和解除以及违约责任等核心问题。
通过对合同法的深入分析,揭示其在现代商业交易中的重要性,并提出对现行合同法的完善建议。
关键词:合同法;合同成立;履行;变更;解除;违约责任一、引言合同法是民法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它规定了合同的成立、履行、变更、解除以及违约责任等方面的法律规则。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合同法在维护交易安全、促进经济交往中的作用日益凸显。
本文将对合同法的基本概念、原则及其在实践中的具体应用进行分析。
二、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包括平等自愿、公平诚信、合法有效等。
这些原则是合同法律关系建立和履行的基础。
1. 平等自愿原则:合同双方当事人地位平等,合同的成立必须基于当事人的真实意愿。
2. 公平诚信原则: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和解除都应遵循公平和诚信的原则。
3. 合法有效原则:合同的内容和形式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否则合同无效。
三、合同的成立合同的成立需要满足一定的要件,包括要约和承诺的一致、合同内容的确定性、合同的形式合法等。
1. 要约与承诺:要约是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提出的合同条件,承诺是对要约的接受。
2. 合同内容:合同内容必须明确具体,包括标的、数量、质量、价款、履行期限等。
3. 合同形式:合同可以是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其他形式,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四、合同的履行合同的履行是合同法的核心内容,包括履行方式、履行地点、履行期限等。
1. 履行方式: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履行义务。
2. 履行地点:合同履行地点应当明确,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交易习惯确定。
3. 履行期限:合同履行期限应当明确,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协议补充。
五、合同的变更和解除合同的变更和解除是合同关系变动的重要环节。
1. 合同变更:合同的变更需要当事人协商一致,变更的内容应当明确。
2. 合同解除:合同解除分为协议解除和法定解除。
《合同法论文》word版
合同法内容摘要:这篇论文主要论述了通过讲述实际例子所联系的关于合同法基本知识,从而让我认识到学习合同法对我们生活中起到的不可代替的作用。
关键字:合同解释,契约自由,意思自治引言:短暂的合同法学习结束了,起初只是知道合同法是和“法”有关的,通过短暂的学习使进一步的了解了合同法。
学习中主要学习了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和合同的效力等。
为了能让我们更加的认识合同法,老师讲的例子更加让我记忆深刻,生活中难免也会遇见类似的事情,这样我们便可以用我们所学的知识正确的渠道来解决问题。
一,债权物权化债权物权化,指法律规定是债权具有对抗一般人之效力[1]。
传统民法观念认为,债是请求相对人为一定行为,具有严格的相对性。
债权人仅能向特定的债务人请求给付。
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债的相对性逐渐被突破,具有了一定的绝对性,具体表现为如下几种情况:(一)租赁权物权化该效力集中表现为"买卖不击破租赁"原则,即房屋承租人得在出租人转让房屋时继续享有承租权,该租赁权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
除此之外,租赁权物权化还包含如下几方面内容:承租人可基于对不动产的合法占有,对第三人侵害租赁物和租赁权的行为,可请求其停止妨害和赔偿损失。
在一定条件下,承租人可为转租或租赁权让与之行为[2]。
但也有学者对租赁权是否为债权提出了质疑[3]。
认为正确的理解应该是根据买卖合同而取得的所有权不得对抗此前存在的承租人对租赁物进行使用收益的权利,进而认为这种权利的性质也是一种物权。
因此"买卖不破租赁"完全符合民法相关法理,并非属于"债权物权化"情形。
笔者认为,依据"物权法定"原则,在法律尚未明确规定租赁权为物权时,不宜认定租赁权因具有物权性质而就此认定为物权,而只能做边缘化的理解,即其被物权化。
这一过程考虑到了人的基本权利居住权,使得房屋管理体制从注重保护所有权人利益向注重保护使用人利益转变,保障了承租人生活的稳定。
合同法课程论文
