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钢结构制造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相关主题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中国钢结构制造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暂行) 》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按照国家标准/T4754—2002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原则,钢结构制造企业属于金属制品行业大类,涵盖的中类行业有金属结构制造业(包括建筑用金属结构、构件;金属桥梁结构、铁塔铁架、金属支柱、水闸);集装箱和金属包装物品制造业;金属丝绳及其制品业;建筑用金属制品业等。中国钢结构协会成员组成及行业管理属于该范畴。

第二条随着我国经济建的发展,钢材的产量、品种、质量迅速提高,钢结构在工程建设中的用量越来越多。钢结构制造企业无论是数量和规模均有很大的发展,特别是中小型企业迅猛发展。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大、中、小型各类钢结构制造企业数千家之多,承担着上千万吨钢结构和钢制品的加工制造任务。这些企业分布在建设、铁道,交通、通讯、石化、冶金、能源、机械、船舶等行业,已经形成新型制造业并在国民经济建设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第三条中国钢结构协会是经国家批准、在民政部登记注册的跨行业、跨学科的全国性社会经济技术团体。协会遵循国家关于加强行业管理精神和国际惯例,为维护企业利益和创造、公平竞争的条件,规范中国钢结构制造企业,扩大与国外同行企业的合作与交流。在征求企业、专家的意见基础上,参照国外钢结构制造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和结合我国企业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对中国钢结构协会成员和中国境内的钢结构制造企业开展资质等级评定。

第四条本规定目的是正确引导我国钢结构制造企业的健康发展,避免同行业企业盲目发展和无序竞争。使钢结构制造企业在生产规模、技术装备、人员配置、科学管理和质量保证体系,以及允许承担的工程规模及技术难度等级等方面均有可以借鉴的资质等级标准。可作为工程项目业主选择钢结构制造企业的依据。

通过资质等级的评定,从总体上提高钢结构制造企业的整体水平并达到应有的基本素质,确保工程质量,促进钢结构制造行业健康发展。

第五条各省市自治区、直辖市国资委、建委及有关部门、行业协会(学会)可推荐钢结构制造企业申报相应的资质等级,同时可作为行业准入或工程建设总承包资格的参考依据。

第二章钢结构制造企业资质等级的划分

第六条钢结构制造企业等级分为钢结构制造特级、钢结构制造一级、钢结构制造二级、钢结构制造三级,相应级别的钢结构制造企业,承担不同范围的钢结构加工制造任务。

钢结构制造特级企业:可承揽相应行业所有钢结构的制造任务。业务范围包括高层、大跨房屋建筑钢结构、大跨度钢结构桥梁结构、高耸塔桅、大型锅炉刚架、海洋工程钢结构、容器、管道、通廊、烟囱、重型机械设备及成套装备等。

钢结构制造一级企业:可承揽相应行业重点钢结构的制造任务。业务范围包括高层、大跨房屋建筑钢结构、大跨度钢结构桥梁结构、高耸塔桅、大型锅炉刚架、海洋工程钢结构、容器、管道、通廊、烟囱等构筑物。

钢结构制造二级企业:可承揽一般钢结构制造任务。业务范围包括高度100m 以下,跨度36m以下,总重量1200吨以下的桁架结构和边长80m以下,总重量350吨以下的网架结构,中跨桥梁(20m以下)钢结构和一般塔桅(100m以下)钢结构等。

钢结构制造三级企业:可承揽一般轻型钢结构的加工制作任务。业务范围包括高度50m以下,跨度24m以下,总重量600吨以下桁架结构,边长40m以下,总重量120吨以下网架钢结构、压型金属板及其它轻型钢结构加工制作任务。

(注:从事锅炉、压力容器、输电铁塔、电梯、吊车等同时应具有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生产许可、安全证书等。)

第七条获得钢结构制造企业资质的企业可承接有关钢结构的制造、来料加工和定型生产标准化产品。

第八条企业各资质等级划分及评定标准由中国钢结构协会组织本行业企业及有关专家制定,在实施过程中将逐步修订完善。

第三章评定办法及颁发资质证书

第九条钢结构制造企业资质评定委员会组成

中国钢结构协会组织成立钢结构制造企业资质等级评定工作委员会。由中国

钢结构协会秘书长或副秘书长任主任委员,成员包括建筑、桥梁、塔桅、锅炉刚架、管道、容器、造船、海洋建筑、装备等钢结构制造行业的专家。其任务是接受、审核钢结构制造企业申请的资质等级,向协会提交各钢结构制造企业的资质等级的审核报告。经协会批准发给资质等级证书。

第十条在中国钢结构协会钢结构制造企业资质等级评定工作委员会领导下,由协会专家委员会及企业推荐专家共同组成钢结构制造企业资质等级评定专家组。设立钢结构制造企业资质等级评定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在主任、副主任领导下开展资质认证的日常管理工作。专家组具体负责钢结构制造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制定、修改和评审现场考评工作。

第十一条根据钢结构制造企业提出资质等级的申请,在初步审查文件资料的基础上组织专家组成员赴申请企业实地考察,按照“钢结构制造企业资质等级标准评审现场考评表”的内容逐项进行考核评定。考评结束后写出考评报告,送钢结构制造企业资质等级评定工作委员会审核。

第十二条申请资质企业经钢结构制造企业资质等级评定工作委员会审查合格、经批准后由中国钢结构协会颁发资质证书。资质证书有效期五年。有效期内发现严重违规、出现重大工程质量事故者,经评定工作委员会讨论通过取消、降低资质等级。

第四章资质申请、审批及管理

第十三条从事钢结构制造三年以上的企业,可直接根据标准规定向协会申请相应的资质等级,新成立的企业亦可根据规定申请相应的资质等发正式资质证书(五年期)、临时资质等级证(三年期)。

第十四条申请资质企业,须向协会提供下列资料一式三份:

(一)钢结构制造企业申请表;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并盖企业印章);

(三)企业法定代表人和企业技术、财务、经营负责人的任职文件、职称证书、身份证;

(四)企业工程技术、经济、管理人员的职称证书;

(五)企业技术工人职业证书;

(六)企业注册资本金证明;

(七)质量保证体系认证书。

第十五条中国钢结构协会对企业的资质审批,应当从受理企业的申请之日起60日内完成并将审批结果通知到企业。

中国钢结构协会将批准的企业资质等级在国家正式出版的有关报刊、杂志及公众媒体上公告。

第十六条钢结构企业申请资质等级或者晋升资质等级,在申请之日前一年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协会将不接受申请:

(一)承接的钢结构制造构件及产品出现重大工程质量事故并造成恶劣影响的企业;

(二)严重违反国家、行业有关标准、规范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三)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持证上岗的技术工种的作业人员未经培训、考核,未取得证书上岗,情节严重的;

(四)构件及产品未达到质量标准要求并没有履行保修义务,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规定和安全生产技术规程,情节严重的;

(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十七条钢结构制造企业资质条件符合资质等级标准,且未发生本规定第十六条所列行为的,由中国钢结构协会颁发相应资质等级的《钢结构制造企业资质证书》。《钢结构制造企业资质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由中国钢结构协会统一印制。

第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涂改、伪造、出借、转让《钢结构制造企业资质证书》,不得非法扣压、没收《钢结构制造企业资质证书》

第十九条钢结构制造企业在变更、晋升《钢结构制造企业资质证书》的同时,应当将原资质证书交回协会予以注销。

钢结构制造企业因破产、倒闭、撤销、歇业的,应当将资质证书交回协会予以注销。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