---鲁东大学法学院201 -20 1 学年第学期《》课程论文课程号:任课教师成绩(以上内容请保持在本部分范围内,结构不要改变,版面要求工整)正文(字体:宋体3号,行距:单倍行距)论诚实信用原则在合同法中的体现摘要:诚实信用原则在当代合同法中的作用有不断加强的趋势,它不仅是当事人的行为准则,而且具有平衡利益的功能,以实现社会正义。
正确理解合同法的诚实信用原则,特别是掌握诚实信用原则在先合同义务、合同附随义务以后合同义务、合同解释中中的运用,在现实生活中具有重大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
关键词:诚实信用合同法诚实信用原则,简称诚信原则,是指在合同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等各个阶段,及至合同关系终止后,合同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讲诚实,守信用,相互协作配合,不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等等。
诚实信用原则,在大陆法系被视为债法中的最高指导原则,有“帝王规则”之称,是一切民事活动都应该遵循的一项基本原则,它适用于物权、债权等各种民事法律关系,尤其在合同法律关系中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原则。
①在合同法上,诚实信用原则的设立也有着十分深远的意义。
因为诚实信用原则有着其他合同法原则所不能代替的功能。
第一,诚实信用原则是正确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必须具备诚实、善意的内心状态的要求。
②第二,诚实信用原则具有解释、评价和补充法律行为的功能。
③第三,法无明文规定时,诚实信用原则具有解释和补充法律的功能,直接用于裁判案件,堵塞法律的漏洞。
为了适应世界民法的发展趋势,我过的《合同法》确立并规定了诚实信用原则。
其不仅在一般规定中确立了诚实信用原则,而且围绕着诚实信用原则,建立了一整套科学的合同义务体系和适用规则,从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解释乃至终止,整个交易过程始终贯彻着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丰富了我国合同关系的内容,体现了现代合同法对当事人保护周密化、精致化的趋向。
一、缔约过失责任与诚实信用原则。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的过程中,一方因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致使另一方遭到损失的,过错一方应当对另一方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
合同法与经济法关系
合同法与经济法关系合同法与经济法的关系合同法和经济法是国家法律体系中两个重要的分支学科,它们在法律的不同领域中具有不同的功能和作用。
合同法主要是为了调整市场经济中人们之间的经济关系,而经济法则涉及整个经济活动的各个方面。
在实践应用中,合同法与经济法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相互影响、相互促进,共同维护着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首先,合同法是经济法的基石之一。
经济法是调整国家经济活动的法律体系,它的核心目标是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市场经济秩序。
而合同法则是经济法的核心组成部分之一,直接关系到市场经济的正常运作。
合同作为市场交易的基础,是经济活动中各方之间权利和义务的约定,其内容与经济法的规定紧密相关。
合同法规定了合同的成立、履行、变更、解除等各个环节的法律规则,为经济活动提供了基本的法律保障。
其次,经济法为合同法提供了法律背景和依据。
经济法作为一门独立的法律学科,旨在调整和规范一国或地区的经济发展。
它包括宏观经济法、微观经济法和国际经济法等多个领域,在这些领域中,经济法为合同法提供了法律背景和依据。
例如,宏观经济法的核心是调控经济运行,为合同法制定了一系列有关经济政策的法律规定;微观经济法则着重调整市场交易的行为规范,为合同法提供了具体操作指南;国际经济法则涵盖国际贸易、投资和金融等领域,为合同法提供了跨国合同的规范和保护。
再次,合同法与经济法互相促进,推动市场发展。
经济法作为调整市场经济的法律体系,离不开具体的合同实践。
合同法规范了经济活动中的交易关系,使合同各方之间的权益得以平衡和保护,从而增强市场主体的信心和积极性。
同时,经济法也为合同法提供了法律环境和法律保护。
经济法的制定和执行,使合同法能够更好地运行和发挥作用,维护市场秩序,促进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最后,合同法与经济法的发展呈现出相互借鉴和协同推进的特点。
合同法的不断完善和发展离不开经济法的支撑和引导。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变化,合同法需要与时俱进地进行修订和完善,从而适应新时代经济活动的要求。
经济合同法论文
经济合同法论文在现代经济活动中,经济合同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它不仅规范了市场主体之间的交易行为,保障了各方的合法权益,还为经济秩序的稳定和健康发展提供了坚实的法律基础。
经济合同法的产生和发展,与经济社会的进步息息相关。
随着商品经济的不断发展,交易活动日益频繁和复杂,对于规范交易行为的需求也日益迫切。
经济合同法逐渐从一般的民事合同法中分离出来,形成了具有自身特点和规律的法律体系。
经济合同法的核心原则之一是契约自由原则。
这意味着当事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有权自主决定合同的内容、形式和履行方式。
然而,这种自由并非是绝对的,而是受到法律的约束和限制。
例如,合同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另一个重要原则是公平原则。
在经济合同中,各方当事人应当在权利和义务的分配上保持公平合理。
如果合同条款显失公平,法律可以给予适当的调整,以保障弱势一方的合法权益。
诚信原则也是经济合同法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当事人在订立和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诚实守信,不得欺诈、胁迫或者恶意串通。
经济合同法对于合同的订立有着明确的规定。
合同的订立通常包括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
要约是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发出的希望与其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而承诺则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在这个过程中,当事人应当遵循法律规定的形式和程序,确保合同的成立合法有效。
合同的履行是实现合同目的的关键环节。
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如果出现履行不能、履行迟延或者不完全履行等情况,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在经济合同中,违约责任的规定至关重要。
违约责任的形式包括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等。
明确的违约责任条款可以促使当事人认真履行合同,同时也为受到损失的一方提供了救济途径。
经济合同法对于各类经济合同,如买卖合同、租赁合同、借款合同等,都有具体的规定。
这些规定充分考虑了不同类型合同的特点和交易习惯,为当事人提供了明确的法律指引。
4000字经济法论文:《劳动合同法》
4000字经济法论文:《劳动合同法》论文的选定不是一下子就能够确定的.若选择的毕业论文题目范围较大,则写出来的毕业论文内容比较空洞,下面是编辑老师为各位同学准备的4000字经济法论文。
一、《劳动合同法》给劳动者带来五大福祉1.凡是提供了劳动,都必须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期限为1个月;用人单位拒绝的话,就要承担支付双倍工资的代价。
过去,由于绝大多数民营企业主原本就是刚刚洗腿上岸的农民,小农经济意识浓厚,劳动方面的法律保护意识比较淡薄,重自身利益而轻农民工权益,不愿意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再加上相当部分的农民工自身素质差,自我保护意识缺失,不懂得通过签订劳动合同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甚至错误理解签订劳动合同的意义,视劳动合同为卖身契,以为一旦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就如同将自己卖给了企业,从而导致害怕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使得整个农民工的劳动合同签订率偏低,一直徘徊在25%左右。
现在,《劳动合同法》一改以往用人单位与农民工双方对劳动签约的那种随意态度,采取了强硬的法律举措,加重了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责任。
《劳动合同法》第10条明确作出硬性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第82条进一步补充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不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
显然,《劳动合同法》对那些规避义务,拒签书面劳动合同,侵犯农民工合法权益的做法,严正说不!2.签订的劳动合同无效,用工单位必须报酬照付;除劳动者自己不愿续订外,合同终止时,用人单位必须支付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法》第26条规定:以欺诈、胁迫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订立或变更劳动合同的合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合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劳动合同无效或部分无效。
广东财经大学经济法论文《浅谈合同法》
经济法(CPA) 学期 评阅人
20 13
-20 14
学
成绩 评语:
学号 ==========================================
浅谈《合同法》
前言
姓名 班级
合同是适应私有制的商品经济的客观要求而出现的,是商品交换在法律上的表现形 式。商品生产产生后,为了交换的安全和信誉,人们在长期的交换实践中逐渐形成了许 多关于交换的习惯和仪式。这些商品交换的习惯和仪式便逐渐成为调整商品交换的一般 规则。随着私有制的确立和国家的产生,统治阶级为了维护私有制和正常的经济秩序, 把有利于他们的商品交换的习惯和规则用法律形式加以规定, 并以国家强制力保障实行。 于是商品交换的合同法律形成便应运而生了。 还有一种说法, 现代的合同都写有一式两份,因为以前民间订制合同时就是一张纸, 写好后从中间撕开,一人拿一半,有争执的时候在合起来,所以就有了合同和一式两份 的说法。 随着社会经济日新月异的快速发展,买卖双方之间的合同关系越来越复杂,利益纠 葛也也越来越复杂,对《合同法》的要求也越来越高,这就直接推动《合同法》的不断 发展和完善, 《合同法》的重要性也越来越突出。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 , 至此我国合同法体系呈现出以民法通则为基本法,经济 合同法,涉外经济合同法,技术合同法三足鼎立的局面。 1999 年 3 月九届人大二次会议通过并公布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 废除了“三法” 鼎立的局面,并成为沿用至今的最新版本。
四.现行《合同法》的一些局限性
。
(三)建议对预期违约的违约责任在《合同法》第 108 条中作出 专门规定,以使预期违约与实际违约相区别。另外增加毁约方的撤回 权。 (四)协调《民法》与《合同》法之间的立场,保持对同一情形作 出同一规定,避免不同法律规筑,上层建筑对经济基础具有反作用。 《合同法》唯有把握时代 发展的脉搏,遵循规律,不断创新发展,才能永葆生机,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而 《合同法》的不断发展完善也必将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坚实而有力的法律支持,成 为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以及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的强大武器。但无论如何,我们都不能 忘记也必须坚持:有法可依, 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这样法律才能真正发挥作用, 国家才能实现依法治国。
经济法 结课论文
案件被告因建筑楼房资金短缺而向原告多次借款,高达八十余万元,在多次协商未果的情况下,原告以一份购房合同书向法院提起了诉讼,在庭审中原告主张此合同书是一份房屋买卖合同,而被告主张此合同书是一份借款合同的房屋抵押合同书。
从此合同书的表面看与其他购房合同基本一致,只是在合同书的第八项其他中手写了这样一句话:此合同的性质对于此案来讲尤为重要,如果认定为房屋买卖合同,则应判决被告将所争议房屋交付给原告,如果认定为房屋抵押合同,则应判决原告败诉。
究竟此案件应如何判决,合议庭也出现了两种不同的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此合同应认定为房屋买卖合同,并有以下法律依据:《合同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合同法》第五十六条规定: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效力。
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由此可以认定原告与被告之间签订的合同符合《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此合同系有效的房屋买卖合同。
第二种意见认为,此合同应认定为房屋抵押合同,并有以下法律依据:《担保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本法所称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自己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
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担保法》第四十条规定:订立抵押合同时,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在合同中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物的所有权转移为债权人所有。
《担保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将其财产进行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由此可以认定原告与被告之间签订的合同不符合《担保法》的相关规定。
此合同系无效的房屋抵押合同。
买卖合同是一方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另一方,另一方支付价款的合同。
转移所有权的一方为出卖人或卖方,支付价款而取得所有权的一方为买受人或者买方。
经济法与劳动合同法论文
经济动法合与同劳法论文浅谈《劳动合同法》对大学毕业生影响通过选修经济法与劳动合同法这门选修课,使我学到了很多与我们大学生就业工作息息相关的一些法律知识。
下面是我通过查阅资料整理了与我们大学生就业最密切的《劳动合同法》谈谈对我们的影响。
2008年1月1日,《劳动合同法》施行,内容牵涉到所有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切身利益,对劳动者、对用人单位、工会以及劳动行政部门均产生了重大影响,社会各界高度关注并有不同的解读。
对于即将踏入职场的大学毕业生来说,很多人并不了解新《劳动合同法》,或很少有精力关注新法会对自己的就业产生哪些影响。
本文拟从《劳动合同法》的施行引起的短期震荡、长期效应和涉及大学生的某些条款浅析《劳动合同法》对大学生就业的影响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对策,以供各方参考。
一、高校毕业生对《劳动合同法》的认知和了解据“你对《劳动合同法》施行的看法”网络在线调查结果表明,参加调查的114名学生中对新法相当了解的占9.1%;比较了解的占12.7%,不太了解的占69.1%;完全不知道新法施行的占9.1%。
认为新法有利于保障大学毕业生权益的占27.1%;认为新法的施行将进一步加剧就业竞争和就业压力的占18.6%;相信该法的实施执行力度的占3.4%,对该法的实施执行力度持观望态度的占50.9%。
这从一定程度上反映出学校应该组织学生加强对《劳动合同法》的学习和讨论,认清新法施行对大学毕业生在权利和义务方面的新的保障及约束,以更好地遵守法律,并在必要的时候以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权益。
二、《劳动合同法》施行引起的短期震荡作为2008年最受关注的法律之一,《劳动合同法》一出台就在全国范围内掀起风暴。
裁员潮、咨询潮、劳务派遣潮……这场社会震荡短时间内不会平息下来。
高校毕业生在震荡期内的就业毫无疑问也会受到影响,会加剧目前的就业紧张形势。
一段时期内,企业对高校毕业生的招收量将会减少,招聘程序会越来越严格,对毕业生的资质要求会越来越高。
经济法与合同法课程论文
经济法与合同法课程论文系别:土木工程班级:建工0703 姓名:徐树凯经济法与合同法课程论文本学期选了赵老师的经济法与合同法,受益匪浅、老师讲的很认真很细心。
为我以后的生活、学习、工作都带来了极大的便利,会让我受益终生。
下面本人浅谈一下合同法的学习心得.合同法作为调整交易关系、维护交易秩序的法律,是市场经济最基本的法律规则。
自1981年我国《经济合同法》颁布以来,立法机关先后制定了《涉外经济合同法》和《技术合同法》,从而形成"三足鼎立"的合同立法局面。
围绕这三个合同法律,国务院及各部委又先后制定了一大批合同条例及规章,1986年《民法通则》的制定,标志着我国债和合同立法在走向完善过程中迈出了坚实的一步。
然而,由于现行"三足鼎立"的合同立法,彼此间存在着内容重复、不协调甚至相互矛盾的现象,尤其是缺乏规范合同关系的一些最基本的规则和制度。
因此,我国合同立法还极不适应我国市场经济发展和法治建设的需要,有鉴于此,立法机关决定制定一部统一的合同法,使"三足鼎立"的合同立法趋于统一和完善。
一、关于合同的概念合同概念的探讨是统一合同法的制订首先应解决的课题。
讨论合同的概念并不在于单纯获得某种学理上和逻辑上的满足,而主要在于明确统一合同法的规范对象和内容。
换言之,鉴于合同已广泛用于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和各个领域,我国需要首先考虑统一合同法中的合同概念是什么?它应当包括哪些合同、规范哪些合同关系?目前,我国理论界和实务界对合同的概念在适用范围上存在三种不同的观点:一是广义的合同概念。
此种观点认为,合同是指以确定各种权利与义务为内容的协议。
换言之,只要是当事人之间达成的确定权利义务的协议均为合同,不管它涉及哪个法律部门和何种法律关系。
因此,合同除应包括民法中的合同外,还包括行政法上的行政合同、劳动法上的劳动合同、国际法上的国家合同等。
二是狭义的合同概念。
此种观点认为,合同专指民法上的合同,"合同(契约)是当事人之间确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意思表示一致的法律行为"。
【精编范文】合同法本科论文5000字-推荐word版(9页)
【精编范文】合同法本科论文5000字-推荐word版(9页)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和修改! ==合同法本科论文5000字篇一:合同法论文成绩论不安抗辩权课程名称:合同法任课教师:田丽论文作者:刘思源学院班级:文化传播学院201X级学号: 120230112论不安抗辩权每个人的生活中都会签署大大小小不同方面的合同,它保障着我们每个人的合法权益。
但是,懂得合同法的人却少之又少,这导致原本保障我们合法权益的合同却给我们带来一系列纠纷,打扰我们的家人和生活。
学校开课教授合同法,变得尤为重要。
本学期我选修了合同法课程,对合同法有了全面化体系化的认识。
在结课论文中,我想谈谈我对合同法不安抗辩权的认识。
合同法中的不安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的一方有确切证据表明另一方丧失履行债务能力时,在对方没有履行或者没有提供担保之前,有权中止合同履行的权利。
规定不安抗辩权是为了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借合同进行欺诈,促使对方履行义务。
理解了不安抗辩权的概念,我们才能更好的行使这项权利。
通俗来讲,不安抗辩权行使的前提是合同双方互负责任并有先履行和后履行的顺序,在此基础上,先履行的一方有证据表明后一方没有能力履行合同上的内容,先履行一方可以中止履行合同。
为了更好的阐释不安抗辩权,下面列举了一个具体的案例。
201X年8月20日,甲公司和乙公司订立承揽合同一份。
合同约定,甲公司按乙公司要求,为乙公司加工300套桌椅,交货时间为10月1日。
乙公司应在合同成立之日起10日内支付加工费10万元人民币。
合同成立后,甲公司积极组织加工。
但乙公司没有按约定期限支付加工费。
同年9月2 日,当地消防部门认为甲公司生产车间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要求其停工整顿。
甲公司因此将无法按合同约定期限交货。
乙公司在得知这一情形后,遂于同年9月 10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有关合同法的论文(共10篇)
有关合同法的论文(共10篇)关于合同法的论文经济法之合同法合同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合同法的原则:(一)、合同自愿原则合同法第四条规定:“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自愿原则是合同法的重要基本原则,合同当事人通过协商,自愿决定和调整相互权利义务关系。
自愿原则体现了民事活动的基本特征,是民事关系区别于行政法律关系、刑事法律关系的特有的原则。
民事活动除法律强制性的规定外,由当事人自愿约定。
自愿原则也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合同自愿原则就越来越显得重要。
(二)、诚实信用原则合同法第五条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这里讲的公平,既表现在订立合同时的公平,显失公平的合同可以撤销;也表现在发生合同纠纷时公平处理,既要切实保护守约方的合法利益,也不能使违约方因较小的过失承担过重的责任;还表现在极个别的情况下,因客观情势发生异常变化,履行合同使当事人之间的利益重大失衡,公平地调整当事人之间的利益。
诚实信用,主要包括三层含义:一是诚实,要表里如一,因欺诈订立的合同无效或者可以撤销。
二是守信,要言行一致,不能反复无常,也不能口惠而实不至。
三是从当事人协商合同条款时起,就处于特殊的合作关系中,当事人应当恪守商业道德,履行相互协助、通知、保密等义务。
在起草合同法过程中,有的人提出规定等价有偿原则。
等价有偿是商品交换的规则,作为规范市场交易行为的合同法,公平原则已经包含等价有偿的内容。
公平地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就有价值相等的意思。
我认为在合同法中还是用公平原则代替等价有偿原则为好。
等价有偿作为商品交换的规律,并不表现在每次商品交换中,每一次商品交换的不是商品价值,而是商品价格。
只有在长时期的商品交换中,在价格围绕着价值的上下波动之中,才表现出等价有偿的规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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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与合同法课程论文系别:土木工程班级:建工0703姓名:经济法与合同法课程论文本学期选了赵老师的经济法与合同法,受益匪浅、老师讲的很认真很细心。
为我以后的生活、学习、工作都带来了极大的便利,会让我受益终生。
下面本人浅谈一下合同法的学习心得.合同法作为调整交易关系、维护交易秩序的法律,是市场经济最基本的法律规则。
自1981年我国《经济合同法》颁布以来,立法机关先后制定了《涉外经济合同法》和《技术合同法》,从而形成"三足鼎立"的合同立法局面。
围绕这三个合同法律,国务院及各部委又先后制定了一大批合同条例及规章,1986年《民法通则》的制定,标志着我国债和合同立法在走向完善过程中迈出了坚实的一步。
然而,由于现行"三足鼎立"的合同立法,彼此间存在着内容重复、不协调甚至相互矛盾的现象,尤其是缺乏规范合同关系的一些最基本的规则和制度。
因此,我国合同立法还极不适应我国市场经济发展和法治建设的需要,有鉴于此,立法机关决定制定一部统一的合同法,使"三足鼎立"的合同立法趋于统一和完善。
一、关于合同的概念合同概念的探讨是统一合同法的制订首先应解决的课题。
讨论合同的概念并不在于单纯获得某种学理上和逻辑上的满足,而主要在于明确统一合同法的规范对象和内容。
换言之,鉴于合同已广泛用于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和各个领域,我国需要首先考虑统一合同法中的合同概念是什么?它应当包括哪些合同、规范哪些合同关系?目前,我国理论界和实务界对合同的概念在适用范围上存在三种不同的观点:一是广义的合同概念。
此种观点认为,合同是指以确定各种权利与义务为内容的协议。
换言之,只要是当事人之间达成的确定权利义务的协议均为合同,不管它涉及哪个法律部门和何种法律关系。
因此,合同除应包括民法中的合同外,还包括行政法上的行政合同、劳动法上的劳动合同、国际法上的国家合同等。
二是狭义的合同概念。
此种观点认为,合同专指民法上的合同,"合同(契约)是当事人之间确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意思表示一致的法律行为"。
因此,凡是以确定民事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协议可称为合同。
至于行政法、劳动法、国际法等法律中的合同,虽然名为合同,但和民事合同应该作严格区分。
三是最狭义的合同概念,此种观点认为,《民法通则》第85条关于"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的规定,并非认为合同统指所有民法上的合同。
此处所称的"民事关系"应仅指债权债务关系。
因为《民法通则》将合同规定在"债权"一节,且明定合同为发生债的原因(第84条);我国民法不承认有所谓"物权行为";在我国法律中非发生债权和债务关系的合意,如结婚和两愿离婚等,均不称其为合同。
因此合同只能是债权合同。
我们认为,讨论合同的概念首先应当明确合同主要是反映交易的法的形式。
正如马克思所指出的,"这种通过交换和在交换中才产生的实际关系,后来获得了契约这样的法的形式"。
所谓交易乃是指独立的、平等的市场主体就其所有的财产或利益进行的交换。
交易包括了商品的转手、财物的互易、利益的交换等各种方式,其法律形式就是合同。
如果将合同限定为主要反映发生在民事主题之间的交易关系的形式方面,那么反映行政关系的行政合同,劳动关系的劳动合同等,因其不是对交易关系的反映,因此不属于我们所说的合同的范畴。
正是从这个意义上,我们不赞成使用广义的合同概念。
尤其应当看到,如果在统一合同法中采纳广义的合同概念,则根本不能确定该法特定的规范对象和内容,统一合同法也将成为无所不包的、内容庞杂、体系混乱的法律,这显然是不可取的。
最狭义的合同概念将合同视为民法的范畴,这无疑是正确的,但这一观点将合同仅限于债权合同,认为合同只是发生债权债务关系的合意,显然将合同的定义限定得过于狭窄,如采纳此概念将会严格限制统一合同法的规范对象,并使许多民事合同关系难以受到合同法的调整。
具体来说,第一,在我国现行立法和司法实践中,许多合同如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承包合同等,并非债权合同。
由于这些合同旨在设立、变更、移转物权,因此在德国法中称为物权合同。
我国民事立法和司法实践虽不承认物权合同的概念,但许多学者也认为这些合同确实具有不同于一般债权合同的特点。
假如因为这些合同非为债权合同而不应作为合同对待,且不应受统一合同法调整,显然是不妥当的。
因为这些合同本质上仍然是反映交易关系的,理所当然应受到合同法的调整。
第二,在民法中,一些共同行为如合伙合同、联营合同等,也不是纯粹的债权合同。
我们认为,合伙合同、联营合同等不同于一般的债权合同之处在于,当事人订立这些合同的目的不在于发生债权债务关系,而在于确定共同投资、经营或分配盈余等方面的关系。
然而,由于这些合同本质上仍然是反映交易关系的,因此当然应受合同法的调整。
第三,随着社会经济生活的发展,许多新的合同关系将应运而生,为了使各种新的合同均纳入合同法的调整范围,就必须扩大民事合同的内涵及合同法的适用范围,而不能将合同仅限于债权合同的范畴。
多年来,我国司法实践坚持认为承包合同应适用合同法的规则(已被实践证明是可行的、必需的),足以说明了这一问题。
总之,我们认为,《民法通则》第58条关于"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的规定,实际上是采纳了狭义的合同概念,这一概念是科学的、合理的。
统一合同法应继续采纳这一概念,而将各种反映平等主体之间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的协议纳入统一合同法规范的对象之中。
二、关于合同自由原则所谓合同自由,是指当事人依法享有缔结合同、选择相对人、选择合同内容、变更和解除合同、确定合同方式等方面的自由。
在西方国家的合同法中,合同自由是合同法的最基本的原则。
然而,我国合同立法是否已经采纳或应当采纳这一原则,学者对此曾有不同看法。
应当看到,我国自集中型的经济管理体制建立以来,由于强化指令性计划的管理和对经济的过多的行政干预,合同法律制度中一直强调以计划原则为主,合同自由原则基本上被摒弃。
1981年的《经济合同法》虽强调当事人在订立合同中应遵循自愿、平等、协商互利原则,但该法仍强调合同在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等许多方面都必须遵守国家计划,或接受国家行政机关的干预。
可见,该法并未真正体现合同自由原则。
据此,我国许多合同法教科书也只承认自愿和协商一致原则,而不承认合同自由原则。
我们认为,统一合同法中应明确确认合同自由原则,并将其充分体现在各种合同法律制度和规范之中。
而现行合同立法中所确认的平等、协商、等价有偿的原则尽管体现了合同自由的精神,但并未概括合同自由的全部内容。
合同自由不仅仅体现在合同的订立方面,而且还应当体现在合同的内容和形式的确定、合同的变更和解除,合同的转让乃至于违约的补救等许多方面。
合同自由作为合同法上一项最基本的原则,应该在整个合同法规范和制度中得到体现,统一合同法贯彻合同自由原则,重点应解决如下问题:第一,在合同的成立和效力的认定方面,应尽量减少政府的行政干预。
例如,不应规定合同的行政管理机关并使之享有确认合同效力的权力,对行政机关监督检查合同的权力也应作严格限制,以防止政府机关随意限制和干涉当事人的合同自由。
第二,在合同内容的确定方面,应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志自由,除了一些依据法律的规定和合同的性质决定所必须具备的条款以外,不能因为合同中不具备某些条款(如违约责任条款等),便简单地宣告合同无效。
第三,在合同形式的确定方面,除了那些依据法律规定需要审批、登记的合同必须采取书面形式以外,对口头合同的效力不应一概予以否认。
只要当事人能够举证证明合同关系的存在和具体的合同内容,或者双方都承认合同关系及其内容的存在,则应当确认该口头合同的效力。
第四,在合同的解除方面,应允许当事人在订约时约定合同解除权,在合同生效后,如果出现了约定的解除条件,允许享有解除权的一方通过行使约定解除权而解除合同。
第五,在违约责任方面,应当充分尊重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和损害赔偿条款的效力。
如果约定的违约金与法定违约金不符,只要约定的数额并不是过高或过低,则应认为该约定有效。
新合同法规定可解除合同的情况如下: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们上了一学期精彩的法律课。
生活离不开法律,法律与我们生活息息相关。
学会利用法律的力量,感谢赵老师给我(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告知用人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